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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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

戒毒條例范文1

一、整合調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前的人民調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時,調解力量和力度顯然薄弱,不能很好的應對群體糾紛,而我市在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主要以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滯后行業的整治和取締等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帶來的矛盾,具有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加之群眾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極易引發群眾上訪事件,甚至帶來社會動蕩。而對以上新情況,只靠調委會和民間調解顯然不能應對,這就要構建大調解網絡,把民間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綜合起來,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組成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或司法牽頭實施,由民政、城建、婦聯、工會、公安、法院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組織,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的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群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群體性矛盾爆發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性、可變性的特征,為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時了解掌握民情、社情,盡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進行分析、判斷,為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調解重點。當前的社會矛盾多具有廣泛性、多發性的特點。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應把可能給社會穩定帶來重大影響的、群眾所關心的、社會所關注的拆遷補償、就業安置等熱點問題上。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阻撓某項工作的開展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調解中心在調解這類矛盾時,要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想法,詳細認真地解答有關政策、規定,真心實意幫助確有困難的群眾解決困難,但對個別無理起哄,不滿現行政策,組織煽動的幕后策劃者,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教育,必要時,對其采取果斷措施,嚴格控制,以防事態擴大,對已經發生的群體上訪事件,要督促有關部門盡快兌現優惠政策,本著公開、公正、透明、關心的原則,耐心細致做好解釋工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穩定群眾情緒,盡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時期的大調解工作,要認真、細致、深入、如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或活動期間,調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動權,以免由于群體上訪給工作、生產、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亂,造成不良影響。版權所有

戒毒條例范文2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誤區

當事人可以犧牲部分實體權利實現某些既得利益,或者只是為了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都是合理的價值取向。而調解的含義也允許對一些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求達到解決糾紛而不傷和氣。調解在本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在合意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談判,就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所以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又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話,無論在何種程度上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必然忽視了調解本身具有的靈活、效率、方便、簡捷的特點,會使效率和效益大打折扣,難以實現運用調解迅速、高效地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

2、法律規定上的漏洞造成了當事人濫用反悔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泵裨V法的這一規定的確賦予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充分自由,但是根據該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即使經過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在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任意反悔而不會受到任何限制。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情況,這不僅浪費了本來就有限的訴訟資源,而且更嚴重的是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使得當事人對于調解協議的約束效力大打折扣。

3、調解的監督機構不健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痹趯嵺`中,由于是當事人親自簽訂調解協議,就算是調解違法,要求當事人自己提出證據,并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幾乎是讓當事人陷于舉證不能,而法院證明自身的錯誤又談何容易,除非造成嚴重后果,大都會將錯就錯。[1]

(二)實務中的缺陷

1、自愿原則與司法強制性的矛盾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案件的調解和裁判活動均由同一法官或合議庭主持進行。這種調審主體不分離的審判形式具有諸多的弊端:首先,由同一調解法官或者合議庭“一手操辦”案件使得程序的運行得不到監督和制約,法官因此而產生的任意性將有隨時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法官或者合議庭會有可能略視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存在而以自己的意志主導程序的進行而非起引導的作用;更嚴重時,當事人的處分或者不處分行為易招致法官報復性的惡意裁判;其次在案件的調解審理過程中為法官謀取不當利益辦理人情案、關系案提供了可乘之機,極易導致司法的腐敗和權力的濫用。同時,雙重身份還不可避免地使法官陷入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將其在調解中獲取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形成的一些判斷帶到審判過程中,其中不能排除對當事人不利因素的存在。[1]

戒毒條例范文3

賭博借條的法律效力網友提問

去年我與朋友在家打麻將,因為4人相互間都是朋友,沒有使用現金支付,打麻將采用了賒欠記賬形式,3個月時間下來,我共輸給朋友7500元,當時我打了借條,并按了手印,借款原因方面沒有寫明,我想問一下這張借條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但違法,開設賭場還會構成犯罪。

所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小知識:

賭資較大的話,打麻將也算賭博哦~

雖然對于賭資較大究竟是多大,全國沒有統一規定,但一般地,賭資在5000元左右時,警方會認定為賭博,會給予參與人相應處罰。

有些游戲機、轉轉機,每次只投入1元錢,但是輸贏在幾十到上百元,這種明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即使參與金額不大也會認定為賭博行為。

雖然賭債不受保護,但是借條受法律保護。就是說,如果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你所欠的債是賭債,那么,法院很可能會判你們之間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從而,你可以不用還這筆賭債。當然,具體判定,還需視案件情況而定。

借條寫得不對,很可能讓你損失一大筆錢,那么寫借條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寫借條注意事項

1、借條應書寫規范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范、無涂改的借條,并附上聯系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給付對方借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并保留好轉賬憑證。

2、明確區分借條和欠條

不要貪圖簡單方便就讓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條,欠條只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有多種,如拖欠勞務費、貨款、賠償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條形式出現,因此,欠條本身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系,會增加訴訟風險。

3、不要使用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比如:陳某借劉某十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4、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

借款人要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沒有借貸事實的情況下,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沒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償還借款的風險。

5、借條這張紙要完整,沒有撕裂破損痕跡

借條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戒毒條例范文4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哪些情況不屬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以往極易引起爭端的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其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還有: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鑒定醫學會負責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進行重大調整的一條是,今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改由醫學會負責。

今后負責鑒定的醫學會將建立專家庫,并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從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兩級:設醫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組織技術鑒定工作。

賠償爭議如何公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現行辦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醫療事故賠償。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出民事訴訟三種方式解決。此外,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對確定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賠償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作了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由各地依照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戒毒條例范文5

關鍵詞:年度報告 問卷調查 理解程度

年度報告既反映了公司在過去期間的運營結果,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信息也作了描述,兼有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歷史信息與未來信息,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年報的可讀性研究是以年報為中心,獨立于閱讀者,單純從年報角度評價其閱讀難度,沒有考慮年報閱讀者的專業素質和綜合分析能力。本文立足于年報閱讀者角度,通過對不同學歷專業與非專業人士的調查,來探討年報使用者對年報的理解程度。

一、調查目的、對象及內容

本次調查的目的旨在了解我國年報使用者對上市公司年報的理解程度,被調查對象是那些看過年報的人士,包括在上市公司財務部、銀行信貸部門、證券機構從業人員、股民等專業與非專業人士,并理應預先選定年報,要求測試者在指定時間內讀完年報,然后再接受調查??紤]到社會工作人員在時間、意愿等實施條件方面的限制,因此,本次調查問卷內容沒有針對具體年報,只涉及年報中的術語、指標的理解情況,利潤質量、保值增值的簡單評價、盈虧報表的簡單識別等。

二、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分析

(一)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分析

本次調查共向企業、銀行、證券機構及某校會計專業在校三年級本科生發放調查問卷200份,收回163份,全部有效。筆者首先選用不同難度的17個會計術語進行測試,并采用量表式問卷的計分方法。被測試對象認為自己“完全理解”的得3分,認為“基本理解,但不準確”的得2分,認為“知道一點”的得1分,“完全陌生”的不得分。最后將每組所有得分加總后求均值。代表不同專業水平及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得分見(表1)。

(1)會計術語。從(表1)可以看出,相應學歷的專業組與非專業組之間的會計術語理解得分均值之差均高度顯著:除在校學生外,專業組的理解程度大部分集中在70%。90%之間,非專業組的理解程度大部分集中在55%-70%之間;而同在專業組或非專業組,本科以下、本科以及具有碩士學歷水平的被調查對象對會計術語的理解程度差別不大,說明對會計術語的理解程度主要受到個人專業的影響。在校學生對常用指標具有較高的理解水平,但對于沒有在教科書中涉及的指標如“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總額”、“每股凈資產”、“調整后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指標理解程度較低,尤其是對“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這一指標,在校學生幾乎沒有人準確了解其含義。筆者在設計這一測試題時,考慮到17個專業術語難度不同,即使是專業人士也未必全部準確知道其含義,期望調查結果能夠顯示出差別,但由于部分被調查者沒有對17個專業術語分別回答,導致同一個人對不同會計術語的理解程度差別不大。雖然差別不是很大,但還是能夠看出,各組對“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調整后每股凈產”、“遞延稅款”、“資本公積”、“市盈率”等術語的理解均值偏低。這就揭示了影響年報理解程度的一個因素,那就是會計術語的可讀性問題。

(2)會計政策對企業的影響。當調查對象被問到:某公司在五個季度內將共計38,52億元支付給其他公司的線路及網絡費用確認為資本性支出,你認為此舉對企業的影響是“無影響”、“有影響,但不知道具體影響”、“增加企業資產和利潤”、“減少企業資產,增加利潤”還是“增加企業資產、減少利潤”時,代表不同專業和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增加企業資產和利潤”的比例見(表2)。從(表2)明顯看出,回答“增加企業資產和利潤”的比例,相應學歷的專業組要高于非專業組,但總體上都不高,最高才達到53%,這表明相當多的人不了解會計政策對企業的影響。由此推測,在我國年報使用者中有相當多的人并不了解會計政策的選擇對企業的影響,因此也就難以從會計政策的選擇上來評價企業利潤質量和資產質量。

(3)會計報表理解程度。我們從某上市公司年報中摘錄的一段文字,測試被考察對象的理解程度。該段文字如下:提前確認未實現的銷售收入426萬;漏結轉成本2616萬元;研發費用未計人當期損益1200萬元;提前確認所得稅返還收益300萬;少計銷售費用(廣告費)1992萬;未抵消存貨中未實現的利潤840萬;其他220萬;少提壞賬準備4392萬元;少計存貨鐵價準備2813萬元;少計長期投資減值準備685萬元。以上重大會計差錯合計15484萬元,追溯調整2000年度凈利潤-7168萬元,2000年以前-427萬元。從調整前的盈利2632萬元到調整后的虧損8356萬元。該題仍然采用了量表式問卷的計分方法,如被測試對象認為自己“完全理解”的得3分,認為“基本理解,但不準確”的得2分,認為“知道一點”的得1分,“完全陌生”的不得分。最后將每組所有得分加總后求均值。代表不同專業及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得分均值見(表3)。從(表3)可見,專業組對該段文字的理解程度明顯高于非專業組,但在專業組或非專業組之間的不同學歷之間并無明顯差別,并且基本上不隨著學歷水平的下降而下降。由于該題答案完全由被調查對象根據自己的感覺判斷,又因為沒有生字,所以選擇“基本理解,但不準確”的居多。

(4)利潤質量識別。我們編制了甲、乙兩個公司的利潤構成簡表見(表4),測試被調查對象對簡單利潤質量的識別能力。當調查對象被問到:甲、乙兩個公司的利潤質量是“無差別”、“甲較好”還是“乙較好”時,代表不同專業和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乙較好”的比例見(表5)。從(表5)可以明顯看出,回答“乙較好”的比例,相應學歷的專業組要高于非專業組,但總體上都比較高,在69%~94%之間,這說明多數被調查對象具有對簡單利潤質量的判斷能力。

(5)保值增值理解。我們筆者編制了甲、乙兩個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見(表6),了解被調查者是否知道保值增值的判別。當調查對象被問到:甲、乙兩個公司的保值增值情況是“甲乙無差別,均保值了”、“甲乙無差別,均增值了”、“甲、乙是否保值很難說”還是“甲保值但未增值,乙既保值又增值了”時,代表不同專業和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甲保值但未增值,乙既保值又增值了”的比例見(表7)。從(表7)可以明顯看出:回答“甲保值但未增值,乙既保值又增值了”的比例,相應學歷的專業組要高于非專業組,非專業組不同學歷的之間差別并不是很明顯,專業組不同學歷的之間差別相對比較明顯??傮w上看,除了在校生(因課堂講過類似問題)回答正確的比例達到81%之外,其余回答正確的比例都不高,最低31%,最高才達到68%,這說明對于保值、增值的理解程度都不高。

(6)財務現狀識別。我們選取了A、B、C三個公司的資產負債簡表見(表8),了解被調查對象對企業財務狀況最基本的識別。當調查對象被問到:A、B、C三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是“看不出好壞”、“C最好,B次之,A最差”、“A最好,B次之,C最

差”、“B最好、C次之,A最差”、還是“C最好,A次之,B最差”時,代表不同專業和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A最好,B次之,C最差”的比例見(表9)。從該表可以明顯看出,回答“A最好,B次之,C最差”的比例總體上都不太高,集中在52%-76%之間,并且相應學歷的專業組與非專業組之間以及各組不同學歷的之間差別并不是很明顯。這一結果表明約有半數以上的被測試對象能夠根據三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鑒別出盈利企業、虧損企業以及資不抵債企業。

(7)資產負債表理解。我們編制了一份明顯存在問題的資產負債表見(表10),讓被調查對象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測試被調查者對資產負債表的理解情況,看其是否真的理解報表。從返回的調查問卷看,大多數被調查對象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從為數不多的答案看,沒有人能指出存在的全部問題。該題仍然采用了量表式問卷的計分方法,如被測試對象能夠指出3個問題時得6分,指出兩個問題時得4分,指出1個問題時得2分,最后將每組所有得分加總后求均值。代表不同專業及學歷水平的各組回答得分均值見(表11)。從該表中可以看出每組得分均值都很低,最高2.2分,占總分的37%。說明總體水平較低。筆者將對該問題未作解答的無效問卷排除,對其結果進行修正。修正后的結果見(表12)。修正后最高均值才達到4分,占總分的67%,仍然說明總體水平較低,并且除了非專業組中本科以下學歷組得最低分(17%)之外,專業組各不同學歷的之間差別并不是很明顯。由此推斷,真正理解報表并能夠從中看出問題的人并不多。

(二)結論

從對在企業、銀行、證券機構等單位工作的相關專業人員調查結果及分析情況看,絕大多數人能夠從利潤的構成上對利潤質量進行簡單判斷,但有相當部分人不能理解會計政策的選擇對企業的資產及利潤的影響;大部分人能夠識別盈虧報表,但對明顯存在問題的報表卻不能發現存在的問題。說明上述人員對年報的理解程度總體上不高。另外,從上述結果也能看出,專業組相應學歷的得分均值總體上要高于非專業組,由此可以判斷對年報的理解程度受到個人專業的影響較大。

三、提高年報使用者閱讀理解水平的對策

(一)大力普及年報相關知識

證券交易場所通常是股民集中的地方,證券交易公司可以經常舉辦各種講座,對其股民進行相關的培訓,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的時候。如安排專家為股民剖析“銀廣夏”、“東方電子”的舞弊手法等,可以啟發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會計數據真實性的判別思路。通過對“鄭百文”利潤結構的分析,可以讓投資者對利潤質量這一概念有所了解。證券交易公司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講座,給投資者普及諸如利潤質量:資產質量之類的相關知識,多給投資者幾雙火眼金睛,讓哪些垃圾股退出市場,從而真正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為在校大學生開設《財務報告分析》課程

目前高校會計專業學生雖然能夠對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并能夠編制出三張會計報表。但由于三張報表之間數字鉤稽關系的復雜性,他們未必能夠真正了解報表數字背后的含義,更無法判斷報表的真偽。會計專業學生尚且如此,非會計專業學生更不必說。在計算機和會計軟件普及的今天,記賬和編制會計報表已不再是會計工作的重點。因此,為在校大學生開設《財務報告分析》課程,不僅能夠使會計專業學生消化、鞏固和提高會計業務水平,拓展其財務管理、工商管理知識,而且能夠讓非會計專業學生了解財務報告中的數字含義,為他們在將來的工作中,運用財務報表分析知識,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升企業管理水平打下基礎。

戒毒條例范文6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本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后者則是由于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后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項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這里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非過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案例分析

岳某不到20歲就來到省城打工,在某汽車銷售4s店擔任客戶管理員,兩年之后,公司調整人員構架,縮減后勤編制,擴充一線銷售隊伍,岳某也被調為銷售員。此后,公司開始了進一步的改革,經理宣布要在銷售人員中實行末位淘汰制,也就是說,按照一年中完成的汽車銷售額,排名最后的人員將被公司辭退。由于沒有經驗,岳某第一年就排在了最后一名,于是公司向岳某下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宣布解除與岳某的勞動關系,而且沒有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岳某對公司的做法不服,因此向法律援助部門進行咨詢,法援律師告訴岳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于是岳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支持了岳某的請求。但是岳某沒有高興兩天,就接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原來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在法庭審理時宣稱,末位淘汰制是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所采取的措施,并不針對任何個人,從提高公司業績的角度出發,并沒有什么不妥。同時,岳某的業績排名最后,客觀上也說明了岳某不具備從事這一工作的客觀條件。岳某則提出,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問題,但是這并不能說明自己不具備從事這一工作的條件,同時光看一年的工作表現也不能說明自己的銷售能力。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公司如果要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否則就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岳某的績效表現排在末位,不能成為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理由,即使公司認為岳某的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工作,也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換工作崗位,只有在岳某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法院判決公司向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XX元。

三、勞動合同法第40條實務操作

實際工作中對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適用時採提前三十天通知,抑或採支付一個月工資方式解除,人資部門往往感到無所適從而胡亂選擇,實際操作中,大部分人資人員為了為公司節省費用,直覺上採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方式。其實,余綜合各方面原因,認為支付一個月工資即俗稱之代通金方式較提前三十天通知較好,原因如下:

雖然看起來支付了一個月工資,而員工并沒有工作,這一個月工資好像打了水漂。但是用人單位只是一個月工資,沒有其他費用需要支付,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方式需要額外支付社保、公積金的用人單位支付部分,在有些地區這部分的費用相當高。另外,如果一個員工已經知道其一個月后離職,這一月的工作業績可想而知,基本不會再有什么貢獻了。有的時候不但沒有貢獻,可能還會有負面的效果。這種情況下,提前支付代通金解除勞動關系較提前一個月通知對用人單位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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