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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監督體系范文1
關鍵詞:商事登記;登記制度;公司監管體制
圖分類號: D9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3-0169-02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指出,逐步改革工商登記制度,變“先證后照”為“先照后證”,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條件。筆者所在的海林市,因為改革的影響,也確實帶來了一股新的創業熱潮。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有的監管體制在工商登記制度中顯現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出現了諸多關于公司準入及公司股權問題的法律糾紛。大量法律糾紛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對市場主體的交易安全帶來了風險。筆者認為,將公司監管體系融入工商登記改革框架內迫在眉睫,這也是為完善公司法律法規體系提供可持續發展空間,既要寬進又要嚴管,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基本情況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條件,不再限制股東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由股東自主約定,并記載于章程。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除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無須提交驗資報告。這些簡政放權的舉措,有力推動了海林市各類市場主體的快速增長。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僅一個季度,該市新登記各類市場主體1108戶,注冊資本金14.724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33%、235.44%。其中,新登記企業197戶,注冊資本金14.115億元,同比分別增長84.11%、281.65%。
(二)推行 “四證合一,一照一碼”
“四證合一”是整合了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社保5個部門4項證照的審批,實現了工商1個部門窗口受理、并聯審批、統一發證。“一照一碼”是將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稅務登記證號統一合并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根據源頭順序賦碼原則,采用統一的編碼規則,一份工商營業執照僅加載一個獨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被稱作企業唯一的“身份證”。 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向新設立企業、變更企業發放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質監、稅務、人社部門分別發放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再發放,并推動“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在各部門、各領域得到廣泛認可和普遍應用?!八淖C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實行后,不僅優化了審批流程,縮短了辦結時間,激發了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更是有力減輕了企業負擔和奔波之苦。截至今年9月1日,全市已發放“一照一碼”營業執照1 400份。
(三)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按照國務院,國家工商總局、黑龍江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工商登記實施了“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取消和調整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精簡保留了34項行政審批制度,進一步簡化了審批手續,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全市市場主體出現快速增長態勢,極大釋放了改革紅利,激發了市場主體創業活力。海林市的地貌特征是“九山半水半分田”。這樣的地貌特征使得很多農民以種植食用菌為生,很多企業以加工生產食用菌來出口創匯。在“先照后證”改革前,很多企業核準了名稱,卻遲遲開不了業,原因是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英文QS)是前置審批,辦這一個證需要大半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里什么也做不了,白白耗費房子租金和人員的開工費?!跋日蘸笞C”改革后,這一問題得到了極大的解決,可以說是給企業開了一個綠色通道。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后再去辦相應許可證,既可一邊申辦許可一邊開業,又不耽誤洽談合同。
據統計,“先照后證”改革以來,2015年海林市新增市場主體2 652戶,其中,企業增長386戶,比上年同期增長6.1%;個體工商戶增長2266戶,比上年同期增長7.7%。2016年上半年全市新增市場主體1 461戶,其中,企業增長322戶,比上年同期增長67.7%;個體工商戶增長1 139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2.5%。
(四)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按照黑龍江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進一步簡化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條件,允許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允許房屋產權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房產歸屬的文件作為住所證明文件,有效降低了市場主體的創業成本,使市場主體登記在法律、法規的限定的范圍內更具操作性、靈活性和多樣性。
二、改革中顯現的問題
(一)一些企業注冊資本虛高,帶來市場交易法律風險
在公司參與的市場活動中,一個企業的注冊資本多與少,常常被作為考量其實力的標準。注冊資本多,被認為實力雄厚;注冊資本少,被認為實力單薄,從而影響企業在招標和合同簽訂中能否搶占商機、拔得頭籌?;谶@樣的原因,一些企業為了簽訂合同,虛報注冊資本,出現注冊資本虛高現象,嚴重增加了市場交易的風險。《合同法》規定了此種行為應負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這類合同的風險,除了合同法規定的諸多無效合同,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還有一些可撤消的合同,如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乘人之危等。
(二)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脫節嚴重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把公司法定位為商法的組成部分,屬民事特別法,當然也屬私法范疇。對于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強調以私法而非公法手段予以調整。具體講,就是排除行政干預,依靠私法救濟手段如仲裁、訴訟等方式協調公司與股東、公司與債權人、公司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公司的經營管理雖屬私權力范疇,但當私權力的行使影響到公共安全時就應當積極介入,這也符合法律確認和保障自由原則之一的公共利益干預原則。行政部門應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審批部門之間在行業監管上存在一些工作脫節,往往出現市場主體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相關審批,卻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屢見不鮮。比如,由于工商登記取消了對食品生產的前置審批,產生了大量食品加工企業,但當他們進一步了解到食品加工業需要具備的其他審批要求不變后,大部分人放棄了繼續申請相關審批的想法,或者抱有僥幸心理,被查到了就關門,沒被查到繼續開。這樣的“黑作坊”企業,不僅給市場交易安全帶來極大風險,而且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危害。
三、 應對措施
(一)將公司的資本評價權交由市場,加速改進和建設信用信息公示和監管平臺
公司無論實行認繳出資還是實繳出資,它的宗旨就是誠信,真實有效地向社會公示股東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認繳出資方式是公司股東責任是其義務。同時,市場監管的核心目標就是提升公司資本的社會公信力。
(二)將責任厘清給各個部門,構建市場綜合巡查體系
市場監管涉及各個行政部門、涵蓋方方面面,遵循誰許可誰監管,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按照監管職責,確定監管內容,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建立政府牽頭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以信息化平臺為依托,實時公開監管信息,逐步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利用,實現部門監管無縫連接,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將法律法規重新梳理,建立完善的商事主體監管制度
司法監督體系范文2
黨的十四大與我國憲法修正案均確定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不論是對于如何順利地解決這一社會轉型過程中體制慣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還是對如何培育和完善作為一種新體制的市場經濟制度,人們都已經深深地認識到法制的重要意義。無疑,強調與重視法制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重要作用確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為止,在考慮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之構建時,理論界和實踐中都明顯地表現出對實體法制度的過份側重,而對理應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占據樞紐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別是規范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行政權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驟等問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則缺之深切的關注和理解。例如,法學界一直在討論的市場經濟體系框架,幾乎僅限于市場主體制度、市場運行及監控制度的實體合法性方面,鮮有涉及專門的行政權與市場關系這一重大問題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協調性要求來看,缺乏完備程序要件的法律體系和法制系統是難以操作和運行的,其結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與先秦法家所主張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嚴刑峻法同構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這一點。[1]基于這種歷史教訓與現實狀況相結合的考慮,筆者認為,在構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必須對法律程序制度特別是規范“政府──市場”關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別的重視。
強調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過程中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首先是因為它是市場經濟體制中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同時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項法律制度。現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義看,包括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審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選舉和立法程序直接與國家的政治制度相關;審判程序則主要是規范司法權活動的“程序正義”問題的規則體系。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律建設的逐步推進,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國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規則及其議事規則均已頒布,行政訴訟制度業已確立,民事訴訟法通過修改結束了其試行階段并得到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為規范行政權運行方式、步驟、順序、形式之規則的行政程序法,卻幾乎仍是空白。實際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為重要。因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最基本的關系即“政府──市場”關系,如何恰當處理好這一關系,特別是對這一關系中政府的行政權如何定位,不僅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能否最終建立,也關系到其能否順利運行,而對行政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恰當“定位”,不僅需要實體法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義上更依賴于對行政權運作程序的規范化。缺乏后者,極有可能造成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對公民權利恣意與專橫的干預和處置的態勢,使市場主體的權利難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實。甚至,離開規制行政權活動過程的程序法制度,新舊體制的轉軌將倍顯艱難,規范市場經濟體制下諸多社會關系的實體法體系也將難以運行。對此,筆者稍后將予以進一步的分析。
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還因為現實中恰恰存在著行政程序法觀念極其淡漠的事實。這種狀況也是傳統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疾熘袊墒凡浑y發現,先秦以后的傳統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為實體法所吸收。[2]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主與法制建設非常重視,先后完善了選舉、立法和審判程序,極大地推進了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但對行政程序法卻仍然一直未予重視。比如,查我國權威的法學辭書,可見“程序法”條注曰:程序法,即訴訟法、審判法、助法,……為保障實體法的訴訟法律制度。[3]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訴訟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這種行政程序法觀念淡漠的狀況,推根究源,是與我國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權本位主義分不開的。計劃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權力經濟,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權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全面干預和管理,這種行政權本位主義從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權規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從實踐中看,缺乏程序法規則的行政權在運行中固然具有了較高的靈活性,但同時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與專橫,這無疑與市場經濟民主精神和權利保障觀念相去甚遠,也不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與此相反,現代行政程序法內蘊的行政權運行“公開、公平、公正”之要求,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性均契合了市場經濟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傳統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當過程”,本質上具有防止政府專制,保證行政決定客觀、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從而推動了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4]因此,在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不論是從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還是從現代法治精神考慮,都應當轉變觀念,高度重視對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設。如果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從而有必要建立完整、嚴密的法律體系對其予以調整和規范的話,則從某種意義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應成為這一法律體系構建與完善的基礎,因為后者不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這一基本關系,而且也是中國法制走向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二、體制轉軌與行政程序法的意義
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市場經濟之建構與完善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期,即新舊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能否順利地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不僅直接決定了后者能否最終建立和完善,也影響到社會能否穩定和發展。在這一體制轉軌過程中,政府職能及其實現方式的轉變,無疑是上述問題的焦點。
計劃經濟體制本質上的行政權本位主義,決定了行政權在這種體制中的三個基本特征。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行政權對國家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干預和控制,排斥市場的調節功能。第二,作用的單方性。行政權依行政機關意志單方面發生作用,限制和壓抑相對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對相對人權利予以尊重和保護的機制。第三,權力行使的非規范性。行政權的行使過份側重于行政目的,而實現這種目的過程和手段則帶有任意性、封閉性和非公開性。從法律上看,前述第一點是行政實體法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問題,后述兩點則是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權行使的方式、步驟、手段、形式等程序規則問題。市場經濟之建立對行政權提出了與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權與市場保持一定的空間距離,承認并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的相對獨立性,從而必須轉變政府原有職能。行政權對市場的調控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樣,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行政權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均需發生相應的轉變。
就行政權與市場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配置上看,體制轉軌要求重新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務,原來的行政權過多干預甚至吞并市場主體權利的狀況急需扭轉。對此,我國已著手轉變政府職能,使原來政府對經濟活動全面、直接的管理轉向服務、監督和宏觀調控等職能轉變。這一職能轉變固然有賴于行政實體法的規范,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規定政府該管的管好,不該管的還權于市場,以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一方面,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必然牽涉到社會多種利益的重新分配與組合,特別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的重構,這種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沒有一個公正并公開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發社會沖突并影響社會穩定,從而反過來不利于市場經濟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轉變職能的結果并不意味著它只充當經濟活動的“守夜人”,政府仍然應擁有對市場運行進行評價、監督、調控的權力,如果對這些權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監控,則同樣有可能發生如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缺乏規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產生行政權的恣意行使,造成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害。權力之行使必須有程序規制,而不論權力之大小,否則都會造成權力失控,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規定也就名存實亡,代之而起的是權力專橫。因此,政府職能的轉變能否真正得到落實,僅有實體法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賴行政實體法與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緊密結合。
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體制轉軌要求行政權克服其行使過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規范性,在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基于理性選擇而行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管理經濟活動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從模式,手段多為直接干預和管理,過程大多缺乏公開性,決策則欠缺民主參與機制,在整體上則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歸責機制和保障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市場經濟要求行政權的運行實現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可以說,實現上述轉變直接取決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過構建嚴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確立行政權行使的合理步驟、手段、方式、時限等程序規則,促使行政過程吸納民意,確立行政公開,設立行政權違法行使的歸責機制等,從而實現行政活動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因為首先,行政程序按專業主義原則而設置,專業訓練和經驗積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為更趨于科學和合理。無論是許可的頒發,還是稅率的確定,專家的意見當然較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動過程公開,從而使行政權的行使不僅受到到當事人的監督,也受到公眾監督,使行為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變行政權行使的純單方面意志性,創造了一種根據證據和事實材料進行公正對話和討論的條件與空間,從而有可能使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在行政過程中得到充分考慮。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上述調控作用,無疑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
在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兩個方面契合了市場經濟體制對“政府──市場”關系的內在要求,從而有助于舊體制的消解與新體制的建立。究其內在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現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權力行使的單方性和恣意,強調通過對話和合意而采取行為,另一方面則要求程序參加人都必須對通過程序產生的結果信守承諾,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契約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選擇和信守承諾結合在一起,適應了重建社會結構的需要,[6]有助于構建一種“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之社會狀態,[7]而這種狀態恰巧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國家──市民社會”關系相吻合。N·盧曼曾經指出,在西方舊的身份共同體關系解體與資本主義新秩序確立這一歷史過程中,有兩項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個是社會或私法領域中的契約,另一個是國家或公法領域中的程序。[8]而從行政法的發展歷史考察則不難發現,19世紀末20世紀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現和崛起,恰與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在時間上相吻合,應該說這并非偶然,因為在自由競爭的商品經濟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權力被限制到了最低點,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顯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賦予較大干預權的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顯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場經濟與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并不僅僅依賴市場機制自發的調節作用,也需要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從世界各國的市場經濟制度來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對基本關系,也是現代經濟運行中最核心的問題。[9]筆者認為,在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行政權──市場主體權利)這一關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行政權而言,行政程序為其設置了嚴密、合理的操作規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權的推諉和消極無為;對市場主體而言,行政程序法則可以保障其權利與自由,增強其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場”關系的有序化與和諧,從而為市場經濟體制之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據此分析,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體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功能。市場經濟既要求政府對經濟活動進行某些宏觀上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又要求這種管理和監督應當規范化、科學化。行政程序法從兩個方面實現上述目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系列程序規則,如行政公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權違法的歸責機制等,從而限制行政權的專橫,保證行政權運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權力對市場的過多干預;另一方面它又通過規定行政權行使的條件與對相對人程序權利的規定,如時效、期間制度,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歸責制度等,防止行政主體推諉法定職責,避免權力行使的消極和無為情形。應當指出的是,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比實體法要好,因為實體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的細則化、具體法而實現的,其結果是產生了極其紛繁復雜的“副法”體系,在實體法規定趨于嚴密周詳的同時固然壓縮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間,但也可能因此而導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動的機械性。程序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則與此不同?,F代行政程序通過促使當事人對行政主體的對話和爭論,使討論的問題能夠更加明確集中,論證更加均衡、完整,從而排斥任意,但卻并不排斥行政主體與當事人的選擇,而只是使選擇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選擇的兩個方面:改善選擇的條件和甄別最滿意的選擇機制”,[10]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政府──市場”的互動關系中,其行為選擇的主要方式與過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保障功能。市場經濟就其本質而言,應是一種“權利經濟”、“自由經濟”,它要求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障,對其行為選擇的自由給予尊重,行政權與市場主體的權利、自由關系要滿足上述要求,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濫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著對市場主體權利、自由的保護;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獨立的權利保障功能,這表現為:通過為相對人設定程序上的權利,從而保障其實體上權利的落實;通過聽證制度的設置,為相對人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提供條件;通過程序法上權利補救制度的設置,矯正違法行政行為,對受侵害的權益予以充分救濟等。上述幾方面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享有了相對獨立的選擇自由,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們可以運用程序法的規則來否認和排斥違法行使的權力之有效性,從而不僅在靜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使自身權益得到保障:“不僅是被動地得到保護,而且也可以主動地保護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這種權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經指出:“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的區別”,[12]另一位大法官則直接了當地寫道:“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13]在權利與自由成為市場主體行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行政程序的權利保障功能尤為重要。
3.決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活動單方意志性與隨意性的限制以及對市場主體權利和自由的保護,決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運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過在行政過程中契入公眾參與和監督、評價的程序機制,使行政決定盡量吸納公眾的意志,反映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一定程度的合意,從而使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強,而決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決策的優化。就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的管理來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形式進行宏觀調控和以行政執法形式進行的對市場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協商、公告、評價、審議、備案等程序規則,促進立法民主化;就行政執法而言,則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意見和辯解的聽證制度,保證行政執法的民主性,從而也使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服從。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時也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4.效率的導向功能。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選擇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則要求經濟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導向功能表現為下述三個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專橫的控制、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機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為政府行使權力進行管理活動設置了一定的障礙,但它卻減少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摩擦與抵觸,增強了他們之間的信任和合作,其結果是提高而非阻礙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隨意性,但卻并不排斥選擇,只是要求選擇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它同樣允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當程序的參加者就某一問題的爭論曠日持久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行政主體可以選擇一個最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主體的活動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動簡便有效地進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體尊重與保護市場運行的相對獨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權對市場活動進行必要的調控,防止市場運行的某些弊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表明“‘自由的’市場有時同政府權威一樣具有強制性”,[14]而這種市場的強制性同樣可能侵害個體的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積極地行使必要而適度的宏觀調控,從而有助于提高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創新與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作用,首先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運行也并非完全沒有程序規則。但是這些程序規則與舊的經濟體制相適應,表現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閉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活動規則,調整行政系統內部的上下級命令──服從關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則反映在這些程序大都規范行政權對相對人的管理,而對其權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則鮮有規定;就其封閉性而言,反映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表達和實現,缺乏與當事人合意和對話的機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則表現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統一標準和對行政活動的系統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應當在對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進行檢討和反省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進行制度創新。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創新的思路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須從市場經濟對行政權行使的本質要求出發,以促使行政活動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權利、自由,同時又兼顧提高行政活動的效率為目的。這樣,在立法的目標模式上,就應把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正與效率的關系這一基本問題的協調兼顧作為行政程序法的目標。[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應規定行政公開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學化等基本原則,以保障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內容上,應與將限制行政權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聽證”制度與以效率為核心的開放性選擇機制結合起來。為此應當設定一系列輔助制度,對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開制度、調查取證制度、對質制度、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對后者而言,主要有時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條件與歸責制度、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慮到行政權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運行的總體性、原則性要求與各種專門行政活動特殊性要求的結合行政程序法既應有統一的原則規定,又必須設定專門行政活動的程序規則。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應該將法學界久有爭議的“法典化”和制定單行的程序法規兩方意見結合起來,先制定一部統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活動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再以此為基礎,制定配套的專門程序法規,構成一個嚴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體系。
最后,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應大力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市場經濟在西方已有了較長的發展歷史,對這種體制下規范行政權運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程序法作為一項具有較強技術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鑒和移植。國外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表明,借鑒和移植外國程序法的合理之處,不失為一條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徑。
「注釋
[1][5][6][7]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司法監督體系范文3
關鍵詞:一人公司;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631.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0(c)-0095-01
一、一人公司制度概述
一人公司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①。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種事實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態出現。一人公司法人由事實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則自1897年英國的“薩洛姆訴薩洛姆有限公司”判例開始。該案例標志著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確立,被公認為是“承認實質意義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首開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在其影響下,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重新審視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公司法和相關法律,逐步確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1]
二、我國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
新公司法順應世界立法潮流,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對于健全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新公司法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制還不夠完善,筆者認為,我國一人公司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治理結構中權利失衡。在傳統的公司組織機構中,其基本結構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立的體系。新《公司法》第61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睂⒐緳嗬耆x予股東本人,公司的意志成為了一人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如何構建一人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系,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各方利益不受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侵害,是一人公司立法過程中必須深入審視的問題?!盵2]
2、財務監督薄弱。新《公司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一人公司要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審計,對于一人公司的內部財務監督卻沒有設計,也未完全考慮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東掌控容易產生會計欺詐的情形。與一些歐美國家精細的財務監督體制相比,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較為籠統、模糊,具體的監督體制仍需進一步確立。
3、公司法人人格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濫用包括: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規避法律義務、規避侵權責任、逃避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欺詐第三人、虛假出資、財產混同等。新公司法于第20條第3款以原則性規定的形式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操作性不強。在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痹摋l款只規定了財產混同一種情況,若出現其他情況,新公司法沒有做出規定。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想
1、完善內部制衡體系。對于如何解決“如何構建一人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系,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各方利益不受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侵害?!边@個問題,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多邊治理理論日益得到認同,其觀點是由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筆者認為,引入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建立職工和債權人參與的監察人制度,應是構建科學的一人公司內部制衡體系的最佳選擇。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職工參與制”②的先進經驗,由職工和債權人充當一人公司的監督機關,制約一人股東的濫用法人人格行為。
2、建立嚴格的公司財務監督制度。新《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睂τ谪攧毡O控,一人公司未考慮到其受股東一人掌控易滋生會計欺詐的缺陷。國外立法一般對一人公司都實行較為嚴格的財務監督,如法國規定了會計監督遴選制度。因此,我們應效仿發達國家做法,對一人公司設立專門的會計監督制度,由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賦予其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為避免該會計監察人與公司股東勾結,可以仿效法國規定該專業會計師與對一人公司股東出資評估的價格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在一定期間內承擔連帶責任且禁止一人公司股東及其親屬擔任公司監察人。[3]
3、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是消除一人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措施。③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稱“揭開公司面紗”(美國)或“刺破公司面紗”(英國),其涵義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由法院裁判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的各自獨立人格與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目標的法律措施。[4]我國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其一沒有判例法的傳統,其二我國的司法體系不夠完善,法官認知水平不同、審理案件的能力參差不齊,易出現一個案件是否構成法人人格濫用在不同法官手中得出截然不同結果的現象。因此,適用該規則必須首先為其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指導審判實踐,使得處理具體案件時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應當根據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的問題,將一些根本性的、普遍性的問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做出規范,特別是對公司是否存在濫用法人格現象的判斷標準進行規定,嚴格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的適用要件,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適用的任意和濫用作一些特別的規定。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1]楊正周.一人公司的現行法律分析[J].宜賓學院學報,2007,(7).15.
[2]何乃剛.從公司的內涵和治理結構看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取向[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4):102.
司法監督體系范文4
最近,我國頒發了新的《會計法》,“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被重新地建立,該體系包括社會審計監督與政府監督,其中,前者一般是由單位內部監督,常常是注冊會計師來執行。可是,現有的情況表明該體系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更糟糕的情況是,逃避會計風險的現象更加地嚴重,這主要是因為會計監督職能不能很好地起作用,知情人不知道是否應承擔會計責任。
一、我國現有的公司會計監督體系的缺點
現在,我國會計監督體系仍存在不足和缺點,具體如下:
第一,不能清楚地監督經營者的經濟責任與經濟活動。當前,經營者在監督體系處于主導的地位,是會計監督權的授權者,而審計與會計人員享有該項權利,而且,他們享有的會計監督權是不完全的,是受到很多條件限制的,另外,該監督權對經營者受到的某個時間內和固定的,缺乏時效性。無法有效地控制常見的經濟責任與經濟行為。
第二,該體系的事后監督不實際,太形式。一般來說,經營者被監督的的常見形式是社會審計監督,注冊會計師是該項權利的施行者,所有者間接享受該項權利??墒牵F實中的很多情況導致審計關系復雜和繁瑣,導致社會監督脫離現實。
第三,政府監督起不到應有的效果。這具體體現為:(1)監督體系個部門的義務分配不正確,一些諸如審計和財政等部門值關心自己的業務;(2)監督途徑沒有及時更新,缺乏威懾力;(3)政府職能的變化遠遠趕不上經濟管理的進步。
二、資金管理出現缺陷
近年來,金融體制的革新,銀行的管理逐漸進入企業化的進程,銀行為了獲得盡量多的利益,不愿意承擔過多的現金監管職能,有時候甚至片面地只考慮自身的經營目標,這樣導致管理現金出現一些問題。
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不足,會計責任不清楚。只有當單位管理者允許,會計人員才能監督與處理會計相關的事務,只為授權人服務,只愿意承擔該部分責任?!稌嫹ā沸薷暮髮iT指出會計的監督職權,如有人員違反本會計法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會計制度,會計人員有權拒絕對其辦理相關事項。同時,本法還規定,會計人員必須依法行使監督職能,不得提供虛假財務報告,銷毀財務資料以及利用公職之便貪污、挪用公款等,這都是會計人員必須履行的職責。新《會計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這些違法行為,如利用公司會計張博、報告等從事違法活動等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新《會計法》對會計人員有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會計監督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為了完善公司財務監督體系,從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國公司法》也明確指出:一方面,健全完善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監事會制度的完善與強化內容,《新公司法》在第34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出,為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對公司的財務賬簿,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進行查詢監督;在第164條中指出,企業建立的財務與會計制度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檔;在165條中指出,每一會計年度末,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編制出財務報告,而且會計事務所需依法進行審計;而在第172條中指出,除法定財務賬簿,公司不得再編制其他賬簿。而對于其違規懲罰,新公司法也通過其202、203條等對其進行了規定。所以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財務監督體系扮演著重要角色?,F在各國都在通過完善《公司法》《會計法》等不斷進行監督模式的創新與完善,來確保公司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并使財務制度更合理公正。
三、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具體措施
為了確保會計工作能夠有條不紊的進行,就必須制定出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監督方案。我們可以通過多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比如來自國家機構的、來自大眾輿論的以及公司企業自身的。有了這些監督資源,我們可以從三個不同角度來開展工作。首先從公司外部來看,我們應該明確審計員對公司監督工作的重要性。我們國內目前這方面職能的劃分并不是特別的明確,可以向國外一些做的比較好的國家學習經驗。比如日本,他們在商業法案中明確了一個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即可以同時進行公司生意上的監察和公司賬務上的監察,并且把這兩個部門分而治之,互不干涉。
其次,也應該對公司內部的監事會做出明確合理的工作安排,使各部門的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作為一個尤其敏感的機構,財會部門應該著重監督。在我國的《新公司法》中明確強化了公司內部監事會對于公司賬面情況的審閱權限,并且還從本質上加強了監事會的建議權和調查權,同時把其他相應職能權限也新加入了其中。由此可見,我國這些年在這方面也是下了不少功夫的。這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因為隨著公司上市潮流的熱火,越來越多的老百姓也成為了股民,證券交易量的激增,公司股東對于公司董事的督查也越發松懈,所以在這個時刻提出對于董事會的監察工作是一個必然的舉措。對于監事會職能的強化,不僅要給予其獨有的法律效力,還要延伸其職能的權限,使其可以對公司賬目資料進行檢查,這樣才能真正使監事會發揮其作用。
最后,通過會計參與制度,邀請專業會計師,審計法人和稅務會計共同來制定公司的財務報表。其中股東大會擁有對參與制定財務報表人員的任命權,并且這些參與人會承擔同等效力的法律責任,所以這項工作看起來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的。被任命的參與人此時并不是所謂的外人,而是作為公司董事的一份子,共同合作。通過這一舉措,可以有效的實現監督工作,使其具有透明性,法律性和公正性。
司法監督體系范文5
金融立法需注意的問題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金融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因此金融立法的優劣可能影響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穩定。在金融立法方面,我國形成了比較完善和有層次的法律體系,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金融市場的運行以及金融機構的退出等方面。
(一)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是金融市場穩定的第一層次的監管,因此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的架構就非常重要。首先,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核心,是法律的重要規制對象。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規定了商業銀行設立和運行的基本規則。在機構管理方面,我國頒布的主要有《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等。其次,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設立的條件,對證券行業的市場準入進行了規定。①最后,《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條例》中的第二章規定了關于信托投資機構的設置以及相關的規制等。
(二)金融機構的運行是最主要的部分,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廣大債權人的利益,金融機構的運行也是法律重點規制的對象。在商業銀行業務規則方面,有《儲蓄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有關規定,來規制商業銀行的一般行為?!蹲C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的整個運行過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方面,我國確實不是很完善。在現行的法律體系存在《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來規定金融機構的撤銷,以及《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已經規定了這些金融機構被接管和終止的基本原則。②
金融立法主要從以上三個方面來考量的話,我國整體上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有層次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國的金融立法還是有許多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金融是服務于國家實體經濟的發展,應該構筑一個各個實體經濟體能夠有一個合理的融資渠道。但是現狀是農村和中小企業很難通過金融機構融資,在這方面的立法就很重要。首先,建議立法機關對農村金融機構方面做出立法,可以頒布《農村合作金融法》或者《農村合作經濟法》來賦予農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予以比較高的位階,來通過這些機構的完善帶動服務于“三農”經濟的發展。其次,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建議修改《中小企業促進法》來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當然也應該針對民間融資提出針對性立法。最后,對金融機構的退出也要提出比較嚴格的立法。這個情況主要是要針對《企業破產法》來做出針對性的修改,或者制定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這樣的可以是金融機構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退出機制,有助于金融機構的良性競爭發展。③
金融執法需注意的問題
金融的自由發展的結局會產生一個惡性競爭的金融市場,因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執法是保障金融市場良性競爭發展的必要措施。在我國主要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執法體系,以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為領導,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在第五章中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督管理的職責,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對整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吨腥A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了銀監會的監督職能,并且在第三章和第四章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監督管理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中規定了保監會的監督職責和監管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給予證監會以監管證券行業的權利。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行使金融執法,規范金融行為,促進金融發展。
金融司法需注意的問題
金融司法是救濟金融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必要措施。金融司法主要有金融訴訟,仲裁和調解三種方式。金融訴訟在具體的實踐中遭遇了很多困惑,比如容易執行難、行政干預, 執法偏向、費用高, 回款率低、銀行缺乏法律人才, 訴訟被動, 難以應付。這就導致了我國金融訴訟的案件比較少,成功率有偏低,這樣的后果也就導致了我國金融訴訟在現實的操作中確實起不到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可能架空金融訴訟的價值。因此我們應該完善我國的金融訴訟體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一)加強執法監督, 改善執法環境;(二)克服保護主義, 排除行政干預,依法辦好金融;(三)加強法律宣傳, 提高全社會的金融法律意識;(四)加強法律培訓, 培養銀行自身的法律人才;(五)組建金融法庭, 形成執法合力,希望以此來鞏固金融訴訟的價值。④而調解和仲裁作為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可以供金融機構借鑒。
金融的法制體系主要是由以上三個方面組成,而其中金融立法是根基。金融執法和金融司法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是保證金融健康有效發展的根本,是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必要基礎。金融的執法體系和金融司法都是為金融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因此金融法制體系的各個環節的配合是促進我國金融發展的前提,促進金融發展的動力。
結語
中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全面發展。在這個過程中,金融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取得了十足的發展,成為了推動我國經濟的重要動力之一。金融立法,執法,司法等在這個過程中也很重要。在此過程中,我國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確立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并且推動金融訴訟的發展。但是金融法制體系還有諸多的不足,因此在今后加強金融立法,完善和協調各個金融監管機構的功能作用,加速金融司法體系改革就推到了金融法制改革的前沿。中國金融法制體系在未來肯定會形成多層次,多體系,系統化的法制體系,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穩定和發展。(作者單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當前我國金融法制體系存在的主要缺陷,經濟研究參考,2006,(7)
[2]完善金融法制體系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中國金融家,2005,(4)
[3]金融訴訟的難點及對策,經濟師,2000,(1)
注解:
①http:///law/law_view.aspid=102905,2012/4/14,22:08
②當前我國金融法制體系存在的主要缺陷,經濟研究參考,2006,(7)
司法監督體系范文6
論文關鍵詞 少數民族女性 受教育權 法制因素
一、立法不夠完善
盡管我國民族教育立法已有50多年的發展歷程,但與目前法治中國的建設目標仍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可以說我國的教育立法依然處于薄弱階段。從整體來看,我國民族教育法律法規依然處于基礎發展階段,體系不健全,層級偏低;教育法律法規的廢除、更改不及時,不能及時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不同教育法規、政策之間沖突、銜接不上,許多教育法律法規從內容到形式具有明顯的照搬痕跡。截止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民族教育法,致使民族教育的發展還沒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民族教育不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當前民族教育與全國教育的平均發展水平有較大差距的情況下,且這種差距在進一步拉大,民族教育立法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民族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除了法律之外,具有地方特色,結合地方實際的行政法規的制定對于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的保障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有《黑龍江省民族教育條例》以及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等少量條例對少數民族教育的一些方面進行了規定,但具體涉及到當地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的保護措施仍未出現。
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眾多,雖然屬于少數民族自治州,但與云南省其他少數地區相比,缺乏一部與之相適應的少數民族自治條例,更沒有對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進行規定。對如何從法律層面保護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從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的發展、如何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對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進行更深層次的保障等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現有的《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內容上并未涉及到教育相關方面,其余方面的規定也顯得應急性明顯,缺乏針對本地區實際的立法規劃和預測。內容上,照搬型太強,特別是保障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方面缺乏法律救濟途徑和相應的程序法保護。在許多方面,社會對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教育、少數民族女性教育的特點和困難還了解得遠遠不夠,對教育的支持也難以契合當地實際。這也導致了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在法律和國家政策上存在缺陷和不足,成為制約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女性教育發展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執法不夠到位
我國是一個傳統文化強調德治的國家,法治意識相對薄弱,教育法律意識不強,執法水平不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薄弱,在教育社會生活方面更是如此。通過調研,筆者發現對《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重要的法律絕大部分人也只停留在聽過不知道其內容的層次上。教育行政管理也還主要依靠傳統管理手段,習慣以領導意志辦事,以文件辦事,尚未形成教育違法嚴格依法追究,教育糾紛依法處理的法治氛圍。這明顯與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想是相違背的,也與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的。
從筆者的調查來看,71.6%的調查者認為執法不到位是影響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法治因素中的重要問題??梢姡瑘谭▎栴}在大理白族自治州處于相當敏感的地位。在教育執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現如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依舊存在。之所以會產生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與執法主體規定含糊、執法程度不清、執法隊伍不健全、執法職責不落實有著天然的關系。雖然《教育法》對執法明確規定不作為也屬于違法行為,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互相推諉,避開責任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這與缺乏一支專門的執法隊伍有關的。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學校作為無執法權的單位,很多時候只能對流失學生進行家訪動員,并盡力幫助一些有實際困難的學生。但對于相對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來說,學校和村委會的“勸說”并不能夠帶來實際的效果,對法律重視程度不夠、執法不到位以及缺乏專門執法隊伍是目前少數民族地區女性受教育權保障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
三、司法體制不夠健全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舉措。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保障憲法法律得以貫徹實施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在我國法治實踐中,特別是司法實踐中,還有這樣一些現象對教育執法也會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例如:人民參與司法程度不夠、司法公開落實不到位、執行困難等問題。在教育司法實踐中,地方觀念相對固化,重政策輕法律,特別是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偏遠少數民族地區,公民法制意識相對淡薄,參與司法的程度較低,一旦發生受教育權被侵害或教育糾紛時便難以應對。另外,司法救濟途徑不完善,救濟渠道不暢、責任不明、難以執行等問題也是造成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得不到相應法律保障的重要原因。此外,政策的實施不透明、不公開,很多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實際幫助,更得不到司法的救濟,很多學校的教育自主權、自由裁量權在實際中也未完全受到法制原則的約束,情況令人堪憂。
四、公民法治意識相對淡薄
公民的法治意識、行為習慣以及社會對違法行為的負面回應都影響著公民權利的實現程度,公民法治意識的提升必將為法治中國的建設起到關鍵作用。公民法治意識淡薄必然導致其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程度不夠、守法程度不足,這不僅僅指普通公民,也包括一些政府部門和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地方一些部門依然存在著傳統的“人治”觀念,總是習慣于以關系辦事,以權力大小區分辦事效率,忽視法定程序,違紀違法。而且這種現象越往基層越是嚴重,特別是少數民族的一些山區地方,鄉政府、村干部無視法紀,學校無視教育法律法規,依然存在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的現象。
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而言,白族婦女素有勤勞勇敢的傳統,大部分家庭中女性通常掌管家里大小事務,因此,很多女性一般會選擇以家庭為主,以丈夫、子女為主,通常容易忽略自己,沒有足夠重視自己受教育權的行使。在調查中,絕大多數受訪者僅僅聽過《義務教育法》,而對其他一些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全然不知,更不用說其中所應該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對守法問題僅僅局限在不殺人不放火等最簡單的層面。還有很多少數民族山區,很多人甚至對法律的權威不夠信任,面對很多突如其來發生在教育中的糾紛和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因此,法制宣傳力度和公民守法意識的培養在少數民族地區顯得極其重要,這也是少數民族女性受教育權法律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五、法律監督體系不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