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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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1

【關鍵詞】支付結算管理;制度管理;現狀與對策

隨著我國現代支付體系的建設和發展,金融電子化進程的快速普及,傳統的支付結算方式和資金匯劃手段已逐漸被電子化的資金結算方式所取代,方便快捷的結算模式加速了資金的周轉,提高了資金的利用率。但目前我國在支付結算管理上依據主要是《票據法》、《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制定于2000年之前,適用于當時的手工聯行、手工交換和電子聯行等結算方式,隨著我國支付體系的建設和支付清算系統的快速發展,大小額支付系統和支票影像系統相繼推廣運行,上述法律法規已不適應支付體系的發展速度,導致結算過程中產生了諸多法律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當前支付結算方式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運行的小額支票截流業務和全國支票影像業務是以掃描的影像支票和電子信息代替實物支票傳遞的。這種運行模式推動了支票在全國的通用,擴大了支票結算范圍,是現代支票結算方式的有益補充。但是現行的《票據法》中明文規定:“支票的付款方式為見票即付”,影像支票雖然代替實物支票完成結算,但實物支票與電子支票同等法律地位沒有進行明確。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支票截流在哪一方沒有相關法規予以說明?!吨Ц督Y算管理辦法》制定支票的出票、背書必須在限定的區域使用,限制了支票的區域流通功能。與推廣支票在全國范圍內流通相矛盾。另外,電子票據、支付密碼、影像技術在支票安全防范措施應用中的法律地位未加以明確?!峨娮雍灻ā冯m然已正式實施,肯定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明確了電子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結算的合法性,而《票據法》指出的“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或者簽名加蓋章”,對網上銀行的支付形成法律障礙。其次,小額支付系統運行的支票圈存業務是由出票人開戶銀行預先從出票人賬戶上圈存金額保證支票的及時支付,其發出的支票圈存指令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這些都涉及到資金清算的訴訟問題。

二是尚未建立支付系統的準入、退出制度。目前加入我國現代化支付體系的參與者主要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金融機構。但是在準入環節各商業銀行所提交的各類報告、履行的程序、系統及環境驗收、經營管理、信用等方面及退出時的條件和程序等沒有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范和明確。造成準入環節松散、退出條件模糊。在運行中,資質、信用及其他條件比較薄弱的參與者出現系統故障、操作失誤、借記不足無法進行支付時,會對客戶資金造成損失,引起民事和經濟糾紛

三是支付結算過程中的法律風險責任難以界定。電子支付加快了資金的流通和匯劃速度,一筆資金的匯劃幾秒鐘即可入賬。從形式上看參與匯劃資金的當事人只有匯出行和匯入行以及客戶,但資金匯劃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賬涉及到許多因素,借助于許多環節。由于電子支付是利用計算機系統和網絡通信搭建的平臺來完成資金匯劃的,技術含量高,技術手段復雜,資金在匯劃結算過程中,一旦出現丟失、延誤,影響資金正常入賬時,引起的經濟糾紛涉及許多部門。包括計算機系統的開發商和維護商、網絡運行商、電力供應商及各環節的運行維護部門。對該類糾紛,目前的法律層面沒有具體詳細的規范和指導,沒有明確指出某一環節的故障或失誤應承擔何種責任。發生此類糾紛時,法律責任無法認定,不利于系統經營者、維護者、參與者、監管者權利和義務的界定,不利于維護各部門的合法權益。

二、相關建議

一是修訂完善支付結算法律體系。建議盡快參照國際票據法公約和WTO成員國《票據法》的規定,對我國《票據法》加以修訂和完善,使之符合國際慣例。盡快制定《支付結算管理條例》,明確各種支付工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規范結算行為;制定出臺《銀行賬戶管理條例》,確定銀行賬戶管理主體,明確銀行、工商、稅務、開戶單位等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規范賬戶的開立、使用,打擊利用銀行賬戶進行逃貸、躲債、避稅、騙匯以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制定出臺《違反支付結算制度處罰條例》,加大對違反支付結算制度、破壞支付結算秩序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是建立支付結算業務準入、退出制度。建議對支付清算系統的準入標準、退出程序等從法律上予以規范,明確參與者提交申請的流程、提交報告的內容、提交時間和流程;對參與者經營能力、信用等級、防范風險能力,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整體素質、運行維護水平,確保系統穩定運行的機房環境等條件制定準入法律條文。在退出環節上,應明確退出的條件、程序,退出時履行的職責以及后續法律責任的確定。以維護結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

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2

市場營銷專業就業前景良好,據職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學生就業形勢分析,營銷所屬管理學類47個本科專業中,就業排名第3。其中營銷學生就業領域涉及工商、外貿、金融、保險、證券、旅游、房地產等。根據對獨立學院營銷往屆畢業生追蹤調查,發現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崗位群如下:企業的銷售部門的業務員或主管崗位;零售企業或批發企業的促銷員、推銷員等崗位;企業營銷部門的市場調查、信息統計、售后服務等崗位;企業的營銷策劃、市場預測人員;各類咨詢公司的相關崗位。這些崗位最常用到的是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作為經濟法重要淵源的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經濟法教學有助于學生掌握并運用上述法律知識,具備幫助企業洞察市場機會、規避法律風險、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

二、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一)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綜合性強,安排課時少

經濟法是一門跨學科的交叉課程,涉及經濟學和法學領域內容。在法學體系中又是綜合性課程,涉及民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通過案頭調研發現,經管類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經濟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經濟問題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的范疇,內容有: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市場規制法、經濟司法制度等。這對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作為鋪墊,例如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法人制度、財產所有權、債權、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民事訴訟、制度等。然而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課時一般從36 至 54 個課時不等,學生又缺乏法律基礎,有限課時很難滿足與專業相關的經濟法講授。

(二)營銷學生法律基礎薄弱,經濟法教學要求低

基于上述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即使在法學專業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級才開設。對于營銷專業同學來說,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學年的下半學期。但是,在經濟法開設之前營銷專業同學根本沒有機會進行系統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又因繁重的課程壓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動自學基本很少發生。因此,一般經濟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經管類營銷學生的教學標準和教學要求比法學專業的低,教學內容安排上法學理論講解很少,主要側重于學生掌握當前相關法律制度。這樣教師在規定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學生學習壓力隨之減輕,學習興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為法學理論不完備,對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緣由、發展演變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礙。

(三)營銷學生學習經濟法積極性低,學習方法欠佳

根據近幾年自己和其他任課教師的教學體會交流,不少教師認為一般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的學生有以下特點: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不強,基礎較薄弱,學習方法不科學,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但另一方面學生表現力強、活潑好動,對動手操作、自身體驗有較高興趣。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來說,由于涉及的法律條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經濟法本身是基礎課而非專業課,學生在思想上不重視,學習動力是應付考試。筆者根據學生上課表現和師生交流了解到許多學生常常忽視對法律基本原則的學習,認為基本原則都是些抽象的教條,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僅僅關注具體的法律條文如何規定。然而,不同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執法、司法所有活動的根本出發點,是該法的靈魂。

(四)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實務操作經驗不足

獨立學院營銷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經管領域法律知識,在未來營銷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風險及防止法律糾紛發生,并不是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簡單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而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也存在差別。基于上述兩個原因,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的實務操作經驗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師明確學生的營銷崗位對經濟法律知識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經濟法律實務操作經驗。而根據案頭調研發現,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由于自身工作經歷、現有教學任務等多種原因,這兩方面都比較欠缺。

三、基于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的經濟法教學改進措施

(一)增強經濟法教學內容的合理性

教師一般都會根據教學對象的特點、培養目標、學習目的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經濟法課程由于內容繁多,而課時有限,就更需要考慮學生的專業特點、知識儲備情況、未來就業的崗位需求。因此,獨立學院中針對營銷專業講授經濟法的教師,一方面要結合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合理安排經濟法教學內容,另一方面要與營銷職業崗位要求和就業所需的各種技能證書如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學課時中,將主要的教學精力放在營銷學生未來工作崗位最常用到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中。上述各部門法中內容也較多,要想在既定課時內取得較好的效果,滿足學生未來就業需求,還要考慮以下問題:各部門法的各章各節內容中詳略如何安排? 重難點是哪些?每章內容如何開展教學?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既可以講透法律條文,還可以吸引學生興趣?課堂考核環節如何設置?哪些內容需要通過實訓項目學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多樣化

1.法律理論講授教學法

經濟法課程之前,獨立學院營銷學生的法律基礎薄弱,通過講授教學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還利于幫助學生全面地、系統地、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經濟法及各部門法的知識。然而講授教學法淵源于傳統的教師中心論,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學生產生依賴和期待心理,從而抑制了學生學習的獨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不利于學生將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因此如果只采用傳統講授法難以達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2.精選案例教學方法

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和其重要淵源是國家的經濟政策法規,都需要教師在其理論教學中引入社會熱點作為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對于營銷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教師可以將所學營銷知識、社會熱點和經濟法相關理論結合講授,可以調動學習積極性。例如,營銷組合中的價格策略部分,企業會根據市場形勢和營銷環境變化進行價格調整,或提價或降價,此時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贊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產品在中國市場價格偏高,從2008年以來漲價幅度達30%左右,而遭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和反壟斷局的反壟斷調查,最高處罰總額可達19億元。此次反壟斷調查或擴大至國產品牌。4日晚6點左右,國產乳企貝因美突發公告稱,近期將對嬰兒配方奶粉標準出廠價下調。

除了將社會熱點作為教學案例以外,還可以將《經濟與法》、《法律講堂》、《以案說法》等電視節目,及其他法學期刊、報紙的相關報道,結合經濟法教學內容隨時記錄并整理后選作典型案例。為增加案例的真實性和趣味性,使得營銷學生感同身受,提高對課程重視度,往屆營銷畢業生所在企業營銷崗位發生的鮮活的經濟糾紛案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教師教學案例的來源。

精選案例后,讓學生以劃分好的學習小組為單位圍繞案例討論;隨后每組選派一名代表與其他小組進行意見交流;最后,教師在小組交流意見基礎上歸納總結。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學生結合案例分析過程和結論撰寫案例分析報告。這也利于學生的表達能力、思辨能力、溝通能力的提高。

3.比較教學方法

為提高學習效率,改善學習效果,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經濟法教學中需要經常使用比較教學方法。將繁雜枯燥的法律知識點進行畫圖、列表、對比、分析。例如,要講解清楚經濟法的產生、獨立地位和性質,就必須將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從產生背景、調整對象、理論基礎等進行全面比較;市場準入法部分,學生要準確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設立條件、事務管理、合伙人權義,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過圖表一一列舉,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就一目了然。教師還可以在課堂教學中采用歸納、制表、流程圖等方式隨機考核學生,促進學生自主、積極的探索學習。

4.開展經濟法實習活動教學法

聘請有經濟法律實踐經驗和法律理論水平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行政執法人員等,開辦各種經濟法的專題講座給學生講授經濟法方面的案例及辦案經驗;學院還可以與人民法院取得聯系, 由教師帶領學生到人民法院審判庭旁聽有關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讓學生全面了解訴訟的庭審過程和程序;條件允許的話,邀請人民法院將典型經濟案例在學校模擬法庭內現場開庭;帶領學生訪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安排學生到消費者維權服務中心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實習活動結束后,學生要結合本次經濟法實習活動的實習目的、實習過程、實習收獲撰寫實習報告。報告和學生在實習活動中的表現,應該作為平時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參與性。通過這些實習活動,切實增強學生經濟法課程知識的真實感,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還可以彌補教師實踐經驗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經濟法教師的實務經驗

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3

一、租金自甲乙雙方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起,租賃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責任,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內各項事宜。自簽訂租房合同時起,乙方須將租賃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 萬元人民幣。待11個月后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須將第二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房屋,合同失效終止。

二、乙方的責任自租賃甲方門市房起,具有門市房使用權,乙方需裝修房屋,如改變內部房屋格局,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改變房屋格局,裝修費由乙方自擔。但租賃期滿如不再租賃,須經甲方檢查房屋,如發現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主體結構遭到,須按市價進行補償。

1、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期間,乙方須認真守法經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經營期間出現一切問題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租賃甲方房屋期間及合同期滿后交付甲方時,乙方不準將甲方門市房租賃別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滿后,如不再繼續租賃,將門市房交付給甲方時內部裝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房期間,房屋水費、電費、環保費、治安費、衛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因乙方拒交費用而與收費單位發生重大矛盾出現嚴重影響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把費用補交完并解決處理好糾紛,如乙方拒絕交費,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簽字時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經營(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條文下),甲方具有監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權利,如發現乙方在經營期間出現嚴重違反租賃門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給乙方。

2、甲方負責供熱費。

四、其他

1、在甲方將門市房租賃乙方經營使用期間,如發生不是人為的天災使房屋遭到損壞,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責任,余下房租退還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而定。

2、如在乙方經營期間,租賃合同沒到期,遇到國家,有關單位和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動遷的情況時,乙方需無條件的停止經營,甲方按合同規定余下的租金退還于乙方。合同終止。

3、自接到動遷搬遷通知起,乙方須在 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甲方不負責乙方任何附加的條件,一切和乙方遺留的問題和經濟糾紛及所裝修造成損失及帶來的其他問題,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不動遷,租賃房屋期滿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門市房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重新簽訂租房合同。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4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并推動了我國民間借貸的不斷成長、壯大,同時也證明了民間借貸是符合社會需求的。透過最近一段時期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全國各地所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有發生。這種現象的發生嚴重阻礙了社會發展的正常運行,因此使得一些國家法律及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國內外的學者不得不對其進行更深刻的探究。通過專家學者的深入研究,對問題的剖析變得逐漸明朗起來。然而人們都過分重視宏觀的法律層面,也就是說人們比較側重從整體進行評價,往往忽略個法的探究,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對民法問題的理論研究及實踐探索方面極其缺乏,也因為受到很多情況的制約,使得同一件案件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或產生證據僵持的現象頻繁發生。所以,重視個法從微觀的方面對民間借貸進行詳細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簡述

 

民間借貸作為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論問題,不僅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對民間借貸展開深入的探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同時也是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根據國外專家學者的觀點來看,有的把民間借貸理解為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金融活動的過程。有的則認為民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個人之間的關系而搭建的一種資本流動的網絡體系。而美國的一些國民經濟研究所的專家對民間借貸進行了深入的探究之后,認為民間借貸是借貸資金的雙方,通過借助中介的幫助,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目標。比如國外有名的專家學者Atieno和Kropp兩人都認為民間借貸與正常的金融體系是分開的,是單獨的兩條線,民間借貸不會受到國家任何信用制度的限制以及中央銀行的控制,是其本身所生成的借貸款和其他相關的金融交易。但是Schmidt和Krahene認為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之間存在的最大差異體現在所依賴的執行對象,這主要是因為正規的金融活動主要是取決于社會的法律體系,而民間借貸的各項活動主要依賴的是社會法律體系以外的其他體系。因此表明,國外的大部分學者專家認為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活動是分離的,也就是說民間借貸是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活動。

 

另外,從我國國內專家學者的觀點來看,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依照雙方之間的書面規定或口頭約定而展開的一種現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責任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受國家金融主管行政部門管控的。通過這種約定的行為,借款人可以從貸款人處得到貸款人所擁有的合法的貨幣資金,同時貸款人還應該遵循約定的條款,到期向借款人還本付息。有的學者也認為,無論是公民之間,還是其他組織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與公民之間所發生的借貸行為也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

 

通過對國內外專家學者的分析,可以基本上把民間借貸的含義理解為是一種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或法人之間所產生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自發的民間資金融通的途徑,而且還是有效整合及利用社會民間資本的有效渠道之一。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

 

根據專家學者深入研究,把民間借貸分為了四類:第一類是親朋好友之間的非商業性質的借貸行為;第二類是具有貨幣性質的商業信用行為,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機構性質的非金融機構或有閑置存款的個人所發生的一種信貸行為;第三類是具有土地性質的商業信貸;第四類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商業信貸。除此之外,民間借貸根據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分為盈利性放款與互放款兩類,相比較而言,盈利性放款水平比較高。另外,依據有沒有抵押,民間借貸還可以分為抵押貨款與民間信用借貸兩類,其中民間信用借貸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短期融資途徑。

 

(三)民間借貸的形式

 

通過對民間借貸基本內涵的深入分析及理解,有的專家學者將民間借貸分為了三種形式。第一,親朋好友之間所進行的互助式的民間借貸,基本上是用在生活積蓄的情況,具有借貸期限短、利息忽略不計及數量比較小等特征,除此之外,這種形式的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沒有對具體還款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第二,結合貸款形式的借貸行為;第三,具有高額利息的借貸行為,基本上體現在企業為了維持正常經營活動所采取的一種借貸行為,具有借貸期限長、金額需求大及利率通常高于銀行的利率等特征。

 

(四)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1.民間借貸的行為比較自由

 

民間借貸的過程所需要的借貸手續十分簡單,沒有正規金融行為那么繁瑣,也沒有正規金融機構要求那么嚴格。除此之外,民間借貸沒有一種非常固定的借貸流程,而且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是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而定,其他組織或個人都不會對其產生任何的影響。

 

2.貨幣作為民間借貸的主要標的物

 

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降低企業或自然人資金周轉方面的壓力,因此借貸的主要標的物就是貨幣,然而對貨幣的要求又不會僅僅限制在人民幣這一種貨幣形式。根據我國頒布的相關文件表明,如果發生借貸國庫券或外幣等類型的有價證券所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要求法院給予合理的審判,那么法院會根據借貸案件進行受理。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同樣可以是國庫券或外幣等。

 

3.民間借貸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組織

 

民間借貸的主要對象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組織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這類對象在進行借貸的時候是沒有正規的金融機構所參加的。主要表現為:第一,自然人是債權人;第二,非金融機構組織或其他組織是債權人。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即便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組織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借貸行為,也會受到國家法律相關制度的制約。

 

4.借貸資金的來源是民間自有的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所以人們除了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之外,漸漸有了多余的資金,對這部分資金,人民可以自由分配。人們由于受到借貸高額利息的誘導,再加上人們對投資理財方面知識又比較缺乏,因此許多人就會把自己手里多余的資金投向了民間借貸的渠道,目的是想達到低投入高回報的結果,因而民間社會的資金也變得越來越多。

 

5.民間借貸是建立在個人的信任基礎上的

 

民間借貸通常發生在熟悉的人群之中,主要是因為彼此之間已經有了一定的信任及了解,所以在要求償還貸款的時候不會出現耗時耗力的情況,還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二、民間借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乏及矛盾

 

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條文規定僅限于《合同法》或比較低層級又零星的法規規章,在這些法律文件內容中對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通常情況下是效力水平比較低且又多為原則性的規定。然而關于一些具體操作細則卻極少,除此之外,相關的利息或高利貸等法律條文過于落后,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節奏。因此,在民間借貸活動過程中欠缺一套系統的與時俱進的法律文件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高效的管制及規范。與此同時,又因為不是同一個部門對民間借貸法律條文進行統一的制定,使效力位階也產生了一定的區別,從而造成司法部門在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了不一致的法律條文適用情況,所以最終的法律結果也是不一致的,甚至會產生相反的審判結果。

 

(二)涉及到的利率問題

 

1.利率的確定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是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的,但是必須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為依據。其實民間借貸的利率是建立在借貸合同的基礎之上而生成的一種債權債務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民間借貸發展的越來越完善,但是在利率的確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1)國家對民間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進行了明確的限制

 

民間借貸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利率水平的限制。從歷史角度來看,我國一直都對民間借貸的高利息進行著嚴格的管控,只不過各個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同,社會發展的程度也不同,而且還涉及到時代的背景問題等,從而導致不同時期國家對利率的管控政策是存在一定區別。從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明確規定了一個最高的上限。然而有的學者專家卻認為,第一,這些法律條文嚴重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對民間借貸市場化的發展進行了干預。第二,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公平原則及意思自治原則背道而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借貸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平等的法律地位條件下,根據自身所擁有的知識及能力,自主協商確定利息及利率,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一方面承受風險的壓力,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機會。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一旦超越四倍就被定性為違法,然而正規的金融機構如果超越四倍卻是合法的,這明顯證明了我國對民間借貸及正規的金融機構所賦予的不平等的態度,違背了公平性規則。

 

(2)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從而給借款人帶來一定的損失

 

在我國,民間借貸中經常會發生一種現象那就是貸款人在付給借款人資金時一般會按照事先規定好的利息予以扣除,其實這種做法實質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比如:甲向乙借款110000元人民幣現金,借款期限是從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整一年,利息為5000元人民幣。依據正規的借貸流程,這時候乙就應該支付給甲110000元現金,但是由于涉及到利息問題,因此乙就預先把5000元從110000元中扣除,所以最后支付給甲的是105000元。因此,甲表面上借了110000萬元,實際到賬的卻是105000元。等到2015年12月時,依然會依據借款條款的說明本金110000元加上利息5000元進行還本付息。但是我國《合同法》規定利息不能從本金中預先扣除,也就是說此做法嚴重違反了本條規定。正因為我國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法律效力的正常發揮,不僅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擾亂了借貸市場化的正常秩序,更不利建立公平、公證、公開的司法審理制度。

 

三、優化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深入理解民間借貸,賦予其合理的法律地位

 

如果沒有對民間借貸的基本含義進行深入的剖析,就會直接影響到借貸行為的管控。在對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認識時,應該遵循合理化原則,既不能過于寬泛也不能太過狹窄,應該從法律的制定及制度的建立方面著手,從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律規定。第一,加速民法制定的進程。民法不但可以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第二,可以對民間借貸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合法借貸雙方的利益,保障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第三,防止因民間借貸所產生的經濟類犯罪。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的健康運行,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該盡可能避免過分重視刑事處分,而應該著重強調民事法律,對于違法行為,一定要嚴懲不貸。

 

(二)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依據所借貸資金的不同用途,可以把資金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生產性借貸;第二類是生活性借貸,因此可以依據資金使用的詳細用途制定不同的法律規定。針對第一類的資金性質可以給予比較寬松的政策。關于第二類的貸款利息是不可以過高的,可以調整在兩倍到三倍之間。這主要是因為生活消費性借貸大部分是用于借款人生活所需,但是某些貸款人可能還會存在大撈一筆的思想,從而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該對生活消費性貸款制定明確的上限,從而更好的保護借款人的基本權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民間借貸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仍存在一些漏洞,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經濟發展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我國金融行業及借貸市場化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應該轉變觀念,改革制度,給那些處于正規金融以外的合法民間借貸更多的發展機會,并且保持公平對待的態度,使民間借貸能夠很好地填補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這起長達6年的吳英案似乎劃上了句號,但其帶給金融界和法學界的討論仍在繼續。早在3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就已經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這是否意味著吳英案的結束正標志著我國民間金融改革的開始?

一、民間融資困境下的法律障礙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民營企業越來越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但由于計劃經濟遺留下的金融體系十分僵化,民營企業很難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資”的現象十分普遍。造成現今民間融資難的困境縱然有多種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礙卻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確性

從我國民間融資的現狀看,不論是2003年的孫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還是2012年的吳英案都引起了社會關于我國刑法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制的討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度成為公眾質疑的對象。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體的不確定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從行為主體看當然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自然人和金融機構才可以構成本罪。但問題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能否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法條并沒有明確規定。

2.“公眾存款”的模糊性

對“公眾”范圍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單位,法律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結合個案的經驗判斷。因此學界也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持不特定且多數說。另一種觀點持不特定或多數說。不論是“不特定”還是“多數”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體結合行為對法益侵犯的范圍、程度以及吸收對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廣泛性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才能接近對“公眾”范圍的把握。

其次是對“存款”的爭議?!按婵睢卑凑瘴覈秲π罟芾項l例》的規定所謂“存款”必須是存入銀行的資金,其相對應的是“貸款”。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存款”因為犯罪主體本身不具備銀行的資格,因此也就無所謂的“存款”,可見法條中將“存款”和“資金”的概念混同。為此不少學者建議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

3.“擾亂金融秩序”的誤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所謂“擾亂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較大誤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還是必須要求有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爭議。換句話說就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規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還是結果?這一點法律并沒有規定清楚。

(二)法規、司法解釋上的矛盾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狀表述,既不是簡單罪狀,因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眾人所知,無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空白罪狀,因為其沒有指明參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的解釋則各執一說,甚至前后矛盾標準不一,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個也是運用最廣的法律解釋就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但該解釋并沒有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和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區別開來,其實質是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的行為嚴格管控,不失有打擊“擴大化”之嫌。

正因為以上弊端的影響,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三個條文細化規定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過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實上又限制了對該罪的認定。

(三)司法適用上的隨意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入罪帶有很強的刑事政策性,特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動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的情況。例如一些個體老板大量借債后無法歸還,而被借款人訴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也存在不少偵查人員假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插手民事糾紛的情況。

二是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會上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行為比比皆是,即使違法只要能按時按息歸還一般司法機關都不會主動追究,只有當大量債務無法償還引發借款人上訪、纏訪等后,才迫于形勢而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平民憤。這種事后追究的方式確實帶有較大的隨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解構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特征來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來,其非法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主體非法,即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實物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是主體合法但行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也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具備“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公開性。筆者認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理解不應當過于嚴苛,而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否則就會出現放縱犯罪的可能。例如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實際上也能起到公開宣傳的效果,因此不應當排除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額回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應具備“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如果以利息數量來衡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構成“高額回報”。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區經濟差異,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所謂“高額回報”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標準,而要視具體情況而言。

(四)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謂“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對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四款規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逼溲酝庵馑坪跏菃挝粌炔炕蚴怯H友屬于特定對象,那么如果是向單位內部集資而職工又向其親友吸資是否還是“特定”?親友又向親友吸資是否還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對象是否特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把握,而不應嚴格劃分。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把握,不僅要從法律條文上知悉其犯罪構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才能達到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實踐的角度正確把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一)正確區分其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關系

在筆者看來,兩者最大的區別其實就是兩點:

1.是否存在公開宣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定會通過各種手段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其公開宣傳的方式可能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也可能通過“口口相傳”,“推銷、傳銷”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都不會采取公開的方式,因為考慮到安全問題,一是不愿公開進行;二是借款的對象也是有選擇的,并非來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對一地進行。

2.借款對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對外“大張旗鼓”地宣傳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擴大借款對象的范圍,可見犯罪嫌疑人在吸資前對借款對象的人數、范圍、構成等因素上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民間借貸由于目的性明確,所以其選擇借款對象往往需要考慮人數、范圍、親疏程度、安全系數、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終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對特定的對象。

(二)防止運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在正確區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糾紛的關系外,還需要在實踐中防止以下行為的出現:一是當事人因為民事糾紛解決不當,而控告另一方當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二是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利用經偵職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插手民事糾紛,人為提高立案率。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應當加強法院對民事糾紛的定紛止爭作用,只有法院抓住關鍵,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糾紛,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對于第二種情況,應當正本清源加強對偵查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考核標準,才能發揮其正確的導向作用。

(三)寬嚴相濟地適用刑事手段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需要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為民間合法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較1998年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言,筆者認為只有寬嚴相濟的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間融資的基礎上,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的違反犯罪行為。

一方面,對于司法實踐中已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諸如“附條件不批捕”,“附條件不”的決定。如果可以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返還所借款項或是制定還款計劃,將社會危害降到最低點,則可以作為從輕、減輕甚至是免于刑罰的情節。如此,“寬”的一面不僅可以減少危害行為造成的損失,而且可以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產生。

經濟糾紛法律條文范文6

關鍵詞:創業教育 法律環境 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

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

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

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

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

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

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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