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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1
第一條為了做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促進*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程建設移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程建設,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為*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應當與*庫區建設、沿江地區對外開放、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眾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
第六條*工程建設移民,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干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對*工程建設移民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測算、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省(直轄市)負責、以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是*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工程建設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設立*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條*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應當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以下簡稱《規劃大綱》),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大綱》,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并批準有關市、縣、區的移民安置規劃,并分別匯總編制本省、直轄市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用地按照批準的規劃,一次審批,分期劃撥,并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工程建設移民遷建用地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手續。移民遷建用地不得轉讓,不得用于非移民項目。
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和移民遷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或者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同意,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三條移民安置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行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移民首先在本縣、區安置;本縣、區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湖北省、重慶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第十五條農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縣、區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縣、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簽訂協議,并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移民在本縣、區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以外的地區安置的,分別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安置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工程受益地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市、縣、區應當接收政府組織外遷和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庫區農村移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統一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庫區農村移民,應當持有遷出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點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施工。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包干到戶,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設。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九條城鎮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遷建區詳細規劃,并確定需要遷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項基礎設施的具置。城鎮公共建筑和各項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和適當發展的原則核定。
城鎮遷建中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核定。
第二十條需要遷建的城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
對自籌資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對需要搬遷的工礦企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結構調整。產品質量好、有市場的企業,可以通過對口支援,與名優企業合作、合資,把企業的搬遷與企業的重組結合起來;技術落后、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兼并、破產或者關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業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工礦企業搬遷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的重置價格核定。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蓄水被淹沒的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跡需要復建的,應當根據復建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遷建單位、工礦企業和居民的搬遷以及基礎設施的復建,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干資金的部分,分別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居民自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城鎮、農村居民點、工礦企業、基礎設施的選址和遷建,應當做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五條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務院*0年1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移民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安置移民生產,嚴禁開墾25度以上的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按照規劃退耕還林還草。對已經開墾的25度以下的坡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規劃治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淹沒區的林木,在淹沒前已經達到采伐利用標準的,經依法批準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銷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沒后按照《規劃大綱》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原則,做好文物搶救、保護工作。
第三章淹沒區、安置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程淹沒區基本建設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章建筑處理。
第三十條*庫區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淹沒區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非淹沒區人口遷入淹沒區。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允許遷入的人口,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入戶的,由國家負責搬遷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遷入的人口,國家不負責搬遷安置。
*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長,保證庫區的人口出生率不超過湖北省、重慶市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允許遷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調動、軍人轉業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分配以及刑滿釋放等遷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并得到補償和安置的,應當及時辦理補償銷號手續,并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已經搬遷的單位和移民,其搬遷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水庫消落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水利樞紐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可以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響水庫安全、防洪、發電和生態環境保護。因蓄水給使用該土地的移民造成損失的,國家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工程移民檔案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章移民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除價格指數變動、國家政策調整和發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資金。
第三十五條移民資金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家年度投資計劃。
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編制移民資金年度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經批準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移民資金安排應當突出重點,保證移民安置進度與樞紐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
移民資金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移民資金投資包干方案,將移民資金撥付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將移民資金具體落實到各類移民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移民資金應當在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移民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和進度及時撥付移民資金。
第三十八條移民資金應當用于下列項目:
(一)農村移民安置補償;
(二)城鎮遷建補償;
(三)工礦企業遷建補償;
(四)基礎設施項目復建;
(五)環境保護;
(六)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規定的與移民有關的其他項目。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資金。
第三十九條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移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鎮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管委會)不是一級財務核算單位,移民項目資金不得經其轉撥。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移民資金的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實行稽察制度,對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監察,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有移民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鄉(鎮)、村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各級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的審計和監察、監督,依法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進行審計和監察、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從*電站的電價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設立*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和接收外遷移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電站投產后繳納的稅款依法留給地方的部分,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庫區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占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于*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條*電站投產后,應當優先安排*庫區用電。
第四十九條國家將*庫區有水電資源條件的受淹縣、區列為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予以扶持。
第五十條國家將*庫區具備一定條件的受淹縣、區優先列入生態農業試點示范縣,予以扶持,并優先安排基本農田及水利專項資金,用于移民安置區農田水利建設。
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建設項目、分配資金時,對*庫區有關縣、區應當優先照顧。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名優企業到*庫區投資建廠,并從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資金、物資等方面對口支援*庫區移民。
第五十三條國家在*庫區和*工程受益地區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專門為安置農村移民開發的土地和新辦的企業,依法減免農業稅、農業特產農業稅、企業所得稅。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的,由規劃、計劃的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移民遷建用地的使用權轉讓或者用于非移民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全部納入移民資金,用于移民遷建。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移民搬遷和安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的;
(二)按照規定標準已獲得安置補償,搬遷后又擅自返遷的;
(三)按照規定標準獲得安置補償后,無理要求再次補償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照審計、財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移民資金用于非移民項目、償還非移民債務和平衡地方財政預算的;
(二)利用移民資金進行融資、投資和提供擔保的;
(三)購買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資金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務院*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存儲移民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移民資金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追繳,可以處擠占、截留移民資金數額1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在移民工程建設中,破壞植被和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移民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2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水利水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3.組織和協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負責本地區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支持本地區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九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建設程序
第十條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劃以及流域綜合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調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監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同時,監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模,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施工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并根據工程的規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選擇,應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要加強對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
第十九條水利施工企業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業要按項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化配置,動態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必須接受和尊重其監督,支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
2.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定,質量評定標準.
4.發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積極利用和發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絡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調會五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計報表規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附則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⒐を炇罩鞒謫挝豢梢愿鶕ぷ餍枰衅渌麊挝恢鞒蛛A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⒐へ攧諞Q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⒐を炇罩鞒謫挝粦斪允盏娇⒐を炇丈暾堉掌?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⒐を炇罩鞒謫挝皇栈仳炇砧b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四條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
第四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
第四十八條政府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條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流域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序
引言: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文章主要探討了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序。
1、確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 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內容組建,并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2、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是一個整體,但這二個文件的范圍、深度、側重點有所不同。監理規劃是指導整個項目監理各方面工作的,對各專業均適用;監理實施細則主要是針對專業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是在監理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專業工程的特點,對監理工作程序、方法等的進一步細化,重點側重于質量控制方面。所以,凡是對所有專業都適用的內容均納入監理規劃,具有專業特點的納入監理實施細則。對項目規模較小、技術不復雜且管理有成熟經驗和措施,并且監理規劃可以起到監理實施細則的作用時,監理細則可不必另行編寫,但應標注清楚(如×××工程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等)。根據項目專業特點需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時,應在監理規劃中指明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名稱及編制計劃。
3、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依據及作用分析
已批準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相關的專業工程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
3.1對業主的作用
業主與監理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是通過監理委托合同確定的,監理代表業主的利益工作。監理實施細則是監理工作指導性資料,它反映了監理單位對項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術水平。一份詳實且針對性較強的監理實施細則可以消除業主對監理工作能力的疑慮,增強信任感,有利于業主對監理工作的支持。
3.2 對承包人的作用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實施細則后,會十分清楚各分項工程的監理控制程序與監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強與監理的溝通、聯系,明確各質量控制點的檢驗程序與檢查方法,在做好自檢的基礎上,為監理的抽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監理實施細則中對工程質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點、難點都有預防與應急處理措施。這對承包人起著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時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問題,如何預防質量通病的產生,避免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及延誤工期。
促進承包人加強自檢工作,完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全面的質量管理,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4、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后展開,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是確定的,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時限規定,從而能通過報表資料對監理工作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5、參與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6、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貴料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后,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7、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
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委托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
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采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采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托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系的經驗等。
8、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原則分析
8.1公正、獨立、自主
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8.2權責一致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于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目標和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后,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達成共識后明確反映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及建設工程合同中。據此,監理工程師才能開展監理活動??偙O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8.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運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責任主體。責任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核心,它構成了對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壓力與動力,也是確定總監理工程師權力和利益的依據。所以總監理工程師應是向業主和監理單位所負責任的承擔者。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權力主體。根據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責任的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全面領導建設工程的監理工作,包括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組織實施監理活動,對監理工作總結、監督、評價。
8.4綜合效益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 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準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項目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5
【關鍵詞】水利工程 建筑設計 目標原則
水利工程建筑在設計階段,除考慮建筑物的功能、安全和經濟外,還應遵循整體性原則、地方性原則和生態可持續原則。這在以往的設計中也有所體現,比如一般樞紐布置就要求布局緊湊、均衡和合理。以下就水利工程建筑設計及其目標原則進行研究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筑設計的研究分析
1、總平面設計??偲矫嬖O計一般包括水利工程主體建筑物和其他配套設施的總平面布局,主體建筑物一般包括閘、壩、泵站等,配套設施包括管理用房、綠化、活動場地等。以泵站為例進行總平面設計,泵站樞紐一般包括的建筑物有:泵房、配電房、辦公樓以及職工宿舍、食堂、大門傳達室等附屬建筑。水利建筑的總平面設計不僅要滿足基本的使用要求,做到功能分區布局合理。內部交通流線簡潔、順暢、有序,建筑物之間聯系方便,減少不同使用功能之間的交叉干擾,而且應注重環境協調的設計,考慮設計綠化、休息空間、職工體育運動場地等,豐富整體空間布局。同時各個建筑物也有集中和分散等布置方式,各有其優點,具體采用哪一種布置方式,則應因地制宜。根據具體環境而定,在保證功能的全體下突出建筑,協調環境,做到和諧統一。
2、建筑平面設計。同總平面設計類似,一般水工建筑物的設計程序首先是由水工專業、電氣專業等提出專業設備布置要求,然后由水工專業和建筑專業共同確定水工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式,建筑專業主要把握建筑在總圖布置中與交通的關系,建筑物本身在建筑防火、使用尺度、安全性、內部交通關系等方面是否滿足規范以及使用需要。同時建筑設計人員應積極發揮主動性,考慮建筑空間的有效使用和綜合利用。水工建筑有其固有的特點,其結構的布局是按水工設計規范,滿足水力條件和機泵設備安裝的要求,在與建筑專業的配合上,需要多方面、多回合的商討,才能相互協調。水工設計不僅為水利建筑藝術化創作設計提供了技術保障,更是為營造新型的景觀水利、城市化水利工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水工與建筑設計巧妙結合,可達到資金的整合利用,工程經濟評價優良,環境美化多重目的。做好水利工程建筑藝術創作設計,樹立創新意識,對設計思想的發展非常重要。
3、建筑造型設計。建筑造型的設計反映一座工程的整體性格特征:或粗獷豪放,不拘一格,或溫文爾雅,小家碧玉;或強調現代高科技韻味,或注重歷史文脈,運用符號、象征等手法表現一種文化底蘊。一幢或一組建筑所表現出來的性格,應與它所處的具體環境相協調,而不是靠在設計時憑空想象,或單純為追隨某種所謂“時尚”而臆造出來的東西。同時,即便是在一個整體環境下的一組建筑之間,由于體量的不同,各個建筑物也存在著性格上的個體差異,而這種差異是存在于統一性之中的。如:泵房一般平面為簡單的矩型,高度較高,體量較大,這是它的體量本身所表現出來的性格就是大度豪邁。對于這類建筑,由于其本身不可能像公共建筑一樣有什么大的形體上的組合、對比關系,設計中要注意“粗中有細”,盡量利用其本身大的體量,通過開窗方式、墻面與柱子關系的進退等手法豐富其細部,以使其看起來不那么單調。如泵房配電房毗鄰設計,還可利用與其靠在一起的配電房,使泵房體量作為形體組合的一部分,泵房、配電房一并考慮,以取得形體對比較豐富的組合效果。對于像啟閉機房加兩側橋頭堡類的建筑,由于機房本身一般長度較長,有時可達到幾百米,設計中應充分運用“韻律”的造型手段,使每跨作為一個造型因素,形成一系列有節奏、韻律的線性體量。至于建筑具體的風格建筑設計師要根據當地的地理、人文環境設計出因時、因地,與環境相宜的建筑??傊?,建筑風格的確定事關整個水利工程外觀表現成敗的關鍵,所以提倡建筑師在設計之前一定要到現場實地考察,精心揣摩,模型分析工程建成后的實際效果。
4、大壩設計。大壩景觀,包括攔水壩(含泄水通)、溢流壩頂附近的建筑物、溢洪槽、溢洪道的消能段、進水端、出水口、欄桿、照明設備、階梯、邊坡、控制室、觀望臺等,是眾多景觀元素的集合體。各景觀元素既獨立,又互相作用、互相影響,形成復雜的景觀體系。設計的原則首先是適用、安全、經濟;其次是藝術、美觀、協調。(1)整體和諧。大壩是整個壩體景觀的一部分,它的形體、材料、顏色、質感等的選擇既影響周圍其他景觀元素,也受其他景觀元素的制約。景觀設計不是把各單體設計成景觀精品,然后匯聚在一起,而要從整體出發,有主有次?;ハ鄥f調。如石頭河水庫壩體外形簡單,在兩岸層疊起伏、蔥翠妖嬈的山體襯托下,顯得格外清秀。(2)重點突出。對攔水大壩和溢洪道合二為一的壩體,其頂部必有閘門啟閉機,它們相對壩體體量小,位置突出,不是大壩景觀的主體,但卻影響整體景觀效果。這部分的處理通常有兩種辦法:一是弱化附屬設備。強調大壩的整體性。附屬設備相對于壩體不能太顯眼,能隱藏的隱藏,不能隱藏的盡量簡單化,減少附屬設備的視覺吸引,重點突出大壩。二是兩者都考慮,以大壩為主,附屬設備為輔,通過對附屬設備的外形設計或顏色區分,使附屬設備錦上添花或畫龍點睛。壩頂防浪墻及各種欄桿具有很好的裝飾和陪襯作用,圖案以簡潔、大方為宜,色彩不宜過濃、過艷,要與建筑物的色彩相協調。
二、水利工程建筑設計的目標及其原則
1、水利工程建筑設計中的目標:對于現在水利工程設計一直推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崇簡約、和諧、實用、傳承、先進的理念,體現節水、保水、管水、用水的功能,發揮標識、提升、美化作用,實現功能、景觀、環境的協調統一的目標。
2、水利工程建筑設計的原則:(1)統籌考慮的原則。統籌考慮水道、水閘、橋梁等工程布局,統籌考慮管理功能區的功能劃分、設置,統籌考慮建筑物與環境的調水、節水、保水等功能統籌規劃。(2)和諧協調的原則。工程功能與景觀設計、原有工程與新建工程、新建工程與地域環境、工程建筑與管理設施、建筑風格與地域特點等和諧協調。(3)特色鮮明的原則。體現現代水利工程特色、傳統的水利工程特色、用水沿線區域特色和工程建設歷史文化特色,具有明顯的辨別標識,既和諧協調,又特色鮮明。(4)突出重點的原則.針對工程的自身特點,不求面面俱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突出重點,兼顧一般。(5)節約簡樸的原則。不貪大求洋,堅持節約型規劃,將工程功能和景觀設計融為一體,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和天然建材的特性,實現規劃起點高、設計方案新、工程投資少、土地資源省的目標。(6)持續發展的原則。綜合考慮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對不同工程建設的建筑與環境設計進行規劃,做到統一規劃,實施持續發展。
結束語
水利工程建筑設計是水利工程實施的核心部分,它要求設計者不僅要結合當前先進的施工技術,同時還要考慮到建筑的美觀,達到人水和諧等要求。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范文6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現狀;規范化;管理
我國推行專業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以來,其職責主要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利用其專業化的技術和管理手段,為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等實施有效的、全程的監管,從而確保建設工程的目標完成,它是我國在工程建設領域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成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然而,在現實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運用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問題,諸如:市場秩序、監理取費、監理業務范圍等,需要對建設工程監理實施有效的控制,用規范化的監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1建設工程監理的現狀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歷經了監理試點、穩定推進、全面深化的不同階段,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深受建設工程領域的好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經成為了我國建設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漸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前行。其二,建設工程監理隊伍正在不斷擴大,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也在不斷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在冊從業人員已達94.19萬人,其中,隸屬于行業協會注冊的從業人員有20.19萬人,占總人數的21.43%。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數量較2005年底增長了117%,注冊執業人員較2005年增長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其三,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不斷擴大,涉及行業細分領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監理、電力工程監理、市政公用工程監理、鐵路工程監理、通信監理、石化監理等,范圍不斷拓展,內容涵括了建設工程的各個領域,并逐漸由施工監理、投資決策監理向建設工程全過程監理轉變。
2建設工程監理的問題剖析
2.1準入門檻低,市場競爭不規范
建設工程監理的準入門檻低,催生出一些專門為“掛證”而參加監理考試而并不從事監理行業的現象,出現所謂的“人證分離”,存在較大的責任風險;還有一些專門為掛靠而成立的監理公司,并不從事監理業務,而靠“出賣”資質收取管理費,影響了監理行業的正常健康發展,也有損于監理的服務質量,造成不良的負面效應。同時,還存在應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問題,由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良莠不齊,為了承攬業務,采用規避招投標、陪標、低價中標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惡性競爭的現象。
2.2工程監理取費較低,制約了監理行業發展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一些工程設計、工程勘察、工程招標、工程咨詢等都屬于監理的范疇,而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取費標準和利潤空間較低,不利于監理行業的經濟發展。同時,監理市場競爭的不規范現象也致使一些監理項目無法按照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進行取費,這導致了監理服務質量低、人員素質低的問題,使監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行業發展。
2.3建設工程監理隊伍素質整體偏低,人才建設不規范
這不僅表現在監理隊伍的數量上,還反映在理論知識結構和現場實踐經驗上,都存在監理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的現象。具體來說,我國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不足,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監理人員的資質認定制度也還有待磋商,這個制度對于一些非監理崗位工作的優秀工程技術人才的考試壓力太大,顯現出較大的矛盾。另外,監理取費較低,導致監理工程人員的收入低,監理企業由于取費低,就找一些低工資的人充數,根本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
2.4工程監理責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顯
在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規范的現象,這種責任不清晰的現象,導致一些責任被無端擴大,責任過多,而權力卻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監理遭受不正當處罰,監理缺乏自,在產權關系和管理經營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制約了監理的長遠發展。
3工程監理規范化措施探討
3.1完善監理法律法規體系,嚴守質量關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條款不少,然而,在市場規則和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監理細則較少,需要不斷地完善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發展。同時,要擬定規范化的監理措施,嚴守工程質量,具體方法為:首先,做好監理的準備工作。項目監理工程師進場之后,就要與建設單位取得聯系,獲取相關的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地質勘察報告、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實施”的原則,進行認真的審核。其次,要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和保證體系進行質量控制,重點審查承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組織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等。最后,實施對工程的質量控制。施工前,要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測量放線記錄等技術交底,還要對施工材料進行合格審核。施工過程中,監理要通過巡檢、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對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責令其及時糾正。施工后的驗收程序中,要讓承包單位進行三級自檢,然后,專業監理工程師再進行實地檢測和核對,對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達整改通知書,驗收合格之后才能簽認。
3.2規范工程投資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的投資控制,可以將建設總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到各個施工環節,如:樁基施工投資控制、基坑支護投資控制、安裝投資控制等,再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擬定不同的月計劃、季計劃、周計劃,從多個角度實施投資的控制。要注意監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資控制的關鍵,有利于掌握證據,幫助建設單位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3.3規范工程監理進度控制
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控制規范化的實現,要以動態控制為切入點,對工程施工進度進行協調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總進度計劃,包括:關鍵線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氣變化因素、人員因素、材料因素等,對影響進度的風險因素進行預測、分析和排查,從而實現動態的監理控制。
3.4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高素質的監理人才隊伍
我國的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未來市場趨勢是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監理,在市場需求多元化的規律之下,要積極拓展監理服務內容,并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形成相當數量的高素質監理人員,打造出公信力強、品牌效應的工程監理企業,以推動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穩定快速增長。
4結束語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經與國際慣例接軌,在不斷拓展的工程市場需求之下,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要正視現狀,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在完善工程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條件下,實施工程項目全過程監控,并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提高監理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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