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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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管理條例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1

內容提要: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的避風港作為網絡搜索服務商侵權責任的限制規則,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網絡搜索服務商可能面臨的版權侵權賠償責任。雖然立法為網絡搜索服務商“進港”避風設定了條件與例外,但這并不是審查義務的設定規則與共同侵權判斷規則。因此,準確理解和把握避風港規則是正確適用的前提,從而避免將立法為網絡搜索服務商提供的“避風港”異化為“風暴角”,背離立法本意。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四種類型網絡服務商分別規定了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即通常所說的避風港規則。其中第23條是為網絡搜索服務商設定的,該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該條前段規定將網絡搜索服務商送進了避風港,而“但書”卻似乎又將其從避風港里拽了出來??此泼艿囊幎ň烤故橇⒎ㄕ叩谋疽猓€是實踐中的理解和把握出現了偏差?

一、避風港:網絡搜索服務商的責任限制規則

近年來,為因應數字傳播技術給著作權保護帶來的巨大沖擊,很多國家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律制度或制訂專門規定,加強了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保護。在為權利人擴張新利益領域的同時,立法者也考慮了技術創新者合理生存發展的需要,為各利益相關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避風港規則。最早系統規定避風港規則的是美國于1998年頒布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該法案第二部分明確命名為“在線版權侵權責任的限制法”,對網絡服務商在從事特定活動時的版權侵權責任作了限制。[1]DMCA避風港規則的立法初衷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建立一種激勵機制,激勵網絡服務商與權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地制止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第二,明確網絡服務商可能的版權侵權責任,使得網絡服務商可以在準確預測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正常經營和發展網絡信息產業。[2]DMCA規定“通知刪除”程序的首要目的,在于鼓勵網絡服務商積極拓展新市場而不擔心因此承受的著作權責任,以提高網絡的效率、品質和范圍。[3]

我國設立避風港規則的基本目的與價值取向也是肯定并支持網絡技術的發展,《條例》制定者指出,該制度“使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有可能通過履行某些義務而被免除連帶賠償責任”。[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蔣志培在談論《網絡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時指出,“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使其(網絡服務提供者)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5]此外,類似表述在《互聯網行政保護辦法》的起草中同樣存在。[6]《條例》規定避風港規則的目的在于限制搜索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進入避風港,[7]應是避風港規則內在的首層含義。

二、避風港規則下網絡搜索服務商的審查義務

(一)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作為責任限制規則,DMCA只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件,并未為其設定審查義務?!睹绹鏅喾ā返?12條(a)到(d)款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解釋為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其服務進行監督,或者主動搜尋侵權活動的線索。[8]設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供足夠多的信息給網絡服務商,以便于其快捷地尋找被控侵權材料、對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與范圍進行掌握。它不僅使得網絡服務商免于主動審核其搜索的內容,也免于主動判斷在其系統內存在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9]避風港規則充分考慮了權利人與網絡服務商在遏制侵權方面各自的優勢:權利人一般均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且對自己的作品最為熟悉,避風港規則將主動發現和監督侵權活動的責任分配給權利人;而網絡服務商能夠利用刪除、屏蔽等技術手段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因而避風港規則要求其應協助權利人制止侵權,這種設計恰恰契合了法律的效率原則。通知刪除制度表明,網絡服務商并不負有主動審查網絡信息合法性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到合格通知后,只需刪除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并不需要對涉嫌侵權信息進行任何審查與判斷,且不合格通知并不導致刪除或斷鏈的后果。[10]顯然,搜索引擎對搜索內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預見性、識別性和控制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負有主動注意所搜索、鏈接內容合法性的義務,[11]應是避風港規則的應有之義。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與網絡搜索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立法用語上,《條例》第23條使用了“侵權”一詞(“……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與第22條第5項中的“權利人認為侵權”以及相關條款第14條中的“權利人認為……侵犯自己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5條中的“涉嫌侵權”存在明顯不同。[12]DMCA通知刪除程序的用語也是被主張的侵權(claimed infringement),而不是侵權( infringement materials/activity)。[13] “侵權”屬于確定性用語,一般用于行為的定性,而“涉嫌侵權”則屬于非確定性用語。從字面理解,《條例》第23條“侵權”一詞暗含了網絡搜索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應主動對相關鏈接進行實質性審查與判斷。是否意味著《條例》第23條為網絡搜索服務商設定了主動審查義務?

通知刪除程序一方面將斷鏈規定為網絡搜索服務商的義務,[14]另一方面又將斷鏈作為免除侵權賠償責任的條件。如果權利人的通知合格,網絡搜索服務商就必須斷鏈(義務),其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對權利人主張的侵權鏈接進行審查。如果權利人通知不合格,視為未發出通知,網絡搜索服務商也無需對相關鏈接進行審查。此外,從條文邏輯及前后用語一致性分析,《條例》第23條中的“侵權”與相關條文中的“涉嫌侵權”含義應當一致。一方面,《條例》第14條、第15條以及第22條等都采用的是“涉嫌侵權”(或同含義)用語,如作不同理解,將導致條文之間無法銜接,產生矛盾。另一方面,《條例》第23條中“根據本條例規定”直接將斷鏈對象指向《條例》第15條中的“涉嫌侵權”作品等。筆者認為,《條例》第23條中“侵權”用語應屬立法失誤,不應被理解為網絡搜索服務商主動審查義務的法律依據。

三、通知刪除:網絡搜索服務提供商免責條件[15]

按照《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搜索服務商免責的唯一條件就是收到權利人通知后立即斷鏈,但這種免責也不是絕對的,還受到該條但書條款的限制。[16]

(一)合格通知與免責條件

《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搜索服務商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侵權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中的“本條例”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權利人通知應當符合第14條要求;第二,網絡搜索服務商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應按照第15條規定立即斷開侵權鏈接,并轉送通知或公告(第23條對公告未作要求)。很明顯,收到權利人按第14條規定發出的通知后,網絡搜索服務商如欲免責,就必須立即斷開涉嫌侵權鏈接。但如果權利人通知不符合第14條的要求,網絡搜索服務商的免責條件又是什么?

(二)不合格通知與免責條件

通知刪除程序涉及到網絡環境下參與各方的利益,不僅是權利人高效便捷地打擊侵權的方式,也是網絡搜索服務商履行斷鏈義務、免除責任(免除權利人侵權賠償責任以及避免服務對象主張責任)的重要條件,同時又是服務對象等利益相關者維護自己權利的依據(反通知)。鑒于此,我國《條例》以及美國DMCA均對權利人通知做了嚴格要求。[17]權利人雖不負有向網絡服務商發送通知的義務,但不符合512(c)款的通知,不能用于證明網絡服務商主觀上存在明知或應知,此種情形下,網絡服務商仍可以援引512條(c)款規定免責。[18]《條例》第14條規定,通知書“應當”包含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涉嫌侵權作品等的名稱和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應當”一詞明確限定了權利人通知的構成要件,是對權利人通知的最低要求。不符合《條例》規定要件的通知,應被視為未發出通知,不能作為對抗網絡搜索服務商援引避風港規則免責的理由。

四、但書:避風港規則的限制

我國《條例》移植于美國DMCA,[19]但第23條的避風港規則與DMCA對應條款512條(d)存在明顯的不同,其中最容易引起誤解的是該條的但書:“但是,明知或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按字面理解,但書直接規定了網絡搜索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與《網絡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第130條規定,追究……共同侵權責任”),同屬于網絡搜索服務商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規則。立法本意是否如此?

如果網絡服務商滿足第512條規定,其就不因“版權侵權”而承擔金錢賠償責任,也不承擔禁令或其他衡平救濟責任。[20]即使網絡服務商不能滿足任一避風港規則的要求,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會承擔版權侵權責任。權利人必須證明網絡服務商行為已經構成侵權。[21]顯然,美國法院在判斷侵權是否成立時適用的不是避風港規則,而是在確認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受到避風港規則庇護免除賠償責任時適用該規則。作者認為,《條例》第23條規定的避風港規則與DMCA的立法本意應該一致,但書應是免責規則的限制或例外,而不應被理解為網絡搜索服務商侵權判斷規則。在按照版權侵權規則已經認定網絡搜索服務商侵權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網絡搜索服務商存在第23條但書規定的“明知或應知”,網絡搜索服務商就不符合第23條避風港規則的免責要求,即使其援引第23條,也應受到“但書”的限制。

五、第23條規定的內在邏輯關系

作為侵權賠償責任免除及限制規則,《條例》第23條沒有明確規定網絡搜索服務商何種情形下構成侵權。通常理解,網絡服務商在有可能承擔幫助侵權責任時,才會援引避風港規則等抗辯理由來免除賠償責任,這是避風港規則隱含的前提。就法律性質而言,避風港規則不應理解為網絡服務商侵權判斷依據,而是網絡服務商的免責依據(或抗辯理由)。避風港規則只是告知網絡服務商怎樣可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并未告知其在何種情形下會構成版權侵權。即使網絡服務商不能滿足任一避風港規則的要求,也并不意味著其一定會承擔版權侵權責任。一方面,權利人必須證明網絡服務商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網絡服務商仍可以援引傳統版權侵權抗辯理由來免除責任,如合理使用等。[22]避風港規則與傳統版權侵權抗辯理由之間不是相互取代,而是補充適用的關系。[23]

作者認為,《條例》第23條適用邏輯順序應該是:權利人根據版權侵權判斷規則(如《網絡司法解釋》等)證明網絡搜索服務商行為構成侵權,而后由網絡搜索服務商證明其滿足避風港規則的要求。在此之后,權利人才需要舉證推翻網絡搜索服務商援引避風港規則的理由,比如其收到合格通知未履行刪除義務,或存在其他明知或應知情形。

六、“明知或應知”的判斷標準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明知或應知”

嚴格來說,《條例》關于“應知”的規定比較混亂,存在較多矛盾之處,第22條與第23條尤為明顯。第22條第(3)項使用的是“不知道”與“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而第23條的用語為“明知或應知”。雖然“知道”包括了實際知道與應當知道,但“不知道”應理解為實際上的不知道,即不明知。“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是增加了限定語的“應當知道”與“應知”同義,這與國務院法制辦的解讀相一致。但由于兩個條文不僅采取了不同的文字表述,而且也使用了完全相反的邏輯方法(前者為否定,后者為肯定),很容易造成對條文內容不同的理解。比如,根據條文內容理解,權利人應當舉證證明網絡服務商的“明知或應知”才能限制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第23條),而網絡存儲服務提供商則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不知道”與“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才能援引避風港規則免責(第22條)。但第22條與第23條在舉證義務分擔上究竟是否一致,目前尚不能從條文本身得出確定的結論。

(二)“明知或應知”的判斷標準

關于避風港規則例外的判斷標準,DMCA的規定較為全面,我國學者對“紅旗標準”有著非常系統的闡釋,[24]也有學者將之解讀為侵權過錯的判斷標準,用于分析并說明我國相關判決的正當性。[25]美國參眾兩院在DMCA的立法報告中明確指出,紅旗標準(Red Flag Test)是避風港規則例外的判斷標準,[26]用于判斷網絡服務提供商(系統存儲與信息定位服務商)對互聯網上的侵權信息或活動是否“明知”以及在獲得有關事實情況之后是否看出明顯侵權行為的存在。如果信息定位服務人“不知道在線信息或活動構成侵權,或者不知道明顯反映侵權活動的信息”,并按照該條規定斷開了鏈接,就可根據該條規定主張免除(金錢)賠償責任等。但如果網絡服務商能夠發現明顯的侵權信息(“紅旗”),其就應當立即采取適當行動(斷開鏈接或刪除有關信息),否則將無法獲得第512條中責任限制的保護。[27]具體判斷時,紅旗標準結合了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因素。判斷網絡服務商是否知悉了“紅旗”時,必須考察其對有關事實和信息的主觀知悉狀態。判斷相關事實和信息是否構成“紅旗”,也即是網絡服務商是否看出侵權行為明顯存在,則需要依據客觀標準考察,即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可以認識到侵權行為是明顯存在的。[28]所以,必須達到不需要網絡服務商進行主動調查,僅僅通過合理分析就可以確定侵權信息存在的程度,才涉及侵權信息(鏈接)的刪除或斷開??梢?,如果有關信息僅僅達到一般侵權判斷要求的“可能侵權”程度,但沒有達到“顯而易見”或“一目了然”的程度,網絡服務提供商仍可以受到避風港規則的保護。

作為避風港規則的例外,DMCA對紅旗標準作了嚴格限制,美國參眾兩院在DMCA的立法報告中重申了網絡服務商無義務監控其服務或主動查找侵權信息。通常情況下,紅旗標準不要求在線編輯分類服務(商)對潛在侵權進行辨別判斷(discriminating judgment),[29]不能僅僅因為網絡服務商在編排分類目錄時看到過侵權網站,就推定其知曉了侵權信息。[30]紅旗標準也不應被作為限制有人為因素介入的目錄分類服務發展的方式。[31]我國的避風港規則來源于DMCA,也有學者主張《條例》第23條吸收了紅旗標準的精神。[32]筆者認為,在判斷網絡服務商主觀上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時,我們不妨參考DMCA中的“紅旗標準”,即只要第三方網站的侵權事實或情形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且網絡服務提供商看到過該網站,就可以推定其主觀上構成明知或應知。相應地,第23條所蘊含的紅旗標準應是對避風港規則的限制,并應作嚴格解釋,不應因為鏈接“可疑”或可能涉嫌侵權,就認為網絡搜索服務商存在“明知或應知”。

司法實踐中,避風港規則中的主觀狀態與網絡服務商侵權過錯聯系非常緊密,可以考慮借助侵權過錯判斷標準來理解網絡服務商對有關侵權信息的主觀狀態。英美國家的侵權法中,過失侵權是最重要的侵權形式。在認定行為人過失成立時,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是先決條件之一,且是第一位的先決條件。注意義務三步檢驗法自1990年提出到正式確立,一直在現代侵權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三步檢驗法采取三個步驟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承擔注意義務:第一步,檢驗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是否可以預見;第二步,檢驗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充分的緊密性;第三步,即使前兩步都得以確認,還必須進一步考慮檢驗被告注意義務的存在是否公正、恰當和合理。只有在前述三步驟的考察都得到明確肯定的結論后,才能認定被告對原告負有注意義務。[33]這時才有必要繼續判斷被告是否違反了此等注意義務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盡管三步檢驗法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與彈性,但其在全面性、邏輯性、政策性以及效果公正性方面較為可取。筆者認為,公共政策因素涉及到法律設定的利益平衡是否公正、恰當與合理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能否得到貫徹執行,在網絡侵權案件中更應當受到關注,這也可以改變目前我國法院與一些學者在分析搜索服務主觀狀態時未(或未充分)對公共政策因素予以關注的作法。

(三)不合格通知與“明知或應知”

《條例》第23條但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商避風港規則的限制,是網絡搜索服務商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關鍵,再加之“明知或應知”涉及到主觀判斷,而通知又是證明主觀“明知或應知”的重要因素。所以,對不合格“通知”是否構成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進而排除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有諸多不同乃至相反的理解。2007年的雅虎案也恰恰涉及到該問題。

如果版權人或其人發出的侵權通知沒有遵守通知的實質性要件,不僅不能被法院用來衡量網絡服務商是否實際知道或意識到明顯侵權信息或事實的存在,而且也不能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斷開鏈接的義務。[34]我國《條例》并未對該種情況作出規定,無法直接得出明確結論,須從通知構成要件的設定目的來分析。

“通知與刪除”程序的立法初衷是考慮到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很小,現實中缺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決的必要性,《條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梢钥闯?,通知的目的是在于要求權利人把最低限度的信息提供給網絡搜索服務商,以便于其快捷地尋找被控侵權材料,進而刪除或斷開鏈接并通知服務對象。此種情況下,如果認為不合格的通知可以導致網絡搜索服務商的“明知或應知”,權利人就沒有任何理由增加自己的成本而發送合格的通知;對網絡搜索服務商而言,輕易否定通知將面臨很大法律風險。一方面,即使通知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也可能認為已足以對網絡搜索服務商產生警示作用,審查相關信息合法性的義務也就隨之產生。如果網絡搜索服務商認為權利人通知不合法定要求而不采取刪除或斷鏈措施,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主觀上存在“明知或應知”。另一方面,如果網絡搜索服務商擔心失去避風港保護而根據不合格通知采取刪除或斷鏈措施,將不能依據第24條規定免除對服務對象的責任,即便是為了權利人利益,也無法要求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所以,不合格通知不應能導致“明知或應知”,也不應成為第23條“明知或應知”的判斷標準。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與《網絡司法解釋》中“明知或(應知)”的關系

立法用語上,《條例》對有關信息的知悉程度作了兩種不同的限定:其一,對權利人的通知,使用了“認為侵權”或“涉嫌侵權”等不確定性用語。其二,對避風港規則的限制,使用了“侵權”一詞??梢?,避風港規則限制中的“明知或應知”更強調侵權事實的確定性,是對明顯侵權信息顯而易見性的更高要求。[35]相應地,避風港規則限制中的“明知或應知”要嚴格于侵權判斷規則中的“明知”。在侵權判斷中,應按照傳統民事侵權法律規定判斷網絡服務商主觀上的“明知”,即只要違反有關注意義務(如法定、約定或理性人注意義務等),就可認定主觀過錯存在。但在適用避風港規則但書條款限制網絡搜索服務商免責時,應作嚴格要求,并大可借鑒DMCA中的“紅旗標準”。

目前很多學者認為,《網絡司法解釋》中的“明知”與《條例》中“明知或應知”同為網絡搜索服務商侵權判斷依據,二者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這一理解在“雅虎案”終審判決中也有所反映。[36]但筆者認為如該理解成立,以下問題將無法予以合理解釋:第一,《條例》中免責條件+侵權判斷的立法模式在邏輯上是否合理?第二,作為共同侵權的主觀要件,如果網絡搜索服務商存在“明知”,援引避風港規則也無法免責,如果不存在,也無援引必要。設立避風港規則的意義何在?第三,如果能證明網絡搜索服務商存在“明知或應知”,權利人會直接追究其侵權責任而不會發送通知;如果不能證明,權利人就發送通知,以打擊侵權或追究網絡搜索服務商的責任。此種情形下,網絡搜索服務商就成了權利人打擊侵權的工具,避風港規則對其的保護何在?

所以,如果混淆《條例》與《網絡司法解釋》中的“明知(或應知)”的關系,避風港將會被異化為網絡搜索服務商的風暴角。

七、結語

相互矛盾的立法與判決背后可能反映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公共政策取舍上的反復與徘徊。美國在Groster案件之后,著作權人重拾在DMCA中失去的疆域,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網絡產業的發展表明其不再需要傾向性的保護。我國《條例》特別是第23條規定,以及最近的司法實踐(雅虎案、優度訴迅雷案、土豆網侵權案等)都明顯加大了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對權利人(集團)的利益保護。然而,盡管我國已經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充分反映了美國等發達國家利益的國際游戲規則的影響與沖擊,但我國是否需要緊跟“潮流”,完全移植或參酌國際游戲規則,尚需綜合考量我國實際情況。從現狀來看,我國網絡產業的發展仍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對網絡產業的扶持仍然是立法所需重點考量的公共政策。通知刪除制度,在我國法制中應該更多肩負促進產業發展之任務,而歐盟之標準,即只要涉嫌侵權之材料非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所為,不在其控制、無能力且技術上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劃算,就可以免責,[37]應該可以作為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另一個參照。

注釋:

[1] SeeU. S. Copyright Office Summary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1998, p1.

[2] See H.R Conc. Rept. No. 105-796, p70.

[3] See S. Rept. No. 105-190, pp. 2, 8.

[4]劉波林:《關于的幾點感悟》,《電子知識產權》2006年第8期。

[5]蔣志培:《人民法院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國版權》2004年第2期。《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0年11月22日頒布,并先后于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1月22日兩次修訂。為表述方便,文中簡稱為《網絡司法解釋》,特殊說明以時間表示。

[6]趙秀玲:《解讀》,《電子知識產權》2005年第6期。

[7]陳錦川:《如何確定提供搜索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鏈接應承擔的責任》, http:∥baoji. ipr. gov. cn/ipr/baoji/info/Article.jsp?a_no=210635&col_no=788&dir=200805, 2008年07月25日訪問。

[8]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m).

[9] See H. Rept. No. 105-551, pp. 52-56。

[10]美國版權法第512條中規定的刪除或斷鏈是網絡服務商免責的條件,而不是義務。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2。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5條、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

[11]前引7。

[12]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

[13]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c) (d).

[14]作者認為,將斷鏈規定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義務并不合適,美國DMCA將之作為免責條件的做法值得借鑒。

[15]與美國DMCA規定不同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還將刪除或斷鏈規定為網絡服務商的義務。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5條;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16]網絡服務商知道明顯侵權信息或事實的存在,或者接到權利人發出符合規定的通知后立即移除侵權信息或斷開侵權信息鏈接的,可以免除侵權賠償等責任。不難看出,第23條雖從DMCA移植而來,但卻比DMCA嚴格。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d).

[17]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中通知書的要件;美國版權法第512條第(d)款第(3)項對通知的要求,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2.(d)(3).

[18] Supra note3,45; Supra note9, 48。

[19]前引4。

[20]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2. (d).

[21] Supra note1,9。

[22] Supra note1, 9。

[23]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l).

[24]王遷:《論“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的認定》,《知識產權》2006年第1期;《“間接”的問題、“直接”的判決》,《中國版權》2007年第1期;《合理的訴因、正確的判決》,《中國版權》2007年第4期,《再論“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的認定———兼比較“百度案”與“雅虎案”判決》,《知識產權》2007年第4期,等論文中均有論述。

[25]黃武雙:《論搜索引擎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承擔》,載《知識產權》2007年第5期;毛之敏《設鏈行為之間接侵權的認定———兼評優度訴迅雷案一審判決》,載《電子知識產權》2008年第7期等。

[26]我國學者對“Red Flag Test”有不同的譯法,如紅旗標準,紅色警戒旗標準,紅色信號標準等,但實質意義并無差異。為行文方便,本文統一使用“紅旗標準”。

[27] Supra note3,45; Supra note9,49-50。

[28] Supra note3,44; Supra note9,46。

[29] Supra note3,48; Supra note9,50。

[30] Supra note3,49; Supra note9,50。

[31] Supra note3,49。

[32]前引24,《再論“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的認定———兼比較“百度案”與“雅虎案”判決》一文。

[33]參見胡雪梅著:《英國侵權法》,中國政法大學2008年版,第59-62頁。

[34]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c).(3)(B).§512 (d).(3).

[35]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c). (1) (A),§512 (d) (1) and (3) ;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5條以及第22條規定。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2

位于拉薩北城區的拉魯濕地,現存面積為6.2平方公里,對拉薩市區起著調節氣候、增加空氣中氧含量、保持地下水位、過濾污水、維護生態平衡以及美化城市環境等重大作用,另外,還具有較高的教學、科研價值。應該說拉魯濕地是拉薩城市的"肺"。

拉薩市環保局于1995年開始對拉魯濕地進行初步調查。1997年組成考察小組,在自治區環保局的協助下,完成了濕地現狀、社會、人文及地理等資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形成了《拉薩市拉魯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建立拉薩市拉魯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及一系列調查資料。1998年8月,市環保局配合拉薩市計委、自治區環境科學研究所出臺了《拉薩市拉魯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1999年5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式批準建立拉薩市拉魯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1999年9月,在市環保局的配合下,自治區環科所編寫了《拉薩拉魯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總體發展規劃編寫大綱》;

2000年4月,拉薩市環保局起草、市政府出臺了《拉薩市拉魯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從此,拉魯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便有了針對性的法律依據。

自1997年以來,拉薩市環保局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對拉魯濕地進行每周一次的例行檢查,嚴格禁止在濕地內從事開墾農田、挖設魚塘、挖取草皮、打魚等違犯濕地保護的行為,并在1998-1999年的兩年間,對濕地內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嚴肅整治直至取締,對保護區內居民宣講政策法規和說服教育,使之全部搬遷出濕地,基本控制了拉魯濕地被破壞和面積逐年減少的趨勢。

拉薩拉魯濕地被確定為自治區自然保護區

2001年3月植樹節期間,拉薩市組織市直機關、部隊等部門幾百人,在濕地臨中干渠邊沿植樹7500株,并安排專人負責給樹苗澆水。

去年雨季高峰期,濕地上游兩條溝內水量大增,沖垮了河堤,導致洪水帶沙涌入草場,保護區內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了堵截流沙河水,防止河沙掩埋草場的工作。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濕地保護 生態環境 自然保護區

一、經濟發展必須從長遠目標出發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從吉林省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維持和控制吉林省生態和生物多樣性,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逐步實現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的目的。根據吉林省省情,鞏固現有濕地自然保護區,提高有效保護和管理水平,制定吉林省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制定保護區域。在全省范圍內建成布局合理,類型多樣,管理科學,執法嚴格的自然保護區網絡是十分必要的,使吉林省的自然保護區事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吉林省建立與濕地保護有關的長白山自然保護區,1983年6月編制出《吉林省自然保護區區劃》,有關部門進行了一些專項考察和規劃工作。這些工作,為全省建成類型齊全、結構適宜,布局合理的濕地自然保護區網打下了基礎。到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與濕地保護密切相關的13個自然保護區,面積162.4萬公頃,占全省面積的8.67%。

這些自然保護區,區界清楚,管理機構比較健全,都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另外還制定、實施了一些地方生法規、地方性規章或行政規定。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實施的有“吉林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省政府公布了“吉林省草地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左家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伊通水山群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查干湖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向海、莫莫格、白河三處由當地政府了保護管理布告。在完善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的過程中,在保護區管理工作上勇于探索,有所創新,長白山自然保護區在全國同類保護區第一個草擬并經省人大常委會實施了地方性法規,第一個編制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了《長白山自然保護區內部區劃和實驗區經營規劃方案》,首先建立了長白山自然博物館,出版并內部發行全國性的自然保護區專刊《長白山自然保護》在全國各個自然保護區中最早開展了多種經營項目。

二、濕地自然保護區對吉林省經濟增長的促進

根據吉林省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自然資源分布特點和生物多樣化的豐富程度等因素,吉林省濕地保護可分為四個生態環境區:長白山森林濕地、低山丘陵濕地、松遼平原濕地、西部草原濕地。吉林省濕地保護主要是在西部羊草草原的集中分布區,生態系統復雜多樣,生物多樣性較為豐富,不僅是丹頂鶴等珍貴水禽的故鄉,也是大型珍禽的遷徒集散地。吉林省西部又因干旱少雨,生態環境脆弱,干旱、水災交替發生,是生態環境變遷的指示性代表地域。到2000年自然保護區總數達到6個,面積達到42.23萬公頃,占全省保護區總面積為21.17%。到2010年,擬建17個自然保護區,總數達到23個,面積增加27.35萬公頃,達到69.58萬公頃,占全省保護區總面積的28.75%。

近年來,吉林省經濟高速度增長,與吉林省的生態保護是有直接關系的。尤其是松花江“三湖”自然保護區,對吉林省經濟增長的貢獻不可估量,半數以上的吉林省人口飲用的都是松花江水,吉林、長春、松源三個城市的工業水源都是松花江水,如果松花江“三湖”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吉林省經濟實現穩定發展是不可能的。因此,發展吉林經濟保護好吉林省生態系統,是必不可少好條件。

從吉林省的特點看,雖然吉林大體上可以分成東、中、西三個生態小系統,幾個大的自然保護區及近年來新建的省級和市場以及縣級保護區各俱特色,但基本上在這三個子系統之內。東部長白山區是吉林省的主要降雨帶,除一部分為中部,西部地區提供了近150億元立方米的水資源。西部地區地勢低平,匯集了嫩江、第二松花江的300億立方米的過境水,有效地遏制了沙化、堿化擴展,為中部地區的生態環境提供了綠色屏障。在東部山區水資源的滋潤,西部綠色屏障的保護下,中部地區的自然生產力較高,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為吉林省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持,自然保護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吉林省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形成吉林省生態系統的多種組合,每種組合形態都有吉林省經濟與之相適應的發展水平,都具有不同的環境承載力,都具有特定的市場適應性。東部地區的森林資源及自然保護區對森林植被的保護,為吉林省經濟提供了多種寶貴資源,西部地區天然草原生態和灌溉草原生態,形成了林、草、水、田復合生態系統,中部地區由于土地資源承載力較強,在自然保護區的相關作用下,選擇農業生態,同時又有城市群生態,構成了吉林省經濟高效益的現代經濟系統。吉林省的自然保護區建設應該說是剛剛開始,未來的吉林省經濟需要更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保護濕地,保護全球生態,只有努力走有中國特色的綠色發展之路才能給子孫后代留下天藍、地綠、水美的美好家園。

參考文獻:

[1]《吉林省自然保護綱要》吉林省大學出版社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4

第二條在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護等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河涌,是指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用于防洪、排澇、排水的天然河道(東江、西枝江和淡水河等通航河流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西湖和水庫除外)。

本規定所稱河涌附屬設施,是指水閘、截污欄柵、護欄、渠箱、泵站等設施。

第四條市和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河涌的主管部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江南辦事處、江北辦事處、小金口辦事處、橋東辦事處、橋西辦事處、龍豐辦事處、惠環辦事處、河南岸辦事處、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河涌的具體管理工作。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上款規定以外的轄區內河涌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交通、林業、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市區河涌規劃應當符合區域防洪排澇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和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河涌應實行有計劃整治,整治計劃應當按本級政府(管委會)批準的河涌規劃和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河涌管理范圍:

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坡地,護坡地為從堤防背水坡腳算起以外10米區域;沒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圍為設計洪水位加0.7米超高河道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及河道兩側向外各15米寬度之和。

第七條在河涌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機動車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場、飲食攤檔;

(二)利用河涌護攔設置廣告,張掛標語;

(三)擅自開啟、關閉河涌附屬設施;

(四)毒魚、炸魚、電魚、設置攔河漁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撈;

(五)種植高稈作物;

(六)挖沙、取土、爆破;

(七)封蓋河涌(城市規劃的跨河交通道路橋涵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確需在河涌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砂、取土、墾植、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等活動,或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堆放物料的,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九條在河涌管理范圍內筑壩、圍堰,修筑橋梁、道路、渡口,鋪設管道、纜線,建設房屋、碼頭、擋土墻等建(構)筑物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管理范圍內的河涌附屬設施以及穿堤管道、纜線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河涌安全要求的,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日常的河涌清疏工作,保持河涌的暢通及清潔。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污水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集中處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河涌。

第十三條在河涌內設置或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審批之前,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污染河涌水質的行為:

(一)向河涌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

(二)傾倒或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渣土或其他廢棄物;

(三)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四)排放油類、酸堿液及其他有害液體;

(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污水;

(六)其他污染河涌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水行政、環保、交通、林業、環衛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省濕地保護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5

今年 6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詳細方案,這個規劃是《國家西部大開發“十一五”規劃》中確定的西部大開發三大重點經濟區之一。包括的范圍地處亞歐大陸橋中心,從生態環境方面講,由渭河上游的天水到渭河下游的渭南,幾乎涵蓋了整個渭河中下游流域,可以說就是一個渭河流域的經濟發展規劃。這個規劃的實施,為渭河的生態環境建設和渭河水資源開發利用創造了新的發展機遇。

在《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中,國務院提出的總體要求是:力爭用10年多一點的時間,把經濟區建設成為全國區域協調發展新的重要增長極,實現經濟繁榮、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社會和諧。在發展目標上,對森林覆蓋率、自然濕地保護率、資源消耗、環境污染、渭河干流水質、中心城市市區空氣質量、城鎮污水、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處理等生態環境建設提出了明確的硬性指標。特別是對加快實施渭河流域重點治理工程、加強渭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等方面更有著直接的明確要求,把渭河中游干支流防洪、渭、洛河下游治理、渭北山地生態屏障建設、渭北和天水等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項目全部列入規劃中的重點工程。把加強西安、寶雞、商洛、天水等秦嶺山地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加快實施平原綠化、人居生態環境建設等工程列入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園林城市、生態示范鄉鎮、環境優美鄉鎮、加快建設宜居區域的建設內容。這些對于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渭河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來說,真是遇到了千載難逢的好時機。

今年6月1日,《陜西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辦法》實施,這個辦法對于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來說,又給予了一個強大的有力武器。

渭河是黃河的最大支流,自西向東橫貫八百里秦川。流域總面積13.5萬平方公里,涉及陜、甘、寧三省區。其中陜西省境內流域面積6071萬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總面積的50%。流域內集中了陜西省61%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積和81%的工業總產值。近年來,雖經各方面的努力,渭河流域水質污染、生態環境有所改變,但污染依然嚴重,水資源短缺;生態環境脆弱、生態體系建設尚未全面啟動,森林總量不足,生物種類大幅減少;河床內無序挖沙、水土流失嚴重;河道管理混亂,傾倒垃圾現象嚴重,河水斷流、洪澇災害時有發生。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資源開發利用的需求大量增加,又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渭河生態環境建設和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形勢仍然十分艱巨。盡快對渭河流域實施科學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以小流域為單元,各地共同開展綜合治理是一項根本途徑和長期任務

渭河流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具體反映首先是嚴重的水土流失。由于水土流失不僅造成土地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失調、農業生態環境惡化,而且導致渭河下游嚴重淤積、洪澇災害頻繁發生。因此,要從根本上改善生態環境,只有以小流域為治理基礎,在小流域范圍內蓄水保土,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與耕作措施緊密結合,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綜合防護體系,鏟除洪水之源,從根本上遏制水土流失。使流域內水文狀況改善,泥沙得到控制,河流生態系統與水文狀況才能從根本上得到好轉,生態環境才能逐步得到改善。渭河水源既有來自南山秦嶺的黑河、澇河、灃河等,也有來自北山渭北高原的涇河、洛河、千陽河、韋河、漆水河等。這些支流,從寧夏、甘肅到陜西,水土流失嚴重的面積都集中在渭北。這幾年,南山的水不大了,北山的水幾乎斷流了??梢娨獜母旧细纳莆己恿饔虻纳鷳B環境,必須從渭河的每一條小支流做起,以小流域治理為基礎,各地一起齊抓共管,從根本上、根源上改變整個渭河流域的生態環境治理。這應該是國務院《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為渭河流域各地方政府發出的動員令。

小流域治理應以退耕還林(草)為主要手段,促進流域生態環境自然修復。退耕還林(草)、人工造林種草,對遏制水土流失可以起到一定作用。渭河流域水土流失面積大,范圍廣,實施退耕還林(草),盡快使生態自然修復,盡最大程度發揮大自然繁衍生息能力,加速林草植被的恢復和生態系統的順向演替進程,這項工程從實施“山川秀美工程”以來,已經實施幾年,生態效益十分可觀。我們應該把它繼續的、長期的堅持下去。

要樹立全局觀念,上游下游各地政府相互合作,建立科學完整的綜合治理、管理體系。上游地區可以小流域為單位,按照梁峁坡、溝谷坡、溝道等不同的地貌特征,配置各自適宜的水保治理措施。如梁峁坡多為坡耕地,除緩坡修筑梯田外,其余坡面可推行等高灌木帶、林草間作及保土耕作措施等;溝谷坡侵蝕破碎,坡度在25°以上,實行退耕還林(草),發展以灌木為主的水土保持林;溝道以支毛溝為主,大力發展壩系工程建設,做到支毛溝小壩與骨干壩有機結合;另外,還應在渭河一、二級支流上部署小型水庫、河道整治等工程,治標與治本同步進行,形成節節攔蓄降水,層層開發利用的良好布局,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綜合防御體系。而下游地區重點要搞好河道管護,如河堤加固、河道疏浚、合理排污、堤岸綠化、減少污染等,使上下游形成相互呼應的、科學完善的綜合防御體系,自覺地共同承擔起渭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2. 以科技為手段,建立渭河流域科學完整的綜合防護體系

在國務院公布的《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方案中指出,關中科教實力雄厚。擁有80多所高等院校、100多個國家級和省級重點科研院所、100多萬科技人才,5個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3個大學科技園區,科教綜合實力居全國前列。是區域發展的重要的優勢條件。

渭河生態環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開發利用要以科學發展觀,充分利用科技優勢,全面統籌、理順體制,狠抓源頭,建立渭河流域科學治理、科學管理體系,重新塑造健康的生態環境系統。

科學創新無止境,生態環境保護也是永恒的。當前應加大區域水土保持和治理工作力度,統一規劃,大流域和小流域治理相結合,農田建設和小型水利建設相結合,林、草相結合,自然恢復與人工造林相結合,山、水、田、林、路協調-致,全面治理;因地制宜,合理規劃,注重區域內生態水資源的調控;全面推廣有節水效能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使區域內經濟有發展、用水有節減,讓水于河流,保障渭河流域生態健康平衡;綜合治理,生態、生物措施并舉,提升區域治理水平;以流域內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為基礎,利用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生物措施、耕作措施等綜合治理手段,采取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等方法,建立健康的生態系統結構;制訂各流域的統一考量標準,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長期不斷地加強水質監測、監督,實行區域內解決污染,地區分界處考核交接,使河流的整體達到清潔,健康的生態環境;依法加強河道的整治治理,強制實行污水達標排放,嚴禁向河道傾倒垃圾,建立渭河流域濕地和自然植被生長帶,并在河道堤岸及兩側營造林帶網,充分發揮濕地、自然植被及林帶網的美化、凈化作用,使區域內達到生態系統的平衡和持續的發展。

3.完善管理機制,確保治理成果長期發揮效益

依法治水,在當今實行普法教育、建設法治社會的大氣候下,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目前,除了有關治水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等之外,還有與治水相關的法律如《森林法》、《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等。從執法環境到法律內容來看,渭河生態環境治理都進入了依法治理的時代。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 海洋 自然保護區 對策

我國是個海洋大國,遼闊的海域懷抱著我們的祖國,海域縱跨從北到南的暖溫帶、亞熱帶和熱帶3個溫度帶,分別包括上升流及大洋、珊瑚、紅樹林、海岸灘涂、河口、濕地、海島等各種生態系統。而保護區是海洋的一道防護罩,盡量阻斷外界帶來的干擾和人為活動導致的各種破壞,最大限度地從生態系統源頭維持了其原生產力,促進生態良性可持續循環并且保證海洋物種能夠正常繁殖和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運作及持續利用,做到既保護生態過程,又保護遺傳資源,一舉兩得。但是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過對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系統研究,探索完善此項制度的方法,為今后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修改提供參考,同時對于海洋環境資源的生態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寫此文的實際意義所在。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概況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概念

海洋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為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而把一定范圍的海域、海岸、河口、濕地或島嶼及其包括的各種海洋生物劃出界限加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帶,是保護海洋多樣性,防止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護區具有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的雙重功能。

(二)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確立

我國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記載,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出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濱風景游覽區,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國務院在1994年10月9日的《自然保護區條例》于199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其中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此條規定為未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頒發提供法律依據和實施基礎。終于在萬眾期待下,1995年9月29日國家海洋局以《自然保護區條例》為藍本,出臺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至此,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宣告已經初步形成,初具規模,并且沿用至今。

二、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起步較其他發達國家晚,基礎比較落后,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面對經濟社會日益復雜多樣的情況,它也漸漸凸顯出它存在的問題下面就其自身特有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總體布局規劃不完善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在布局上結構不合理,分布不均,過于集中在某一地帶。例如集中選址在南方,以廣東、福建和海南為典型,而北方的山東一帶的海域卻被“冷落”了,原因是什么呢,不是因為保護區多的地區生物多樣性更值得保護。相反,被“冷落”的山東一帶的海洋自然資源豐富,生態系統活躍多樣,具有其他地區不具備的的特有生態價值,完全有資格建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只是問題出在管理辦法關于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由地方向中央層層遞進評審制度的程序漏洞上,包括申報、規劃乃至最后的審批。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護區冗雜繁多,而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護區稀缺。這樣是不利于國家用有限的力量盡量去對每個海域都進行公平保護的。

(二)管理體制缺乏合理性

過于復雜的管理體制直接影響到了實施保護的效率,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依據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的規定,采取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并行的管理體制[4]。即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和分別由海洋、農業、國土和林業等部門各自分部門管理。這樣,不同部門分管不同類型的保護區,甚至在同一保護區內,不同部門也行駛不同的職權,這樣就難以避免出現不同部門為自己部門謀利益,政府部門的內部性局限也就開始顯露出來了,即有事就互相推諉,有利就互相爭奪。這樣的體制在管理過程中容易導致權限不明,職責不清,資金浪費的問題出現。

(三)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難以協調

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實行分區制度,這一制度也適用于海洋自然保護區。根據保護區內的結構,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能發展與該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宗旨不協調的旅游項目。這種保護制度讓很多人都關注周圍社區居民對保護區的干擾,卻忽視了這樣的保護區設置給周圍居民帶來的生產生活的不便。保護區主要注重保護,但允許適度開發,可適度開發的界線不明確,這樣可能會阻礙了當地居民傳統的生產模式,損害社區民眾的經濟收益,讓民眾對此工作的開展產生排斥心理,不積極配合保護區建設工作,這也不利于保護區的建設與發展。

(四)立法不完備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工作落于人后,立法還很不完善。從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里,我們只能找到關于海洋自然保護區的一點皮毛,根本就不能作為實踐依據。而1995年頒布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雖然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其實踐可操作性還是有限的。迄今為止,我國對海洋自然保護區這一塊的法律保護力度還是太薄弱,沒有出現專門的法律。不能針對現實中出現的一些破壞行為做出相應的規制,使保護區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專門法律的空白,相關配套立法體系的不完備,無法適應海洋這一復雜的領域出現的各種問題,以致出現問題的時候無法可依,手足無措。

三、完善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建議

隨著目前的國際形勢和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任務迫在眉睫,完善的制度才能充分發揮海洋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功能,達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目的,為社會創造更好的效益。本文謹提出粗淺的幾點完善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議。

(一)完善保護區布局規劃

在總體合理、宏觀的規劃方針指導下,根據各個區域的特點,綜合考慮當地其他保護區建設、當地發展狀況及當地民眾的支持程度來規劃各個保護區的布局,盡可能更全面的照顧到潛在的需要保護的區域。不要過于集中某一區域建立同一類型的幾個保護區,避免重復保護而導致經費的浪費,改善分布不均的局面。在保護區類型單一的方面的改進,可以擴大保護區類型范圍,例如增加一些具體的稀有生物物種的保護區,以實地考察和研究為根據,以海洋生物多樣性為目標,針對性的選擇建設保護區的區域。實現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多樣化,維護生態環境的多樣化。

(二)調整保護區管理體制

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應該在管理模式上進行。我們應該把綜合管理這一籠統的概念轉變為統一監督管理,在國家層面上設一個由海洋、農業、國土和林業各部門專門人才成立的國家小組,集中各領域人才的智慧,對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在地方則設立這個小組的分支機構為地方小組,接受國家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地方小組的職責也要明確,具體到其所負責的保護區的建設所需,賦予他們執法權,便于執法活動的開展。在這種體制下,還可以吸收社會公益組織團體或企業單位成為管理的主體,將地市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委托給他們自主管理,地方小組對其進行監督。這樣便于把社會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更好地貫徹環境保護法里的協同合作的原則。

(三)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協調保護和開發

建立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貫徹落實“從群眾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建設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址確定之前應該進行信息公開,把信息傳遞給當地民眾,再讓他們對此進行反饋,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他們清楚意識到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他們也有責任,激發他們的參與熱情,然后積極對建設工作的開展進行協調合作。各類專業人士,社會團體也可以為保護區的建設提供各種寶貴的意見,這樣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資源,優化當地保護區的建設。

(四)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很多政策規定無法落實,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無法達到預想效果,不適應當今復雜的海洋資源問題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立法,作出專門的立法,填補法律的空缺,配備相應的法律條例,構建健全的法律框架,讓建設工作開展有法可依;加強保護區法律權威性,提高執法能力,做到執法必嚴;明確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到違法必究,保障法律的運行,有效遏制在保護區內非法開發和經營的行為[5]。要明確生態利益第一位的立法原則,遵循生態規律,以此為基礎去制定相關活動開展的法律規制。

四、結語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總體布局規劃不完善、管理體制缺乏合理性、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難以協調、立法不完備等問題,我們應該完善保護區布局規劃、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協調保護和開發、完善相關立法和提高科研技術。社會在創造經濟奇跡的同時也要敬畏大自然,保護大自然,讓霧霾,沙塵暴,各種污染的發展惡果從此遠離我們,讓藍天和海洋兩條“藍絲帶”繼續完好地纏繞在地球的兩端保護著地球,繼續養育著我們一代又一代的子子孫孫。

基金項目:創新強校項目“廣東地方海洋法律體系建設研究”和“海洋法基本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局.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局.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S].1995.

[2]陳興華.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探析[J].柳州師專學報,2005,20(1):79-82.

[3]孫昭妍.關于完善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3(21):40.

[4]王敏敏.國外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法律保護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D].中國海洋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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