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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1
行政行為按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范明確而祥盡規定的條件下,嚴格依據法律規范作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范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采用認為適當的行為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均受法律約束,前者受法律約束程度較重,主要涉及合法性問題,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后者受法律約束程度較輕,主要涉及合理性問題,是法制審查的對象。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既要遵循法定原則,又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在基層藥品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一種多見的行政行為,它具體表現在行政處罰中對行為人應當處罰、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自由裁量。筆者結合法制審查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談點體會。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
自由裁量是法律賦予行政主體在法律規范規定的方式和幅度內自由選擇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力,但這種自由裁量的權力仍受法律約束,不是主觀隨意性的裁量,法律規范規定的種類和幅度是自由裁量的范圍,而法定情形是自由裁量的基本尺度,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重處罰情形。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6種行為應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1、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2、生產、銷售以孕婦、嬰綠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3、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4、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5、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6、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另外,根據行政法的一般規則,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2.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3.兩人以上合伙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5.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6.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7.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8.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9.在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的。
(二)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介于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之間,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5條、第27條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具備下列情形: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為是由于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當事人主觀上不完全愿意實施違法行為,客觀上在違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且有立功表現的,指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包括檢舉違法行為,主動向行政機關提供材料和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免予處罰情形。免予處罰即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考慮到某些法定情形,對應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該條文有三個并列條件,一是違法行為輕微;二是行為人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事實;三是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并列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免予處罰的情形。另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事實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自由裁量的一般原則。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則。無法律則無行政,這是任何行政行為普遍遵循的法定原則。自由載量雖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權力,但這種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規范規定的方式和幅度內實施,并根據違法事實、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從重、從輕或者減輕、免予行政處罰。在現實中,執法人員往往基于和諧執法或處罰的執行率考慮,主觀給予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行為有悖于法律精神,違背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則。比如,某藥品零售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假冒合法廠家生產的利可君片,當事人不屬于累犯,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等法定情形,若給予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顯然違背 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則;相反,在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的情況下,給予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也違背了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則。
(二)自由裁量的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自由裁量應當以違法事實為依據,結合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選擇較為合理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不應將個人好惡、行為人的經濟實力以及執行力的難易等因素作為裁量標準。因此,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要健全說情登記制、執法回避制、執法監督、案件合議和評查等制度,力求自由裁量的公平與公正。
(三)自由裁量的過罰相當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比如,“無證經營藥品”和“無證經營假藥”,前者侵害了“藥品市場秩序”;后者既侵害了“藥品市場秩序”,又侵害了“公眾生命安全和健康”,兩者的危害后果明顯不同,若實施同一幅度的處罰,顯然過罰不當。
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2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發展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決定性意義。如今,政府的職能在不斷的轉變,行政手段逐漸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我們城管執法部門也要適應這個轉變,服務這個轉變,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把依法行政做實的同時還要做活,要把執法與服務有機結合起來,本著文明服務的理念去執法,努力為地方經濟發展創造更加寬松和諧的環境。
一、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法行政與文明執法有機結合奠定基礎
城管執法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執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眾的切身利益。執法范圍涉及到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不僅執法內容多、任務重,而且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就對廣大城管執法人員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廣大城管執法人員只有熟悉掌握所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才能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城管執法的職能,做到切實維護城管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梢韵胂?,一個執法人員如果對自己所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熟悉,又從何談起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呢?因此,城管執法機關要搞好依法行政與文明執法,就要認真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不定時組織廣大執法人員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法》等。只有在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行使城管執法的權力,才能切實維護廣大市民和業主的利益。
二、堅持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是依法行政與文明執法有機結合的核心
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從法制的角度講,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要以法律為武器管理國家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據法律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對不正當行使權利和不很好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須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必須在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法律要約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同時也要約束管理者自己。嚴格執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實際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嚴格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才可能有公民的嚴格遵守法律。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就必須做到:一、城管執法機關每做出一個具體執法行為,必須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以事實為依據是行政執法工作的一條基本準則,沒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城管執法機關就不能作出相應的具體執法行為。城管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執法行為的過程中,要樹立先取證后決定的執法觀念,對每一個具體執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都必須有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在證據不充分或證據互相矛盾的情況下,應認真收集證據,并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從而使具體執法行為建立在充分的事實依據上。二、城管執法機關在作出具體執法行為時,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執法的又一準則,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機關不能作出相應的具體執法行為。城管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都必須于法有據:所引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具體執法行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綜合執法的行為必須有其他行政機關的合法授權。三、城管執法機關在作出具體執法行為時,要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正確行使職權。越權無效是行政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城管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自己的權限范圍,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去進行具體執法行為。遇到具體案時,該移送的及時移送,該聯合執法的就聯合執法。如在整治個體飲食店的執法過程中,城管執法部門就應該同衛生、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而不能越權處理整治過程中本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的事情。四、城管執法機關在作出具體執法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城管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除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合法的內容之外,還必須有合法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時限、順序、步驟、方式等的要求。如該按簡易程序辦理的就按簡易程序辦,該按一般程序辦理的就一定要按一般程序辦。否則就會因為程序上的不合法而導致具體執法行為的無效。
三、實行人性化管理是依法行政與文明執法有機結合的關鍵
要做好依法行政與文明執法的有機結合,關鍵是要提倡人性化管理,對外,我們的城管執法工作是要把提高提升城市品位從我做起為前提條件,展開一系列的優質服務,使廣大市民、業主在我們正確的城管政策輿論的引導下,營造一個以提升環境為榮,以破壞環境為恥的社會氛圍;要本著外塑形象,內練素質,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堅決杜絕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但是目前極個別同志在執法過程中,唯恐別人輕視了自己,怠慢了自己,說起話來霸氣十足,惟我獨尊,干起事來不講原則,剛愎自用。不是擺官相,拉官腔,一說、二嚇、三罰款,就是有利于緩解矛盾的話不說,有利于文明執法的事不做,寒凄凄,冷冰冰,一副官差作風。長此以往,結果僵化了關系,傷害了感情,背離了人心,損害了部門形象。更有甚者,借民之權,執法治民,愚弄百姓,深深刺痛了群眾的心靈。與此種種,究其根本,還是我們有些同志的“官老爺作風”在作崇,他們缺乏謀利于民、服務于民的親民之心,對這種情況我們本著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責任人的堅決態度。對內,我們要注重科學分工,合理安排,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執法追究制度和措施,讓我們每個執法隊員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有提高自主創新意識,不要讓那些想做事、要做事的同志認為做多了事情就容易出現錯誤,要受到嚴厲的批評和處罰,使他們想做、愿做而不敢做,形成了按部就班的風氣,一直以來都以上面的條條框框來辦事,有些與己無關的惰性思維。
四、搞好執法監督,加大督察巡查力度為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提供保證
執法監督是保障和監督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阻止和糾正不文明執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的一個重要保證。城管執法工作涉及到城市生活的千家萬戶,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損害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事情。通過執法監督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維護城管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對城管執法機關依法行政進行全面監督。城管執法機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搞好執法監督作為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部分。并要根據現有制度、結合本隊伍實際情況制定出一部比較系統、完善和科學的督察管理辦法,使之對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嚴格的、有效的監督作用和約束力。最后,要狠抓執法監督落實,通過上路巡查、參與執法、查閱案卷、執法評議等方式全面監督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使之養成辦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習慣,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執法,確保法律法規的嚴格實施,維護好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城管執法機關依法行政。
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3
一、傳統監管手段與現代化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一)傳統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傳統監管手段是工商部門自建制以來,在履行市場監管職責過程中慣常采用并持續流傳到現在的監管手段的統稱,
傳統監管手段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經驗式。例如在流通領域商品產品質量監管中,執法人員通過眼看、手摸、鼻聞等方法去發現和查處違法產品,其準確性與執法人員個人經驗密切相關。二是手工式。即指傳統的市場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主要憑借一雙手、一支筆、一張紙??磕X子記、臺賬查,完成注冊登記、監管巡查、執法辦案、調查取證各項工作。三是分散式。指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條線分工定責。各自為戰,各管一段,各部門信息數據處于分割狀態。四是對抗式。指偏重和喜好采取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強制性手段,追求立竿見影的執法效果。
(二)現代化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對監管手段現代化應作兩個方面的理解。首先,監管手段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性的概念,是一個建立在傳統監管手段基礎之上,不斷變革、創新和完善的動態發展過程,并且在發展過程中不斷被賦予新的時代精神和內涵。其次,監管手段現代化又是一個實體性概念,具有多層面性。它不僅包括以技術指標為基礎的物質層面的現代化,如逐步采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多媒體技術、視頻技術、自動化控制技術和其他智能化技術,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質量,實現監管工作的高效能、低成本:還有以理論工具為基礎的制度層面的現代化,如法律手段、管理手段的運用等。以上兩個層面再加上監管理念的現代化,三者相輔相成、有機結合,協調運行,共同構成監管手段的現代化。
現代化監管手段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顯著特征:一是科技化。即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通過配備和運用高科技的執法裝備,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實現對市場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反應。二是信息化。即依托現代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對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信息進行獲取、加工、整合、傳輸,通過控制信息流,打破時間、空間以及條塊分割的制約,為工商行政管理創新提供規范、高效、優質的一體化支撐和服務。三是集約化。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將各項工商行政監管業務植入計算機網絡平臺,集市場準入、食品安全、執法辦案、消費維權等于一體,實現各業務條線互連互通,信息數據共享,以及各類監管資源的合理分配,增強監管工作的集約度,強化整體監管力度,覆蓋全部監管范圍。四是人本化。充分體現現代法律、現代管理的精髓,注重區分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監管客體,堅持剛性手段與柔性執法并行互動,采取提示、示范、告誡、協商等行政指導方式,實施柔性化監管。讓監管對象了解其面臨的風險和風險要素,引導其自律守法、主動糾正違法,從而降低監管社會成本,實現公平正義和監管和諧。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管理方法日益豐富,科技水平顯著提升,工商部門恢復建制30年來,一直在積極適應形勢發展,不斷摒棄傳統監管手段中不適應時代要求和市場經濟需要的部分內容,并初步實現了監管手段的現代化。
二、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是一個漸進的系統性工程,必須堅持科學統籌、融合互動、整體推進。具體講,應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一)科學化原則
科學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標志。監管手段科學化是指,監管主體應當遵循管理規律,以現代管理理論為指導,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發展的新手段,克服主觀性和盲目性,使監管決策、效果評價等各項監管活動符合科學原理和客觀規律,實現監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二)民主化原則
民主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重要趨勢。民主化作為一種監管手段,強調的是“第三方參與”,即請非政府實體,如行業協會、商會、志愿者組織參與到監督管理流程中來,一方面可以降低公開執法行為可能遇到的對抗性;另一方面,從監管的角度,能保障監管策略的正確實施,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果。
(三)法治化原則
法治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關鍵任務,其實質就是通過制定完備的各種法律法規,實現各項監管活動的有法可依:同時建立完善的執法監督和檢查措施,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效益化原則
強調監管手段成本效益的觀念,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監管機關要以最小的監管成本投入和最高的監管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即取得最好的監管效果。另一方面,監管機關也要注重節約社會成本,將監管行為對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實現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的主要途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手段很多,主要有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指導等,集中歸結在行政執法上。行政執法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做到依法行政,離不開法律手段的運用:整合利用各類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執法合力,離不開管理手段的運用: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技術,提高監管效能,離不開技術手段的運用。因此,實現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必須從法律、管理、技術三個方面統籌兼顧并積極推進。
(一)實現法律手段的現代化
法律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歸宿。就當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手段而言,突出應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1 提高法德的執行力。一是要提高立法的執行力。工商部門雖不是立法機關,但在提起立法建議或起草行政法規草案時,應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工商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同時,要針對立法立規體制不一、競合沖突(特別是在商事主體立法方面)的現狀,統一監管法律規定,及時制定監管新規。二是要提高執法的執行力,做到執法必嚴。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十分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手段實施監管。三是要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執法活動,從加強處罰與促進自律兩個方面人手,增強行政相對人的自律守法意識。
2 增加監管的強制力。工商部門承擔大量的市場監管任務,執行眾多的法律法規,但強制手段欠缺、強制力不足。如《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
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賦予工商機關監管職責,但對執法強制手段的規定卻明顯不足,特別是查封、扣留違法財物權和對違法行為人的約束權,不能適應工商行政執法的需要。建議應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在制定《行政強制法》中,一攬子解決或者積極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來實現。同時,對于目前多數行政強制措施未規定具體期限的情況,明確其期限,以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范力度,防止行政強制措施權濫用,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執法沖突。
3 補強證據的證明力。近年來,工商部門加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大力實施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制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監管效能,降低了行政執法成本。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作為一種科學、方便、快捷、有效的現代化監管手段,已經越來越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墒菍τ诳焖贆z測結果的證明力,由于工商部門沒有獲得檢驗資格認證,不是法定檢驗機構,因此快速檢測結果還不屬于法定證據。應通過立法賦予其下列證明力:一是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可以作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依據。二是當事人對快速檢測結果不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三是當事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提出異議,應當送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證明快速檢測結果正確的,檢測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證明快速檢測結果不正確的,檢測費用由工商部門承擔。
(二)實現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管理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關鍵。工商監管工作要引入現代管理理念,做到全面協調、剛柔相濟、注重互動、高效便民。
1 推行行政指導,實施柔性管理。行政指導作為現代行政法中倡導以合作、協商、民主為主的一種新型管理手段,體現了以人為本和對相對人的尊重,容易得到相對人的合作,有效地彌補剛性監管手段的不足與缺陷,在工商機關實施現代化監管過程中越來越重要。一是實施行政提示,如對行政相對人即將到期的許可事項、年檢驗照、商標注冊及續展等,通過網絡、短信等方式給予提醒:采取消費警示、消費指南等手段,引導消費者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等。二是實施行政示范。如通過制定各類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建立商品交易市場分類監管示范點、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手段,幫助行政相對人建立健全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促進守法經營,做大做強。三是實施行政告誡,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于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采取“三步式”執法方式,先行教育規范,再行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實施處罰,通過教育規范、責令整改,使多數當事人心悅誠服地糾正違法行為:四是實施行政協商,如在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中,推行契約化管理,通過工商機關與市場主辦者、場內經營者以簽訂責任書的手段,把工商機關管理市場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與市場主辦者、場內經營者的責權利分別予以明確。
2 整合外部資源,形成監管合力。轉變職能,確定管理邊界,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盡可能不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防止過度監管、包攬一切,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在最需要加強監管的領域。在明確管理邊界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加強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社區組織的積極作用,充分調動經營者、消費者作為直接利益人的主動性,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一是要注重與相關執法部門協同作戰,形成監管合力,由單一地域、單一業務條線的簡單縱向互動監管向政策共商、措施共議、資源共享、執法聯動的跨省市、跨區域、跨業務合作監管轉變,由封閉式、單打獨斗式監管向整合系統資源、主動爭取其他部門支持的開放式監管轉變。二是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制定行業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和商業道德:懲戒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會員,凈化行業生存環境。三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對嚴重失信企業予以曝光,實現失信懲戒;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歡迎輿論監督。四是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度,通過信息公開、座談走訪、問卷調查、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建議和意見;充分發掘人民群眾對工商監管工作的積極性、參與度,疏通舉報渠道,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依托街道、社區、鄉鎮、村,拓展一會兩站建設,充分發揮一會兩站的作用:健全消費維權直通企業體系,組織更多企業參與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的作用。
3 依托監管數據,開發信息資源。一是建設數據分析輔助決策中心。實現決策分析與業務處理系統聯動,拓展數據決策分析的維度和深度,圍繞“市場主體注冊量、服務社會面、社會秩序維護度”三個方面,建立市場主體現狀、市場發展預測、市場監管趨勢等分析模型,利用圖形、圖表方式全面展示工商行政管理運行效果:充分運用交互式報表和即時查詢工具,即時生成各類規范性數據報表,隨時掌握各類信息,為監管決策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市場預測和消費警示等服務。二是充分挖掘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數據資源,建立健全監管數據綜合利用機制。及時收集各類監管數據,按年度、半年、季度、每月、半月等不同密度定期進行分析。將工商部門掌握的內資、外資、民營經濟、商標、廣告、商品交易市場、執法辦案等方面的數據用好用活,形成高質量的分析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發展提供助力,為自身職能轉變提供方向。
(三)實現技術手段的現代化
技術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須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
1 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標準體系。提高對標準化體系應用的認識,強化標準在工商行政監管各個環節中的基礎支撐作用,建立健全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制定、各省市工商部門積極參與的統一的監管標準規范體系,標準體系應橫向覆蓋工商行政管理所有監管執法業務,包括數據標準、應用標準、網絡標準、管理標準、安全標準等多個方面,并與相關政府部門實現最大限度地信息交換。同時,應建立標準應用制度,加強對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確保全系統監管標準統一,為實現全國工商系統互聯互通打好基礎。
2 建立完善的市場監管綜合業務系統。以市場主體準人為基礎,以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為主線,以地理信息、文字信息、影像多媒體信息三位一體的數據庫為支撐,構建涵蓋所有工商業務,具有許可、監管、執法、服務、決策支持等綜合功能的集成化業務工作處理平臺,全面整合業務流程,徹底解決業務間、部門間的分割與局限,實現全網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要充分利用第三代無線通信(3G)、短信、多媒體等技術手段,利用3G網絡更為快速、靈活和安全的特性,將各類監管業務系統移植到手機3G應用平臺,完善網格化移動巡查和執法辦案系統,實現視頻交互對話,實時掌握現場情況,并可以實現隨時隨地24小時不間斷監管。有條件的地區要引入空間地理信息系統(GIS),把工商監管體系與GIS有機結合起來,將空間地理信息與工商業務數據進行融合,與數字檔案和多媒體數據統一整合GIS應用平臺,實現集網格分布展示、市場主體住所定位核查與地理位置可視化顯示、區域地理分布統計、巡查路線制定與效能監督、巡查回顧、移動巡查現場檢查錄入、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檢索、定位等多重功能,用可視化、圖形化的方式向各級領導、監管干部展示各類企業的分布情況、重點熱點行業企業的分布情況等企業的各種信息以及監管干部日常巡查工作執行情況,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4
一、抓領導,強化政務公開工作力量
縣委、縣政府始終將政務公開作為暢通民聲渠道、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力抓手,不斷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年初,縣里召開四套班子會議,專門研究部署政務公開工作,明確了今年政務公開工作的五個重點環節:一是政策性、管理性文件、規章、規定等及時公開;二是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招標采購等行政行為的程序和結果全面公開;三是縣、鄉(鎮)、村、組四級公開體系不斷完善;四是公開形式不斷創新;五是重大事項決策必須進行聽證。并強調要在全面、深入、規范上下功夫。全面,就是要將政府機構的職能、辦事程序、辦事結果、辦事人員等凡不屬于保密范疇的都要公開;深入,就是全過程、全方位地公開,對制定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政策、制度從醞釀開始,直到頒布執行都要公開,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要廣泛征求意見,實行聽證制度,對技術性較強的,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規范,就是要形成制度,一以貫之地堅持下去。同時,制定了縣政務公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由縣效能辦負責扎口、各有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7月份,以全市政務“陽光行動”為契機,縣里專門召開常委會,對政務“陽光行動”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政務“陽光行動”領導小組,印發了《新干縣政務“陽光行動”活動實施方案》,制定了考評辦法、督查制度、監督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考評內容,年終兌現獎懲,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抓、紀檢監督、群眾參與、社會評價”的政務公開運行機制。
二、抓規范,完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
為了使政務公開工作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開展政務公開過程中,我縣不斷推進規范化建設,完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
(一)完善組織制度,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縣里成立了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各單位也相應成立了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
(二)實施規范運作,完善規章制度。為使政務公開有一整套融可行性、科學性、操作性的制度作保障,今年以來,我縣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政務公開的規章制度??h里制訂了政務公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政務公開工作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推行范圍、內容、方式。進一步修訂完善了政務公開工作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到位。建立健全了審批制度、預公開制度、監督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社會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等相關配套制度,使政務公開工作的責任落到實處。如縣教育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意見》等文件,明確了政務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和措施,為政務公開的推行提供了依據??h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為加強辦證中心建設,出臺了《新干縣進區項目申報聯合審批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各窗口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收費標準。縣地稅局制定了《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對實行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公開事項的公開率、公開內容的合格率、公開形式的規范化、監督保障措施和公開的效果等方面進行考核等。
(三)完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監督網絡。一是成立專門機構抓督查??h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成立了政務公開督查組,對全縣各單位政務公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督查??h工商局從行政辦、監察室、效能辦等股室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負責對下屬單位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督。二是聘請專門督查員進行監督??h效能辦聘請了36位原則性強、敢于碰硬的知名人士擔任督查員,賦予他們調查、巡視、督查等權力,分成6個小組分片對縣直部門、單位的政務公開進行督查,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利用新聞媒體進行監督。全縣絕大多數單位都不同形式的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開辟了政務公開專欄,及時將政務公開的有關情況進行宣傳報道,為政務公開起到了喉舌和監督作用。四是發動群眾進行監督。所有政務公開的部門和單位都設立了舉報箱和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部分單位還建立了群眾評議制度。如三湖鎮在鎮政府大院門口和集鎮專門設立了黨委書記(鎮長)信箱,及時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抓重點,突破政務公開工作難點
各地各有關部門從公開決策程序、公開權力運行入手,將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事關全局的政策、措施決策過程,社會公益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執法執紀情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人事管理事項作為公開重點,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實現了事后公開向事前、事中公開、結果公開向全過程公開的轉變。
(一)抓好縣政府本級的政務公開。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報制度,制定了行政信息公開辦法,建立完善了政府民主決策程序。將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管理的事項,如政府發展目標和重大決策的制定、重大建設項目及大額財政資金和專項資金的審批、調度和使用等,采取聽證質詢、電子政務網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做到既公開結果,又公開過程。
(二)抓好政府職能部門的政務公開。各職能部門結合本部門的職能,在抓好辦事政策、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紀律、辦事過程、辦事結果、重要決策及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等全方位公開的基礎上,突出抓好重點股(室)、重點部位和重要事項的公開。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行政執法部門將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執法身份、執法內容、執法依據、執法對象的權利義務、執法紀律、投訴渠道等內容,公示到執法現場,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對人,融入到執法文書中。同時,機關內部將對內公開與對外公開有機結合,將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內部財務收支、干部人事管理、福利待遇以及干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對內公開,以便規范管理,促進機關內部的廉政建設。
(三)抓好公用事業和社會服務單位的辦事公開。醫院、水、電、氣、公交等公用事業和社會服務單位進一步健全了辦事公開制度,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作為公開的重點,以公正便民、廉潔高效為基本要求,定期、如實、全面公開。結合民主評議工作,積極總結推廣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同崗替代制等行之有效的公開制度和服務措施,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抓好鄉鎮政務公開工作的鞏固和深化。各鄉鎮將多年積累的政務公開經驗用制度固定下來,并在簡便高效、求真務實上下功夫。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決策、熱點事項,如財務收支、建設項目、宅基地審批、農民負擔等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加以完善。繼續抓好鄉鎮基層站所,特別是公安、工商、稅務、國地、計生等站所政務公開工作的鞏固和深化,促進政務公開工作向基層延伸。
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5
關于英國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培訓考察報告
前不久,由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牽頭組團,對英國政府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基本情況和好的做法進行了實地培訓和考察。赴英期間,培訓團組先后走訪了英國貿工部、國際貿易署、競爭委員會、牛津郡政府、工商聯合會、公務員管理學院和倫敦高偉紳律師行等部門和單位,與英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進行了廣泛座談和交流,取得了較大收獲。
一、關于英國政府行政的基本情況
在過去五十年中,英國政府隨著社會發展和職能變化,通過多次改革,公務員人數逐步減少,行政方式不斷調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過培訓考察,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國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其隊伍建設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行政過程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咨詢與把關、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運用以及重視發揮獨立機構的作用等,無一不體現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英國政府部門自覺依法行政的強烈意識和較高水平,其規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
(一)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紀中期,為加強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務員應該是一個穩定的終身職業;(2)公務員應該保持中立性,政黨的變更不能影響公務員隊伍穩定;(3)公務員不應承擔任何決策責任,只是執行決策。這三個觀點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1931年英國通過《公務員總則》,明確“公務員的工資由議會提供”、“英國首相是英國公務員的最高領導”。1968年英國成立了公務員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長。在撒切爾夫人任期內,英國現代公務員管理體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國的公務員基本上是實行終身制,多數人員是大學畢業后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加入公務員行列,直至退休。
1.公務員的人員范圍和級別劃分。英國公務員的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范圍之內,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只是當地政府的雇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初,公務員的人數為79萬,經過近20年的改革,1997年為48.3萬人,其中高級公務員為3000人。關于公務員級別劃分,首相是公務員的最高領導,對議會負責,內閣大臣接受首相領導并對議會負責。各部門均設永久第一部長、第二部長,第一、第二永久部長初任時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務員,以后各屆政府一般在無空缺時不做更換,第一、第二永久部長的職責是負責對所屬部門內部公務員進行指導、監督。英國公務員一般分為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兩類,高級公務員又分為3級,一般公務員分為8級。
2.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據英國《公務員準則》及《部長工作程序規定》,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公務員法律制度。(1)公務員行為規范。如規定公務員應當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客觀,幫助政府制定政策,執行決定,管理公共事務等。(2)公務員義務。如必須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和公眾通報盡可能多的關于政府政策、決定和活動的有關信息,不得欺騙和故意誤導議會和公眾,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務員準則相沖突的活動等。(3)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的錄用、包括其內部調動均適用《就業法》,采用與社會其他機構、單位相同的錄用程序。英國議會設立公務員服務委員會直接對議會負責,高級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得到該委員會的認可。
3.公務員的績效評價及監督。公務員績效評價首先是由本人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對照檢查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作出評價,并與直接上司討論同意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將評價結果報人事部門。每3個月或者6個月考核一次,年終由部門負責人作出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公務員本人收入。公務員晉升不僅僅根據工作年限,同時根據工作表現,通常由上一級主管推薦,越級提拔必須經過難度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地位和職責
在培訓考察中我們了解到,英國政府部門都設有專門的法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政府機關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的審查;公司登記、商標注冊的有關法律事務;根據本部門的不同職能所具有的相關法律事務。
1.法律辦公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該辦公室的專業人員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即成為政府高級專業人員,不屬于一般公務員序列。但其級別設置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基本工資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貼。即使這樣,其收入與社會律師的收入還是有明顯差距(一般而言,比倫敦當地律師收入低、比外地律師收入高),其優勢主要是工作較為穩定。辦公室的編制人數根據政府機關法律事務的需要設定。在法律辦公室之外,英國政府部門通常還設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公眾的投訴,類似我國的行政復議。但這個專門機構及公眾投訴的受理程序,并不是專門法律規定的,而是英國行政機關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訴專門機構的 名稱不一,有的稱為“直接聯絡部”,有的稱為“公共請求辦公室”。
2.英國貿工部法律辦公室的情況。該部設有部長1人(內閣成員)、副部長7人、常任秘書1人,下設12個部門主任,有4000多人在總部工作,還有6000多人在分屬部門工作(有些人屬于人)。該部法律辦公室下設三個咨詢處和一個調查訴訟處,其中負責咨詢的法律工作人員有96人,負責調查訴訟的有22人。法律辦公室的工作是保證貿工部依法履行職責。從法律咨詢服務上看,其主要對象是貿工部所屬各部門、部長級官員、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機構等,法律辦公室要在政府制訂政策之初及時提供咨詢服務。比如,英國公司盡管享有很大的經營自由,但在以下三個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監控:(1)國內角度,如公平競爭、特殊行業的管制(電力、電信、液化氣、水、郵政、電訊、電子設備、原子能等)、消費者合法權益、進出口管理、標準化等;(2)歐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業兼并和與政府有關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歐盟審理;此外還包括與WTO的關系,英國公司要遵守有關規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業角度,如土地、衛生健康、金融保險等。法律辦公室通過法律咨詢服務,為決策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論證,防止越權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確保貿工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上述三個方面作出決定,依法行使職權。
從行政訴訟上看,法律辦公室的工作重點是保證行政執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國行政法律程序強調:公司、個人提起的訴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爭議部分確實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開庭時要有2-3名法官參加,當事人雙方就證據、法律依據等展開辨論。如何遵守并做好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辦公室嚴格把關。在涉及歐盟法律時,法律辦公室還要特別關注英國企業商貿權益的維護。在與WTO的關系上,貿工部是作為英國的主要決策部門之一開展工作的,法律辦公室的職責是依法維護英國公司和國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國政府在機構改革、精簡人員的過程中,為了把公共服務職能更好地推向市場,在政府內部廣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規范和完善。英國的學者、官員乃至行業協會均對此做法給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贊譽有加,這是我們在培訓考察中感受特別突出的一點。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運用范圍。英國是高稅收、高福利國家,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40%是由政府投資產生的。國家的宏觀調控除采用稅率、利率等經濟杠桿外,主要由政府部門制定政策來實施。而政府機關落實這些政策以及對一些公共事業(如高速公路、國家級供水、供電系統、石油管線的鋪設等)的管理,一般都通過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實現。從高速公路的監管到英中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舉辦“深圳高科技活動”,他們均按照嚴密的法律運作機制,與當事人簽訂合同,進行規范化管理。這種合同的簽訂是政府作為平等民事主體與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政府通過合同明確規定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確定項目所應達到的指標,并根據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分階段履行自身承擔的付費義務。
2.運用合同方式的特點。政府行政機關通過采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資金,同時加強管理、監督。其特點是:第一,政府機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公開、透明。對于國家重點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項目,通過合同規定了明確、具體、公開的項目指標,公務員只是執行合同,基本沒有自由裁量權。第二,對公務員要求較高。公務員不能僅是“通才”,而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不僅要知曉企業是否符合條件,而且應當懂得企業如何能實現項目指標;此外,合同的談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務員要依據相應法律進行。第三,有效運用招標體制。政府采用招標方式選擇企業,企業通過競標爭取項目合同。為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從而在政府財政資金的運用中形成了一種良性競爭機制。第四,有利于實施有效的監督機制。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合同談判與合同簽訂職能分設,分別由不同崗位的公務員實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時責任明確;二是行政機關對合同項目的監督。行政機關按照合同條款對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實施監督,公眾也可以對項目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機關根據監督結果和公眾的舉報,對項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對公務員的考核和評價。在項目合同管理中,公務員不僅負責合同的簽訂,而且要負責合同的履行,項目的最后落實情況,直接反映了公務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成為考核和評價公務員業績的硬指標。
總之,英國政府和公眾普遍認為,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和公共事業管理中,通過合同方式增強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對公共事業的管理能力和對市場運作的監督能力。
(四)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
在英國政府組織結構中,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是一個非常特別、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國有130多個獨立機構,大多設立于90年代,這些獨立機構規模不大,專業性較強,人員精干,效率較高,成為英國政府行政的一個特色。
1.獨立機構的起源及性質。1968年英國工黨的一份剖析國防部組織結構的報告提出,國防部部長是通才而不是專家,由于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影響了國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議增加專家管理。撒切爾政府采納了這個建議,在調整經濟政策、推進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時,將工商界專業性人士吸納到政府中,同時將各部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業務獨立出來,按市場化模式運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職能的獨立機構。獨立機構的性質屬于行政機構,其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員大部分是公務員,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務員。獨立機構的經費由議會提供,以保證獨立機構區別于政府部門的相對獨立性。
實踐中,鑒于獨立機構的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大臣)任命,因此其應向部長(大臣)負責。但長期以來,由于獨立機構業務的專業性,在議會問及獨立機構業務范圍的問題時,一般是由獨立機構直接向議會報告,而不是由其隸屬的部門報告,因而在議會、政府部門、獨立機構之間產生了矛盾,英國議會也對此有一定爭議。因為按照英國政府的管理體制,應當由部長向議會報告(大臣)工作。為了解決這類矛盾,英國最近規定,獨立機構不能出席議會會議,所涉及問題一律由政府部門部長(大臣)向議會報告,政府部門同時對獨立機構的運營負有監管責任。
2.英國貿工部的獨立機構情況。該部主要設有6個獨立機構:公司協調機構,負責公司注冊、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資料等方面的工作;雇傭法庭服務機構,對企業和雇員向法庭起訴提供行政幫助;破產服務機構,負責破產、清算方面的事務、為制訂破產政策提供建議;國家計量、測量辦公室,負責貿易方面的計量、測量、標定工作;專利辦公室,負責專利、商標、設計等知識產權的管理;無線通信機構,負責管理有關無線電訊業務。
二、關于英國行政法律制度和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政機制
(一)英國行政法律制度的特點
英國傳統法學中行政法不是一個單獨的部門,它雖然屬于公法的范疇,但這種公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具有濃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確而獨立的公法體系,也沒有統一審理這類公法爭議的行政法院。我們在培訓中了解到,英國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時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即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公民之間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長期以來,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行政管理的專業化和政府職能的法定化,英國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確了較高的層級管轄。
英國行政法的淵源包括:憲法原則,普通法精神,大量的習慣法和司法審查判例、國內成文法和歐共體(歐盟,下同)法。歐共體法中有關條約、法規可以直接適用,如《羅馬條約》、《歐洲共同體法1972》等,而歐共體的法令則不能直接適用,必須按其精神制定國內法。
英國法院的組織結構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上議院(最高法院)以及歐共體初級法院、歐共體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負責審理(類似于我國的一審),當事人對審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再不服還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比較典型地體現出其行政法的特點。在這次培訓考察中,我們通過了解其具體內容和做法,對英國行政法治的基礎、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
英國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國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或個人侵害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審查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問題。
1.司法審查的基本情況。英國行政司法審查是由高等法院對負責行使公共職責或權力的團體或個人進行的司法監督,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或法院作出決定的過程,而不是看其決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專職法官負責處理行政案件,具體由行政法庭進行審理。行政法庭每年審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個案件與司法審查有關。
2.司法審查的條件、依據。司法審查的條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必須是行使公共職責或職能的團體或個人。同時,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濟方式,法院通常不會準予司法審查。二是司法審查的申請人要有“足夠的利害關系”。提出司法審查有四個依據:(1)不合法。行政機關或法院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法律規定,如無權作出決定或超越職權范圍行使權力均為不合法。(2)程序不當。即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則包括由不具偏見的機構進行公平審理,為每一方提供足夠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3)不合理。一般情況下,如果這個決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4)違反人權。行政機關或法院的決定不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和英國人權法。
3.司法審查的程序。(1)提起訴訟。起訴人必須遵守訴前行為議定書,根據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定,民事訴訟開始前,必須經過一個程序,即雙方當事人相互交換信息,協商、和解。如果通過該程序能解決問題,就可以避免訴訟。申請人在提起司法審查訴訟前,也應寫信給政府機關,告訴其起訴的依據和理由,使行政機關有時間作出解釋或改變其決定。(2)許可。法官一般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后(未聽取口頭陳述前),決定是否給予提起司法審查的許可。實際上很多司法審查案件在這一階段就被終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審查案件中只有20xx多件正式進入審查過程。如果法院拒絕給予許可,或所給予的許可附帶一定條件,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開庭聽取口頭陳述,重新考慮其決定。如果法官聽取口頭陳述后仍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可以在7天內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上訴法院仍拒絕許可,申請人就不能再上訴了。一個案件從提起到許可大約要8個星期時間。(3)審理。司法審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開開庭審理,法官主要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文件及證據,聽取雙方律師的陳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案件。一個案件從許可到審理結束大約要20個星期時間。
(4)上訴。上訴法院在審查上訴申請時,只針對原審法官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進行審查,而不再審查案件事實本身。
(三)英國市場競爭立法和競爭委員會(CopetitionCommiion)
英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區別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壟斷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英國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歷史。
1.反壟斷的政府機構。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專門法案,成立了調查壟斷和企業合并問題的機構――壟斷與合并委員會(MMC),專門負責調查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與其企業合并的案件(如有關通訊、燃氣、水、電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交調查報告,由政府作出決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礎上改組成立了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
2.維護公平競爭立法。1998年英國通過了競爭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將英國競爭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的有關法律相銜接;二是賦予政府競爭管理機構新的權利,如有權調查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有權對被認定有阻礙競爭行為的企業處以年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等;三是成立了競爭委員會上訴法庭。此外,競爭法案還規定,競爭委員會由政府提供經費,向議會負責。
3.競爭委員會。英國新的競爭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訴法庭合并成立了現在的競爭委員會(CC)。其主要職責是:對政府、公平貿易辦公室和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的有關壟斷和有礙公平競爭的企業合并等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報告。該競爭法案同時明確規定,由英國貿工部對競爭委員會進行監督。競爭委員會委員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復連任,由國家貿工秘書負責任命。競爭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下設三個機構:一是由董事會主席直接負責的調查機構,負責對各案件的調查和報告的起草、提交、公布與出版;二是由董事會成員負責的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對公平貿易辦公室及其他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行為處理決定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三是由董事會成員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專業組、案件組、戰略計劃、上訴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
4.競爭委員會工作程序。(1)對每個案件組成專門調查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分別參加各調查組的工作;(2)進行事實調查,包括由相關利益團體提供證據、聽取被調查主體的陳述;(3)根據調查的有關情況、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4)就是否有損公眾利益作出結論;(5)提出糾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業務、價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調查報告;(7)出版、公布調查報告,并接受議會、媒體的質疑。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利益團體如果對競爭委員會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果認為競爭委員會報告不合理、行為違法或者報告的措施不當,有權推翻報告結論。
除競爭委員會外,英國還有公平貿易辦公室作為處理競爭與壟斷一般性問題的行政機構。一般說來,競爭案件首先由公平貿易辦公室進行審理,只有在案件比較復雜時,公平貿易辦公室才提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2001年,公平貿易辦公室涉及的企業合并案件有300多個,其中只有5個案件提交競爭委員會處理。
據了解,英國將于明年4月出臺新修訂的競爭法案。屆時將依法賦予競爭委員會對所調查案件的決定權,而不僅僅是提交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內容和標準也將作出新規定,重點是調查認定企業合并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減弱競爭;調查認定是否存在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的可能等。
三、幾點啟示與建議
英國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盡管我國的國體、政體、所有制結構、法律體系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與英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但從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來看,他們的許多做法和經驗,為我國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推進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頗有價值的啟示。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政府管理經濟的新方式
近年來,英國政府廣泛運用合同方式規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創意和特色的。我國在進行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時,從上至下都把精減行政審批項目作為主要目標,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我們還未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經貿領域取消47項行政審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證政府對經貿活動的必要調節和監管,需要進行新的探索。借鑒英國政府多種手段并舉的經驗,我們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摒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廣的政府管制、審批的陳舊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的新理念,使經貿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重點,以是否符合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衡量標準,真正集中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維護公平競爭、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上來,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的靈活運用,在產業政策和經貿立法引導、稅收杠桿調節、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以及政府采購、合同招標等方面探索新途徑。
(二)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應該高度重視公務員的隊伍建設
借鑒英國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加強我國經貿系統公務員隊伍的培訓與監督,不斷提高經貿執法隊伍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這是做好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組織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制度,尤其是對具有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實行培訓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強對公員務執法隊伍的監督,通過建立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各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責任;確立內部機構的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及執法目標;制定對內部機構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的考核辦法,舉報、控告的受理、查處辦法等。三是應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應該重視強化執法監督管理體系的建設
英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完備,各方面形成監督合力,很值得借鑒。結合我國經貿行政的實際情況,建議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內部監督方面,注意發揮行政部門內法律機構的執法監督作用。要盡快制定《經貿委系統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切實推進經貿系統的依法行政,保證經貿法規、政策和領導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訟工作;二是在外部監督方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監督。經貿行政執法必須經得起司法審查,同時還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明確專門的工作程序,及時處理行政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英國行政法庭是一個獨立系統,不隸屬于任何地方法院,這樣更有利于保證法院行政審判的公正性。我國行政案件數量大、情況復雜,為了搞好司法審查,建議有關部門研究并推進司法改革,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三是輿論監督方面,要重視現代社會行政管理的發展趨勢和特點,適應政務公開的要求,允許新聞界更多地介入經濟行政管理領域,加大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查字典版權所有
不屬于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范文6
關鍵詞:復審程序 法律性質 法律救濟 明顯實質性缺陷
由案例引發的對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之問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設置了專利復審制度,簡稱專利復審程序。專利復審程序不同于實質審查階段的一人獨任制審查,改由三人合議組審查,可以有效地傾聽申請人的意見陳述,防止個人專斷,從而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專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但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會導致實務當中的不同處理方式,因此可能導致對當事人的法律救濟的不同后果,請看下面的案例。
1.姜秀增申請案(簡稱姜案)
姜案中,審查員以不具有創造性為由,駁回名稱為“中水利用”的發明專利申請。復審程序中,申請人為克服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提出了修改文本,合議組以修改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由“不接受”該修改文本,繼而繼續審查駁回決定所針對的原申請文本,在此基礎上,以不具有創造性為由,維持了駁回決定。
2.李臣仲案(簡稱李案)
李案中,審查員以不具有實用性為由,駁回了名稱為“氣旋機”的發明專利申請。復審程序中,申請人提出修改文本,合議組以修改方式違反了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為由,“不允許”這樣的修改,但合議組并沒有回到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文本繼續審查,而直接針對修改文本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為由,維持了駁回決定。
3.張偉民案(簡稱張案)
申請人張偉民于2007年8月28日提出名稱為“手機付費服務系統”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駁回決定,其理由是:該申請權利要求1~10的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該復審請求后,先后兩次向張偉民發出復審通知書,指出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2010年4月2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認定,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遂作出第22835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8月14日對該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第22835號決定。
姜案與李案具有鮮明的對照意義,同樣是申請人提出了修改文本,而兩案的駁回邏輯卻不相同:姜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接受修改文本;李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針對修改文本引入了新的駁回理由作出決定。張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去理會原駁回決定的理由是否成立,而以新的駁回理由維持原駁回決定。
上述三案引發的共同問題是:如何看待專利復審程序的性質?由此引發出下面的分析與思考。
關于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的規定及分析
1.審查指南關于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的規定
關于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審查指南(2006)》認為:“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授權專利的質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上述規定可以歸納出兩點:其一,專利復審程序主要是圍繞著駁回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因此有對申請人進行法律救濟的屬性,其二,對于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繼續審查。
更值得注意的是,《審查指南(2001)》中指出:“復審程序是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審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則在復審程序中仍然適用。合議組在復審程序中除總則規定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p>
所謂“避免審級損失原則”,是指“在先審級未處理的事項通常不能由在后審級超前處理,以避免對當事人的審級損失”。
所謂“程序經濟原則”,是指“程序的進行應該避免重復并盡可能的迅速,節約時間和費用”。
盡管《審查指南(2001)》對于復審程序只是籠統地認為是“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部分”,而沒有具體說明其性質,但其關于“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的要求,卻凸顯了專利復審程序的性質就是法律救濟性質。
2.分析
根據《審查指南(2001)》的規定,專利復審程序除了堅持總則的規定之外,其特殊性在于還要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的要求。避免審級損失,體現出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訴求是對原審查程序不服而設立復審程序,故復審的范圍僅限于針對原駁回決定所涉及的事項;程序經濟,著眼于行政執法的效率,所以要避免重復,以節約時間和費用。兩者的關系是:在避免審級損失的前提下,追求程序經濟,而不能以程序經濟為借口導致審級損失。
根據《審查指南(2006)》的規定,可以認為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為兼有法律救濟與依職權繼續審查的“混合體”。
從表面上看,似乎《審查指南(2006)》的規定中不再提倡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并對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規定為具有法律救濟與依職權繼續審查兩種性質。
上述兩個版本的審查指南的規定,究竟后者是對前者的否定,還是后者是對前者的豐富與繼承,看來業內還沒有達成共識。有一種觀點(下稱觀點一)認為:復審程序屬于救濟程序,是對原審查程序作出的駁回決定是否正確的復查,不得引入駁回決定以外的新駁回理由。姜案中的做法就是如此。也有第二種觀點(下稱觀點二)認為:復審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故可以引入新的駁回理由。李案與張案中的做法即是佐證。
上述兩種觀點孰是孰非?看來還要從專利制度設立復審程序的初衷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說起。
我們知道,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專利局都不能保證其審批質量是完美無缺的,只要審查員依法審批,即使作出的決定是錯誤的,也不受追究。我國的專利制度也是基于此原理。與之相配套的就是救濟制度的完善。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對于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都使用了“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字眼,而沒有說:經審查,某專利申請完全具備專利
授權實質條件。為了防止不當地駁回或不當地授權,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專利復審制度與專利無效宣告制度??梢姡删葷钦_實施專利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設計。
筆者認為,如果堅持“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則應該認為觀點一是正確的,即專利復審委員會應審查駁回決定的合法性。否則,就不能認為復審程序是對“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這是因為,任何“對于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的審查,都可能導致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其他新的駁回理由,導致變相維持駁回的結論,從而給申請人帶來審級損失,因而偏離申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初衷。參考刑事訴訟法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還擁有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直接審查的權力,則有損于復審程序屬于法律救濟性質的設置初衷,降低申請人對法律救濟制度的信任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公信力,導致申請人可能會認為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其次,盡管在行政序列中,專利復審委員會隸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但在法律層面上,專利復審委員會具有“行政機關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作為一個“準司法機關”,專利復審委員會手握專利申請或專利的“生死大權”。在專利復審程序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了三個主體,即專利局、申請人和合議組;而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只有審查員和申請人。因此,要求復審程序遵循合法原則、公正執法原則與聽證原則等諸原則,還要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這正是復審程序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在此基礎上,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才有遵循程序經濟原則以提高執法效率的要求。因此,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在復審程序中有著重要地位。
在這個意義上,復審程序的性質就變得相對簡單,僅僅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因此,不能因認為其廣義上屬于專利審查的一部分,就認為其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如果我們同意專利復審委員會不能對“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直接審查,那么,引入駁回決定以外的其他駁回理由就更加不能允許。
當然,如果認為復審程序屬于“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則合議組似乎可以把復審程序混同于實質審查程序本身,當合議組發現了駁回決定以外的理由更適合時,就依據觀點二引入新的駁回理由,則該申請應被駁回的結論在實體公正的視角下是正確的。
看來我們還得說明,為什么不能賦予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審查“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權力?對于“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有駁回決定以外的駁回理由更合適,專利復審委員會難道束手無策?這正是堅持觀點二的人們的善良考慮。
筆者認為,不能賦予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審查“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權力,有以下幾個理由:
首先,“明顯實質性缺陷”這個概念,在審查指南中最早出現在第一部分中,即“初步審查程序”中。所謂“明顯實質性缺陷”,其關鍵詞在于“明顯”二字,這樣的缺陷是在初步審查階段很容易發現的。為此,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中給出了七種“明顯實質性缺陷”,涉及專利法第五條關于違反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關于不屬于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規定、第三十一條關于不具有單一性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關于修改超范圍的規定、第二條關于保護客體的規定等,并給出了明確的審查標準。這說明,什么是“明顯實質性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十分容易判斷,因此,初審階段的審查員可以勝任??梢姡M入復審階段后,一些缺陷難以被劃為“明顯實質性”的缺陷,此時又被合議組發現“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作為同一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審查指南,顯然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解釋和審查尺度應前后一致。
其次,賦予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審查“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權力,會直接導致“審級損失”。表面上,專利復審委員會由三人合議組審理復審案,其結論可能會更加全面、客觀與公正,但實際上,復審程序是專門設計的并非必經的法律救濟程序,而專利審查程序屬于普通程序,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如果在法律救濟程序中做了前審的審查工作,則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程序,直接導致申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被剝奪。
再次,為了提高審查質量,避免前審程序出現同類錯誤,也不應賦予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審查“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權力。表面上,為了體現審查經濟原則,在個案的復審程序中,合議組越俎代庖地包辦了“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或者其他“漏審”理由的審查,這樣做的結果是不能將問題及時反饋給前審的審查員,也就不便于前審程序的審查員提高認識改進審查質量,故從長遠的觀點看,反而不利于貫徹審查經濟原則。
其實,不賦予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審查“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權力,并非對這些問題就束手無策,仍存在更好的改進空間。實際上,合議組在撤銷駁回決定發回重審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內部程序向前審審查員發出“審查建議”,或者干脆在撤銷駁回決定中指出這些“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更適合的駁回理由,一方面,便于審查員可以就這樣的“審查建議”統籌考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申請人作出預判,避免申請人無謂堅持所帶來的損失。當然審查員在作出新的駁回決定之前,根據聽證原則,也要給申請人申辯的機會,同時也不影響申請人的法律救濟機會。
對審查指南相關規定的法律思考
前述三案的不同處理,表明業內對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的認知還不統一,如果對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不加以梳理明晰,所給出的改進建議難以“對癥下藥”。因此筆者認為,審查指南明確界定復審程序的法律性質,尤為必要。
對專利復審程序法律性質所出現的認識誤差,關鍵還在于:“法律救濟”與“引入新的駁回理由”,兩者在性質上是相互矛盾的,無論如何也不能“和諧”相處在一起。如前所述,在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關系中,出現了三個主體,其中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地位應該是居中裁判,相當于作為申請人與審查員之間的“裁判員”,而申請人與審查員相當于“運動員”。作為“裁判員”應遵守相應的規則,而這個規則的制定應該來自上位法,而不應由“裁判員”自己制定。在審查員給出的駁回理由之外,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合議組還可以引入新的駁回理由,相當于這個“裁判員”又當上了“運動員”親自上陣,去幫助打擊另一個“運動員”,“裁判員”偏離了客觀中立的地位,使得整個復審程序的法律關系失衡。因此,筆者認為,現行審查指南關于合議組可以引入駁回決定中沒有出現的所謂“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規定,實際上是“裁判員”自己有權制定“游戲規則”,顯然,這樣的“游戲規則”難以考慮申請人的利益,這種做法完全與專利復審程序的法律救濟性質背道而馳。因此,專利復審程序的性質應定位為“法律救濟性質”,繼續堅持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尤其要特別說明的是,《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相關規定的本意并非拋棄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而應該認為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是專利復審程序的最基本原則,是體現法律救濟的應有之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相關規定只是為了簡化而作出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