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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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1

[關鍵詞]電力保護 需要綜合治理

中圖分類號:F42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縣電力設施面臨狀況:

沁水縣位于山西省東南部,地處太行、太岳、中條山三大山系之間,全縣共有十四個鄉鎮、21.3萬人口。

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沁水全縣十四個鄉鎮都要加大綠化面積,栽種在各個鄉鎮、村莊的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各種風景樹驟然增多;其次,隨著農村移民小區、移民新村的建設,基層群眾借機在電桿下、變壓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頻繁,許多改建、擴建行為對電力設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威脅;其三,破壞電力設施的現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見,廣大農村群眾對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其行為直接威脅著電網的穩定運行。所以,筆者根據自己的調查,提出幾點整改建議。

一、 電力設施面臨屢遭破壞

(一)破壞行為屢禁不止

《中華人名共和國電力法》之第四條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縣各鄉鎮、村委流動宣傳《電力法》等相關內容,并組織專業人員對電力設施進行定期巡視檢查,但破壞行為時有發生。

例一:2009年,龍港鎮東關村的某居民,為了方便自家樓房的擴建,私自將供電部門已安裝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線拆除,任幾十個表箱在空中懸掛、風吹雨淋,直到供電企業發現后再次投資2萬多元進行了及時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龍港鎮洞口村的晉源酒店,擴建樓房時竟然把0.4KV洞口臺區北I回主桿的13號―14號電桿之間的輸電線路封裹在陽臺內,人們伸手就能觸摸到電線,造成安全距離不足0.3米,為電力設施和個人生命財產都埋下了安全隱患。

據統計,僅僅2012年,沁水全縣發生倒桿、斷線、停電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于外力破壞引起;2013年,僅僅由于施工機械、運行車輛撞擊電桿引發的停電事件23起,為此,不僅影響沁水縣城2.3萬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關供電所搶修人員增加出班百余次、搶修費用增加數萬元。

(二)違法現象層出不窮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指出:1-1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5米、35―11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10米、22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15米的范圍內屬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實際上,城建規劃部門無視《電力法》安全規定,亂批民房修建手續,導致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違章建筑增多、火災不斷發生。

例一:柿莊鄉新農村建設、村鎮擴張規劃時,未考慮當地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因素,導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線42號鐵塔下方修建房屋,并把該鐵塔圍建在院內,任由小孩攀爬鐵塔。

例二:端氏鎮端氏村在城市建設規劃時,未考慮電力線路和臺區變壓器的安全運行,批準居民在10KV回頭817線路一號分支05-15號電桿下面修建臨街房屋數十間,造成12根電桿緊貼著新修房屋的墻壁、安全距離嚴重不足。

據統計,沁水縣鄭村鎮、端氏鎮、中村鎮、龍港鎮等十二個鄉鎮10KV線路的下方,因種植綠化帶和風景樹木、擠占電力線路的空間走廊百余公里,導致農村低壓臺區的供電線路跳閘、停電現象頻繁,供電企業多次和當地群眾協商,農民個人要求賠償費用較大,且砍伐樹木必須經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批準,解決樹線矛盾耗時、費力,增加供電企業的生產成本。

二、破壞電力設施原因分析

綜合現場調查結果,造成威脅電網安全運行、破壞電力設施的原因有多種,其中47%是由于農村居民在變壓器臺區周邊新建房屋、舊房改造、拆遷住宅區造成的;4%是由于部分中小企業在電桿、鐵塔周圍違章取土、違規挖礦采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于運行車輛撞擊電桿造成的;42%是由于部分鄉鎮、村委和居民占用電力線路走廊種植綠化帶和風景樹,樹木嚴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于個別步伐分子盜竊變壓器、電力線路造成的;3%是由于一些個體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隨意在電力設施旁邊或下方堆放建筑垃圾、焚燒秸稈荒草造成的,各種各樣的破壞行為給電力設施保護增加了很大難度。

分析上述問題,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縣東西長160多公里、南北寬55公里,山大溝深,電力設施大多數分布在山鄉村野,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的特點,再加上沁水供電公司生產一線的人員數量有限,比如輸電運檢班僅有4人,承擔著全縣15條35KV線路、856公里10KV線路的巡視和檢修任務,守護力量嚴重不足,如有問題很難及時到位。

二是部分群眾公眾意識缺失。市場經濟在豐富物質、繁榮市場的同時,更為人們的自由經營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眾只考慮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考慮電力設施停電后對社會造成的影響,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隨意在電力設施旁邊壘磚砌墻、建房造屋、堆放雜物、燃燒垃圾,對電力設施安全造成的危險無所顧忌。

三是少數經營者法制觀念淡漠。近年來,雖然沁水供電公司利用各種機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家用電器安全用電小常識》進行宣傳普及,但少數散布在農村、城鄉結合部的廢品收購點的無照經營者,還是抱著僥幸的心里收購變壓器銅芯、變賣電纜導線,非法收購電力設備、器材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商販嚴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并向公安機關備案”等規定,為個別盜竊分子偷盜變壓器、銷售贓物導線客觀上大開了方便之門。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電力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由于電力企業經營的獨立性,供電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溝通較少,地方政府對供電企業的經營特點、行業法規和安全性要求不太了解,在制定新農村建設規劃中,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考慮不周,無意中助長了鄉鎮村民違反《電力法》等破壞行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視、職能部門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導致一些個人和地方性企業違規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開山放炮、違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筑等現象層出不窮,運行車輛撞壞桿塔、掛斷電線等停電事件屢見不鮮。

五是供電企業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于《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是行業性法規,執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安系統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大力配合。

三 結束語

以上內容,僅是本人的一些淺見,不足之處敬請批評。總之,電力設施安全是保證供電企業正常運營的必要條件。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關心電力設施的安全穩定,自覺提高公共安全意識,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2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服務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應當堅持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是本轄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交通、財政、水務、林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置群眾護線員。

第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區、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布局規劃有效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高壓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第八條 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第九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電力企業舉報。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車輛和機械頻繁穿越地段以及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桿塔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標志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報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在變電站圍墻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筑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

(三)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

(四)利用桿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

(五)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六)擅自拆卸桿塔、拉線上的器材;

(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

(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

(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竹子,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十八條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四)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對其他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及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道、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擅自埋設其他管道。

鋪設其他管道應當盡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運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協商搬遷;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林木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對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補償。

(二)在既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補償。

(三)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離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處理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對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后應當在五日內到市容園林、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區、縣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調取和復制有關資料;

(三)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四)采用錄音、錄像、拍照、筆錄、檢測等手段收集證據;

(五)對涉嫌破壞電力設施人使用的工具、裝置和有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并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玩忽職守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導致電力運行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保護電力設施不能僅靠費時費力的人工檢查,更多的時候需要一定技術手段加入。

20xx年開始,廣東電網東莞供電局引入無人機消除電力設施上的安全隱患。如高壓線上懸掛的漂浮物。

隨著科技發展,越來越多的新設備也加入電力設施保護行列。在美國,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NERC)則更青睞視頻監控。

然而,科技進步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信息安全隱患也成為擺在各行各業面前的定時炸彈,而屬于電力行業的那個定時炸彈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烏克蘭電力公司的網絡系統遭到黑客攻擊,帶來烏克蘭西部地區大面積停電。

四川成都電子科技大學信息安全專業博士生導師范明鈺分析:對于電力網絡,信息安全隱患是全球性問題,中國也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黑客入侵對電網的危險可能并非停電幾小時的問題,還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亂等。

在烏克蘭電網事故之前,國內電力企業已采取行動以預防信息安全問題。

FrostSullivian咨詢公司電力能源高級經理曹寅介紹,國內電力網絡通訊一直采用專線通訊,而非互聯網通訊。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電力設施 立法 安全

一、電力設施概說

(一)電力設施的內涵。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其主要主要包括輸電和配電的一些設備,比如變壓器,導線,電纜,避雷器,絕緣子,桿塔等。主要用于各輸配電線路上,可以保證遠距離輸電提供方便。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基礎性工作。

(二)電力設施的現狀。一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呈逐年遞增態勢。據統計,北京地區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2008年為16起,2009年為36起,2010年為54起,數量每年上升50%以上。二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后果越來越嚴重。三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現象嚴重。四是“三線”搭掛問題久拖不決。五是電力設施隱患清理依然困難重重。

二、我國電力設施的法律現狀分析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針對保護電力設施的立法在不斷的改進和發展。但是,因為電網發展規模、社會經濟發展進程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不相適應,以及電力設施保護的專業性以及其他社會因素的限制,關于電力設施的立法仍存在諸多問題,矛盾還很突出:首先,電力法律法規滯后于社會的發展?,F有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是1998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如今電力市場主體已經多元化,政企分開、政監分離的體制已基本完成,原有法律、法規已不適于當前環境形勢要求。其次,法律責任制度與處理程序不完善。我們看到,對于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只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行政附帶民事責任,對于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并沒有單獨民事責任的規定。最后,新設備、新情況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對通信、保護、計算機程序、自動化和信息化項目的保護,對無人變電站的保護在法律上還是空白;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界定、危害電力設施的行政處罰標準等具有操作意義的規定在法律上都沒有明確。

(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電力設施的法律保護,除了在立法方面所涌現出的眾多問題外。在實際的執法中,也存在很多不可調和的矛盾亟待解決。

一是相關部門與電力企業的聯動工作機制不夠健全,電力行政執法力量薄弱,電力設施保護措施難以到位,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屢禁不止。二是部分邊遠地區法制環境不完善,盜竊電力設施的團伙犯罪猖獗。三是工程建設項目多,施工組織不嚴密,野蠻施工,吊車碰線、車輛撞桿、挖斷電纜等事件頻繁發生。四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私拉亂接、違章施工、線下種樹,對電力設施保護人員或漫天要價,或無理阻撓,甚至進行圍攻、非法扣留,執法部門處理的難度很大。五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安全意識淡薄,擅自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焚燒物品、開山放炮、放風箏、釣魚等現象屢有發生。

三、完善電力設施立法。確保電力運行安全

首先,完善電力立法。第一,要進一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的保養維護。第二,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范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護水平。第三,要深入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第四,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第五,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第六,要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其次,必須要明確電力管理部門及其電力設施保護的職責。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缺位是當前電力設施遭受嚴重破壞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電力設施保護并不單純是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依法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一方面加強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方面加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工作,明確職責,規范程序,以高效務實的行政許可執法程序,防范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各種行為。

最后,明確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職權。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電力企業自身應當承擔電力設施保護的義務?,F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電力法規,無任何條款規定電力企業在保護電力設施方面應該履行的權利義務及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修訂中應該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還需要注意的是,修訂中要切實解決目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關系問題,特別是應重點解決電力設施保護法規與土地、森林、公路、城市綠化、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法規的沖突。針對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已成為威脅電力安全主要因素的現實情況,應在修訂中立足于“防范在先,預控風險”,細化相關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電力設施安全和電能保護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事關全省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努力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應,確保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用電需求,需要有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需要電力企業、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各負其責,協同配合,開拓創新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相信經過各方的努力,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將走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良性工作局面。

參考文獻:

[1]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M].1999年:中國法制出版社

[2]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0.

[3]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學債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356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4

切實保障“三電”設施安全運行,為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簡稱“三電”設施)安全。更好地服務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現就加強“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特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關系國計民生。切實保障“三電”設施安全,三電”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用設施。事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目前,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仍面臨嚴峻形勢,盜竊破壞及外力損壞“三電”設施案件時有發生,被盜“三電”設施的銷贓渠道仍然較為暢通,給我做好“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帶來嚴峻挑戰,2月24日,公安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知》公通字[]6號)4月20日市公安局等十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貫徹實施公安部等九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知的意見》渝公發[]291號)對加強“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務必充分認識做好“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三電”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深入開展打擊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行為,努力保障“三電”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確?!叭姟痹O施安全運行。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聯席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聯席會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縣公安局,縣上成立“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聯席會議由縣公安局、綜治辦、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國資局、工商局、市政園林局、文廣新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視臺等14個單位組成??h政府分管副縣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由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聯席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三電”設施安全保護的牽頭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聯席會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有關決定,承辦聯席會交辦的有關事項;統籌研究全縣“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分析研究“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誰負責”原則,聯席會各成員單位嚴格按照“誰主管。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

重點打擊團伙作案、流竄作案以及制售傳播竊電器材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廢舊金屬收購業開展治安監管,縣公安局:負責打擊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活動。不定期開展廢舊金屬收購業專項整治工作,推廣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信息系統和監控系統建設。會同國資委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組織對“三電”企事業單位開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執法大檢查,加強對“三電”企事業單位安全防范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消除隱患,堵塞漏洞。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三電”設施行政執法工作。

加強督導檢查,縣綜治辦:負責將“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目標和創建“平安活動內容進行考評。嚴格考核獎懲。

會同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開展“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縣發改委:負責根據聯席會議的布置。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工作機制,縣經信委:負責切實加強對電力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能,組織電力行業開展護線宣傳工作。切實履行并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對違法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等外力損壞“三電”設施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消除危及“三電”設施安全運行的隱患。

對被監管企業安全防范不力,縣國資局:負責加強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中的電力、通信企業的監管工作。存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盜竊破壞電力通信設施的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市屬國有重點企業中的電力、通信企業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引導廢舊金屬回收行業建立自律機制,縣商務局:負責嚴把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市場布局及對網點開展常態化監管和市場整治。加強備案經營管理,協同公安、工商部門,對廢舊金屬回收行業開展清理整治,將無備案、無照經營及違法收購“三電”設施作為整治重點。配合公安部門建立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信息系統和監控系統。

建立巡查工作機制,縣市政園林局:負責落實安全保衛制度。加強縣城規劃區內的路燈及線路設施管理和維護,加大違章作業、野蠻施工對電燈線路損壞的查處力度。

對不符合收購站點規劃的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加強日常監管,縣工商局:負責嚴把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市場準入。會同公安、部門對廢舊金屬收購站點開展不定期的專項整治行動。配合商務局查處取締無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行為。

開展安全保護工作,縣文廣新局、電視臺:負責指導落實安全保護制度和工作規范。確保廣播電視網絡及設施的安全。及時上報涉及廣播電視設施的案(事)件,配合公安機關破獲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重大案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行業主管部門的資源優勢,開展“三電”宣傳工作,制作播放“三電”安全保護專題節目。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審批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違法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等外力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消除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運行的隱患。

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縣“三電”企事業單位:負責檢查。加強內部人員教育管理和工程勞務外包施工隊伍監管,堅決遏制內外勾結、監守自盜等案件的發生。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保衛機構建設,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對重要部位、重要設施實施重點保護。制定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實戰演練,切實做好處突應急工作準備。組織開展線路、設施巡護工作,加強“三電”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充分利用本行業、本系統的資源優勢,組織開展好相應的宣傳工作。加大經費投入,加大物防、技防設施建設,堵塞治安防范漏洞,為“三電”專項斗爭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三、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堅決遏制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活動,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打擊整治力度。堅決防止案件反彈。要滾動排查并掛牌整治一批盜竊破壞案件高發、竊電問題突出、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泛濫的重點地區,掛牌督辦一批重大案件,限期完成督辦整治任務。要建立完善鄉鎮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嚴厲打擊團伙作案、流竄作案以及制售傳播竊電器材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現行案件,要如實立案,及時查處。公安機關要加強與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調,依法辦案,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四、切實加強安全防范和治安保衛

切實履行安全防范主體責任,三電”企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內部人員教育管理和工程勞務外包施工隊伍監管,認真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嚴防企業內部人員和線路代維、工程外包施工人員內外勾結、監守自盜等案件的發生。要實行“三電”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與“三電”工程建設同規劃、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同使用。要加大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力度,因地制宜開展重要“三電”設施報警系統與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網,積極推進電信光纜“光進銅退”要加大力量投入,加強案件多發線路、時段的巡護防控。三電”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按照國務院令第421號規定,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對重要部位、重要設施實施重點保護,制定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實戰演練,切實做好處突應急工作準備。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安全防范和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消除隱患,堵塞漏洞。三電”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監管機構要督促“三電”企事業單位加強治安保衛機構和隊伍建設,堅決扭轉一些單位工作弱化的被動局面。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10 kV 配電線路;常見故障;運行維護

中圖分類號: TM7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 引言

10 kV 配電線路是當前電網實施的重要部分,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的特點。10 kV 配電線路的質量往往參差不齊,再加上長期運行于露天環境之中,就很難保證其一直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10 kV 配電線路還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直接連接客戶端,然而客戶端居民用電情況各不相同,因此很難維護其安全運行。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均會導致供電企業的經濟受損,同時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生產用電。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居民對電能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此時若配電線路出現問題,勢必會造成嚴重后果。由此可見,10 kV 配電線路的安全運行及維護十分重要。

1 配電線路常見故障

由于10 kV 配電線路涉及的點多且線路較長,又加上設備的數量繁多,保護措施少,運行維護的基礎條件差,同時還要承受露天環境的干擾以及天氣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因此線路故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針對上述情況,筆者結合以往的工作經驗,總結出了常見的運行故障類型,并對此進行了簡要分析。

1.1 速斷跳閘

速斷跳閘是一種短路保護,通過快速切除故障發出保護設備的動作,具有動作可靠、接線簡單、切除故障快的特點,但速斷跳閘不能保護線路的全長,保護范圍受系統運行方式變化的影響較大。造成速斷跳閘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外力的破壞。伐樹時所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導致樹枝搭落在導線上或樹干倒在導線上等,這些均有可能造成線路的短路。另外,由于司機的違規駕車不慎撞到電桿導致倒桿的事故發生,也會造成線路的短路。

(2)鳥類造成的影響。鳥類常常在一些聯絡線密集的地方搭建自己的巢穴,一旦這些鳥類張開翅膀,就很容易造成配電線路的短路,并引發跳閘。

(3)異物造成的影響。一些垃圾回收站或街道附近的配電線路,往往會因大風而掛滿了導體、半導體的輕物體,這同樣會引起線路故障的發生。

(4)腐蝕氣體的影響。如果配電線路附近一些企業違規排放腐蝕氣體,同樣會給桿塔及金具帶來嚴重的銹蝕,從而導致短路事故的發生。

(5)自然環境的影響。如雷擊引起的線路跳閘等。除此之外,一些如暴雨、覆冰、大風等惡劣的天氣也會引起配電線路導線出現劇烈震蕩,從而引發配電線路斷裂,導致線路出現故障。

1.2 線路接地

在實際運行當中,10 kV 配電線路經常會出現一些接地故障,從而嚴重影響了配電網和變電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發生單相接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配電線路系統中突然出現增大雜散電容的放電電流,且該放大電流超過了正常設定的接地故障電流增量的定值;

(2)線路正常運行過程超過30 s(有電壓或電流);

(3)接地線路依然處于供電狀態;

(4)接地線路的電壓降低,且降低范圍超過設定的接地故障正常檢測參數。

對于10 kV 配電三相電纜線路,發生接地故障的情況往往通過以下幾點進行判斷:(1)出廠默認參數:過流5 A/s、速斷10A/500ms;(2)零序電流速斷或過流啟動(兩段式):0~60A/0~9.99 s(在線可設)。

引起接地故障的常見原因:(1)導線燒斷,并墜落到地面,從而導致接地故障發生。(2)線路老化等各種原因造成電線絕緣體破裂,從而導致接地故障發生。(3)存在的障礙。如刮大風等惡劣天氣,導致樹枝等一些接地物碰到電線,從而與大地形成通路,造成接地故障。刮風天氣還會導致跳線、導線晃動,同時還會對桿塔放電。

1.3 過流跳閘

配電線路發生永久性相間短路時,就如同2 個電源進行了直接短接,往往會導致故障點和變電站連接的回路上流過很大的電流,與此同時,變電所繼電保護裝置就會按照過流定值和速斷來啟動保護,從而造成線路的跳閘和配電線路的斷電。引發永久性相間短路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線路正常運行超過30 s(有電壓或電流);(2)線路運行中出現突變電流且≥100 A,或者超過設定的短路故障檢測參數(標準的速斷、過流定值);(3)大電流持續的時間≤10 s,且在10 s 以后,線路處于停電狀態(無電壓、無電流)。

引發過流跳閘的常見原因:(1)負荷的電流過大。電路系統中出現了超過設定的保護電流值的負載電流,從而引起線路跳閘。(2)過流保護的定值設置過小。一旦線路的負荷突然增加,由于定值設置偏小而導致定值無法滿足需求,就會造成線路跳閘。(3)線路過于老化。線路使用過久,導致導線直接在空氣中或導線變細等,從而導致故障的發生。

2 安全運行維護措施

10 kV 配電線路發生故障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將線路缺陷、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線路故障的發生,是我們技術工作者必須重視的問題。為此,我們要掌握必要的線路故障發生規律,并以此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故障,從而有效確保配電線路的安全、可靠運行。

2.1 做好線路的運行管理

運行人員必須熟悉各設備所處的環境以及內部結構,并仔細巡視其是否存在缺陷,一旦發現缺陷必須立即上報,從而為檢修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尤其是在雷雨較多的夏季,避雷器的安裝必不可少,并且避雷器要合乎正常規格的要求,同時工作人員也要定期對工頻放電電壓和絕緣電阻進行檢查,對于有缺陷或不合格的避雷器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2.2 加強線路的改造

必須嚴把設計和施工質量關,對一些舊線路及時進行改造,對一些不合格的導線進行及時更換,對于施工或設計過程中不合格的設備及時返工,并堅決禁止假冒偽劣產品。

2.3 防止外力的破壞

由于10 kV 配電線路大多處于外界環境中,因此常常遭受外力破壞,且均很嚴重,基于此,防止外力的破壞就成了配電線路工作運行維護的重點。其具體維護措施有以下幾方面:

(1)在做好警示工作的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如利用一些宣傳標語來提醒大家愛護電力設施等。

(2)針對違章行為進行極力勸阻。如果這種違章行為經勸阻無效,也可通過相關執法部門對其加大打擊力度。對于一些盜竊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予以大力度地打擊。

(3)相關單位應定期開展一些《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工作,提升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

3 結語

總之,10 kV 配電線路直接關系到廣大城鄉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電力企業除了采取相應的運行維護措施外,還要加大對保護線路及安全用電的宣傳力度,以確保電網正常、安全的

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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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毅.輸電線路運行故障分析與防治[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

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及與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立的鐵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運輸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按程序實行標準作業,盡職盡責,保證運輸安全。

第八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鐵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及火災事故、重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突發性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的義務,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應當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接到檢舉、報告的部門或者接到通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

對維護鐵路運輸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鐵路線路安全

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

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第十一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鐵路線路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第十四條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除外),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進入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鐵路管理機構有權制止、拆除。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梁(含道路、鐵路兩用橋,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及修建其他影響或者危害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之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橋長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橋長100米以下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區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依照其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200米范圍內,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米范圍內,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但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鐵路運輸工具補充燃料的設施及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除外。

第十八條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道路、鐵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道路、鐵路兩用橋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道路、鐵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的費用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二十條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二十一條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估,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依法進行疏浚作業。但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鐵路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三條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實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鐵路施工安全規范,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及運輸設施安全。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方案應當通報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鋪設的油氣管線,及臨近電氣化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時,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嚴格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所需維護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時,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不得沖擊限高防護架。

下穿鐵路的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保證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進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第二十七條埋設、鋪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如下程序審批:城市內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城市外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決定予以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鐵路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道路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

既有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設置鐵路立體交叉和平交道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道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道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道路部門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鐵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承擔;

(三)現有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部門和道路部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三十一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警示標志。

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時,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對無法立即移走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處,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通知就近鐵路車站采取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履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并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

第三十四條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三章鐵路營運安全

第三十五條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的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維修或者進口的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十七條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鐵路機車車輛驗收的具體程序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定:

(一)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內無產品質量責任事故。

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經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鐵路運輸的罐車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和安全檢測設備,實行產品強制認證制度(已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鐵路專用產品除外),相關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條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及貨物裝載加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的檢測、維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四十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和自輪運轉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有關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及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在列車內、車站等場所公告。

第四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使用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并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旅客攜帶物品和托運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

第四十七條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第四十八條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品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或者經營銷售的資格;

(二)運輸工具、運輸包裝、裝載加固條件及專用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掌握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業務和相關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和押運人員;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承運、托運業務的,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裝載加固、運輸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四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并且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工作人員及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五十七條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條特殊藥品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包裝、裝載、押運,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四章社會公眾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木、護坡草坪;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五)擊打列車;

(六)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

(七)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志;

(八)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九)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上、隧道內通行;

(十)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

(十一)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

(十二)開啟列車中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

(十三)松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

(十四)鉆車、扒車、跳車;

(十五)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和設置可能引起光(電)纜腐蝕的設施;

(四)在設有過河光(電)纜標志兩側各100米內進行挖砂、拋錨及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可能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升放風箏、氣球;

(三)攀登桿塔、鐵路機車車輛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

(四)在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六)其他危害鐵路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標志、用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時期的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及安全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第六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輸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運輸。

第六十八條發生鐵路運輸安全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發生重大、特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鐵路管理機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鐵路橋梁所在地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鐵路橋梁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采礦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從事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道路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上級河道、航道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道路經營企業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管理部門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鐵路運輸企業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和安全檢測設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旅客違法攜帶、夾帶或者隨身托運危險物品、違禁物品進站、上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承運、托運危險貨物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違法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鐵路運輸企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或者通報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通報移送部門。拒不依法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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