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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制度范文1
稅務稽查處于征納矛盾的焦點,隨著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其內涵亦日漸豐富?;槿藛T在檢查納稅人的同時,也在對征稅人執行稅法公正與否,公務活動規范與否作出評估。不僅如此,在騙稅與反騙稅、發貨票的制假與打假實踐中,打擊對象既不是納稅人,也不是征稅人,而是涉稅的犯罪分子。為此,有必要給“稅務稽查”重新正名。
本人認為,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的稅收法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征稅人執法行為和結果依法進行考核、評估、依法查處涉稅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的過程或程序??梢詴呵曳Q之為“大稽查”,與原有舊稽查體制以示區別。
稽查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是制止偷稅、漏稅,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體”中的執法主體,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稅務稽查組織在外防偷漏、內防不廉、促進征管等發揮了重大作用?;樵谡麄€稅收工作中,乃至在國有宏觀經濟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稅務稽查的目的和意義是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觀念,最大限度地縮小納稅人應納稅款與實納稅款之間的差額,稅務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標準也只應在促進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程度來衡量。只有全面加強稅務稽查,形成長期、穩固、有效地查處打擊稅務違法犯罪機制才能真正為維護稅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長期以類,我國的稅務稽查一直處于落后、被動的狀態。這主要表現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機構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統一,運作程序不規范;
稽查經費嚴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觀念淡薄,稽查執法力度不夠;稅務稽查的法律保障體系有待完善;
所有這些都說明稽查工作現狀與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稱,因此,加強稅務稽查工作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在新征管格局下強化稅務稽查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學地確定稽查工作的目標和任務。
以往的稅務稽查只是一種反偷漏的手段,總是以查堵稅款的數額說明稽查工作的功過。這樣就使稽查成了組織收入過程中的一個“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務“缺口”,即通過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稅收計劃,又突出了稽查成績,這也許正是造成偷漏欠稅年年查、年年補的一個深層原因。
筆者認為,走出誤區,首先應是觀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應全面科學地確定稽查的目標和任務,勢必改變長期以來的“粗放型”征管,“突擊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標準只應是通過稽查是否達到了預防,打擊稅收違法,優化納稅環境,提高納稅人自覺意識,而不僅僅是查補偷漏稅額多少。通過科學、全面的稽查工作,將涉稅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個納稅人都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稅務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規范、有效的各項稽查制度
這是做好稅務稽查的重要保證,筆者認為全國應盡早制定一套統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推行稽查長負責制和等級制度
將稽查人員聘為稽查長、稽查員、助理稽查員三級。其中稽查長負責稽查事項的實施和處理,稽查員在其領導下負責具體稽查事務,助理稽查員協助稽查員工作。這樣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風氣,也便于在不搞職稱評定的情況下,對外開展業務。
2.嚴格約束機制,促進廉政建設
(1)建立執法守則和回避制度,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堅持公開辦案,從速處理;
(3)堅持稽查、處理、執行三分離制度,實施稽查須有兩人以上,如實稽查,
(4)做到集體定案,處罰到位。
3.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工作具體規程
科學嚴密的稽查工作規程主要應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檢查計劃,報告入庫、檔案管理等環節。筆者認為應將以下幾個原則納入整個稽查規程之中:一是科學嚴密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將納稅人應稅活動置于稽查嚴密監控下;二是依法辦事的原則;三是監督制約原則,四是協調統一原則,稽查組織內部之間,與其它部門之間應互相聯系,協調運轉。
4.完善執法監察制度
由稅政、征管、監察等部門組成執法檢查組,定期對稽查人員的文書制作,檢查行為、處理決定等進行監督考核,俁證稽查質量。
三、推行科學的稽查辦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統
信息時代的稅務稽查各項決策不僅需要豐富的經驗,而且同樣需要理性、準確預側。從這個意義上講,缺乏完善的信息情報系統導致稅務稽查始終無法走出盲目、被動的誤區。
由于新稅制推行了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騙的任務更加艱巨?!敖鸲惞こ獭钡耐菩?,既是稅務稽查情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良好開端。筆者認為,除應盡早實現我國稅務稽查電腦聯網,這一系統還應包括:
(1)結合電腦管理,建立納稅人納稅情況資料庫,制定各個時期重點稽查對象,借以提高稽查針對性。
(2)建立年度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的評價篩選體系。
(3)在隨機抽查基礎上實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稅法執行和日常稅管情況,強化稅務審計。
與此同時,要加強同銀行、保險、海關、外貿等部門聯系,實行電腦聯網,建立深層次情報網絡,及時掌握涉稅動態;再則,廣泛接受群眾的舉報??傊?,通過以上多種途徑,全方位、多層次獲取案件信息,為準確、及時、有效地開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標和重點。
2.講究科學的稽查技巧
富有經驗的稽查專家,主要看納稅人串報及有關稅收信息(銷售額、購進額等)是否正確,為提高稽查準確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選擇的稽查參數系列。如經營性質、購進、銷售額、年購銷率等(反映貨物增值稅度),凡納稅人串報表中購銷率低于同類經濟活動納稅人的就應列為稽查對象了。
四、加大處罰力度,完善稅務稽查處罰體系
在一些發達國家稅務稽查史上,時??梢姽俑呗氁咭蛲刀惗恢亓P、判刑、他們的罰則是對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的剝奪,其嚴厲程度可見。
而在我國,以補代罰、以罰代刑,造成了違法涉稅分子屢查屢犯的被動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現行稅法處罰罰則不完善。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的現行稅務罰則作一些修正,現提出如下建議,以資參考。
1.加大處罰力度,對重復違章應課以重罰,以示與初犯區別;對偷、漏、騙稅數額巨大,嚴重影響稅收經濟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標準;
2.現行稅法對涉稅違法行為所定處罰彈性過大,有的含義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稅務稽查機關和人員執法權力和手段,應在立法上予以考慮解決;
3.參照國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釋法,并為公正執行和稅務司法提供依據;
4.要加強與司法、公安、銀行制度的協調與合作,保證稽查工作順利開展。
稅務檢查制度范文2
關鍵詞:稅務檢查;稅務危機;危機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6-0017-02
稅務檢查制度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審查制度。
通過稅務檢查,雖然有利于全面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納稅監督,但是查處偷稅、漏稅和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會給企業帶來稅務危機,應對稅務檢查,找出自身毛病,化解稅務危機,才是企業管理策略。稅務檢查細分為三種:稅務自查、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三種稅務檢查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稅務危機。
一、稅務自查
稅務自查是指稅務機關的建議檢查方式,企業在稅務機關的要求下,進行自我檢查,檢查力度弱于稅務檢查,更弱于稅務稽查。
表現:預則立不預則廢說明企業的思維必須領先一步,機會在于自己的把握之中,就像命運在自己手中一樣,企業也是一樣,等到錯誤發生還不知道,那就可憐了。
分析:企業稅務危機控制已經提了出來,本來崗位分工也挺好的,但事實上規模的擴大,人為的操縱,使得企業稅務危機更大了,控制是企業稅務危機管理的秘密武器,自查是控制的重要一環。企業做事按照制度或政府要求,但是不等于沒有差錯,如果復審或再次按過程操作一遍,你會發現絕對結果不一樣,為什么?現代企業的業務越來越復雜,任何人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在變化,用書面對過去的業務進行審核,是如今采取的自查法。
自查開始列提綱,找重點,兼顧成本、質量和效率,自查應有目的,尤其是稅務局側重的,又是稅務局下的文件,如果看不清楚查什么,這就必須理解自己的缺陷,什么地方容易出錯,是所得稅還是增值稅,因為某個項目的操作不對,企業稅務危機隱藏其中,不能簡單的認定違法與守法,從政策方面考慮,政策出臺的時間、標準、目的和注意方向,還要考慮程序性以及稅務局如何操作的,在學會稅法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才是目的。
另外,今年過關不等于明年過關,稅務局的方案每年在變,企業也應根據方案變化,在具體環節上下工夫,自查企業只會損失降低,是企業的自我保護,最后是做好自查報告。自查是一次檢驗,也是一次練兵,企業稅務危機管理的一個方面是自查,分析自己找到不足,將危機外包給中介,增強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稅務危機管理的新方法。
[案例]稅務內控制度
表現:某集團公司作為首批強化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國家稅務局的聯系企業之一,在國稅發[2009]90號頒布后,尋找風險,結合自身情況,共建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及時制定本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辦法》,制定稅務管理規定和特殊業務稅務處理辦法。在最高層領導下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風險戰略,明確風險總體目標,主任及成員均由部門負責人擔任,會計管理部對稅務風險等財務風險管理。稅務風險管理與相關人員的工作目標、職責、業績相聯系,實行稅務一票否決權。財務經理領導稅務,職責分離,變一人業務為二人復核。小事見規章,大事來會簽,請中介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稅審報告,分析原因評估風險,具體以風險為標準,重要性與反應機制,動態管理四個可能,核心稅種用好政策,重在監控,交叉監督。稅務信息共享,設置專欄,提供交流平臺。監督與納稅申報、退稅等結合,年末稅務結算。
分析:企業目標放遠,針對不同集團,不同決策力,按行業制定,集團重在投資與重組,分公司重在運營。決策是稅務風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頭參與,溝通和問責,獨立稅務,增加話語權??冃Э己说氖锹鋵嵐芾淼闹匾e措,相關部門也加入考核獎勵范圍。制定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流程,每個流程實行無縫連接,把長期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全過程全環節,抓源頭和重點,評估機制應適合企業,信息與稅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風險點,評定風險等級。信息管理系統要穩定,人才依然是關鍵。內稅信息與外稅信息,橫向與縱向信息,稅務信息系統的建立,完善制度,及時發現問題。風險的有效評價與風險管理措施的稅負實質影響,完善稅務風險體系。
策略:實施企業稅務危機應對機制,交叉監督,制定流程,變二級審核為三級審核,完善稅務內控制度,定崗定責任,統一集團稅務管理,加強領導力。建立循環監督機制。
二、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檢查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情況;檢查納稅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情況;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情況;檢查納稅人遵守和執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況,查其有無不按納稅程序辦事和違反征管制度的問題。
表現:企業與稅局表面上看矛盾,但全面的看問題,正是企業與稅局的這種關系,才維持著一種社會和諧關系。理清這種關系,檢查就是一個手段,如果抵抗只會加大企業稅務危機,讓危機提前降臨。
全國性房地產稅收方面檢查是稅務總局的指令性計劃;全國性的打擊假發票檢查是行動;檢查是法律的實施;檢查情況下對違法的嚴厲處置使企業避免更大的危機。
分析:被動檢查與主動接受不僅僅是意識差距,更多的是企業的稅務危機管理深入。利用社會保險和中介保險是企業稅務危機損失最小化。
策略:態度誠懇,參加保險,服務外包中介,加強訓練,善用稅局信息,信息化建設,確定核心稅種,實施外審報告制度。
三、稅務稽查
新《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讀:保障稅法,貫徹執行,規范稅務,強化監督是《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新《規程》)的目標,重新定位稅務稽查,使得任務明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職責擴大添加檢查處理和其他相關工作。原則增加,定性范圍,維護法律尊嚴,強調回避制度,用信息分類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到執行四個環節呵護一體,加大對企業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業違法被查的幾率,作為公司必須加強企業稅務危機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稅務危機。
據中國稅務報報道,2010年2月9日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在長沙舉行,會議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工作整體水平,2010年將突出重點稅源檢查和大要案查處。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解學智出席會議并講話,2009年稽查查補收入1192.6億元,超過1985年全年稅收總額。其中重點稅源補稅688.4億元(含集團自查與檢查補稅229.5億元),專項檢查19.8萬戶,組織31.4萬戶檢查,補稅513.7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增加287億元。從大要案上,百萬元以上5263件,補稅229.9億元,比2008年增加36件,增稅49.2億元;接受舉報5.1萬件,立案4.6萬件;發票檢查行動中,協查發票15.2萬份,協查回復13.8萬份,有問題3萬份,具體進入企業、配合公安、關停網站、封堵短信。從以上可以看出國家的決心,也可以看出稽查選案準確率和查補收入入庫率分別達到90.9%和98.6%,均創歷史最高水平,企業會明白企業稅務危機管理必須上一個新臺階。
積極應對稅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點暴露在企業稅務危機下,確立方案,至關重要。稅務與會計的法律規定不同,也會產生風險。
策略:尊重媒體和公眾,內外信息溝通,明確稽點,擁有科學工具,進行危機有效評價,作出危機管理策略影響分析,人工和自動互動,評價交叉監督,企業危機外包,評價業績考核。
四、小結
通過前邊案例說明,企業管理離不開企業稅務危機管理策略,如今國家加大稅務檢查力度,增大企業稅務風險,企業必須進行稅務戰略調整,啟動稅務危機應對方案,與媒體、公眾溝通,及時調整策略,構建交叉監督,完善稅務內控制度,讓企業健康成長,回報社會,和諧稅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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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 兵.稅務執法程序的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2-117
稅務檢查制度范文3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 問題 修訂 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抖愂照鞴芊ā穼{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ρ悠诶U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窙]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鍡l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稅務檢查制度范文4
論文摘要:修訂《稅收征管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F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對于欠稅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納稅、稅務搜查權、稅務檢查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稅收法律責任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有待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重新修訂,予以完善。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F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F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稅務檢查制度范文5
一、重視和完善對稅務公務員的有效的激勵機制
現實社會中的任何行為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標,并為自己利益目標的實現而進行行為選擇。從博弈論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為主體的利益目標,并建立起科學的利益激勵機制,是使其行為規范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務公務員作為有著自身利益目標的行為主體,也會為實現自身的目標而在現實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行為選擇。這樣建立起有效的稅務公務員的利益機制就顯得至關重要。從當前的情況看,傳統的以精神鼓勵為主的激勵機制,在新的形勢下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亟待結合新時期的特點進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對物質利益原則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簡單地把稅收征管與稅務公務員的物質利益聯系起來,或者將利益與不恰當的征管目標聯系起來。這種不恰當的激勵機制,反而促進了稅收執法的非規范化。
突出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公務員業績考核缺乏全面性,嚴格執法的考核指標不具體,甚至未將其納入考評范圍,更沒有作為稅務公務員晉升的基本依據;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當地將完成稅收任務作為稅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標。二是考核稅收工作業績的主要指標沒有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對公務員的考核缺乏公開性,或者具有公開性的考評沒有實質的效力,輪流“坐莊”較普遍。三是對稅務公務員的自利性估計不足,某種程度上,過多地依賴稅務公務員的自我約束,忽視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動力;有些激勵目標的設計標準過高,不具有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普遍性。
規范稅收執法,關鍵在于確立以稅收征管質量為核心的考核指標,改變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稅法是否被準確地執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如稅務登記率、按期申報率、按期入庫率、稅務文書使用準確率、稅務行政執法準確率、投訴率等,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考核體系。同時,將考核情況與稅務公務員的晉升、定級聯系起來,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和處罰制度,使稅務公務員的行為選擇有目標,有動力,形成稅務公務員為自身利益而規范自身行為的長久激勵機制。
二、制定和實施稅收執法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應根據各種稅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活動的切實可行的操作規范。這些行為規范包括:稅收征管日常工作規范、稅務行政強制操作規范、納稅擔保操作規范、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操作規范、稅款優先權操作規范和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范等相關執法操作規范。主要是明確各項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程序,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解釋中對某一行為的分散規定集中起來,對原則性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對有關的知識、方法、手段和各種注意事項加以明確和規范,對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說明,形成較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說明,作為稅務機關各項稅收征管活動的工作指導和行為規范。
三、強化權力制衡,增強稅收執法監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權力的異化導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權力運作過程中,要使權力始終成為謀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備高尚的道德。但個人道德修養的完成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人類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決定了權力持有人總是難以排除以權謀私的可能性。
傳統的阻止權力異化的思路就是在稅務部門內設專門的監督機構。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種監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專門的監督機構缺乏持久的動力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二是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深入了解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過程及其活動全貌;三是監督機構也可能出現監督行為不規范的現象。因此,僅靠稅務機關內部監督難以有效地解決稅收執法非規范化的問題。當前稅收執法中防止權力異化的思路應當是通過日常職能的分工和相互牽制,在權力之外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督和規范權力的運作方式。
首先,要明確劃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個環節的工作職責,形成分工合理、權責分明、科學管理的新機制;堅持稅務稽查的查案、審理和執行徹底分離;做好稅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立案調查、審理與作出處罰決定和收繳罰款的分離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稅源監控系統、稅務機關內部檢查監督制度、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制度、納稅人監督制度為一體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稅源監控系統是考核稅務機關稅收努力程度、稅款入庫真實性的依據,是監督稅收執法是否依法進行的基礎環節。稅務機關內部的檢查監督工作主要是運用設置的稅收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內設監督機構對各級稅務機關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主要是審計、紀檢、監察、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稅收執法進行專項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全方位的檢查。納稅人監督制度是通過稅收執法公示制度、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稅務行政賠償制度和稅務聽證制度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并通過行業協會、同業組織等對稅務機關的工作進行定期評估。這樣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網絡體系,形成對稅收執法的全面監督,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從當前看,稅收執法監督應突出對重點崗位和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的監督。重點崗位主要包括權力集中的崗位、要害崗位和特殊崗位,對在重點崗位任職的人員應當實行定期考核制和輪換制;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包括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環節、個體納稅戶“雙定”額核定環節、發票的管理環節、開停業申報審核環節、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環節、稅務稽查環節、稅款報解環節和稅務違法處罰環節,等等。在存在稅收任務壓力下,應加強對稅款入庫真實性的檢查監督,應當明確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多收稅或稅收虛收的行為也屬于非規范執法,有關責任人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四、堅持權責對等,建立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
由于權力總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組織和個人手中,權力受自利性的影響,容易轉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應在賦予稅務公務員執法權力的同時,還應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權力的責任,如稅法明確規定應當征收的稅款,執法人員出于種種私利動機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稅收流失;二是不當行使權力(濫用權力)的責任,如濫用稅務行政處罰權、自由裁量權等。當前我國的稅收執法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之處,不同程度地存在執法水平不高、執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不公,甚至索賄受賄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國的稅收法律過多地強調稅務機關的權力和納稅人的義務,重視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責任設置,而相對忽視納稅人權利和對稅務機關權力的制約。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執法人員收“人情稅”、“關系稅”和“過頭稅”,濫用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等行為的處罰措施不明確,不具體,也不嚴厲。因此,應當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明確稅務內設機構、部門、崗位和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做到權力和責任、利益的統一,增強稅務公務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解決當前稅收征管中出現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
稅務檢查制度范文6
關鍵詞:基層;稅務機關;廉政建設
基層稅務機關是維護國家的稅收,具體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為國聚財、為民服務的使命和責任的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如何在新的歷史時期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使基層稅務廉政工作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是基層稅務系統當前面臨的重大問題。因此,著眼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的問題和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發展的需要,基層稅務機關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使黨風廉政建設真正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與稅收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評,只有這樣,才能把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引向深入,進而樹立基層稅務干部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現階段基層稅務機關廉政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基層稅務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已經成為阻礙干部隊伍健康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廉政教育表面化現象嚴重
基層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稅收政策的具體執行部門,在確保財政收入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使干部職工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權力,維護好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廉政教育是基礎。就基層稅務機關來看,雖然廉政教育年年抓月月講,但仍存在表面化和形式主義的現象,多數單位缺乏一些真正深入,觸及靈魂,讓人記憶深刻的活動,使部分干部職工對廉政教育產生了走過場,應付差事等麻痹思想,拒腐防變意識有所淡化,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感化和防范的作用,廉政建設收效有限。
(二)基層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作為直接面向廣大納稅人的基層稅務機關,既是稅收政策的執行者,又是廣大人民的服務者,其執法能力、業務水平、服務技能直接影響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執法能力、業務水平、服務技能也已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基層稅務機關干部職工的執法能力、業務水平、服務技能還存在參差不齊現象,尤其是在處理突發事件時尤為顯著,這說明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還存在一定漏洞,這些都對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了阻力。
(三)個別干部法律意識淡薄
基層稅務機關作為稅務系統的末梢,其工作是要服務于大局的。然而,就現實來說,基層稅務機關還存在一些考慮問題不夠全面,不能做到統籌兼顧的問題。少數稅務干部執法不學法、不懂法和鉆研業務的興趣不濃,直接導致了對本職工作涉及到的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不能全面了解或理解不深。對于有失原則或者違法違紀行為,有些干部并未引起重視和引以為鑒,還存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觀心理,甚至在違法違規的僥幸心理驅使下,為了滿足一己私利,致使“人情稅”、“關系稅”屢見不鮮,越權執法、違規操作屢見不止。
此外,基層稅收機關存在著經費緊張、辦公條件有限、個人收入低等許多實際困難,為解決這些困難,有些稅務干部采取“踩紅線”策略,這也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嚴格執法、依法收稅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加強基層稅務機關廉政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廉政建設要把廉政教育放在首位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礎。任何腐敗行為的產生,其根源都在于不正確的思想和觀念,比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特權意識、僥幸心理等。因此,基層稅務機關廉政建設要把教育放在首位,要經常、反復地對稅務干部進行廉政教育。通過教育活動,真正提升基層稅務干部的政治素質和個人素養。
1.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鶎佣悇諜C關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做好當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僅要從稅務機關和稅干的內部因素入手,還要盡力改造影響和制約當前思想政治工作發展的外部因素。首先,強化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鏟除不良思想根源。要扎實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不懈地強化基層稅干的宗旨、信念教育,重點突出稅務職業道德的教育,引導廣大稅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侵蝕。其次,要加強領導干部、先進典型、中層骨干的教育和管理。要善于發現、挖掘、培養先進典型,不斷強化他們的敬業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切實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加強警示教育。警示教育比一般的教育手段更具說服力和震懾力,具有教育對象的針對性、教育過程的真實性、教育效果的深刻性等特點,可以給犯嚴重錯誤的人打一劑“救心針”,給犯一般錯誤的人打一劑“清醒針”,給一般干部打一劑“預防針”。因此在稅務機關開展靈活多樣的教育活動,比如反腐倡廉圖片展、播放警示錄像、現身說法等警示教育活動,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進而引導大家筑牢思想政治防線、黨紀法律防線和道德品行防線。
3.要不斷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資源,盡最大努力實現傳統教育與現代科技的有機結合;要注意挖掘、培育和樹立廉潔勤政的典型,用先進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職業道德、崗位素養等理念教育人、塑造人、激勵人,提升廣大稅務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養;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宣傳教育工作的特點和規律,賦予嶄新的時代內涵和鮮明的時代特色,構建和諧、奮進的稅務團隊精神。
(二)加強廉政建設必須完善各項規定制度
依靠制度來反腐倡廉是堅持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徑?;鶎佣悇杖藛T腐敗的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制度的缺陷上,制度約束力越大,腐敗機會就越少。而制度約束程度的強弱,又取決于制度本身是否易于操作和能夠執行到位。因此,加強稅務機關廉政建設,必須加強權力制約的制度建設,把各項制度規定精細化,使腐敗分子無機可乘,不能腐敗。
1.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基層稅務機關須結合自身崗位特點,查找廉政風險點,按崗定責,細化考評,通過完善流程來堵塞漏洞,優化制度來理順征管流程,進而形成制度約束。從廉政制度上約束干部的不當行為,使其想貪而不能貪,保證稅負公平,防止人情稅、關系稅的發生。同時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征管流程優化,使制度、流程的建設與國家政策法規,稅收征管流程相匹配,使制度能夠切實有效的指導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改變違規成本低廉的不正?,F象,打消那些僥幸心理,使其想貪而不敢貪,一旦出現違紀行為,絕不姑息遷就,從根本上有效的遏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2.細化制度,進行“流程再造”。一個科學的制度,應該是易于操作、能夠執行的制度,這就要求制度的“規定性內容”要簡單化,而操作要求和程序必須精細化,細化各項制度的職責權限、執行要求和程序步驟,讓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這樣才易于落實。基層稅務工作明確而具體,制度規定要緊密銜接,制度的精細化也是防止腐敗的有效途徑。
3.必須抓住“理順體制”這個關鍵。越到基層稅務機關,工作的頭緒就越多,工作越來越細化,“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事事都要具體抓、具體管、具體做,隨著當今稅務管理體制上的問題凸現,大都采取領導分工負責制來推進工作,各自抓各自的分管工作,各說各的工作重要,基層稅務機關很難形成整體合力,特別是齊抓共管反腐倡廉的工作局面就難以形成。只有理順體制、規范分工合作機制,整合力量、齊抓共管,才能將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推向縱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才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加強廉政建設要把監督檢查做到位
一些制度規定之所以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力,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行不力,而執行不力,說到底是監督檢查不到位。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執行制度出現偏差,執行不到位,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因此,必須運用控制的手段,把監督檢查做到位,促使各項制度執行到位。
1.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
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組織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綜合作用,緊密依靠區所特邀監察員、社會監督員和科所兼職監察員等內外監督力量,健全網絡,明確分工,拓展渠道,努力提高監督的實效性,不斷加大監督檢查的工作力度。要主動贏得社會各界的監督、指導和幫助,要積極創造條件,為社會各界提供良好的監督環境。懲治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這就需要我們必須綜合采取以上各種措施,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從腐敗的根源入手,從事前、事中、事后分別加以控制。
2.規范監督程序。以改革完善稅收制度、征管體制和內部管理機制為契機,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圍繞稅收執法權運行的全過程,規范稅收執法程序,逐步建立健全稅務監督制約的長效工作機制和制度措施,細化監督內容,分解權力權限,制定實施程序,明確監督職責,量化獎懲標準,力求實現對“兩權”運行由事后監督轉為事前預防和過程監控,從程序上完善監督。
3.細化監督檢查的工作要求,靈活運用監督檢查的方法手段。監督檢查是否到位,也要有監督檢查的工作細則,確保監督檢查工作有詳盡的依據。
內部監督要采取明察暗訪、跟著項目進行監督、相互牽制等有效方式進行。同時,要廣開外部監督之門,接受各界的監督,采取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召開座談會或走訪群眾等形式,還要建立完善的網絡舉報體系,廣泛聽取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務干部執行規章制度及稅務工作紀律的意見。
(四)加強廉政建設要加大懲治力度
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是中央頒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稅務機關進一步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需要。
1.嚴厲懲治腐敗者。通過嚴厲懲治,一方面可以使腐敗者看到腐敗行為的嚴重后果,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令其不敢腐敗。另一方面,及時地懲治腐敗,可以給想腐敗者以警示,消除其僥幸心理,使其體會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出了問題,除了嚴厲懲治當事人外,還要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實行領導“連坐”,一級一級往上罰,使領導者擔負連帶責任,承擔后果,這樣領導者才會把管好自己的手下真正看成是自己的事。
黨風廉政建設關系黨的形象,關系稅收事業的科學發展,是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鶎佣悇諜C關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整體推進,通過積極探索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途徑,不斷提高基層稅務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規范執法行為,才能有效地做好稅務工作,進而樹立基層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