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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p>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抖愂照咄ㄖ纷鳛椤秳撏镀髽I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李得都.關于我國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分析[J].經濟管理,2006,(4).
[2]徐冠華.始終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擺在突出位置[N].經濟日報,2006-1-9.
[3]程小文.我國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創新探討[J].遼寧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05,(4).
[4]顧奇志.自主創新從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中國知識產權報,2005-11-14.
[5]鄧正紅.關于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分析[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6,(4).
[6]邵海波,易林.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N].日照日報,2006-3-2.
創業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范文2
人民幣PE-FOF存在的問題
外資作為GP雖然擁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但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理念相沖突,外資管理人難獲出資人信任。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國民待遇問題、稅負問題等相關障礙;投資項目需要履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投資領域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失去了人民幣基金的優勢。我國政府引導基金及社?;鹨幠:褪袌龌潭冗€遠遠不夠,運作模式還不能看作是真正的PE-FOF,存在人才問題、管理問題、項目對接問題。
1.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信任問題本土出資人傾向于“短平快”投資,追求短期投資回報,缺乏專業理財的理念,傾向于干預投資決策,對外資管理人專業理財的管理模式不信任,加大了外資PE-FOF在中國順利運作的難度。
2.外匯管制問題由于GP為外資,外資PE-FOF該種模式仍有外資因素,其依然被視為外商投資,嚴格受到外商投資相應法律法規的限制。2008年外匯管理局了《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簡稱142號文),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要進行股權投資須經過商務部門的審批,無法通過資本結匯向其設立的人民幣母基金出資,直接封住了外資GP的出路。
3.國民待遇問題按照外商投資的一般規定,只要企業的資本含有外資成分,就要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投資領域的限制,在境內成立、由外資GP設立的人民幣PE-FOF也包括在內。與《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相比,《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為本土創投企業設置了更為寬松的條件,設立審批程序上只需備案而無需通過審批,資本要求統一適用30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限額要求。
4.稅負問題《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咨詢等服務的創投企業,不屬于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經營范圍,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即外資PE不享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通知》關于有限合伙人民幣基金稅收政策不明確(因為出文時有限合伙企業并未允許進入),現階段從事人民幣基金的稅務成本遠遠高于離岸美元基金。
5.人才問題由于PE-FOF在我國起步較晚,很多人士對其了解較少,從事PE-FOF的專業人士就更少。做PE-FOF投資,對人員的綜合能力要求非常高,需要做戰略分析、行業分析、模型設計,因此需要很多的專業經驗。我國發展PE-FOF需要學習國外經驗培養專業化人才。
6.管理問題我國合格的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數目有限,缺乏專業的、完全市場運作的母基金管理結構。政府引導基金雖然委托專門的管理公司來管理,但政府仍或多或少參與決策。尋租問題、基金管理機構能力不足,以及創投機構在與政府引導基金雙方利益訴求中存在分歧等問題顯現。
7.項目對接問題PE-FOF在我國歷史較短,還未建立被投基金歷史信息庫,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時缺乏項目來源,無法正確獲得被投基金的信息,從而無法保證對被投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篩選的準確性,而項目也存在尋找投資人的困境,投資人與被投項目不能有效地對接。
子基金運作模式借鑒
(一)子基金運作模式子基金,即一般的股權投資企業(基金),主要包括PE(私人股權投資)與VC(創業企業股權投資),前者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制運作模式(如圖1),而后者通常采取公司制運作模式(如圖2)。
1.組織形式股權投資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者各自有利弊之處。有限合伙制的優勢主要表現在,有限合伙人(LP)與普通合伙人(GP)權責明確,決策機制及時高效;普通合伙人(GP)的無限責任能促使其更好地管理基金和控制風險,同時,激勵機制上對管理人進行充分地激勵;最為重要的是有限合伙制作為非法人企業可以避免雙重征收所得稅。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最大優勢是組織穩定,但存在雙重稅收問題,一方面公司作為法人組織需要繳納所得稅,另一方面投資者獲得分紅后還要繳納個人(企業)所得稅。另外,公司制激勵機制沒有有限合伙制靈活以及決策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具有靈活性、稅收優惠等優勢。但其委托成本很高,管理人不享受績效工資及股權激勵,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
2.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制中,GP執行合伙事務,對基金具有實際的經營管理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GP可以在合伙協議中事先約定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為基金日常管理支出,通常按管理資金的2%提取。LP一般不參加基金的日常運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目前,大部分公司制基金也參照有限合伙制方式進行管理。
3.決策機制股權投資基金決策機制通常采用集體決策機制,即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GP以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如法律專家、財務專家以及行業專家等,有時個別LP也是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參與投資項目決策。有的基金為了聽取更多專家意見,還會專門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擬投項目提出投資建議。
4.風險控制股權投資基金制定嚴格的項目篩選流程,管理團隊按照流程層層把關,嚴格篩選投資項目,控制投前風險;基金實行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相分離的制度,避免管理人挪用資金從而保證資產安全;基金設立評審監督委員會對基金的運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投資的合法性。
5.退出渠道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包括上市(IPO)、并購、回購、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其中公開上市是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次是并購,特別是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并購。這兩種退出方式發生在資本市場,符合股權投資盈利模式?;刭徥侵竿顿Y期屆滿時,如果被投企業未達到某種約定條件,股權投資基金有權要求被投資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回購進而退出的方式。
6.利益分配為了激勵管理者,股權投資基金在出資比例利益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實行業績獎勵,即協議約定基金收益中一部分用于獎勵管理者,通?;鹗找娴?0%用于獎勵管理者,另外80%按照出資比例在基金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但有的基金會約定,只有基金收益達到一定的水平,即達到基礎收益后,基金管理者才能享受業績獎勵?;A收益率一般參照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p#分頁標題#e#
(二)對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啟示母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基金投資者多重稅收問題,即投資者在子基金、母基金以及母基金投資者層面都要繳納稅收,影響投資收益。有限合伙企業在稅收方面有其獨特的優勢。目前,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我國合法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我國發展PE-FOF可借鑒PE的組織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但我國LP和GP都還不夠成熟,相互之間缺乏信譽,信任成本很高,LP傾向于扮演GP角色。只有通過建立與完善合伙股權投資文化,才能確保GP能獨立決策。因而,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和市場化程度下,根據投資者身份不同,也可參照VC的組織形式,采取公司制。另外,需要除像子基金那樣為被投企業提供增值服務,PE-FOF還需要對被投子基金進行評估以及提供增值服務,因而我國需要培育一批專業的母基金管理者。
國外母基金運作模式借鑒
(一)國外母基金(PE-FOF)運作模式國外PE-FOF由GP發起,通過私募設立,其中超過50%的私募資金來自養老金和保險基金,基金的存續期都在八年以上?;鸾M織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通過專業管理團隊把資金聚集在一起,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業務委托GP負責,LP一般不介入日常投資運營,管理體現專業化,投資決策效率高?;鹄娣峙鋾r,除向LP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外,還需按照協議從基金利潤中按照一定比例對GP進行業績獎勵。其運作模式如圖3。國外PE-FOF借助自身的全球優勢,對一級基金項目、二次基金項目和共同投資項目進行整合,實現資源的互補和效益的最大化,確保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有基金投資、二次基金份額轉讓投資和直接投資三大業務,具體投資方式有:(1)投資組合基金間接投資公司或項目;(2)和其他基金合作,進行直投;(3)直接投資于企業,從而獲得增值收益和股權收益;(4)進行二次市場投資,通過買斷部分投資人持有的基金權益,實現對私人股權企業的間接投資;(5)投資二級市場,通過買斷投資人的項目權益,實現對公司或項目的直接投資(如圖4)。
(二)國外母基金(PE-FOF)運作模式啟示發展人民幣PE-FOF應借鑒國外PE-FOF投資方式,加強對PE二級市場投資,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為二次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提供環境。投資理念上我國投資者傾向于“短平快”式投資,希望能夠參與基金決策,應借鑒國外PE-FOF專業理財及長期投資的理念,LP不介入決策和管理,由GP獨立決策和運營。此外應招募管理人才,加強行業聯系,提供融資服務,對企業的發展進行戰略指引。風險控制方面應借鑒國外基金管理人配置,在投資組合中確定每個領域最佳的管理人數。
完善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的建議
(一)改進立法觀念,完善我國股權投資法規立法進程我們應改進立法觀念,外資GP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募集人民幣基金時應將其視為內資企業對待,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使得外商能夠在投資時實行備案制度,給予其審批上的最大便利化;商務部與其他工商、稅務、外管局部門協調,使更多企業能夠在財政政策上享有必要的優惠,取消外商投資限制;還需對人民幣基金能否募集外資及外資參與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尚未針對PE-FOF的專門法律法規,新《證券法》、《公司法》及《合伙企業法》的頒布促進了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但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因此應完善股權投資法規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和完善稅收政策優惠體系,對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修訂,為PE-FOF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拓展PE-FOF資金來源我國本土PE-FOF的資金來源比較單一,主要是政府和國有企業,擁有雄厚資金的金融機構、社?;鸬却笮蜋C構以及民企、富有個人并沒有成為LP。2010年9月底,保監會正式開閘,宣布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可以不超過保險資產5%的比例投資PE,但對母基金的具體投資均需經保監會批準。應該放開機構投資者進入股權投資市場的權限,使機構投資者及社?;鸬乳L線資金成為重要投資者。一方面可以擴大FOF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對于提高這些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增強其資產管理的安全性有重大作用。此外,應加大信用制度的建設,創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建立GP與LP良好的互信關系,提高募資效率。
(三)培養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創新基金管理方式發展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應引進國外專業基金管理人,加大力度培養本土基金管理人,采用管理中的管理(GP-OF-GP),加強管理團隊的建設,讓專業的投資家成為GP。管理方式上授權管理人制定基金的運營機制、利潤分配規則。管理中投資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收益分配機制都應當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