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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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個人情況總結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1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任務就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官準入機制,因此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文化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一個非常現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保證適用法律統一,從而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防止法官,抵制人情壓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于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業務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參加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只憑主審法官在極短時間內匯報,很難把握案件的事實和如何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就很難對案件作出公正的決定。另外,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審判公開原則相違背,形成了“審”、“判”分離。同時也與回避制度相矛盾。

對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的評議案件規則,改革審委會的組成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這樣才能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有效地對合議庭進行指導和監督,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缺陷 改革設想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有審判委員會,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同國際接軌的需要,也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審判委員會這一當代中國法院制度體系頗具“中國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見。法學理理論界對這一制度表現出了較多的關注,并提出了善意的批評。司法實務界也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討論。本文將結合審判工作實踐經驗,對當前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剖析,探討對該制度改革之設想。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之現狀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边@是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集中表述,它指明了我國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構成及運作。審判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大致相同。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和主管審判業務副院長是當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各主要業務庭(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庭長和院黨組其他成員也都是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真正不擔任領導職務而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身份的人數極少。如果一個委員一旦不再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職務,其審判委員會的身份一般也就隨即終止。由此可見,作為統一領導法院審判工作的組織,審判委員會從組織構成上表現出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它是法院內部設立的專門對審判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的機構。

(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它與獨任庭和合議庭不同,審委會受我國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機構。由于審委會擁有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權力,因此,盡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上承擔著審判職能作用,成為一種特殊的審判組織。

(三)審判委員會的運作、啟動。無論是討論案件還是決定其他事項,審委會運作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即召開審委會會議。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院長享有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主持權,并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審委會會議。實踐中審委會的運作、啟動帶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一般來說,如果是獨任審判的案件,法官個人對案件拿不準的,先向庭長匯報,如果庭長和承辦法官的意見一致,則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也拿不準的,經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的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由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提出意見,要求合議庭重新審查。重新審查后,如果意見還不統一,則由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四)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無論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著匯報、討論、決定三個步驟:(1)由承辦法官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以口頭形式或審理報告的形式向審委會匯報案情,提出爭執點、疑點、難點等;(2)審委員在聽取承辦法官匯報的基礎上進行深入討論;必要時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詢問,要求其解答;(3)審委會各位委員逐一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表態,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審判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同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出的三種結論:判決、裁定和決定相比,它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結論,甚至可以視為“判決之上的決定”,其“效力”明顯高于判決、裁定和一般的決定。這是因為,無論案件是獨任審判的還是合議庭審判的,一旦被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審委會的決定。換言之,審委會經過討論所作的決定具有絕對的權威。

(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人民法院組織法》粗略簡要地規定了“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但是何為“重大”、“疑難”案件,法律本身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所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15條規定,合議庭對于以下“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4)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關于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訴訟直接涉及到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不少法院在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甚至在受理時一般都要提交審委會討論。對于民事案件,由于缺乏具體的審委會“受案標準”,只要是在定性問題拿不準或者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涉的,甚至是有些案件實際上并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疑難問題,只是依法判決后很難執行,則都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范圍。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合理性之透視

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司法審判領域中發揮了不可抵估的重要作用,顯示了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在過去,由于對審判人員應具備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水準缺乏清醒的認識和深刻的了解,導致我國法官入口顯得過于寬松,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進,從而使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盡管為改變這一狀況,多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但由于種種先天的、現實的原因,我國法官的文化和職業素質狀況很難在短時期內有實質性的改變,基層法院尤其如此。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著一個非?,F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其他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增長其他法官的業務知識和素質,指導其他法官辦好同類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統一司法尺度,保證法律統一。各地基層法院都設有不少的審判庭和派出法庭,各中、高級法院內部都設有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幾個審判庭。由于法律條文必須具有一般性,不可能將所有實際發生的情況都包括在內,也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等原因,在實際審判和案件處理中,各個法庭的法官往往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形成一些新的具體作法。這些具體作法雖然對解決個案最適合,但它卻會造成各個法官、各個合議庭、各個審判庭以至于各個派出法庭之間的執法標準的不統一。而審判委員會具有“總結審判經驗”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轄案件的司法尺度的統一,便于形成一些規則性的具體作法。同時,審判委員會總結積累的一些具體可操作性的經驗有助于未來基于司法經驗基礎上的立法,有利于改變目前我國立法普遍存在的“綱領化”、缺乏實際操作性的弊端。

(三)防止法官舞弊,抵制人情壓力。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實行法官獨立審判或合議庭多數法官決定,較容易造成司法腐敗或司法不公。有了審委會制度,當法官在審理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時,遇到人情壓力,可以用“此案要提交審委會,我無權決定的理由”進行抵制。當然案件進入審委會討論,雖然并不一定都能清除腐敗可能帶來的審判不公,但這種可能性卻大大減少。另一方面,我國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承擔著更大的責任,甚至是超負荷的責任壓力。而審委會的存在,在重大疑難案件中,可以使法官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決定轉移到審委會,從而也就減輕了法官責任的負荷,也可以說為法官責任的超負荷提供了分流機制。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弊端之分析

審判委員會制度雖然具有上述優越性,但同時存在很多弊端,甚至有些弊端就是優越性的另一面。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外行”審判。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司法審判也日益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如前所述,審委會委員是由院長、副院長及各主要業務庭的庭長等組成,這些委員并非都是精通各門法律和熟悉各類案件的“全才”,他們除了對自己負責的業務案件比較熟悉外,對其它業務案件和部門法律則相對比較陌生,這樣,審委會絕大部分成員對于某一提交給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來說只能算是“外行”。這種由“外行”來評判案件,顯然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另外,審委會委員較少而案件較多情況下,勢必導致委員的疲于應付而造成案件大量積壓的局面。加之案件承辦人員不能在有限時間內詳細匯報案情,委員也不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案件事實及運用的法律、法規,那么討論決定的質量更難保證。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與訴訟程序保障。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公正而有效的審判,我國在訴訟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而審委會的委員很少親自參加開庭,也很難有時間參加案件的旁聽,如果僅僅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就對案件進行秘密的討論和決定,這就是日益遭到批判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分離“兩張皮”現象,其弊端當然不言而喻了。畢竟來說,一個案件的全部情況,僅僅通過匯報很難全面把握的。同時,審委會所聽到的案情匯報,還受辦案法官個人對案件主觀認識的影響,他匯報的案情在客觀性和全面性方面就不得不讓人產生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裁判結論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就不能不令人產生疑問了。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司法獨立。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使人民法院與法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在正常行使裁判權時,不會受制于某個人或某個組織,而是完全忠實于法律。審委會制度實際上使法官獨立審判不能實現,也可能會影響法院自身的獨立性。如前所述,審委會制度有時會為法官抵制人情壓力提供借口,但它同時又可能會為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預司法和進行地方保護大開方便之門,“從前門擋住了狼,卻從后門放進了虎”。雖然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是一種集體決策,但很難避免“將個人意志”轉化為“集體意志”,從而影響公正裁判。由此可見,審委會制度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不克服,就會影響審委會積極作用的發揮,因而研究分析審委會的弊端對當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之設想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審委會制度存在有不少弊端,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目前尚不宜按法學理論界所提出的廢除審委會制度,但我們也不能為了遷就現狀而對審委會制度的諸多弊端視而不見,這反而會影響其積極合理一面的發揮。因此,可行的思路就是對現行審委會制度進行改革。

(一)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鑒于目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數量過多,范圍過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審理期限,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裁判和裁判質量。筆者認為,建議對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及限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界定在法律規定的兩類案件上:第一為重大案件。所謂重大案件,應當是該法院管轄范圍內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案件爭議的標的、事實涉及多方面社會關系的案件。第二為疑難案件。所謂疑難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實復雜或如何運用法律難以確定,合議庭及主審法官個人無法作出判決的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標準的制定上應盡可能明確化、具體化,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出現“彈性條款”,以增強其實施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隨著訴訟體制和庭審方式的改革,開庭審理成為查清案件事實和解決訴訟爭議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為了保證審判委員會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更強的公正性,對符合審委會討論標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就應盡可能親自參與所討論案件的開庭審理或參加旁聽,沒有參加審理或旁聽的審委會委員不得參加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這同時對于避免庭審流于形式,強化庭審功能,監督合議庭及法官審理也將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評議規則。完善的、健全的議事規則是確保審委會正常運作的必要保障,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為克服舊的弊端,筆者認為,審委會應建立以下的評議程序規則:(1)規范匯報形式,提高會議評議質量,主審法官應由即席式的口頭匯報改為提前書面匯報。在院長確定此案由審委會定期討論評議后,主審法官應將該案的事實、爭議的焦點、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寫成書面材料提前發送給各位審委會委員,以便于各位委員有充足時間進行評議討論前的準備。(2)提高會議效率,對重大但不疑難的案件,開會時可直接進行討論,由各位委員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給出結論和理由。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投票表決。所議事項需要有全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參加,并以其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少數持有異議的,就將其異議記入筆錄,審委會評議案件的筆錄經各位委員親自審閱確認無誤后,應由本人予以簽名,以此來加強審委會評議案件的規范性、嚴肅性,增強審委會各位委員評議討論案件的責任心。

(四)可考慮改革審委會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針對目前審委會制度“外行裁判”的弊端,在保持全院統一的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權威的前提下,可考慮成立若干專業性質的審判委員會分會,如審判委員民事審判分會、刑事審判分會、行政審判分會、知識產權審判分會等,各個專業審判分會在人員構成上排斥“外行”,吸收“內行”,由分管副院長、相關業務庭的庭長、研究室主任、熟悉某類業務的資深法官組成。各專業審判分會只討論決定各相關業務領域的案件,但是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一個專業又涉及另一個專業或多個專業且案情復雜時,可由院長決定召開若干相關專業審判分會聯席會議的方式解決。至于全院審判委員會則是對事關全局性、整體性、普遍性的審判問題召開全會討論決定,進行宏觀指導。這樣,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就不再只是行政權威、強制權威,而且更是專業權威、知識權威,具有更強的信服力、影響力、執行力。同時,這也可能解決目前審判委員會“疲于應付”問題,對于消化分解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五)可考慮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掌握有審判大權的人民法院在法治社會中所起到作用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為了更有效地集思廣益,確保審判的公正與合理,可邀請同屬法律大家庭共同體成員的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著名律師、資深檢察官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為法院審判服務的人民法院審判顧問委員會,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為審委會審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咨詢和建議,供審委會評議案件時予以參考。從而促進審委會科學決策、公正決策,這同時也有益于監督審委會,防止司法腐敗,提高司法過程的透明度。

總之,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現階段法院審判工作中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通過對該制度進行改革,使其日趨完善、合理,才能更好地指導和監督審判工作,為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中國司法制度資料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與研究》,2000年第20期。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2

[關鍵詞]動物衛生 衛生監督 監督工作

[中圖分類號]S8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650(2013)07-0216-01

一、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存在問題

1.監督執法人員執法不規范、對法律了解不足

現階段國內一些執法隊伍中普遍存在文化素質不高及職業道德修養不夠現象,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按程序出具執法文書,有得甚至根本不對其進行檢疫,在國內各地存在只收費用不檢疫的現象,這一現象的發生嚴重的影響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并損害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形象。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執法人員對動物防疫主體法律以外的法律、法規相對生疏,忽視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情節。因為法律法規或條款適用不當而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現象屢有發生。這不僅妨礙了執法工作,還破壞了動監形象。

2.產地檢疫質量不高、監管不利

動物產品主要農村一家一戶分散飼養,規模不等、數量不一、分布過散、報檢率普遍不高,一般動物裝車后再報檢,加大了檢疫難度。加之個別檢疫人員為降低成本,不到檢疫現場臨欄檢疫,甚至把檢疫證明轉給非檢疫人員代開代收檢疫費,難以保證檢疫質量。在國內各地市場可以看到,有一些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的動物檢疫員,缺乏責任心,監管只是走個形勢過程,一些執法監管人員會為了謀取私利,只收費,不檢疫,只要繳費,就可進入市場。嚴重威脅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3.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威懾力不夠

我國的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衛生監督執法的權限,造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執法人員沒有實行強制手段的權力,不能對那些違法者進行震懾作用,這會導致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法者,助長了其囂長氣焰。在實際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不配合執法工作,甚至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經常發生,使動監執法難以進行。

4.執法有許多人情關系網,造成執法不嚴

在我國,人情關系網似乎無處不在,又“神通廣大”。在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中“人情網”也是難關,再加上有些執法人員對法律學習掌握不夠,沒有形成“有法必依”的法律意識,好多時候因人情關系而放寬執法標準或降低處罰力度,造成執法不嚴。這些因人情而制造出來的特例,不僅降低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力度,而且會造成人民群眾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不信任,甚至抵觸,增加執法的難度。

5.群眾思想認識的偏差

在國內,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人民群眾的思想認識較為偏差,主要原因是政府對有關動物防疫和動物疫病的有關知識宣傳不夠,在加上一些群眾對動物疫病不重視及危害性認識不足,對有關法律了解不充分,加上一些執法人員不良的執法行為,造成一些群眾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不理解與不配合的情況發生。

二、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對策

1.落實體制改革要求,加強機構、隊伍建設

畜牧獸醫事業發展對行業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由于多層次改革不到位的拖累阻礙了要求的滿足,嚴重地影響了行業的執法地位和形象。目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畜牧獸醫系統目前唯一的一支專業執法隊伍,是推進畜牧獸醫依法行政、保障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中堅力量,因此,機構和隊伍建設是首要任務,必須搞好機構和隊伍建設。

2.強化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2.1通過加強檢疫監管,排點領域、完善追溯體系、開展警示教育、正確宣傳引導等措施,始終保持對養殖、屠宰環節非法添加違禁物的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時刻不放松。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2.2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從事肉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經營規模依照“抓大促小抓源頭”原則,實行風險等級管理。一是認真落實動物及其產品購銷臺帳登記制度。監督轄區內各賓館、飯店,學校、食堂建立用肉制度,簽訂用肉質量安全承諾書,并固定工作人員把好肉品關。在市場購進肉品時要到所在市場檢疫室開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做到證物相符,隨貨同行;對每天購進的肉品進行詳細登記,注明購買日期、品名、數量、產品來源、檢疫標志、檢疫證明、出廠(場)日期、經手人等項目。二是加強用肉監督檢查。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定期、不定期到轄區賓館、飯店,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查物驗證,查驗《動物產品經營(加工)登記簿》、回收檢疫證明。對賓館、飯店,學校、食堂購買的肉品實現從產地、屠宰到加工的全程檢疫監督管理,對所有肉品進行追根索源,確保肉品檢疫質量,確保市民肉品消費安全。三是加強對各超市、冷鮮肉經營店的管理,對其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嚴格審核,清理不合規范的店面。外埠肉進入由總經銷商持原產地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瘦肉精”檢測報告,到指定的報檢點換取本市的檢疫證明方可分銷,動物產品包裝箱(袋)上加貼動物產品檢疫標志。分銷商持本地檢疫證明銷售。同時加強冷庫管理,實行檢疫申報,登記詳細,確保來源可靠,去向清楚,記錄完整,管理規范。與肉品經營門店和冷庫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要求其作出承諾,不銷售無檢疫證明、無違禁物專項檢測證明的肉品,從源頭上消除肉品質量安全隱患。

2.3對轄區內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企業(合作社、經紀人)一律實行備案。對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個人和企業進行詳細的摸底調查,并對其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實行經紀人備案制度。并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其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行為進行相應登記,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人進行重點監管。

3.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

3.1在綜合執法上,堅持“三個基本到位”的目標,即“工作機構到位,工作經費到位,工作手段到位”,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落實。目前的綜合執法是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給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的一項工作,不可以綜合執法代替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不可接受行政審批、許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委托,不可以管理代替執法。

3.2加強培訓。針對當前基層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亟待提高的問題,要加大培訓力度,培養一批基層執法帶頭人,建立一支拉得出、頂得住、打得贏的動物衛生監督與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隊伍。

3.3提高辦案水平。要認真遵循執法程序,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建立和規范執法案卷。按照農業部要求定期開展案卷質量檢查評比活動。

4.加強執法管理信息化建設信息化管理是現代畜牧業發展的必要手段和先進武器,動物衛生監督也不例外。農業部將組織起草關于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全國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平臺建設方案,統一系統構成、體系架構、建設規范、技術標準;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和做法,明確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工作方案,在全國推行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要積極探索,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加強系統內各子行業的橫向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渠道,避免數據庫重復建設和數據來源不一致;要從小起步,逐步做大做強信息化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馬青,呂正華.夯實基礎強化管理多措并舉努力開創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再上新臺階[J],決策與信息·下旬刊2009.02.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3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教育改革體制的不斷創新,教育與經濟的高度融合,促進了教育規模建設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方面的經濟風險。學校的財政模式從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到企業化式的管理,這之間的經濟體制的改革意味著學校財務審計管理方面需要更加的謹慎。因此,建立符合學校財產審計的機制,規避學校財產的風險,已成為學校能自我良好發展的必須措施。以下就目前小學普遍存在的財產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審計對策展開分析。

一、產生學校財產風險的原因

1.采購

在學校運?I的過程中,教學工具、器材、教材等大規模批量的采購中,容易形成先訂購后付款的采購模式,對于這樣滯后性的采購賬單一般都未能及時的納入學校的財務賬單中,財務審計部門難以準確的掌握到資金的支出情況的核算,提出解決對策導致后期資金運轉困難。

2.后勤人員支出

保持學校的正常運行,為學生提供一個安靜整潔、安全衛生的學習環境,學校后勤人員的付出是功不可沒。但是對于后勤人員的管理卻不嚴謹,造成了大額度的支出費用,沒用精確的利用好人力的資源,大規模的招聘合同制人員,工資的發放方式隨意,未能做好財務賬目的記錄,嚴重影響了學校財政的正?;С?,產生了審計風險的隱患。

3.薄弱的財務審計意識

因學校財務審計管理不嚴謹,導致學校工作人員的財務風險意識薄弱,在日常采購小物件用品報銷的過程中不采取發票報銷的流程,習慣性的付現,導致財務賬目支出的不平衡性問題突出。

4.學?;I建工程

學校的擴展離不開學校建筑的投資,對于學校的在建工程,目前存在的普遍問題就是工程款的支付問題,項目資金的有序注入是保障工程進度的重要因素。但學校的籌建資金基本來自于國家財政的撥款以及商業銀行的貸款等方式,如果項目資金的支付延遲而導致建筑工程的延誤,不能及時的擴大招生規模,影響了資金收入,導致收支的不平衡性,最終導致學校出現嚴重的資金鏈鍛煉,影響學校的正常經營。

二、加強審計管理,防范學校財務風險

1.完善學校內部的財政審計機制

治標先治本,一個完善的審計機制有利于學校財政高效率的管理,創造良好的管控體系,增強體制內人員的財務審計意識。建立高效、科學、嚴謹的審計管理系統有利于學校資金安全的管理,確保學校財務管控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學校內部審計機制的完善來自于嚴格的基礎規范的執行,例如對學校固有資產、投資項目、籌建工程、資金管理的審計。其次,學校審計系統的高效執行還在于財務系統的控制管理,控制程序是為合理地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實施管理指令、化解財務風險而采取的財經審計政策和程序,嚴謹的控制程序有利于學校財務系統獨立運行,保障學校財政資金合理化的支出。還有就是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嚴謹的處理學校的應收、應付賬目的明細款項,采取謹慎處理原則,保障學校財務賬目的透明化。

2.建立學校財務風險的預警機制

未雨綢繆的管理意識有利于學校長遠發展,學校管理層應在日常的經濟活動管理中具有科學策劃的能力與敏銳的風險管控意識,建立科學系統的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全面的掌控學校財務的風險問題,對于學校的發展非常重要。根據學校日常重要的經濟因素設立風險預警的臨界點,通過系統對財務風險臨界點的示警,起到時刻、有效的檢測和預報財務風險,引起管理者的注意,及時、有效的研討出如何應對的相關措施。

3.加強審計的公正原則

提高審計工作公正態度就是有效的防止腐敗、鋪張、浪費現象的出現。在審計的過程中要堅持公正處理的原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帶個人情感色彩嚴謹的處理審計工作,做到審計依據充分、數據總結精準、問題矛盾突出。并且追加審計個人責任制,強化學校工作人員高素質的自我要求。

4.強化審計責任意識

有規矩才成方圓,首先應建立全面的審計制度,按規則辦事,增強審計的意識,在學習審計的過程中針對學習出現嚴重的財務問題給出全面的建議,對已經存在的制度進行完善,謹慎嚴格執行審計內容、程序。建立審計的責任機制、責任追究制度等,加強內部審計的行為規范,加大審計的督促力度,強化審計責任意識。

5.加強審計人員專業性

保障審計工作突出、有效的提前是審計工作者的深厚的審計功底,豐富的審計經驗,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因此著重培養高素質的審計人員,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覺悟高、專業能力強、工作技能好的審計隊伍是學校財務審計工作質量的保障,也是防范學校財務風險發生的重要措施。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4

“行政訴訟范圍”,又稱“行政審判權范圍”或者“可訴行為范圍”,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爭議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樣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樣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動應當由法院審查,哪些不能被審查。關于我國行政訴訟范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盡管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 但隨著行政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有關受案范圍問題的研究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升溫的趨勢。事實上,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歷來是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的重點內容,這也正是行政訴訟法區別與其他訴訟法的重要方面。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包括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都有關于受案范圍或者類似的規定,只是各自對這一問題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美國將該問題稱之為“司法審查的可得性”,法國稱之為“行政法院的審判權范圍”。不管表述如何,其實質內容都是一樣的,即法院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公法爭議,也無力審查所有的行政行為。法院能夠解決的爭議范圍是特定的、有限的。

對法院而言,受案范圍是法院受理案件、解決爭議的標準的依據。因為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權力,司法機關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同樣,行政機關也不能代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生活中之所以還有行政機關從事一定裁決糾紛解決爭議的現象,是因為行政裁決可能在有些方面可能更專業,更經濟,但是,行政裁決畢竟是少數,而且絕大多數是非終局的,最終還要受到司法的監督和審查。因此,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后途徑。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可以隨時介入任何行政爭議,只有那些行政機關解決不了的法律爭議才能進入法院審查的范圍。換句話說,那些屬于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事項或者政治問題、尚未演化成法律爭議的事項,都不適宜法院審查。在這些問題上,法院保持一定克制是必要的。對與被告行政機關來說,法院的受案范圍意味著它的那些行為會受到法院的審查和監督。正是由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區分,使得一部分行政權力游離于法院監督的范圍之外,例如行政機關實施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行為、純技術性的行為、高度人性化的判斷等均不適宜有法院審查。但并不是說對于此類行為就沒有監督途徑了,而是要靠其他的監督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意味著他們可以對哪些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哪些情況下他們的權益能夠獲得司法保護。所以,受案范圍決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大小以及行使訴權的條件。

正確界定行政訴訟的范圍,應當從行政訴訟目的出發,比較分析各國訴訟范圍之大小異同,總結出行政訴訟范圍的應然狀態,并由此解決我國訴訟范圍界定不清,立法意圖難以揣摩的問題。特別要對我國立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方法,受案范圍與內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事實行為、最終裁決行為、準行政行為的關系等問題加以重點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立法時,更加合理科學地界定行政訴訟的范圍。

二、海外行政訴訟制度中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及經驗

(一)法國的行政審判范圍

法國行政法劃分行政審判權限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形式的或機關的標準,根據這個標準,行政審判只限于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在行政審判范圍之內。另一個是實質的標準,即在行政機關范圍之內,進一步確定哪些行為屬于行政審判范圍,哪些行為屬于司法審判范圍。其順序是先說明哪些行為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為,然后說明行政審判的范圍,最后說明受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

第一,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為

1.私人行為。通常情況下,私人行為與行政機關的行為無涉,但下列私人行為引發的訴訟例外:(1)法蘭西銀行和職工之間的訴訟;(2)礦業受特許人和礦藏發現者之間,因報酬問題的訴訟;(3)公共工程承包人,因施工而對私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4)公務受特許人以及公務受委托的私人團體的某些行為,如果行使法律所給予的公共特權時的訴訟;(5)私人作為公法人的人和其他私人所訂立的行政合同。

2.立法機關的行為。立法機關的行為一般也不能視為行政行為,例如(1)立法行為本身。(2)國會議員的選舉;(3)全民投票;(4)議會中的行政管理行為。例外情況是:議會行政部門所締結的合同,以及由于公務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議會行政人員關于個人地位所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3.司法機關的行為。司法機關的行為通常也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如(1)司法機關的組織活動。包括法院的設立、合并、停止、廢除、法官的任命、晉升、紀律處分等行為。例外情況是:法院本身所采取的內部組織措施,如法官輪流值班制、請假制度,適用內部行政措施原則,不受行政法院管轄。(2)司法機關的執行。(3)司法警察活動,不受行政法院的管轄,但有可能由普通法院依據行政法的原則處理這類案件(賠償責任)。但行政警察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4.外國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

5.政府行為。

第二,行政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審判的范圍。

法國是按實質意義的標準來劃分行政審判的范圍的。該標準經過了幾個階段,由最初的國家債務人和公共權力行為標準到公務標準,再到目前多元標準。即除了公務標準外,還有公共權力標準,但公共權力標準觀念范圍擴大,新的公共權力標準認為只要不是適用私人相互間的一般法律制度的活動都屬于公共權力的范圍;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法律規則的性質標準,屬于公法關系和適用規則的公務活動屬于行政審判范圍,屬于私法關系和適用私法規則的公務活動屬于司法審判范圍;私人活動相似的標準,凡是和私人活動以及和私人情況相似的公務活動屬于司法審判范圍,否則屬于行政審判范圍。

第三,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

由于法國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兩套完全獨立的司法系統,所以,行政機關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主體,當它依照私法規則實施私法行為時,其行為引發的爭議由普通法院管轄。

1.私產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實施的私產管理行為通常情況下屬于普通法院管轄,但下列情況例外:(1)行政機關制定私產管理的法規和規章的行為;(2)私產上面所進行的公共工程和建造的公共建筑物所產生的損害,由于公共工程訴訟管轄權的特殊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轄;(3)私產管理所締結的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院管轄;(4)國有不動私產的出賣。

2.公務活動的私管理方式。私管理的行為和私管理的公務均由普通法院管轄。

3.普通法院司法審判保留事項。有關個人的身份的訴訟屬于普通法院管轄,包括家庭地位、能力、住所、國籍、姓名、身份登記和身份證書的制作。例外情況是:外國法人的國籍訴訟,關于歸化的行政決定,允許變更姓名的行政決定的訴訟屬于行政法院管轄。行政主體侵害個人自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由普通法院管轄,但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除在暴力行為外普通法院不能判斷,必須作為審判前提問題,由行政法院裁決。

關于私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問題,判例表明,行政機關沒有合法根據,或者違反合法程序而侵占私人不動產的行為,包括永久性的或暫時占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嚴重地、明顯地違反法律、損害公民的財產權和基本自由的執行行為,屬于普通法院管轄。

此外,法律還特別規定了屬于普通法院管轄的事項:如間接稅,郵政運輸,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運輸工具的事故責任,發明專利證,市鎮由于社會騷亂而產生的賠償責任,軍隊駐扎、宿營、演習、射擊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國家代替公立學校教員負擔由于給學生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等。

總之,從法國行政法的規定來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屬于行政機關行為的行為,對剩下的有關行政機關行為的訴訟又劃分了行政法院管轄的范圍和普通法院管轄的范圍。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采取實質意義的標準進行劃分,而普通法院的管轄范圍多用法律明確規定或判例形成。從實質意義的標準看,關于法國行政法院管轄的范圍,有一些已經超過了形式意義上的行政機關行為的范圍,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中的行政行為;私人行為中涉及公權力的行為也受行政法院管轄。

(二)美國司法審查的范圍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1節規定了司法審查的范圍,除法律排除司法審查及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不能進行司法審查外,其他行政行為均可接受司法審查。不能審查的行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況越來越少。行政行為原則上都假定屬于能夠審查的行為,這個原則稱為可以審查的假定。除例外情況外,一切行政行為都可以接受司法審查,無須法律明文規定。在法律有規定時,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在法律無規定時,進行非法定審查。

第一,成文法規定的排除司法審查

1、明文排除。國會有權在不違背憲法規定的限度內,在法律中規定對某一事項排除司法審查。國會為了確保達到排除審查的目的,往往在最終條款后加上禁止司法審查的明白規定,當然,此類規定必須是明白確定的,不確定的詞句往往不發生排除的效果。法院從行政行為可以受審查的假定出發,對排除條款采取嚴格解釋。同時,對國會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審查的規定,法院也會限制性解釋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當然,涉及到憲法的問題,更不能禁止審查。然而,法律有時不采取禁止性規定,而采取限制審查的時間、方式、理由的辦法作限制性規定。通常法律中規定行政機關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這樣的詞語,往往不會發生排除司法審查的效果。特別是當行政決定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時,法院不會放棄司法審查的職責。美國法院認為,所謂最終的決定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終而言,即行政決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變,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內。此外,法律規定對某個問題不能進行審查,不能認為和該問題有關的附帶問題也不能進行審查。

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禁止司法審查,但是法院根據這個法律所要達到的目標,法律的整個體制,立法精神,立法過程,認為這個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審查。美國法院對于明文規定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已經采取非常嚴峻的態度,對于默示的排除司法審查更難承認。

第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不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主要是指法院基于自我克制,對某些自由裁量行為不進行司法審查。這種排除是部分排除,而不是全部排除司法審查。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于專橫的、反復無常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為,法院仍要審查。遇有自由裁量行為,法院通??紤]三個因素:(A)問題是否適宜由法院審查;(B)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法院進行監督;(C)審查是否會影響行政機關完成任務。但是也有批評者認為,自由裁量權本身已包含了排除司法審查的理由在內,即法律的理由、政策的理由或其他的理由,如行政行為涉及事項需專門知識和經驗、職務性質涉及到范圍廣泛的管理計劃、司法干預不適宜、必須用非正式程序裁決、法院審理不能保證正確結果、國會計劃需迅速執行、可能請求審查的案件數量太大、存在其他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方法等。所以。對自由裁量權行為原則上排除審查,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在法院審查范圍以內。

第三,問題本身的性質不適宜司法審查。

有人稱之為“行政機關絕對自由裁量行為”。包括:1、外交和國防。這主要是考慮到有些問題涉及的秘密性質的情報不宜公開,或者外交政策的決定本身是政治的,而不是司法的,包含大量復雜、微妙和不可知因素,對這類問題,法院沒有責任、條件和能力予以審查。2、軍隊內部管理或其他行政機關純屬內部的問題。3、總統任命高級助手和顧問。4、國家安全,不包括驅逐出境或拒絕入境等小范圍安全問題。5、追訴職能。

從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來看,一切行政行為均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只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審查和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法院才放棄審查。即使如此,最高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時,在權衡各種利益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以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轉貼于

(三)英國的司法審查范圍

普通法上的國家行為,包括政府在外交方面的某些行為,即英國政府在國外對外國人的行為和在國內對敵國人的行為。由于他和國家的重要政策相關,只能由議會監督,不受法院管轄。另外,英國也有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法院對這些條款的態度與美國如出一轍,學術界也反對。1、對“最后的決定”可以以“是否越權”為由進行審查。2、對“最后證明條款或部長認為滿意條款”以“是否有真正的理由和事實或理性的人在同等條件下是否會作出同樣的決定”為由進行審查。3、對委任立法事項審查其“是否在授權法范圍內”。4、對排除提審令條款審查其法律錯誤。5、對排除任何司法審查的條款審查其管轄權限是否越權。6、法定的救濟手段不排除司法審查。7、行政裁判所和調查法對于排除司法審查的限制,沒有真正排除司法審查。

(四)日本行政訴訟的范圍

在日本,一般認為,關于政治性或經濟性政策的適當與否,以及有關藝術性或學術性評價的爭議,不宜由司法機關來判斷。統治行為是指直接關系到國家利害事項的具有高度政治意義的國家行為,或屬于憲法上最高級國家機關進行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包括:內閣與外國的締約行為、國會的解散、行政計劃、經濟計劃等。排除對統治行為的審查的原因是,政治問題宜由國民(實際上是國會)解決,符合民主主義的政治原理;另外,將有政治性價值判斷的事項交法院判斷,會使法院卷入政治紛爭的旋渦,使以中立公正為原則的法院喪失權威,或者“具有引起不可收拾的社會性、政治性混亂的危險”。另外,法院的使命在于解決現實的、具體的、個別的紛爭。對于假設的問題或一般抽象的問題,法院不予審查,如法院對違憲法令的效力就不予審查。 為了尊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和第一判斷權,當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或者第一判斷權時,法院一般也不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者判斷權。

(五)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臺灣行政訴訟法上稱為“行政法院的審判權”范圍。審判權是指不同種類審判機關的權限劃分,民事案件歸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案件歸行政法院審判。臺灣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逼鋵π姓V訟受案范圍采用的是概括主義,即只要明示公法上爭議事件,均可提起各種類型的行政訴訟。但性質上屬于公法爭議的,有特別規定者,仍可由其他法院審判。這些例外主要有:

1.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由大法官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2.選舉(罷免)訴訟。有關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由民事法院管轄,其他爭議事項由行政法院管轄。

3、交通違規事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由各縣市交通裁決所作成裁決,不服者由普通(刑事)法院置專業(交通)法庭處理。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之不服的由普通法院審理。

5、律師懲戒事件。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復審委員會處理。復審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之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

6、冤獄賠償事件。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復議委員會聲明不服。

7、國家賠償事件。由民事法院審理。

8、公務員懲戒事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公懲會應定位為行政懲戒法院,亦為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與行政法院平級。

從臺灣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采用概括方式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范圍,但排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由其他法院審理的行政爭議。

從有些國家及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的立法和判例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舉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即先通過立法或者判例確定法院不宜受理審查的行為,然后規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為或者公法爭議均屬于法院受理和審查的范圍。美國立法和判例確立的“可審查假定原則”也體現了這種概括肯定式的方法,即除了國會立法明確排除和屬于自由裁量范圍的行為之外,所有的行政行為均應當由法院審查。這種方法能較全面地將行政行為均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之中,能夠較充分地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同時也便于立法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運用較為靈活的方式將法院不宜受理的糾紛排除于訴訟之外。

三、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采用了兩種方法規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一是概括式,即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作出原則的統一的規定。例如,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1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訴訟。該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边@些規定都是采用概括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范圍。二是列舉式,即對法院應該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從行為行為的角度加以列舉。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一款前7項列舉了法院應當受理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第12條列舉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類事項。

行政訴訟法界定行政訴訟范圍的標準有兩項: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標準,二是人身財產權標準。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即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所謂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法理論界根據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否特定、是否對相對人產生直接法律后果等標準對行政行為所作的劃分。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能夠對其權利和義務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該類行為只能適用一次,例如行政機關根據申請發放許可證的行為,對特定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非特定的,其效力作用于所有適用對象,而且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反復適用。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對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益造成侵犯的行政爭議。也就是說,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出版、結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權利,以及受教育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其他權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取決于法律和法規的特別規定,行政訴訟法未對此類權利遭受侵害后能否起訴作出一般授權。

行政訴訟法在規定受案范圍的具體內容上,明確規定了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能受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處罰引起的爭議、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爭議、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爭議、拒絕許可和不作為的爭議、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作為引起的爭議、不發撫恤金的引起的爭議、以及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引起的爭議。此外,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也是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引起的爭議、對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等決定引起的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

四、概括和列舉方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采用了概括和列舉的相結合的方式。有人認為,訴訟法第二條雖然采用了概括方式,但是,該條出現在原則一章中,而不是受案范圍一章,所以,第二條才是關于受案范圍的唯一和全部的規定。而在受案范圍一章中,只有第一款第7項和第二款屬于概括性條款。第7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也可以提起訴訟。此項概括式規定將行政訴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范圍,換句話說,對于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利受到侵犯的,能否提起訴訟,取決于第二款法律和法規的單獨授權。這樣,行政訴訟的范圍就十分有限了。即使公民的政治權利、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宗教信仰權等受到行政機關的違法侵害,公民也無法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而只能尋求特別法的救濟。

也有人認為,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是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引導性規定,它只是列舉了幾種常見的行政案件形式。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初,這一規定起到了指導不熟悉行政審判的法院及訴訟當事人的作用。但是,該條并沒有將受案范圍限制在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范圍以內,而且暗示第1-7項中列舉的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法院要受理,涉及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法院也要受理。第8項并不是對前七項的概括,而是補充。第11條2款的規定,則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預留了廣闊發展空間?!捌渌姓讣卑藢Τ橄笮姓袨樘崞鸬脑V訟。

我們認為,盡管我們今天從行政訴訟法的文本解讀中勉強可以得出行政訴訟范圍是一個開放系統的結論,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原意是控制行政訴訟的范圍,將其限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范圍。這也是為什么在第11條第一款8項內容之后要另外規定第二款的主要原因。很明顯,采用這種不完全的概括和有限的列舉方式必然要留下了一片權利救濟的空白。也就是對于非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權益的,以及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外其他權利的,需等待特別的法律和法規進一步規定,在這些法律法規出臺之前,是沒有途徑取得訴訟救濟的。

總體而言,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定方法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對于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不應采用列舉的方法加以規定。列舉是一種相對于概括而言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而且能夠起到明確界定范圍的作用。但是,用這種方法規定受案范圍中應當受理的案件是不妥的。因為法律無論列舉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總會遺漏,所以用這種方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難免出現“掛一漏萬”的問題。例如,行政訴訟法在11條列舉了很多案件,但是,現實生活中的行政爭議是紛繁復雜、無法窮盡的,就象法律規定了“不發撫恤金”案件屬于受案范圍,但不發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案件能否起訴呢?法律規定對于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的行為可以起訴,但拒絕注冊登記或者發放畢業證學位證的行為能否被訴呢?很顯然,列舉規定的方法是不科學的,也容易導致司法標準混亂,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以人身權和財產權作為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會不當限制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和種類。因為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民法的概念,也是民事權利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但是,行政訴訟法應當保護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受到不利影響的所有合法權益,既包括憲法權利,也包括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賦予或者保護的權利。如果只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保護其他權利,那就意味著其他權利和利益是不受司法保護的,是行政機關可以任意處置而不承擔責任的,很顯然,這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從邏輯上也說不通,甚至與后來頒布的《行政復議法》也不一致。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并不限于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而是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所以,行政訴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規定不當地限制了行政訴訟范圍,也使得有關受案范圍的若干條款出現矛盾和不一致,從而給司法機關受理案件設置了法律障礙,也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脫司法監督提供了條件。正是由于法律規定不甚清楚,導致相對人的很多權利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救濟的狀態,形成了巨大的權利救濟真空。

從行政訴訟法的具體條文看,也不無矛盾之處。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至第7項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將法院受理的案件僅限于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但是,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有關許可證案件的規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給人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覺,也導致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搖擺不定的態度。例如,大學拒絕發放錄取通知書、拒絕注冊、拒絕落實糧戶關系證明等行為,對學生而言,此類行為究竟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呢?初看起來,前兩項權利屬于受教育權的范圍,后一項權利屬于與財產有關的人身權范圍。既然受教育權不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是一項單獨的權利。那么,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概括性規定,即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具體行政行為”的字面解釋,似乎很難找到法院應當受理這類案件的相應依據。但是,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規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原告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按照該項規定,有關“申請許可證執照”的條款并沒有把法院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范圍,如果錄取通知書和注冊登記學籍等行為屬于許可證和執照的范圍,那么,好象法院又應當受理此案。也就是說,我們完全可以依據不同的條款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就是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規定的不足之處。由于立法規定不甚明確,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甚統一。對于超出人身權財產權范圍的案件,有些情況下,法院拒絕受理,有些情況下,法院又予以受理。此外,就哪些權利屬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范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侵犯的究竟是人身權財產權還是其他權利,程序性權利的屬性等問題也存在諸多爭議。轉貼于

第三,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不一致。行政訴訟法規定受案范圍時采用了不同標準劃分行政行為,使得第11條列舉的7項行為根本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概念。例如,第一項和第二項中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所做的劃分;而第三項“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又變成了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所做的劃分;第四項是“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又是根據行為的作為和不作為狀態所做的劃分;而第五項“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則完全是一個具體領域中“不作為”行為的表現形式;第六項“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法定職責”又是不作為行為的表現形式之一;第七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又是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特點所做的劃分??傊?,上述劃分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其結果就造成受案范圍的規定語焉不詳,列舉的七項行為之間相互交叉或者重復甚至遺漏。例如,第三項“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往往是其他幾種行為的結果,因為亂處罰、違法要求履行義務、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拒絕頒發許可證等行為都可能導致法定竟經營自主權被侵犯的結果。而第一項中亂罰款則就是第七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第四項中拒絕頒發許可證行為常常就是第六項拒絕保護人身權和常常權法定職責的表現形式之一。

鑒于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的規定方法上存在上述問題,有必要在修改完善該法時加以注意。首先,為了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合理科學地界定行政訴訟的范圍,避免出現“掛一漏萬”現象,應當采用概括方式規定法院應該受理的行政案件,即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即使為了原告起訴方便需要列舉受案范圍的,也應當本著科學、統一的原則加以列舉,而且應當以概括性條款作為兜底條款,使得沒有被列舉的行政行為同樣進入行政訴訟范圍。其次,對于特殊行政行為法院不宜受理的,應當采用列舉排除的方式加以規定。也就是說,凡是法律明確排除的行為,法院均不得受理,除此之外,都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最后,取消關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均被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從而保障相對人的各種合法權益。

五、現行司法解釋的補救規定

鑒于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存在諸多歧見,而修改行政訴訟法在短時間又無可能,為了補救行政訴訟法之不足,明確行政訴訟的范圍,便于法院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采用了概括加排除列舉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明確列舉了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事項,對于其他行政爭議,只要未在排除事項之列,原則上均允許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除六種情況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此外,新的司法解釋拋棄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下定義的做法,只籠統地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圍?!?/p>

新司法解釋第1條第1款采用了概括方式規定受案范圍,該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2款則采用了列舉方式規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六類不可訴的行為,即:

(1)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行為;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盡管該司法解釋明確了一部分法院不得受理的案件范圍,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概念是司法解釋首次提出的,而且訴訟法本身也未曾涉及,所以,在具體含義的理解方面,仍有研究之必要。例如,對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分如何理解?什么是事實行為,是否所有的事實行為都不可訴?是否所有的內部行為都不可訴?最終裁決行為不可訴的法理基礎是什么?何謂重復處置行為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與行政行為區分的標準是什么?行政機關的受理行為、通知行為、證明行為以及公證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醫療事故鑒定行為等在內的準行政行為等是否可訴?均是行政訴訟范圍理論應予回答的問題。

六、行政訴訟范圍與內部行政行為

按照行政救濟的基本理論,行政主體實施的大多數公務行為均應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無論這些行為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還是對一般相對人作出的,只要此類行為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均可以被訴,這既是行政訴訟目的決定的,也是法律平等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領域的體現。當然,并不是所有行政機關的行為均可以受到法院的審查,有些行政行為涉及政府的政治決策或者行政政策,有些屬于行政主體高度人性化判斷的結論或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則不宜由法院進行判斷,而應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這在很多國家的法律和判例中均有所體現。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列舉法院不予受理的爭議時提出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的概念,并規定對于此類行為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為什么此類行為不能被訴,單從法律規定的字面上是找不出任何理由的。為了對這一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理論界提出了很多觀點,其中最主要的一個觀點就是它們是內部行政行為,所以不能被訴。 其理由是: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的獎懲、任免數量多,涉及面廣,而且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手段和途徑,所以不必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因此發生的糾紛,并且此類爭議涉及行政政策問題、行政內部紀律和內部制度問題,不便于法院處理,行政機關自行處理這類爭議有利于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法院作為與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審判機關,不宜對行政機關的組織建設事務通過審判程序加以干涉。

內部行為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學理概念。既然是學理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就很難明確和統一。特別是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的劃分標準更是見仁見智。導致實踐中法院對這一概念的掌握也或緊或松,很多表面看起來象內部行為而實質上可訴的行政行為被拒之法院門外。我們認為,內部行為的提法本身并不準確,容易造成實踐中的混亂,而傳統理論上所謂內部行為不可訴的觀點更有待商榷。其一,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關系是公法上的行政合同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改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必然涉及到法律問題,既然是法律問題,當然應當受到法院的審查。其二,有權利就有救濟,行政機關的非政治政策性的法律行為,都應受到司法監督。其三,雖然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手段和途徑,但都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與救濟,并不能排斥司法機關的監督和救濟。其四,內部行為并不存在所謂“絕對自由裁量權”,仍然應當受到法院的司法審查。其五,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是很難區分的,甚至可以說并不存在嚴格的區分界限,所以,排除對所謂內部行為的審查也是不現實的。最后,即使按照國外關于法院審查范圍的確定標準,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的獎懲、任免決定,也不屬于高度人性化和政策系性很強的問題,它與法院不能代替的純行政事務也不同,它是典型的法律行為,而且已影響了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應當受理。

從國外情況看,很多國家并不區分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也不以此確定法院審查的范圍。行政機關對于公務員作出的獎懲和任免決定,與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決定一樣,均須接受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審查。在法國,甚至議會內部管理行為、法院內部行政處分行為,如不涉及權力、政治因素,也可由行政法院審查。例如有關“法院的設立、合并、廢除、停止、法官的任命、晉升、紀律處分等”行為,均屬于行政審判范圍。 至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爭議案件,不是根據行為的對象而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多數國家根據行政行為是否涉及政治政策或者高度人性化判斷及政策性等標準,將行政主體的行為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由法院審查的行為。包括所有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即使技術性很強的專業問題,也有可能被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如學校組織的考試或者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行為中的程序瑕疵、事實誤認等問題,法院按照一般有效評價原則處理,即看是否考慮了不相關因素或違反了平等原則。另一類是不可代替的行為。法院在審判時對不可代作的行為將免予審查,換言之,由于此類行為多數屬于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法院即使予以審查也缺乏可以適用的法律,所以,一般均排除司法審查,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包括:1、預測性決定,如環保局對環境的預測。2、計劃性決定。若未付諸實施,可以審查程序,但不可以審查事實。3、政策性政治決定,如涉及國防、外交的決定。4、高度人性化判斷的事項,如考試成績的評定等。

在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可訴行為中有相當一部分所謂的“內部行為”實際上并不屬于法院不可代作的行為,應當受到法院的審查。如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理應由法院審查。此外,諸如學校等事業單位對教師和學生實施的大多數行為也應當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內。例如,學校對學生可以實施很多行為,包括頒發或者不頒發畢業證,給予行政處分,評定學生成績,設置學位課程等等。如果學生對于學校的行為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則要看該行為是否屬公權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是否屬于高度人性化的判斷行為。很明顯,學校頒發或者不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的行為是受法律嚴格規范的公權力行為,對于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已經產生影響,當然可以被訴。而象考試閱卷、課程安排、作息時間等行為因為涉及高度人性化判斷和學校自治問題,法院則不宜審查。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5

一、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開展情況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自8月中旬正式啟動。近2個月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縣民主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糾風辦的精心指導下,通過全體司法行政干警的積極參與和協同配合,圓滿完成了民主評議學習動員和自查自糾階段的各項工作任務,“政風如何群眾評、行風如何大家議”正逐步成為全系統上下的共識。概括起來,主要是做到了“三個及時”、“三個狠抓”和“三個注重”?!叭齻€及時”:一是及時研究,層層制定了實施方案。根據《2009年全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及時研究制定印發了《2009年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各司法所依據縣局的《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層層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了民主評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評議對象、評議內容、組織實施和方法步驟,使全系統上下目標任務明確,思想認識統一。二是及時動員,層層進行了思想發動。省、州、縣動員會議召開后,我局于8月中旬組織司法所長、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召開了動員大會,迅速傳達學習省、州、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動員大會精神,動員部署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為順利啟動民主評議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三是及時安排,層層加強了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對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一名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民主評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政治處,并從局機關抽調了3名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實的同志為工作人員,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負直接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格局,為民主評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三個狠抓”:第一,狠抓自查自糾,切實找準問題。堅持以解決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為目標,強化評議重點,突出“五查五看”:一查依法行政責任制執行情況,看是否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嚴格執行省政府批準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標準,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公平公正;二查法律服務依法執業、規范管理情況,看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是否真正做到誠信執業,是否存在違規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以及重收費輕服務等現象;三查推行政務、事務公開情況,看是否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四查服務承諾措施落實情況,看是否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以及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等現象,是否存在對群眾合理訴求置之不理、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等問題;五查群眾的投訴舉報查處情況,看是否對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回復、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通過“五查五看”,著力解決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和干警中存在的“四大問題”:一是面對科學發展觀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著力解決在把握發展定位、謀劃發展思路、推出發展舉措上思想觀念不夠解放的問題;二是面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司法行政工作帶來的新機遇,著力解決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公平正義上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到位的問題;三是面對我縣跨越式發展為司法行政工作確立的新任務,著力解決在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基層基礎、提高服務效能上發展變化不夠明顯的問題;四是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向司法行政隊伍發出的新要求,著力解決在提高隊伍素質、轉變機關作風、樹立良好形象上自我要求不夠嚴格的問題,并堅持有什么問題就查擺什么問題、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著重從思想認識上深挖根源,結合工作實際找準解決對策,真正使民主評議的過程,成為廣大司法行政干警正確認識自己、自我教育提高的過程。第二,狠抓開門評議,廣泛征求意見。以正在開展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為載體,通過召開群眾會議、發放征求意見表、設立意見箱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先后共征求意見、建議11條,涉及機關作風、依法管理和業務工作三大方面。第三,狠抓整改落實,務求評議實效。堅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均給予了及時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都認真做好記錄和說明,取得群眾的聯系方式和地址,待事后研究作出解釋,給群眾一個滿意答復。對確實不屬于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耐心向群眾說明,為群眾指明反映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截止目前,僅我局機關就對今年自查的6個問題、征求的11條意見都認真研究,逐一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實了責任股室和責任人,明確了整改原則和期限,切實做到件件有著落?!叭齻€注重”:一是注重學習教育領先,提高了帶頭參與、認真評議的自覺性。為深化對民主評議工作的認識,我局堅持把學習、教育和討論貫穿于民主評議學習動員階段始終,采取領導帶學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學習評議文件與明確崗位職責要求相結合等方式,著力抓好強化認識、帶頭參與、認真評議等三個重點環節,有效提高了全系統上下積極參與、主動投入評議活動的自覺性,較好地使全體司法行政干警把思想統一到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理念上來,把行動統一到建設法治、服務、責任、廉潔、效能型政府部門的目標上來,把合力統一到縣委、縣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來。二是注重立足本職,提高了服務大局、發揮作用的積極性。廣大司法行政干警堅持把積極參與民主評議工作作為落實總書記倡導的“八個方面”良好風氣的具體行動,轉化為立足崗位、強化職能、服務崛起、促進和諧的強大動力,推動今年上半年全縣司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三是注重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了轉變作風、樹立形象的主動性。在民主評議工作中,廣大司法行政干警緊密聯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實際,自我加壓,自我提高,使學習教育的過程成為端正執法思想、改進服務態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的過程,成為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能力素質、創新工作發展的過程,煥發出新的精神風貌。

二、取得的成效

近年來我局在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的實踐上,在優化政務環境的工作中較好地做到了“四個強化”:

1、強化職能發揮,著力在履行職責和改革創新上有新突破。全縣司法行政機關自覺端正業務指導思想,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攬,較好地營造了司法行政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良好氛圍。認真落實服務承諾,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講究工作效率,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整合職能、加快發展,為促進全縣經濟協調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2、強化職能轉變,著力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上有新改進。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顧全大局、圍繞中心、面向基層、心系群眾,按照建設服務型機關的要求,努力轉變工作職能,切實創新服務方式,著力提高工作效能,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3、強化形象樹立,著力在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上有新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熱情服務,不斷強化服務理念,優化政務環境,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樹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

4、強化規范運行,著力在形成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運行機制上有新成效。近年來,我們認真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工作方針,始終堅持解放思想,加快發展堅定不移;從嚴治黨,懲治腐敗堅定不移,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突出重點、落實措施,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政風行風評議工作中,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許多不足之處,主要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學以致用謀思路的力度不夠。圍繞全縣工作大局,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雖有思考、有研究、有目標,但落實工作舉措的力度不夠,致使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不夠快。

二是改革創新求發展的力度不夠。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社區矯正、法律援助等工作的改革,成效都不夠明顯,工作還未到位,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三是拓展業務強職能的力度不夠。如何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大局中全面思考、全面部署研究不夠。

四是深入基層辦實事的力度不夠?;鶎铀痉ㄐ姓ぷ鞯沫h境和條件雖有很大改善,但仍有很多困難,基礎差、條件艱苦的狀況還未得到根本改變??h局在爭取縣里支持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爭取到了許多政策,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大環境有了明顯改善,但幫助基層協調、解決具體問題方面,爭取地方黨政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方面,許多工作還做得不夠。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強化教育,在提高思想認識上下功夫。堅決按照縣委縣政府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留死角,不留旁觀者,使人人都成為受教育者和積極參與者,從根本上解決極少數干警和法律服務人員認識模糊等問題,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教育氛圍,不斷增強大家參與政風行風建設的自覺性。

(二)強化整改,在解決突出問題上下功夫。在搞好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搞好查擺整改工作,既嚴肅認真,不走過場;又要實事求是,把問題找準。并針對查擺出來的問題,歸類梳理,分析原因,逐一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確保突出問題得到及時有效整改。

(三)強化制度,在建立政風行風建設長效機制上下功夫。針對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內部管理等環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措施。要通過強化制度建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水平,從根本上防止執法權力濫用,保障和促進誠信執業。

政審個人情況總結范文6

一、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的概念、作用和價值

預警機制是指通過信息搜索、信息傳遞和信息處理的手段,對尚未爆發的危機、災難、重大事故等做出相應的防控措施,包括預警信息的、預警措施的執行以及相應危機處理機制的啟動。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是預警機制的一個應用領域分支,是指檢察機關在多渠道全面收集各種與職務、職務行為和職務犯罪相關信息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手段對信息進行客觀地分析、評估,并對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因素進行歸納和總結,及時預測可能發生職務犯罪的行業、單位、部門,并依據程度的不同不同等級的預警信息,提出預防建議,督促整改落實,從而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谏鲜龈拍?,構建職務犯罪預防預警系統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存儲、信息分析預測和預警執行三個部分。

構建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有利于前移預防關口,加大源頭治理, 對于提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成效,推進懲防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文具體從預防主體和檢察機關兩個層面對其進行價值分析:

1、有利于預防主體規范職務行為和權力運作。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為預防主體正確行使權力設置了一道外部屏障。首先,檢察機關通過信息的收集,分析預測,向預防主體發出包含預防建議在內的預警通報,使預防主體準確查找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施,建章立制,強化監督,規范管理。其次,信息報送與收集過程的本身,就可以使預防主體內部從業人員對檢察監督產生顧忌心理,從而有效遏制其職務行為的隨意性,排除人情關系、上級暗示等諸多不良因素干擾,促進職務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

2、有利于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職能的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該集事前預防、事中預防與事后預防于一體,從國家反腐倡廉總體要求來看,預防工作更應注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預防。但從目前各地工作實踐中,不少地方仍比較單純地依靠自偵部門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來開展事中預防和事后預防,且事后預防成為主流,在對自偵辦案“等、靠、要”消極思想影響下,預防工作對職務犯罪查辦存在很大依賴,缺乏主動性和創新性;另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的事前預防手段和方法簡單落后,混同于單純的宣傳教育,難以凸顯檢察預防的專業化水準和特色。而構建并實施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則有利于轉變以往這種相對滯后的預防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加注重靠前預防、事前預防,變被動為主動,拓寬了預防工作的思路和模式,豐富了預防工作的內涵,強化和突出了檢察機關專業化預防職能的發揮。

二、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的調查和現狀分析

2004年7月,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建立了全國首個預防職務犯罪預警機制,以《邯鄲市預防職務犯罪預測預警實施辦法》這一文件形式對職務犯罪相關信息收集、篩選整理、分析預測、預警信息評估、預警通報、督促整改、意見反饋等一系列流程作了比較概括的規定。2009年2月,云南省昆明市委下發了由昆明市檢察院負責起草的《昆明市建立職務犯罪預測預警機制實施辦法》,明確了職務犯罪預測預警內容,將其分為三個環節:一是信息收集。內容包括檢察機關受理的違法違紀信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違法信息;其他執法機關受理的職務犯罪違法違紀信息;新聞媒體發現的職務犯罪違法違紀信息及與職務犯罪相關的其他信息。二是預測預警。以通報、要情和建議形式預警信息。三是督促落實。包括對相關單位提供職務犯罪預防預警信息、被預警單位落實預警等工作情況的督促及違規行為問責處理。

通過對上述兩個預警機制的研究,可以發現我國的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建設,更多只是以文件形式對職務犯罪預警工作作了總括性的規定,對具體適用性、針對性、實效性考慮不多:(1)預防信息收集范圍不明或限制過窄。預防信息的收集不應該只限于與職務違法違紀和職務犯罪有關的信息,還應包括與職務和職務行為相關信息以及行業、部門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等信息,要既包括隱蔽信息,也包括公開信息。(2)預防信息獲取的手段科技含量低,收集渠道不明。檢察機關預防信息的收集不具備公安機關對治安信息那樣的強制管理性質,也缺乏特情、偵查耳目、線人等制度,加上職務犯罪本身的隱蔽性和預防信息的廣泛性,僅僅依靠檢察機關主動出擊,通過人工手段去收集、獲取信息資源顯然不客觀、不科學,利用現代化手段,去拓展預防信息收集渠道是當務之急。(3)職務犯罪預防體系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雖然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已經建立了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情報交流機制,但并未建立統一的信息交流互享平臺;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審計、稅務、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或重點行業之間,缺乏職務犯罪預防信息的交流平臺。雖然,目前各地已普遍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并設立了共享平臺,但這個平臺框架設計和實際操作中不涉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預防部門也沒有其它進行信息收集、篩選、分析的信息化平臺。(4)職務犯罪信息處理能力欠缺智能化。現有的預警機制中,對收集信息的處理通常采用人工的方式進行判斷和預測,隨著職務犯罪規律的不斷演變,預防信息的不斷擴充,這種低效率工作方式將越來越不適應檢察工作需要,因此通過現代計算機等高科技手段來收集、匯總職務犯罪預防信息,推測、評估職務犯罪發展趨勢,分析、研究預防對策是推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必由之路。

三、基于信息化技術的職務犯罪預防預警系統的構建思路和方案

一個完整的基于信息化技術的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應該要構建起三個系統,即信息采集共享系統、信息分析預測系統、預警執行系統。

(一)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信息采集共享系統的構建

信息是進行職務犯罪預防預警的基礎,信息收集的范圍和內容應該包括: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信息、舉報信息以及辦案中發現的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但明顯違法違紀的案件信息;紀檢監察機關己立案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信息;審計、、公安、法院等機關和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受理或發現的職務犯罪和違法違紀信息,具體包括相關審計結論、法院行政判決及裁定、新聞報道等內容;區域、行業、部門與職務行為規范相關的內部制度建設、落實及其它與預防職務犯罪有關的規定和措施;職務犯罪的新類型、新手法、新領域等。如此龐大的信息收集量,必然要求有相應的軟件和硬件與之配套,首先必須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與協調下,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審計、法院、公安、、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及新聞媒體等部門間的預防信息交換、信息報送、信息移送等工作機制。同時,必須要構建一個科技化的預防信息收集平臺(庫),這個平臺不僅要求能收集并存儲某一時期內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法律法規及公共數據庫等靜態信息,還能實時采集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活動產生的動態信息,既能公開收集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視線范圍內與職務犯罪預防有關的信息,又能秘密受理犯罪案件線索舉報,既能滿足各預防主體間可公開預防信息的充分共享,又能保證部分信息的安全。

(二)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信息分析預測系統的構建

信息分析預測系統要求比較高,需要預先設計一套高效率的計算機分析預測軟件,使該軟件能按不同條塊,以不同方法對信息庫里相關的預防信息智能化的匯總、分析。分析預測軟件必須以準確的統計數據和信息為基礎,運用適當的科學預測法進行運算,得出事態變化規律,并顯示震蕩幅度的預測方法。常用的科學預測法有回歸分析預測法、灰色系統理論預測法、線性網絡預測法、最優組合預測法和馬爾可夫模型預測法等。其中對重點預防信息,在計算機分析基礎上,還應邀請相關專家和有關行業的專業人士進行專項分析,以強化預防分析的專業化和客觀性。同時還要根據預測范圍、預測主體的不同采用相應的預防預警方法:(1)對某一地區未來一定時期內職務犯罪現象趨勢預測,可以采用多元回歸、非線性回歸和趨勢分析等定量方法,分析一定時期內各類職務犯罪現象,預測職務犯罪發生、發展的態勢、以及周期。(2)對政府某個部門或社會某個行業的職務犯罪預測,可以通過已發現并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職務違法違規案件中收集信息,采用信息數據比對分析,發現職務犯罪的高發領域、高發群體,以及相關單位在制度、監管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3)對最有可能成為職務犯罪主體的相關人員、重點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和追蹤,建立相關個人信息庫,將監控對象的各種信息資料以及相關人員的行為錄入在內,將可能發生職務犯罪行為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職務犯罪預防預警機制預警執行系統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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