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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事制度范文1
摘要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國報業集團在人事管理機制方面存在明顯的路徑依賴現象,應盡可能在組織結構重組、管理思維上進行變革,體現“良性路徑依賴”,避免制度變遷進入“鎖定”狀態,出現“非良性路徑依賴”現象。制度變遷的轉型有助于提高我國報業集團媒介管理的“軟實力”,而有效配置人力資源、發揮管理的協同效應,則是我國報業集團順利實現媒介融合的重要舉措之一。
關鍵詞 媒介融合;報業集團;人事管理;制度變遷
中圖分類號 G231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 周鋼,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4
2014年8月1 8日,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中強調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介融合發展,媒介融合成為我國的一項國家戰略。在這一國家戰略的主導下,我國各級報業集團紛紛實施媒介融合戰略,媒介融合成為當下我國傳統紙媒面臨的一場重大而深刻的變革。在我國報業集團媒介融合的探索之路中,其內部的人事管理機制發揮著重要的“穩定器”和“平衡閥”的作用。本文基于制度變遷理論,研究報業集團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的人事管理機制變革,擬在該研究領域進行初步探索。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機制的路徑依賴
制度變遷是新經濟制度學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道格拉斯.C.諾斯( Douglass C.North)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中認為,可以用技術變遷的路徑依賴方法來分析制度變遷。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認為,沿著既有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并迅速優化,被稱為良性路徑依賴(也稱為“諾思路徑依賴I”);順著原來的錯誤路徑往下滑,被稱為非良性路徑依賴(也稱為“諾思路徑依賴II”)[1]。長期以來,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沿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制,政府規制和剛性色彩濃厚,在報業集團組織結構重組、管理思維上,應加大變革力度,盡可能實現良性路徑依賴,避免非良性路徑依賴。
在新聞生產流程再造上,我國報業集團內部的編輯部整合改造雖起步較晚,但已取得一定的效果,一些報業集團實現了一定意義上的良性路徑依賴。如人民日報社組建“中央廚房”(全媒體平臺)推進深度融合,人民日報客戶端從2014年6月12日上線至今,在不到一年時間里,自主下載量已超過4500萬[2]。廣州日報報業集團成立“中央編輯部”,實現新聞生產的“統一指揮、統一把關;滾動采訪、滾動;多元呈現、多媒傳播”。2012年2月,國內第一個物理形態的中央控制臺——“南方都市報全媒體信息集成中心”成立,將新聞采集、分析、傳播、營銷、服務等報業組織機構實行模塊化、扁平化。2013年10月上海報業集團成立之后,新媒體業務成為該集團發展的重要突破方向,2014年7月22日凌晨,澎湃新聞正式上線,成為上海報業集團的一個重要的新媒體產品代表[3]。盡管我國各級報業集團在現階段取得了一些媒介融合的成果,但仍有一些學者對此保持著清醒的頭腦。黃鑫宇認為,在全媒體時代,基于不可預知的市場競爭因素,報業呈壓扁組織結構、迅速組合的“模塊化”發展趨勢[4]。目前我國報業集團媒介融合尚處于探索之中,良性路徑依賴和非良性路徑依賴是一種相互轉換的關系,處于動態變動之中,我國報業集團在媒體矩陣、組織架構、采編流程等方面,其內部的采編部門和新媒體部門之間仍未真正打通,新聞的一次采集、分類加工、即時生產、融合的“中央廚房式”的一體化生產鏈條尚在摸索。我國報業集團在新聞生產流程再造方面還有較長的路要走,未來報業市場的進一步萎縮,必將推動我國報業集團不斷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的組織結構重組模式。
道格拉斯.C.諾斯認為,制度變遷是由歷史選擇決定的,即便所選擇的路徑是錯誤的,制度變遷也有可能陷入“鎖定”狀態,束縛傳媒發展[5]。目前學界和傳媒業界的共識是:建設新媒體并非將傳統媒體的內容簡單移植到互聯網平臺上。我國報業集團媒介融合的管理者大多由傳統紙媒新聞采編人員轉型而來,媒介融合管理者還保留原來的思維定勢,由于慣性思維的影響,容易順著“辦報”的原有思路辦新媒體,會導致思維的僵化,出現“鎖定”狀態,出現非良性路徑依賴,造成媒介融合低效。因此,媒介融合管理者需要進一步提高對互聯網思維的認識,積極運用互聯網思維,注意發揮媒介融合的優勢,擺脫報業集團人事管理制度的非良性路徑依賴,除了充分吸收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機制的慣用做法之外,還應因地制宜,穩慎推進報業集團跨區域、跨行業、跨媒體發展,避免照搬、沿用原有不利于激發員工積極性的人事管理機制。
二、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機制變革的路徑突破
林毅夫將制度變遷分為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6]。我國一些新聞傳播學者如胡正榮、周勁、陳戈、石培龍、王守國等從傳媒制度變遷的階段性、制度困境及意識形態根源、制度變遷的路徑問題等不同角度,結合制度變遷理論,對傳媒產業制度變遷進行了初步研究。具體到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制度變遷這個研究領域,筆者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并非單獨起作用,這兩種制度變遷模型往往交替起作用。多年以來,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在我國報業集團改革中相互作用,前者起到主導作用,后者起到補充作用。我國報業集團屬事業性質的新聞文化單位,各級政府人社部門在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考核培訓、獎勵表彰、處分申訴、爭議處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這些政府規制內容,從政府規制主體上劃分,屬公共的政府規制;從政府規制的作用與效果上劃分,屬激勵性政府規制;從政府規制的方式上劃分,屬直接政府規制。這些人事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呈現出社會性政府規制的要求,承擔著減少我國傳媒市場的負外部性,增加傳媒市場正外部性的職能,體現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同時,我國報業集團基于自身發展,在人事管理機制上白下而上進行了一些創新和變革,如拓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空間,激活新聞采編人員活力,實行首席專家制度,這些人事管理變革的舉措體現出誘致性制度變遷自發性、盈利性、漸進性、邊際性等特點。2015年4月28日,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上海報業集團采編專業職務序列改革方案》,體現了上下結合、利益誘致的制度變遷方式。為實現媒介融合的制度變遷內容,上海報業集團以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制度變遷的主要目標,通過建立“首席記者”“高級記者”“資深記者”等新聞采編業務序列(屬純業務序列、有別于“總編輯、部門主任、部門副主任”等行政序列職務),改變原有報社內部職務晉升“寫而優則仕”的傳統模式,為好記者、好編輯設計職業生涯規劃,提供新的職業發展空間[7]。
(一)在轉換用人機制上進行變革,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為實現新媒體和傳統媒體的的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實現“共贏共長”,在我國報業集團內部,應按照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建立依法規范、靈活高效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制,建立一種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國家、報業集團和員工等多方利益:從國家層面而言,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履行依法規范管理的義務,突出對報業集團工作人員的制度約束和權益保障,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特色;從報業集團層面而言,建立一種合同聘用、公平競爭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報業集團工作人員良性的“進、管、出”機制;從報業集團員工層面而言,明確報業集團與工作人員之間的主體平等地位,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在組織結構、學習培訓上進行變革,體現誘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2009年,《華盛頓郵報》進行機構重組,設計內容生產和編輯制作兩個方面,整合后,記者編輯跨部門、跨平臺的協同能力大大提高,報紙和網絡業務上的整合進一步促進[8]。在我國,一些報業集團在新媒體組織結構設置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如浙江日報報業集團在集團層面已基本實現新媒體中心、數據庫業務部、信息技術中心、邊鋒四大模塊構成的技術平臺,初步構建全媒介融合智能信息服務平臺。但我國報業集團大多注重“報網互動”,在設置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方面進行“增量”變革,在“互聯網+”的趨勢下,報業集團在自身的“存量”變革上,卻辦法和手段不多,傳統報紙業務和新媒體業務的互聯互通亟待加強。因此,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組織結構上需根據報業集團媒介融合發展的需要,體現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點,遵循新聞傳播和新媒體發展規律,科學設置組織結構。
在學習培訓上,我國一些報業集團十分注重員工的培訓,通過舉辦講壇或講座等形式,培養新聞采編、綜合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復合型人才,培養適應報業集團融合發展的全媒體人才,加大傳媒學習型組織建設的力度。我國一些學者對傳媒學習型組織建設進行了深入研究,如國秋華提出,從傳媒學習型組織建設來實現知識資本的運作與整合,最終培育出核心競爭力,她建構了以人員、組織、技術、學習、知識、管理為核心要素的傳媒學習型組織系統模型[9]。在學習型組織建設方面,我國報業集團應注重加大對現有傳統新聞采編人才的培養和訓練,使之成為既熟悉傳統報業新聞采編規律,又掌握新媒體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同時,我國報業集團在內部員工中應普及互聯網思維,提升運用互聯網技術的能力和素質,以適應媒介融合發展的需要。
(三)在收入分配、激勵保障上進行變革,體現誘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目前,我國新媒體行業人才缺口巨大,據統計,我國新媒體上市公司的數量已為傳統媒體的2-3倍,目前對網頁設計、網絡編輯、美工、手機軟件開發等新媒體人才需求量巨大[10]。我國現有一些媒體的技術力量薄弱,既缺人才也缺資金,卻盲目上馬“大數據”“云計算”項目;有的媒體忽略以人為本,優秀人才引不進來,業務骨干卻流失嚴重[11]。在我國報業集團內部,熟悉網絡規律和市場的新媒體人才十分缺乏,為引進和留住現有新媒體人才,在收入分配機制上,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體現“獎勤罰懶、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新媒體部門的總體效益情況確定工資薪酬水平,新媒體部門員工的工資水平隨總體效益而上下浮動。同時以崗定酬,以崗位確定績效收入,按崗定酬,崗變酬變,向關鍵崗位傾斜,打破“平均主義”,重獎有突出貢獻的新媒體人才。如《蕭山日報》在全媒體經營上采取風險承包、目標管理、部室經營、公司四大模式,對下屬各公司(經濟實體)實行基礎獎、效益獎、特殊貢獻獎,根據收入或利潤完成的不同情況按級別獎勵;下屬公司(經濟實體)新任總(副)經理實現與行政職務脫鉤,其薪酬待遇與公司(實體)效益關聯。
在組織中,激勵就是激發、引導組織成員的行為,使其努力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激勵的目的是為了調動組織成員工作的積極性,激發他們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提高組織的效率[12]。一般來說,報業集團的激勵機制包括三個維度。
首先,物質激勵的維度。為滿足報業集團各類人才在物質上的需求,需要給予其物質激勵。當下,在“新媒體戰”和監管環境嚴峻的背景下,無論體制內還是體制外記者,都出現了離職潮[13]。在與新媒體的競爭中,傳統紙媒除內容優勢外,在媒體平臺、受眾規模、資本實力、體制機制、人才結構等方面劣勢明顯[14]。因此,我國報業集團需按照誘致性制度變遷的要求,實行報酬激勵制度變革,采取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豐厚報酬,可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各類人才。為充分調動新聞采編人員的積極性,變革僵化的用人制度,以應對新媒體的沖擊,上海報業集團在采編專業職務序列改革中,堅持“導向為先、內容為王、受眾為本、采編為寶”,體現了傳媒制度變遷的社會價值取向;同時對內部原有薪酬制度進行革新,對表現優秀的純業務序列的記者和編輯,規定其收入可以高于行政序列職務的部門主任、副總編輯甚至總編輯,體現了傳媒制度變遷的經濟價值取向。目前我國已有少數報業集團已開始探索實行股權激勵,還有一些報業集團或報社在新媒體發展上不斷探索激勵政策。如《錢江晚報》將新媒體運營收入,100%用于新媒體發展,用于再投入和團隊激勵,該報“升學寶”微信獲浙江日報報業集團70萬元孵化資金支助項目。
其次,精神激勵的維度。報業集團的精神激勵包括事業激勵、聲譽和地位激勵、權力激勵、競爭激勵、情感激勵等。報業集團應靈活地運用不同的精神激勵方法,采取競聘上崗等方式,有效晉升新媒體人才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上海報業集團的采編專業職務序列改革則較好地體現了精神激勵的原則,體現出誘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再次,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的維度。報業集團在實施激勵的過程中,應正確處理好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的關系,不能簡單只采取某種單一的激勵措施。我國報業集團新媒體人才的流失是激勵制度失敗的重要表現。根據績效函數P=F(M×AB×E),員工工作績效不僅取決于M(即工作積極性[激勵水平])和員工自身的工作能力AB,而且還與E(即工作條件[環境]密切相關)。所以,報業集團不僅要對新媒體人才進行充分激勵,而且要為新媒體人才發揮自身能力創造有利的環境條件,這種環境不僅包括良好的物理工作環境,而且還包括舒適的人文環境。如浙江日報報業集團近期出臺《互聯網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參照互聯網企業對技術人員職業發展管理的實踐,對技術人員晉升設計了“技術通道”“管理通道”雙向暢通的職業通道,以改變傳統媒體技術人才隊伍薄弱的狀況,為媒體融合發展打牢基礎。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機制變革的協同效應
從改革開放以來到21世紀初,在制度變遷的推動下,我國傳媒經濟運行中的壟斷力量逐漸減少,經濟性壟斷力量不斷提升[15]在媒介融合的過程中,如何提高我國報業集團人事管理的效率,發揮人事管理機制變革的協同效應,提升傳媒經濟運行中的經濟性壟斷力量,將是今后報業集團人事改革的一個重要取向。
(一)轉換制度變遷方式
在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改革過程中,制度的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在媒介融合初期,發揮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引擎”效應,這是報業集團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在媒介融合打開局面之后,應充分發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協同效應,讓不同的利益主體獲得相應的物質或精神的報酬,激發最大能量。在傳媒改革中,“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率較高,但產生的效益不一定就高。誘致性制度變遷在制度安排上往往契合現實需求,但是速度比較慢,制度安排效率較低?!盵16]因此,在報業集團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人事管理制度變革中適時變換制度變遷的方式,充分發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積極作用,提高報業集團員工的積極性。
(二)有效配置人力資源
在媒介融合過程中,我國報業集團充分發揮管理、專業技術、工勤三類崗位人力資源的專長,使員工的能力與相應的崗位對應。從縱向上來講,報業集團員工各有不同的能級地位,在我國,包括報業集團在內的事業單位按崗位進行管理,管理崗位分一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分一至十三級、工勤崗位分一至五級,如果員工的工作與其能級地位不匹配,就會出現人力使用不當和低效的情況。
在媒介融合過程中,報業集團應充分考慮管理、專業技術、工勤三類崗位員工的長處,發揮各自的優點,有效配置人力資源。對報業集團的人力資源進行分類管理,尊重不同類型員工的勞動成果,是科學合理地使用各類人才的主要保障。報業集團人事管理機制改革應明確傳統新聞采編部門和新媒體部門不同崗位的人員配置,做到能級對應,激發傳統新聞采編部門和新媒體部門員工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三)發揮管理協同效應
管理協同效應對報業集團形成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因此,我國報業集團在媒介融合的過程中,應注重發揮人事制度的管理協同效應。在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推動下,基于人事管理的協同效應,報業集團的經營管理部門會更加積極追求報業集團的廣告、發行、印刷和其它經營實體的多元化收入,努力改變依靠廣告的單一盈利模式,改善媒介產業的盈利結構。盡管在報業集團內部,傳統新聞采編部門和新媒體部門的職能和崗位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但是有效協同不同部門之間關系是提高管理效率和實現傳統報業和新媒體產業兩者均衡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2][7]光明日報媒體融合發展專題調研組.打造有強大競爭力的新型主流媒體——媒體融合發展系列調研報告之一[N]光明日報,2015-06-06( N7).
[3]朱春陽,張亮宇.澎湃新聞:時政類報紙新媒介融合的上海模式[J]中國報業,2014( 15):46.
[4]黃鑫宇中國近現代報業組織結構變遷的歷史軌跡及其基本規律[J]中國出版,2013(3上):59-64.
[5]陶喜紅,中國傳媒產業市場結構演變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102
[6]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制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見(美)R.科斯,A.阿爾欽,D.諾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74.
[8]王春枝整合與改造:歐美報紙編輯部的融合路徑[J].中國記者,2009( 8).
[9]國秋華,我國傳媒學習型組織建設研究[D].武漢大學,2010:4.
[10]楊成杰,嚴功軍,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國新聞傳播的對策和思考- 2010年全國新聞傳播學教育年會會議綜述[J].新聞研究導刊,2011(1)
[11]李浩燃.以“日新”精神力促媒介融合[N]人民日報,2015-05-22( N))
[12]斯蒂芬.P.羅賓斯,蒂莫西.A.賈奇.組織行為學(13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13]陳陽.從“不專業”到“專業”,體制外記者與媒體機構的沖突[J]國際新聞界,2014(6):16-28.
[14]任義忠,從過度競爭到戰略聯合——我國報業集團競合機制研究[J]現代傳播,2014(4):9-13.
關于人事制度范文2
【關鍵詞】個人的獨特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個別化
【正文】
一、個人獨特性及其法律意義
人是社會性的動物,每個人和別人一樣,都融合在社會之中,并以共有的情感、本性作為社會維系的紐帶,使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交流得以可能。然而,對個人社會性的強調可能會導致對個人獨特性的忽略。證諸理論與實踐都可以發現,每一個人相對于他人而言,都是一種獨特的存在?!叭说奈ㄒ恍?、人的不可重復性是一個本體論的事實。” [1]一切社會制度的構建,都必須以此作為基礎,才能真正造就出符合人的生存狀況的規則體系與組織模式。在有些學者的筆下,獨特性也以“個體性”稱之。德國學者埃里亞斯將“個人心智功能的獨具個性的形成和差異化”作為人的個體性的標志。[2]英國學者鮑曼認為,在當代社會,“個體性”是人類的一種普遍特性,“甚至可以說是人類諸多普遍特性中最具普遍性和決定意義的特性”。在鮑曼看來,“個體性作為一種價值,是對個體差異性和獨特性的強烈關注,也是一種同時成為‘自我’和‘擁有’自我的強烈經驗”。[3]個體性與獨特性一樣,強調的是每個人都具有獨特的個性、經驗、能力,每個人都以對“自我”的重視與維護作為其行動的根本。
就思想淵源來說,個人獨特性并不是隨著社會的出現和哲學的形成就自然存在的命題,相反,在早期思想家的著作中,強調更多的是人的政治性、社會性。古希臘、古羅馬學者的作品中,大多把人視為同質性的存在,人只有“公我”而無“私我”。人的定義最早與“角色”相連,也表征著這樣一種意思:只有在公共場合中顯現的“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因為角色不過就是個人在社會中所裝扮的某種形象;相反,退隱到私域的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因為他們不具有公共的品性,也不承載公共的職能。對個人獨特性的忽略,在基督教出現之后才有所改觀。按照意大利學者莫迪恩的追溯,“個人的獨特性和不可重復性……是一個由基督宗教確認、主張和傳播的原理。這個原理具有一種少有的顛覆性力量(和平的顛覆),漸漸地,當它成功地侵襲和滲透到非基督宗教文化中,它深刻地、實質性地改變了它,導致了中世紀和后來的現代文化的產生。” [4]在基督教的理念中,個人雖為上帝所造,但上帝對每個人并沒有給予其宿命的安排,而是由人通過自由意志進行行為選擇。換句話說,上帝創造了人類,也賦予了人類行動的權利;因為人有自由,所以人才能選擇,從而成就其獨特性。自此之后,人的獨特性被承認為一個本體論的事實,并作為建構學術理論和組織政治國家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
對于現代社會而言,必須承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存在,每個人在與其他人的比較中都是一個特殊的個體。在這個意義上,每個人都是世間的“惟一”,都是不可復制的“絕版”。個人的獨特性當然為社會規范的確立帶來了難題,但這也正是人文社會科學的特殊魅力所在:“在人文學者之中最流行的觀念是強調人的獨特性、變異性,以及心情、觀點的不斷改變。” [5]個人獨特性所導致的人際社會的多樣性、易變性,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社會規范多元化的客觀基礎,也是一系列重要的哲學、社會科學命題的基礎。
個人的獨特性是人的尊嚴理論中最為重要的正當化論據。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普遍以“人的尊嚴”作為最高的倫理總綱。一個普通的凡人,甚至是一個惡棍、罪犯,為什么也能享有這樣一種尊嚴呢?這是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存在,不容替換。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等價與否的關系,每個人在能力、潛力、個性、情趣、愛好方面都與別人不同,有著獨特的價值,應當被珍視、被尊重。
個人的獨特性是人權標準確定的根基。人權是作為人類社會中每一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契合每一個體的需要是普遍人權正當性的基礎。除去人類共同的社會生活所必需的人權類型,如人身權、財產權等,對于人權來說,保障個人獨特性的存在、培養與發展,可以視為其最根本的任務。“每一個個體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絕對的,不可還原為另一個體。這也許是人權這一現代問題最主要的推動力。人權捍衛個體的尊嚴,個體籠統地說與社會相對,具體地說則與國家相對?!?[6]通過人權條款,可以保證個人既不受國家的壓迫,也不受社會的同化,這樣才能造就出一個個擁有個性、自主獨立的權利主體來。將人的獨特性排除在外,人權就可能成為一種許多人并不需要的奢侈品。美國學者米爾恩提出一種“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觀,“最低限度”標準“在消極的方面,要求人不能被僅僅當作手段;在積極的方面,則要求全人類在一切交往中始終遵循共同道德原則”。[7]每個人不能被作為手段對待,這是人的獨特性的必然要求。
個人的獨特性為自由的價值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撐。自由是人們為了尋求更美好的生活方式、更有利的生存條件所需的一種能力和資質。正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價值追求,我們才需要政治上、法律上的自由,從而為自己的存在與發展奠定基礎?!叭绻鲆暼伺c人之間差異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會喪失,個人價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8]人的自由表現著這樣一個結果“可以從他身上期待未曾預料的事情,他能夠完成不可能的任務”,而這一點之所以可能,“僅僅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特的,每個人的誕生都為世界帶來獨一無二的新東西”。[9]自由是與人的獨特性相伴生的東西:沒有自由,人的獨特性無從展現;沒有獨特性,人的自由就毫無意義。
個人的獨特性對現代法律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法律的標準是普遍適用的標準。法律不將氣質、智力和教育諸方面無窮無盡的變數作為某一給定行為的內在特質予以考慮,因為,這些東西在不同人的身上大相徑庭?;诓恢挂粋€充足的理由,法律看待人時并不試圖像上帝那樣看待他們?!敝孕枰绱?,霍姆斯認為,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理由:一是“精細地測量一個人的能力和限度之不可能性”;二是為了確定法律責任,法律就“不可能承認性格上的微小差異”,相反,在法律上,“每個人都被推定擁有避免傷害他的鄰人的正常能力”。[10]可見,以普遍的規則來實現對個別行為的調整,既是法律的必需,也是法律的無奈。
二、法律普遍性的理論證成
法律的普遍性大致意指,法律不考慮人的質的差別,不考慮時間、地域的差異,在法律所涉的范圍內,將規則重復適用于不同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是國家權威的必然,它彰顯了國家的統治能力,也有利于人們將法律視為公共產品。法律之所以必須具有普遍性,對人與人之間的不同視而不見,可以作如下解釋:
第一,社會共同體存在的需要。國家作為人的集合的共同體,不可能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需求來擬定不同的規則。無論是以社會契約論來解釋國家的生成,還是以暴力論、神意論來診釋國家的存在,毋庸置疑的前提條件都是:作為一種人們生存于其中的集體組織,必須共守一種能為大家所遵循的共同規則。換句話說,每個人的欲望、追求及選擇可能都是不一致的,而個人的愿望要得以滿足,在資源有限這個根本的前提之下,必定會與其他人的愿望產生沖突。法律存在的根基,恰恰就在于人除了擴張性的本能之外,還擁有分享社會情感、提倡彼此合作的社會本能。就此而言,要使社會成為一個能共濟群生的整體,就必須有最低限度的共同規則的存在。正因如此,國家通過法律為全社會提供一個共同的最低限度的行為標準,迫使人們克制相關的欲望,而按法律所昭示的共同標準行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拉德布魯赫將法律規則的本質確定為“具有實證的與同時也是規范的、社會的與一般的本質的規則,且在這個意義上,把法律確定為人類共同生活的一般規則的總和”。[11]
第二,法律形式正義的追求。對于法律而言,實質正義雖為其必然追求,卻是永遠無法實現的目標;相反,形式正義不僅必要也有可能,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法律的普遍性。如恩吉斯所言,“正義要求盡可能地‘具體化’,即考慮人和情勢的個別狀態。相反,法的確定性要求盡可能從這些狀況中抽象化”,[12]否則即無法達成調控社會的目的。剛滿18周歲的人與離18周歲差天的人,在智力、能力上可能沒有什么不同,然而在法律上所獲取的待遇卻是不同的(例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于后者來說,法律的這種設定可能不公平,但這為實現形式正義所必需。立法需要在對年齡、時間、分數、身體狀況、精神健康程度等涉及人的行為的評價方面進行界定時,就只能選擇一個“大致如此”的標準。這就是形式正義的要求。為此,法律往往根據社會常識與社會公理來確定一個相對精確的尺度,以此度量人的行為的合法與否及決定利益的具體分配。這種“大致如此”的標準,只能建立在人們的共識上,而無法根據每個人的實際狀況逐一作出確定的判定。
第三,應然規范的性質使然。“法首先應該接受人的真實的樣子,并且預計到他的一切特性。但是同時,法不能到此為止而止步不前。它不能干脆讓人的一切本能、直覺和激情放任自流。毋寧說,它必須遏制人的某些特性,鼓勵促進另一些特性,并使它們發揮作用?!?[13]也就是說,一方面,法律必須對現實中的人有精確、真實的定位;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須規制人過于非理性的一面,以“應然”的標準來要求人們如何行為,從而使法律上的人成為一種必須依規則行事的人。
作為一種應然規范,法律告訴人們的是,在什么情形下以什么標準行事。而要達到這一效果,就必須以這樣一類普遍性作為支撐:一是它必須針對全體社會成員定規立制,而不是下達給某個特定人的命令;二是它的標準不以現實中個別人的實際狀況為準據,而是以共同體需求為基礎。“規范”這一術語的慣常用法中,“并不含有對個別的情形做完全個殊性的特定處理的意思”。[14]規范性、應然性與普遍性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同義詞。
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所必須具備的本質屬性。從立法的經驗看,其普遍性的獲取,主要通過如下四種立法技術來實現。
一是抽象化,即不考慮人與人之間存在質的差別,而把人視為同一、平等的主體的擬制方法?,F實中的人雖然是各不相同的,但法律有意忽視這種差別。凱爾森言道:“整個法律秩序也從不決定從屬這一秩序的人的全部生活,或影響他的所有的精神和肉體的功能。人只是在某種特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方面才從屬法律秩序;至少所有其他的行為或不行為方面,他與法律秩序就毫無關系。在法學思想中,我們只是在人的行為成為法律秩序的內容時才涉及他。因而只有那些有資格作為法律秩序中義務或權利的人的行為和不行為,才是與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有關的。一個人只有在他‘具有’義務和權利時才存在,離開義務和權利,就無所謂人了?!?[15]從這段話可以看出:(1)法律生活并非人的生活的全部,人的行為只有在進人法律場景時,才有受法律規制的必要; (2)生活中的人成為法律上的人,是因為他與法律秩序的關聯,當人的行為作為法律秩序的內容時,人即從現實生活中的人轉變為法律上的抽象的人;(3)成為法律上的人的標志是其享有法律上的權利,承擔法律上的義務。
將“生活人”抽象為“法律人”的立法技術,是剔除人的一切外在屬性,而只從類的角度來對人進行規制和定位。哈貝馬斯指出:“法所抽象掉的,首先是法的承受者的約束其自由意志的能力,而只考慮他們的自由選擇。法還抽象掉各種有關行動計劃的生活世界的復雜性,而局限于具有確定社會類型的行動者們彼此種種互動影響之間的外在關系。最后,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法還抽象掉服從規則的那種動機,而滿足于行動對于規則的服從,不管這種服從是如何發生的。” [16]可見,法律的普遍性所要求的對人的抽象,無非就是忽視個人的能力、動機以及行為人所處的社會情境,而把所有的人視為等同、類似,或者將行為的環境看作相同、相近。
二是典型化。立法上要確立法律的普遍性,就必須把林林總總的個人及其行為予以歸類,確定其典型的人的形象和行為樣態,以此來作為人的行為標準和事實的標準要件。實際上,“法律是建立在對人類的典型性行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設基礎之上的”。[17]法律發展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尋求典型、確立標準的歷史。
典型化的立法技術,就是以“標準人”的方式來確定人們行為的一般常態。例如,過錯是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必備要件,但什么情形下構成過錯,這就有許多有關人的形象的不同定位。
在法國,“過錯實際上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達到一個善良家父所應達到的行為標準,它不考慮行為人的知識、技能和靈巧程度”。實踐中將被告的行為同善良家父的行為加以比較的時候,法國司法并沒有將善良家父的形象理想化,認為它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人,“而是將它放在與被告同種情況下來加以比較,司法要考慮在該種活動領域大多數人的行為標準,即參照那些與責任人同類性質、同類資質、同種能力和處于同樣境況中的人的理性的行為標準”。這也就是英美侵權法所采取的理性人的行為標準。[18]美國學者西維指出:“標準人格將根據結晶成法律的社群情感來進行價值判斷。所以,當行為人有意與社群認同的價值相悖時,他的行為將不可原諒;而且,即使他相信,除了個人的道德失誤,自己的價值選擇與社群一致,他亦不可被原諒。……而且,當事人偏離常情的行為有時被某些社群視為道德上可嘉行為,但如果他的行為給他人帶來額外的負擔,他亦無法免責?!?[19]換句話說,標準人也就是行為合乎社會常規的不出格的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背離了普通人會采取的行為方式和行為標準,那就成為可能追究其過錯的誘因。
三是身份化。在一國之內,全體社會成員共享同樣的公民資格,然而在實體法中,人又以多種不同的身份出現。例如,在家庭關系中,某人是父母的兒子,又是配偶的丈夫;在具體職業上,他可能是個職業教師;在醫療的場合,他屬于法律上的患者;在消費領域,他又因購買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而成為消費者。法律中根據人的不同身份來設定人的不同權利與義務,本身就是鑒于人參與多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因而是正常的、合理的。正如德國學者施瓦布所指出的“平等原則并不妨礙在人員群體中按事物性質進行合理區分?!币陨谭槔爸贫ㄉ谭ㄒ幏蹲鳛樯倘说奶貏e法是與事物本身相關而不是與等級相關,因為在商業自由和經營自由的標志下,這些職業并未被表述為封閉性的人員群體: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商人,并由此而同這些專門的職業規定打交道?!?[20]換句話說,以身份作為法律主體的不同分類在如此情形下是合理的:身份代表著在具體法律關系中被人所知悉的職業或地位,而不是以意識形態作為分類標準或在政治地位上有所不同;身份是開放的,也即每一個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擁有該種身份;身份的存在與某種特定的關系或活動相連,前者如家庭關系中的子女,后者如合同關系中的甲方乙方。
一般說來,實體法通過兩種方式來設定人的身份。第一種方式,是在統一的部門法律中,因為個人可能從事的職業和參與的活動不同,而確定人的不同身份。例如,在勞動法上,人被分解成“雇主、雇員、工人、職員等不同類型。之所以是雇主、雇員、工人、職員,只是因為他們不同的身份背景”。[21]在這里,身份只是表明在法律關系中所處的位置,并不影響著作為實體的人所擁有的權利。第二種方式,則是對于法律上需要特別予以規定的身份關系,確立調整該類別、類型身份的專門法律,如法官法、檢察官法、教師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等。
四是角色化。在法學上,將權利、義務的具體行使者稱為角色。大致說來,角色的主要特點是:第一,角色是一種法律上的分派,什么樣的人擔當什么樣的角色,是由法律來加以規定的。例如,把提起訴訟者稱為原告,把被動應訴者稱為被告。第二,角色代表著一種實際的法律運作過程。在具體的法律運行中,人們通過扮演某一角色來促成法律的運轉。例如,沒有原告的起訴,訴訟過程就不可能啟動。第三,角色與角色期待是密切相關的。例如,主持案件審理的法官,我們有理由期待他保持中立、維護公正。第四,角色與人的實際個性不一定重合。換句話說,為了扮演的需要,一個角色承擔者可以違反自己的本性來進行某種法律行為。
法律上的角色更多地出現在程序法、訴訟法中,甚至可以說,以實體的人(包括身份的人在內)為調整對象和以角色的人為調整對象,本身就是實體法與程序法、訴訟法的根本差異之所在。具體說來,實體法上所規定的人是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地存在的個人。例如人有自利的欲望,因而必須在法律上確定財產所有權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以保障個人正當利益的實現。但是,程序法上的“人”更多地是“角色的人”,即往往不再考慮人的真實性情感,而是以“角色分派”的方式,來擬定每一個進人程序中的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例如一個對被告人充滿厭惡的律師,也必須盡可能為他的當事人找到罪輕或者無罪的根據;同樣,檢察官即使對被告人深懷同情,也不宜在法庭上表露其仁慈與關懷。就此而言,實體法上的人可以盡其本性來進行法律上的活動,而程序法上的人則可能要戴上面具,扮演與其本性不同的角色。
通過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四種立法技術,法律確保了普遍性的實現,使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能夠適用于不同的個人之上,從而達成法律調控社會的根本目的。
三、個人獨特性與法律普遍性的可能沖突
獨特的個人應當適用獨特的規則,如此才能真正體現法律與人性的契合。但是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所反對的恰恰就是獨特性:法律設想的人是同樣的人、相似的人,因而以普遍的規則來統率千千萬萬個不同的個人。如此,個人的獨特性與法律的普遍性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與沖突,法律的兩難問題也由此得以呈現。
(一)關注行為而忽視行為人的存在
現代法律與古代法律的不同,在于僅以行為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顯然,這與現代法律的旨趣相合,一定程度上也代表著法律的進步。
首先,在人的存在意義上,“行為”是與“思想”相對應的概念。前者代表著人的一種外部動作,而后者則屬于人的內心隱秘。從行為方面而言,一個行為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影響時,就會成為法律關注的對象?,F代法學理論的普遍認識是:“所有法律都是對人的行為的調整。法律規范所涉及的唯一社會現實是人們之間的關系。因而,法律義務以及法律權利的內容不是別的而只是個人的行為而已?!?[22]這凸顯了把“行為”與“思想”相區分的意義:思想世界是自由的,永遠不會成為法律所調整的對象。一個人的所思所想,純屬于個人的自主活動,法律不能對人的思想進行規制,也無法要求人們思想的統一。其次,僅把行為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也符合現代法律對社會進行規制、調控的客觀需要。現代法律作為一種規整社會的技術手段,需要憑藉計量、測算、權衡、比較等方式,才能對個人設定禁忌、確定責任。而人的行為是形諸于外的動作,可以歸類、統計、度量,顯然,這符合法律技術性的要求。也正因為如此,現代法律不再推究人的思想和心理活動,而僅就人的外部動作所可能造成的結果進行評價。與以往的法律相比較,當代法律中的行為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可能發生的。一句話,社會不能借所謂防衛之名,把那些還沒有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人提前加以管束。再者,以行為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也適應了法律普遍性的需要。人與人是不一樣的,要對每個人安排適合于行為方式的法律,顯然沒有可能。但是,行為則是可以歸類與比較的。法律上只要對行為加以正確的分類(例如罪名上的殺人、放火、搶劫、偷盜),就可以此來統攝行為背后所隱含的各式各樣的個人??梢?,現代法律必定要以行為作為規制對象,唯有如此,才能夠用這一技術手段來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
然而問題在于,當法律僅以行為作為規制對象時,我們失落了在行為背后所隱藏的個人。換句話說,在今天的法律中,我們所能見到的只是被類型化的行為,而見不到作出具體行為的法律主體。個人的性別、長相、身高、信仰、教育經歷固然不再重要,就連人為何要進行此類行為、在什么情況下作出這類行為,也不再是法律所要關注的對象。為確保法律普遍性的實現,法律首先推定人人皆知法律。因而,即使存在認識能力上的差異,法律也以“法律認知錯誤”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為由,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然而,在法律不考慮人在實際能力上的差別而進行所謂“平等對待”時,恰恰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正如學者在談到法律責任時所指出的那樣,“責任原則不僅僅以能夠自由判斷為前提,而且以能夠作正確判斷為前提。除意志自由外還必須具有評價能力。后者正是本源性的至關重要點,因為,若不具備該能力,人的決意則不可能由應當規范所決定?!?[23]可見,由于人的能力上的差異,就會出現同樣的結果可能會有不同的責任擔當的情形。畢竟人不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械制品,具體的個人在認識能力、理解能力、判斷能力上必定會存在差異,完全排斥法律認知錯誤作為免責理由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換個角度來說,一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意義,關鍵看其是否體現了行為人的自由意志。一個具有價值性、目的性、社會性的行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行為。人的行為受思想意識的支配,其行為的方式與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為人選擇、判斷的結果。脫離了行為人來談論行為,顯然使得對這種行為的評價會出現隔靴搔癢、不著邊際的結果。針對法律制度中個人的缺失,日本學者野村穩指出:“法律學本來是關于人的學問,在刑法學中,這種性質特別明顯。在論述犯罪、考察刑罰時,正確地認識作為犯罪行為的主體而且作為受刑對象的人所具有的意義是不可缺少的?!?[24]德國學者耶塞克與魏根特也認為,雖然對于同樣的危害結果應當給予同樣的法律責難,但也存在許多不能非難行為人的情況,“主要有身體缺陷、理解錯誤、知識不足、經驗欠缺、年齡的增加導致身體的衰退,以及存在行為人無法解決的特殊的情境困難”。[25]可見,對于不幸陷人法網中的個人來說,不考慮其生理上、心理上、能力上、情境上的存在種種問題,法律的執行就會極不人道。
強調個人在法律調整對象中的地位,并不是要抹煞將行為置于法律中心位置的意義,但是法律在注重普遍性的同時,也應當為個別性留有余地。正如日本學者大稼仁在談到刑法的調整對象時指出的那樣:“以符合自由主義要求的現實的行為為前提,同時一并考慮其背后的實施該行為的行為人,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極為必要的。因為在人格行為論的立場上,行為是行為人人格的現實化,是由其主體、作為其創造者的行為人自己實施的。脫離了行為人,就難以確定行為作為犯罪的要素所具有的具體意義。” [26]一句話,行為與特定人都是法律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沒有行為的存在,人與法律即無關聯;而沒有人的存在,行為的合理評價則將失去依據。
(二)強調平等而無視人與人之間的差異
從權利的賦予上來說,現代法律對于每個社會成員都賦予平等的權利,這自然迎合了平等主義的社會理想,也的確體現了人的價值的平等尊重。但是,當代法律過于注重權利的平等賦予,卻對權利行使的基礎條件—行使權利的能力—缺乏足夠的注重。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僅是抽象的權利,要將其付諸實施,需要主體本身具有行使權利的條件。
(三)注重客觀而對主觀的有意回避
以實際存在的行為為評價對象,以客觀的、外部的動作作為法律計量的基礎,這已成為法律的普遍特征。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以外部行為作為評價人的標準,至于人的內心和其個人情趣,都不再是關注的對象。換句話說,現代的各種制度都抽掉了人的私密、精神層面,而把個人作為一個與其他人并無不同的“均值人”。這當然符合平等的理念,因為在公共的層面,人只因其為人就具有和別人相同的地位,擁有和別人相同的權能,一切內在素質和外在條件都不是公共評價的對象,客觀的、外在的行為才是接受制度規制的唯一要素。正因如此,現代法律的生存與運作由于對形式理性的強調,使代表著人的觀念、想法的內心世界成為多余的東西。德國學者克尼佩爾將生活中的“經驗的人”與法律所擬制的人作了區分,“經驗的人存在偏好、欲望和所有的‘主觀原因’,具體的我,他想要這個或那個,有‘需要、情緒和念頭”,,法律對于他們要提出“戒律或禁止的絕對命令,即外在的、法律的合法性、必要性,具體的我是不自由的”。[27]一句話,生活中的人們可能是多樣化的、率性而為的,但法律作為一種應然的標準,要求所有人都要克制自己的愿望、需求、,以法律的標準作為自己行為的標準。這樣,法律作為一種公共行為規則,就達到了統一人們行動的目的。但是,這種統一是虛假的、應然的,而不是真實的、實存的。
以民法為例,“民法的一個基本原理是’法律不問動機‘。情感在民法中的意義基本上被剝離了?!?[28]如果把情感廣義地理解為人的一種內心的情狀和獨特的個性,那也就意味著,民法對于人們實際的動機、目的、能力、境遇不予過問,而只是以行為作為考量的唯一對象。以過失為例,在法學上,“過失是指疏于合理的注意。而合理的注意則是指一個合理的人會采取的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那合理的人應該防范的風險”,這樣,“被告本身并不是一個’合理的人‘,而只是一個笨手笨腳的人,或者是一個愚蠢的、健忘的人,這一事實本身是無關緊要的。被告是新手還是經驗豐富的老手、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是智力有殘障還是身體有殘疾,凡此種種都無關緊要。
甚至被告實際上不可能預見或避免損害,并且也是真心地贊成’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也是百分之百地擁護過錯的客觀性定義,凡此種種,也都無關緊要”。[29]由此可見,活躍于民事生活中的法律主體,不再是具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而只是一個個根據法律規則行事的角色,他們的好惡愛憎不影響法律關系的存續,其喜怒哀樂也不決定法律關系的內容。由于法律只對行為予以調整,所以行為背后的因素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因為法律需要定量,所以一切法律上的結果都轉換成利益來加以計算。正因如此,“當論及情感利益、非財產損害、侵犯人格時,在法律中不涉及機體內部的感覺,而是涉及以貨幣單位計量的客觀價值,該價值使得受保護的法益成為可交易的商品,成為精神利益?!?[30]換句話說,受到損害的人是不同的,其心理反應和實際遭受傷害的程度也不一樣,但法律卻對之不聞不問,只以同樣的標準來確定對受害人利益的補償。在這里,法律平等執行的目的是達到了,但法律的這種標準則未必會讓人感覺公平。
刑法規制的對象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然而法律上所稱的行為,卻是脫離于人的內心的外在動作。從生活的常態而言,人的行為都受思想意識、動機目的的支配,游離于人的主觀意識支配的行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下意識的身體運動。然而,當法律要對人的行為以犯罪加以追究時,并不把主觀的內心作為考量的對象。在刑法中,雖然也有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等術語,但更多時候卻被所謂抽象的“自由意志”所替代,成為不具有個人化的官方術語。實際上,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意志”與“動機”是有明顯區別的:“動機指需要、欲望、意圖,個人和社會的歷史,有意無意地敦促行動,換句話說,動機使人們真實。另一方面,意志是與過錯相關的虛假的建構,不考慮行為的原因和動機的責任歸屬。意志雖然是刑法中一個重要的范疇,然而在定罪時是完全不考慮動機因素……按尼諾的說法,’法律忽略了人的行為的一般精神因素—動機‘?!?[31]簡單地說,動機才體現了人的真實存在,因為某種動機正是當事人選擇如此行為的根源所在,對動機不加考慮,自然也就難以對犯罪行為作出真實評價。實際上,動機不僅僅是審查犯罪情節時需要考慮的對象,它本身就涉及犯罪行為能否成立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問題。只有將過錯與動機結合起來考慮,才能夠真正確定某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擔罪責。對動機的遺忘,嚴格說來也就是對人的漠視。
主觀和客觀總是永恒存在著矛盾。過于強調客觀,會使法律遠離人的真實;但反過來也是一樣,著重對主觀方面的推測與探究,既可能放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會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富勒將之稱為法律所面臨的“一道無解的難題”:“雖然一種超然的正義標準注定有時會顯得過于嚴苛,但一種試圖探測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體貼的正義的標準卻在情在理都無法做到不偏不倚?!痹谒磥?,“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幫助它超越這種矛盾處境的魔法”,因此,“它不得不踏上一條不確定的中間道路,在處理某些涉及明顯能力不足的案件時放寬適用理性人標準”。[32]也就是,對客觀標準予以適度放棄,而通過主觀方面的考慮來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下我們即根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來探討這條“中間道路”的可能走法。
四、個人獨特性與法律普遍性的調適
怎樣來解決個人的獨特性與法律的普遍性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呢?本文認為,在現代法律中,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來緩解人與法之間所存在的固有張力。
(一)在法律的調整范圍上,劃定個人私域的范圍,確保個人不因社會化而被同質化
“公域”、“私域”是對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的兩個不同層面的簡單稱謂。前者即公共領域,也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活動領域。在這一領域中,人們可以聚集在一起,發表意見,針貶時政,從而體現公民的政治責任和社會使命。私域則是純屬個人的私生活領域,大致包括個人的日?;顒臃秶图彝ド铑I域兩個方面。從個人而言,它們的內心世界、個人信息與私人圈子都屬于典型的私生活的范圍,而家庭雖然也是常見的社會單位,但更多地是聚集親密個人的場所,也屬于私生活固有的空間。
個人在私生活上享有的自由,是最為典型的消極自由。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是英國著名思想家柏林關于自由的一種分類。前者是一種“免于外在阻礙的自由”,后者是一種“做某事的自由”。柏林的主張是:“對’自由‘這個詞的每一種解釋,不管多么不同尋常,都必須包含我所說的最低限度的’消極‘自由。必須存在一個在其中我不受挫折的領域?!?[33]簡單地說,必須劃定一個專屬公民個人自治的空間,在那里,國家和他人不得對權利人的權利與自由進行干涉和強制。個人在私生活上的自由,借用這一觀念可以作出如下診釋:第一,私生活上的自由是個人一種行為上的自主。它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隨心所欲地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和行動安排,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第二,與國家通過法律進行管理不同,私生活雖然也納人法律的調整范圍,但這種調整只是保護、保障,防止他人對別人私生活空間的不當干預。換句話說,法律只能為私生活空間的存在提供一個不受干預的屏障,并且這種范圍的劃定既約束其他人,也約束國家自身。在個人私生活面前,法律必須容忍與退讓。第三,對于不同的私生活空間,法律以中立原則為指導,加以平等的保護??梢?,對私生活的保護是對所有人私生活的保護,國家不能對此設限,干預人們自治的空間。
對于個人獨特性的保障而言,私域的確定至關重要。個人的獨特性源于每個人思想上的獨立和生活上的體驗,而這些,在喧囂的公眾場合并不能夠達成。個人思想的成熟首先需要有外在的客觀素材,這意味著人必須參與社會生活,感受社會發展的動態與情形。但是,客觀的材料只有通過主觀心靈的綜合乃至新的創造,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思想。相對來說,人只有在安靜甚至孤立的空間中,才可能運用自己的心智,鍛造自己的思想。在那樣一個空間里,人可以沉思、體悟、比較,從而消化外在的社會經驗,形成自己獨特的人生感悟??梢哉f,沒有獨立的不受他人控制的私人空間,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人的獨特性的存在。
為保障人的獨特性的落實,法律需要明確界定私域的范圍,允許人們在其中自主、自治,使人不至于完全地社會化,以免人成為和他人完全一樣的無差別的存在?!霸谌藗兊撵`魂中,有一條不與社會相通的小道。人們在這條小路上璃齲獨行,這是一個避開眾目睽睽的私人世界?!?[34]這個世界能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夠得以維持,是確定國家民主與否、法律寬容與否的標尺。同樣重要的是,私域的存在并不會妨礙公域的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公共領域的政治和社會活動能否得以正常、有效地運作,取決于私域環境中所陶冶出來的個人的獨特性。
(二)在法律的調整對象上,承認弱者存在的事實,為少數人提供補足能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追求平等,然而各種自然的、社會的因素會加劇本來就具有獨特性的個人在心理、生理、能力等方面的分化。停留于形式平等的法律無視這些分化,在“平等”的名義下可能導致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社會不公正結果。
根據弱者的不同成因,我們可以將弱者分為以下五類:
上述表格反映的只是社會學意義上一般弱者類型的劃分。對于真正的法律上的弱者來說,還必須同時具備幾個相關條件:(1)弱者是“自然剝奪”的結果,如天生的殘疾。國家和法律在此時將他們視為弱者,不僅是人道主義的考慮,也是一種相對公平的做法。殘疾的概率、事故的概率等如果是個定數的話,那么殘疾人、不幸者就是“占有”了我們的份額的人。因而,對于社會上其他成員而言,通過納稅、捐款為他們提供幫助,這是合乎道義的。(2)弱者已經付出了與普通人一樣的心智和體力,然而由于能力較弱、運氣不佳,最終變得在生存上無法維持。這不是要遷就人類的惰性,那些不思進取的人,本身就不能算作弱者。(3)弱者的形成源于制度性和社會性的因素,如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這與當事人是否努力毫無關聯。同樣,如果弱者本身就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和法律造成的,國家承擔相應的救助責任也就是正當的。(4)弱者的地位是短期內不可改變的,例如就業的員工和勞動者就是如此。按照學者的說法,這是一種“客觀且貫徹始終的劣勢”。其衡量標準有二:一是處于劣勢的一方不擁有與處于優勢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二是處于劣勢的一方與處于優勢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換的。[35] (5)弱者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來自我補足。如果一個人在某些方面屬于弱者,在其他方面卻是強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來補足自身的缺陷,他同樣也不屬于法律所要關注的弱者。
對于弱者的保護,從宏觀的層面上而言,是確定福利權這樣一些社會保障權,為弱者的能力進行法律上的補足。在以往,社會福利往往體現為一種國家的恩賜,在人們遇到天災人禍時,由國家扮演“扶貧濟困”的角色。然而,現代社會已逐步向風險社會過渡。所謂風險社會,說到底,就是人無法控制自己的命運?!叭丝诮y計學顯示,新的經濟自身產生了一個問題。農業工人和工業工人對他們的生活和尊嚴都喪失了控制權,每天僅能維持基本生活,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被當作冗員而遭解雇?!?[36]在這樣一種社會背景下,社會福利就不是國家的恩賜,而是人們的權利了。它意味著,國家為保障人的尊嚴,有義務為那些瀕處困境的人們提供救助。畢竟,在某種程度上說,“尊嚴”意味著體面的生存。當人們竭其所能仍然不能獲其生活所需時,國家就無法推卸自己的責任。“生活最低標準和通常的社會保險不是施舍;它是人們固有的權利,因為食物、住所和健康是行使自由的必要條件。自由本身意味著擁有多種選擇。當然,饑餓、寒冷、疾病和貧窮本身是不幸的。除此之外,它們還是自由的敵人?!?[37]至于在具體法律場景中,對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殘疾人所設定的特殊保障措施,大多是以人道主義精神,適度地減輕對這類人的能力要求。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人們必須對被忽視了的被告的具體特性予以謹慎地關注。這些特性可以劃分成身體的和精神的。在每一種情形中,對于限制行為能力都須予以一定的考慮。首先,考慮一個人的身體缺陷。對于一個盲人只能依據一個合理、謹慎的盲人的注意標準去認定其過失,而不是依明眼人的標準。其次,對于兒童的過失不能以成年人的標準去認定,而應依與其同齡的、經驗相當的兒童的標準認定?!?[38]
(三)在法律的規定內容上,根據所涉事項的不同,區分普遍化和特殊化的不同規定方式
首先,在涉及年齡、時間、數量等需要計量的場合,可由法律作出統一的規定。在許多事項上,例如資格的確認、行為的評價以及責任的擔當等方面,往往需要通過設定整齊劃一的標準,對全體社會成員提出同樣的要求。此時,就需要確定一個合理的界限,以此來決定是否賦予個人權利或要求其履行義務。諸如無行為能力者的年齡界限、訴訟時效的計算、結婚年齡的確定等等,表面上看,這些規定的確有些機械,沒有考慮到特定人的特殊情況,但是,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又是可以理解的:第一,法律上所采取的標準大多都是“自然”的標準。相對于要作出法律上的推斷、推理而言,這種規定具有客觀性和可操作性,從而避免了法律必須對每一個人的獨特性作出鑒定的困境。第二,這種規定同樣也是綜合社會經驗及大部分人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例如,18周歲作為人的成年的起點,可以說就是考慮了社會上一般人心智成長的普遍情形。第三,這種完全平等式的規定,對于法律的存在而言也是極為必要的。正如哈特所指出的那樣,“近乎平等”這個事實,“最能彰顯相互自制和妥協的體系的必要性,它是法律和道德義務的基礎”。按照平等要求,有能力的強者也必須做到克制、容忍。“這樣規定自制的社會生活,有時候會很無聊;但是較之讓近乎平等的人類不受拘束地彼此侵犯,這種社會生活顯得沒有那么惡劣、殘忍或粗魯。” [39]一句話,為了社會的和平與安寧,法律需要扮演“抑強扶弱”的角色,在一定場合強行克制人的獨特的個性。
其次,在立法上無需計量的場合,應當綜合社會常理和普遍價值來對人的獨特性作出是否可以考慮免責的決定。我們常將法律稱為“最低限度的道德”,這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無論如何追求新奇、個性都不能動搖社會得以維系所需的底線,一個人無論有多少主觀上的理由都不能用來對抗為社會一般人所公認的客觀準則。霍姆斯曾指出,“人們生活在社會中,某種正常的行為,即犧牲個人超出某一點之外的那些獨特性,對于普遍的福利而言是必要的。比如,一個人若生來就比較草率而笨拙,總是搞出一些意外,傷害他自己或鄰人,無疑,在上帝的法庭上,是會寬恕他的天生的缺陷的,但他的失足帶給他的鄰居的麻煩,并不比鄰人因為有罪的疏忽所遭受之麻煩更小。因而,鄰人會要求他自擔風險,符合他們的標準,他們所建立的法院也將會將他個人的因素考慮進去。” [40]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的獨特性又是可以考慮的。格勞秀斯認為,“當我們調整對于具有邪惡傾向的建議是抵御還是順從時,應當考慮到個人的能力,包括判斷力、處事能力、年齡、教育程度以及其他任何有關的情況”,例如,“危險就在眼前的想法會增加恐懼,而近期的、還未消減的痛苦會引起憤怒。在這兩種情況下,理性的冷靜控制都已經喪失了”。[41]這種類型的特殊境遇對人的心境和行動所產生的特殊影響是立法者必須考慮的。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的規定真正與人的獨特性結合起來。總之,法律要注重統一的標準,但法律又不是不近人情的機器。
再次,在同樣的法律標準中,立法上可以根據主體的不同,采取區別對待的方式,從而使法律的運作更適合現實社會中的不同個人。在學者看來,標準與規則的結合,可以為法律的個別化提供保障:“一條法律規則,如果與某種標準結合在一起,就具有使自己適用于每一個案件的特殊情況的手段。根據法律規則,對某人的行為方式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可以參考標準來進行衡量,那么,這個行為就能夠產生確定的法律后果?!?[42]當然,法律要保證其對社會的普遍調控,所設定的標準大多是抽象的,這固然為法律涵攝更多的事項提供了基礎,但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是標準越普遍、越抽象,就會與現實的個人及其行為離得越遠;二是標準過于模糊或不確定,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所以,在一定場合將抽象的標準類型化,可以將個人的獨特性與法律的普遍性較好地予以結合。
(四)在法律的實施方面,以衡平方式追求法律實施的個別化
普遍性固然是法律應有的追求,但是,“法律越是具有普遍性,它與具體行為相距就越遠”,原因在于“事實的細微判別是無止境的,法律不可能涵蓋所有這些細微的差別”。[43]正因如此,通過法律實施的個別化來保證個案公正的實現,確為法律運作的不二法門。薩維尼就曾指出“法律規則都是為當事人所制定的,當事人的現實利益就是法律的公正目標的實現。因而當事人的利益不應該屈從于法律規則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44]可見,法律必須有一個“個別化”的過程。它意味著在統一的規則框架之下,法律實施過程里仍然要考慮個案定的行為人以及其所呈現的特定法律事實。這里以司法審判來說明這一問題。
為什么司法中的法律適用應當個別化?這首先與立法與司法的關系相關。大致說來,立法是一個由個別到抽象的過程,它在綜合人們的共性和事態普遍性的基礎上,確立起一套抽象的規則;但對于司法而言,情形則恰好相反,是將抽象的規則適用于具體的個案之中,而“個案”則既與特定的人有關,也與特定的事有關。在適用抽象的法律規則辦理案件的時候,立足于個案定的人與特定的事,才可能使抽象的規則所包含的意義得以呈現。所以,“制定法和習慣法,可謂只是半制成品,它們只有通過司法判決及其執行才趨于結束。法律由此繼續不斷地重新創造著自己的這一過程,從一般與抽象走向個別與具體。它是一個不斷增加個別化和具體化的過程。” [45]其次,這與個案本身的特殊性有關。每一個特定的個案,都是由特定的行為人所引發的法律事件,而“法律是普遍的,應當根據法律來確定的案件是個別的”。[46]這就可能產生普遍與個別的矛盾抽象的規則可能并不完全適用于個案所表征的具體現實,個案的特殊甚至可能顛覆既存的規則。加達默爾明確指出,在法律應用的過程中,執法者必須松懈法律的嚴厲性,“這倒不是因為法律本身有缺陷,而是因為相對于法律所認為的秩序來說,人的實在必然總是不完善的,因而不允許有任何單純的法律的應用”。[47]這里所指的“不完善”,可以理解成固定的規則實際上無法完全量化大千世界中人的行為,因而必須通過對行為意義的闡釋,來疏釋法律的剛性,并使法律的相關規定能夠真正適用于不同場合下人的行為。再次,司法對法律的個別化適用,也是個案正義的必然要求。對于具體的司法活動而言,其任務就不是去確定社會的整體正義應當包含哪些內容,而是要分析在某個特定的糾紛之中正義為何受阻而沒有得完滿地實現?顯然從司法方法論的角度來說這時需要的就是將法律擬定的標準進行細化,確定在個案中“正義之要求為何,質言之,’正當‘的判決為何”。[48]一個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判決,在正義的實現上自然也應以個案所昭示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則為限。
法律適用的個別化,在司法審判的場合,就是法官要在法律的抽象規定之下,合理地考慮因人的獨特性所進行的特別行為?!胺芍贫鹊娜蝿帐紫仁且鉀Q沖突,而解決沖突的理智做法只能是,每個沖突都要依據其個案特點來解決,并且要與眾多其他可以事先預見的相同或近似的沖突聯系起來做出評判。” [49]所謂“個案的特點”,說到底也就是某一特定案件中由于人的獨特性所產生的例外情況,比如與常人不一般的理解能力,生活和工作中的特殊際遇,所面對的特殊的受害人或者所處的特殊的行為場地,等等。人們常將法官與醫生相提并論,因為兩者都擔負著治病救人的職責。
醫生從來不根據所謂“一般的疾病”來開具藥方。他們必然要對一個病人在仔細觀察、詢問的基礎上,因人而異,對癥下藥。同樣的道理,法官也只有深人到個案之中,了解是否有獨特性的因素使得案件的發生不可避免,如此才算是公正而人道的司法。德沃金指出:“政府可能為了某人或公共的利益而監禁該人,但是,這樣做的基礎只能是該人的行為,而且,必須從他的自我判斷的同一角度去判斷他的行為,即從他的意圖、動機和責任能力。人們一般認為,他們的行為是他們的選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事故、被強迫、被威脅或在病態下,則不是自己的選擇?!?[50]換句話說,對一個人能否課以法律責任,關鍵是看在某些特殊的背景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他自己的自由選擇。不區分這種不同情況,刑罰的施行就是任意的、不人道的。哈特也舉例說,一個人“在面對一個開著的錢箱時”應當具有自控力,畢竟這是別人的財產;“但在面對一個與人通奸的妻子時則不然”,正常的人在這時都會有過激的行為反應。這時,法官所要做的,是“詢問一個’有理智的正常人‘在此情況下是否會喪失(譬如因為激怒)自我控制”。[51]可見,司法的個別化更多從特定個人的角度,來判斷行為人作出該類行為的動機、目的究竟是什么,以便根據特定的案犯確定不同的法律責任。
司法過程中法律適用個別化的意義,國外學者作了很好的描述。以刑法為例:“從法律規定的刑罰到法官決定的具體的刑罰,個人化構成一種正義和衡平的方法,它賦予法官的判決行為以個體化性質。”其特殊的意義在于,通過刑法適用的個別化,一是追求“最適宜、最有效同時也是最公平的刑罰的可能”;二是“在決定刑罰階段,刑罰個人化給予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后,思考刑罰原則的機會,即便法院并未適用刑罰”。[52]通過個別化,不僅在具體的個人與抽象的規則之間進行了有機的連接,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同樣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公正要求。個別化對法律起著細化、補充并最終發展法律的作用,因而已成為一種基本的法律運作模式。正如龐德所指出:“對法律規范的衡平適用或個別化適用,已愈來愈為今日的法律所倡導。不管是對于行政還是司法,它都是管理活動的生命所在?!?[53]沒有法律適用上的個別化,就不會有針對不同的個人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裁決。
有人可能擔心,允許法官根據個案的當事人來實現法律適用上的個別化,會破壞法律規則的立法意旨,從而導致法官權力的濫用。實際上,將任何法律規則的意義“凝固化”,都是無視現實生活中不同的個人在不同的事態下所形成的案件的特殊性。在規范效力層次相同而內容相悖的情況下,對個體情境的最適用性則是規范適用的基本依據。在判例法中,具體情境的最適用性容易通過沖突事實同既往判決事實的比較得到確定。但在實施成文法的過程中,需要具體分析各規范的實際內涵以及沖突事實的本質,并參照法律規則的要求,在規范與沖突事實之間找出最佳的對應。如果放棄了對“個體情境”的探求,也就從根本上背離了司法的職責。嚴格說來,司法公正寄寓于個案公正的實現,法律的“大詞”要落實于生活中的“小我”,橋梁需由法官架起。法官應該把法律看成是解決與調整問題的指導性框架。在這個框架中,法官們應運用自己的權力,以其自身的個性和活力自由地補充與充實法律的內容。
【注釋】
[1] [匈]阿格妮絲·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譯,重慶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頁。
[2] [德]諾貝特·埃利亞斯:《個體的社會》,翟三江、陸興華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頁。
[3] [英]澤格蒙特·鮑曼:《自由》,楊光、蔣煥新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頁,第52頁。
[4] [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學人類學》,李樹琴、段素革譯,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頁。
[5] [美]殷克勒斯:《社會學是什么》,黃瑞棋譯,臺灣巨流圖書公司1985年版,第83頁。
[6] [西]雷蒙·潘尼卡、仁美丑哈里·詹姆斯·卡格斯編:《看不見的和諧》,王志成、思竹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77頁。
[7] [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夏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7頁,第153頁。
[8] 轉引自[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冊,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04頁。
[9] [美]漢娜·阿倫特:《人的境況》,王寅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頁以下。
[10] 參見[美]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頁以下。
[11] [德]G.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王樸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12] [德]卡爾·恩吉斯:《法律思維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4年版,第206頁。
[13] [德]H·科殷:《法哲學》,林榮遠譯,華夏出版社2。。2年版,第152頁。
[1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閏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頁。
[15] [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頁以下。
[16] [德]哈貝馬斯:《在事實和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137頁。
[17] [德]N·霍恩:《法律科學與法哲學導論》,羅莉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頁。
[18] 張民安:《法國侵權責任根據研究》,載吳漢東主編:《私法》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9] [美]沃倫·A·西維:《過錯:主觀抑或客觀》,林海譯,載徐愛國編譯:《哈佛法律評論·版社2005年版,第120頁。
[20] [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頁。
[21] 前引[11],拉德布魯赫書,第133頁。
[22] 前引[15],凱爾森書,第107頁。
[23] [德]漢斯·海因里?!ひ惪恕⑼旭R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496頁以下。
[24] [日]大冢仁:《刑法概說》,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頁。
[25] 前引[23],耶賽克等書,第714頁。
[26] 前引[24],大冢仁書,第102頁。
[27] [德]羅爾夫·克尼佩爾:《法律與歷史——論的形成與變遷》,朱巖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頁。
[28] 謝鴻飛:《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9] 轉引自胡雪梅:《“過錯”的死亡——中英侵權法宏觀比較研究及思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頁。
[30] 前引[27],克尼佩爾書,第72頁。
[31] [英]科斯塔斯·杜茲納:《人權的終結》,郭春發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頁。
[32]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5頁。
[33] [英]以賽亞·伯林:《自由論》,胡傳勝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頁。
[34] [美]赫舍爾:《人是誰》,魄仁蓮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頁。
[35] 參見洪艷蓉:《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
[36] [美]馬克·A.盧茲:《經濟學的人本化:溯源與發展》,孟憲昌譯,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頁以下。
[37] [美]弗里德曼:《選擇的共和國法律、權威與文化》,高鴻鈞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頁。
[38] [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頁。
[39]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頁。
[40] 前引[10],霍姆斯書,第94頁。
[41] [荷]格勞修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5年版,第300頁以下。
[42] [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頁。
[43] [法]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頁。
[44] [德]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法律沖突與法律規則的地域和時間范圍》,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頁。
[45] 前引[15],凱爾森書,第152頁。
[46] 馬克思:《關于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頁。
[47] [德]漢斯一格奧爾格·加達默爾:《真理與方法——哲學診釋學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漢鼎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頁。
[48] [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5頁。
[49] [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頁。
[50] [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信春鷹、吳玉章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51] [英]H.C.A.哈特:《懲罰與責任》,王勇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頁。
關于人事制度范文3
對稅源實行以行業為主的稅收風險差別管理和以戶為主的基礎信息標準化管理是改變不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要求、提高稅收服務科學發展效能的具體表現。今年以來,市國稅局針對存在問題,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積極探索實踐“雙層架構、團隊管理”的稅源管理方式,促進了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一、當前稅收管理員制度下存在的主要問題
稅收管理員制度自推行以來發揮了重要而又積極的作用,但在具體操作實踐中也逐漸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事多人少任務重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國稅局為例,在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下,共有稅收管理員46人,擔負著全市9941戶企業和個體戶的征管工作,人均管理216戶左右,同時,這46人還要忙于納稅評估、查找稅收風險點、稅源預測以及事務性工作。這種模式使得大多數稅收管理員疲于應付日常工作,無暇集中力量開展稅源風險管理,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源精細化管理的實現。
(二)銜接機制不夠完善。一方面稅源管理內部各職能部門間稅收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統籌協調、資源整合不夠,從而造成各部門在布置工作上較多內容重復,影響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窗口前臺與管理后臺缺乏有機銜接,納稅人“重復跑、多頭跑、多次跑”的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了服務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三)執法監督面不夠廣泛?,F行稅收管理員管戶制度下,企業的所有涉稅事項通常由某指定稅收管理員擔負,容易造成稅收管理員根據其思維定勢“各自為政”,彈性執法、人情執法。同時由于缺乏有效監管,稅收管理員權力過于集中,加大了管理員的稅收執法風險。
二、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采取的措施
市國稅局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的主要方式是根據工作特點和職能分工,在各基層分局組建了結構合理、能力互補、團結高效的納稅服務管理團隊和稅收風險管理團隊,實施“雙層架構,團隊管理”。具體有以下三項做法:
(一)完善閉環運行。市局充分發揮資源的聚合效能,將“一般納稅人認定、供票資格”等六項業務提前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進行辦稅輔導,公開辦稅程序,壓縮辦結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同時,將現有稅收征管161項業務的受理全部前移至辦稅服務廳,凡是納稅人依申請提起的各種涉稅事項,在受理時必須提供相關涉稅事項辦結時限承諾,且以辦稅服務廳為終端,實行集中受理,并進行系統分類梳理,按照受理即辦、受理轉審批、受理轉調查轉審批三種類型建立工作流。從而實現了外部業務流程征納雙方單點交互,其他業務流程全部內化,崗位、部門之間以信息流為載體,環環相扣的“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閉環運行方式,為納稅服務管理團隊與稅收風險管理團隊間的無縫隙銜接創造了前提條件。
(二)實施分類管理。撤消原來以人劃塊確定的16個責任區,實施行業分類管理,以分局稅源管理股為基本單位,重新設置7個稅收風險管理團隊;以分局辦稅服務股為基本單位,設置5個納稅服務管理團隊,搭建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的雙層架構體系。納稅服務管理團隊內設基礎信息管理崗,主要承擔基礎信息的維護與管理、ctais2.0工作流程節點的處理、基礎性巡查和調查、催報催繳等日常管理事務及資料的整理與歸檔等工作,通常由基礎管理知識扎實,工作比較細致的同志擔任,大多依ctais2.0工作流程、上級交辦而啟動本崗位工作流;稅收風險管理團隊內設稅源管理崗,以不特定納稅人為管理對象,主要承擔稅源分析、稅源監控、風險管理等工作,通常由具有一定稅源管理經驗,綜合分析能力較好的同志擔任,大多以團隊風險分析監控結果、上級稅源管理聯動布置而啟動本崗位工作流。這種管理方式促使各團隊的工作任務和事務更加明晰化,并初步形成了管事與管戶的適度分離,同時使征管力量更具效率地在不同領域進行分工協作,為推進“雙層架構、團隊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明晰崗位職責。市國稅局先后制定了多項規章制度,突出加強了各項業務制度建設。一是建立層級管理制度。明確各職能機構、管理層次、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和要求,進一步完善崗職體系,確保各負其責、高效運行。二是建立集體審議制度。對一般納稅人認定和注銷、納稅評估、財產損失報批等實行集體審議,確保嚴格把關、執行政策。三是建立審批審核制度。保留必要的審批審核,如大額臨時經營門市代開發票、免稅農產品代開普通發票等,確保防范風險、堵塞漏洞。四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圍繞稅源管理參加單位,按期進行風險目標規劃,著力加強職能整合,努力提高團隊管理效能。計統、稅政、征管各部門在做好相關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風險建議,經聯動會議稅源管理指導意見。五是健全考評制度。根據稅源管理的新要求,對現行“星級責任區”、“十佳責任區”的評比辦法、標準和指標等內容進行調整優化,研究制定了稅源管理“十佳管理團隊”考評辦法。同時,調整績效考核辦法,對差別管理按季評價,無差別管理按 月評價,使績效工具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確保獎懲激勵制度與稅源管理機制相匹配。制度健全、崗職明晰、考評到位,為改革的穩步推進提供保障。
三、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取得的成效分析
從實施情況看,“雙層架構、團隊管理”的管理模式把“管事與管戶”、“管理與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變集權管理為分權管理,變保姆式服務為依法服務,變全程管理為環節管理,有力地促進了稅源管理與稅源監控、稅收管理與廉政建設的有效結合,取得了四個方面的成效。
1、實現人性化管理,加強了隊伍建設。團隊管理和專業化管理方式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結合科學的崗責體系,根據每個干部的特長分工,優化組合人力資源配置,明確各自的權利與責任,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隊伍年齡老化、業務參差不齊帶來的種種矛盾,發揮了每個干部的特長,形成了“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的良好格局。在此基礎上,將業務骨干從繁雜的日常事務管理中解放出來,集中到稅源風險管理上,突出工作重點,形成優勢兵力,解決重大稅源風險管理難題。同時還促使窗口人員不斷增加自我約束、自我提高的緊迫感,從而不斷提高政策水平、溝通能力,更進一步地樹立國稅良好的行政形象。
2、實現專業化管理,強化了廉政建設。過去管理員大量的精力要從事基礎管理,稅源風險管理的績效難以得到穩定的保證。推進“雙層架構、團隊管理”的新機制后,新的稅源管理模式在充分挖掘每一個干部潛能的同時,有效地防范了廉政風險。以前納稅人事無巨細找管理員,現在一切找窗口,基本上切割了企業與管理員一層不變的單項聯系,改變了管理員過去“一人統管”的狀況,變成現在按涉稅事項的項目化管理,促進管理員公正執法、依法行政,有效避免和防范不廉行為的發生。
關于人事制度范文4
摘要:現代教育管理要具有時代特征,堅持與時俱進,不斷革新內容,創新方法,更新手段,保持先進性。要樹立可持續管理觀念,致力于制定、實行公平的政策,創建具有持續性的公平競爭環境,建立起適應形勢發展進行持續性調整的機制,以實現管理效能整體性提高的目標。
關鍵詞:教育 教學 管理 創新 認識
如今,教育改革面臨著極大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任何一個教育組織都十分重視教學管理,因為它與教學成績一樣,都是學校生存的命脈,創新的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也是提高學校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學校教育組織必須依靠它來贏得社會、政府、家長和學生對學校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一所質量高的學校絕不是只靠著有幾位著名教師、現代化的教學設備或者教育經費充足,而是由于學校管理的整體水平和全體教職工共同創造的結果。從中可以看出,教育教學管理的創新是刻不容緩的。
一、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1、教育管理者的創新素質
教育思想觀念的轉變是一個過程,學校教育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不斷轉變教育思想觀念,保持教育思想觀念的不斷變革和及時更新,這是學校改革與發展的“發動機”,操作這臺發動機的正是學校的管理者。因此,學校的管理者是學校教育教學制度創新的關鍵。
學校管理者支配和引導著學校各個群體的行為,他們是否具有創新素質將直接制約和影響學校的發展和走向。如果一所學校沒有一位富于創新的校長,做事情前怕狼,后怕虎,保守求穩,那學校也只能永遠望它校之“項背”了。學校管理者必須敢于否定學校舊有的、束縛人性張揚的條條框框,大膽進行教學管理制度創新,這是教育事業發展對學校管理者提出的理性要求,也是取得成功的要素之一。
2、學校內部的創新氛圍
目前學校要在比較理想的水平上開展創新教育,還存在著諸多制約因素,尤為重要的一點就是教師隊伍的總體素質特別是教育觀念和教育方法尚不能適應創新教育的要求。也就是說學校內部的創新氛圍還不夠濃烈。教育創新是一種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創造性教育活動,它不是教育管理者獨自單方面的行為,而是必須由全體教職工積極參與的一種整體性、目的。它依賴于全體教職工的真誠投入,依賴于不同教師的教育思想和意見的交流與撞擊。我們必須努力營造一個平等、民主、開放和寬容的創新氛圍,創造一種以創新為內涵的校園人文環境,給教師以自由想象的時間和空間,給教師以交流與合作的機會,在教師的相互溝通、相互刺激、相互誘導中,提高工作樂趣,激發創新潛能。
二、創新教學管理制度必須遵循兩個原則
1.以人為本
現在多指是指經營者或管理者的一種領導方式或理念。學校管理正是如此,要在不斷創新的過程中,注重個體的差異發展、注重群體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有活力、善創新的教師隊伍是教改向縱深發展的前提,也是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任何一項創新活動都離不開人的參與。
2.民主管理
改革和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沒有民主的管理,就沒有民主的教育;沒有制定政策時的民主,就沒有執行政策時的嚴格。一所學校,如果只有少數領導干部的積極性,而沒有全體教職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那么這所學校的一切工作都將難以開展。有關研究資料表明,教師群體對于民主、平等、尊重的情感需要,對于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較其他社會群體有更強烈的追求。因此,在新的教學管理制度建設過程中,教育管理者應充分發揚民主,實施合作式、民主式管理,為教師創造一種寬松和諧的環境,從而滿足教師群體的心理需求,使每一名教師都成為自覺的創新主體,形成自我激勵、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局面,逐步達到人與學校、人與教育、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
三、確立整合思想,創新教育教學管理機制
科學管理水平和管理機制直接決定著一所學校的發展水平,科學合理而富有特色的管理制度則會極大地強化激勵的有效性。新的教學管理機制必須致力于有效調動教與學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創造性,突出學生的主體作用和教師的主導作用,突出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要求。其基本特點是:管理體系由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管理組織從單一控制型轉變成綜合支持型,管理模式由剛性向彈性轉變,管理方式由過程型向目標型轉變,管理方法由行政化、控制為主向民主化、引導為主轉變,管理手段由單一化向多樣化、網絡化轉變。
1.完善教育教學管理系統,形成有效組織保障
完善教育教學管理系統是確保學校開展正常工作的根本任務。上海有一所小學,2000年歸并了6所村校,成為一所擁有近1700名學生,130多名教師的大型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無疑使原先“垂直式”的管理方式增大了管理的難度,影響了管理效率。在此情況下,校長結合學校實際,確立整合思想改革了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取消了副校長、教導主任等層級,改為條線負責制。把學校常規工作按學科及學校管理的需要,分成若干個條線,每個條線設一個負責人,管理該條線的人和事,并全權負責該條線工作的實施。條線負責人上對校長書記負責,下對教職員工和學生負責,與此同時,接受校長書記和師生員工的監督和評價。從而形成了校長書記——各條線負責人——教職員工的三級管理網絡,學校內部管理由垂直管理變為扁平式管理,確保了學校常規管理能落實到處,構建結構完整、環環相扣、體現整體優化的教學管理工作系統。
2.創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形成彈性管理模式
教學管理制度是一種穩定、規范的特有教育資源,為人才培養提供了一種質量保證的組合模式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教育教學管理的目標之一就是從傳統的管理制度向現代化的、先進的、科學的管理制度轉變,實現制度創新,真正實現由管理者本位向學生本位轉變。因此,必須建立嚴格而又靈活的教學管理制度,給學生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充分調動學生參與教學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教師對學生的主導作用。我們適應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的要求,對現有教學管理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修訂和完善,積極改革過分強調統一要求的管理模式,突出多樣性特點,變硬性管理為彈性管理。近年來,中小學推行的二期課改,以學生為主體,因材施教,多元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個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課題。我們廣大的教育工作者應該以強烈的憂患意識和時不我待的緊迫感與危機感,及時把握創新的機遇,不斷加快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的步伐,使學校能夠不斷發展優質教育資源,使我國的教育事業取得更好的成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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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任職教育;實驗室;規范管理;制度建設
實驗室教學是任職教育院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占比重大,與理論教學有著同等重要的地位,對于訓練學員的任職技能,培養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具有著重要作用。畢業學員的實踐工作能力以及專業素質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實驗實作教學的質量。
實驗室建設水平是衡量專業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標志,同時其建設與管理工作內容復雜,任務繁重,如何做好這項工作有許多值得注意研究與探討的問題。尤其在培養“單一型”人才向“復合型”人才轉變,由培養“知識型”人才向“素質型”人才的任職教育轉型階段,處在素質教育前沿的任職教育院校實驗室也必然要適應這一要求。本文就如何搞好新形勢下任職教育院校實驗室建設談幾點思考。
1.進一步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
1.1嚴格登記制度
實驗室是對學員開展實作技能訓練的場所,所有的儀器設備都有其自身的操作使用規范,為保證實驗實作的正常進行,無論是實驗室工作人員還是任課教員,均應嚴格遵守實驗室工作登記制度,準確記錄實驗實作時間、內容、機器設備的使用情況及其狀態。防止走過場,事后登記或干脆不登記的現象,這對推動實驗實作秩序是必要的;同時,作為實驗室人員還應嚴格貫徹物品、資料借用登記制度,使儀器設備、隨機技術文件的管理有序,不出現糊涂帳。
1.2保證實驗課的開出量
實驗實作課的開展要進行必要的細化,量化。每個項目應如何開展、實作內容是什么,要達到什么目的要求,都應有明確的概念,以便有的放矢,更好地開展實作。保證實驗實作課的開出率,達到課程的實作要求,可以提高教學效果。同時,還可以通過總結提高,不斷完善實作內容體系,提高教學質量。
1.3加強對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
儀器設備是實驗教學中的核心內容,教學都是以特定的儀器設備為主要內容開展的。因此,保證儀器設備良好的工作狀態,是保證實作正常進行的前提,這就需要實驗室人員平時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管理和維護,隨時掌握儀器設備的工作狀態,嚴格執行周、月通電制度,及時做好記錄,有問題及時維修排除或上報。
1.4完善健全實驗實作教材、大綱
實驗教材與大綱是實驗教學的依據與綱領,產生好的實作效果,必須有相應的實作指導書與實作大綱作為依據,這樣才能使實作教員目的明確,學員心中有數,更加突出實作的針對性。
1.5實施崗位工作量評定制度,提高實驗室人員工作積極性
實驗室工作涉及范圍廣,內容繁雜。既有教學、科研,又有儀器設備維修保養與實驗室建設管理,且不同實驗室工作量大小也會有所不同。實驗室工作人員長期致力于教學改革,人才培養,自修自制等方面工作,但他們的工作往往得不到重視,更沒有得到政策上的鼓勵,嚴重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的實驗室工作量評定制度,系統量化出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并在政策上給予適當的傾斜,這樣可以調動實驗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便于實驗室工作的順利開展。
1.6建立實驗室分工負責制
實驗室儀器設備眾多,且功能不一,涉及到的往往不止是一個專業,如果協調不好,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建立分工負責制,使每名實驗室工作人員分工負責不同的實驗項目或實驗儀器設備,有利于人員的合理配置,增加實驗室運作的有序性。也可以使實驗室人員集中精力管理好自己的項目分工,更好地開展工作。
1.7開展實驗室評估,促進實驗室正規化建設
實驗室的建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任職院校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水平。為了適應當前優化環境、充實內涵、提高質量,講求效益的要求和促進實驗室工作,采用較為科學的方法,建立實驗室評估體系,客觀地評估實驗室的工作量是很有必要的,這樣既可以為加強宏觀調控提供可靠的依據,又可以使各實驗室通過評估實現自我完善,自我解剖,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克服薄弱環節,從而加速實驗室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實驗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能力。評估各條目的擬定,應該講求實效,堅持客觀性和可比性,適宜量化,便于進行,但不能給實驗室人員增加額外的工作負擔,避免浮夸和單純追求名次的現象發生。
1.8推進實驗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辦公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為了對實驗室的工作進行系統的規劃管理,使用計算機對實驗室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已經成為實驗室建設的必然趨勢。合理的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極大提高實驗室管理效率,帶來方便快捷地信息存儲、處理機制,必然會極大提高實驗室的正規化建設。如果采用網絡運行方式,還可以實現實驗室與實驗室、不同院校的實驗室之間的信息互通,互相借鑒,達到共同提高,互通有無的目的。
總之,實驗室管理制度,是實驗室建設的框架,是基礎,是實驗室正常運作、順利開展實驗教學的前提。必須對實驗室的運作機制引起相當重視,建立規范、合理、嚴格的管理機制,才能更好地發揮實驗室在實踐教學中的重要作用,達到教書育人的目的。
2.大力提高實驗室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
生產力諸要素中,人是第一性的,任何高、精、尖的儀器設備離開了人都不能發揮其獨特的優越性,而人一旦真正掌握了它們,就能增添無限的生機和發揮極大的效益。因此,實驗室建設也應該將人員素質的培訓和鍛煉作為重要任務來抓。實驗室人員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實驗教學質量的高低。
2.1建立實驗室人員導師負責制
為培養鍛煉年青教員的工作與實踐能力,院校實驗室多充實有數量較多的青年教員擔任實驗員工作。這種情況下,應選派有學術指導能力、有豐富實驗教學經驗和關心實驗人員成長的中老年教員擔任年青實驗人員的指導老師,負責對實驗室人員的政治思想、專業知識、實驗技能、實驗室管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養。特別是對大型精密儀器和設備比較集中的實驗室,更應該配備責任性強、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員擔任實驗室主任,執行室主任負責制,以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建立實驗室人員導師制,既有利于對實驗人員的管理,使人才結構趨向合理,也有利于年青教員工作實踐能力的培養。
2.2鼓勵實驗室人員進修、深造
實驗室實驗教學的目的,是為了訓練學員的任職實踐技能,滿足學員工作后的任職需要。而實驗課程教學好壞高低,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教學效果。任職教育院校應該積極為實驗室人員創造機會,鼓勵他們進修、深造,開闊視野,到其它院校交流合作,把握市場人才培養需求,以全面提高實驗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更好地為實驗室建設服務,更好地教書育人。
3.充分發揮現有設備潛力,構建網絡教學環境
實驗室建設受到人力、財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約,必然出現一定時期內先進設備與尚可使用的老舊設備同時并存的現狀。充分發揮現有設備效能的同時,除了逐步更新先進設備,更應著力開發無實作設備情況下的教學方式――網上虛擬實驗室。
3.1對老舊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使其“一機多用”
實驗室建設,應該立足于實際,既要逐步購置新設備,提高實驗室的現代化水平,又要對老舊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發揮潛力,達到“一機多用”的效果,以滿足教學需要,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例如某新型設備未配備,但是某老型號的設備與其顯示內容與功能分區基本相同,這樣我們可以因地制宜地使用老型號設備進行教學,克服無實裝的難題。這樣的舉措也可以給學員建立深刻印象,提高實作教學效果。所以,結合新課程體系的要求,充分調動廣大實驗人員的積極性,想辦法動腦筋使老設備延長使用壽命,提高技術性能,是解決新型設備到位困難的難題。另外還可以將一些老設備用在如鍛煉學員的基本操作能力,進行故障排除和維修拆裝實作的基本技能實驗上,深層次挖掘老設備的潛力。
3.2開展網絡教學,著力建設網絡虛擬實驗室
隨著設備制造技術的不斷更新和發展,院校實驗設備滯后任職崗位需求的問題將會長期存在。同時從院校教學訓練的實際需求看,即使有相應實驗設備,一個專業有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在一臺或幾臺設備上進行教學訓練,不但教學效益低,且教學裝備的使用壽命也不可能滿足學員人數多和反復實作的訓練要求。為此,建設采用先進的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虛擬仿真技術等現代化教育技術的基于網絡的虛擬實驗室是任職院校教育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利用虛擬實驗室,可以實現某學科或某課程所有實驗教學功能,運用計算機軟件模擬和仿真具體的實驗環境、實驗對象和實驗過程,改善教育訓練中缺乏實作設備所帶來的弊端。
4.結語
實驗室建設在任職院校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搞好實驗室建設是提高教學質量的保證,是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必不可少的條件。加強實驗室建設,是開展科學研究的物質基礎,是深化實驗教學改革的關鍵。規范管理制度,強化任職教育院校實驗室建設,培養出更多合格頂用人才,是擺在我們面前十分迫切的任務。
參考文獻:
[1] 韓兆福,葛銀茂,吳衛玲,等.崗位任職教育實驗教學的探索[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07,26(12):115-118.
[2] 齊永欽.創新教育與高校實驗教學改革[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02,21(3):9-13.
關于人事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現居位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育齡人口。
第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條流動人口及有關人員和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購,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
第二章管理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納入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圍,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備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衛生、民政、勞動、建設、交通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眾團體必須按照分工備負其責,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條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分別由下列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一)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臨時雇請的人員.由雇請單位管理;
(二)個體工商廣及且雇請的人員、私營企業經營者由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由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管理。
第九條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外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對外出三個月以上的.按規定開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按規定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呈報實行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本市暫住、從業,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流動人門婚育證明,經管理單位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辦理在本市暫住、從業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班當分別與流動人口和接收流動人口暫位的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述約責任。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駐地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呈報本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檔案。
第三章生育與節育
第十三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放的《生育證》和有關證明的,經審核登記后可安排生育。
第十四條對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管理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醫療、保健單位,應當提供必需的醫療衛生保健和其他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未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應當采取可靠的節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單位的計劃生育指導和孕情檢查。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應當按計劃外懷孕處理。對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同流動人口管理單位駐地的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未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者接收分娩。
個體行醫者不得進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計劃生育部門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及據實舉報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對流動人口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辦理證照、安排攤位,及其獨生子女人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中計劃外懷孕者,經教育拒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的,逾期每推遲一天處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罰款;系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系其他流動人口的,由從業、暫住的管理單位、房主或者雇主負責做好工作,直至采取補救措施。
對計劃外生育的,按《*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注銷其暫住戶口;系從業人員的,予以辭退;系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的,暫扣營業執照。
對計劃外生育者的處理結果,要及時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出現計劃外學育,對有關單位及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從業的,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罰款額為該單位當年經費或者稅后留利的千分之五。其中。罰款額五百元以下的按五百元處罰;千萬元以上的按一萬元處罰。
(二)被雇請人員中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對雇主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分別追究其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對隱匿不報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房主,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房主同時是雇主的,可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罰款。
第二十二條我市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服從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計劃外懷孕者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出現計劃外生育者,由現居住地依法處罰,現居住地未處罰的,由戶口所在地依據《*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不按計劃外懷孕處理,確屬醫療單位責任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對責任者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醫務人員私自接收無《生育證》的孕婦分娩的;每例處理三千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個體行醫者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法出具婚育證明、摘取宮內節育器、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出具虛假診斷證書、節育手術證明,假做節育手術,濫發生育指標者,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前款行為而導致計劃外生育的,對責任者給予與生育者同等金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及威脅侮辱、毆打、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并依法接受監督士對、營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設的處罰,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對流動人口及其管理單位的罰款,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
(二)對醫療衛生單位的處罰,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懇經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由縣(市)、區計劃生意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需暫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注銷暫住戶口、辭退從業人員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有關部門決定執行;
(四)對其他有關人員的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礙,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分,由材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