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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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1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海南農村;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獨特自然條件和國家政策鼓勵的影響,海南農村經濟在海南經濟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這就導致了海南農村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對于海南農村的生態發展有著非常惡劣的影響。為了堅持海南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推動海南經濟的不斷發展,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迫在眉睫。

一、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存在的問題

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問題,比如農村經濟結構上的問題等,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導致了能夠直接開采的資源正在急速減少,并且生態環境也在不斷的惡化。從地理條件和歷史條件上來說,海南處于“南荒地帶”,和大陸的長時間脫離,導致了其余大陸其他地區相比,生態環境系統更加的脆弱,經濟發展也長期處于發展不快的情況。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導致其文化傳播和大陸其他省份有著較大的差距,導致了海南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方式不當,目前部分地區還存在著亂開亂采的現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農村的自然資源損耗嚴重,生態環境惡化速度較快。

第二,由于海南農村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經濟建設的步伐,也就導致了農村經濟結構的轉型緩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農村發展的腳步,同時也造成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緩慢。由于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設施都不達標,在臺風和暴雨天氣的侵襲之后,土路被沖毀,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識的缺失。在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過程當中,海南農村群眾沒有認識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國,農村人口占著總人口約四分之三的比例,農村的群眾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關系到了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對于海南來說,農村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質水平直接的關系到了海南省生態文明建設、經濟發展的進程。由于海南的獨特地理環境,再加上城鄉之間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較為低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較差,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知識的知曉率就更加低了。

二、當前海南農村環境保護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農村環境立法理念

當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還是以城市為主,也就是說環境立法首先應該將目光聚焦在工業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慮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所以城市和農村的立法存在著二元結構問題,因為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導致環境立法在農村中比較缺失。由于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工業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沒有體現城市和農村的平等重視,經常是在犧牲農村的生態環境基礎上來改善城市的環境問題,也導致了農村無法得到生態效益的有效補償,最終使得農村環境更加惡化。在生態環境的相關立法當中,缺乏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不僅對我國的農村環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響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基于《環境保護法》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對農村環境保護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條令。在2007年我國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之前,我國沒有過任何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任何政策。在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當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規是缺乏原則和系統性的,也對農村的實踐情況有所脫離,導致了法律法規沒有可行性。例如在《環境保護法》的第三十三條中提到了保護農村環境,要推動農村環境的綜合治理;第五十五條當中雖然對各級政府安排資金對農村飲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出臺配套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中,農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體方法有地方性法規進行規定,但是海南省還沒有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在農業法的第八章當中對農村環境保護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沒有進行具體的配套措施規定。可以說當前我國環境法大多都是針對城市制定的,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的環保法律。

(三)農村環境執法存在一定的問題

當前海南省的農村環境問題嚴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第一,海南省的環保部門設置存在一定的缺陷。當前海南的環保部門設置只達到了縣區級,而沒有覆蓋鄉鎮級,而縣區級的環保部門重點是城市環境問題和工業污染,農村環境問題變成了環保工作的盲區。第二,當前我國實行的環境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和分部門合作的方式,除了環保部門,水利、農業等部門掌握了農村環境的執法權,由于執法主體多,導致了權責不明,權利分散的問題,這樣就會使得環保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夠;第三,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缺失,當前政府為了經濟的發展,對一些環保評價不過關的項目進行批準,法律的執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環境污染嚴重、但是經濟效益高的企業,政府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策略,這樣做的后果嚴重的損害了環境保護。

(四)環境保護的投入不足

2009年設立農村環保專項基金前,我國的環保投資幾乎只用于城市環境和工業污染的治理過程,而且一般只作為環保專項資金的排污費。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了在環境污染治理的過程當中,忽視了農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過程是以犧牲農村為代價的。由于農村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導致了農村環保設施落后,在海南,很多農村沒有建立起排污系統,產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沒有經過處理就被排放到了環境中,嚴重的破壞了農村環境。

另外,由于農村的檢測站設備落后,設施不完善,導致了農村環境的情況無法被真實的反應,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農村環境治理十分困難。

(五)農村群眾的環保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由于當前收到了經濟和生活習慣的限制,海南的農村群眾環保意識比較薄弱。當前海南的農業技術并不發達,為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無論是政府還是群眾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落后生產行為會產生的嚴重環境污染。此外,由于農村的法律教育比較落后,導致了農民的法律觀念不強,維權意識也比較差,在環境污染行為的面前,鮮少有人會進行法律維權。在環保的過程當中,必須要認識到,農民才是環境保護的主人翁。對于農村環境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所以必須要提升農民的環保法律意識。

三、生態文明建設下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樹立起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推動相關立法

要意識到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設生態文明新農村的必要條件。但是當前的實際情況往往是只重視城市環境的保護,忽視了農村。就我國目前農村環境十分惡劣的現狀,必須要加強農村環保立法,改變立法過程當中邊緣化農村立法的現狀。以《立法法》為基礎,《環境保護法》應當是當前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立法的基礎?!董h境法》提出了以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因此在農村環保立法的過程當匯總,要以環境法確立的原則和理念為基礎,摒棄立法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老舊觀念,將農村環境保護立法提升到城市環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動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中的很多條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業環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夠適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實踐當中。由于農村的環境保護油這獨特的生活背景,因此,應當從立法的層面上給予農村特別的關注。立法機關應當加強農村環保立法的建設,完善法律體系。盡快制定農村保護的相關法律條例,吧農業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問題作為重點的防范對象。并且將《農村環境保護法》提上日程,將其作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梢哉f,土地是農民的生活基礎,當前我國農村的土壤污染十分嚴重,但是當前海南對于土壤污染的相關防治條例卻稀缺。當前應當轉進對土壤和畜禽養殖污染進行保護立法,才能夠彌補空白。

(三)加強執法力度

加強農村環保執法,首先要建立起農村環保執法的機構。根據當前海南盛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筆者認為應當在鄉鎮設置環保局的派出機構,派遣專門的環保人員,依法對農村的環保行為進行管理。此外,在農村,居民的自治組織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慮給予這些組織一定的管理權限,協同管理。其次,要明確環保部門的職責,明確在工作過程當中的分工。在環保的過程當匯總,應當以環保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管理的方式。同時,也要明確環保法執法的程序和責任,加大執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環保過程當中的責任。由于環保法當中對于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的十分籠統,沒有具體的規定鄉鎮政府的環保職責?,F階段,海南的農村環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來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對環??己梭w系加以重視,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環??己梭w系,明確管理職責,引導全體農民對于環保的重視。對于由于政府不作為導致的環保問題,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四、總結

海南是我國的“四季生態花園島”,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國的生態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賦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當前海南農村環保建設迫在眉睫,我們要不斷的進行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建設,推動海南新農村的建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斷的改善海南的生態環境,推動海南經濟持續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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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生態環境破壞也愈演愈烈,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關系失衡。一方面,我國的農業發展成就巨大,糧食首次實現了“十連增”,滿足了十幾億中華兒女的物質需求;另一方面,發展帶來的代價也頗為巨大,對于農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我國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農業生態環境狀況令人堪憂。

1.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和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我國農業生態破壞不斷加劇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嚴重,人均耕地逐年減少,草場退化等方面。我國是土地荒漠化較為嚴重的國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表示,全國環境質量狀況總體來看有所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土地環境形勢依然嚴峻。耕地土壤環境堪憂,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全國年內減少耕地面積8.02萬hm2。全國現有土壤侵蝕總面積2.95億hm2,占國土面積的30.7%[3]。我國農業供需矛盾突出,對農業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但農業人均資源有限,加之在市場經濟下,農業要增強競爭力,于是就不斷利用各種手段的開發農業資源,導致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劇。根據第二次土地調查結果,截止2013年,我國有333.3萬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國因草原退化、建設占用等因素導致草地減少1067萬hm2,具有生態涵養功能的灘涂、沼澤減少10.7%[4]。

1.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1)農業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我國的化肥使用量大約是5800萬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國家。還有我國農藥使用量是180萬t,農膜240萬t,加之農村畜禽養殖濫用藥物,這些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加劇和地力的下降。(2)工業“三廢”污染,我國每年排放的工業廢水、廢氣和固體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農業的水源、農田、農村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給農業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近年來,農村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其中某些企業技術含量低,環境保護意識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更是雪上加霜。(3)農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隨意排放導致水體和土壤的污染,農村畜禽養殖業逐漸走上了規?;缆?,其產生的畜禽糞便等污染物隨意排放,沒有得到科學的處理,對大氣、水體、農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壞,嚴重破壞了農業生態環境。此外,我國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資源開發方式粗放、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且法律在農村地區適用弱是導致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國現價段的技術水平也限制了農村與農業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1.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實質———利益沖突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在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制止環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協調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方面不夠完善,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態環境污染。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利益沖突是導致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關鍵所在。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沖突,政府部門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進而還是出現了一邊治理、一邊破壞的惡性循環,最終還是使環境利益受到損害。第二,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第三,排污企業與受害者的利益沖突,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違法的成本,大都企業都寧愿排污受罰而不進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稅收而對于排污企業的放任行為導致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加劇。這些沖突的存在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調整規制手段。

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現狀

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日趨惡劣,這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背道而馳。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歸根結底還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決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核心手段。我國法律在平衡農業發展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1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缺失一方面相關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規,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也有許多。但是農業生態環境是整體的內在系統化的,需要一部綜合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目前這些有關立法是分散的且規定都過于原則化,不適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治沙化等生態失衡現象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防治農業污染等,這兩條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很難,并且把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與農業環境割裂開了?!掇r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就保護,其內容基本上是對環境保護法中兩個條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規定,在發生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時很難適用到具體問題中去。我國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的法規,但是這些地方性環境立法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強,沒有體現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規定和政策式的規定無法執行,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的現象,在生態農業、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缺乏專門針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特別的法律規范。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建立公眾參與、行政指導、行政強制以及有利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機制等方面,不利于調動公眾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由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存在的這些問題,導致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許多方面不能有效的開展起來,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2現有法律制度體系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缺乏適應性我國已經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與制度間的協調性和配套性較差。這些制度主要針對大城市的污染,對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以及農業安全生產安全使用制度,這些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立法,禁止性規范較多,鼓勵性規定較少,缺乏激勵機制。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同時,重視政府的作用,賦予政府的權力較多,沒有發揮農民的主動性去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有關破壞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全,許多法律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規定,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從而使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的承擔沒有相互呼應,屬于法律責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對生態功能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較輕,還有一些社會危害性大、破壞性強的環境違法行為,僅僅設置了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沒有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的規定。由于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威懾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進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2.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存在缺陷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存在“體制不夠嚴密”和“相應程序缺乏”兩大方面的體系性缺陷。就執法體制而言,首先執法主體林立,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管理體制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執法體制,實踐中,這種體制導致農業環境執法主體林立,各個執法主體之間相互扯皮或推諉的現象產生;其次,行政執法權分散,行政執法權分散于植物保護、種子、土肥、環境保護等各個機構中,這種分散的行政執法權力很容易導致執法不一、相互沖突等現象,農業執法秩序處于混亂的局面。就執法程序而言,實踐中,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過于強化環境管理機構的權利,缺乏對環境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有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在現行有關農業環境立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行政部門與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過多的確立和保護的是政府的權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機構很多的權利,但缺乏對其環境管理行為有效的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相對人很多的義務,卻很少規定保障環境管理相對人權益實現的程序機制,導致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合法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

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完善建議

3.1強化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首先,根據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客觀規律,盡快制定出一部綜合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以解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立法過于分散的問題,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地方性立法應該更加注重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強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其次,建立健全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盡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對現行的《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農業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修改。再次,填補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國國務院已經于制定并實施《規?;笄蒺B殖污染防治條例》,對于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鑒于此,還應加強生態農業、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補在這些領域的空白。同時農業環境標準體系也可適時的做些調整,以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眾參與以及有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激勵機制,同時政府部門應加強行政強制、行政指導等手段,調動和鼓勵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經濟激勵機制,對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其它方面的經濟優惠,調動各階層的積極性,參與到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上來。

3.2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優化制度配套環境完善我國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在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中增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條款。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是黨在十報告中的要求。為了使生態恢復補償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建議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強政府財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實施綠色國內生產總值制度等。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一是,明確法律責任,對于破壞和污染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追究農業生態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嚴格法律責任,對于破壞農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要規定罰款這樣行政處罰,還應當規定限期治理與修復、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并調高罰款數額標準。對于構成犯罪的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應明確規定其刑事責任追究,使得法律發揮威懾和制裁作用,為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3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一方面,變革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統分結合的執法體制,建立專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執法主體,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主體職能。這樣便可以集中行政執法職能,把執法人員的指揮管理、安排執法經費的安排、調配執法力量的調配統一起來,解決了行政職能過于分散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行政主體之間相互推諉等弊端的出現。另一方面,強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程序。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設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程序權益。建立諸如告知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等制度,確保公眾能夠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確保農業生態環境執法主體依法執政,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出現。同時強化司法手段,通過司法審判懲罰和制止重大污染環境犯罪、環境失職犯罪,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3

我國自1998年實施林業資源保護以來,無論是退耕還林工作、沿海防護林建設工作還是自然保護區建設工作,都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效。目前我國的人工林保存面積穩居世界第一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量、森林質量及森林的生態服務功能年價值都持續增長。2005年我國開始實施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這使得我國的濕地生態系統也逐漸完善,部分地區的濕地都得到了很大改善,沙地土地植被覆蓋率亦連年增長,同時沙漠植物種類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此外,我國還開展了一系列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和建設工程,成功構筑了許多良好的生態屏障。據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我國森林面積約2.08億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了21.63%,森林蓄積量約151.37億立方米,森林每公頃蓄積量約89.79立方米,森林植被總碳儲量約84.27億噸。這些數字都說明了我國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2我國林業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由于政府和人民的努力,近幾年來我國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受氣候、地理環境及技術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的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仍比較薄弱,比起發達國家尚遠遠不如。具體來說,我國目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林業資源的過度采伐,導致我國水土流失嚴重,約達到了國土面積的37.2%,進而造成我國的沙漠化程度不斷加重,已嚴重威脅到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2)我國部分地區的土地沙漠化和石漠化問題非常突出,其導致沙塵暴災害頻繁,而又由于受到生態和技術等的限制,這些沙漠化和石漠化土地的治理難度都很大,目前所得的治理效果尚不是很明顯;3)雖然政府為了保護林業生態環境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如憑證采伐林制度、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及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制度等,但我國目前的森林亂砍濫伐、無證采伐及超限額采伐現象依然屢見不鮮;4)我國的濕地泥沙淤泥現象依然嚴重,而且很多瀕危動物都因此而逐漸消失,生態平衡遭到了嚴重破壞;5)我國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積較小,且森林質量和物種多樣化程度也較低,森林難以發揮出自身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的作用。鑒于此,我國當前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不斷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并積極探討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措施。

3如何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3.1明確基本思路

隨著新時期的到來,我國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以促進人口發展、資源發展及經濟建設為宗旨,以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人民的生產生活為目標,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戰略,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堅持實現區域突破,著眼于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土地石漠化治理,大力推進植樹造林,保護和搶救瀕危物種,想方設法增強森林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政府應當要正確處理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之間的關系、重點和一般之間的關系、點和面之間的關系及內涵與外延之間的關系,不斷加強對生態重要區域和生態脆弱區域的保護,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生態建設工作,合理利用林業資源,盡量達到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和諧共贏局面。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之時,應當要先重點后一般,即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地方優先治理,并大力建設林草植被,增大綠化面積。在大面上,應當要進一步加強對長江、江黃河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在進行綠化的同時不斷增強森林的生態效能;而在點上則應當要抓緊森立公園建設和濕地保護工作,充分利用廢棄工礦地來進行綠化,盡量增加森林面積。

3.2抓緊工作重點

目前我國約有二十多個重點生態功能區和重點保護地區,這是我國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重點。而目前比較重點的治理工程有青藏高原生態屏蔽系統、東北防護林建設、黃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及南方丘陵山地帶水土治理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要以重點工程帶動為主,充分改造原本的低質低效林。政府和相關部門必須要投入更多的相關科學技術,并依靠分散的物資和勞動力,實現人工措施與自然措施的有機結合,從而一步步恢復林草植被與生物物種的多樣性。同時還要優化栽培技術,不斷提高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將此項工作與民生建設聯系在一起,實現生態與經濟的有效結合。

3.3完善相關制度

若想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要擁有一系列完善健全的管理政策制度。因此,當前政府和林業部門必須要在已有政策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國情和地域因素,總結過往經驗,學習國外理念,不斷改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并加強執法力度,大力打擊亂砍濫伐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確保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開展。

4結語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4

9月上旬,由貴州省委、省政府印發的《貴州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出臺,明確了29個政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這是我國首個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兑幎ā返某雠_,意味著貴州生態問責體系進一步完善。

2015年,貴州在全國率先制定實施了《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貴州省林業生態紅線保護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和《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等三個省級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性法規。三個新出臺的法規將領導干部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凡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有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都要依法給予處分。這次《規定》的出臺,則進一步加強了貴州生態問責的力度,明確了責任劃分。

該《規定》共六章二十三條,分別對黨委政府、黨委職能部門、政府職能部門、部分中央在黔單位等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規定。

《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依法、依政策劃定,實行“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主體責任,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統一牽頭管理,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履行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同時,《規定》以清單的方式明確了黨委政府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細化了各級黨委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轄行政區域內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等嚴重后果的,嚴格行政問責。

和以往不同的是,《規定》還明確了黨委系統主要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主要是黨委組織部、宣傳部和C構編制管理部門工作責任。要求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規定》還要求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

除了明確問責主體和問責方式外,《規定》還厘清了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范圍。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及發展和改革部門等29個政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5

關鍵詞: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對策

引言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進入新世紀以來,科學技術的迅速發達和生態環境的逐漸惡化形成了明顯的對比。目前我國在開發、加工和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多種生態環境問題。隨著各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的加大,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影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一、提高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意義的認識

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提高了我國的世界地位,以及綜合實力,但是隨之而來的生態資源問題也日益嚴峻,對于礦山開采領域來說,其開采礦石的過程中,原本就是一種機械式的破壞大自然的過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那么所帶來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就會更加嚴重,這樣一來,資源生態問題與經濟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就會更加突出,同時也非常不利于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國各省市中的相關部門應該以發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充分體會到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從而盡快轉變自身職能,根據實際發展情況,不斷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斷研究和探索新的環境保護方法,從而有效維系好環境與經濟之間的和諧[1]。

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基層礦山管理部門和企業業主的生態環境意識薄弱

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非常重要,其決策的正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效果,但是,實際管理中,政府對于資源開發過于重視,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所忽視,這就導致了基層礦山管理部門以及企業重生產,輕生態的現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門更加重視業務管理,對于生態環境的監督和管理力度越來越減退,人們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從而忽視長遠發展。這對于礦山生態環境的持續發展非常不利。

2、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能力有待提高

從我目前的生態環境法律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條例中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相對較少,在很多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我國目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問題叢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說,在生態環境保護執行力度上,我國一部分地區在礦上生態環保工作上還是十分薄弱,具體表現為:執行機構體系不健全、在很多環保單位內部,根本沒有單獨的生態保護科室,其次管理人員的素質低,不重視自身工作,環境監理的專業人才相對缺乏,其中還有少數人員在礦山環保中對于生態環境與地質環境不夠重視,資金投入力度不夠,基于上述種種問題,導致了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問題一直沒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決[2]。

3、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職能相互脫節

現階段,我國環保局在礦山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方面,雖然已經逐漸加大了力度,但是與實際要求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國土資源部在礦山環境管理職能上缺乏明確規定,也就是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都沒有明確,環保局項目審查與監督部門分別隸屬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間缺乏交流和聯系,在具體進行工作的時候,由于管理部門與監督部門長期處于相互疏離的狀態,因此,就會出現工作相互脫節的問題,同時采礦許可證與環境許可證件的審批也相互脫節,造成審批不管監督,監督無法真正履行的被動局面。具體到礦山項目的環保上,還沒有突出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的特性,不能從源頭上把握生態環境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的生態部門不能真正履行其職責,不能實現礦山項目建設前期和生產過程的全程監督。

三、解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對策建議探究

1、健全礦山生態環境許可證制度

第一,應立法規定礦山企業在進行礦山開發前不僅必須申請礦山生態環境許可證,還要具備環境計劃、開采方式、環境影響評價、資源評價、復墾計劃登記等資料,并對具體的計劃方案、評價標準、開采及復墾的具體方案做出具體要求。第二,應當限制礦山企業的排污量,建議由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及審核,審核時一定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的核實,匯總當地排污總量信息,根據本地區的環境容量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數,通過可行性分析和擇優計算,確定礦山企業的允許排污量。

2、深化礦山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在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及法律之后,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實施后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處理我國礦山生態環境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針對礦山項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議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強。第一,在對區域環境實行評價時,充分考慮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復雜性、環境污染的嚴重性和潛伏性。第二,對礦山生態環境進行評價的過程中應該加大對環境影響的預測評價,盡量避免預測結果帶有主觀性。第三,要定期地對礦山開發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做動態的環境影響評價,使開發活動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步進行。

3、建立完善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

首先,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的義務。保證金是采礦權人為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而繳存的保證資金,促使采礦權人保護地質環境和自然景觀。其次,保證金數額的確定也要與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不得過高或過低。再次,建議有地質環境治理任務的地方政府設立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對停辦、關閉、閉坑的礦山,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治理。保證金的繳納數額的多少必須能夠保障礦山生態環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復和治理。第四,如果礦山生態環境的治理成效顯著,環境恢復較好,那么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驗收合格后,保證金及其利息會全部返還給礦業主。

4、完善礦山生態環境污染監督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我國礦山的環境治理,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在礦山生態環境監督檢查制度中,政府要對礦山企業環境治理的進度與程度進行監督檢查,并規定報告制度;要嚴格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落實企業具體的治理責任??梢越梃b國外的有效做法,在每個礦山設立一個礦山監察員,幫助有關執法部門進行一線執法。

5、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制

礦山開采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極易受到氣候和地質災害的影響,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時,往往給環境和他人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根據我國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來看,又無人承擔相關責任,從整個社會效益來說,對整個社會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況之下,建立礦山生態環境責任強制保險制是刻不容緩的[3]。

6、完善土地復墾制度

目前,隨著我國礦山開發活動的全面開展,對礦山土地復墾法律制度作一個完善勢在必行。在土地復墾制度中,采礦企業應該上交土地復墾計劃,明確土地復墾及治理的對象、治理目標、治理辦法、實施的進度和成本等內容,由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結束語

采礦產業一直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也不可避免地使礦山周邊的生態環境遭受了破壞。我國現階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滯后助長了這種趨勢。因此針對這一現狀,根據我國目前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本國國情,汲取國外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先進經驗,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可以說勢在必行且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王克幫.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法律問題研究[D].河南大學,2013.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規劃

中圖分類號:B845文獻標識碼: A

礦產資源的開發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實惠和豐富的物質財富,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但因其改變了礦山生態環境系統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方式,從而產生了一系列鏈狀環境問題。礦山廢渣、尾礦以及選礦廠的廢液排放的開放性,污染了土地和河流。日益 高聳的排土場和尾礦壩不做填充和綜合利用、冶煉中的廢氣多未回收或處理,致使大量的二氧化硫氣體直接進入大氣等等,這些破壞了地貌景觀、植被和土地,造成大氣、水環境和生活環境的污染。加之長期以來,對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不夠,使我國礦山環境的形勢日趨嚴峻,影響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與構建和諧社會相違背。所以,重視礦山環境問題,做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工作尤為重要。

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遵循的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發生的事前防止上,有效遏制新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產生,同時也要積極治理和恢復已經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使礦產資

源勘查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降到最低。

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堅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逐步改變傳統的粗放式開采模式。既要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合理 有序地開發礦產資源,又要在開發礦產資源的同時保護好礦山地質環境。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 則。開發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承擔保護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凡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對地質環境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治理恢復礦山地質 環境或補償損害的責任。對于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單位和個人,享有礦業廢棄地優先開發權和應有的經濟效益。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綜合治理,立足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合理確定目標,區別輕重緩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突出工作重點,抓好重點區域、重點礦 山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因地制宜,盡可能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有機地結合起來。

科學性、前瞻性、實用性相統一的原則。充分依靠科技進步,不斷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對廢石(渣)、廢水、廢液等進行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將景觀設計等生態重建新技術應用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之中。

2強化龍頭意識,確保規劃地位

規劃是一切建設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和前提。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 與治理工作是一項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大工程,對于這樣一項為民辦實事的德政工程,規劃就顯得特別重要和有意義。要搞好規劃編制,必須創新規劃編制的 理念,把規劃編制作為謀發展、抓大事、抓根本、辦實事的重大基礎工程來做。

要樹立規劃的權威性。規劃編制要體現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要講求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領導主持抓規劃,專家為主作規劃,群眾參與搞規劃。

要把握規劃的導向性。規劃是向導,是目標,是框架。要提高規劃的吸引力和導向度,必須增加規劃的剛性,凡是規劃明確規定的東西,就得千方百計去實踐、去實現。

要確保規劃的嚴肅性。要運用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手段確保規劃的實施,把依法辦事體現在依規劃辦事上,充分體現規劃的嚴肅性,真正確立規劃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的龍頭地位。

在規劃編制中,還要克服和避免那種規劃編制與實際工作相脫離的兩張皮現象;要反對規劃上的形式主義,防止出現規劃編制轟轟烈烈,評審以后規劃束

之高閣的現象。

3著眼成果應用,發揮規劃作用

要充分發揮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作用,需要依靠社會各部門和各方面的力量,參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以使規劃真正落到實處。

要把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與生態環境創建科學地結合起來。要主動自覺地把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融入到創建生態省、市、縣的大環境中,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成為當地政府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

做到統一部署,分頭實施,嚴格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生態環境建設年 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之一。要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同發展礦山循環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緊密地結合起來。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引導和落 實到礦山自身的改革發展與挖潛創新上,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生產過程的資源和能源消耗。同時,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資源,減少造成污染物、廢棄物的堆 放。集中回收、處理、擴大生態環保和資源再生產業的規模,擴大就業。加強礦山對環境污染的自控能力,實現潔凈化生產,走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要把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和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經濟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

在礦山規劃的編制中,按照礦山治理類型的劃分,把新增土地型、生態復綠型、新增土地與生態復綠型、景觀再造型和其他型等不同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類型及廢棄礦山的科學利用方案與城市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建設、農業名優特產品基地建設、林業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水利部門的小流域治理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宜綠則綠.宜地則地,宜景則景。在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的同時,更好地發揮廢棄礦山復墾、復綠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真正成為政府有要求,部門受歡迎,企業得效益,當地群眾得實惠的德政工程。以使規劃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

4適應發展態勢,保持規劃活力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不是靠一次規劃就 能包涵和完成的,需要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作出與時俱進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分步實施,循序前進。因此,始終保持礦山 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活力是實現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要不斷更新規劃,保持規劃內容常新。目前經濟建設快速增長,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矛盾日趨尖銳,人們對生態環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斷提高。同時,每次規劃都有它的時限性和局限性,這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規 劃,做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向前發展,規劃也跟著調整更新,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能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客觀需 要,使規劃始終處于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前沿。

要建立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大規劃實施力度,形成在政府統 一領導下,有關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態勢。各級國土資源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實施監督工作,要根 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監督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依法督促對已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礦山提出并落實整治方案,對違法或不履行生態環 境治理義務的,要及時依法查處。要加強對各地執行規劃情況的檢查,如發現規劃與實際情況相矛盾的,要及時提出規劃調整意見,并通過調查研究和論證,認真修 改好規劃。確保以規劃為依據,扎扎實實地推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要實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對新建礦山審批和生產礦山年審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國家在城市規劃建設和重大投資建設項目中已經實行了環境保護意見的一票否決制,這是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需 要,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要建立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龍頭地位和作用,也應當實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對新建礦山審批和生產礦山年審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落實“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避免先破壞后治理現象的再發生,降低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成本。

5 結語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任重而道遠,我們應合理運用規劃的手段,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魏風華,梁振杰,張木梁.解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對策建議[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5, (2) : 25-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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