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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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1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3

關鍵詞:地鐵;工程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推行安全目標管理

1.1地鐵工程建設一直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包括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使各方責任變得更加明確、具體??偟哪繕耸牵憾沤^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努力降低事故次數、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對于每個承包商,則在合同條款中規定8個分目標,其中包括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年傷率不大于5×10-4,以及安全生產檢查綜合得分在75分及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以上。對于建設單位,必須杜絕由于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6項責任而導致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事實證明,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控制指標體系的作用與價值。

2.健全機構、明確責任

2.1《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的規定,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是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負起的法定職責。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整個工程的施工安全、消防、防汛和防災、抗災等工作,在內部則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分項職責。建設單位在2001年設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部,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其主要工作對象是監理單位,對監理履行監理合同的安全監理行為實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議、咨詢”等,通過監理單位直接對承包商實行“審核、督促、檢查”;同時對承包商施工現場的抽檢巡查,作為監督、評估監理行為及其效果的途徑、手段和方法。

3.明確合同條款,選好承包商

3.1建設單位的重要責任是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從事地鐵工程建設活動,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這是《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的要求,也是保證地鐵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基礎。建設單位在招標階段應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招標文件,對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具體、全面。經過嚴格的招標,進入深圳地鐵建設的承包商都具有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絕大多數具有一級資質。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規定施工承包商對所承包及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全面負責。同時在招標合同中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主要管理、技術和安全人員到位履約保證金,對違反合同規定,人員配備不到位或隨意更換人員的,按比例扣罰保證金。

3.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明確要求監理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納入監理內容,與進度、投資和質量控制同步實施,通過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行具體的、直接的全面監督管理和控制,規定其“審核、督促、檢查”的安全監理職責。

4.保證建設工程安全費用的投入

4.1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是實現施工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賦予建設單位的責任。

4.2地鐵一期工程的安全費用包括4個部分:施工單位標書中列明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建筑工程一切險,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和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增支的臨時文明施工費。

4.3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施前,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一般不單列。在條例實施后,并根據市建設局有關通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按標段工程總價的12%在標書中單列。

同時,建設單位為工程投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要求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證了一期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補償。

經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同意,單獨列支了569萬元,作為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用,直接用于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如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獎勵。此外,對承包單位在投標階段不可預見的情況,視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對承包單位的文明施工增加適當費用。

為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專項專用,建設單位規定由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進行支付前審核。

5.重視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建(構)筑物安全

5.1地鐵一期工程線路全都處于市區內,地下管線、周邊建筑物復雜。因此,必須重視施工與地下管線、周邊建筑物的相互影響。一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原始資料,包括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這是施工單位所需的基礎資料;二是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控制沉降,避免對地下管線、毗鄰建筑物等造成損害。三是加強監控量測。除施工單位的基坑、隧道監控量測外,建設單位委托了兩個具有國家資質的單位進行全線工程施工過程環境的第3方監測。

6.開展風險辨識,確定“五防”重點

6.1地鐵建設工程具有工期緊、參建單位多、施工工法多、作業環境艱苦、地質和周邊建筑物復雜、技術要求高和危險大等特點,施工涉及安全問題很多,各種安全隱患也是層出不窮。為此必須抓住重點難點,這是安全防范的關鍵,也是現代安全管理抓住事故預防工作關鍵性矛盾和問題的要求。深圳地鐵重視安全系統工程的應用,開展安全風險預評估,始終將工程安全風險預防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針對建設工程的共性和地鐵工程的特殊性,確定防坍塌、防觸電、防墜落、防軌行區事故、防火災等“五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

由于地鐵建設涉及隧道施工和大量基坑施工,坍塌事故是地鐵建設施工最主要的危險源,容易造成施工人員的重大傷亡,導致周邊環境出現重大隱患,地面或建筑物、構筑物沉降,對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構成重大隱患。

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點工作之一,地鐵建設施工也不例外。除了具有一般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的共性外,整個線路內35kV和接觸網供電后,涉及的單位多,安全管理難度更大,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安全進入帶電區域及在帶電區域內作業的安全。

在地鐵軌道鋪軌過程中或完成后,工程車和列車上線熱滑、聯調,都經過多個車站、區間,在這些車站、區間也有其他單位的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等作業,因此如果統一協調、綜合管理不到位,則容易發生行車事故。

7.開展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評比

7.1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安全生產條款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7.2為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責任,制定、實施了《深圳地鐵工程施工承包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考核與獎罰辦法》,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檢查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地鐵施工專用安全檢查表,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如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查,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監理單位監督施工承包商按“三定原則”進行整改,整改結果經監理確認、簽字后上報建設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建設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對重要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這樣施工安全檢查形成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標準化。

8.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近年來工程建設的飛速發展,各種建設行為,建設法律制度逐漸完善,工程建設監理事業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工程建設監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地鐵工程出現險情后,一旦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就會引起突發事件。由于地鐵建設環境的特殊性、復雜性和空間的局限性,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會造成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在鐵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加強監理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監理對工程管理作用。減少財產的損失,甚至人員傷。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4

1、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合格率達到100%。其中一二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30%以上;三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20%以上。

2、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30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帶動本地區建筑施工現場達到標準。

3、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4、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100%。5、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內,減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2009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2009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5

【關鍵詞】監理;審查;安全管理;安全責任

0.引言

隨著我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先后施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成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對工程安全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是否及如何追究監理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成為主要的法律依據。本人通過對《條例》的學習和個人在監理工作上的經驗,淺談一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建設工程監理如何履行監理的安全責任,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風險隱患,減少和消除安全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

1.監理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項目進行相應的監理,不僅要對建設單位負責,同時,也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所要求的責任。作為監理人員學習《條例》,貫徹《條例》精神,就是為了解決建設工程實踐中存在的監理應該管理的有關安全問題,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工作中發揮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有的作用,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理安全責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的安全工作,包括三方面:(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它規定了監理的六項職責和四項職權。六項職責是:(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2)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3)要求施工單位整改;(4)情況嚴重的要求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5)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6)依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四項職權是:(1)技術方案的審批權;(2)整改指令權;(3)暫停工指令權;(4)向主管部門報告權。《條例》的出臺,明確了監理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同時也能夠有效規范、指導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行為,引導監理工程師公正守法地開展監理業務?!稐l例》的頒布實施,使得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依據充分、內容完善、責任具體。

2.監理安全責任的落實

2.1建立健全監理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體系

《條例》的出臺對監理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監理單位由于所監理的工程出現安全事故而受到處罰的風險加大,監理單位有可能受到經濟處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影響監理單位的經營;另一方面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依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或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監理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承擔起監理安全的職責,從組織上、制度上保證企業的生產安全、順利進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包括:(1)建立健全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規章制度,落實從公司到項目再到具體的安全責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到人;(2)監理單位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編制企業內部的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操作手冊,確定企業內部各項目監理機構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考核檢查標準,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3)全面清理在監工程的監理合同約定內容及人員調配情況,積極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有關增加與監理安全責任相適應的義務與費用條款;(4)定期開展監理企業內部的安全教育工作;(5)建立總監理工程師上崗前的考核工作;(6)建立必要的監理責任保險,轉移相應的風險。

2.2加強監理隊伍建設

監理工作是一個整體,落實監理安全責任,要將安全工作和其他監理工作聯系在一起,而不是相獨立的。監理安全責任的主體是現場的監理人員,他們的工作包括:審查施工方面與專項施工技術措施中的安全內容,在施工現場開展日常監理工作的同時,注重發現安全隱患;嚴格執行國家的強制性標準,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監理企業加強自身隊伍建設尤為重要,每一個監理人員都應該學習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知識,積累安全管理方面的經驗。施工安全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的法規和技術規程,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有經驗的專門人才,充分發揮在施工企業安全方面的預控作用。

2.3抓好預防預控工作

建設工程的安全事故主要在施工階段發生,《建筑法》制定的時候,從我國實際出發,將工程監理局限在施工階段。作為監理機構,為實現預防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目標,應該重點抓好以下工作:(1)針對施工所處的安全環境,制定必要的確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以達到事先預控的目標;(2)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具與設備、臨時周轉材料均應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3)對從業的管理人員進行針對性的資格能力鑒定、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交底,及時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4)對安全防護物資進行驗收、標識、檢查和防護;(5)對施工設施、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和拆除進行交底與過程防護、監控,在使用前進行驗收、檢測、標識,在使用中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及時調整和完善;(6)對重點防火部位、活動和物資進行標識、防護,配置消防器材和實行動火審批;(7)保持場容場貌、作業環境和生活設施文明衛生、規范有序,保持道路管線和周邊環境;(8)對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不利環境因素有關的重點部位、過程和活動,組織專人監控;(9)形成并保存施工過程活動的記錄;(10)建立施工安全的組織保證體系和制度保證體系,從組織上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4樹立預防為主的觀念,嚴把監理審核關

安全生產在建筑施工階段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在每一道工序中,如果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就會存在,傷亡事故就可能發生。因此,監理在履行安全監理責任時,一定要樹立“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觀念,熟知安全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5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措施

(1)監理要有效地介入施工安全管理。首先,項目監理部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及《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特別是對當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中有關施工安全的篇章和《建筑施工安全標準》(JGJ59-2011)內容要學深學透,理論結合實踐,對不同施工階段、施工部位和施工方法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事先進行分析預控,掌握其發生規律,及早提醒施工單位注意防范。

(2)項目監理部要建立內部安全檢查制度;按不同專業,明確人員分工,檢查時間、部位、頻率、方法等。由于專業知識的限制,任何一位監理人員都不可能樣樣精通,因此有必要進行安全控制的職責分工,建立監理機構內部安全控制責任制度。在這種安全控制責任制中,通常要求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施工范圍內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等,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檢查結果,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時提醒總監注意;總監理工程師則全面負責組織、協調及內部檢查工作。對各專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在項目監理機構內部,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負直接監理責任,總監理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3)在審查開工報告時,監理要逐條審查并落實開工條件是否具備,尤其是有關安全部分的內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圖”,圍墻、臨時用電、臨建設施及排水系統,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安全質保體系,特種作業資格,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等應符合要求。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堅決不同意開工。

(4)在第1次工地會議上,監理應向施工單位介紹監理部《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檢查制度》計劃安排情況,并就安全生產管理對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此后每次工地例會,要求施工單位安全主任或專職安全員必須參加。

(5)在施工過程中,實施動態控制管理,在安全檢查過程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標準》(JGJ59-2011)進行評分,真實評價出安全管理狀況,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同時監理應采取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單位整改。一是出現明顯違反當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中有關施工安全章節相關條款的行為時,必須堅決加以制止,并以書面形式責令立即整改。必要時可停工令,暫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隱患經整改消除,并經監理復查合格后,方可簽署復工令。二是出現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相關條款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時可暫緩下一道工序質量驗收或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6)在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①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同工種工序施工交接過程中或交叉作業時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協調處理;②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新入場班組、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③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用電、機具、設備及時進行安全驗收;④督促施工單位搞好現場文明施工管理;⑤督促總、分包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的有關條款。

(7)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施工過程中監理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要求”一般以書面形式(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下達。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理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先口頭(電話)報告,再補書面報告。因此,監理應與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通常是各級質量安全監督站) 建立聯系機制,保持溝通渠道暢通。這在實際操作中是不存在問題的,關鍵是在必要時能否真正利用好這條溝通渠道。

2.6認真保存監理資料

保存監理相關資料是監理工作需要,在監理機構中都設有資料管理員,應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資料。包括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資料、安全監理規劃、監理安全管理細則、監理安全檢查表、安全類書面指令臺帳、施工單位安全檢查周報等。這些資料應能反映監理機構實際安全管理工作的軌跡,并單獨整理存放。監理人員嚴格地保存監理全部相關資料,一方面是檔案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對于做好維權和舉證工作,防止監理無過錯或只有輕微過錯而被擴大追究安全責任。避免在監理工作中已經采取措施,但沒有留下記錄或記錄不全面、不完整,而導致錯誤地被追究責任。

3.結語

建設工程安全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發性和復雜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技術原因、經濟原因、內外監管機制的原因等。作為監理機構,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努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積極負起監理的安全職責;同時又要避免被不合理、過分追究的安全責任,這樣做是規避監理執業風險、維護監理機構自身正當權利的需要,也是促進整個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科]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S.2003-11-2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6

為強化工程運輸管理,認真落實縣政府《關于“國衛”復評和城市管理的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根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關于加強我市工程運輸企業和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縣政府《關于加強千島湖鎮城區揚塵控制的實施意見》等要求,現就進一步強化我縣工程運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程運輸各方主體職責

各工程建設相關的建設、施工、運輸單位是工程運輸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應當將建設工程運輸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運輸單位,并簽訂運輸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各運輸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開展運輸經營活動。

縣建設、交通、安監、公安交警等部門是工程運輸管理工作的監管主體單位。縣建設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認真落實工程運輸管理責任,將運輸情況納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的相關考核內容;縣交通部門進一步完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審批,積極扶持培育相應數量的道路運輸企業,充分滿足我縣工程運輸需要。同時應強化運輸行業管理,對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揚塵控制等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縣安監部門對工程運輸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公安交警部門強化工程運輸車輛和駕駛人的備案登記,逐步建立工程運輸車輛和駕駛人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嚴格工程運輸許可管理

縣建設部門在辦理工程渣土準運證時嚴格執行《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或未簽定運輸安全責任書、不明確安全管理責任的申請單位不得發放渣土準運證。

公安交警部門在發放車輛通行證時應嚴格查驗工程渣土準運證,承擔渣土運輸任務的車輛行使證上的車輛所有人應與運輸合同載明的運輸單位相一致。在月底前,允許對運輸企業租用承擔渣土運輸的社會車輛(需在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發放通行證,但租用雙方必須簽訂管理責任書,并明確由租用的運輸企業承擔全部管理責任。

縣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時應嚴格查驗車輛及駕駛人條件,運輸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縣建設局會同交通部門積極引導組建運輸公司,在月底前完成組建運輸企業1家以上??h招投標主管部門在監督招標時應強化工程渣土運輸發包管理。從日起,建設工程在招投標提交招標文件時必須增設工程運輸安全管理承諾條件。其承諾條件是:“投標企業在投標文件中必須承諾保證將工程運輸業務分包給本縣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專業運輸單位,其中在運輸工程渣土時保證辦理工程渣土準運證,并自覺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的全過程監督?!蓖稑宋募袥]有承諾的投標企業資格審查不予通過。中標通知書備案審核時要求中標單位提供與運輸企業簽訂的運輸合同,未簽訂運輸合同或運輸單位不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中標通知書不予備案。

各建設、施工單位應告知材料供應商選用資質齊全的運輸企業承擔材料運輸任務,在簽訂建筑材料采購合同時應與對方明確運輸責任。

三、強化現場條件審核

縣建設部門在辦理工程渣土準運證、施工許可證時應強化工地現場條件審核。建筑工地四周須設置不低于2.5米的遮擋圍墻、進出口及施工場地道路須硬化、出口處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配備沖洗人員,并在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工地須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其中工地出入口的監控系統須在辦理渣土準運證前安裝到位。

縣建設部門會同縣公安交警部門進行現場條件審核,對進出口設置不合理、未設置警示、減速標志或存在其他交通安全隱患的,縣建設部門不得發放工程渣土準運證。

在運輸期間,上述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要求時,縣建設、公安交警部門應立即責令整改,對未整改的應收回工程渣土準運證、施工許可證、車輛通行證。

四、強化工程運輸執法監管

縣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工程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行為的查處;對無準運證和不按指定線路運輸渣土行為以及未按規范要求覆蓋的運輸車輛的查處。

縣公安交警部門要強化超載行為的查處;強化對無牌無證的工程運輸車輛的查處。加強對外籍車輛和外籍駕駛人員備案管理,強化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積極配合縣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服從管理的工程運輸車輛的查處。

縣交通部門要強化對城區道路外的工程運輸車輛超限行為的查處;強化對無道路經營許可證的運輸車輛的查處。

建設、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除對有關車輛駕駛人員處罰外,還應依照省、市有關法規和文件要求,嚴肅處罰有關發包單位和運輸單位。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運輸企業,縣安監、交通等部門應予以停業整頓或吊銷證照。

五、建立工程運輸管理協調機制

1.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建設、交通、交警、安監、招管辦之間要建立工程運輸違法違規信息抄告制度,各單位將查處的違法違規信息及時通報給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誠信、排行、責任制考核、通報、限制市場行為等處理。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設、交通、交警、安監、招管辦五家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工程運輸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工程運輸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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