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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范文1
早在2011年,長寧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檢察科分析了近三年的辦案數據,發現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約有73%是因法定監護人不能或未完全盡到監護職責而導致的。
他們在未成年人罪犯中做過調查,發現49.5%的孩子認為,“對家庭沒有印象”,或者“父母對自己沒有親情”;在父母教育方式上,更有54.7%的孩子的選項,是“父母對其訓斥、打罵”。
當時,長寧區的檢察官們就做了調研報告,提出未成年人應盡最大可能在家庭內進行養育,如果家庭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長,國家應提供必要的援助,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啟動“國家監護”程序。要實現“國家監護”,顯然不是檢察院單獨能做成的,需要全社會的資源和共同努力。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時,經過多方努力,“l例”吸納了“有家沒人管的孩子,國家管起來”的理念,明確將那些不是流浪乞討,也不是離家出走,但家庭無法看護的未成年人,納入救助保護的范圍。
經長寧區檢察院與相關部門商量,長寧區救助站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對困境未成年人進行臨時庇護和救助;長寧區還建立了華陽社區綜合性陽光基地,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免費為其提供學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林某的鄰居、居委干部、民警都曾就其毆打孩子的行為進行勸誡,然而林某的虐待行為反而逐步升級。去年4月初,被害人學校老師發現孩子行動異常,經檢查和詢問后發現情況嚴重,立即向區教育局匯報,區教育局召集相關部門開會研討,孩子處于危險狀態,不能再由林某監護。并指導公安機關對傷勢進行鑒定,如符合立案條件應及時立案。并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暫時由區民政局妥善安置孩子。孩子在救助機構畢竟不是長久之計,該院通過一個多月對各種可能的線索進行查找,經過照片辨認、電話確認,終于找到并說服已經另組家庭的孩子生父來滬將其接回湖南,承擔起監護職責。前不久,長寧檢察院以林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訴,公訴前,分管檢察長專門提審了林某,再次核實事實證據,特別是針對林某“因為愛所以打”的托辭開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及背后的不良心理動因,警醒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庭審過程中,通過訊問林某實施虐待行為前后的表現、采取惡劣手法的目的等,配合多媒體示證、鑒定人出庭,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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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高度重視,確?;顒禹樌_展
學校領導非常重視開展法制教育宣傳周活動,成立了活動周專門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德育處負責具體落實工作,召開辦公會議,研討活動方案,確保活動順利開展。
二、開展多種活動,宣傳法律法規
1.召開主題班隊會,進行法制宣傳
學校組織各班利用周一的班隊會時間,進行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題班隊會。內容由各班主任根據本班學生的年齡特點,從《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訂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自行選擇。形式多種多樣,不拘一格:一、二年級主要是通過播放法制宣傳片等生動直觀地形式進行教育;高年級運用教師講座、視頻播放、學生講述身邊的案例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并在班隊會后寫出學習心得體會,或者設計成手抄報,用展板進行展示,鞏固教育效果。
2.請法制副校長進校講座,推進宣傳力度
我校自建校以來就聘任了城關派出所所長為法制副校長。平日里,我們每學期都聘請他來我校一至兩次,參與學校管理、對師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本次法制教育宣傳周里,我們再一次邀請派出所的干警們來校,舉行了一場全體師生共同參加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題講座。講座中,公安干警引用了許多實際案例進行了生動的闡述,使學生明白了,很多不良行為和習慣如果任其發展,就很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淵!幾位干警還在現場就學生提出的一些相關問題做了解答。通過講座,學生理解了從小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切實提高了孩子們的法律素質,增強了法制意識。
3.問卷調查,檢測活動成果
在一周的時間里,我校進行了一系列法制教育宣傳活動,為了檢測一下實際效果如何,德育處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低年級段主要是通過口頭座談,讓孩子們談談自己的收獲;中高年級段進行了筆試,發放了600多份《未成年人保護法》試題,由各班班主任監考,學校統一時間進行測試。以此來引導廣大青少年學生理解法律精神,不斷提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正確維護合法權益的素質。
4.普法教育需常抓不懈,活動周后繼續開展后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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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監護失職刑事責任
從我國刑法規定中發現,監護人除犯遺棄罪、教唆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外缺乏對于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本文就此展開討論,以期監護失職納入刑法追責,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一、監護制度是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實現特殊保護的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設立監護制度,強化監護人對他們的培養教育,對于保護人口資源具有深遠的政治意義。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發育完全,辨別能力弱,染上陋習甚至違法犯罪具有無辜性,所以以國家法律規定來體現對于這種特殊的人力資源保護意志。從這個層面上說,完善對于監護人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再者,如果監護人能夠忠實的履行監護人法律義務,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反之,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監護制度的履行具有重大社會意義。
二、監護失職責任追究在刑事法律規范中存缺陷
(一)《刑法》缺乏追究監護人失職刑事責任的制度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刑法》僅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出現對監護人完全免刑責的漏洞。雖然《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從重處罰”。但《刑法》卻沒有提及監護人也可能實施的這類犯罪,更是沒有設定對監護人教唆應從重處罰的條款。顯然《刑法》缺乏追究監護人失職刑事責任的制度。
(二)專門法律對監護人處罰的力度明顯較輕
在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條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顯然,當未成年人有不良、違法行為或者構成犯罪后,該法律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設定的刑事責任,比較學校、公安機關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處罰要輕。監護失職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與上述法律漏洞難以撇清關系。
三、監護失職造成被監護人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的職責是法定職責,監護人只能忠實地履行而不能濫用。親權的本質基于血緣這種自然屬性,而監護權的公法屬性更加鮮明?;谖闯赡耆说谋举|和國家的特殊保護,使得這種法定職責具有無過錯屬性,其中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只能忠實履行,其中的權利更加不能濫用。因此,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監護人失職的刑事責任理應追究。
民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法律責任。從有利于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出發,過失理應成為監護失職追究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是由于監護權其實是法律規定的對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全部義務,如果濫用嚴重的必然導致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有過錯的并且造成《刑法》層面上的社會危害性結果的更加應當刑事追究。
作為監護人,父母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具有天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其監護職責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如果失職造成犯罪,顯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需要刑法維護。
(一)監護制度是公法應當納入刑法保障。監護制度作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須得到貫徹落實,尤其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刑法應當責無旁貸。由于監護人不作為、亂作為和監護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濫用監護權行為卻不能刑事追究。所以應當設置監護失職罪,使監護失職責任追究擴大到刑事問責。實質上是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他們健康成長的防線前移,既鞏固了監護制度,又保護了包括監護人在內的家庭。
(二)追究監護失職刑事責任的標準。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無辜性決定了監護責任必然存在失責。因此,監護人對其監護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無辜性必須付出代價。這些代價應當是由于監護人對于監護職責不作為、亂作為而突破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這個監護責任的底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民事問責,則應當追究其所監護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刑事問責,則應當追究其所監護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社會危害的刑事責任。這些是法定監護責任的要求。
(三)監護人失職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設置。在當前我國的刑事法律忽略了對于父母這種在監護人中占據了絕大多數的,并且具有刑事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機制。由于這個機制的缺乏,使得父母作為監護人,其監護責任僅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便嘎然而止。在客觀上疏于、甚至放棄了對于其未成年子女預防犯罪教育的重要因素。建議刑法可如此表述監護失職罪狀: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義務,濫用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根據被監護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處以罰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在法律體系的設置上切實地落實我國社會對未成年人實現專門保護原則的目的。
總之,未成年人犯罪是特殊的犯罪形式,理論上證明不但可以減少和預防,而且應當杜絕。而在《刑法》上設置監護失職的罪狀并對監護人刑事追究,則是實踐中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否則監護制度如同虛設,無辜的是未成年人,損害的是祖國健康安全的人口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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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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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 校園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立法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中國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龍成鳳,早早的便把子女送進學校,希望他們早日成才。然而未成年人生性活潑,天生好動,因此難免發生一些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的處理往往不能盡如人意,導致學校與家長在意外傷害事件責任的歸屬方面爭持不下,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此類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對學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而且也給社會穩定埋下了諸多不利因素。
一、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學校責任現行立法之缺陷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責任承擔采用的是以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為主,輔之以學校的過錯責任的立法思路。這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現實是相適應的,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曾經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其重要的規范功能。在當時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投入,不具有營利性。學生繳納的學費幾乎是象征性的,僅占家庭收入的極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若讓學校承擔過多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國家教育的健康發展,加重國家的財政負擔,由監護人承擔主要的監護責任,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亦有利于國家用充分的財力和資金發展其它公共事業,而且監護人從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責任分配。如今,在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條件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發展,國家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規定在處理愈來愈多的校園傷害案件時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時宜性。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非屬新生事物,而屬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斷見之于各種媒休,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實有原因諸多,以筆者之見,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和完善,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的性質,種類和資金來源都有了不少變化,其種類上有“官辦”的亦有“民辦”的,亦有“混合型”,其資金來源不再是國家投入為主,有相當部分資金來源于學生繳納的學費,國家的政策亦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費”,從這個角度觀之,其性質上表現出了一定的“營利性”(如民辦學校),雖然根據《教育法》、《條例》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民辦高校辦學以營利為目的,就是違法的,這一規定原則性太強且含義模糊,從而需要進行法律解釋,畢竟“營利”與“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營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當然地營利,而要給“以營利為目的”制定一套標準是很困難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對大多數投資辦學者而言,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無“營利”可圖的事他們是沒有興趣的。
其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知識的普及及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亦促使家長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他們并不能認識到這一武器的缺陷。
其三,現行法律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并不符合家長們對公平正義的心理預期。
二、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責任承擔之立法建議
根據《意見》第160條,對校園傷害案件的學校責任采信的是過錯責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對過錯的認定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可資參照的司法解釋,由此過錯認定的任意性使該規定的立法意圖無從實現。加之法律關系之客體已發生巨大變遷,該條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之需要?;诖?,筆者以為應對《意見》第160條關于學校責任所采之過錯原則予以修補,以應平衡各群體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構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的責任承擔,可衡諸民法關于監護人的責任設計為參考。一般說來,監護人的責任是基于過錯而產生的,筆者以為現行民法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責任采用“混和”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為一般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助,其賠償方式為適當補充賠償?!睹穹ㄍ▌t》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即為過錯推定原則?!氨O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此即為無過錯原則的體現。即使監護人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即無過錯),亦需承擔責任(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查究監護制度的設計基礎,從表面看,法定的監護人的范圍主要基于親權,從本質上講,其更深層的終極原因是基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最直接、最緊密的聯系,基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事實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
《意見》第158條即對此予以肯認,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于監護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監護職責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學期間脫離了監護人的有效控制,處于學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學校在此期間對未成年人進行的管理和教育義務與監護人監護職責中的管理和教育義務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故而學?;谙嗤睦碛衫響袚c監護人相似的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應由法律來予以規定。
由于法律術語含義的特定性,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我們確不能將學校應承擔的責任與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混為一談,但亦決不能因其非屬監護責任而將其視為不承擔責任。筆者以為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學校責任應采與監護人相同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的“混和”原則方可彰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可規定如此: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無過錯的,可以由監護人適當分擔。未成年人上學期間致人損害,設若學校無過錯,監護人理應亦無過錯,則應由二者分擔,其原因在于學校和監護人各自在不同的時空下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和管理的義務,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事實,與二者對未成年人的管教有著不容否認的深層次的“因果關系”。
至于二者對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賠償責任的分擔,在司法實踐中可衡諸兩個主要因素:一是監護人的經濟狀況,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識。如此架構責任承擔,可大大改善原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工藝性”。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獲的判決補償(賠償)名至而實歸。當然學校和家長都可以通過“保險”將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或者致人損害的風險轉嫁給社會,以化解其帶來的難以承受的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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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法定人 到場制度 法律依據 執行困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以下簡稱“法定人到場制度”),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陪同提審制度,是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訊問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陪同,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特殊制度。這項制度的設立,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特點,通過成年的法定人到場陪同,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也通過親情的力量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從而體現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懲罰與挽救相結合的原則和精神。本文僅以審查階段為視角,論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發展歷程、法律依據及執行困境,并探索全面構建該項制度的可行之徑,以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發展歷程及法律依據
法定人到場制度是監護制度和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項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制度,則是指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的制度。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 法定人到場制度,就是在刑事訴訟理念的基礎上綜合監護制度及制度,規定相關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到場陪同,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并賦予相關監護人代為行使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制度。
對此,早在1979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就明確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辈粌H如此,各省市未成年人的保護條例及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定均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由于《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可以通知”到場,且各地執行方式及標準不一,現實中法定人到場率不高,為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一步確認了法定人到場制度,使其從“可以通知”變為“應當通知”,同時還增設了合適成年人到場的相關規定,對于“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且補充規定“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相應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也促使各地檢察機關重新審視和深化法定人到場制度,以求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執行困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自其制定以來,由于遭遇到法定人缺位、相關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缺乏及執行機關重視不足,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等困境,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實效。
(一)法定人缺位
在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未成年人占據了較大的比重,對于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們的身份較難查清,出于各種原因考慮,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會選擇使用假名、假地址等虛假的個人信息,使法定人到場陪同提審工作難以進行;而對于那些能查清身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些人由于離家時間長,不能清楚地提供家人的有效聯系方式,案件經辦人無法及時通知法定人到場陪同提審;也由于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及其他親人均在老家務農或在外地打工,路途遙遠,經濟窘困,法定人在接到陪同提審通知時亦不愿或不能前來;這些都造成了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法定人缺位的困境。
(二)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缺乏
現實中,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有限,大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關押在看守所等監管場所,而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制度,部分監管場所不配合執行法定人到場制度,以公安機關沒有具體操作規則,允許陪同提審可能影響監管場所安全等為由,拒絕法定人進入監所陪同提審。監管場所的不配合、不支持使得陪同提審的前期通知準備工作全部成為泡影。 即便在同意法定人陪同提審的監管場所,也由于缺乏適當的場所及設施配備,未能提供合適的訊問室,未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定人的陪同下較為自在地接受訊問。這些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的缺乏,都使法定人到場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
(三)執行機關重視不足,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法定人到場制度并不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性制度,因此各地執行機關并未能充分重視,在實踐中為求訴訟效率,往往敷衍了事,能不通知的可免則免。而對于到場陪同提審的法定人,則不明確告知其應有權利,亦不進行親情的感化和教育,“陪同提審”僅限于簡單的“隨同”,法定人到場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實效。不僅如此,部分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一方面不懂得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也會發生隨意干擾案件經辦人進行訊問,并作不適當的誘導等情形,使法定人到場制度的順利執行遭遇尷尬。
三、全面構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到場制度設立的初衷、執行要求等方面出發,在堅持成立未成年人辦案小組,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專人專辦的基礎上,通過告知、通知、記錄、談話、保障等方面,全方位構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
(一)告知制度
法定人到場制度執行的前提,是法定人對其享有到場權利,并且有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等權利義務的明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明確規定,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并告知法定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因此,首先要設立完善的告知制度。檢察機關的告知制度依賴于公安機關的前期偵查,應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監督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前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法定人的聯系方式等進行前期的調取,在獲得有效的聯系地址及電話號碼后,將陪同提審等相關權利義務以書面的形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進行郵寄送達告知,使法定人能夠明晰自己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陪同提審等相關權利義務,并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為下一步法定人順利到場陪同提審作好鋪墊。而在法定人未能通過郵寄方式收到權利義務告知書時,則應當在其到場陪同提審時補充送達,并對內容作必要說明,使權利義務告知不流于形式。
(二)通知制度
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通過通知制度進行提審信息的預告。實踐中,為兼顧法定人的到場率及案件辦理的效率,陪同提審的通知應以電話通知到人為主要形式,現場告知或郵寄送達《法定人到場通知書》為輔助方式。對于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應依照順次選擇通知對象,首先選擇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在無法通知合適的其他成年親屬的情況下,通知與其有日常往來的所在學校、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最后選擇通知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通知制度中順次機制的設立,是從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發展的角度出發,科學地選擇到場的合適成年人,也避免了司法機關隨意選擇到場人員,損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三)記錄制度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強化了對相關材料進行記錄及附卷的制度規定,具體到法定人到場制度,則明確規定了對于通知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事宜,需要“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要求檢察機關設立相應的記錄制度。具體而言,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記錄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法定人及其他成年親屬的聯系方式、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的情況、通知到場陪同提審的情況及實際到場陪同提審的情況等五大方面進行全面詳實的記錄,并將其附卷。記錄制度的設立可以有效地監督檢察機關執行法定人到場制度的情況,保障該制度得到切實執行的同時,也為法定人在審判階段出席法庭提供了信息上的支持。
(四)談話制度
新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此,為充分地發揮親情在教育、感化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作用,檢察機關應當在法定人到場制度體系中進一步設立談話制度。談話制度即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尾聲增加獨立于案件事實的談話部分,由案件經辦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使案件經辦人能從中了解未成年人的品性特點,犯罪動機、根源以及家庭環境等情況,面對面開展對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工作 ,也使法定人在溝通后,能從以和解等方式彌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的損害、營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外矯正的監管條件等方向出發,協助開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工作。談話制度的有效開展,將會成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中充分進行法制教育,并取得良好感化效果的重要舉措。
學校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范文6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性措施,針對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低齡化、團伙化的特點,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為了維護水利系統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努力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切實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年里,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僅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也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關系到整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為此,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必須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刻認識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必要性、緊迫性,要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真抓實干,狠抓落實,加強領導,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重視思想政治工作
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是社會多種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應,解決問題的根本在于加強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法規教育,這是一項必須長抓不懈的工作任務。各單位要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切實加強普法工作,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和法制、道德教育。要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單位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教育機制。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針對青少年的思想傾向,通過走訪、談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與青少年加強交流。各單位群團組織要經常組織開展一些健康有益、激勵青少年思想轉變和奮發向上的宣傳教育活動,把青少年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遵紀守法、努力學習、健康成長上來。
三、凈化青少年成長環境,爭做“四有”新人
凈化青少年生活和成長的社會環境,是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自己管轄區域范圍內的治安管理。要加強對單位及周邊區域信息產品、計算機網絡的監管,加大“掃黃”、“打非”力度;要幫助青少年遠離兩桌(臺球桌、麻將桌)、三廳(舞廳、錄像廳、游戲廳)、爭做四有接班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要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要大力推進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凈化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
四、深化“創安”、“創模”活動,解決突出問題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是深化“創安”、“創?!被顒拥闹匾獌热?,要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要深刻認識到創建安全文明單位、創建綜治模范單位離不開加強對單位轄區內青少年的教育幫助。青少年和青工由于年齡、閱歷、社會經驗等方面的原因,對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缺乏正確認識,如果不加以引導,很容易走上歧路。因此,各單位黨政在開展“創安”、“創?!惫ぷ髦?,決不能忽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一是要利用大小會議對干部職工講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創安”、“創?!被顒拥哪康摹⒁饬x和作用,并結合各自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職工進行認真學習,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二是要充分利用標語、廣播、宣傳欄、簡報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在單位內部營造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三是要扎實開展“四五”普法教育,積極開展“三戶”、“五好家庭”等評選活動,通過單位與家庭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