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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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1

【關鍵詞】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存在問題; 對策

在我國國民經濟中,農業處于基礎位置,經濟體制的改革使我國農業企業在權責、產權等清晰明確的前提條件下,慢慢開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這些經濟行為的變化使得農業企業會計核算方面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然而,隨著形勢的改變,我國農業企業會計核算方面到底衍生出哪些問題,而我們又該如何應對這些問題呢?下面,我們據此進行詳細的闡述。

一、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眾多行業中,農業屬于一個比較特別的存在,它的生產活動可以說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的雙向結合體。一方面,農業企業的生產活動極容易受到病蟲害、干旱、洪澇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并且常常導致對一些設備產生傷害,另一方面,對于農業生產而言,從開始的播種再到最后的作物收獲,需要經歷的時間較長,通常至少七八個月,總而言之,就是生產周期要遠遠長于其他行業。然而,就目前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體系來說,還存在著許多與農業生產不相適應的地方。

1.難以適應農業企業本身的發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漸走向成熟,農業企業的自身發展漸漸發生了改變,目前,農業企業一般是按照已定的計劃從事生產活動,而之后政府統一進行糧食的收購,這就導致農產品的提供不是由農業企業直接進行。而且,目前的市場經濟制度漸趨成熟,隨之,農業企業的經營活動范圍、經營的手段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都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而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卻依然按照傳統的《農業企業會計制度》來執行,這不僅使得使用者難以全面了解相關的會計信息,更在會計核算資料質量上難以符合要求??傊痪湓挘獠織l件變化了,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方式也該調整了。

2.存在信息失真的情況

事實上,許多國家的各個企業在會計核算方面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信息失真問題,當然,我國農業企業也是如此。究其原因,首先,自然條件因素的變化對農業生產活動的影響非常大,而且,就算是憑借目前的科技條件,人類也難以準確把握一些不利的自然災害何時發生,這樣也就難以對農業生產的全過程實現最合理、最真實的監督,而不準確的控制監督勢必會影響計量或者記錄的真實性,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難免。 其次,當下中國的土地模式是自主經營,這種情況下,承包土地的農戶或者家庭農場,完全能夠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務后的剩余部分,實際上,各承包戶的利益與會計信息的準確與否并沒有很深的牽連關系,這種嚴重缺乏利益激勵機制的做法,也容易致使會計信息失真。

3.難以提供農產品成本的詳細核算資料

當下,我國的農場、家庭農場等一般采取實物收租的方式,這種模式的經濟關系過于單一,許多租戶承包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國有農場之后,自己經營,這樣他們可以按照市場的需求多少安排生產活動,只需定期按照合同上繳承包費用即可。然而,這種單一的經營管理模式弊端無疑很多,例如難以形成完備的會計管理體系,會計只需要做一些基本的工作而卻不能匯制關于農產品成本的詳細會計信息。而對于一些已成規模的國有農場而言,雖說能夠提供較為完整的會計資料,但在農產品成本方面,也難以提供對應的會計信息。

二、針對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存在問題的對策

不同的農業企業有不同的生產規模,當然,不同規模農業企業經營活動中農業生產所占的份額也各不相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即中小型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我們針對這三種類型逐一闡述。

1.中小型農業企業

不同國家的中小型企業都有屬于自己的會計制度,譬如,澳大利亞、英國、加拿大等國家都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中小型企業的會計標準進行了規范。最近,聯合國為了規范各國的中小型企業的會計工作,也將目光投入到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工作上。因而,我國可以趁此大潮,可采取先嚴格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等到慢慢成熟以后,在統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是一種最能反應農業活動特性的經營方式,他經營活動的主體通常是種植并收獲農林畜牧產品,其會計核算工作應盡可能地體現農業活動的特點。而往往,經營家庭農場的農戶文化水平不高,對會計方面的知識不甚了解,難以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對此,我們建議讓他們以簡單的流水賬方式記錄下農業生產活動中的相關損失及消耗情況,這樣便可以為農業企業的會計系統核算保留下最原始的材料。另外,可以根據農業企業不同類型的產品要求,選用品種法、分批法或分步法等計算產品成本。

3.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農業企業已經上市,則其會計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全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開展工作,因為通常,已上市的農業企業擁有較強的綜合性,并且一般包括許多負責不同業務的分公司,這些分公司的農業生產活動好壞不一,有的甚至就已經脫離了直接的農業生產,卻轉而投入一些包括物流運輸、深加工等活動。為此,農業企業必須深入研究各個分公司的業務特點,根據實際情況,對癥下藥,合理的安排其會計核算工作。例如,對于一些以農業生產活動為主的,其會計核算工作直接按照行業要求處理平時的賬務即可,而對于脫離農業生產活動的,可以按照全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如此一來,不僅能夠全面的反映出上市農業企業的各方面財務狀況,更能保證農產品成本核算的相關資料既準確又全面,能夠充分滿足農業企業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2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倍百Y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镀髽I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梢?,《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3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倍百Y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梢姡镀髽I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之所以不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而僅提“由企業控制”,是因為企業擁有,一般是指企業擁有該項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資源產權采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二元結構的公有資源產權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業企業,如國有農場,對土地的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指出:在確定資產的存在時,所有權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業控制了得自不動產的利益,則該項不動產就是一項資產。再者,“控制”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較寬廣,在這里,可以涵蓋了“擁有”,因此,《框架》在闡述資產的定義時,也是僅提“由企業控制的”。同時,明確必須“由企業控制”,對于自然資源來說,強調對其產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資源轉化為資產的必要條件。因為,資源如果沒有特定主體控制,比如太陽能、空氣,是無人控制的共享品,顯然,這樣的自然資源也就不可能轉化為資源性資產。

資源性資產確認的第二個條件,是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確認共性的條件,不需贅述。至于第三個條件,由于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通常都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因而其入賬價格如何可靠地計量,既是資源轉化為資源性資產必須解決的難題,也是探討辦法會計處理的難點,以下將在初始計量部分進行探討。

2.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

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計量;此外,對于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

我們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而法律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場價格。那么,應如何確定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呢?由于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的入賬價格時,就應該考慮到因國家建設(如國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能會被“征用”(即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國有農場歷史上場隊合并或以場帶社并進來或帶進來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則是指土地由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此時須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利潤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我們注意到,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以適當補償。依照上述法規,我們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確定。我們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

至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可按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成本;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為了與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1993年以前建設的水庫、水渠,因其實際成本難以可靠地計量,宜仍按現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

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因對低產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單位面積產量有實質性提高,或者因水庫的擴建增大庫容而改善了農業的水利條件、增加了旱澇保收的農田面積,則應將這些后續支出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這里之所以未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ias16改進后對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運用單一確認原則的做法,主要是考慮到遵循固定資產準則的相關提法,同時這樣規定也更適應資源性資產后續支出的特點。

4.資源性資產的處置

資源性資產轉讓、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5.資源性資產的折舊

理論界對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及其服務功能的補償稱為折補?!八^資源性折補是指為了維持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而進行的價值、技術等方式的補償”(姜文來等,2003)。對于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從其特性來看,雖然具有質量的可變性,但從其可永續利用的自然屬性看,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當,可以使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從有關法律規定看,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資源資產可不計提折舊。

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由于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值是按其建設過程的實際成本,因此應當對其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固定資產準則所允許的年限平均法等折舊方法。

6.資源性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問題

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國法律關于“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準買賣土地等有關規定,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他資源性資產,由于其可收回金額在現階段難以可靠地計量,也擬不計提減值準備。

7.資源性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為了規范資源性資產的會計核算,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同時,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入賬時借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貸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處置時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其資本來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

四、資源性資產的列報和披露

農業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信息。

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4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而“資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镀髽I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之所以不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而僅提“由企業控制”,是因為企業擁有,一般是指企業擁有該項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資源產權采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二元結構的公有資源產權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業企業,如國有農場,對土地的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指出:在確定資產的存在時,所有權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業控制了得自不動產的利益,則該項不動產就是一項資產。再者,“控制”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較寬廣,在這里,可以涵蓋了“擁有”,因此,《框架》在闡述資產的定義時,也是僅提“由企業控制的”。同時,明確必須“由企業控制”,對于自然資源來說,強調對其產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資源轉化為資產的必要條件。因為,資源如果沒有特定主體控制,比如太陽能、空氣,是無人控制的共享品,顯然,這樣的自然資源也就不可能轉化為資源性資產。

資源性資產確認的第二個條件,是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確認共性的條件,不需贅述。至于第三個條件,由于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通常都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因而其入賬價格如何可靠地計量,既是資源轉化為資源性資產必須解決的難題,也是探討辦法會計處理的難點,以下將在初始計量部分進行探討。

2.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

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計量;此外,對于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

我們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而法律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場價格。那么,應如何確定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呢?由于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的入賬價格時,就應該考慮到因國家建設(如國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能會被“征用”(即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國有農場歷史上場隊合并或以場帶社并進來或帶進來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則是指土地由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此時須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利潤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我們注意到,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以適當補償。依照上述法規,我們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確定。我們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

至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可按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成本;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為了與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1993年以前建設的水庫、水渠,因其實際成本難以可靠地計量,宜仍按現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

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因對低產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單位面積產量有實質性提高,或者因水庫的擴建增大庫容而改善了農業的水利條件、增加了旱澇保收的農田面積,則應將這些后續支出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這里之所以未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IAS16改進后對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運用單一確認原則的做法,主要是考慮到遵循固定資產準則的相關提法,同時這樣規定也更適應資源性資產后續支出的特點。

4.資源性資產的處置

資源性資產轉讓、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5.資源性資產的折舊

理論界對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及其服務功能的補償稱為折補?!八^資源性折補是指為了維持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而進行的價值、技術等方式的補償”(姜文來等,2003)。對于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從其特性來看,雖然具有質量的可變性,但從其可永續利用的自然屬性看,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當,可以使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從有關法律規定看,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資源資產可不計提折舊。

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由于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值是按其建設過程的實際成本,因此應當對其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固定資產準則所允許的年限平均法等折舊方法。

6.資源性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問題

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國法律關于“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準買賣土地等有關規定,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他資源性資產,由于其可收回金額在現階段難以可靠地計量,也擬不計提減值準備。

7.資源性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為了規范資源性資產的會計核算,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同時,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入賬時借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貸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處置時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其資本來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

四、資源性資產的列報和披露

農業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信息。

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5

【關鍵詞】對策;問題;會計核算;互聯網時代;農業企業

由于第三次工業革命的巨大成功以及信息技術的日趨成熟,互聯網在我國社會得到了廣泛而深入地普及,更多的企業開始逐步接納并采用現代網絡技術輔助經營工作,運行管理體系,進而發揮互聯網的高效性與科學性,提升自身業務管理的效率和質量。而具體到農業企業,現代互聯網設施的不斷完善,信息技術的不斷成熟都為其帶來了巨大的機遇,通過互聯網達成企業業務流程優化目的,提升企業管理工作水平,是推動互聯網時代農業企業會計核算水平進步的必要措施和根本保證。希望筆者在本文內所做出的探究與提出的觀點可以為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領域進步起到推動作用。

1互聯網時代下農業企業開展會計核算的現狀特征

農業作為我國產業層次的榜首,在國家經濟的組成部分中占據了重要的支柱地位。由于影響農業生產的因素本身具有強烈的復雜性,兼具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所以農業企業在進行農業生產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約,一方面會對農業生產過程造成阻礙,如氣象方面的影響,霜凍,旱澇等自然災害的爆發,進而打擊農業生產流程的順利開展,削減農產品的收獲數量和產品質量,對農業生產實際造成消極影響,除此之外,惡劣的極端天氣現象同樣會大大降低農產品采摘的時效性,對農產品賴以生存的高效生產與快速運輸造成阻礙,間接削減農業生產的附加價值。另一方面,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周期較長,作物從播種到收獲大都需要七個月以上的時間,所以農業企業的資金回流效率較差,資金周轉期動輒一年起步,這也是會導致農業企業資金流的運轉周期同農業生產時間相互脫節,引發資金鏈的斷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2互聯網時代下農業企業開展會計核算的不足之處

2.1核算資料采集粗略

依據現有的各項農業企業在發展時所持續對外公布的資料作出探究,可以得知其在企業核算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常常忽略制訂精細化的農產品成本核算資料,缺乏對農產品生產成本的詳細記錄。從顯示角度來看,家庭農場較之農場來說更似于以某種意義上的實物地租關系的呈現,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條文,因此此類關系在我國缺乏法律依據,還未得到規范與完善。我國由于人口眾多,地域遼闊,且長期將農業放在產業建設的首要地位,所以農業企業數量眾多,且頗具規模,大型國有農場則是此類農業特點的典型展現形式。國有大型農業企業往往業務覆蓋范圍較廣,囊括養殖業,種植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各項產業鏈周游的產品加工業等,管理流程較為完善,規章制度的執行也更加嚴格。其能夠做到有效貫徹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并且具備了較強的業務能力,可以在對外開拓市場與對內實施管理的同時兼顧制訂完善且詳細的會計資料和財務報表,但卻因為企業本身的體制限制以及農業實際的生產收獲周期等因素的影響,往往無法在農業管理的日常實施過程中針對所轄農業產品提出體系化,細致化的成本核算資料,導致農業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無法得到翔實的記錄,不能夠完善且詳細地反映農業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內的資金價值流轉狀況,對其會計核算工作的效率與質量造成消極影響。

2.2無法推動企業進步

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穩步發展和科研技術的不斷進步,農業企業所存在的外部環境也與時俱進,持續發生著變化,同時著眼于農業企業自身,其在現階段的企業規模和經營模式較之于先前的傳統意義上農業企業已有明顯差異,然而當前包括《農業企業會計制度》在內的相關農業企業制度規范未能完全符合農業企業新的發展趨向,不能對其會計核算進行有效規范,這對于農業企業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另一方面,在農業企業轉型初期,其產品直接面向國家銷售,由國家統一收購農產品并負責其管理分配。因此產品生產有計劃,企業經營有保障,農業企業處于一個相對安全穩定的發展模式內。但自20世紀90年代至今,近30年的發展使得市場經濟在我國日趨成熟和完善,農業企業的各方面發展都呈現出新形勢,無論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管理體系機制還是各項業務活動的具體展開都變化顯著。自然而然地,要提高會計核算質量,適應各類主體對會計信息的使用需求,會計核算的的標準和依據也要做出適當調整,一成不變的模式只會使企業止步不前。

2.3會計信息存在失真

時代在進步,農業企業生存環境相應改變,其會計核算也必然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編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不準確不完全等問題泛濫,這直接導致了會計核算質量缺乏保障,阻礙了農業企業的良性發展。首先,農產品的生長和其所處自然環境息息相關,但由于自然環境復雜多變,其生產者無法準確預測氣候變化從而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農作物在一定程度上易受自然災害影響,可能造成農產品生產數量的減少和質量的下降,進而對于之后的會計核算造成一定的信息偏差,影響會計核算進程。此外,根據我國當前農業生產發展現狀,農產品生產者以及其他農場承包人可自由支配承包任務之外的剩余勞動成果,因此在其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會計信息準確與否于其自身利益并未有實際影響,這也在無形中增加了會計信息失真的風險,加之目前并沒有有效的利益激勵機制,會計核算信息的質量是很難得到保障的。

3互聯網時代下農業企業開展會計核算的改進手段

隨著信息技術在農業領域的深入融合,農業企業也應緊隨時展需要,運用不同角度通過不同手段完成針對企業會計核算所開展計算機技術與互聯網技術的深度融合,保障其與信息技術的應用效果。

3.1把握技術需求缺口,增強人才隊伍建設

復合型人才越來越成為市場上最缺乏,而企業求之若渴的人才,在當今社會,企業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集知識,技能,能力復合于一體的多功能人才在企業競爭中的制高地位日益凸顯。加大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力度,培育其創新精神,豐富其從業技能,以此增加農業企業在市場中競爭力,進而促進農業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在信息技術的全面普及以及互聯網時代的高度發展下,會計人員需要廣泛學習并深入實際運用計算機技術已成為必然要求,計算機技術在企業中的合理運用能夠優化企業內部流程,保障會計核算信息真實有效,提高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質量。所以農業企業重點著眼于計算機應用技術,以計算機基礎應用為起點,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循序漸進,加強企業會計人員的技能培訓,強化理論知識培訓,以此培養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復合型人才。企業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不同員工開展不同形式的培訓和訓練。首先,由于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有牢固的財務知識做基礎,在具體培訓中應主要以國家最新的財會理論和制度為重點,做到與時俱進,同時輔之以簡單理論知識培訓即可。其次對于新進員工和崗位流動性較大的員工,企業要加強會計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培訓財務會計基礎知識,只有使其認識到業務知識和技能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開展業務,達到企業預期目標。最后企業也要開展差異化的強化培訓,引導會計人員重視會計制度和計算機應用技術的學習,不斷完善相關培訓工作,逐步培養出針對農業企業的專門化的復合型人才。

農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文6

摘 要 職業判斷廣泛地存在于審計的全過程并且極大地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應用職業判斷能力,能幫助注冊會計師選擇恰當的審計方法,敏銳地捕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潛在風險,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鑒于此,本文就簡單的論述職業判斷在注冊會計師確定審計意見類型中的運用。

關鍵詞 職業判斷 注冊會計師 審計意見 運用分析

職業判斷廣泛地存在于審計的全過程并且極大地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應用職業判斷能力,能幫助注冊會計師選擇恰當的審計方法,敏銳地捕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潛在風險,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本文簡單的論述職業判斷在注冊會計師確定審計意見類型中的運用。

一是運用分析性復核評價審計差異。首先,評判在實施階段對分析性復核發現的異常差異是否有合理解釋,審計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遺漏,審計取證是否充分適當;其次,檢查經審計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是否具有總體上的合理性,可以就審計調整后的財務報表再次進行分析性復核,檢查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這些差異是否有合理的解釋,是否需要追加審計程序,補充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二是確定審計意見類型。確定審計意見類型是對整個財務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公允性做出的判斷,決定審計風險及審計責任大小。

確定審計意見類型首先是判斷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重要性水平是考慮審計報告類型的重要依據。在運用重要性水平時,必須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對財務報表決策人可能產生的影響。將錯報金額與重要性水平比較,金額越大,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越大,但小金額錯報或漏報的累計,也可能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性質嚴重和牽涉面廣的錯報或漏報,也可能誤導報表使用者。

其次是考慮審計范圍是否受限。應當識別審計范圍受限是出自注冊會計師的自身因素,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還是被審計單位人為限制,或者注冊會計師及被審計單位難以控制的客觀環境的情形,后者如無法聘請到外部專家;境外投資子公司進行審計;境外承包工程項目進行審計;與外國客戶往來的函證;煤、氣、魚類及危險化工產品進行監盤。必須考慮審計范圍受限的影響是否重大或廣泛,以及審計范圍受限的性質,被審計單位的有意限制比無意限制更具重大影響。

再次是評價持續經營能力。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是影響其財務報表使用人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其他三方面所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跡象,從整體上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審計準則列舉了對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跡象,主要有財務狀況惡化出現資不抵債(即由于巨額虧損出現引起所有者權益合計為負數)無法償還債務;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存在大量不良資產長期未作處理;存在對外大額擔保和案情訴訟等或有事項引發出的或有負債;投資失敗造成財務資金損失巨大。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被停止經營;股權轉讓頻繁等。

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跡象可能很多,當存在一項或者多項跡象時,是否必然影響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譬如,科技型企業資產負債率可能很高,但科技型企業更多地是智力和人的因素影響,評價企業償債能力,往往將無形資產排除在外,而負債構成包含的可能是國家扶持資金。評價這類企業,應該考慮無形資產、研發項目、技術因素及市場前景。寧??h有家旅游用品公司多年未經營,且凈資產為負數,但其關聯方經濟實力比較雄厚,長期為其提供擔保,這家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作為一個連環擔保的殼體。筆者2008年前曾審計過一家服飾生產企業,連續幾年凈資產為負數,但其有一大塊土地未開發,這塊土地使用權是升值的,且公司能獲得銀行的支持,至今這家公司還在維持經營。

再次之是選擇適當的審計依據和評價標準。職業判斷時要依據審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根據審計目的和業務性質選擇審計依據,譬如,農業企業及專業合作社,結算方式以現金為主,交易方式一般為一手交錢,一手提貨;收購初級農產品由訂購合同約定,開具的收購專用發票是不完整的,一般沒有農產品出入庫手續;部分存貨及固定資產無法取得發票入帳;農產品銷售對象一般為承包經營者(個體經營者)、農副產品市場、餐館酒樓等,一般不需要開具發票;生物資產隨行就市,容易受市場波動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用《企業會計準則》為評價標準,顯然是不恰當的,只能選擇《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筆者曾審計寧波保稅區一家外資企業,智利母公司執行作業成本會計制度,適應合并財務的需要,當然要將現有會計制度調整,選擇母公司作業成本作為審計依據。

確定審計報告類型的依據之界限有時是模糊的,審計準則不可能規定每一個具體情形如何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準則只規定了出具審計報告的基本依據,錯報金額很小,可能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錯報金額重要但不影響財務報表整體公允性,可能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錯報金額對財務報表整體影響重大而且廣泛,應當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由于審計范圍受限,不能確認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可能需要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不確定事項可能導致出具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凡能確定對財務報表影響金額的事項,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不能確定影響金額的事項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

審計實務中,常見的誤用審計報告類型:譬如,注冊會計師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以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代替應執行的審計程序;部分往來款(如與外國客戶往來)無法函證或存貨的某一方面(如計價)無法認定,但對國內客戶可以函證或替代測試或對存貨已監盤,卻對整個往來款項及存貨保留意見;擴大強調事項段使用范圍,帶強調段的審計報告變成了保留意見的一種變通形式;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與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界限依據有時不甚分明,拒絕表示意見又有可能成為否定意見的另一種“體面”的替代;長期股權投資未采用權益法核算,對資產總額及利潤的影響已達30%以上,并且改變盈虧趨勢,卻用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當被審計單位凈資產為負數或存在不確定事項時,反而沒有強調對持續經營存在疑慮;以注冊會計師代編的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附注代替審計意見,如,某進出口公司附注寫“長期股權投資是以××、××股東名義投資的”,審計報告正文無任何表示;“夸大”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有時,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執行了“滿意”的審計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分析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及經營環境,心里仍不踏實,便找一個“恰當”的理由,發表保留意見,謹慎地保護自身利益。筆者曾審計過一家投資公司,所有大額的往來款均已取得函證或替代測試,但考慮到投資公司業務的特殊性,仍有可能存在民間借貸利息收入未入帳、無法弄清往來款交易的經濟實質等,且實務中,并不是由注冊會計師自始至終控制函證的過程,存在固有風險,就對其他應收款發表了保留意見,但后來行業檢查,檢查組認為,其他應收款項目已取得函證,應對其發表標準無保留的意見。通過這一審計項目,一方面說明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及站的角度不一樣,可能也會產生判斷分歧;另一方面說明檢查風險與實質風險有時是相互矛盾的,過度謹慎也可能會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失去良好的投資機會,需要注冊會計師在兩者之間進行平衡。

審計判斷標準有時是變動的,需要注冊會計師根據變化了的情況進行調整。筆者多次見到,有的注冊會計師出具清算報告,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于2008年1月廢止;民間非營利組織原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不計提折舊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2005年實施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典當行原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9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擔保公司屬于金融業務的性質,應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實務中,不少擔保公司仍然是按《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企業會計制度》核算。這時,如連續審計前幾年財務報表,需要轉換為當時適用的會計制度,這種轉換有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原來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現在不符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由無保留意見變成了保留意見。

職業判斷不能僅局限于審計準則和會計原則。譬如,審計準則只規定有限公司驗資標準,實務中,有時會遇到個體印刷廠及合伙企業也需要驗資,這時是否就不能鑒證了呢?亦或是參照審計準則精神?審計準則和會計原則有時是矛盾的,也會影響職業判斷。公允,未必真實,歷史成本下未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建筑物就不能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真實、公允的會計處理也未必合法,股東借款記入其他應收款是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的,但工商可能認為有抽逃資金嫌疑。2006年2月的新審計準則,增加了對法律法規的考慮。實務中,發現洗錢嫌疑,如披露又違反職業道德準則中為客戶保密原則。典當業原先執行《人行典當會計制度》,現改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體現在報表上同城典當行之間可以相互拆借資金,并設置與投資有關的科目,但現行《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不得對外投資。這時,應考慮對財務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影響,以可接受風險水平為依據,確定恰當的審計報告的類型及措辭。

審計實務中,有時還會遇到這樣一種情形,即地方政府部門為適應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制定的土政策,譬如,×縣規定企業挖潛改造資金記入“其他應付款”(應為專項應付款),而寧波××區又規定將收到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記入“補貼收入”(應為專項應付款),這些規定往往是稅務機關根據稅務任務的完成情況,為調節地方經濟的發展而采取的臨時措施,一般也不正式下文,而是通過內部學習會議形式規定,于是整個縣區都是這樣進行帳務處理的,但我國法律適用原則是法律優位,高于部門規章,新法優于舊法,財政與稅務分屬不同的部門,我們審計的依據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但也要考慮地方政府制定這一政策的初衷及良好愿望,考慮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以適當的方式(譬如,附注說明)披露即可(而不能機械的發表保留意見)。

審計實務中,經??梢砸姷綄徲媹蟾娲朕o表述含糊,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不能確認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如,“貴公司應收帳款未計提壞帳準備”、“貴公司應收帳款未能實施函證”、“貴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未采用權益法核算”、“貴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未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貴公司開辦費未于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等,這樣的表述,無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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