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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1
關鍵詞:稅收執法;納稅人;權利保障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011-02
一、納稅人權利的基本概述
(一)納稅人權利的范圍界定
對于納稅人的權利范圍界定有二分說和三分說等觀點。二分說認為,納稅人的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中的權利兩個方面。自然權利具體包括:(1)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權;(2)獲取信息權;(3)保護隱私權;(4)忠誠推定權;(5)享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在稅法關系中產生的權利主要有:1)稅法適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額納稅權;3)爭議抗辯權;4)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權。三分說只是將稅法中的權利分為兩大部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納稅人在納稅活動中必須具備方可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部分我們稱之為基本權利;隨著納稅參與的稅法的發展而生成的權利則為派生權利。
(二)納稅人權利的內涵
對納稅人權利的內涵的界定學術界多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家稅收運作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有的認為,納稅人的權力是指納稅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權利和應該享有的利益。有的學者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依據稅法學原理、結合憲法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稅的開征、稅的征管和稅的支出等領域,在稅務立法、稅務執法、稅務司法等階段應當享有的實體權力和程序權利。
筆者同意最后一種界定,原因是此定義更加符合“權利本位”模式,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最明顯的特征之一;更加明確、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
二、稅收執法中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不足
從中國法律已達成普遍共識的稅收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我們過多強調納稅人作為稅法中納稅主體的義務;忽視了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在稅收執法中主要表現為:
(一)在稅收執法理念上重管理,輕服務
在中國傳統的治稅思想中,過于強調監控管理和執法打擊,而對稅收服務重視不夠。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納稅人服務作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成內容,國家稅務總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優化納稅服務的規章制度,不斷加大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力度。但由于種種的原因,相當部分的稅務機關仍未從根本上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識還很嚴重,時常發生凌駕于納稅人之上、不依法行政而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二)納稅人權利在征稅過程中的缺失
1.稅務機關執法權力缺乏有效制約。國家雖然頒布實施了許多稅收法律、法規,但由于這些稅收法律、法規過于抽象,難以作為具體稅收執法依據。在具體稅收執法過程中,由于稅務機關的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部分稅務人員有法不依,甚至。同時由于配套制度不規范,稅務機關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可以在各個環節刁難納稅人,給納稅人形成一種壓力,非常不利于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2.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1)亂辦、濫辦復議案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復議機關執法不公,對下級機關行政執法的錯誤視而不見,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對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變更的不變更,甚至發生復議機關自己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來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找證據的事情。(2)復議程序違法未引起重視。部分復議機關不遵守程序性規定,無期限拖延,長期不結案;一些案情簡單明了的復議案件,要拖幾年,導致申請人不停地向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申訴,給申請人造成精力和物力的損耗;對該送達的復議決定書,拖著不給等等。
3.稅務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1)稅務行政罰款隨意性大。如《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顯然這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由于沒有更細化的處罰標準,稅務機關往往濫用稅收處罰權,給納稅人權利帶來侵害。(2)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稅務行政賠償缺乏。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納稅人強調納稅申報、行政處罰較多,而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少而又少。這說明稅務行政部門對稅務行政賠償工作力度不夠,賠償標準過低,納稅人對稅收執法部門大量的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賠償,稅務行政賠償制度沒有很好起到對納稅人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的作用。
三、完善稅收執法中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建議
基于中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足,結合中國特殊的文化歷史背景和相關制度基礎,建立適應性較強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更新稅收執法理念
1.樹立“稅收法定”和“法無明文規定不征稅”理念。中國新刑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作為現代的執法、司法理念有著積極、重大的意義,對所有行政執法領域都將帶來不可低估的影響。在依法治稅的今天也應該引入“稅收法定”原則,建立“法無明文規定不征稅”的新理念,以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2.樹立“誠實推定”和“疑案從無”理念。中國刑法中引入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理念,這在稅收執法中有著極大的推廣和借鑒作用?!罢\實推定”原則汲取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思想,認為稅收征納雙方都能講信用,誠實地履行義務,其關系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性的。沒有充分的證據,稅務機關不能預先認定納稅人不能依法誠實納稅,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其依法納稅予以信任。
3.樹立稅務服務理念。在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為納稅人服務的概念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國稅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出,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上確立的。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政府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政府應有的基本品質。目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而建立服務型稅務體系正是中國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政府的客觀要求?!抖愂照鞴芊ā返?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執法,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這表明為納稅人服務已有了法律依據,已成為稅收執法的重要內容。建設“服務型稅務”,本質上是要建構起一種以“服務”取代“監管”的稅收征收模式。其核心就是稅務機關要徹底改變過去政府機關那種強調命令、強調指揮、強調管制的思維定式,樹立公眾本位和社會本位的服務型思想,確立“讓納稅人滿意”的服務宗旨,樹立“服務型”的管理理念。
(二)建立服務型稅務體系
1.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中國稅務部門近幾年雖然也在不斷加大為納稅人服務的力度,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稅務機關內部只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了納稅服務處,負責向社會提供公共的稅收服務,總局以下沒有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或崗位。因此,在整個稅務系統應層層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建立完善的崗責體系,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將納稅人的各項權利落到實處。此外,為保證稅務部門的服務質量,要把為納稅人服務的資金單獨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納稅服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2.健全納稅人服務的相關制度。一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服務規范,即在全國統一、規范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如在加拿大,一個納稅人在溫哥華拿到的納稅指南與在多倫多拿到的完全一致。中國目前至少應將各個稅種的納稅指南統一起來,隨著相關條件的改善,逐步統一、規范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實行“陽光作業”,使納稅人享受行政服務的國民待遇。二是要建立納稅人援助制度,對那些因稅務機關執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納稅人提供救濟。三是要建立納稅人教育培訓制度,免費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相關業務培訓,將納稅人對稅法知情權落實到位。四是要以建立安全高效的稅收服務技術支撐為基礎,進一步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推行涉稅事項“一站式”服務。
(三)建立稅務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要建立稅務人員能級制度,不斷進行稅務服務人員的服務技能培訓,通過考試實行能級制,為避免“一勞永逸”,可輔以年度考核制,并與提職、晉級和獎懲掛鉤,從而提高服務人員的服務水準。二是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規范的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約束稅務機關和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執法。三是要制定完善的稅收服務監督評估制度,進一步暢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公開的、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對稅收服務進行科學的監督評估,幫助稅務部門正確認識自身的服務現狀,及時加以改進。四是要應盡快建立規范、系統、科學的稅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確稅收成本開支范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責任等內容,規范稅收行政經費管理,加強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將稅收成本納入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盡快改變目前稅收成本粗放式管理的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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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2
第一,要在工商行政執法中維持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適當平衡,在目前構建服務型工商執法體制的要求下,首要的任務是要維護好公民權利。平衡論認為行政權力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行政權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行政權的濫用或違法行使: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或違法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相對方的權利應保持總體平衡。行政法的歷史發展過程就是行政機關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從不平衡到平衡的過程。平衡論最基本的主張是:現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個制度設置應該是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以及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
第二,要在工商行政執法中維持管理論和控權論的平衡,但應當以控權論為基礎。平衡論認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狀態下發展起來的。各國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論或控權論的影響,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論以管理者為本位,以管理為使命,視法為管理工具,無視相對方的權利。它忽略對管理的監督,過于強調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權,加深了行政領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與法治原則不相適應??貦嗾撨^分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作用,不重視行政效率、積極行政和維護公共利益,不符合現代行政法制發展的狀況。因而要在控權論與管理論之間找到平衡點。但這種平衡不是機械的折中,而是在堅持控權論的前提下,克服控權論的弊端,適當吸收管理論長處的結果。
第三,要在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求行政主體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務。平衡論認為,現代行政需要進一步發揮行政權的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要采用更多更具強制性的手段進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領域應盡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應進一步變革傳統的管理模式。積極推行行政指導、公民參與管理和行政管理社會化等措施,以協調與行政相對方的關系,維持兩者的平衡。就工商行政法而言,工商管理部門可以降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高權行政行為的使用頻率,適當采用行政指導等柔性手段。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按照工商管理部門的意圖行事,從而以較低的行政成本達成行政目標。
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3
【作者】高小平/靳江好/沈榮華
【摘要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正文】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標和主要任務,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突破和發展。改革的目標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規范中央與地方的職能和權限,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決策機制、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等項內容。
(一)建立服務型政府
建立服務型政府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各級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個目標選擇。服務型政府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會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來作為政府職能定位的依據,它與傳統的以官本位、權力本位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較,是兩種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將建立服務型政府作為新時期行政改革的一個目標選擇,將有助于從新的視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引向深入。在實踐中,已有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認識到建立服務型政府的必要性,著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輕服務”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紛紛提出創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并在創新服務、社會評議、減少管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我國中央、省級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決策和宏觀調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觀性、調控性和間接性的特點,同時在決策和管理上也要體現我國服務型政府的本質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因此,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應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級政府可以作為以宏觀管理為主的“決策——服務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應為以公共服務為主的“服務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場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場、親市場、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義大體相同,都是指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凡是市場能發揮優勢或能做的事,都應當由市場來做,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強調政府要面向市場,將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政論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進作用,而不是“劃槳”作用、大包大攬作用;也有助于將政府發揮職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強宏觀調控上,放在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上,圍繞市場行使好調節、培育、監管和服務職能。
(三)建立責任政府
責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在以往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下,政府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和失衡,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追究責任,重視行使權力而忽視承擔責任,注重虛置監督形式而忽視追究責任。
現階段推行依法行政的關鍵,在于強化政府責任,使權力的責任掛鉤,建立責任政府。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應力爭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賦予權力的同時必須明確責任;二是健全政府責任制度,制定落實法定質詢、罷免等追究責任的具體程序,創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易于實施的責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并與政府外部評議制度相掛鉤;四是加大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公開性和民主參與。
(四)依照公共管理理念轉變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是從發達國家引進的管理理念,核心涵義在于公共性,突出強調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管理導向的社會化,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等新的觀念,與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管理”有較大的差別。
在實踐中,各級政府開始運用這一理論,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推進改革。例如,財政部門提出了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目標,人事部門提出了人力資源管理戰略,深圳等地政府提出了政府職能從無限到有限、從部門性轉向公共性、從政府單一治理轉向社會共同治理等項改革目標,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借鑒企業經驗提高政府效能
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4
一、構建長效機制需要對管理目標明確定位
“四個統一”的落腳點是要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目標,完成國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的歷史重任?!八幕苯ㄔO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監管目標順利實現的有效途徑。因此。這里首要的問題必須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實事求是地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直沒有把自己的管理目標搞清楚,可以說?,F在弄成了一個夾生飯。
長期以來,眾口一詞地說是維護市場秩序。但什么是市場秩序?一般來說,市場經濟秩序可以作幾種解釋:一是“市場經濟的秩序”。市場經濟是我國的經濟制度,這是個很大的概念,其秩序的建立和維護是整個國家的事。或者說是“大部制”時市場監管部門的事。二是“市場的經濟秩序”。講經濟秩序一般指金融、財政方面的秩序。三是“具體(或有形)市場的秩序”。如各種要素市場的秩序、各種商品市場的秩序。問題是這里的“市場”一般都是企業化經營。作為企業化經營的市場。它同企業一樣,有其內部的經營管理和內部的運行秩序,這些內部的事情,盡管也是由市場產生的,但它不需要而且也不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管理。如果說不是指單個“具體市場的經濟秩序”,而是這一類型市場的經濟秩序,那么部分市場的經濟秩序也不能等同于全國整體市場的經濟秩序,何況維護這種市場經濟秩序的部門并不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家。
從國外看,“市場秩序”這個概念是一個認識上不統一、解釋上不一致的概念。市場自發秩序論和市場理性秩序論,或者叫自然秩序論和理性秩序論。他們對市場秩序的理解上,一般認為市場秩序具有兩方面的內容,即市場內在的競爭秩序和市場外在的社會秩序。顯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維護的市場秩序,也不完全是這里所講的市場秩序,充其量也只是競爭秩序的部分內容。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定位(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和我國市場運作的實際情況。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標應該定位為“保障市場交易安全”。市場交易安全,是指交易相關者的市場活動或交易行為不損害(或不影響)相對當事人的權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根據自己的管理目標。進行戰略謀劃和管理資源配置。
二、按照“四個統一”的要求調整監管平臺、配置管理資源
(一)工商行政管理內設機構應該體現“四個統一”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的機構設置盡管進行過多次調整。但沒能體現出監管與發展的統一和監管與服務的統一,服務型行政理念沒有突出。因此,根據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對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機構設置應該體現“四個統一”,即“監管與發展的統一、監管與服務的統一、監管與維權的統一、監管與執法的統一”。同時還應與當前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方向相一致。
調整內設機構,首先是調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現行內設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內設機構的調整。也應考慮戰略謀劃問題。長期以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戰略謀劃和決策的可預見性,除了隊伍建設外。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方面一般只有個年度工作計劃,沒有什么戰略規劃和戰略目標,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的發展方向不明確。奮斗目標不清楚。因此。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機構的調整上應有戰略管理。另外。為了體現監管與發展的統一。應該把企業注冊職能與經濟發展聯系起來。為了突出服務行政,還應成立專職的行政指導機構。
根據上述要求,建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的職能機構調整為:戰略規劃與法制建設司、企業注冊與經濟發展司、工商行政指導司、市場商品準入與食品安全檢測司、公平交易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欺詐行為監管局(含商標、廣告、合同、專利等方面的欺詐行為)。
(二)合理配置管理資源,突出監管職能
合理配置工商行政管理資源,我認為主要是四個層面的問題:
1.跨轄區設置工商行政管理辦事機構。按經濟區域設置工商行政管理辦事機構應提上議事日程。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本是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從“長三角”、“珠三角”、“武漢城市圈”、“長沙城市群”等區域經濟發展看,不同經濟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越采越密切。這些地方的經濟發展已經對工商行政管理提出了如何協作和管理的問題,而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采取了一定形式的研究和管理。為了能夠更有效的實施監管和行政執法,應該打破按行政區劃設置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限制,設立相應辦事機構,推動區域經濟更好、更健康地發展。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的資源配置。建議加強核心職能部門的力量配備和財力支持。當前更需要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職能,即反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這兩個方面的職能作用不僅關系到市場秩序的穩定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而且直接影響到工商行政管理今后的走向和發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全體干部需要顧全大局。支持和配合機關內部的資源調整。
3.上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資源配置。當前,急需加強執行層的力量,賦予執行層管理自。為適應今后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建議加強市轄區的工商分局及工商所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力量,著力提升執行層的監管和執法能力,適當減少省轄市一級工商行政管理的人員配備。對于執行層,省工商局和省轄市工商局還需要下放一些權力,使執行層有一定的自,可以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開展一些獨具特色的監管工作。
4.執行局與工商所之間的資源配置。建議打造“精局強所”。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前沿,具體負責工商行政的監管與執法。通過前兩輪的機構改革,工商所已建立了綜合管理模式,即一個注冊受理室。一個責任區巡查中隊。一個經檢中隊的“一室兩隊”模式。但目前,由于考核體系的原因,工商所工作的最基本體現就成了抓管理費的收取和罰沒款的收入,而各項監管業務工作則相當薄弱。因而,有必要對工商所的工作職責重心進行調整,加強工商所的監管力量和執法資源配備。工商所工作的重點應是加強責任區巡查,像公安部門的派出所片警一樣,在工作成績的考核上,應把責任區范圍內無照經營的情況、商品質量的好壞、居民對商品安全的滿意程度、企業信用的等級、經營者的商標戰略等作為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據。對于“精局”不能理解為越小越好,而是從規模上講,要求人員精明強干,工作效率高。
三、“四化”是構建長效機制的重要路徑
(一)工商行政管理長效機制建設需要“四化”
由于長效機制是長期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因此。就需要對這個制度體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體系“四化”的內容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組織制度的“四化”。2.工商行政管理運作制度的“四化”。3.工商行政管理市場執法制度的“四化”。4.工商行政管理應急處理制度的“四化”。5.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的“四化”。6.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訓制度的“四化”。
(二)“四化”不是限制改革
“四化”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四化”與進一步改革并不矛盾。相反,“四化”的過程將進一步推動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因為“四化”的實質是對科學合理、高效運作且被實踐證明為正確先進的管理模式或套路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而對于需要繼續深化改革的管理內容,“四化”將推動其加快改革。從當前的經濟發展看,以下幾個方面還需要進行改革:
1.加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成為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就制定“十一五”規劃問題。提出要優化組織結構、減少行政層級,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實行省直管縣的財政體制;《國家第十一個五年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正式將推進強縣擴權、省直管縣寫進未來五年的改革事項??梢姡纱藗鬟_出一個重要的改革信息,即省直管縣有可能成為政府改革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從2002年起。湖北、河南、廣東、江西、河北、遼寧等省先后開始了“強縣擴權”的改革,把地級市的經濟管理權限直接下放給一些重點縣,在經濟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縣”的格局。各省在“強縣擴權”過程中,雖有細微的差異,但擴權原則基本一致一一能放都放?!皬娍h擴權”的根本動因就在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明顯增強。翻不少專家認為。“省管縣”這一改革,帶來的是地方權力的再分配,最終將帶來中國行政區劃的大變革,即取消地級市。建立省縣兩級政府。盡管各方對這一政府層級的改革模式爭論不一,但減少政府層級的思路無疑是大方向。嗍國家行政學院張占斌教授認為?!笆」芸h”已經由學者探討層面逐漸走入國家政策層面。
與實施“省(直)管縣”的變化相適應,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門需要在管理資源和指導方式上進行調整。如管理干部的配備、執法人員的增加、辦案經費的投入等都需要重新考慮。一般來說,目前我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力量還不強,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問題更大。當然。在很多省份,由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交通狀況、工作條件、生活方式等,與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相比差別較大。完全靠下調方式解決。困難較多。因此,可以考慮先通過干部定期流動來解決。
2.反不正當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應成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中之重”。從當前的市場情況和市場監管部門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生存之基,既不是企業注冊登記和商標注冊管理,也不是合同管理和企業的信用管理,而是反不正當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是通過制止和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通過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理(包括調解糾紛和行政執法)而實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想在未來的“大部門體制”中享有更大的話語權和主動權,就必須把核心職能做大、做好、做出成效來。
3.工商行政指導應成為市場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服務型政府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各級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個目標選擇。服務型政府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會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為政府職能定位的依據,它與傳統的以官本位、權力本位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較,是兩種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理所當然的要盡職盡責。但是,我們要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向公眾提供體現部門特點的各種服務,客觀地說,公安部門的“110”是得到了社會和公眾的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有自己的特點,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應是工商行政指導,即在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的范圍內,運用自身的資源對市場主體采取符合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則的非強制性和無償性的一種行政行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政策咨詢、行政預警、行政調解等等。
4.電子政務將越來越成為一種重要的管理方式。電子政務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在全社會的廣泛應用,特別是電子商務的興起而提出來的。根據聯合國組織統計,目前世界190多個成員國中,已有160多個國家政府在推行電子政務建設。
關于電子政務的定義,雖有不同的概念和理解。如“網絡政府”、“電子政府”、“線上政府”、“IT政府”等。形成比較權威性的概念。主要是近年來召開的電子政務國際研討會上,各國的政府官員與專家學者所達成的共識。2001年8月在美國硅谷召開的國際研討會上,各國專家形成了一份《發展中國家電子政務建設指南》的報告,該報告指出:“所謂電子政務。寬泛地說,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來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能,使公眾更加容易得到政府的服務,讓更多的公眾可獲得信息,促使政府對公眾更負責任?!?/p>
雖然電子政務不能替代工商行政管理創新,但電子政務并非是簡單的“電子+政務”。電子政務的發展實質是對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戰,是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現工商行政管理創新的催化劑和助動器。因此。要想取得電子政務的成功,必須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思想觀念、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服務方式,必須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互動方式,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執法能力。
四、“內和外順”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軟實力”
(一)內和外順。主角主動,配角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不可能包打天下,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市場監管涉及諸多部門。評價一個部門的工作業績。主要不是看其管理內容有多少,而是看其管理成效大不大。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管理理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對已有管理職能進一步梳理,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唱主角的職能,要主動請求其他部門配合:對于那些同其他部門交叉的職能,不推不搶。主動商談。協作執法;對于那些配合其他部門實施監管和執法的工作,要態度積極,配合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在相關部門共同執法的過程中,擴大自己的影響力。
(二)“軟”“硬”結合。把“軟實力”融入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
以上改革建議是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運作模式改革“硬”的一面,但是,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只有“硬”的管理方式、強制的行政執法還不夠。還必須有“軟”的一面,即通過工商行政管理的“軟實力”來實現、擴大和鞏固市場監管效果。
“軟實力”概念是1990年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瑟夫?奈首先提出來的?!败泴嵙Α钡淖畛踅忉屖侵敢粋€國家依靠政治制度的吸引力、文化價值的感召力和國民形象的親和力等釋放出來的無形影響力?,F在,“軟實力”已經被使用在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的“軟實力”。應該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規制的震懾力、工商執法的人性化和工商干部形象所體現出來的無形力量。提升“軟實力”比建設硬實力更艱辛,不能立竿見影,除了要有埋頭苦干的精神和提高市場執法的效能外,還要有市場監管的技術性和藝術性,以及服務行政的成效。只有如此,才能像我國的公安一樣:壞人見了心里害怕,百姓見了感到安全。
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5
隨著現代法治文明和公民社會的崛起,社會的價值理念與人類的基本生活樣式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也促使我國進入一個經濟與社會全面轉型的重要關口。社會階層的變動、經濟格局的變化、利益結構的調整等,使得社會不和諧因素與現象開始不斷地呈現,整個社會制度體系也處于不斷地調整與失范的狀態。因此,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黨和政府在政治、經濟體制改革轉型時期的戰略任務與宏偉目標。作為一個全面、系統的體系構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中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運行的狀態,其基本特征正如同志所說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實際上,它所反映的正是人類創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是社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具體而言,社會穩定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價值追求,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完善的社會道德體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價值體現,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價值實現的前提,以人為本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理念,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導向。
二、政府制度創新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關鍵
理論地看,任何一項社會制度都是某種價值理念的體現,反過來講,任何一種價值理念其客觀存在必然體現在相應的制度上。和諧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理念必然要體現在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和社會體制上。要構建和諧社會,從根本上來說,也同樣取決于它有沒有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和體制創新所表現出來的良好的社會運行機制,使社會結構獲得平衡,社會各部分及各種力量得到有效的整合,從而使社會保持和諧有序的狀態。
那么,如何實施制度創新,社會制度創新的主體是誰呢?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所謂制度創新,是指制度的變遷過程,是制度創新主體(包括政府、團體、個人三個層次)為獲得潛在收益而進行的制度安排。其中,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給者,因其自身具有的強制優勢、組織優勢、超脫優勢和效率優勢,在制度創新中處于核心地位,也通常是制度創新中成本交易最低、影響最大的主導形式。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政府制度創新是引導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強有力杠桿,中國的改革過程,實質上就是中國政府推動制度創新的過程,是新制度安排被構造及其舊制度安排被替代的過程。同時,作為社會治理最重要的主體,建設和諧社會迫切要求政府能夠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產品和更優質的公共服務,這同樣需要政府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與創新,不斷滿足社會日益多元化的公共政策訴求和合理期望。因而,以政府制度創新為主體,在整個社會中建立新的行為規則,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人們在新的社會結構中的相互關系,構建既能充分發揮個人潛力,又能維護和保持社會各部分及各種力量之間的協調、穩定和平衡的制度,是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
三、服務型政府的制度創新與和諧社會的價值實現
所謂“服務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并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自總理在2004年首次提出“服務型政府”的概念以來,我國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就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樹立“以民為本、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務理念,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與制度創新,對行政服務制度的完整性、確定性與規范性進行重新界定,努力構建了公共行政決策、執行、監督協調發展的長效機制,為實現和諧公共管理,進而實現“和諧社會”做出了切實的成
效。
(一)以完善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為重點促進社會的民主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充分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社會。在民主體制框架下,衡量現代政府的標準,已經從考量其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延伸擴展到了行政民主化的視野之中。因此,在促進社會民主化的進程中,政府制度創新的工作重點應該在于樹立“以民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構建一套有利于民主調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長效機制。服務型政府著重建立順暢的民意溝通機制,改進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通過廣泛發揚民主,拓寬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公共決策的社情、民意調查制度、信息收集員制度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家咨詢論證、聽證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形成了能夠全面表達社會利益、有效平衡社會利益、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利益協調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決策信息反饋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強化了行政決策公眾滿意度的測量、監控與評價,建立決策責任制和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出臺了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辦法,有效地促進社會的民主化進程。
(二)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重點促進社會的法治化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法治化的社會。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在和諧社會的制度構建中,將法治理念設計進去,則社會將擺脫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使社會在嚴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運行中,形成一種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服務型政府”建設始終樹立“依法行政”理念,以“規范化”為保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起草規章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并及時公布;科學劃分不同環節的工作任務、標準、責任,并量化到具體的崗位,在此基礎上完成《職位職責說明》、《部門規范化服務細則》、《職位制度》等管理文件,明確權責權限;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的問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執法權、履行職責,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明確和細化處罰尺度,實行行政執法依據公開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三)以健全社會管理體制為重點促進社會的公正“公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它反映一個社會對其成員的價值引導和倫理關懷,是穩定社會的均衡器,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的社會客觀條件,是社會文明的基礎,在促進社會發展方面具有決定的意義。而公共服務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和非排他性,通過政府的制度創新來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也是必然的途徑。為此,各級政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資源整合機制,給社會成員提供共享的公正、平等機會。將競爭機制引入政府服務,積極培育與充分發揮第三部門在完善社會服務功能中的重要作用,大量運用質量管理、成本管理、顧客服務戰略等企業化的管理辦法,增強市場對城市資源的基礎配置能力以及城市對各種資源的集聚力,促使了政府部分職能的市場化,社會化,促進了政府與公民、市場、社會的協調發展。同時,積極推進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做好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和下崗失業人員及失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工作,做好失地農民加入社會保險的工作,完善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體系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監測預警機制,加快城鄉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110”報警服務臺為龍頭的城市應急機制,有效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構建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提升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
(四)以完善政府服務體系為重點促進社會的人性化人民群眾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是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推動力;而社會發展進步的目的恰是為了滿足人的種種需求,實現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所謂社會的人性化,就是要求社會尊重人的權利,提高人的素質,改善人的生活質量,優化人的發展環境,妥善處理各種人際關系。事實上,這也是公共服務人性化的應然之意。當前我國的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優化政府服務流程為重點,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受理一站化、流程便捷化、服務標準化”的要求,簡化辦事手續,實現了行政審批的窗口辦理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實施首問責任制、職位制、告知承諾審批制等服務制度,提高了服務效率,方便了群眾;以政務服務中心為載體,規范窗口服務行為,推行了全程制,一次性告知制、超時默認制,實行了窗口服務“六公開”、“五規范”;以便民親民服務為內涵,各部門制定并公開了《便民服務手冊》,向公眾明確:能提供那些服務項目、公眾怎樣使用這些服務、遇到疑問怎么辦、求助途徑、方式;投訴途徑、方式等,在政務大廳、服務窗口展開引導式服務、設置元障礙空間、公眾休息區等,為公眾提供能夠平等對話、自然交流、沒有心理壓力的開放式空間;以人文關懷的政府文化為保障,培養公務員的愛民情,責任心、效能感、親和力,塑造具有親和力的政府形象,提高社會公眾對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共識與認同。
服務型行政執法特征范文6
一類是外在性導致的以被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社會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非理性的排斥、擠壓:一是以偏面的發展觀替代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對招商引資項目必須網開一面;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過度介入招商引資工作,使你的監管下不了手或不能下手;要求監管從屬于發展,只要能發展、快發展,監管必須退居其次;有的甚至以弱化監管作為吸引投資的優惠條件。二是以扭曲的環境觀制約監管,一些地方以營造有利于加快經濟發展的軟環境為由來限制監管職能的實施,或設立所謂的“軟環境辦公室”,規定凡對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必須辦理報批手續,并取得同意手續后方能實施,對涉嫌違法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必須報經審核;或設立所謂的“寧靜日”,規定每月1-25日不準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三是以狹隘的社會評價影響監管。地方上一些組織開展的民主評議,在評價的標準上往往呈現出單一性,即以為發展提供的服務作為主要的評判標準,“忽視”了不同部門間的職能差異,而對行政執法機關的“不同聲音”主要來自于監管職能的實施。有時為了取得良好的評價效果,免不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現了以弱化、甚至放棄監管來迎合的現象,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外來壓力下出現不得已的邊緣化傾向。
另一類是內生性導致的以主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部對監管職能把握的失衡:一是缺少對發展是第一要務內涵的科學把握,在認識和落實發展是硬道理的過程中,只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服務發展是硬任務,舍棄了加強監管、促進規范、保障健康發展的硬要求,把行政執法部門等同市場主體的主管部門,自覺或不自覺地弱化了監管職能。二是缺少對現代政府承擔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總體把握,對服務型工商的理解和實踐上產生了歧義,撇開了工商行政管理履行監管職責的基本職能,在注重和突出抓好服務職能的同時,弱化了監管職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束縛了實施監管的手腳。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身存在的這種邊緣化心態、邊緣化取向,導致出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規定封閉監管(空間)的現象,如有的提出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不告不理(監管)”的要求,把自己等同于被動的仲裁者;有的不分違法的程度一律“首違不罰”;有的不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而一律要求行政處罰按自由裁量的下限等等,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自我弱化、限制和束縛中的邊緣化傾向。
不論我們是否意識到,也不論我們承認與否,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論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使然,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邊緣化傾向所帶來的客觀后果,是監管職能在潛移默化中已經出現了難以名狀的擠兌、壓縮及窘迫之近憂,長此以往,監管職能如繼續在不知不覺、無聲無息中不斷弱化,則職能替代、部門消亡之遠慮也必將隨之而來。應當看到,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說,其承擔并實施的監管職能,歷史上對促進建立和推進規范的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需要通過監管來加以阻止、中止和終止,我們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讓監管職能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強烈要求和氛圍中趨向于邊緣化,更不能默認或甘于被邊緣化的境地。因此,不論是有心也好,還是無意也罷,都應按照“認識先于行動,理性優于感性”的思路,以立足和體現部門職能為取向,切實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加以校正。
1、職能的認識歸位,履行好法治行為的主業。筆者以為,如果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放置到職能履行的背景下來考察和評價,它既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后果之一,又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原因之一,是一種互為因果的關系。雖然國務院在“三定”方案中已經明確了監管是基礎職能,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但時下不管是系統內部還是外部,比較流行的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一分為二,一是圍繞發展的服務職能,二是圍繞市場秩序的監管職能。在當前以發展為主旋律的強烈氛圍中,積極、主動地做到服務工作,突出服務發展的職能,這是無可非議的,也是在地方爭地位之必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礎職能是監管,我們實施的任何行為必須緊緊圍繞而不能游離于基礎職能來展開,事實上,通過監管職能的有效履行,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費環境,才是面向全社會提供的最正確、最有效、最廣泛的服務,通過法治行為的履行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才是最有保障、最具根本性的發展環境。實際工作中將工商行政管理進行服務與監管的職能劃分,為的是易于理解、易于接受,并不存在服務可以弱化、甚至替代監管的可能。
應當看到,建設法制社會,一方面需要完善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與管理相適應、相匹配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法制建設成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制建設的層面上,要通過有法必依的法治行為的具體實踐和有效實施來落實法制建設的要求,來體現法制環境改善的成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面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和履行的是法治要求和法治責任,作為法制建設的執行者,在法制環境下的法治行為才是真正的主業,這不但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對自身監管基礎職能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