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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
(五)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
(六)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股的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施工、裝飾裝修等,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總承包單位的行為。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發包人通過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的招標,將該建設工程的勘察任務和工程設計任務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基礎、土建、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施工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的行為。
設備供應和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的行為。
建設監理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監理任務,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和跨地區合格項目的招標投標,由本省主投資方住所地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在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中心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服務機構,其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或者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辦理等工作,應當在交易中心內辦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標
第十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為:
(一)需要統籌安排的基礎設施的項目總承包;
(二)國家和地方的重點建設工程和大中型建設工程的勘察和建設監理;
(三)城市主干道、廣場、交叉路周邊的二級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層建筑,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和工業小區,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觀和廣場,以及重點建設工程的設計;
(四)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發包價一百萬元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區,以及工程發包價三百萬元以上的工業、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施工;
(五)總概算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機電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
地級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不高于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外商和私人獨資、捐資的建設工程,是否以招標方式發包,由業主、捐資者自行決定,但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招標發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抗災、以工代賑、保密等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發包。
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單位自籌資金并且自用的建設工程,其單位的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自行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進行總承包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招標人進行建設全過程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立項審批手續;招標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四)招標人進行施工招標時,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已落實;按規定應當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已簽訂建設監理合同;
(五)招標人進行設備供應招標發包時,應當完成設計工作,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確定,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前款條件的招標機構其組織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以信息網絡、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其他媒介公開招標公告,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以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于三名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以邀請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技術性和專業性強,國內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十家的;
(二)公開招標時,申請投標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公開招標時,符合資格的法人申請投標超過八名時,招標人在交易中心的見證下,可以從中隨機抽取不少于八名為正式投標人;符合資格的法人申請投標不超過八名時,申請人為正式投標人。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時,提交投標文件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名時,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
(三)遞交投標申請書;
(四)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
(五)舉行招標會議;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編制和審核標底;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舉行開標會議;
(十)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工程的基本情況和各項要求、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對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和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人在發出公告或者邀請書之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報告后,應當對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資格和招標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人舉行招標會議時,應當向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介紹招標項目的有關情況和要求;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招標會議舉行后,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查并負責答疑。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從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項目總承包招標、設計招標、大型項目的施工招標,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并在投標截止時間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及定額進行編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標底審定工作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并在開標之日前審定完畢。審定標底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負責,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回避。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經審定后,應當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第二十一條 未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省外、國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聯合體應當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可以參與投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資質等級低的一方的業務許可范圍內。
聯合體投標中標的,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共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其中,施工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載明擬負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及其資格、業績,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后,送達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簽名后,并達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簽名的,應當開具書面委托書。
招標人在開標前可以撤回其投標文件和相關的變更、補充文件。
招標人收到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和變更、補充文件后,應當妥善保管,在開標前不得開啟、遺失。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同時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落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于評標工作結束之日起七天內退回;中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于簽訂合同時退回。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支付雙倍保證金,但招標人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標人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其他單位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招標人將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由招標人主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舉行開標會。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 舉行開標會議時,應當在會上公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文件,確認投標文件的效力,宣讀投標人、報價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啟封和公開標底。
評標定標的辦法中應當明確規定標價浮動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沒有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蓋章和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的;
(四)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定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招標人從交易中心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采用評分、記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評定:
(一)項目建設總承包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投標報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為依據;
(二)勘察評標定標,以工程技術人員、設備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質量和工期有保證等為依據。
(三)設計方案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經濟效益好,收費合理,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四)施工評標定標,以報價合理、施工技術先進、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質量有保證、項目負責人工作量適當、招標文件和經審核的標底為依據;
(五)設備供應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后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六)建設監理評標定標,以技術和經濟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監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當的監理業績,收費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等為依據。
二年以內曾獲得省級優良工程勘察、省級優良工程設計、省級優良樣板工程以上獎項的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中標。
第三十六條 從開始評標至定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超過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由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以書面方面通知落標人。
未經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標標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承發包合同。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方案經評定中標人后,中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條 招標人可以從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中提取少量資金,用于招標活動的開支。具體提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經招標人同意或者按承發包合同的約定,中標人可按專業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當對招標人負責,分包人應當對中標人負責。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后,應當對分包人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分包人將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業以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分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其簽訂的承發包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屬總承包、施工和設備供應的,處以發包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的,處以收費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泄露標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泄露標底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人處以標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發包人限期改正;對承包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處以發包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評標,并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該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予以吊銷,并可以處以標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中標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分包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強行承包分項專業工程的分包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強行承包分項專業工程的分包人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2
第一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工程投資額在萬元(含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筑市場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條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在辦理好相關規劃手續后,應在建筑設計部門進行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持審查批復文件到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四條招投標管理。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憑下列資料到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備案手續:
1、《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縣發改局立項批文。
4、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
5、招標機構資質證明文件及資金來源已落實等資料。
第五條建設單位憑以下資料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
2、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3、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及機構組成。
4、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5、其它需要的文件資料。
第六條施工許可。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憑基建項目聯審統收辦發放的《放線工作聯系單》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現場放線。
對沒有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聯審統收辦不予發放《放線工作聯系單》,規劃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現場放線,施工單位一律不得開工,質監部門一律不得先行進入現場質監,房地產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房屋產權初始登記。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設部、省建設廳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用書面形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相關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并向城建檔案室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移交項目檔案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違規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3
半年來,我縣的城鎮建設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市建設局的指導下,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按照“彰顯個性、突出特色、融入內涵、提升品位”的新理念,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規劃為先導,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全面推進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現將上半年的工作開展情況和下半年工作要點報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況
(一)完善城鎮規劃,強化規劃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規劃管理水平
規劃先行,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城鎮規劃區內嚴格執行“一書兩證”的審批核發制度,確?!冻青l規劃法》和《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貫徹執行。一是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5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份;二是受理城鎮私人建房報建共16件,總建筑面積為5318.1㎡;三是編制了《縣城鄉規劃計劃》,為下步做好規劃管理工作奠定基礎;四是配合新康城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做好相關資料收集等前期工作,為下步縣城規劃編制(調整)打下基礎;五是全力以赴做好文體中心建設項目、縣城新區市政道路人行道鋪設及綠化亮化建設工程、縣城雕塑小品續建工程、崇崗鄉集鎮搬遷工程等管理工作;六是積極為綠洲大酒店、佳佳樂超市等建設項目做好測設及方案調整等服務工作;七是對縣城規劃區內擅自進行亂搭亂建現象進行調查摸底,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八是積極參與《國家級大雪山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初審工作。
(二)重點工程項目進展順利,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得到加強,城市功能不斷完善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展順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有力,城鎮品位逐步提升。文體中心——博物館屬框架結構,地上4層,地下局部3小層,建筑面積共5950平方米,目前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現正進行裝飾裝修,上半年完成投資670萬元;體育館屬框架結構,地上4層,地下2層,建筑面積共17130平方米,現已完成負一、二層板梁混凝土澆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資445萬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建設項目順利啟動,已進入施工階段,上半年完成投資13.4萬元;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進展順利,園林生態小區一期工程推進有力,上半年完成投資1069萬元,永糖房地產二期商品房開發上半年完成投資400.45萬元,東方新景財富中心外墻涂料、水電、門窗及消防工程全部完工,室外工程已完成98%,上半年完成投資1380萬元;崇崗鄉政府搬遷辦公樓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正進行裝飾裝修,上半年完成投資540萬元,商住樓進展順利,已完成二層砼澆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資265萬元,商業街道路完成路面混泥土鋪筑,上半年完成投資140萬元;2008年第一批廉租房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40套,目前項目已完工,現正開展組織入住工作,第二批廉租房(四季度新增項目)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40套,現已建成4套,在建36套,完成投資55萬元,2009年廉租房建設任務646套,2009年3月已在崇崗鄉人民政府搬遷商業街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50套,目前已完成投資100萬元左右,上半年廉租住房建設工程累計完成投資160萬元;縣城雕塑小品增設部分(文化小品圍欄、文化墻的提升改造、文化柱腳裝飾及文化小品象腳鼓)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上半年完成投資100萬元;市政道路亮化工程進展順利,已完成25米高桿燈安裝4盞、永順路景觀燈安裝71盞,完成二級路西側、東側及永宣路南段、永通路南段路燈電纜及燈座安裝,上半年完成投資129萬元。
上半年全縣完成房地產開發建設及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5311.85萬元。因此,我縣今年的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力度加大、房地產開發和管理的加強,對全縣經濟向著健康、良好的方向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加大專項治理力度,建筑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規范
深入宣傳貫徹《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筑業逐步走上健康、良性發展軌道。
1、建筑業及招投標管理健康發展。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行業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省行業管理政策,切實把規范、整頓工作作為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市場管理、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來抓,進一步規范了建筑業、招標投標領域的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完成兩家施工企業資質、法人變更相關工作,認真做好小勐統、亞練等4個鄉鎮衛生院綜合樓、檢察院綜合樓、縣醫院綜合樓、體育館、垃圾處理場道路等建設工程報建及招標投標工作,審核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30份,總面積27337.69㎡,總投資2920.245萬元,其中招投標工程7個,中標價為1691.345萬元,面積13769.28㎡。
2、安全監督管理穩步推進。本著“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依法開展安全監督管理,認真做好工程的安全報監備案工作,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上半年共監督工程81個,其中新申報工程23個,歷年接轉工程58個,共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5份,現仍有部分工程處于停工整改中。
3、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力度不斷加大。認真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加大對工程質量監管力度,進一步完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建筑材料的檢測鑒定工作。上半年共監督工程個81個,監督驗收工程8個,一次性驗收合格率為100%;受理工程竣工備案6個;完成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試驗760組,砂漿立方體抗壓強度試驗392組,普通粘土磚試驗36組,工程巖體抗壓強度試驗4組,鋼筋原件、彎曲件試驗426組,鋼筋焊接件試驗271組,砂子試驗10組,碎石試驗11組,普通砼配合比設計12組,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2組,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4個構件。
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規范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作為規范建筑市場競爭的一種有效手段,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然而通過對國際與國內招投標的研究對比,尤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標市場中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我國招投標的作用發揮。在目前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局勢下,對我國的招投標進行規范化管理有著舉足輕重作用。招標投標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由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招標人發出工程招標的表示,然后各投標人分別提出其條件實行公平競爭,招標人選擇其中最優者中標,與之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競爭方式,它在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立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招標投標制度初步建立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招標投標經歷了試行――推廣――興起的發展過程,招標投標主要側重在宣傳和實踐,還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探索。從建國初期到黨的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政府部門、公有企業及其有關公共部門基礎建設和采購任務由主管部門用指令性計劃下達,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由主管部門安排,招標投標曾一度被中止。這一階段,有兩個特點:
(1)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招標管理機構在全國各地陸續成立。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建設開始起步,1984年國務院頒布暫行規定,提出改變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實行招標投標,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同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投標的試行辦法,根據這些規定,各地也相繼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招標管理辦法,開始探索我國的招標投標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標方式基本以議標為主,在納入招標管理項目當中約90%是采用議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交易活動比較分散,沒有固定場所,這種招標方式很大程度上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宗旨,不能充分體現競爭機制。招標投標很大程度上還流于形式,招標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監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開公平競爭。這一階段的發展歷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在《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賽的暫行規定》中首次提出,為了改革現行經濟管理體制,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對一些適于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1981年間,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區率先試行工程招標投標,并取得了良好效果。這個嘗試在全國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開了我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要改變單純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老辦法,實行招標投標”。1984年11月,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從此全面拉開了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序幕。此后,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項目融資、土地承包、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等許多政府投資及公共采購領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度。
二、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國各地普遍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管理和規范工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招標方式已經從以議標為主轉變到以邀請招標為主,這一階段是我國招標投標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階段,招標投標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的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為完善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以上城市和大部分縣級市都相繼成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工程招標投標專職管理人員不斷壯大,全國已初步形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網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斷地提高。
(2)招標投標法制建設步入正軌,從1992年建設部第23號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從部分省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到各市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政府令,都對全國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和制度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有關招標投標程序的管理細則也陸續出臺,為招標投標在公開、公平、公正下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以招標投標為龍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協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條龍”服務特點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新模式,為招標投標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開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動已由無形轉為有形,隱蔽轉為公開,信息公開化和招標程序規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為在全國推行公開招標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招標投標制度不斷完善。隨著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全國各地開始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法》根據我國投資主體的特點已明確規定我國的招標方式不再包括議標方式,這是個重大的轉變,它標志著我國的招標投標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
(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和細化,招標程序不斷規范,必須招標和必須公開招標范圍得到了明確,招標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和延伸,工程招標已從單一的土建安裝延伸到道橋、裝潢、建筑設備和工程監理等。
(2)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工作和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招標投標進一步規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質量和優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態勢,同時涌現出一大批優秀企業和優秀項目經理,企業正沿著圍繞市場和競爭,講究質量和信譽,突出科學管理的道路邁進。招標投標管理全面納入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設市場管理的“五結合”:一是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與計算機輔助管理相結合;二是建筑現場管理與交易市場管理相結合;三是工程評優治劣與評標定標相結合;四是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五是規范市場與執法監督相結合。
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5
一、檢查范圍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檢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檢查內容
(一)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內容
1.各地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03號令)等法規以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加強建筑工程使用鋼筋質量管理等文件的情況,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情況,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質量問題查處情況等;
2.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有關單位及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執行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3.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重點檢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及抗震設防情況、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
4.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重點檢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撐、接料平臺及預留洞口的安全防護情況。
(二)建筑市場檢查內容
1.各地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投標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秩序的情況;
2.法定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重點是檢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工程合同備案等情況;
3.工程各方主體履行責任情況,重點是檢查施工、監理等企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時間安排
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結合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筑市場實際情況,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工作方案,開展動員部署。同時圍繞檢查活動,強化宣傳引導,著力提高全行業的質量安全意識,營造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請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2012年6月5日前,將本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報我委安全質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階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進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委屬有關單位要通過抽查、巡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其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檢查。對檢查出的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處罰。
(三)分析總結階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自查情況進行認真總結,查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將本地工程質量自查情況報市工程質監局,將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場自查情況報市建管處。
(四)督查迎檢階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我委將于今年7月15日—25日組成檢查組,對各地進行督查(具體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結束后,將通報和上報督查結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住房城鄉建設部7月至9月督查的準備工作。請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1-2名同志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絡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檢查有關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將聯絡員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報我委安全質量管理科。
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建筑安裝 工程合同 管理制度
1.引言
1979年4月20日國家發出了《關于試行基本建設合同制的通知》這一條例,認為充分運用合同來治理基本建設以及必須堅持按經濟規律辦事 。當天, 國家建委還了《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和《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試行條例》。這些條例的充分為建筑合同制度的推行重新注入了活力。國務院于1983年8月8日還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詳細地規定了勘察設計工作或建筑安裝中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不履行義務和義務的法律責任,并提出了基本建設推行合同制的建議。自此以后,我國就全面推行合同建設制度。于1984年11月20日,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和國家計劃委員會頒布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 目的在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 以期達到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的目的。1987年2月10日的《關于加強建筑市場治理的暫行規定》這一條例,從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制定了相應法規準則,成為我國較早的建筑市場準則。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2年建設部頒布了《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由此,我國開始建立了相對完整、較為系統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為建筑安裝合同管理方面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1.制度發展成熟階段
199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l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0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1年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確立了工程項目承包企業市場準入制度、轉包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制度以及竣工驗收制度等, 確立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法律地位、責任以及義務,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獲得了進一步的健全和發展。為了規范承、發包雙方的合同條款的格式,規范合同行為,1999年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為了招標文件編制活動、規范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國家發展和改革財政部、建設部、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制定了《標準施工招投標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投標資格預審文件》。2008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監察部和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等又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這些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及法標準文本,進一步規范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管理,對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管提供了依據,大大地推進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正常運行。除此之外,國家各部委為保障我國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等工作還制定了一系列規章法律、和法規,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截至2008年6月,全國已有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資質管理等部門規章32部,其中有關質量安全管理的10部,有關建筑市場管理的21部,有關建筑節能的1部。大部分省市也都制定了有關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
2 .經濟發達國家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借鑒
在經濟發達地區,政府對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制定法規;設置專門機構監督合同執行;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和法院處理合同爭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授權專業人士組織(學會)編制標準合同條件幾個方面。
2.1英國的建筑合同安裝管理
在英國,私人工程由商業界和企業投資興建,對于其采用何種方式實施工程要求不是特別嚴格,只要其遵守建筑法規就行。相對而言,英國對公用事業項目和政府(統稱公共項目)的管理比較嚴格,對公用事業項目和政府的界定主要包括: 地方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國家各部投資建設項目、高等院校等部門投資建設的項目、執行特定任務的機構如高等公路局以及各類發展商投資建設的公用項目。
2.2項目經營管理模式
在英國,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經常出現在一些小型的樓宇項目中,然而設計一建造模式的待遇卻不同,呈現現出大幅度增長的趨勢。因為工程設計能力以及業主項目管理知識是設計一建造模式的不足之處,所以就需要求助于總承包商,使其承擔額外的項目管理職能。一般的做法是:業主需要在項目的初始階段邀請一位甚至幾位有能力的承包商,依據業主的設計大綱和個人要求,由愿意和自己委托的設計咨詢公司去進行成本概算和初步設計。有些時候,業主會先委托私人的顧問工程師事前準備招標文件和設計大綱,那些中標的承包商就要負責這個項目的設計以及施工工程了。設計一建造模式完美的綜合了建造和設計兩個階段的界面,可以完美實現及完成同步設計和施工,還有利于減少建設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更改,這個于減少工程日期、縮減工程的成本、明曉管理責任,有著非常大的優勢。排除這些,承包商與咨詢工程師為了獲取某個項目工程會組成伙伴關系,這個在英國是非常常見的模式。假如是中小型的合同,咨詢工程師一般就會派出駐地工程師,讓他們用項目經理的身份對成本、質量以及進度進行管理;承包商一般是會讓其地盤代表、地盤經理以及地盤總管組成項目部。
2.3合同條件的制定
在英國許多建筑行業是頗有影響的,其中有七個協會是由政府授權,至今為止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如:由英國皇家建筑師協會制訂的建筑合同規章以及標準合同文件是全世界范圍合同文件的母本。英國學會是負責執業資格,并根據協會章程管理會員。
2.4監管英國工程采購及議會負責立法
在議會授權的范圍內任何公共主體必須進行活動工程建設法規體系分為“法規”、“法”、“標準”和“技術準則”幾個層次,前三個相當于強制性,后一個相當于推薦性。英國在歐共體中作為成員國,招攬工程承包商需的協定在歐共體中必須符合,一定規模的公共項目一旦被超過就應當在歐盟官方媒體上的招標進行公開。實施公共項目的主體在英國高等法院中具有被監督,可以審查公共主體的活動。法院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判定公共主體不合理、不合法、承擔信托責任、程序違規。
2.5行業自律
英國對工程質量的監管不是要求非常嚴,但是信用制度是相當的發達,行業內的質量控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完全依賴于承包商的誠信意識。英國的行業協會層次復雜、分類繁多、十分快捷,為加強行業交流、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做出了不錯的貢獻。
3.結束語
近年來公共部門采用的“公共部門的設計和建設標準合同款項”是2001年起擬寫的(N2oo5年3月已是第3版)。新加坡固定產發展商協會(REDAS)也在同年的緊接著擬寫了“設計和建設合同條款”。在擬寫這些文件時, 已經有人使用一些特殊的設計和建設合同文本。在這種形式下,雇員通常會托付他人特別擬寫一份合同或者采用一些非本土的格式合同和JCT于1981年起草的協議。
參考文獻:
[1]王波, 冉曉霏. 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研究.[J] 科技咨詢導報,2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