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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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

在《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相繼出臺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迎來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全國高校進入了新一輪規劃發展期,如何科學制定學校的戰略規劃成為了當前高校管理者關心的焦點問題。但由于目前我國高校實施戰略規劃管理尚處于探索階段,對于規劃,特別是中長期規劃的制定,不少大學在制定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困惑和問題,提出和解決這些問題將有助于我國大學戰略規劃工作的進一步完善。

一、關于大學戰略規劃制定的線路

目前,國內高校規劃部門制定規劃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學校首先由發展規劃部門牽頭成立規劃編制工作小組,學校主要職能部門參與;或者完全委托校內外教育科學領域的專家成立課題小組或者聘請戰略咨詢策劃公司制定。規劃小組或者咨詢公司通過搜集學校相關發展信息,在對學校發展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擬出規劃文本,經過征求各方意見等咨詢程序后,對規劃文本修改,然后提交學校領導討論通過。

該方式的優點是有相對集中的時間和人員來進行規劃編制,規劃的進程容易控制,但由于缺乏頂層設計與頂層溝通,加上規劃編制人員的視野和精力局限,沒有更多的時間去傾聽基層的聲音,往往容易使規劃陷入"上不著天,下不著地"的局面,即規劃與頂層期望存在較大差距,與基層師生員工的期待存在差距,這也是一些大學普遍反映規劃制定后難以落實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高校制定戰略規劃,特別是中長期規劃,宜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首先學校領導層對規劃的制定要達成高度一致,加強頂層設計,而不是成立掛虛名的領導小組,對學校的未來發展定位、辦學理念、人才培養定位、總體目標等重要戰略規劃內容要達成明確的共識。一般而言,學校要成立由校長牽頭的發展戰略委員會,委員會由全體校領導、各學院院長、相關專家學者組成。戰略委員會下設工作若干小組負責日常工作,小組成員不必拘泥于校內主要職能部門,可以采取各種靈活的方式吸引"外腦"加入。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戰略委員會可以下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的組成可以按學科門類方式,也可以按若干重大戰略發展專題組成,校領導分別參加到各分委員會進行專題討論,經過幾輪專題研討后,學校領導可以集中討論幾次,就學校中長期發展愿景,辦學理念、主要辦學指標等達成共識,規劃工作小組對討論結果進行整理,形成紀要。根據紀要精神,工作小組負責進行進一步的詳細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工作,起草規劃調研討論稿,交戰略規劃委員會討論,委員會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調整前期主要思路和指標后,工作小組擬出規劃文本框架,戰略委員會再次討論后,即可正式起草規劃文本。

自上而下的方式有明確的頂層設計和共識,一旦達成,文本的形成即可水到渠成。這一方式實施的關鍵在于學校領導層對于戰略規劃的認識和態度,尤其是校長的態度,大學校長在大學的戰略規劃的制定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對規劃的成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個具有戰略眼光的校長要善于組織、和推動規劃工作的進程,積極思考學校發展戰略問題,帶領教職員工制定好學校的戰略規劃,并有效地將其付諸實施。

二、關于中長期規劃的時間跨度問題

中長期規劃的時間跨度選擇問題目前在高校戰略規劃中往往被忽視,但時間跨度的選擇卻在規劃制定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習慣制定的是五年期規劃,從"一五"到"十二五"等等。而在制定中長期戰略規劃的時候,時間跨度往往自由度較大,有10年,15年,20年等等,不一而足,顯得隨意性較大。這給規劃的制定帶來了兩個問題:對規劃制定者而言,在規劃制定過程中難以劃清5年規劃與中長期規劃的區別,從而造成規劃思路的混亂;在規劃后,對于規劃接受者來說,如果規劃時間跨度較短,則在內容上易于5年規劃混淆,如果展望時間跨度太長,規劃內容則過于虛空,不確定性太大,易給人以"空頭支票"的感覺。

因此,在規劃選擇時間跨度選擇的問題上要注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結合,時間太短,前瞻性不夠,時間跨度太長,不可預見性太多,宜采取長遠設計,分階段實施的辦法加以解決。此外,我國在戰略規劃時間跨度選擇上,絕大部分以五年為倍數,缺乏個性與靈活性,而在國外大學的戰略規劃中我們很難見到這種整齊劃一的時間劃定。例如華盛頓州立大學戰略規劃時間跨度選擇為2008-2013年,威爾士亞伯大學則選擇為2009-2013,其更多的是根據學校自身的情況或重要的時間節點如建校時間等來確定時間跨度,這種選擇方法值得國內高校借鑒。此外,"中長期規劃"一詞在時間界定比較模糊,可以用于規劃類別的描述,但實際規劃命名的過程中,則顯得不夠嚴謹,建議以國際通行的"戰略規劃"一詞替代。

三、關于戰略規劃的原則與重點

1.前瞻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

中長期規劃的制定不同于五年規劃,必須具有前瞻性,同時因為時間跨度常因此具有很多不確定因索,規劃的需要一定的彈性,中長期規劃是宏觀的、指導性的,但同時也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種可操作性是建立在對學校時間情況分析的基礎上得來的,是通過努力或者隨著宏觀環境的變化是可以實現的。

2. 重視宏觀把握和微觀分析相結合

對于中長期規劃而言,宏觀背景與環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國際國內與本區域實際的結合。二是要研究本地區發展的階段特征和趨勢,牢牢把握地區發展給學校發展帶來的戰略性機遇。三是要加強主要競爭對手的研究,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四是要動態、完整地搜集學校發展的信息,從而為自身戰略選擇提供科學依據。

3.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

目前國內高校規劃工作起步較晚,多停留在經驗型階段,規劃的制定缺乏必要的數據分析與支持,顯得說服力不夠,為此,建議在規劃制定過程中嘗試建立發展數據庫與信息管理系統,為準確分析學校的優勢、劣勢、機遇與挑戰、為戰略規劃的制定提供數據支持。

4.規劃內容的重點

戰略規劃尤其是中長期規劃規劃所關注的重點在于謀劃全局、謀劃重點、謀劃長遠。因此在內容上應該與五年規劃有明顯區別,戰略規劃的重點應該放在大學辦學理念的確立,大學精神的整理,大學文化的塑造,大學特色的凝練。應涵蓋大學的使命、愿景、定位;發展理念、目標定位、學 科建設、師資隊伍、資源獲取和分配、人才培養方式、管理制度、重大發展舉措等方面的問題。

四、關于規劃機構的組成設計

規劃工作機構的設計實際上反映的是規劃思想,具體將戰略設想落實為戰略規劃,機構的設計和組成在戰略規劃活動中至關重要。

1.加強頂層設計,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學校首先要成立以學校領導層為主體的戰略規劃委員會領導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工作。學校領導的重視是做好規劃的前提,否則規劃就容易淪為規劃部門的自娛自樂。

2.改革規劃編制工作小組組成模式與工作方法,調整以職能部門為主的組成模式,建議在戰略規劃委員會下設規劃專題小組,專題小組撥專項研究經費,以公開招標形式產生。可以設計如下主要規劃小組:

SWOT分析小組:專門負責搜集學校宏觀、微觀環境信息,海外高校動態、競爭對手的信息等,綜合進行SWOT分析。

發展資源分析小組:負責對全校人力、經費、學科、科研、教學、后勤保障、發展用房用地等戰略資源進行統計分析,做到摸清家底,有的放矢。

調研與意見征詢小組:根據規劃編制工作需要,采取問卷、訪談、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專題調研;撰寫專項調研報告供規劃編制使用;組織或者參與各種意見征求活動,總結歸納各類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交報告給戰略咨詢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小組供決策參考。

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文2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原本計劃在2011年6月底前推出合并、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租賃、收入確認、保險合同等一系列新準則。一方面是為了實現G20匹茲堡峰會確定的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趨同項目的階段目標;另一方面也是為給加拿大、韓國、阿根廷、印度尼西亞和墨西哥等自2011或2012年起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國家樹立一個相對穩定的趨同標靶;再者,在IASB辛苦十年的戴維?泰迪爵士也能就此圓滿收官無憾卸任。但現在,租賃、收入確認、保險合同準則的出臺最快也要到2012年上半年,金融工具準則套期保值部分的內容預計今年年底能從征求意見稿升格為準則,而金融工具減值征求意見稿則命運多舛還需回爐再造。于是,IASB按計劃時間完成的項目主要是公允價值計量和與合并有關的幾個準則。2011年5月12日,IASB出臺四個準則―IFRS10合并財務報表、IFRS11聯合協議、IFRS12披露對其他主體的權益和IFRS13公允價值計量。其中,IFRS13與多個現行準則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對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有關計量屬性內容的發展與完善也具有重要意義。鑒于我國財政部也于2010年9月正式《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對于公允價值計量這一影響面較為廣泛的準則,我們理應關注。

一、IFRS13概況及制定背景

IFRS13公允價值計量并非要規定或改變涉及公允價值的交易事項應該如何進行處理,換言之,各類交易事項仍按其適用的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只是當所涉及的資產負債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時,現在需到IFRS13中尋求統一的計量概念、原則和披露要求。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言,在沒有IFRS13之前,各類交易事項所涉公允價值計量分散在各項準則之中,林林總總,難免參差,比如IAS40投資性房地產和IAS38無形資產中規定的公允價值計量層級就不一致。IFRS13宛如玉盤,將散落于各準則之間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大珠小珠悉數收于其中,于嘈嘈切切之間鑄就一顆集大成聚精華的夜明寶珠,為熙熙而來攘攘而去的紛繁交易實施公允價值計量指點迷津照亮黯途。

值得一提的是,IASB最初于2006年11月的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討論稿是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同年9月的SFAS157拿來在世界范圍內征詢意見的,但2009年5月的征求意見稿則是IASB獨自修煉的成果,不過存在的普遍看法是IASB和FASB應聯手打造通用普適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甚至盡可能措辭一致。于是,IASB和FASB自2009年10月開始精誠合作并在今年5月得以花開并蒂,IASBIFRS13,FASBASUNo. 2011-04,修訂Topic820,除極少數披露差異外,二者完全一致。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生成的過程路徑也許枝杈糾結,但是,起自無偏,終于大同。

IFRS13條款可以歸為兩大部分(見表1):

下面,我們就依次來看看公允價值計量的核心原則亦即概念內涵,核心原則如何具體應用于資產、負債和權益的計量,以及公允價值層級等問題。此外,我們還將談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特殊考慮。如此,得窺公允價值個中三味。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核心原則

公允價值計量的核心原則―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按有序交易出售資產所能得到或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

其中,市場參與者(market participants)指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上的買方和賣方,他們獨立于報告主體,了解情況,有能力并且自愿進行交易,“市場參與者”一詞是FASB先提出的,與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熟悉情況且自愿的雙方”是一個意思的不同表述。

有序交易指計量日前某項資產或負債出現于市場的時間足以開展該資產或負債交易通常所需的市場活動,有序交易不是被迫發生的交易,換言之,被迫清算或蕭條期被迫出售就不是有序交易。公允價值計量假定有序交易發生于主要市場(principal market,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的市場),當缺乏主要市場時則考慮報告主體所能接觸的最有利市場(most advantageous market,報告主體出售資產能夠得到最多或轉移負債能夠支付最少的市場)。IASB在這個問題上經歷了“討論稿(先主要市場再最有利市場)征求意見稿(先最有利市場再主要市場)IFRS13(先主要市場再最有利市場)”的螺旋式發展,看似回到原點的反復,實是大浪淘沙的論證。

公允價值計量是針對特定資產或負債的,故若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確定資產或負債價格時考慮了資產或負債的特定屬性(如資產的狀況、位置、出售或使用的限制條件),則公允價值計量就應考慮這些特性。例如,交通成本應包括于公允價值。資產或負債可以是單獨的資產或負債,也可以是一組資產或負債,這取決于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適用于單項還是一組資產或負債。

出售資產所能得到或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意味著公允價值是一個假想的脫手價格(exit price),IASB和FASB認為脫手價格可以消除投入價格(entry price)中可能包含的主體因素。針對有人提出的“投入價格可能更適于初始確認”,IASB經過逐個排查后認為,脫手價格與投入價格雖然存在概念差異,但是其實際差別微乎其微,從而依然選擇了計量目標更為明確的脫手價格。重要的是,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而非特定報告主體的計量,公允價值需要考慮計量日的市場狀況。秉此圭臬,IFRS2中的股份支付交易和IAS17中的租賃交易最終被排除于IFRS13的范圍之外。

三、公允價值計量核心原則應用于資產、負債和權益計量

IFRS13宛若玉盤,將原本嘈嘈切切散落于各個準則之間的公允價值計量大珠小珠悉數收納,譜定核心旋律,推敲和聲規則,使這些大珠小珠凝煉成一曲圍繞核心原則吟詠唱和的韶音雅樂。當我們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核心原則后,我們就來傾聽資產和負債對公允價值計量核心旋律的和聲演繹。

(一)公允價值計量核心原則應用于資產的計量

公允價值計量核心旋律在資產聲部的關鍵音節是“至高至佳用途”(highest and best use)。市場參與者在考慮物理可能性(physically possible,如資產的位置)、法律許可性(legally permissible,如房地產的分區監管)和財務可行性(financially feasible,是否產生足夠的投資報酬)的基礎上,使資產或資產所在的資產組價值達到最大化,即是奏響了“至高至佳用途”的曲調。這里要注意所謂“至高至佳用途”是從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來看的,報告主體的資產用途可能與市場參與者不同。比如,企業合并過程中所取得資產的至高至佳用途可能與合并者預期的用途不同,即合并者不打算像其他市場參與者那樣使用該資產,此時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扔應按市場參與者所確定的“至高至佳用途”來計量。不過,若無證據表明資產的現時用途并非至高至佳,則報告主體也無需皓首窮經地尋覓資產的其它潛在用途。

例1:一捐贈者向一家非營利協會捐贈一塊土地,這塊土地位于住宅開發區,目前是操場,其潛在用途是住宅開發。捐贈者要求協會必須永久性地將這塊土地作為操場使用。不過,若協會出售該土地,則滿足捐贈限制條件的受托責任并不會轉移給市場參與者。也就是說,捐贈者關于土地使用的限制僅針對協會,且并不禁止協會出售土地。此外,這塊土地存在地役權―公用設施部門有權在這塊土地內布設輸電線。

(a)關于土地使用的限制:因為捐贈者的限制不會轉移給市場參與者,因此土地的公允價值將在作為操場使用的價值和作為住宅開發地交換的價值之間擇其高者而從之。

【“至高至佳用途”是從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來看的】

(b)關于公用輸電線的地役權:因為地役權是針對土地的,是土地性質的組成要素,將隨土地轉移給市場參與者。因此,無論是作為操場使用還是作為住宅開發地交換,土地的公允價值都須考慮地役權的影響。

【市場參與者對所謂物理可能性和法律許可性的考慮】

“至高至佳用途”上善若水隨水賦形,在不同情境體現為不同的計價基礎。如果資產將通過與其他資產和負債一起使用來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最大價值的話,那么資產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使用(比如某些非金融資產),應按使用計價基礎(in-use valuation premise)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假定該資產與其他資產和負債一起使用且市場參與者可以獲得這些資產和負債,則在當前交易中出售該資產所能獲得的價格就是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資產主要通過單獨存在的方式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最大價值的話,那么資產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交換(比如單項金融資產),應按交換計價基礎(in-exchange valuation premise)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資產的公允價值通過向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出售該資產的當前交易價格來確定。

例2:A企業在企業合并中取得一項研發項目。該項目若完成,將會形成和A自己的研發項目相競爭的局面。A不打算完成該項目,且欲封鎖該項目以防競爭對手獲取相關技術。預期A企業的競爭技術前景因此得到改善,因此該項目具有防御價值。合并日對該研發項目的FV進行初始計量時,項目的“至高至佳用途”應基于市場參與者的用途加以確定。

(a)若市場參與者將繼續研發項目的開發―比如市場參與者沒有類似技術,且該用途能使研發項目所在資產組的價值最大化,則研發項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繼續開發,此時采用“使用計價基礎”是適當的。

(b)若市場參與者將停止研發項目的開發并出于競爭原因封鎖該項目―比如市場參與者從事同類研發且處于更高的研發階段,且封鎖能使研發項目所在資產組的價值最大化,則研發項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停止開發,此時采用“使用計價基礎”是適當的。

(c)若市場參與者將結束研發項目的開發―比如市場參與者預期該項目既不能提供市場報酬率也不具有封鎖的防御價值,則研發項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結束開發,此時采用“交換計價基礎”是適當的(即公允價值是單獨出售研發項目所能得到的價格,可能為0)。

【“至高至佳用途”上善若水隨水附形,在不同情境體現為不同的計價基礎】

(二)公允價值計量核心原則應用于負債和權益的計量

公允價值計量核心旋律在負債和權益聲部的音階順序相同,以如下決策樹(圖1)來表示負債和權益公允價值的計量過程。特別注意負債的公允價值會受不履行風險(non-performance risk,包括報告主體的信用風險)的影響。

IFRS13中所規定的計價技術承襲之前的會計慣例,仍然是可采用市場法、成本法或收益法,本文不再贅述。但是,有關輸入數據的分類以及由此決定的公允價值計量層級 ①,則是此前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沒有的。

四、公允價值層級與輸入數據

IFRS13根據估價技術所需輸入數據(即市場參與者給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的層級而非估價技術本身―這也正是IFRS13與原來散落于各個準則中的公允價值計量規定在公允價值計量層級上的最大區別,建立了一個三級的公允價值計量梯度框架(圖2)。

什么是可觀測輸入數據(observable inputs)?什么是不可觀測輸入數據(unobservable inputs)?不理解這兩個概念,就無法理解IFRS13的公允價值層級。IFRS13指出,可觀測輸入數據基于市場數據形成,反映市場參與者定價資產或負債時所使用的假設;不可觀測輸入數據無法獲得市場數據,只能根據市場參與者定價資產或負債時所用假設的最佳可得信息形成,或者說反映了報告主體所形成的關于市場參與者所用假設的假設。實際上,可觀測市場價值就是同類資產或負債的活躍市場報價,是構成第一級公允價值計量的輸入數據;除可觀測市場價值以外的其他可觀測輸入數據,形成第二級公允價值計量的數據基礎;除可觀測輸入數據以外的不可觀測輸入數據,鋪就第三級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石。注意,第一級輸入數據只是同類資產或負債的活躍市場報價,活躍市場上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不活躍市場上同類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只能屬于第二級公允價值計量。此外,第二級輸入數據還包括收益曲線的利率、信用風險、以及市場佐證輸入數據(通過對可觀測市場數據運用相關分析或其他方法得到的輸入數據)等。第三級的不可觀測輸入數據與第二級的市場佐證輸入數據有時具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帶,區分的關鍵是市場數據的可得與否。例如,對于一項場內交易的三年期股票期權,若一年期和兩年期的股票期權價格是可觀測的,且通過外插法推算出的三年期股票期權的價格波動程度(volatility)在期權所覆蓋的幾乎全部期間內都可得到可觀測市場數據的佐證,則所推算出的價格波動程度屬于第二級輸入數據;若僅能得到根據股票歷史價格計算的股票期權過去的價格波動程度,則這一歷史價格波動程度并不代表當前市場參與者對未來價格波動程度的預期,因而屬于第三級的不可觀測輸入數據。在形成不可觀測輸入數據時,報告主體可以自己的數據為起點,加入關于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可得信息進行調整。

按照這一梯度框架,第一級的公允價值是未經調整的活躍市場報價,調整就會使得公允價值降至第二級,同樣,對第二級公允價值的調整會使計量層次降到第三級。區分公允價值層級的關鍵是輸入數據而非計價技術,第二級公允價值和第三級公允價值的計算可能使用同樣的計價技術―市場法、成本法或收益法。比如,同樣用收益法中的未來現金流折現方法計算公允價值,若使用的現金流和折現率屬于市場參與者的假設,則屬于第二級公允價值;若使用的現金流或折現率屬于報告主體所形成的關于市場參與者所用假設的假設,則屬于第三級公允價值。

如斯層級梯度,加上詳盡披露,比如IFRS13特別要求對第三級公允價值中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進行定量敏感性分析以說明重要不可輸入數據的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無疑將有助于投資者的判斷和決策。

五、關于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特殊考慮

在2009年征求意見稿中,IASB原本建議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應假定其通過單獨使用的方式實現公允價值最大化,即采用交換計價基礎,因為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允價值觀認為持有投資組合內的一項金融資產并不會帶來增量價值。但在征求意見時遭到比較強烈的反對,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這一規定會使財務報告中的金融工具計價與報告主體的風險管理實踐割裂開來。比如,在管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敞口時,報告主體通常的做法是簽訂另一項金融工具交易以產生對同類風險的抵消頭寸,而非結束現有交易―出售金融資產或轉讓金融負債。為保持財務報告與風險管理之間的聯系,IASB最終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讓步,允許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采用例外規定,報告主體可以基于報告主體的凈風險敞口來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切地說,報告主體可以根據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按有序交易出售與特定風險敞口相關的凈多頭頭寸(資產)或轉讓與特定風險敞口相關的凈空頭頭寸(負債)所能獲得的價格來計量一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國際金融危機雖然引起市場的一度蕭條,但卻豐富了公允價值計量指南。IFRS13承認當市場活動減少時,報告主體需要使用計價技術來計量公允價值。此時,計量的關鍵在于判斷觀測到的市價是否是有序交易而非被迫清算或蕭條期被迫出售的結果。即使市場不活躍,也不能就此斷定該市場中的所有交易都不是有序交易。有序交易的判斷決定公允價值計量對交易價格的倚重程度。

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文3

通過公共采購價格影響商業行為,這正是包括哥德堡市在內的瑞典地方及區域政府促進本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之一。這個過程中,瑞典地方政府有著不同的角色定位:給予企業市場準入的行政機構、執行嚴格采購要求的消費者、負責任商業經營的監管者以及社區發展的推動者等。

瑞典地方政府及區域協會(以下簡稱SALAR)認為,奉行自治原則的地方和區域政府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科學評估決策的長短期效應,考量政策所能發揮的價值。對此,歷時三年多時間起草、正處于最后意見征集階段的瑞典本國社會責任指南(參照ISO 26000)將具有重要參考意義。SALAR作為一家雇主聯合組織,同時擁有瑞典所有290個地方及20個區域政府為其會員,也是這項“改良”版指南的發起方之一。

同在11月于青島舉行的第12屆中瑞企業社會責任培訓期間,哥德堡市政廳戰略協調官員JonasAndersson和SALAR高級顧問JonasFrykman分享了瑞典地方政府推動CSR的經驗。青島之行前,兩位就行將公布的瑞典版ISO 26000指南、地方政府與本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等議題接受了本刊記者專訪。

“拿掉C,留下了S和R”

《WTO經濟導刊》:瑞典為什么要出臺地方及區域治理視角下的ISO26000版本?

Jonas Andersson:對于任何類型的組織機構,ISO 26000都具有普遍適用性。我們會問自己,ISO 26000對于瑞典地方政府,究竟有什么樣的意義?瑞典地方及區域的自治特點鮮明,在涉及利益相關方參與或公共采購需求時,公用事業單位面臨的情況要比那些全球性企業更加復雜多樣。因此,需要找到適合每個區域的工具,就有必要一起討論出更本地化的ISO26000版本。

通常意義上的CSR,C是首字母,但我們認為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的,還應當是各種組織機構的。因此,我們拿掉e,留下了S和R。地方及區域政府的社會責任就是促進可持續發展。我們所面臨的重要議題或挑戰是,怎樣在決策過程中融入不同的視角。政府在做出決策前,不單要考慮經濟影響,還要考慮到環境與社會影響。

哥德堡市政廳所要做的就是,同其他地方政府一起,更全面地考慮市民、弱勢群體等利益相關方參與,如何推進當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等。也就是說瑞典版本的ISO 26000將更加細化、延展,更適用于瑞典地方及區域政府與企業等組織。

《WTO經濟導刊》:目前,ISO26000瑞典版本的進展是怎樣的?

Jonas Andersson:2009年,SALAR、瑞典環境管理協會,瑞典標準委員會共同發起了新版本的籌劃。30個地方市鎮和幾個區域以及一些研究機構、SALAR都參與樂實際起草工作?,F在,草稿本已經送至所有290個地方及區域政府征求意見,正在不斷補充和完善。新版本將于2013年底,在2014年1月開始應用。SALAR還可能會組織這一主題的討論會,探討如何最有效地予以應用。

新的指南版本只是提供一種參考,使得地方及區域政府有可能有選擇地、最有效地推進當地社會責任。整個標準的起草,匯集了各種組織機構的觀點與爭論,希望就社會責任這樣宏大議題的標準化達成共識。也只有這樣,以后標準才能得到更廣泛的認可、全面的執行。

“每個區域都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獨特性”

《WTO經濟導刊》:SALAR是官方機構嗎?如何代表地方及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溝通?

Jonas Frykman:在某種程度上,SALAR可以說是官方的,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機構。我們首先是政府作為公用事業雇主的聯合機構。要知道,他們擁有全瑞典25%的雇員。此外,SALAR代表著瑞典地方與區域城府的利益,在多個領域為會員政府發聲。

舉個例子,自治是地方政府極為珍視的,這樣才可能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靈活變通,但這有時與中央政府的意愿有所沖突,因為中央政府傾向于頒布一些全國性的法律或指令來限制更多。這時候,我們就需要代表他們與中央政府溝通以提升自治水平,特別是在醫療護理、社會服務、城市規劃等領域。

有時候,在一些議題上我們也會意見一致,例如CSR、性別平等、兒童權利等,因為中央政府和SALAR都希望促進地方及區域政府在這些方面的努力。我們要做的就是,提醒中央政府注意到,每個區域都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獨特性,無論是城鎮還是鄉村。

不同的地方政府在推進社會責任的議題選擇方面,依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會有所區別。SALAR所做的只是為地方及區域政府提供政策建議。要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SALAR在斯德哥爾摩和地方都有網絡,使得會員有機會商討事務、分享經驗。

Jonas Andersson:可能要補充的一點是,瑞典在地方自治方面是有特點的。比如,地方政府有完全的稅收權并自由決定怎樣使用,負責制定并監管商業用地規劃。在涉及地方治理的法律與規則出臺前,瑞典議會還會征詢SALAR的建議。

《WTO經濟導刊》:為什么所有的地方及區域政府都加入了SALAR?是自愿的嗎?

Jonas Frykman:是自愿的。我們作為雇主及地方政府的聯合機構,也是他們同中央政府的聯絡者。公用事業雇主與地方政府的聯系很是密切,他們很愿意加入SALAR。我想,這首先是雇主的實際需要,要有可靠的渠道同中央政府更好溝通,促進自治。另外,SALAR的管理團隊也來自于地方及區域政府一級的政府代表。

Jonas Andersson:瑞典的290個城市及20個地區中的大部分都很小。對他們而言,在所有領域保持相當的競爭力往往不那么容易。比如說,薪酬水平并不是由中央政府劃定,而是由聯盟、工會和雇主代表協商決定。在地方及區域政府方面,SALAR正式雇主的發言人,代表其進行談判。

《WTO經濟導刊》:以SALAR服務會員的長期經驗看,瑞典地方及區域政府在提升本地責任競爭力時。有什么樣的成功之處和挑戰?

Jonas Frykman:正如我之前提到的,主要的成功之處和地方自治原則相關。地方政府最直接地接觸當地居民及大小事務,有效地提升了自治能力和水平。

挑戰首先是,地方政府能不能很好地評估一些政策的長短期效應,不受財政預算過多限制。有時,這并不那么容易。比如說,學前教育或扶持弱勢群體的一些工作,做起來可能要花十到十五的時間才看到實際成效,但財政預算不一定會給予這么長期的支持。而這些正可能是地方政府推進本地競爭力的具體成果。

另一個挑戰就是,怎樣科學地評定一些正在推行的措施是否有價值。這方面,地方及區域政府就需要投入一定的研究力量,嘗試完成卓有成效的評定。

市政廳推進CSR的四種角色

《WTO經濟導刊》:哥德堡市政廳如何鼓勵更多本地或外來的投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Jonas Andersson:哥德堡是歷史悠久的商業城市,擁有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最大的港口,深受制造業和對外貿易影響,沃爾沃汽車總部就在哥德堡。醫療業和旅游業也有很好的發展。

在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市政廳有不同的角色定位,這些角色與CSR聯系緊密。我們首先是行政當局,有權給予企業市場準入許可。我們也是消費者,從企業那里采購了大量產品和服務,市政廳的一些要求就影響了本地企業做生意的方式。我們還是監管者,檢查企業經營時是否遵循一定的環境標準。第四個角色是社區發展的推動者,因為市政廳有權規劃城市社區、土地和征繳財稅。

以消費者角色為例,除了價格作為影響因素之外,我們還設定了環境與社會標準,要求提品、服務的企業在采購時達到指定的環境、社會標準。比如,要求有意開設商店的企業達到相應的能效水準,營業場所靠近公共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減少可能造成的交通擁堵。這樣,我們有很多的途徑在保持商業繁榮的同時,督促其負責任地經營。

《WTO經濟導刊》:這個過程中,哥德堡市政廳遇到了怎樣的挑戰?是否得到了SALAR的建議或幫助?

Jonas Andersson:是的,既有政府內部的挑戰,又有外部利益相關方的高要求。

內部挑戰上,目前主要是性別平等、種族或階層的多元化以及政府自身在雇傭人員時是否遵守無歧視的人權政策等。我們需要不斷修正薪酬機制,平衡男女雇員的收入水平,在決策管理時納入少數群體的利益考量,保證雇員比例的廣泛性。

哥德堡市有五十萬居民,公用事業單位就有5萬雇員。如果說外來移民占全部居民的20%,那么公用事業單位需要雇傭20%的移民。要做到這一點,市政廳就要為移民提供充分的就業培訓,使得他們有機會進入到所在企業的管理層。

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商業銀行;赤道原則;可持續發展;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作為資源配置樞紐,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傳播和環境責任思想的提升,商業銀行需要在項目融資中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而赤道原則作為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制訂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社會與環境風險的自愿性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金融機構落實社會責任、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行業準則。[1]在此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積極研究和實施赤道原則,通過提供金融服務來實現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排放,增進社會福利,支持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對于轉變國內經濟增長模式和擴大國際項目融資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的社會與環境標準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 EPs)的誕生是源于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內外部壓力。20世紀7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風起云涌,人們逐漸意識到,一些破壞環境和損害勞工權益事件的背后,有缺乏社會與環境責任的金融機構為其提供融資支持。利益相關者的外部壓力和股東的內部壓力促使金融機構開始考慮項目融資中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問題。

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與荷蘭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金融會議,出席會議的9家商業銀行討論了以往項目融資中由社會與環境問題引發的爭議。會上,花旗銀行建議針對這些問題制訂一個統一的解決框架,以供其他金融機構參考。隨后,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成立了一個工作組,在國際金融公司保障政策(Safeguard Policies)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社會與環境風險的解決框架,這個框架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6月,10家大型銀行率先宣布施行赤道原則。2006年3月,成員銀行對最初的赤道原則進行了修訂,形成現行的新版赤道原則,并于當年7月正式實施。截至2010年3月,實施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已經達到67家,其業務遍及全球100多個國家,項目融資份額占全球總額的80%以上。

新版赤道原則的正文包括四個部分:序言、適用范圍、原則陳述和免責聲明,正文之后是四個附件。[2](1)序言部分簡要說明了赤道原則出臺的背景、接受赤道原則的意義、赤道原則的目的以及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的一般承諾。(2)適用范圍部分規定了該原則適用于所有總投資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新項目或改擴建項目中的貸款行為與財務顧問行為。(3)原則陳述部分是赤道原則的核心內容,闡述了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做出決策時需要依據的10項原則,具體包括審查和項目分類、社會與環境評估報告、適用的社會與環境標準、行動計劃和管理系統、磋商和信息披露、申訴程序、獨立評審、承諾性條款、獨立監控和報告及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的報告制度。(4)免責聲明部分規定了赤道原則的地位和效力,即赤道原則金融機構自愿獨立接受和實施赤道原則。四個附件包括項目的分類、潛在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和風險列表、國際金融公司《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以及特定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

與最初的赤道原則相比,新版赤道原則把赤道原則上升到一種行業基準的高度,而不只是一種行業方法;框架得到擴充,由兩部分改為四部分,且附件部分也有所增加和變動;適用范圍擴大,項目總投資標準由5000萬美元下調為1000萬美元,約束行為由投資、貸款擴展到財務顧問。新版赤道原則不再只重視環境問題,而是社會問題與環境問題并重,例如將環境評估(簡稱EA)改為社會與環境評估(簡稱SEA)。主要改進之處如下表所示: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赤道原則的難點問題

赤道原則確立了項目融資的社會與環境最低行業標準,并將其成功應用于國際金融實踐,為商業銀行評估和管理社會與環境風險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解決框架,逐漸成為全球可持續金融的行動指南。我國商業銀行接受和實施赤道原則,在經營戰略中融入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思想,需要考慮如下難點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赤道原則的起點偏低

目前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多數來自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經濟體,這些經濟體工業化起步較早,已經走過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道路。工業革命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促進了環境保護思想和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早期發展。[3]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雷切爾?卡森的《寂靜的春天》,反映出在上世紀60年達國家的環境保護思想已經興起。20世紀7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經濟體迅速傳播。建立在豐富物質基礎上的社會責任與環境保護思想,為赤道原則在發達經濟體內實施、推廣創造了條件。而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正處于快速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環境保護思想開始在中國興起,2006年我國才出現第一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而商業銀行的社會與環境責任更是處于啟蒙階段。如何在保障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實施赤道原則,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有關社會與環境規范的建設相對較為落后

赤道原則規定,對于非OECD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的項目,除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外,必須滿足國際金融公司《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及特定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言外之意是,對于高收入OECD國家,由于其內部法律法規較為嚴格和完善,赤道原則將這些國家的法律法規等同于《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及特定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在這些國家開展項目融資只需要遵守本國法律法規。而我國屬于非OECD國家,國內有關社會與環境的規范與《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及特定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社區規劃、拆遷、勞動安全、裝備技術標準、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落后。國內外社會與環境規范的差異,使我國商業銀行在實施赤道原則時難度加大。

(三)實施赤道原則可能增加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

實施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在受理項目貸款時,需要項目業主聘請第三方顧問開展社會與環境風險評估、建立征詢和申訴機制、建立行動方案等,這將增加項目的總成本。例如,赤道原則可能要求項目在冬天施工,以減少對下游水資源、居民生活和水生動物的不利影響,這既增加了施工難度,也提高了施工費用。為了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并監督其執行,實施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需要比其他商業銀行付出更多的溝通成本和監督成本。對于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由于內部有完善的社會與環境風險管理體系,說服其接受赤道原則約束比較容易。而國內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相對淡薄,環境保護意識相對薄弱,要求其開展社會與環境風險評估或采取措施消除相應風險,需要投入大量的溝通成本和監督成本。

(四)商業銀行將面臨來自國外的監督與輿論壓力

接受赤道原則可以使國內商業銀行與國外競爭者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但也會使其面臨來自國外非政府組織、社會媒體等利益相關者的監督與輿論壓力。其中非政府組織是監督赤道原則實施的主要力量。非政府組織類型不同,關注重點也各有差異。有的關注勞工問題,有的關注人權問題,有的關注環境問題,有的關注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專門盯住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如銀行監察組織(Bank Track)和銀行監視組織(Bank Watch)等。①而社會媒體又有溫和與激進之分,在國別、組織方式和政治傾向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一些社會媒體公信力很高,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國內商業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后,必將引起國外非政府組織、社會媒體等機構更為廣泛和嚴密的關注,這在為商業銀行帶來良好聲譽的同時,也使商業銀行面臨更強大的監督與輿論壓力。例如,雨林行動組織(RAN)因花旗銀行提供資金給破壞熱帶雨林的項目而向其抗議就是典型例證。

(五)環境評估與授信審查復合型人才儲備不足

商業銀行實施赤道原則,需要在授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流程中引入社會與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在傳統信用評級和風險分類的基礎上,按照項目對社會與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項目分類,并將分類結果作為客戶準入、項目審批和授信后管理的重要依據。與傳統的環境評估和授信審查不同,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的社會與環境風險評估,涉及社會學、環境學、經濟學、金融學等諸多領域,專業跨度較大,因此需要熟悉環境評估與授信審查的復合型專業人才。[4]此外,我國多數商業銀行尚未建立內部社會與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落實赤道原則的操作辦法、行業細則,建立獨立專家評估機制等,都需要培養和引進對社會與環境風險有調查能力和授信管理能力的高層次專業人才。

三、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赤道原則的策略選擇

隨著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傳播和綠色信貸政策的執行,國內商業銀行開始意識到社會與環境風險對銀行聲譽和融資安全的重要性,一些銀行已經將實施赤道原則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戰略選擇。從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來看,國內商業銀行接受并實施赤道原則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營造適宜的金融生態環境

正如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與發展需要適宜的內外部環境一樣,赤道原則的實施和推廣也需要適宜的內外部金融生態環境。從內部來看,商業銀行應該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由董事會進行戰略引導,在總行層面設置相關機構專門負責赤道原則的實施工作,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先進銀行經驗,將赤道原則的文件精神轉化為適合本行的內部政策,并據以評估和防范項目融資中的社會與環境風險。從外部來看,商業銀行應該與立法機構、政府部門、監管部門、銀行業協會、輿論媒體等加強溝通,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建議,推動赤道原則宣傳工作,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環境評估(EA)和環境管理方案(EMP)的公眾意見征詢制度,為赤道原則的實施和推廣奠定基礎。

(二)遵循循序漸進的實施原則

由于我國目前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社會與環境規范的建設較發達國家落后,因此在實施赤道原則時必須考慮我國國情,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5]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借鑒國際先進金融機構落實赤道原則的經驗,在實施初期嚴格界定赤道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試行行業,再根據銀行內部制度建設和外部政策環境的完善程度,逐步拓寬適用范圍和試行行業,循序漸進地達到相關國際標準,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赤道原則實施推廣道路。同時應對本行的赤道原則實施計劃和工作進展等情況適時地進行信息披露,以獲取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輿論媒體和利益相關者的理解與支持,協調好促進經濟發展與履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

(三)根據我國國情進行適當偏離

赤道原則允許實施該原則的金融機構,根據所在國實際情況和自身經營實力,采用適當偏離原則制定項目融資的社會與環境準入標準和管理機制。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國內法律法規和社會文化背景下,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盡力而為。一方面要積極向環境保護部、國際金融公司及其他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學習,緊密結合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綠色信貸政策,調整業務操作辦法;另一方面要認真學習和對比國際、國內標準,區別不同情況制定具體的赤道原則實施方案。例如,《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提出了63個行業的環境技術參考標準,其中一些指標與國內相關指標要求一致或低于國內指標要求,這些指標在具體實施時不存在困難,而另一些高于國內相關要求的指標,在具體實施時應能夠提出合理化解釋,說明暫時無法落實的客觀約束條件。對于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等定性指標,由于存在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可以按照國內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進行處理。

(四)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赤道原則,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和平崛起的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從資本輸入型大國向資本輸出型大國轉型的必然選擇,因此遭遇國外非政府組織、社會媒體等機構的監督和輿論壓力并不奇怪。然而,商業銀行不能簡單地將這些來自國外社會的批評看作國際競爭對手設置的新壁壘,而應該建立起與國際社會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準則和慣例的制定。[6]同時,要在國際項目融資中嚴格遵照赤道原則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際非政府組織、社會媒體等機構的調查與監督,征詢項目所在地居民意見,緩解來自國際的輿論壓力,在國際上樹立起擔負社會與環境責任的金融機構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赤道原則要求的溝通與協調機制主要側重于社會與環境方面的信息交流,包括采取適當的方式向受影響的個人和社區征求意見,在環境評估(EA)和環境管理方案(EMP)中考慮這些意見,以合理的最短時間向公眾報告環境評估內容或其摘要等等。

(五)加強復合型人才培養和儲備

正式實施赤道原則,需要根據項目的社會與環境風險將其分為A、B、C三類項目,對于A類、B類項目需要提交社會與環境評估報告(SEA),A類項目和適當情況的B類項目還要提交環境管理方案(EMP)說明如何管理和降低社會與環境風險。商業銀行的具體工作:一是依據分類程序和專家意見審查項目的分類是否恰當;二是審查社會與環境評估報告及環境管理方案的內容是否科學;三是審查項目融資有關的合同、協議條款是否遵守赤道原則。因此,有必要培養和儲備熟悉赤道原則的復合型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由專職人員負責社會與環境風險評估、授信審查、業務處理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聘請和儲備的社會與環境問題專家或特定行業環保專家作為兼職人員,負責審查支持赤道原則的政策和程序,并對實踐提供持續性的指導,完成社會與環境盡職調查及專業性的評估和監測工作。

注 釋:

①銀行監察組織(Bank Track)是一個致力于促進國際銀行業可持續性發展的非政府組織,包括世界自然基金會、地球之友、雨林行動組織和伯爾尼宣言等。該組織在2003年1月公布《關于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其中列舉了金融業在推進可持續發展中的特殊角色和責任。目前該組織得到約200多個組織的認可,其宣言也成為衡量銀行業對于可持續發展承諾的主要依據。與銀行監察組織(Bank Track)專門跟蹤商業銀行的運營和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不同,銀行監視組織(Bank Watch)專門監視中歐和東歐地區的公款。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長龍.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基準:赤道原則[J].國際金融研究,2006(6).

[2]The Secretariat for Equator Principles. The“Equator Principles" [EB/OL],July, 2006, p1-10, Available in PDF Version from 省略/documents/ Equator_Principles.pdf.

[3]陶 玲,劉衛江.赤道原則: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J].銀行家,2008,(1).

[4] 唐 斌.國內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的問題與實施建議[J].新金融,2009(2).

[5] 張 斌.赤道原則對我國綠色信貸的啟示[J].中國金融,2009(16).

[6] 董 礻韋編譯.可持續銀行的“要”與“不要”――銀行監察組織手冊[J],銀行家,2007(3).

Path Selection of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to Implement the Equator Principles

征詢和征求意見的區別范文5

一、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形成及其特點

隨著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浪潮,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國際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銀行的業務也越來越復雜化和多樣化。1988年巴塞爾協議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最新發展。針對上述協議的不足之處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國際上大型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進展,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開始著手制定新協議,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協議征求意見稿。在綜合了各方的意見并經過深入討論后,巴塞爾委員會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繼續征求意見。此后,巴塞爾委員會將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協議的正式稿,并預定于2004年正式開始實施。

巴塞爾新協議草案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巴塞爾委員會指出銀行面對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其它風險(包括利率、操作、法律風險等)。新協議將明確涵蓋這三種風險,希望建立一個全面的方法來確定風險,以此來加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固,促進銀行間競爭。新協議的主要特點有:

(一)堅持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并有了進一步完善

1、更為靈活的風險衡量方式。為了適應當前復雜多變的銀行風險狀況,在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單一化的監管框架(one—size—fits—all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通過這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巴塞爾委員會試圖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使用對于風險狀況反應更為靈敏的衡量方式,進而更為準確地測定一定風險狀況下所需要的資本金水平。

2、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的選擇。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并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巴塞爾委員會在設計方案的初期,曾經試圖要求銀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但是,由于評級機構的客觀性、獨立性、資料的可獲性、評級結果的及時充分暴露、評級結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中,除了繼續保留外部評級這一獲得資產評級的方式外,更多地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并提供了三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準法、初級的內部評級法和高級的內部評級法,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的方法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

3、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覆蓋的范圍逐步從信用風險推廣到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些風險(如利率風險等)難以準確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新的資本協議要求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備資本,但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只是在考慮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的標準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

4、適當擴大資本充足約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套利行為。在1988年的資本協議中,對于證券化的資產的風險水平確定得相對較低,而且沒有充分考慮到由此可能導致的市場風險和利率風險等。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國際銀行業基于逃避資本約束的動機,銀行資產證券化顯著推進,從而使得原來的資本協議不能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資產的真實風險水平和所需要配備的資本水平。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則對此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這無疑會對那些在非銀行領域有廣泛投資的銀行形成沖擊。

(二)各國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資本狀況的監管方式和重點出現了顯著變化

2001年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更加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靈活的監管。這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不同國家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進人體制差異,因而開始強調各國監管機構承擔更大的責任。新資本協議中,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同時,許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需要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根據實際狀況確定,而且金融監管當局還要能夠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進行考察。這樣,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三)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機制

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用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這種市場獎罰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資本協議中的內部評級法——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的基礎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這表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于內部評級在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使用內部評級方法,是真正風險敏感和激勵相容的,能減少20%—30%的監管資本,因此將會為大多數國際化的商業銀行采用。巴塞爾委員會也希望鼓勵有條件的大銀行發展先進的內部評級系統,以此作為信用風險管理的核心。

(一)內部評級方法的主要內容

新協議的基于內部評級方法將債項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零售、國家、銀行、股票、項目融資等六種類型,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處理,但是計算方法是區別并不大。我們以計算公司類型債項的風險資本金的方法為例,介紹內部評級方法的主要計算方法。

利用內部評級方法計算資本金需要四個輸入參數,它們是債務人的違約概率PD(Probabilityofdefault)、違約后債項的損失(Lossgivendefault)、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exposureatdefault)以及債項的到期時間M(remainingmaturity)。內部評級方法分為基本法和高級法,其主要區別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監管機構確定,而在高級法中允許采用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結果計算。

新協議中計算銀行的風險資本金分為如下兩步,第一步,對每一個債項計算其風險權重。風險權重規定為

RWc=min{(LGD/50)BRWc(PD)[1b(PD)×(M-3)],12.5×xLGD}(1)

在高級法中,由銀行自己通過對債項的未來現金流加權計算得到M數值,但協議規定計算出來的M值不能超過7年。在內部評級的基本法中,因為所有債項的持有時間都被認為是3年,帶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2)

其中:RWo指對應于這個債權的資產權重;LGD指預期這個債權發生違約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對M的一個調整函數,依賴于PD,巴塞爾委員會正在研究函數的形式,將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確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3)

其中PD為債務人的一年違約概率。N(X)表示普通標準隨機變量的累積分布函數(也就是,均值為零、方差為1的普通隨機變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為N(X)的逆函數。

第二步,確定每個債項對應的監管資本金,然后將所有資產的資本金加總,得到銀行的監管資本金。每一個債項對應的資本金為:

Capitalc=RWc×EAD×8%(4)

在內部評級方法中,關鍵是如何根據內部評級系統確定四個輸入參數。巴塞爾委員會定義PD為債項所在信用評級一年的平均違約率,PD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這個級別的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實證研究得到的,而且為保守的、前瞻的估計?;痉ㄖ?,對于無擔保和抵押的債項,按照其為優先和非優先貸款分別規定LGD為50%和75%,對于有抵押擔保的債項,協議將債項按其抵押晶的性質分類,通過計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應歸類得到對應的LGD可以根據對銀行評級系統的內部數據的分析得到。對于表內業務,所有債項的EAD被定為資產負債表上名義未清償值;對于表外業務,基本法中對各種工具規定了一定的轉換因子,而高級法中則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確定各種債項的EAD。

有必要指出,風險權重公式(3)和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關中于LGD的規定,是巴塞爾委員會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到的。這些函數的參數是否適合我國實際,必須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適合的話,如何對其進行調整,是中央銀行必須和商業銀行合作研究加以解決的。

(二)內部評級系統實施的具體要求

內部信用評級系統的操作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銀行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監管部門批準,才能實施內部評級方法。監管部門還應對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實行經常性的檢查,以保證銀行的系統符合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要求有以下幾點

1、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必須為兩維的。一維針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用以測量違約率(PD),另外一維反映債項的一些特殊性質,用以測量清償率(LGD)。

2、致據質量和時間的要求。對于便用基本法的銀行,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必須有5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違約率;對于使用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LGD。巴塞爾協議同時要求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保留,作為系統完善的基礎。

3、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內部評級的方法經過嚴格的統計檢驗,不僅僅要求樣本內一致,而且要求樣本外預測精度高,并最終經中央銀行監管機構批準才能使用。

4、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對自己內部的內部評級系統必然進行經常的檢查和更新,并進行后評估,以保證系統的實時性和正確性。

總之,內部評級法利用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數據確定資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銀行提高自身的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使監管資本和銀行經濟資本趨于一致,防止銀行通過證券化和監管資本套利,從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的現狀和問題

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在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建立起內部信用風險評級體系。但是與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不論是在評級方法、數據的采集、數據的加工,還是在對評級結果的檢驗、評級工作的組織以及評級體系的適用性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內部評級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評級方法偏于定量化,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過選取一定的財務指標和其它定性指標,并通過專家判斷或其它方法設定每一指標的權重,由評級人員根據事先確定的打分表對每一個指標分別打分,再根據總分確定其對應的信用級別。這一方法的特點是簡便易行,可操作性強,但事實表明這一評級方法存在著以下明顯的缺陷:

1、評級的基礎是過去的財務數據,而不是對未來償債能力的預測。一般來講,我國商業銀行是根據三年的財務數據和相應指標作為打分的基礎,同時根據一些定性指標對打分結果進行修正。過去的情況可以作為分析的起點,但并不能反映未來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對將來較長的時期進行預測時,過去的數據與將來的情況相關性較小,以過去的信息為依據的評級可靠性較低。

2、指標和權重的確定缺乏客觀依據。由于影響評級對象信用狀況的各個因素是相互聯系的,在對單個指標進行打分,然后加總的情況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統計分析技術,確定影響受評對象償債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關系數,以剔除重復計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夠的數據資料,只能根據經驗或專家判斷來選取指標和確定權重,使評級標準的可行性大為降低。特別重要的是,由于每一個受評對象所處的環境不同,同一因素對不同的受評對象影響不可能完全一樣,根據固定權重得出的評級結果自然難以準確反映評級對象的信用風險。

3、缺乏現金流量的分析和預測。充分的現金流量是受評對象償還到期債務的根本保證,是分析企業未來償付能力的核心因素?,F在,我國銀行的內部評級方法基本上沒有對現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預測,因而難以反映評級對象未來的真實償債能力。

4、行業分析和研究明顯不足。受評對象所處行業及在該行業中的地位,是影響其信用風險的重要因素。雖然有些商業銀行將評級對象按行業作出一定的分類,但總體來看,對不同行業的分析和比較明顯不足,評級標準不能體現行業的不同特點,評級結果在不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較差。

(二)基礎數據庫有待充實,評級結果有待檢驗

根據歷史數據資料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進行統計分析,是檢驗評級標準和評級結果客觀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國大多數銀行開展內部評級的時間不長,相關數據積累不足,這方面的工作明顯落后。

(三)評級結果的運用十分有限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大多數銀行僅將評級結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數領域,使內部評級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這一方面是由于銀行管理層對內部評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場化改革進程和相關金融政策的影響,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結果和風險大小確定貸款和其他金融工具價格,提取合理的準備金的努力,使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目標難以實現。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礎,企業評級情況難以真實反映

由于我國整個社會的信用文化缺乏,企業的財務數據真實性較小,加上信用評級未完全在貸款決策、貸款定價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積極去核準企業財務數據,導致評級體系中的財務數據不準確、不全面,風險得不到真實反映,以致于信用評級的結果與企業的實際風險等級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目前的真實經營狀況。

四、構建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的途徑

貫徹《新巴塞爾協議》,建立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和不斷實踐的過程,即運用新的風險管理方法,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改善資產質量,增加盈利。由于內部評級體系主要應用在貸款決策、資產質量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金融產品組合、貸款定價、授權管理以及成本利潤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長期性,需要我們作出仔細的考慮和完整的計劃。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對我國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組織結構,保證內部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正如前述,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銀行的風險主要有三類,即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法律和商譽)。各種風險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幾種風險共同對銀行的資產構成威脅,全面的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整個機構內各層次、各業務單位的各種風險實行通盤管理,而通盤管理的基點就是內部信用評級。所以說,內部信用評級這項工作要涉及多個部門,既需要有領導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和研究,建立有效的組織架構,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來保證內部評級工作順利進行,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

(二)學習和借鑒國際性銀行內部評級法,充分揭示風險

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是充分揭示風險的基本前提。發達國家國際性銀行在長期的內部評級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套比較先進、成熟評級方法。借鑒這些國內外國際性銀行評級技術和經驗,避免無謂的人力、財力的浪費,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內部評級方法體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關鍵所在。

(三)充分借助國內外專業評級公司的技術力量

一些國際著名的專業評級機構,如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惠譽(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贏得了廣泛的聲譽。此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中國也出現了一些專業評級機構,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資)等。這些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評級、企業資信評估和銀行貸款償債能力評估等領域,在信用風險揭示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特別是近期,由于銀行都在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下,進行風險準備管理,資本金分配。一些專業咨詢公司紛紛與國內銀行建立聯系,憑借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經驗,幫助國內銀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如麥肯錫公司。目前,商業銀行在行業分析與研究、評級體系的建立和信用級別的確定等方面可以借助專業技術力量,以彌補在內部評級水平不高、專業人員不足的缺陷。這樣可以少走彎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員,發揮各自的優勢,以達到事半功倍的目標。

(四)加強行業研究,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基礎數據庫

內部評級體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方案的設計,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項工作的基礎,它直接關系到內部評級的結果與風險是否相符。因此,我國銀行必須按照行業進行適當分工,通過對不同行業的長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業的基本特點、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因素,可以為受評對象在同一行業內部和不同行業之間的風險比較創造必要條件,從而為信用級別的決定提供參照。同時,建立和完善客戶基礎數據庫,為內部評級的順利開展和評級結果的檢驗打下良好的基礎。

(五)設計與內部評級相匹配的新的信貸流程和信貸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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