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1

關鍵詞:突破遼西北;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對策

一、“突破遼西北”戰略中生態環境保護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入實施突破遼西北戰略的意見》出臺并再次強調,“十三五”期間,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著力實現綠色發展是突破遼西北戰略的重點任務之一。

在實施“突破遼西北”戰略過程中,要正視資源環境承載力。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是突破遼西北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

二、遼西北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

遼西北地區長期以來工業發展相對緩慢,再加上該區域農業經濟的粗放經營導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資源浪費等生態破壞加劇,資源環境承載力極其脆弱。脆弱的生態環境極大地制約該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遼西北地區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在立法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其對農業環境保護的規定缺乏,使得許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難以開展。

2、在執法層面,執法手段和措施單一。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統分結合的分層管理體制效率低下,且極易導致各執法部門互相推諉和爭權奪利現象產生。農業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都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違法失職現象,使得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陷入一個異?;靵y和尷尬的局面。

3、在運營環境上,相關制度協調性較差。許多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雖已建立,但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較差。在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等。

4、在法律歸責上,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規定不協調,法律責任規定相對較為寬泛不夠嚴苛,使得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既不足以震懾違法的當事人,也不能發揮應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監督上,相關部門認識,行政管理手段單一,過分偏于經濟處罰,缺乏對于建立長遠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的重視,致使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威脅當地農業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遼西北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建議

遼西北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所存在的問題使得改善該區域農業生態環境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才能更好的發展遼西北地區的農業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1、制定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

面對遼西北地區農業生態環境的困境,應制定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范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管理;通過對現行環保法的修訂,完善對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規定。

2、強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盵1]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建立垂直管理體制,以求增強管理和執法效率,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的發生。通過賦予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較多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權,來增強其執法和管理權威;此外,應嚴厲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嚴格執法,對危害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擊力度,加強執法和司法保護。

3、明確農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無法可依”的現象層出不窮。因此,農業環境保護法必須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完善相關處罰指標體系,從重從嚴處理相關違法行為,保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開展。

4、采用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

信息不公開、不對稱是妨礙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斷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立法,積極構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公開法律體系?!白寵嗔υ陉柟庀滦惺埂?,才能使得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公眾的參與下得到有效監督。

結語

“突破遼西北”戰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經濟整體實力,促進區域發展,也踐行國家政策。因此,在這一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為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十足的動力。(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陳葉蘭.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法之治.求索.2008.

[2] 韓廣.楊興.陳維春.中國環境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國出版社.

[3] 張銑濤.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現狀及對策.當代生態農業.2009(21).

[4] 汪志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研究..科技資訊.2010(16).

[5] 周海博.網絡倫理失范及其法律應對.光明日報(理論版).2014.08.26.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2

(一)抓好環保警示教育,從思想上提升隊伍環保意識。召開專題學習會,通過學習環保相關知識,縣局干部職工一致認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大計,生態紅線是決不能逾越的“雷池”,生態環境保護決不能說起來重要、喊起來響亮、做起來掛空擋,要正確認識生態環境問題與司法行政工作的關系,自覺做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環境糾紛調解工作,以釘釘子精神下大力氣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二)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1.納入“七五”普法規劃,持續推進環保宣傳進程。

將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納入“七五”規劃,通過大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確保在“七五”普法期間,全縣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知曉率、覆蓋率得到有效提升。

2.抓牢“法律七進”載體,有聲有色開展環保宣傳。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以“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結合縣“法律七進”的工作實際,制定了《縣以“法律七進”推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工作方案》,將環境保護法律宣傳工作在“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寺廟”中進行細化,促使環境保護工作在“法律七進”中有抓手,有內容。

二是更新專題宣傳欄。將位于人流量集中的人民路一段(縣人民醫院對面)宣傳欄內容更新為“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列舉群眾身邊常見的噪音污染、燒烤油煙、污水排放、亂扔垃圾、焚燒秸稈紙錢、使用塑料袋等環境污染行為,倡導群眾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吸引了廣大群眾駐足觀看,同時各基層司法所也將鄉鎮法制宣傳欄更新為環境保護相關內容,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

三是開展環境保護主題宣傳活動。在“三月法制宣傳月”、“6.5”世界環境日等時間節點,通過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行法治講座等各種形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知識。2017年,結合“6.5環境保護日”等宣傳節點,全縣累計開展環保集中宣傳30次,發放環保宣傳資料3.5萬余份。

(三)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一是探索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銜接機制,定期通報環境違法案件受理、調查的線索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環境違反犯罪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等。目前,召開聯席會議3次,通報曝光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典型案例11件51人。二是分17個片區實施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一級網格由環保成員單位分片監管,主要監管重點源、風險污染源單位5個;二級網格由鄉(鎮)監管,主要監管轄區內各類企業;三級網格以村(社區)為單位設立網格監管員,主要負責村(社區)環境管理的日常巡查,發現環境隱患問題及時上報。目前,開展日常巡查34次,上報環境隱患線索3條。三是發揮人民調解優勢,及時化解環保糾紛。及時將《市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涉及環境污染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雅調辦〔2017〕11號)下發至各基層司法所,把環境保護作為近期調解重點領域開展排查化解。2017第三季度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矛盾糾紛9件,調解成功9件,調解成功率100%。

(四)健全環境治理制度。一是堅持“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各行政執法部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會前學法內容,結合工作實際,充分利用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開展宣傳。二是深化法律顧問制度,提升環保法律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推薦律師26人次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在項目環評、建立健全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有效預防和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常態化開展環境保護法治宣傳活動,廣泛宣傳環境保護聯動執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聯動執法典型案例,打贏“環境保護大會戰”。目前,開展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36次,發放環保宣傳資料4萬余份,刊播環保宣傳標語70余條,推送環保短信1萬余條。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3

【關鍵詞】貴州喀斯特山區 產業發展 生態環境路徑

喀斯特山區豐富的自然資源蘊涵著產業生態化發展的巨大潛力。然而,目前貴州喀斯特山區的發展仍然面臨著典型的喀斯特生態環境與產業發展不相協調的難題。探索在國家實施新一輪扶貧開發戰略的背景下如何通過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優化整合實現生態環境與產業發展的和諧統一是促進貴州喀斯特山區生態環境改善與全方位脫貧致富的關鍵所在。

一、貴州喀斯特山區生態環境狀況和產業發展基本情況

(一)生態現狀

首先,貴州喀斯特山區是典型脆弱生態區。西南地區喀斯特面積達54萬km2,是世界上最大的型巖溶區,也是我國貧困面積最大的地區和生態最脆弱的地帶之一。貴州省正處于西南喀斯特地區的腹地,其巖溶面積約為12.96萬km2,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73%,是我國巖溶地貌發育最完整、分布面積最大的省份。受喀斯特環境的限制,貴州喀斯特山區生態環境具有嚴重的脆弱性,整體上表現出環境生態容量低、穩定性差、自我恢復能力低等一系列本質特征,具體體現在:地表崎嶇破碎,山高坡陡,基巖率高;地表水嚴重滲透,水源缺乏,水土流失嚴重;廣泛分布的石漠化土地缺少土壤和肥力,土地產量低下,影響了農牧業發展;植物生長緩慢,森林和草地生態功能退化;自然災害、地質災害頻繁,給可持續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其次,環境容量有限的貴州喀斯特山區人地矛盾異常尖銳。以環境容量最主要構成要素的土地人口承載力看,目前在典型喀斯特山區,只有10%~5%的耕地,且其中78%的耕地是中、下等低產田土。這意味著土地單位面積供養人口力低,而且可供利用的選擇性小。此外,持續增長的人口因迫于生計不斷進行著毀林開荒、亂采濫挖、破壞植被等不合理的活動。這種人口增長與環境容量嚴重失衡的現狀,不僅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對生態環境產生持續而巨大的壓力。

但是,貴州喀斯特山區自然資源較為豐富。表現出礦產資源、能源資源、水資源、非耕地資源、旅游資源、氣候資源的多樣性,且具有開發利用上的互補性的重大優勢。同時,在生態環境上的差異性,水熱條件較好,具有能綜合開發進行多種經營的潛在優勢。

(二)產業發展狀況

長期以來,貴州喀斯特山區產業發展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即高消耗資源、粗放型經營、低效益產出、污染環境的生產規模和技術工藝道路,很難與脆弱的生態環境相協調。一方面,產業宏觀結構不合理。第一、二、三產業發展比例失當,第一產業比重過高,第二產業脆弱,第三產業嚴重滯后;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緩慢,傳統產業多,新興產業少,呈現高投入、低產出、高消耗、低效益的“兩高兩低”狀態;大部分地區未形成特色明顯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

另一方面,產業微觀結構不合理。在工業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比重大幅度上升,形成了與優勢資源發展仍不相稱的以重工業為主導的工業化體系。在輕工業中,農產品加工業占主體,重工業以采掘和原材料工業為主。山區工業因鄉鎮企業的發展而得到快速發展。貴州鄉鎮企業中,從事礦產資源采掘、冶煉的企業比重高,由于投入不足、技術落后,資源回收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在農業方面,現代化農業還處于起步階段,持續發展能力不強。貴州喀斯特地貌山區由于生態環境脆弱,農業基礎十分脆弱,農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目前仍是偏重于以糧食為主的種植業的農業結構模式,林業比重過低,牧業和漁業相對薄弱,不能發揮貴州省適宜林、牧業和多種經營的自然條件和資源優勢。

二、貴州喀斯特山區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辯證關系

(一)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相互關系

1 生態環境對產業發展的影響

(1)生態環境是產業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環境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三大產業的經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生態環境中進行的,生態環境為各種經濟活動的進行提供必要的空間和物質條件。比如,環境中的礦藏、河流、森林等要素是制定產業發展規劃與政策的自然基礎,可發展以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為特征的產業結構。

(2)脆弱的生態環境制約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如果一個地區自然環境惡劣,水熱失衡、土地貧瘠、山高路陡,將會嚴重制約農業生產的發展,而且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工業的發展。貴州喀斯特山區環境的脆弱性極易造成經濟的脆弱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通過約束農業資源對農業經濟的嚴重制約,進而制約工業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也是貴州在產業發展道路上艱難跋涉、收效不顯著的根本原因。

2 產業發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1)合理的產業發展促進經濟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地處黔西南的晴隆縣,山高、路陡、谷深,石漠化在貴州最為嚴重。在地表破碎、水土流失嚴重的狀態下,結合當地氣候具有發展多元化畜牧業的優勢,實施草地生態畜牧業產業化扶貧開發項目,大力發展種草養羊,帶動農民致富,創造了一種在喀斯特地區生態治理和經濟效益顯著的“晴隆模式”,成為南方喀斯特山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成功典范。

(2)不合理的產業發展阻礙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優化

貴州喀斯特山區農民有家庭放養牛羊的傳統習慣,是農民家庭經濟收入的一大來源。但是,牛羊養殖業基本上是在對天然草地進行掠奪式的利用下開展的。無節制地放牧使草地缺乏恢復再生的時間和物質投入,退化嚴重,草地植被破壞后很快沙化,出現水土流失,使草地及周圍變得既不能農又不能牧。

(二)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優化整合

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優化整合是利用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變化規律,通過發展生態產業、生態產業化等途徑和手段達到生態環境與產業發展的和諧統一,實現兩者之間協調發展。這可以簡單地解釋為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雙方互相促進,互相優化,即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其實質是緩解產業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具體來說,可以理解為雙方不互相抵觸,即產業發展不能超出生態環境的閾值范圍,不能造成生態環境不可逆轉的破壞。

三、貴州喀斯特山區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整合的現實路徑

(一)發展生態農業,促進貴州喀斯特山區農業綠色化發展

1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開發綠色農產品

首先應使農業類型由耕地型農業逐步轉向非耕地型農業繼而向非農業產業型農業演進。農業結構模式則由過去單一的糧一豬型結構因地制宜地向農果林、農林牧等多種模式發展。一要以基本農田建設為手段,建設糧食生產基地,通過現代農業科技和精耕細作,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退耕還林創造條件。二要在確保糧食總量增長、糧食完全自給的前提下,調整種植結構,提高煙、油、茶、玉米、馬鈴薯等經濟作物的比重和質量,還要多種植蔬菜、花卉苗木等經濟價值高的作物,實現農業的優質高效。三是在退耕地上發展效益型林業,擴大經、藥、果林比重,根據林地生態環境的多樣性,發展藥材及其他名、特優產品,提高林業的經濟效益。

其次,生態農業的發展需要有一定的產品作為支撐,表現在物質形態上就是綠色產品。因此,在發展生態農業的過程中要發揮貴州特有的生物資源優勢,開發綠色農產品,為生態農業的發展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各地的實踐,喀斯特山地尤其是退耕還林中已梯化的耕地,適宜種植核桃、板栗、油桐、花椒、杜仲、金銀花、刺梨、黑梅、楊梅、竹類、棕類、生漆、烏桕、油茶、苦丁茶、觀賞苗木、綠化苗木等,并努力形成種植-加工-銷售-條龍生產,增加農民致富的門路。

2 轉變生態農業發展模式,走農業生態化道路

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喀斯特地貌山區,目前已初步探索出豬、糧、果、沼(氣)等不同類型的生態農業發展模式。其中比較典型的有貴州畢節高原巖溶山地開發扶貧與生態農業建設模式、貴州晴隆巖溶山地人工種草養畜建設模式、荔波發展生態經濟模式等,并在生態建設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典型。如喀斯特地貌約占82.65%的荔波縣在生態示范區建設中,通過旅游扶貧開發、自然保護區建設、景區保護建設、生態移民、退耕還林、封山育林、農村能源改造、現代農業發展基地建設等措施,取得了明顯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龍里縣依托生態農業科技成果,結合當地的社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將生態村建設與喀斯特山區實際相結合,實現了生態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雙贏。畢節試驗區在循環農業理念的指導下走出了一條“綠肥-畜禽-沼氣-沼肥-種植”一體化的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農民種綠肥喂豬,豬糞制成沼氣,沼氣用來做飯、點燈,剩下的沼液、沼渣可以給橘樹等各種農作物當肥料,既節約能源、減少污染,又方便生活,節省了肥料,還提高了種植效益和養殖效益。

3 運用生態農業技術,實現生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是產業發展的主要動力。貴州在發展生態農業的過程中應加強生態農業技術的運用。一要推進測土配方施肥等技術,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及生物農藥,減輕農藥化肥對環境的污染。二要加大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集成的力度,利用好農作物秸稈等以沼氣建設為紐帶,將畜牧業、種植業等農業生產和生活科學地結合起來,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大力推行畜禽糞便和秸稈資源的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目的。三是充分利用農村新型能源。積極推廣太陽能、秸稈氣等清潔能源,積極開展新型太陽能熱水器和地源熱泵系統產業化,加快對太陽能、風能、小水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4 培養農業科技人才,提高農民發展生態農業的積極性

從長遠看,提高農民素質是發展生態農業的根本??λ固厣絽^社會經濟落后,農民科技文化素質低,對新知識、新技術的接受能力差。應通過報紙、廣播、黑板報等宣傳媒體,以及科技講座、技術培訓、農業教育等多種途徑,大力宣傳生態農業的重要意義,提高農民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還應采取多種形式,對廣大農民進行各層次的技術培訓,使各農戶都能掌握一套生態種植、養殖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技術,通過農戶的自覺行為有效遏制有害物質對農業環境的污染,實現產業優化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統一。

(二)發展生態工業,促進貴州喀斯特山區工業低碳化發展

生態工業的理論基礎是循環經濟。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喀斯特山區的一些建設項目啟動,工業污染明顯加劇,生態環境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因此,貴州要根據循環經濟理論大力發展生態工業。

1 加強對新建工業項目的調控,發展循環經濟型企業

政府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對新建項目要按照循環經濟理念、節約型社會以及清潔生產的要求,加強調控和引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項目核準,財政支持、優惠和信貸供應等政策杠桿,引進和鼓勵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低消耗、輕污染、有利于貴州資源綜合開發的行業,嚴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行業,從源頭上減少污染,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雙贏。對于污染嚴重、低水平重復建設的企業,實行關停和轉產,對可以通過技術改造達到生態建設目標的重點企業,實行限期整改。與此同時,國土、環保、財政、稅收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緊密配合,對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促使企業建設有利于促進循環經濟型生態工業經濟發展的企業組織結構。

2 推進清潔生產,建立循環經濟模式

工業低碳化要求改變傳統的“資源-產品-廢棄物”發展模式,建立“資源-產品-廢棄物-資源-產品”的循環經濟模式,以最低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付出,達到最大的綜合效益。為此,在喀斯特山區生態工業建設的過程中,企業要大力推進清潔生產。通過原料替代、工藝改進和產品設計,加強管理,擴大規模,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對原料、生產、產品、消費、廢棄物處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污染控制指標,變末端治理保護為過程治理保護,實現資源、能源的最有效使用和“三廢”減量最大化。作為貴州喀斯特最為集中的畢節地區是礦產資源大區,具有煤、鐵、鋅、磷等礦產資源優勢。該區為發展生態工業,堅持升級改造、優化組合,打造一批規模大、技術新、效益好的強勢工業企業。同時,對煤及煤化工進行了專門的循環經濟發展建設規劃,實施煤電化一體化,提高資源利用率,節能減排,實現工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促進工業的低碳化發展。

3 加強循環經濟型生態工業試點基地建設

在“十一五”期間,貴州省以貴陽市循環經濟型生態試點城市和全省14個循環經濟型生態工業試點基地為重點,對區域范圍現有的煤、磷、鋁以及鐵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重點企業進行改造,初步形成了一批循環經濟型生態工業企業和基地。遠期到2020年為重點建設、跨越發展階段,將建成循環經濟產業體系基礎、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生態保障體系基礎、人力資源開發基礎和制度創新建設基礎,力爭煤、磷、鋁、鐵合金等重點行業資源利用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將貴州煤、磷、鋁以及鐵合金等資源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

4 積極發展喀斯特產業,推動生態產業化發展

一方面,推動喀斯特產業發展??λ固氐貐^巖石豐富,可以大力發展石材加工產業,有條件的縣,如羅甸、興義等,觀賞石產業已嶄露頭角。在充分研究喀斯特石山生態資源的基礎上,應開發利用好喀斯特石山的生態功能,包括利用喀斯特洞穴冬暖夏涼的特點,作鮮活產品儲藏庫,氣調庫,貯存水果、蔬菜延遲供應市場,用洞穴作酒窖,養殖食用菌等??λ固氐貐^地下水豐富,礦泉、冷泉、熱泉、深井地下水的水質優良,有利于發展瓶裝水產業。

另一方面,促進建設工程性項目的生態產業化。在貴州喀斯特山區,將生態建設與產業開發有機結合起來,把維護生態環境同開發利用資源結合起來,寓生態建設于產業發展之中。例如,納雍縣在防護林工程建設中,以防護林為主體,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科學布局,多林種,多樹種合理配置,喬灌草并重,發展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防護林體系。10年累計完成“長防林”工程總面積73.7萬畝,按林種分,營造防護林47.8萬畝,占64.9%,用材林18.4萬畝,占25%,經濟林7.5萬畝,占10.1%。

(三)發展喀斯特生態旅游業,促進貴州喀斯特山區旅游業生態化發展

1 切忌盲目開發,確??λ固厣鷳B旅游開發的可持續性

在貴州脆弱的喀斯特環境大背景下進行的旅游活動不同于普通環境下的旅游活動,其開發建設和發展都要受到喀斯特基本環境條件的影響。喀斯特環境存在的基本問題是制約喀斯特旅游資源開發的限制因素。生態旅游開發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并重的經濟活動,按照經濟規律,并不是每個具有喀斯特旅游資源的地區都適宜開發生態旅游業。對于那些區位偏遠,開發代價過大,收益不確定的地區應暫時不作開發考慮。在生態開發中,應充分考慮喀斯特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統籌考慮貴州人口、社會、經濟、環境及資源狀況,做好環境影響的評價,確定合理的生態容量,并設計合理的游覽路線以確保貴州喀斯特資源、環境的持續利用。

2 堅持生態旅游開發與喀斯特山區扶貧相結合

發展生態旅游業是貴州喀斯特貧困地區人民脫貧致富的一條現實途徑??λ固厣絽^自然環境優美,山村野趣濃厚,農事活動新奇,鄉土文化豐富,對外地游客有著極大的吸引力,具有發展生態旅游農業的極大潛力。生態旅游農業是以農業生產為依托,與現代生態旅游業相結合的一種高效農業。它把農業生產、科技應用、藝術加工和游客參加農事活動等融為一體,供游客領略在其他風景名勝地欣賞不到的大自然濃厚意趣,既可發展農業生產、維護生態環境,又可達到提高農業效益、增加當地居民收入的目的。在耕地稀缺、水資源利用難度大、農業發展滯后的喀斯特農村地區,農業依然是當地群眾賴以生存的產業,發展生態旅游農業尤其值得推廣。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4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基本法律制度;協調 

【正文】1989年,我國對原有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并頒布實施,至今已有18年。該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批新的環境保護法律陸續制定、實施,原有的法律也都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的飛速發展,環保事業的興旺和國民環境意識、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急需進行修改。特別是其中確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建立市場經濟對環境保護的規范與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從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著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環境保護法的基本結構和內容,也能與各單行法保持協調一致,發揮其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憲法”作用。 

一、《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是為了實現環境保護法的目的、任務,按照環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確立的、普遍適用于環境與資源保護各個領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對具體環境法律規范具有指導、整合的功能和提綱挈領的作用;在適用對象上具有特定性,適用于環境保護的某一類或某一方面。[1]各個基本制度之間相互配合形成相對完整的規則系統。 

由于環境保護法律眾多,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因此對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的說法。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曾將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歸納為八項,即所謂“老三項”: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新五項”: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論界并未形成定論。根據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的特點,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的制度歸納起來有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當代,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其終極目標是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現已經將可持續發展制定為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在環境保護領域貫徹這一人類發展的終極目標是其應有之義。而《環境保護法》并沒有明確地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指導思想,其第1條的規定表明了該法單純注重經濟增長,以犧牲環境公益追逐經濟私益。指導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導致《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諸多不足。 

第一,從宏觀上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過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僅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規定非常抽象、原則,可操作性差。因此,該法中規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適用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法中對自然資源權屬制度、許可證制度、有償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而在《環境保護法》中有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卻未有明確規定,這與《環境保護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展遲緩,生態環境的破壞嚴重。 

第二,《環境保護法》是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帶有濃厚的計劃、行政主導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強制性措施條款占據全篇,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干預過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已很難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未體現區域性、靈活性特點,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環境主體單一,群眾參與不足等。 

第三,受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強烈影響,以填補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創新為基本目標,[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單行環境保護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經進行過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順應了新的環境保護理念、貫徹了新的指導思想的基礎上,規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得到修改。這些變化沒有及時地反映在《環境保護法》中,使得該法處于尷尬地位,有損其作為基本法應有的效力,且各個單行法之間不協調,重復規定多,更不利于環境保護法制的建設和完善。 

三、《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經暴露出了不適應新形式的缺陷,亟須進行修改,同時也要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單行法已經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之保持協調一致。 

(一)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條款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始于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經過不斷的發展,在2002年8月通過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它是環境保護法“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國環境立法借鑒和吸收西方國家環境管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產物。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5

【摘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成為了十的最強音之一,生態補償的制度建設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在簡析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必要性之后,從憲法、部門法、環保法等法律體系的相關方面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行了構建。

【關鍵詞】生態補償 制度 環境保護

一、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顧名思義就是彌補生態系統的消耗和損失,恢復生態平衡和生態功能。生態補償從生態學或者環境科學上來講,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由于外界活動而遭干擾、破壞后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我們把這種狀態稱為生態系統的自補償。它屬于生念系統的內部補償機制。生態系統除了內部補償機制外,也可以由人類建立外部補償機制。據此,我們認為生態補償是對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預防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經濟補償的總稱。如對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小流域治理等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工程的成本和費用的補償。

根據這一概念,可以看出生態補償具有以下特點:

1、生態補償具有生態和法學雙重目的性

首先,生態補償具有“生態”目的性。生態補償的生態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創造生態效益。生態補償中的“生態”是指生態系統。人類總是處于地球生態系統之中,生態系統中的生態因子(環境因子)如氣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量從環境中索取自然物質并向環境中排放各種污染物質,這使生態系統遭到污染和破壞而失去平衡,導致環境功能受損和生態價值減少。生態補償就是為了彌補生態價值的損失而由人類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設法使生態系統恢復或重建,使生態系統重新具有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其次,生態補償具有法學目的性。生態補償的法學目的性是實現環境公平。環境公平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利公平。代內公平體現了代內所有人有公平利用生態系統的權利。濫用環境資源使生態系統失衡,導致他人無法正常享用生態環境,或者環境資源利用人白白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帶來的好處,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恢復環境功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費用,實現了代內環境公平。代際公平體現為每一代人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求取發展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代人進行生態補償,恢復和重建環境資源,實現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之間的平衡,就是“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要”,以實現環境的代際公平。“環境法上的權利公平鼓勵提倡人類尊重一切物的權利,特別是動物的權利。”生態補償通過對生態系統投入物力和財力,使生態系統得到恢復和重建。這不僅為人類創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也為動植物創造了良好的“生境”,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尊重,體現了環境公平。

2.生態補償具有工具性

生態補償的工具性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生態補償是一種經濟調節手段。它通過公平地分配環境成本和費用,提高人們恢復和重建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抑制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其次,生態補償是“外部性內部化”的工具。生態補償通過環境損害的致害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費用,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這正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6指出的:“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并且適當地照顧到公眾利益……”同時,生態環境的受益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用,也實現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第三,生態補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有效工具。生態補償的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維持或者提供環境功能和環境資源的自然存在,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基礎,所以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

3.生態補償具有經濟補償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于人們對貨幣的強烈認識,談到補償,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貨幣給付。對于生態環境的補償,我們沒有辦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貨幣,但這也不排除生態補償給付物質和貨幣的經濟補償性。因為引起生態補償的原因是生態建設,即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活動。而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要采取一定的經濟、技術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財物和勞務,如植樹造林,投入了樹種和勞務,通過樹種和勞務補償森林的生態價值。這正是人造資本和自然資本可以互相轉化、互相補充。環境資源保護就是要求人造資本回歸自然,補償自然資本;補償的結果往往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所以生態補償總是表現為一定的經濟投入,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和勞務的消耗,這些物質和勞務就是生態補償的成本費。這正是我們征收生態補償費、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的原則。

4.生態補償在實質上是對物(生態)的補償。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對人的補償

生態補償是國家和社會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勞務對因生態系統失衡而導致的環境功能減損和資源存量減少的綜合補償過程,其實質是人對物(生態)的一種補償過程,是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過程。然而這種補償過程在環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種人對人的補償過程。

5.生態補償具有廣泛性

生態補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建設者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時所發生成本費用的補償。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建設者成本費用的補償,還包括對預防生態環境惡化的預防性費用的補償,對因生態建設活動而遭受損失和喪失發展機會者的補償。我們所說的生態補償是廣義的生態補償。

6.生態補償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生態補償的形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實物補償,還可以通過提供優惠貸款、減免稅收、稅收返還、提供技術援助、幫助受損地區發展經濟和進行異地開發、提供生態移民基金進行補償。機會成本的補償有安排就業、培訓、異地安置等方式。

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成為制約我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關鍵因素

生態補償是維護生態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線。雖然我國的生態補償有所成就,但我國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仍落后于生態補償實踐的發展,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需要。對生態資源的無償使用與“搭便車”行為經濟制約不足,刺激了惡意的“掠奪性”生態資源利用;同時挫傷人們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性,限制了公眾對于生態建設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導致了生態利益的失衡和生態狀況的惡化。

(二)生態補償不到位,生態利益失衡,滋生不滿情緒,影響社會安定

由于生態補償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我國生態建設中出現了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新的問題,發生了一種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即生態建設者、保護者的投入無法得到回報,其權益得不到維護。這種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在生態各個要素的領域,如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也發生在流域內上下游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這樣產生的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容易導致生態維護與建設者的心理落差,滋生不滿情緒,甚至影響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定局面。

(三)生態破壞嚴重,觸動生態危機,影響國家生態安全

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生態安全問題不解決,不僅造成當代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社會安定無法保證,還會造成生態問題的代際轉嫁,給子孫后代帶來不可逆的深重災難,可持續發展便無從談起。我國人口多,人均生態資源較少,且生態破壞嚴重。生態

破壞嚴重必然引起大自然的懲罰,近年來自然災害頻發,生態危機的迫近引起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以生態補償促進生態維護與建設,不僅是為增強自身綜合國力,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重要條件,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世界生態安全,對全人類環境事業負責的精神狀態與切實行動。

三、構建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所以只有明確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才能順利實現可持續發展。憲法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是生態補償的立法依據。在對生態危機的法律對策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生態保護條款列人憲法。

我國《憲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所以,建議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應在原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的分散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將因生態保護所得的補償直接分配給自然資源經營者和管理者,并建立起責權利相協調的競爭和激勵機制。

(二)完善相關部門法

由于我國各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利益紛爭,生態環境建設地區與生態環境受益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也在日益擴大,所以我們還需要建立一套生態補償法律與非環境資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體系。建議應該由國務院制定關于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使參與生態補償工作的執法者的行為和行政執法過程受法律約束,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生態補償的程序化和法制化,還有利于提高政府補償的效率。

對于《民法》,其作為保護財產的基本法,應建立適應生態補償的物權制度。建議在特殊的生態功能區,如我國西部地區,實行特殊的物權制度,特別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如延長森林和草原的承包期,將承包權物權化等。

對于《刑法》,按照生態補償的要求,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從保護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轉向包括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如果法律中對破壞環境的處罰規定沒有達到一定的威攝力,就難以預防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行為。而生態資源的效益在人類社會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球問題的今天,其作用不容置疑。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對生態補償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對生態環境保護明顯忽視。目前,作為綜合性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存在著結構性缺陷,其實際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保護自然資源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關于生態環境補償方面的規定更不夠具體明確。由于當時的立法背景,《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制度、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規定了對排污行為所產生的外部不經濟進行收費,而沒有考慮對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所產生的正外部性進行補償。

因此要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作必要的修改:對《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理念進行更新,引進生態保護的思想。將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上升為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的范疇, 使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法制化。并完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增加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比重,改變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現狀,從整體上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和利用,強調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恢復和整治。

(四)修改環境保護單行法,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夠。如: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生態效益價值,對開發利用者應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未作規定;有的單行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有的法律立法措施過于抽象化,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存在立法空白;另外有些規定法律偏重于經濟利益,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補償的充分實施。

生態補償法律應與其他環境資源法形成體系,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性,減少各部門法之間的適用沖突。對《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自然資源法已確立的生態補償制度要進一步具體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對其它自然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要增加生態補償制度,尤其是生態補償要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因為環境影響評價能解決和滿足生態補償融入環境保護實踐所需各種條件,又具備獨特的優勢和便利。同時,修改環境保護標準中的某些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生態補償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五)制定《生態補償條例》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6

一、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表現

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比較突出,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文明建設的步伐和農民的生活。我國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滯后產生的生活污染。

3.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產生的工業污染。

4.畜牧養殖業所帶來的環境污染。

二、農村環境污染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仍在加劇,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已經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農村水環境質量惡化。

2.農民生活質量下降,發病率增高。

三、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

我國目前環境污染問題形成的原因較多,有環境管理體系、有財政資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國環境管理體系難以適應農村污染問題的治理。

2.財政資金短缺,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3.農村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尚未建立。

4.農村污染治理模式單一,套用工業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管理手段落后。

6.農民的環保意識差。

四、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議

目前,農村環境污染主要包括:農藥、化肥、農業廢棄物和畜禽糞便等農業自身污染,以及工業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兩個方面。對農業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勢在必行,為此,提出以下農業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完善農業環境保護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要加強農業可持續發展立法,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根據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世貿組織規則,修訂相應的農業和環境法規,建立健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實施保障體系,修訂和完善農業環境標準體系,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監督,切實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實施。必要時可以出臺單獨的農業環境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以利加強農業生態保護、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

2.提高各級政府對農村環境污染的戰略認識。

各級政府和各級領導應當轉變觀念,把治理農業環境污染,保護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農產品安全性和市場競爭力,作為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長期戰略。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隨著重點流域和區域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當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防治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染;綜合整治鄉鎮環境;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維護農村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確保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

3.加大農村環保治理資金投入力度。

農業科研部門應當把發展農業清潔生產技術作為今后農業科研工作的一個重點領域,加強力量,增加投入,通過技術攻關、項目招標引進吸收等方式,盡快推出一些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好的技術項目,應用到農業生產中,各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引導、項目規劃、管理措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證。同時,各級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擴展農業環保資金的來源渠道,改變環保投資分配體制,提高投資效果。在支農資金或環境資金中劃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于農業環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的贈款和貸款,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環境保護的投資增長機制。

4.明確農業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責,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限。

建議成立由各省(市)領導牽頭,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農業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農業環境治理的領導和協調工作,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限。

5.發展生態農業。

堅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發展生態農業是必由之路。必須樹立農業發展的科學生態觀。必須高度重視農業生態,并以新的全面、協調、和諧、可持續的農業生態觀為指導,促進農業的生態建設。

6.加強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體和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抓緊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嚴格控制養殖廢物的排放。對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廠),必須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對于“三河”、“三湖”等國家和地方明確劃定的重點流域和重點地區、以及大中城市周圍的中等以上規模的集約化養殖場(廠),必須進行限期治理。

7.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創建生態文明村鎮。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開展村鎮環境規劃。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縣城、鄉鎮和新村,必須編制環境規劃,并與城、鎮建設同時實施;對已有的縣城、鄉鎮和村莊,應結合城鎮改造逐步加以實施。要通過規劃、引導鄉鎮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強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鎮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

8.加強農村環境隊伍建設,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水平。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