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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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調解方案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1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2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密結合當前維護全區社會穩定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推廣“馬有信調解工作法”,扎實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全力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積案,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造生態美、產業優、百姓富的和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點化解什么矛盾、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什么人社會危險性大就特別關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在初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調解不當引發矛盾激化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全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和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原則,因案施策,靶向調處,實現對各類矛盾隱患的動態掌握、有效預警、及時化解,切實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

(一)圍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充分利用建設鎮(街)、村(社區)矛調中心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培訓力度。要健全矛盾糾紛調處運行、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全面落實訴調、訪調、援調聯動機制,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充分發揮鎮(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作用,引導糾紛當事人有效運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實現人民調解在線咨詢、查詢、引導、受理,引導群眾通過互聯網獲得法律幫助。

(二)圍繞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按照網格排查不漏一處、復工排查不漏一企、“線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則,動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廠企業、集貿市場等糾紛易發場所,及時發現化解群眾關切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突出重點敏感節點和時段以及衛生健康、勞動關系、交通運輸、房地產、教育就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特別是針對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合同履行、勞動爭議、工資拖欠、醫療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返工、返崗、返學”過程中的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管理、物業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處化解和援企穩崗相關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三)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開展攻堅行動。涉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總體戰、攻堅戰、殲滅戰,深入建檔立卡貧困村和已脫帽貧困村,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工作要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貧困堡壘,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相關司法所務于10月底前使貧困村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四)圍繞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近年來,全區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進一步做好涉及彩禮糾紛、老年人贍養、婦女權益保護、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農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處理、采光遮擋等相鄰權糾紛的排查調處。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糾紛信息,做好易突發婚姻家庭糾紛和素有積怨鄰里糾紛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時主動上門開展化解工作。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堅決防止此類糾紛演變為惡性事件或事態擴大化。

(五)圍繞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堅持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機銜接起來,進一步加大黑惡勢力線索摸排力度,指導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易于滋生的地區、行業和領域,對已經調解的矛盾糾紛梳理“回頭看”,對新發的矛盾糾紛,從排查、調處、協議履行等各個環節,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插手矛盾糾紛調解(特別是經濟糾紛和醫患糾紛),持續深挖細查涉黑涉惡線索。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嚴格按程序落實核查、建檔、移交報告等工作,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3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4

1、參加江蘇中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變更為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過程,配合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盡責調查,適時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2、參與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兩個組件公司并購,審查并購文件。

3、參與股份公司營銷政策的制定,審查制度合法性;評估、修訂變壓器銷售合同文本,審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協議》等合同文本。

4、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合作協議審查、修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5、參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對通化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前期考察、調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6、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中電電氣有限公司的工作,對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進行草擬、審查,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事務。

(二)、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重大法律風險提交評估報告,供管理層參考。

1、1月向相關部門提交《企業勞動管理法律指引》,對企業常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與指導。

2、2月向集團領導提交《關于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律意見書》。

3、6月向集團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評估報告》,對因公司不規范行為引發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剖析,總結原因、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檢查異地子公司法律工作開展情況。

1、為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福建建德三師水泥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擬定和解方案。

2、調查、處理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大唐漳州風電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出了可行的處理方案、建議。

3、協助企管部處理臨時用工陶紀明的工傷補償事宜,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

4、對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草擬書面函件與客戶協商;對客戶違約,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合同,指導銷售員從客戶處取得違約證據,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遲交貨,指導銷售員取得對方書面認可手續。全年共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各類法務服務60余次。

通過上述工作,化解糾紛,弱化矛盾,避免了訴訟案件的發生,維護了公司形象。

(四)、檢查、監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1、監督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務工作開展:保持與外聘駐公司律師的密切聯系,定期檢查工作日志,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2、 要求江西法務對全部涉外采購合同進行梳理,對未履行完畢的每份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給予說明并給出法律意見。

3、 監督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對因付款延遲導致大量供應商不滿引起的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調,提供解決方案;對于供氣公司要求漲價引起的重大糾紛,適時指導、草擬函件,提出法律建議等。

4、與其它部門合作,參與公司項目的決算工作。

(五)、積極維護和拓展外部司法關系,為解決集團法律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環境。維護與揚中公檢法機關、仲裁機構的關系;拓展與省高院、鎮江中院、江寧法院、江寧公安的聯系溝通,與兩地司法機關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

二、基礎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一)、清收應收賬款,維護資金安全。

1、工作業績:

⑴ 超期貨款:全年共處理超期貨款4253.6萬元,其中2011年遺留2088.8余萬元,2011年新移交2164.4萬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籠超期貨款2370萬元,清戶169戶。

⑵ 離職銷售員欠款清理:經過一年時間的訴訟,第一批訴訟的25件離職銷售員欠款案件一審已全部結案,回籠欠款15萬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貨款方面加強訴訟力度。為加快超期貨款清收速度,重點通過訴訟方式清收。積極協調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共訴訟案件29起,結案23起,結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凍結金額73萬余元。全年通過訴訟而回籠貨款621萬元。

⑵ 堅持出差,深入每個客戶實地了解貨款逾期支付情況,對客戶提出質量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回籠貨款。

(二)、嚴格執行合同評審制度,評審全集團對外經濟合同。

1、審查、草擬重大合同:參與談判、審查與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與人民電器廠、華達物資公司、正泰公司的戰略合作協議,與德國海德里希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見;起草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與上海地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許可、技術合作開發協議等重要合同。

2、嚴格按責任狀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評審工作:今年面對人員減少、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法務部發揚團隊精神,精誠團結,加強合作,克服困難,保障合同評審日常工作按時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評審變壓器銷售合同2800余份,重點審查客戶資信,識別安裝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戶,預防法律風險。

⑵ 對非標產品庫存,逐份審查合同,向運營計劃中心核實履行情況,分析法律風險,對每臺產品給出處理意見。

⑶ 對在評審中發現的未簽訂合同先發貨、預付款(全款)未到先發貨引起的法律風險予以匯報,指出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3、評審集團及股份公司采購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對此類合同,重點審查合同是否與招標結論一致;對采購特殊產品如危險品、勞保用品等國家規定必須取得特殊生產許可的,嚴把資質關,審查供應商相關證照;對生產、質檢用設備要求留質保金;根據運輸公司人員協助卸貨受傷事故,提示完善采購合同文本,預防將來再發生卸貨人身損害風險。

4、評審光伏產業子公司各類別合同合計698份(國內銷售220份,國內采購478份),著重審查對方單位資信,對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見。

5、根據新公司的建設及集團各子公司發展情況,適時制定、修訂標準合同范本。

⑴ 根據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進度,及時制定銷售合同文本。

⑵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經驗,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規范商標與工商登記管理事務,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1、為建立商標管理體系,在集團內實施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定《集團商標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

2、打擊商標侵權和對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江蘇寶亨新電氣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國際中電集團、中電變壓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與我集團近似商標,利用字號相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集團已對以上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當競爭訴訟一審勝訴,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對方賠償30萬元(對方提起上訴,二審中);其余兩案仍在審理中。

3、為策應變壓器、組件兩大產品的海外銷售,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按注冊方案推進海外商標注冊,上半年共取得國內外17件商標權證。

4、及時辦理工商年檢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務,確保集團及子公司各項工商登記合法、有效:辦理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辦理中電電氣(鎮江)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辦理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購而引起的工商變更、外資注銷等各項事務;辦理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辦理集團、各子公司各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開展法律培訓與宣傳,努力提高集團管理層和員工的法律素質。

1、按年度培訓計劃,本年度共對新上崗的營銷員進行合同法培訓4次,培訓人次120人,課時16課時。

2、為了提高集團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安排外聘顧問楊惠弟進行勞動法相關知識培訓2次,重點講解了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用,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識和實踐要求。

3、針對近年職務犯罪多發,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為教育銷售員,提高法律意識,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在半年度營銷會議上對全體與會銷售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培訓。

4、在《中電人》法律專欄發稿,進行法律教育宣傳。共刊載《安全案例宣傳之資信調查》等 篇法律宣傳教育文章,為員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問題給予法律指導與宣傳教育。

三、運用專業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維護集團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發揮法律智慧,避免集團卷入重大訴訟,減少案件索賠額,維護集團形象。本年度通過妥善辦理訴外、外訴經濟案件共為集團挽回損失60萬元;減少索賠839余萬元。

1、訴外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⑴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高郵海光照明器材廠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陽能草坪燈燈具和太陽能路燈燈桿質量與客戶天津鎮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導致天津鎮洋對我公司提起質量糾紛訴訟,在妥善處理天津鎮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鎮洋公司貨款20萬元;對高郵海光申請仲裁,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聯系到行業協會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爭取到勝訴機會;4月雙方達成調解:高郵海光退還貨款、支付賠償共計40萬元,自行拉回有質量問題的燈具。該事件引發的兩個案件通過努力共為公司挽回損失60萬元。

⑵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返還仲裁案。1月份對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協議返還貨款130多萬元,在仲裁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到期債權,及時向玄武區法院申請保全,6月該案也達成調解:對方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共計15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申請執行。

2、外訴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今年外訴經濟糾紛案件發生較多,全年共處理5起案件,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自2011年以來金融危機造成外部市場環境惡化,同時因公司各層面員工缺乏風險意識,尤其是業務經辦人缺乏足夠的工作責任心,未盡謹慎義務,使本可避免的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了重大訴訟。法務部積極應對,精心準備,力爭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⑴ 蕪湖天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對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609594元,經協調達成調解,僅支付本金和訴訟費,對方放棄利息4萬元。該案暴露公司管理上兩個問題:一是在建基建項目未依法報建,設計方案修改未及時報批,造成工程無法竣工驗收;二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不盡責,人員交接后互相推諉。

⑵ 安徽眾安實業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承擔質量賠償的連帶責任,支付500萬元。該案發生后,及時調查取證,向公安報案,因調查及時、手段得當,使對方在11月份撤訴,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場高額索賠糾紛。該案發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報價、標示制作、領用等方面缺乏登記管理措施,無人進行跟蹤,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達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無謂的訟爭。

⑶ 上海永續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67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對半導體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方敗訴。該案的勝訴體現出使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意義,合同條款的完備使公司取得訴訟先機。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900余萬元,并對公司銀行帳戶進行了凍結,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該案發生是因經辦人對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重大環節無法律意識和常識,對已解除的合同無書面手續,導致引起重大訴訟,經兩次開庭,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⑸ 洛陽市坤義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反映合同經辦人缺乏基本的商業交易業務技能,對收貨、驗貨、退貨、發貨等重要環節的處理不規范,存在重大風險漏洞。案件經兩次開庭后與對方達成調解,為公司減損二百余萬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今年共發生勞動爭議案件7起,數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請求277859.4元,給付金額58348.1元,減少索賠219511.3元。具體情況如下: 四、嚴厲打擊職務犯罪,追究犯罪人責任,挽回公司損失120萬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財產案件:該案已結案,石志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其在樂山的房產等分別進行變賣和出租,挽回損失30余萬元;

2、宋如峰挪用資金案:被挪用的90萬元已追回。

3、魏燦龍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對其已網上追捕;祝建飛、嚴明武挪用案作為共同犯罪已經立案,并已經網上追逃。

5、陳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額較小,直接江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已經判決確認應給付款挪用金額8280元,因對方地址無法查實,公告判決,目前正在申請執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對子公司的監控還不到位,除合同評審監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監督力度較弱,風險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當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與責任狀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創新不夠,按老思想老套路進行工作多,對清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少,創新少,辦法少。第二,與內部、外部的協調不到位,對質量問題的解決拖拉等,司法機關部配合出差辦案等都對貨款回籠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未及時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招標的合同無管轄權,移交的無管轄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清欠帶來難度。

3、離職銷售員欠款清欠工作進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解決路徑

在農村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合同問題不斷增加,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同時也影響一些農戶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積極的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問題,盡量的滿足農戶的權益,制定多樣化的糾紛處理方案,讓土地糾紛問題得到合理解決。

一、糾紛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價值問題[1]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體系下,國家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落實了很多相關的扶持政策,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特別是在農業稅收方面,國家特別有針對性的取消了一些關鍵的農業稅收,提高了農民的農業生產積極性,保證了土地的價值,將荒廢的土地回收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就是在進行土地承包之前要及時的簽訂承包合同,避免后期的糾紛。

(二)婦女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在對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問題進行解決時,經常會出現一些婦女合法權益難以保證的問題。及時在現代社會中普遍的提倡男女權利平等,但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婦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婦女在成家以后就離開了以前居住的地方,村里就會強制的土地收回;還有的婦女失去了丈夫或者外出打工,土地也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回,忽視土地合同的存在,將土地重新分配給更多的人。所以就對婦女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證,出現糾紛問題。

(三)承包合同不夠完善當前隨著發展重點從城市向農村轉移,農村地區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甚至有的農村地區發展超過了城市。但是也有一部分農村地區的發展因為地理位置的問題而發展緩慢。國家在政策的傾斜上力度不夠,而且相關的宣傳力度不大,發展經驗欠缺,現有的村干部也不作為[4]。再加上本身一些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缺乏,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時候也看不懂其中的端倪,有的干部還會進行暗箱操作,沒有征求農民的意見就將土地承包出去,自己私下收取承包費用。還有的時候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承包合同不夠完善,有些條款都較為簡單,需要重要的問題合同中都沒有提及,間接的造成后續發展過程中土地承包問題的出現。比如,有的農民私自承包了一些不利于種植和使用的土地,但是其承包小組的成員卻提出反對意見,覺得這種土地沒有收益但在后期的種植過程中產生收益其又想一起分紅,這就出現了一些糾紛。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的發展中,之所以出現土地糾紛問題大部分是因為一些經濟利益的影響。在土地糾紛比重中,關于經濟方面的糾紛可以占到所有土地糾紛的一半以上,而且產生糾紛的原因也相對較為復雜,這些原因和農村地區的舊房改造也有著一定的聯系??傮w而言,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結構相對較為單一,有時因為過于追求發展的速度而忽視發展質量,就會很大程度的造成土地糾紛。另外,有的農村在發展過程中,有著較多的發展形式,關于土地的交易會直接影響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農村地區的村民文化水平都比較低,對于合同更是不甚了解,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及其容易中了開發者的圈套,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出現土地經營方面的問題,進而出現一系列的經濟糾紛。這種糾紛在農村地區往往都會有廣泛的影響,會農村地區的發展不利,因此這種糾紛問題更需要妥善進行解決。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路徑

(一)促進合同訴訟機制的完善[3]我國當前關于合同方面的訴訟機制整體還不夠健全,許多地區對于合同的建立還不夠重視,即使出現了一些合同問題也不會及時的進行有效解決,以至于后期農民出現了土地合同糾紛也無法進行解決,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上訪進行解決,這種方式不僅辦事效率低下,辦事效果不佳,需要走的程序繁多,而且問題被解決的概率較低,沒有什么實效的作用。所以,相關部門要及時對合同訴訟利用機制進行完善,將各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都落實到位,進而保證在后期出現合同糾紛問題時,第一時間就可以得到處理,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問題可以妥善得到解決,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在合同問題中,還要充分的對當地的地理環境進行考慮,結合問題發生的實際對問題進行解決,保證各種管理體系可以獨立運行,避免內部問題的發生,促進訴訟問題的解決。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機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問題解決中,要積極的完善各種糾紛調解體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要建立專業的糾紛調解委員會,讓其專門的對土地問題進調解,最大限度的保證農民的權益。同時從事土地承包問題的調解成員,還要加強對專業知識的學習,還要對土地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處理問題時按照科學的糾紛處理方式進行糾紛調解,促進問題的合理解決。另外,調解委員會還要重視對調解人員責任的落實,讓其各司其職,完成自己的職責,承擔相關的責任。在農村地區關于土地問題的糾紛也不是經常都有的,所以問題的處理有較大的余地,因此在對調解員進行選擇時,可以選擇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員,因為他們對法律較為了解,在處理土地經營糾紛時,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處理機糾紛時可以直接處理,完成調解以后還可以直接回到自己的崗位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不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農村也可以聘請一些專業的土地承包合同分析人員定點為村子服務,一旦有合同問題就可以委托專業人員審核合同,這樣既可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預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發生,進而提升農村的糾紛解決效率。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司法訴訟聯系在農村的土地仲裁過程中,農民一直處于一種別動的地位,難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多仲裁結果都難以落實。這樣的仲裁方式極大的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針對這種情況,許多側仲裁機構也是無能為力,他們只擁有一些調查權利,這對辦事效率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2]。同時法院針對仲裁問題的解決也可以適當的擴大審查,一些符合程序的行為可以嚴格執行,及時是一件很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輕心,要將仲裁的資源充分的利用起來,加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司法訴訟的聯系。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6

一、更新司法觀念,增強大局意識

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全局司法觀。自覺擺正被動司法與主動服務的關系,堅持有為才有位,部署工作、處理問題、審理案件置于全市大局來思考和定位。針對個別法官辦案重視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的狀況,教育法官深刻認識重慶大城鄉、大農村的特殊市情、社情和民情,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思想,強化“為民司法、為民服務”意識,以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來支持和促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

牢固樹立支持大開放大發展的創新司法觀。深刻認識當前社會矛盾的復雜性和成文法的相對滯后性,吃透城鄉統籌政策,創新司法觀念,支持、鼓勵行政機關在農村土地流轉、金融創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司法審判工作應在堅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立法原意作為評判改革試驗中出現的新類型糾紛的依據,支持、鼓勵和維護城鄉統籌過程出現的新生事物,寬容城鄉統籌的失誤,確保一切有利于發展生產力、保障民生的舉措得到司法的支持。牢固樹立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的和諧司法觀。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需要運用和諧司法的智慧,妥善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爭議。針對個案的多元價值沖突,克服單純講政治不顧法律規定,重視于法有據忽視化解矛盾的片面做法,盡可能權衡利弊,體現特定利益優先保護和保護弱者的原則,并通過價值位階、個案平衡、比例原則等方法來體現實質正義,做到案結事了,勝敗皆明。

二、運用司法手段,服務城鄉統籌

全力履行“第一責任”,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穩定是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堅持“親民、愛民、為民”主題,落實維護穩定這個首要的政治責任。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發揮打、防、建、教、管等多重作用,扎實推進“平安重慶”建設。依法嚴懲爆炸、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犯罪,嚴厲打擊大投資、大建設中貪污賄賂、侵吞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正確區分改革失誤與借改革之機謀取私利的本質區別,旗幟鮮明地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護改革者,確保城鄉統籌改革先行先試的試錯機制得到落實。延伸案外服務功能,加強判前釋法、判后答疑、司法建議、法治宣傳等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對涉及群體利益案件要適用調解。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與配合,努力促進“官”“民”關系和諧。

認真落實市委《關于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和勞動仲裁、司法審判、處理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全面落實“第一要務”,建設內陸開放高地。發展是執政興國的根本目的。把平等保護觀念貫穿于案件處理的全過程,無論國有民營、內資外資、本地外地、單位個人,實行平等和對等保護,構建開放安全的投資環境。針對轄區金融機構總部多的實際,開展金融審執專項調研,穩妥化解涉及金融糾紛案件,把握應對金融危機的主動權,妥善處置可能大量增加的企業借款、招商引資、產品購銷、勞動用工糾紛。對瀕臨破產、倒閉且無回生希望的企業,納入規范的清算、破產程序,努力避免企業職工、債權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處置好企業改制案件,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控股延伸產業鏈,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針對轄區涉外糾紛和知識產權案件多的特點,加強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發揮刑事、民事、行政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優勢,依法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積極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促進知識產權成果的合理流通和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積極創建保護知識產權模范城市。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積極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解決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的法律問題,指導和做好主城危舊房改造中對重點個案進行的司法強拆。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適時開展清理執行積案專項行動,加大執行力度,堅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積極受理和依法審判各類行政不作為案件,依法促使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堅持用開放的方法服務內陸開放高地建設,通過“裁判案件—價值判斷—行為指引—樹立規則”路徑,發揮司法審判保護開放成果、規范開放秩序的特殊功能。服務城鄉統籌改革,保障“五大重慶”建設。改革是發展的根本動力。堅持“有所作為、有所慎為、有所不為”的要求,慎重處理因統籌城鄉和農村改革引發的各類糾紛,重點調研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適用問題。加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益司法保護,及時指導和審理教育培訓、醫療服務、養老保險、扶養贍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案件,妥善解決民生問題,當好“平安重慶、宜居重慶、暢通重慶、森林重慶、健康重慶”的保障者。謹慎受理集體土地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等案件,公正審理土地確權登記糾紛,充分保障土地經營者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正確應對民工“返留潮”,按照有利于滿足返鄉農民工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有利于穩定農村生產關系、有利于發揮土地最大效益的原則,妥善處理返鄉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針對轄區九龍坡、巴南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改革試點的實際,對農村土地流轉創新、金融創新及農業專業合作等機制創新的相關糾紛,嚴格進行立案審查,引導訴爭各方通過提請黨委、政府協調解決。對形勢發展需要或黨委、政府要求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的,要妥善審理,不能因司法處置不當影響城鄉統籌改革發展。進一步加強與市工商聯、市臺辦等相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通過司法手段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合資合作,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

開展前瞻性調研,提升司法服務的影響力。認真總結和發揮轄區經濟活躍、新類型案件多的優勢,加強法律風險評估,積極向黨委、政府提供有操作性的對策建議。密切關注新出臺改革措施,指導和監督基層法院前期介入改革方案的制定,確保改革方案的規范、合法。加大對基層法院的監督指導力度,探索建立涉及城鄉統籌改革發展糾紛的典型案例指導制度。調研提出處置金融危機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經濟糾紛裁判對策,謹慎采取限制交易、設立擔保、使用權經營權抵債、債轉股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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