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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水污染物排放;點源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世界范圍內廣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制度。20世紀80年代,我國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并在很多地市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試點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蘇,在試點的基礎上,還將其納入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之中。但我國的水污染狀況依然嚴峻,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遠遠超過環境自身承載能力。2010年全國七大水系監測斷面中Ⅳ類及以下水質占40.1%,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
一、法律依據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環境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允許其從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動并對此項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的制度。該制度的核心是將排污者應執行的有關國家環境保護的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技術規范的內容有針對性、具體集中地規定在每個排污許可證上,要求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否則即屬違法。我國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頒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報登記,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監督與管理制度。該《辦法》是早期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廢除。1995年,國務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14條規定“在淮河流域排污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和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外的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2000年國務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另一個主要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作了新的規定。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庇捎谖匆幎ň唧w的實施機制,該條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2001年國家環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特定水域必須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該條文只是原則規范,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國務院都未出臺相應規定,因此該條文的執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得知我國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的法律依據可以歸納為:第一層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層次地方規章:《上海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環境保護條例》。我們不難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尷尬的法律地位,作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它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縱觀我國《環境保護法》卻并未發現關于“排污許可”的只言片語,僅僅在第27條規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的申報登記制度,但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比申報登記制度更為嚴格的對水環境進行科學化、目標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種制度。
二、適用范圍
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范對象包括“污染源”“水體”“污染物”三個要素。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源”“水體”作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雖沒有明確“點源”的概念,但規定應當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事業單位,排放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八w”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這些規定擴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適用范圍,為在全國全面推行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確定了原則規范。但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可知我國實踐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主要是以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為基礎,僅僅適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因此,可知我國實行的是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這些重點區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控制區、SO2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區。而何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間國家重點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大腸菌、石油、汞、鎘、鉛、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條至33條列舉了“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類工業固體廢棄物已經被禁止向水體排放。
綜上所述,我國的水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僅僅適用于重點流域的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這種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許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動”的系統性、循環性,是一種典型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環境管理理念。事實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水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不只是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因此,進一步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變得十分重要。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2
論文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礦產企業 立法完善
水是人類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我國人口眾多,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護良好的水環境就成為我國處理日常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保護水資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隨著礦業市場的逐漸升溫,礦產企業不斷發展,數量不斷增多,礦產企業的排污就成了水環境被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
一、我國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的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政府就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切實維護最廣大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最為完備的法律。該法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設立了對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規定,與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規定,雖然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歸類為工業水污染,但是礦產企業與一般企業加工生產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處,因為礦產企業從最初的采礦到篩選冶煉都與我們生活的環境息息相關,較之一般的加工工廠會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礦產企業的開采、加工、生產等各個環節若有管理不善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同時也可能觸犯多部法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等。雖然對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通過查詢相關部門規章文件尋找對應的解決措施,如《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樣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規數量繁多,而且各個法規之間還有可能有重復沖突或規定不明確之處,復雜繁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二、湘西地區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現狀
對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離不開法律的規定與調整,目前可用的調整湘西地區水污染與礦產企業開發矛盾的相關文件與法規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在這之中雖然也有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但都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為參照所做的簡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對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應當進行綜合治理。
錳、鉛、鋅、硫、汞、鐵合金、釩、磷、銦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礦產原料的采選、冶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不論是對礦產開采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還是對冶煉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標準的規定,都是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準,沒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沒用對這一標準做一個具體的量化。
三、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的好壞與否直接關系著湘西地區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發展進步,良好的水環境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們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為湘西自治州對礦產企業發展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章制度約束,加之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有限,導致該地區的水環境久久的不到改善,總結現有的相關法規,筆者以為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環保部門職權不高,治理不力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但環保部門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只是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雖然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進行罰款,但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情況極易導致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限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力重疊”等情況。此外,從湘西自治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環保能力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州環保局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以下三個不足:一是環保能力建設滯后。全州9個環境監測機構雖然都通過了州級計量認證,但由于部分縣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監測設備、缺乏專業的監測人員,不能及時進行監測工作,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人員嚴重不足。州環保局機關僅有財政編制16個,很多科室只有一個人員,另外全州監測、監察機構人員遠遠低于規范化建設標準的人員要求,由于人員嚴重偏少,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三是目前我州還沒有把環保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環保部門無法將污染和生態破壞治理到位。所以,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徹底的打擊污染者亂排污染物的行為。
(二)法律不完善,違法成本低
1.立法供給短缺
湘西礦產資源的儲量豐富,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便開始了無度的開采,而真正能約束到利益追尋者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發現湘西自治州目前還只有幾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用以保護本地區的水資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湘西自治州是一個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規規章卻是少之又少,面對社會階層日益激化的矛盾,僅有的保護條例已經顯得捉襟見肘。而現有的可供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家頒布實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區實際發展情況的法律供給極為不足。
2.法規內容有限,有滯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采礦業的大量發展,以及鳳凰、德夯等旅游保護區的開發給湘西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對環境資源尤其是水資源的保護沒有任何立法文件進行補充。環境法律規范的創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為主導,以對建設項目的控制、生產緩解的控制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的“排放控制”為基本要求?!澳┒丝刂啤钡闹笇枷雽嶋H上是指對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及治理設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頭控制”,沒有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有學者提出,盡管環保局一再強調并非所有企業都必須要采用這些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但幾乎所有企業都會選擇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生產。因為要采用其他技術則該企業就需要向環保局證明該技術能夠達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減量,而這常常既耗時又耗力。對企業來說簡單地照搬雖然可能成本較高,但至少能夠達到環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業會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術或生產工藝。
3.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
由于法規數量有限且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故缺少相應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補充和說明,因而導致執法裁量性比較大,執法標準不統一。此外,對于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確,僅規定了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
比如,我國將水質標準作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標準,如果環保部門發現本地區的水質達不到標準,就會對違規排放的企業進行規制和處罰,該如何認定排污行為與水質退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環保部門的最大難題豑。如果同時有多家礦產企業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確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質的下降,他們之間的責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國各州一樣,經常為了開發新項目而改變了水域的用途,變相降低水質標準,造成水質下降,這又該如何評價?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 生態環境 影響
0 引言
今年3.22世界水日提出的口號是:“地下水——看不見的資源?!钡叵滤坏┯捎陂_發和保護不當而遭受污染,不但其自凈能力極弱,而且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直接對人類及其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加強對珍貴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我國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來源于無下水道區域的化糞池、廁所、污廢水排放滲坑、滲井、排污溝以及垃圾堆置場、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庫的滲漏;在郊區和農村地區,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活動,也會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質進入地下含水層,首先引起潛水水質日益惡化,潛水溫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壓水地區,由于承壓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潛水越流補給承壓水,使承壓水也受到污染,同時含水層疏干變為飽氣帶,改變了地層的物化條件,由還原環境變成了氧化環境,使下滲水飽氣帶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質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2 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當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變化。如果飲用水中硝酸鹽或亞硝酸鹽含量過高,就會對人體尤其是嬰兒造成危害,引發硝酸鹽急性中毒即正鐵血紅骯癥。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在人體定條件下還會轉化成致癌物——亞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過高,作為飲用水源不僅苦澀難飲,而且會引起人體胃腸功能紊亂,出現嘔吐、腹瀉、脹氣等癥狀。地下水源如果受到嚴重的有機污染甚至重金屬污染,那么對人體健康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陽市修建的東工地下水源地由于電鍍廢水污染,鉻含量超標31倍,僅使用9個月就被報廢,不僅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
3 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條件相差較大,但從時間上看變化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鈣鎂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來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組成物質發生化學作用所致。在我國尤其是北方地區,工業生產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會使工業鍋爐的爐內和管道上結垢,直接影響爐壽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時鍋爐內結lmm厚的水垢,大約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紡織印染行業面言用高硬度漿洗產品,不僅會大量消耗洗劑,而且會產生次品或廢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還會對化工、制藥、釀酒、發電、造紙等許多行業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過高,就迫使一引起行業必須對硬水進行軟化和純化處理,從而增大了工業生產的成本。
4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長期用pH值過高的井水灌溉農田,會改變土壤結構,使土壤板結,無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鹽含量過高,會減弱農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質量、等級。糧食作物吸收過量的硝酸鹽會降低糧食中蛋白質的含量,營養價值下降;蔬菜作物則易腐爛,無法貯存和運輸。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鹽、氯離子含量過高,還會抑制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并且使農作物的質量大大降低。
總之,人類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同時,如果不積極加以保護,將會惡化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5 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5.1 貫徹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水源保護法規。對重要地下水源應劃分保護區并制定管理辦法,健全水資源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5.2 興建地下水庫,大力提倡節約用水。過量開發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淺層地下水代替優質地下水用于工農業用水或園林綠化等方法。同時將暫不利用的地表水;較優質的工業冷卻水及大氣降水引滲回灌到地下含層中。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城市地下水 環境保護 法律機制
Abstract: a large part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on earth in the stored underground, we call the water is called groundwat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ully practic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groundwater is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mportant resources. Groundwater as part of the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role.
Key words: urban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991.11+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04-0000-00
一、地下水保護存在的若干問題
(一)城市地下水污染現象
水是可以進行自身凈化的,地下水長期處于與地面空氣污染隔絕的狀態,水質比普通的地表水好很多,但是現在有很多地區的地下水遭到了很嚴重的污染,其原因就是由于污染物污染了土壤,如果污染物的數量很大的話,就會滲入土壤直接污染地下水,加之地下水的流動緩慢,污染物會對地下水進行長期的侵蝕,導致地下水的水質下降。所以我們說,地下水資源是一把雙刃劍,在無污染的狀態下,它可以成為供人們飲用的優質水資源,而一旦遭受了污染,就會形成很難處理的環境問題。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一些偏遠地區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了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地下水資源的狀況在最近幾十年不斷的惡化。其中工業廢水是主要污染原因,其中含有的化學元素多數都是對人有害的。
(二)城市地下水保護缺乏法律依據
1.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出臺一部針對地下水的《水資源管理辦法》,更沒有水資源的管理細則出臺,一些針對水資源的管理辦法也有相互的矛盾,比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責任上劃分有矛盾,且兩種法律條文都沒有對水污染的管理銜接問題做出具體的說明,更談不上懲罰辦法。這種情況下,一些部門好像得到了默許一樣,肆無忌憚的進行對于水資源的破壞。也正是因為立法的不健全,關系到了一些地區的水資源分配問題,水價制定問題,水資源稅的征收問題等等。
2.我國的《水法》缺乏對水資源使用或開采行為的責任規定,這就使得一些人非法開挖水資源。雖然《水法》在第31條中有相關責任的描述:“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已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钡@些條款都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并沒有說明責任到底由什么人去承擔,以及污染的程度和懲罰的尺度,在《水法》中都沒有明確的提及,這也就使《水法》的某些方面僅是空洞的條文,起不到絲毫的震懾作用,因為違法的成本過低,提不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3.對于地下水資源的污染,懲罰力度遠遠不夠。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關于防止水污染中,提及了一些對水污染行為的處罰規定,但是對為數眾多的水污染行為,只是九牛一毛。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僅在第47條中對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威脅水資源安全的行為做出了處罰的規定,最高處罰就僅僅是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些企業的小規模污染達不到處罰的標準,就開始肆意妄為,而有的企業雖然接受了處罰,但是這種處罰并不能夠觸及企業的痛處,也可以說,這種處罰力度對現階段的企業不能起到震懾作用,違法成本過低,才會導致違法行為的一再出現。
4.公眾參與不夠。對于水資源的保護性規定,現在多為處罰為主,而缺乏獎勵機制,這樣一來,就會使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水源地保護工作缺乏積極性。這一缺陷在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及《細則》第四章和《水法》的相關規定中有所顯現??傊?,我們可以從制度層面上看出,水資源的保護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有令不行,令行不止的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多數的情況下,法律細則與污染方式達不到一一對應,造成法律的缺位。我國的地下水資源系統必須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夠給人們以放心的地下水。
二、相關法律機制的探討
(一)樹立先進的城市地下水環境保護理念
1.地下水、地表水一體化理念。將地下水與地表水共同重視起來,特別要重視地下水與地表水的轉化問題,將水循環看做一個整體,實現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統一利用,統一管理,統一治理。
2.節水理念。在公眾中做好宣講,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及新媒體進行宣傳,可以分發小冊子到校園,街道社區,在電視中設立節水的公益廣告,在網絡做一些關于節水的公益宣傳和一些投票參與的活動,讓公眾從多個角度了解節水知識,了解水資源的重要,了解地下水系統與我們生活的關系,了解水資源在我國的匱乏,這樣才有利于我們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愛水、節水、護水是我們應該做的。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或理念。這一原則可以從更深的層次認識我國地下水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也是保護我國的地下水資源有效的方法之一,幾乎囊括了水資源保護的大問題??梢哉f,該原則是防護與治理的和諧統一,是技術與科學的和諧統一,是人類與環境的和諧統一。只有將這種原則貫徹落實到水資源保護的實際行動中,才能夠使我們的水資源管理穩步有效的進行。
4.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水環境安全理念。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化,水開發、水管理、水防治三位一體,是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的制度。水資源的安全,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更是人類繁衍生息的基礎。
(二)嚴格法律制度,樹立法律權威
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證制度與總量控制制度,都是在國家規定的水環境標準內進行管理的,這顯然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不能夠適應當代社會對水環境污染治理的要求。應該將責任明確,嚴格控制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對一些不能達到要求的部門或企業,慎重頒發許可證,對于在一定時期內違規的企業,禁止排污,堅決不予頒發許可證,并且在許可證中要明確規定排污的總量和排污的內容,對重度化學污染品以及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元素,堅決不準排放。要嚴格將法律責任與制定規定統一,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不僅要追查企業的責任,還要對發證機關等處以一定的處罰。本著污染與治理統一、破壞與負責統一的原則。充分的體現法律在這一領域的震懾力,充分保證水源的穩定供應。對于公共排污,一直是執法部門不便觸及的地帶,對于這一現象,要與企業一視同仁,將排污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直接問詢,并且依據法律給于一定的處罰,定期提交部門的整改意見,這樣做才能夠是法律的公平得到體現,讓“法律的棒子”,不止“追打小偷強盜”,還要“管教自家孩子”,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小結
我國城市七成居民的飲用水與生活用水均來自地下水,我國農村約四成的農田灌溉水來自井水,也就是地下水。這足以看出地下水對于我國城市的發展及農村的基本建設所起到的作用,充足的水源,才能保證人民群眾的安定團結,才能使社會秩序穩定,才能使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更上一層樓。地下水資源的管理,歸根到底還是要通過法律解決,單憑簡單的說教與監督只是隔靴搔癢,法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所以要完善立法,加大處罰力度,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參考文獻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并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
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節水;水保;治污;監管
水是生命之源,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缺水國家,特別是南北水資源不均衡,西部由于缺水,荒漠化程度不斷增加,同時水資源又關系到我國的農業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證水資源安全,滿足人民群眾越來越高的物質需要,確保我國糧食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是“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以及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刻不容緩的大事。
一、水資源保護對策措施
水資源的保護措施主要是對水源地的保護、上游的水土保持、中下游水體質量的保護。
1.工程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流失破壞生態平衡,導致自然災害,同時,流失的泥沙攜帶大量污染物進行河湖水體,污染水質。
針對坡面水土流失,主要是岸邊和匯水區植被的保護,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蓄水池窖、沉沙池、排灌溝渠、田間道路、等高植物籬),配合營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經濟林果、種草);針對溝道水土流失采取攔沙壩、支溝整治和塘堰整治等措施。
河流上游特別是在人口較稀少地區,實行封山禁牧,設置必要的網圍欄和封禁標牌,對于疏幼林采取補植措施;開展舍飼養畜,減少對林草植被的破壞,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復能力,減少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加強天然林、水土保持林建設,對區內退田還林區、水土流失區進行水土保持綜合治理,以達涵養水源,控制水土流失,減少面污染排放的目的。通過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控制河湖集水區內的水土流失,不僅可以改善生態環境,減少洪水等自然災害,同時查以減少集水區內污染物的入河、入湖量,改善水質,而且,良好的植被還可以對污染物起到吸收、分解的作用。
(2)河道清淤工程
沿河兩岸是集水區內居民居住、農作物與經濟類作物種植比較集中的區域,向河內傾倒生活垃圾、搭建違章建筑的現象普遍存在,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污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河,致使河道淤積嚴重。如不清淤,會出現被污染淤泥反向污染河水的問題。通過河道清淤和整治工程,不僅有利于防洪,而且,河道內被污染的淤泥清除后,可減輕河道底泥對水體的污染,同時河道清淤工程還可以改善河道水力條件,有利于污染物在水中稀釋擴散,加速降解。
(3)污染源治理工程
水資源保護工作既要治理原有污染源,又要嚴格管理和控制新的污染源排放。對人體有害的污染物質的排放要嚴格禁止,引導公眾參與和監督,使污染源排放受到嚴格限制,并增加透明度。
(4)實施水源區綜合整治工程
加強水源地和上游水資源保護,嚴禁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規范保護區內的責任制度管理,保證水源安全。限制在市場利益驅動下的其它無序開發,禁止建辦污染重、原材料耗損大的企業,退田還林,防止植被退化和森林破壞。適度發展旅游業,并加強監督管理,減少人為的負面影響。
2.非工程措施
(1)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2)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3)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4)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3.具體非工程措施如下:
(1)實行水體納污總量控制
在保證進入河湖水質不變壞的要求下,通過對河湖的水資源特性和水污染特點的分析,據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按水源區管理辦法,加強水污染監測。
(2)節約用水
在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中大力推廣節水農業、減少面源污染排放量;鼓勵區內居民節約生活用水,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河湖內禁止開發高耗水的旅游項目,有條件的開發水生態、水景觀旅游;提高公民節水意識,科學制定用水定額,樹立節水也是治污的理念。 轉貼于
(3)加強水資源保護宣傳
采取各種手段,向公眾宣傳保護水源地的重要性,樹立全民環保意識,引民公眾參與和監督河湖水資源保護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
1.污染治理方法
水污的核心,江河水源的污染防治、生態恢復和建設、應急能力建設、預警監控體系建設、管理能力建設等具體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加強污染源控制、生態環境保護,提升環境監督管理能力,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方法。
(1)點污染防治工程
點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防止江河流域內的點源污染,及時控制現有的污染源,保障水質。
對各流域的點源污染,尤其是重污染源的廠礦企業、違規建筑物和建設項目,制定清拆、整治和總量控制方案,分析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所需投資及環境效益,進行優化。
(2)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為了有效減少和防止流域內的面源污染,尤其是農業面源污染,保障飲用水源水質。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系統、循環、平衡的生態學原則;與生態修復工程相結合。
2.建立污染防治預警監控
(1)建立預警監控機制
為了實時監測、控制江河流域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預警預報能力,適應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管理需求,開展防染防治預警監控體系建設工作。對江河流域水質和大氣環境進行時空變化動態的堅持,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管理應用水平為主旨,注重采用“先進、快速、可靠”的新技術,全方位主體化的對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的監控。
(2)嚴格執行污染責任追究制
為了嚴防水資源的污染,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責任制,堅持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的責任,確保水資源的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