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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范文1
目前,我省基層文化站開始通過寬帶線路利用福建文化信息網絡資源對外提供服務,這些豐富的文化資源,滿足了農村鄉鎮、城市社區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繁榮了文化事業。但基層文化站在信息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諸多問題。為加強對基層文化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促進福建文化信息網絡工程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層文化站提供文化信息網絡服務要遵循公益性原則,不得開展經營性活動,只能提供健康文化網站的上網服務。上網范圍由省公安廳、文化廳統一限定。
二、建立安全管理組織和安全責任制。各市縣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政府,應建立以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組織,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轄區內的基層文化站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三、嚴格備案制度。經省文化廳批準具備提供網絡文化服務的基層文化站,持省文化廳的證明到當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備案。由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報省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備查。已提供網絡文化服務的基層文化站要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內依照上述辦法補辦手續。
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技術保護措施。要將《安全保護管理制度》懸掛在基層工作站醒目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保證文明、安全、健康上網,相關的技術保護措施由省文化廳負責落實。
2、建立安全員制度。每站應明確一名工作人員承擔計算機安全員工作,負責基層文化站的日常巡查。安全員須培訓合格,合格后統一發放省計算機安全員培訓考試辦公室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員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工作由省文化廳統一組織。
3、落實上網登記和日志保留制度。對每名上網人員的姓名、有效證件、上網時間、上網機號等信息都要如實記錄,記錄信息和上網日志必須保存三個月。
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 網絡信息安全;安全系統;維護
中圖分類號TP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7-0211-01
0引言
網絡信息時代來臨,小至個人,大至國家都在使用網絡信息技術更好的進行生活與學習。網絡信息安全牽涉到個人隱私與國家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問題。所以維護好網絡信息安全系統的技術手段在網絡信息時代下顯得至關重要。隨著國家對網絡信息安全的重視,開始以立法的手段對網絡信息安全做出有效的維護。
1 中國網絡信息安全現狀
人們利用網絡傳遞各類信息,個人信息與企業信息甚至是國家安全信息都會通過網絡渠道進行信息的傳遞。但是網絡信息的傳遞過程中,會因為網絡信息保密性能不到位,出現安全信息的泄露。較為嚴重的影響到國家與社會的發展穩定。
1.1網絡信息的安全隱患
1)垃圾信息與病毒的傳播威脅。在國際網絡信息的傳播過程中,垃圾信息與病毒傳播的現象在網絡上十分的普遍。在中國上億的網民都會經常性的在郵箱接收到垃圾郵件,而很多網絡病毒都會通過垃圾郵件進行病毒的傳播。網絡用戶在無意間打開垃圾郵件的過程中,就會感染到計算機病毒,病毒在感染過程中,就會盜取計算機用戶的有價值的信息。私人電腦的信息被計算機病毒盜取之后,就會造成個人隱私的泄露。而國家機關單位的電腦信息如果一旦就病毒竊取,就會對國家的安全發展帶來較大的阻力;2)公共的網頁計算機信息也會被竊取,很多網頁信息在黑客的攻擊下,會發生網頁原有信息的變更。網頁的安全信息在計算機病毒的影響下,可能會形成正常網頁信息的篡改,把一些負面的信息在網絡上進行傳播。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減緩社會健康的發展穩定。很多不法分子也開始利用網絡技術,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開戶號及密碼等信息進行盜取。研制出專門的黑客攻擊軟件進行對銀行信息的盜取之后,進行經濟盜??;3)釣魚網站本身不僅具有大量的病毒,用戶在點擊瀏覽網站的過程中,會發現網站里很多詐騙信息。電腦用戶如果不慎點入,就會騙走大量的金錢并盜走大量有用的個人信息。
2 網絡違法問題
網絡信息技術不斷的發展與進步,但是網絡信息問題卻仍然缺乏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措施進行較好的維護網絡信息安全。近年來,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在不斷的增多,越來越多的相關部門開始制定有關的立法保護措施對網絡信息進行相應的保護。但是相對于國際而言,中國的網絡信息技術發展還顯得不太成熟,網絡信息安全的立法保護措施如果失去了相應網絡信息安全技術作為保障,就不能夠把立法保護措施進行較好的落實。
2.1網絡違法人群的低齡化
很多網絡違法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網絡違法問題可以在病毒的制造與傳播二個方面得以集中的表現。網絡黑客不斷的制造計算機病毒,并且把病毒不斷的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利用病毒盜取有用的計算機個人信息。黑客非法的對計算機信息進行盜取,并把盜取而來的計算機信息進行泄露,對國家與社會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F在計算機網絡違法行為已經較多的出現在青少年人群中。
2.2網絡立法保護程序的缺陷
網絡立法保護程序實際上就是對保障網絡信息安全不泄露,那就需要網絡信息安全評判。在網絡立法保護的同時,應該把網絡安全維護系統進行相應的開發出來。在當前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標準》把計算機網絡安全系統劃分成為五個等級,而且分成十個安全的考核標準,這些標準包涵了各個不同的級別安全指標。除了這些硬性的網絡安全指標以外,還必須有效的維護網站信息的安全,網站信息的傳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極大的保證社會信息的正面有效的傳播。國內相應所出臺的法律法規也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與《中國公眾多媒體管理辦法》等。
3 網絡信息安全系統的維護辦法
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手段不斷的完善與改進,但是也不能夠完全的避免網絡違法行為的出現與產生。制訂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可以在危害網絡信息安全行為出現的時候使用相應的法律手段對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的問題與網絡犯罪手段進行對應的法律制裁。在文中,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幾點手段進行對網絡信息安全系統進行維護。
首先,必須對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系統的保護制定出相應較為細致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對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化與細致化的法規制定。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上,進行較好的補充與完善。網絡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很多網絡信息所包含的領域非常多,法律在頒布與實施的過程也非常具有局限性。所以在問題出現與解決的時候,必須把維護網絡信息的安全性法律法規制定得具有相對的針對性。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法律條例有效的實施。
其次,中國的法律法規還具有不少沒有涉及到的領域,那就是政府信息資源的有效管理以及網絡信息的安全管理。對于這些沒有任何相關法律所涉及到的地方,必須盡快的制定好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完善與規范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性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蘇孝青,盛志華.計算機網絡安全技術發展與防火墻技術探討[J].科技創新導報,2009(25).
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電子政務;安全隱患;解決措施
在信息網絡中電子政務是一個特殊的應用領域,涉及領域內的眾多信息都是具有保密性的。如果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性被破壞,造成敏感信息的泄露、黑客的入侵、網絡信息的非法使用以及計算機病毒等都將對電子政務系統的正常運轉構成威脅,甚至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產生危害,嚴重的還將危害國家的信息安全及安全。
1 我國電子政務中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
1.1技術問題
1.1.1技術被動性:首先我國的芯片大多數均依賴進口,即便有部分是自己開發的也需要到國外去加工;其次,由于加入了WTO,為了減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我國引進了不少國外設備,同時也帶來了不容小覷的安全缺陷。另外我國大部分網絡運行的主要是TCP/IP等網絡協議,這些都不是為安全通訊而設計的,因此,在利用這些技術進行服務本身就存在著許多方面的安全威脅。
1.1.2網絡技術本身的缺陷:中國是一個國土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的泱泱大國,不可避免包括了丘陵、高原、盆地等,要使全國都電子政務化,其網絡規模不言而喻,這就造成了通信線路過長,其安全系數越低。另外現代通信分為有線和無線兩種,有線線路容易遭受物理破壞,易被搭線竊聽;無線線路易遭截獲、監聽等等,同樣存在安全隱患。
1.1.3安全標準的不統一:目前全國缺乏統一的加密系統、密碼算法和數據管理制度。在應用平臺時,用戶不規范造成病毒、黑客入侵;直接面向用戶時存在信息泄露、信息篡改、信息抵賴、信息假冒等等,信息的絕對安全沒有保障。
1.2管理問題
1993年,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經濟信息化聯席會議,正式啟動國民經濟信息化工程,開始實施“三金工程”,及金橋工程、金關工程和金卡工程,以及以后的金質工程等。[1]隨著政府全面上網工程模式的展開,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是電子政務的安全管理的難度系數也加大,很多機關管理部門忽略其安全防范,放松安全意識,造成我國電子政務的損失。目前出現的管理薄弱問題,給不法分子和不少國家的敵對勢力空檔,通過在網上發表不實言論以損害國家利益。
2 維護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具體措施
2.1技術保障
針對存在的技術問題,可以提出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防病毒技術和數據存儲、備份技術。[2]
2.2強化組織和和管理
目前的管理方式停滯不前,仍是“看家護院”的傳統模式。我們應該配合國家信息化領導機構,在個地區和部委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機構,以完成和強化信息安全的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同時,根據管理需求,可以對電子政務系統信息內容實施安全監控管理,來保護政務信息的安全,防止由于內部違規或外部入侵造成的網絡泄密,同時也阻止了有害信息在政務網上的傳播。
2.3法律和政策的健全
電子商務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涉及到國家的秘密與核心政務,它的安全關系到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和公眾利益,因此電子政務的安全實施和保障,必須以國家法規形式將其固化,形成全國共同遵守的規約,成為電子政務國際交往的重要依據。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守法者和依法者的合法權益,為司法和執法者提供法律依據,對違法、犯法者形成嚴打的威懾。因此,制訂相應的法規,適度的解密和規范開放的規則,保護政府部門間信息的正常交流,保護社會公眾對信息的合法享用,打破對政務信息資源的壟斷和封鎖,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和民主進程,是非常有利的。[3]例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警察法》(1995年)、《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都可作為執法人員執法時的依據。
2.4自主知識產權信息安全核心技術的研發
由于我國所用的核心技術不是依賴進口就是在國外生產,完全無任何安全保障,所以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們除了做好防范安全隱患的措施外,搞好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作為維護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核心,更應該著力于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核心技術,生產出能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媲美的具有高密度信息安全的產品。
【參考文獻】
[1] 陶學榮,朱旺力;中國電子化政府:歷史、現狀和挑戰[J];江西社會科學;2004年02期
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未聯網計算機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主管全國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第八條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第九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條對計算機病毒的認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五)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六)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現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數據或者購置、維修、借入計算機設備時,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并貼有“銷售許可”標記。
第十四條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六條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第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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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信息化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有線、無線等網絡,下同)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包括互聯網、局域網、移動網等。
第三條*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公安局和蕭山區、余杭區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協調合作管理機制,共同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其秘密。
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在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時,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技術資料。
第七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下列涉及國家事務、公共利益、經濟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和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一)各級國家機關;
(二)金融、證券、保險、期貨、能源、交通、社會保障、郵電通信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
(三)重點科研、教育單位;
(四)有關國計民生的企業;
(五)從事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重點政務、商務、新聞網站;
(六)向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單位;
(七)互聯網絡游戲、手機短信轉發、各類聊天室等互動欄目的開發、運營和維護單位;
(八)其他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
第二章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人員管理、機房管理、設備設施管理、數據管理、磁介質管理、輸入輸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監督等制度,健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保障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第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組織本單位計算機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組織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技術人員。安全技術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測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安全事故或違法犯罪案件時,應立即向本單位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護現場,避免危害的擴大;
(四)負責收集本單位的網絡拓撲結構圖及信息系統的其他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以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責任人、安全技術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度;
(三)網絡安全漏洞檢測和系統升級管理制度;
(四)操作權限管理制度;
(五)用戶登記制度;
(六)信息審查、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統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九)其他相關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系統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異地備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計算機病毒和有害數據防治措施;
(四)網絡攻擊防范和追蹤措施;
(五)安全審計和預警措施;
(六)信息群發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關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和安全技術人員,應當經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當對其主服務器輸入輸出數據進行24小時監控,發現異常數據應注意保護現場,并同時報告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五條使用和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必須是依法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產品。
進入本市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單位,其銷售產品目錄應報市公安局備案。
市公安局應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目錄。
保密技術專用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時,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做好運行日志等原始記錄的現場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的,未經公安機關查勘或同意,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恢復、刪除現場。涉及其他管理部門法定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突發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損害公共利益時,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有權對使用單位采取暫停聯網、停機檢查、備份數據等應急措施,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突發性事件或安全隱患消除之后,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解除暫停聯網或停機檢查措施,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檢測
第十八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其安全保護設計方案應報公安機關備案。
系統建成后,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進行1至6個月的試運行,并委托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其系統進行安全保障體系檢測,檢測合格的,系統方能投入正式運行。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將檢測合格報告書報公安機關備案。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檢測等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檢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計算機硬件性能和機房環境;
(三)計算機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的可靠性;
(四)技術測試情況和其他相關情況。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行業特點,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重點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的安全要求規范。
第二十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設備更新或改造時,對安全保障體系產生直接影響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受影響的部分進行檢測,確保其符合該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的安全要求規范。
第二十一條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定期委托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障體系檢測,并將檢測合格報告書報公安機關備案。對檢測不合格的,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該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的安全要求規范進行整改,整改后達到要求的,系統方能繼續運行。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行業安全要求規范,對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實體的安全;
(三)計算機網絡通訊和數據傳輸的安全;
(四)計算機軟件和數據庫的安全;
(五)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審計狀況和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發現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損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其安全保障體系進行檢測。經檢測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重點安全保護單位應當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進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檢測時,應保障被檢測單位各種活動的正常進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規范進行檢測,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計算機信息網絡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絡接入單位以及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接入單位應當定期將接入本網絡的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經公安機關審核合格,發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許可證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必須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聯網,并按規定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對上網人員進行電子實名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上網起止時間,并應記錄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授權查閱他人電子郵箱,或者以贏利和非正常使用為目的,未經允許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發送垃圾郵件,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有害手機短信;
(四)侵犯他人隱私、竊取他人帳號、進行網上詐騙活動;
(五)未經計算機信息網絡所有者同意,掃描他人信息網絡漏洞;
(六)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鼓動公眾惡意評論他人或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暗示、影射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七)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條從事信息網絡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對本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信息審核制度,設立信息審核員,發現有害信息的,應在做好數據保存工作后及時刪除;
(四)發現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各類情況時應保留有關稽核記錄,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落實信息群發限制、匿名轉發限制和有害數據防治措施;
(六)落實系統運行和上網用戶使用日志記錄措施;
(七)按公安機關要求報送各類接入狀況及基礎數據。
第三十一條發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病毒、轉發垃圾郵件、轉發有害手機短信或傳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網絡的經營、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予以防護和制止,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不采取技術措施予以防護和制止的信息網絡經營、服務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有權責令其采取技術措施,或主動采取有關技術措施予以防護和制止。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狀況、公共秩序狀況進行經常性監測,發現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或未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即投入正式運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入單位或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辦理安全備案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許可證明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和安全技術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損害的,給予警告,并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各縣(市)和蕭山區、余杭區范圍內由各縣(市)公安局和蕭山區、余杭區公安分局負責。
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范文6
一、自查情況
(一)網站安全保障責任制度的建設情況
成立了信息中心,指定了網站管理的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員,明確了信息中心為××信息網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網站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開展網站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定期監督檢查,確定了由網站具體負責人員擔任網站的安全員,負責日常維護、檢查工作。
(二)網站安全制度體系的建設情況
為充分發揮××信息網對的指導、宣傳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結合我地區實際,我部門特制定了《××縣××信息網網站管理辦法》。
1、在信息的權威、一致性方面規定了網站、轉載有關信息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容加入或更新不得出現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不得有不宜公開的內容;
2、在網站信息處理和人員落實方面規定了欄目的內容及相應的信息提供實行各科室分工負責制。即各科室負責對本網站相應欄目提供內容,科室負責人要對所提交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認真審核,要的信息經確定后向信息中心提供相應電子文檔,信息中心負責網站信息的分類、整理、更新、。
3、在網上互動及網上辦事方面規定了網站所設置的在線問答欄目中群眾的咨詢信息由信息中心負責定時接收,并及時提交給相應科室予以解答。
4、在網站涉密信息方面明確了要嚴格遵守“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的規定,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三)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局機房安裝了硬件防火墻,同時配置安裝了瑞星專業殺毒軟件,加強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擊、防癱瘓、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
2、網站服務器設有開機密碼,信息中心工作人員負責保密管理,服務器的用戶名和開機密碼為其專有,且規定嚴禁外泄。
3、網站管理人員對網站也實行密碼管理,用戶名和開機密碼專有且不得外泄。網站所要內容一律要通過管理員驗證才能夠發表、刪除、修改。(四)網站應急響應機制建設情況
1、及時對系統和軟件進行更新,對網站重要文件、信息資源做到及時備份,數據恢復。
2、堅持與網站服務器定點維修單位聯系網站服務器檢修、維護事宜,并商定其給予局應急技術以最大程度的支持。
3、積極與網絡安全保障經驗豐富的人員取得聯系,聘請其為網站兼職管理員,定期對網站安全保障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在突發網站安全事件時給予技術支持。
二、自查中發現的不足和整改意見
根據《通知》中的具體要求,在自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不足,同時結合我部門實際,今后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整改。
存在不足:一是專業技術人員較少,信息系統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二是應急機制初步建立,但還不完善;三是網站信息的時效性不強。
整改方向:
一是加強對機關干部計算機水平和網絡安全意識教育,提高有關人員做好網絡安全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密切聯系網絡安全技術專業人員,加強網站安全措施建設力度,進一步增加網站防篡改、防攻擊、防癱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