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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1
論文關鍵詞 土地征收 補償 法律制度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全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單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但補償相關內容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會發展現狀。
(一)征地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以補償的原則性條文,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我國征地補償費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產值的倍數進行的,這樣的補償標準顯然太窄了,只進行了適當補償,而不是完全補償,沒有考慮土地在被征收后的發展價值,農民重新就業成本和就業風險也沒有考慮在內。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來看,多采用征地補償標準市場化,不僅將征地所產生的直接損失納入補償范疇,而且對于間接侵害的損失補償也作了規定。
(二)補償方式單一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征地實踐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讓農民在失地后自謀職業,征地補償方式仍然比較單一,即使政府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卻沒有提供相關的培訓系統以保證再就業,就業安置機制嚴重缺失。一部分失地農民拿到錢由于自身缺乏理財知識和消費觀念,很快便揮霍得一干二凈,或用于充當賭資或盲目投資,既失地又失錢,可謂禍不單行,前途堪憂。失地農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識水平、觀念以及就業技術能力方面的限制,他們在城市就業中處于劣勢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型勞動,毫無競爭可言。這樣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存問題。
(三)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法律依據,即以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征地補償費,實行的是“產值倍數法”。安置補助費一般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補助標準,失地農民最多只能在省吃儉用的前提下維持大約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說是毫無保障。另外,法律規定了年產值倍數范圍,卻沒有具體衡量標準,這就賦予了政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地方政府往往會可以壓低倍數以節省征地成本,違背了“運動員不能充當裁判官”的規則,作為利益獲得者的政府同時又充當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驅動,往往難以保證其公平性。
(四)征地補償程序形式化在現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當的程序是保證公權力良好運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亦是如此?!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F階段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僅僅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與合理,被征地農民無權要求聽證,提出異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聽證。所以即使對補償程序的聽證再完善,也是于事無補。
(五)補償款發放存在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關系著農民基本生活、對農村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來說,土地征收補償款就應當及時地足額地發放到農民手中。但事與愿違,這個看起來非常理所當然的事,在實踐操作中卻問題百出。就目前來看,補償款發放工作主要存在這以下這幾個問題:(1)給付農民補償款不及時。本來,在確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款后政府應及時地將款項及時地發放到農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門卻遲遲沒有落實,總是以各種原因克扣挪用,在補償款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時候已經大幅度貶值了。(2)補償款發放監管力度不夠,克扣、貪污、挪用補償款的現象頻發。由于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單位將補償款先劃入農村集體帳戶,然后由村委會將匯入集體帳戶的補償款再分發到各農戶手中。這樣層層截留,最后到達農戶手中己所剩無幾,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3)某些村干部或農民通過虛設人口來套取土地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將代管的土地補償款直接挪用或貪污外,采取虛列占有土地人員的手法冒領補償款。而失地農民則多采用假結婚的方式以期獲得更多補償款。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補償范圍,按市場價格設置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從立法和實踐的角度來擴充我國征收補償的項目。在土地補償范圍上,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從土地所有權擴大至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包括土地本身價格、土地使用權價值、地上附著物價格、社會保障價格和拆遷補償等內容。豍筆者認為補償范圍應該包括間接損失,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項:(1)殘地損失、相鄰土地損失補償。土地征收必然會造成殘余地的損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2)重新安置補償。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遷移的問題,那么補償款范圍需包適當的移遷費補償,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3)營業損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廢的,除了普通的自給自足的耕種外,會用于農業經營活動。用于經營活動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棄經營,本文認為,此處的補償范圍需擴展到營業損失,即在被征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投資補償與租金損失補償。
我們可以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是市場經濟發展所需。
(二)補償方式宜多樣化多渠道的補償方式能使土地權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筆者認為,補償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幾種:(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種安置方式,本文認為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采取后兩種方式可以避免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弊病,定期根據物價上漲的幅度上調補償費。(2)農業安置。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供農民發揮自身所長,繼續從事農業活動,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樣可大大減少其他就業的風險。(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土地征收補償就好比扶貧工作的開展一樣,與其給人以魚不如給人以漁,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脫貧。(4)企業補貼安置。因建造鄉鎮企業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定期地用企業的利潤來支付農民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補償安置。上述補償方式可以彌補單一金錢補償的不足,改變我國農民謀生技能較低、進入城市后就業困難的局面,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三)完善聽證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聽證內容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擬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權要求聽證。筆者認為,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應該得到保障。建議設立事前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對是否征地的意愿,與廣大農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對補償方案的制定進行協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積極構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建議建立專門的失地保障資金,以保障以下弱勢群體:(1)因失地且無法正常就業的農民。對這類群體進行及時的失業救濟補償,組織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引導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長尋找合適的工作,同時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并提供一定的小額資金貸款等政策上的優惠,必要時可由政府出面與征地單位協商提供工作崗位。(2)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喪失勞動能力者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則根據最低生活保障給以補貼直至成年。
失地農民由于喪失了農村身份而使得其在醫療方面從新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中被剝離出來,因此,政府應推進失地農民原來的新農村醫療保險與城鎮醫療保險的接軌,又或者通過有效的宣傳鼓勵失地農民購買商業保險,彌補因失去土地而無所依附的農民的損失。
(五)完善補償款發放制度1.嚴格執行補償款專戶專用,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土地征收補償款應設立以戶為單位、標注戶主身份證號的征地補償專用帳戶,在法定期限內由銀行將補償款打到專用賬戶上,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這一做法減少了發放補償款的環節,可以從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補償款的現象。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跨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環節,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直接與農民打交道,面對面與每家農戶進行交涉,讓農民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在立法建議上,應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必須明確規定全額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農民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則有權拒絕征地單位動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地方政府應當要求村集體組織定期匯報征地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并對此進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農民監督,對轄區內群眾的補償和安置情況定期應做匯總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以期更好地跟蹤監督。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2
非常感謝大家在年關將至時,蒞臨我們__鎮檢查指導工作。__鎮是一個傳統中藥村老鎮,全鎮所轄19個行政村,人口16000。這里的百姓依托中藥材這個支柱性產業,和華東最大的藥材交易市場(浙八味市場),去年交易額已達到15億元。從事著藥材種植,加工,銷售,經營,所以社會經濟及群眾生活情況,相比于縣內其它鄉鎮稍微要好一些。特別是今年__鎮被省委省政府列入首批27個特色小鎮建設以后,必將給我們__新一輪的發展帶來無限商機,我們自己對__未來的發展也充滿信心,現在全鎮鎮村兩級干部心齊,勁足,氣順,干事氛圍濃厚。下面我把我鎮今年工作完成情況分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配合縣委縣政府重大項目政策處理,集鎮基礎設施建設,新農村建設,三改一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幾方面主要工作向各位領導做個匯報:
到目前,全鎮完成一般公共預算收入4824萬元,規上產值7.59億元,規上海新產品產值2.52億元,固定資產投資7.09億元,引進內資2.58億元,引進投資3千萬元以上企業2家,其中億元以上企業1家。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的情況下,截止11月份,我們鎮本級已經完成地方財政稅收1332萬元,完成縣里下達年度任務數1281萬元的103%。
1、
新城中學土地政策處理
該項工程是縣里十大重點項目工程,縣里要求6月份前完成所有農戶政策處理,并要完成主體工程30%以上工程量,時間緊,任務重。為此,鎮里以縣里開展五個專項行動為契機,做到工作不完成不收兵,不安排休假,開展集中攻堅,通過6月份為期一個月左右時間的努力,完成了該區塊涉及324戶,276畝土地集中丈量征收和10穴墳墓搬遷工作。
2、42省道連接線和古竹改溪防洪堤工程政策處理。這兩項工程都在江南藥鎮的核心區域,是下一步推進江南藥鎮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涉及12戶農戶房屋拆遷,162戶農戶土地政收及26穴墳墓搬遷工作,目前兩項工程均已實現無障礙施工,進展順利。
3、未雨綢繆,啟動江南藥鎮核心區域土地征收征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政策處理420畝,啟動第二期土地征收600余畝。到明年3月份以前,要完成1000畝左右的土地征收工作,為下一步推動江南藥鎮建設打好基礎。
4、配合交通部門做好42省道拓寬改造的政策處理工作。
__鎮作為一個傳統的中藥材老鎮,經濟發展水平在縣內來說是走在前面的,但是集中建設相對比較滯后,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堵現象嚴重,環境臟亂差現象比較突出,老百姓意見很大,為此聽民聲順民意,將提升集鎮建設水平作為政府2015年的第一號工程。投資2000余萬元,將先后組織實施四個專項整治,打出一整套組合拳,力爭到年度實現集鎮面貌的大改變大提升。一個是道路交通整治,主要是要新建城里街,改造新興街、鎮前街和藥鄉路。二是美化亮化潔化整治。主要是要完成集鎮新增綠化面積12000平方以上,完成進入口5個小公園和2個帶狀綠化帶建設。三是整治馬路市場和無序停車問題。四是集鎮環境綜合整治。通過以上四個專項整治,要讓__鎮真正成為一個富有地域藥鄉特色的美麗小城鎮。
四是新農村建設,目前__鎮有新農村在建村莊9個,其中屬于2015年啟動新建的村莊3個,分別是宅口村,百央村和朱村,其中宅口村已在8月4日完成128戶294間宅基地安置。朱村已完成土地征收42畝,已開展平整工作,百央村完成土地征收40畝,土地平整11畝,明年上半年要完成這2個村的屋基安置工作。
五是三改一拆工作。截止11月份,__累計完成舊住宅區改造15694平方,舊廠區改造18000平方,城中城改造36849平方,完成建法建筑處置133147平方,總處置面積203690平方,占全縣累計處置面積154。7萬平方的13.2%。
六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3
一、關于對村民兩費補償的操作和規范
1.1構建土地征收政策體系的基本原則a)遵循本地方國家整體利益均衡的戶縣補償的原則。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城鎮住房、醫療和教育等保障的基本均衡。保障不同區片的村民承包土地及公共土地量之間的差異基本平衡,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到城鎮建設用地和流轉為農業企業的基本均衡奠定基礎;b)遵循通過村民股份企業發展創業、就業的公共土地以及相關的補償原則。土地作價入股并不一定全都適用于集體土地的征收,或者說只能適用于工業用地征收和流轉到農業企業領域,但在實踐中,企業由于擔心安排農民的就業問題和管理問題,一大部分企業并不喜歡這樣的土地合作方式。大部分城鄉結合土地征收更適用于指定集體補償成立村民股份企業的方式,并對此類企業的稅收和融資等給予一些可行的政策;c)遵循通過加強村民知識文化提高專業技能的培訓補償原則。通過有效的培訓和教育機制,來不斷地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的培訓,這不僅能提高村民的個人素養和未來發展,還能促進文明和諧的社會建設;d)遵循政策能適應社會和國家政策變化的原則。政策的制定需要考慮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等變動性因素,只有保證政策與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才能避免出現停滯狀態;
1.2加強依法依規征收集體土地的執法力度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行政補償法還沒制定的情況下,隨著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相關農村建設規劃的出臺,及時地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農村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落實被征用土地農民的保障制度,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連續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在物權法中對社會保障費用提出了補償范圍新規定,當中給予了近年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肯定。根據政策規定,我們仍需要建立起一個可持續發展、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因為土地征收而喪失土地村民納入到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當中去。體系中應包含:社會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應統一納入國家的社?;?,為失地村民提供長久的社會保障和補償。各地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制定一套具體有效的村民社保標準和補償辦法,建立完善的失地村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村民后顧之憂,促進當地經濟的蓬勃發展。
二、實現村民自身轉型發展
對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教育發展基金補償的標準:可以根據城鎮區別和村民的個人年齡差別來進行標準的分級,城鎮的分級按照城市、地級市和縣來劃分,城市的等級越低,教育基金的補償就應該越高,按年齡來劃分成幾個等級,對年齡越小的補償力度就應越大。對教育基金補償的管理:教育發展基金直接進入到當地的教育部門與村民共同監管的賬戶中,然后劃分到具體的村民名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對教育補償基金的使用,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此外應由審計部門按時進行審計。由各縣級以上的教育部門和村委結合實際狀況,制定出詳細的教育實施計劃,教育計劃保障22歲以上村民的教育有針對性、技術性和實用性等,而22歲以下居民則注重基礎素質的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4
農村戶口:農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可以進行多種形式的土地利用,同時可以獲得宅基地、承包地、土地等多種國家土地政策行補貼。另外,城市郊區的土地還有升值的價值,沒準那天你就變為拆二代了。
非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買房只有房屋的使用權。
2、買房:農村戶口:農村戶口可以到城市買房。
非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卻無法到農村買房。但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比商品房每平方便宜很多錢。
3、集體收益:農村戶口:土地分配等集體經濟利益,如果你是農村戶口,不論大小、每家每戶每年都可以參與分紅,如果你的戶口遷移出去,則不能參加農村集體分紅。
非農業戶口:無法獲得集體分紅。
4、養老保險:農村戶口:男女達到要求的年齡后,政府,村里和自己按比例分配,自己只要出很少的一部分養老保險,就可以每月拿到養老金。
非農業戶口: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個人繳費,按照個人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養老金相比農村戶口會返還的稍多一些。
5、大病保險和新農合:農村戶口:新農合是為了解決農村、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大病保險是專門針對農村患大病的農民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進行報銷,參與新農合的農民報銷比例不低于50%,還有政府的一定比率的補助。
非農業戶口:主要靠社會保險,費用也不低。
6、征地補償:農村戶口:如果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或者征用,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給予對應補貼。
非農業戶口:不享有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
7、教育:農村戶口:我國農村部分地區已經實現了農村義務教育全部免費。
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5
內容摘要:本文認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要以民生改善為基礎,以土地產權制度為法律依據,以工業化和城市化為現實背景。我國目前農村征地制度對失地農民未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需要以實現“謀民生”作為基本目標,對現行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進一步達到尊重和保護失地農民合理利益的目標。
關鍵詞:失地農民 征地制度 土地產權 政策轉型
當前我國農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征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不明晰,關系內容模糊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的申請者是建設單位,土地征收方案的擬訂者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者是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者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在這些行政主體中,究竟誰為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組織、農民和其他土地權利人建立土地征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發生征地糾紛時,相對人向何者主張權利,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明確的界定。同時,在我國現行的征地制度安排中,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審批關系,但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變動,這必然涉及到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為了保證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必須使征地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享有對土地征收事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利,而在我國現行征地制度中,缺乏對上述具體法律關系內容的明確規定。
(二)征地補償和安置法律關系主體不明確,內容不健全
土地征收權屬于國家,征收權在實踐中由政府及有關行政機構在服務于公共利益和重點項目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被征收人不能拒絕征收行為,只有履行征收的義務。征地制度不完善、公私利益界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群眾參加程度不高,決策過程缺乏民主公正,農民沒有任何獨立談判權和監督權,實踐中全部由村干部以“集體”名義強制代表。在征地補償、安置發生爭議和糾紛時,爭議和糾紛的處理者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批準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在這些因征地所涉及的行政主體中,相對人可以向何者主張權利,法律中缺乏明確的規定。在相對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又不服相應機關裁決的,或者相對人沒有得到合理補償時,相對人有什么權利等缺乏明確的規定(衷向東等,2005)。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農民土地所有權缺失
由于在實踐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于是這樣的制度為政府和有關行政機構侵害農民土地權益提供了條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各級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開發、何時開發、開發后轉讓給誰經營使用,而每個農民不能直接參與和決策,無權抵制政府和有關行政機構的開發權和轉讓權,農民的自由意志和參與權利被剝奪(何虹,2009)。從縣(市)政府、鄉鎮政府甚至村行政機構都可以隨意低價征收農村土地,共同分享土地權利,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這種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性和模糊性的不正常制度構架,必然導致責、權、利不清,最終使得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缺失,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
(四)征地補償費的制定過程,未能體現農民意愿
政府向企業征收的征地補償費往往是低估了土地的實際價值的,并未與集體和農民商量。只有補償登記之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政府批準后再次公告時才規定要聽取群眾意見,若對補償方案有意見則協商,協商不成則裁決。而實際情況往往是后一次公告所謂聽取群眾意見不能落實,因為補償安置方案已經批準,不可能更改,群眾又不愿由法院裁決,自然只能接受方案?;蛘哂捎诠鏁r間與截止辦理時間間隔太短,無法完成群眾評議工作。另一種情況值得重視,即有些地區有抵制公告的現象。這其中的原因只可能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在與土地需求方商談補償費時有通過壓低標準而進行的尋租行為,又不愿被農民發現,但這樣的做法就使得農戶成了利益受損者。
(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合理,管理部門與民爭利
目前有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開始了將征地行政與征地事務相分離的探索,在土地管理部門收取3%的征地管理費的基礎上,再允許征地事務單位收取3%的征地業務費。在補償費當中農民最終能得到的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鄉村兩級卻能取得補償費中的大部分。鄉村截留補償費有兩個主要理由:一是對征地過程中所做工作提取的報酬;二是村本身是土地所有者代表,補償費中的相當比例自應歸村委會。本文在調查中了解到,地方政府和村集體截留補償費的去向和用途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二是辦企業;三是代繳農村各項雜費;四是搞基礎建設;五是將一部分錢存入銀行,利息年底分配;六是用于其他投資,如進入股市;七是鄉村干部挪用揮霍,中飽私囊(陳晨,2004)。
以上這些征地補償問題,不僅給農民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很大困惑,也給政府造成了很大壓力,無論是政府財政支出的經濟壓力還是農民安定的社會壓力,都要求在農民征地補償上進行創新性的探索,探索新的征地補償方式要求有效地解決農民的失地和生活保障問題,要對社會穩定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謀民生”與我國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理性化征地政策目標,促進“促發展”與“謀民生”的轉變
地方政府為了城市建設的GDP政績考核指標,而依靠行政權力大量對城郊地區進行“低價”圈地、擴張城市規模,這是一種非理性的土地征收行為。城市化中理性的土地征收,應該確立“謀發展”與“保民生”的雙重政策目標,盡量選用“經濟手段”的政策工具,珍惜農民的資源權、重視農民的生存權、尊重農民的發展權,同時選用“勸導教育”政策工具做好宣傳工作,極為必要時在合法程序下慎用“行政強制”政策手段,并實施土地征收政策績考的兩個重要標準——“經濟發展可持續”和“社會風險可化解”,以推動城市建設中土地征收理性化、科學化、和諧化。
(二)改革二元土地制度,取消土地市場“雙軌制”
我國對城市土地實行國有制,對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國家所有權處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這是導致農地產權殘缺的重要因素。城鄉土地市場被人為地隔離,形成城市土地市場與農村土地市場界線分明的兩個不同的市場體系,而農村土地市場則被國家嚴格控制,農用地要轉變為非農建設用地,必須經過政府審批。政府在城鄉土地市場交易中成為唯一合法的中間人,我國城鄉土地制度設計上的這種缺陷,為制度性尋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間,農民則在這種土地制度安排中成為受害者(張英洪,2006)。因此,必須取消土地市場“雙軌制”,建立城鄉統一市場。
(三)實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分配和安置,保障農民利益
模糊的土地產權制度也留下許多公共領域,而在這些公共領域,往往是地方政府作為強者攫取了農村土地開發的絕大部分收益。也正是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為了獲得更多的土地開發利益,不斷超越城市規劃對城市空間擴展的限制,大量設置開發區,不斷吞噬周邊的農地,形成以城市蔓延為特征的城市空間擴展模式(成德寧,2012)。應廢除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征地補償標準的辦法,進行農戶土地產權登記,建立土地一級市場和土地交易所,除公益項目征地可動用土地征收權外,商業開發項目供地應通過土地市場交易獲得。同時在法律上明確土地開發收益在農戶與政府之間的分配比例,使國家與農戶能夠合理而明確地分享農村土地的開發收益。
(四)規范和約束國家征地權,培育土地交易市場
在土地征收中采取剛性強的“行政強制”政策工具,往往會使被征地群眾產生“逆反”心理,容易引發涉征地群體和周邊群眾的不滿,有些甚至引發了?,F階段政府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干預嚴重過度,致使這種干預更多地服務于特殊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并且這種干預往往基于錯誤的信息、錯誤的預期或者錯誤的政策,導致凈經濟收益的下降。因而,在加速城市化的過程中,必需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以抵制來自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政府決策失誤、來自“時滯”和“理性預期”情況下的政府政策失效和政府的“尋租”等不正當行為,既使城市發展及時獲得充足的土地供應,又使土地資源的利用達到盡可能高的效率。
(五)明確“公共利益”內容,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土地征收應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目的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對于“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不清,對征地目的和范圍也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一些地方在具體執行時,將“公共利益”從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狹小范圍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建設和商業開發,使征地范圍既包括了國家公益性的建設項目,也包括了經營性建設項目。同時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征用農村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用不僅要考慮土地的自然屬性,還要考慮土地的社會屬性,即土地在城市中的區位、交通等因素,大力推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應積極拓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面,引進勞動密集型產業,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譚崢嶸,2010)。
(六)完善農村征地程序,配套相關制度建設
完善農村征地程序,審批機關應該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征地目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對征地范圍、期限、面積等可以進行直接變更。對征地方案有異議,特別是對有批準權的政府認定征地行為合法性、必要性的結論有異議的,集體和農民以及用地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同時加強司法權,該權對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審查是非常必要的,將有助于保障征地權的正確行使和公民利益的保障(梁亞榮等,2006)。為使征地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還要完善相關制度,諸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戶籍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干部考核體系,對征地所得資金的監管和審計等。
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得出如下幾點結論:一是在農村土地征收中,執行以“促經濟”為基點的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容易導致被征地群體的正當利益受損,而地方政府獲得高額的土地財政收入、開發商獲取大部分土地增值收入,這種不符合社會公正的利益分配,進而引發城市化中土地征收的危機與責難,不利于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二是從社會公正的視閾來研究我國土地征收的社會公正問題,提出土地征收的社會公正原則,因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需要在土地增值分配和占有上實現分配的公平與持有的正義,以促使被征地農民能夠順利實現市民身份轉型,進而實現城鄉建設和諧發展。三是必須考慮土地增值分配讓被征收人可以享有權益的問題,必須是站在征收主體和征收客體之間平等的立場上,進行的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談判,土地征收社會賠償以保證失地后農民生活水平不至降低,并且細化土地征收社會賠償,這一系列活動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必須建立土地征收后農民的生活保障機制,建立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培訓機制等。四是規范地方政府作用。城市化進程中,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有強烈的尋租動機,既定的發展戰略及由此內生的政績考評體系,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有強烈的過分掠奪動機。要解決此問題,關鍵是改變我國趕超型發展戰略,穩健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合理的政績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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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6
摘 要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我國的土地經濟的財政政策及土地經濟規模逐步擴大,成為了社會各個階層和各個領域中議論的焦點。本文通過分析土地所有權的二進制,透視土地作為財產的所有權與政府征收權的矛盾,闡述土地財政和土地經濟的實質,總結土地政策和土地經濟引起的各種社會經濟現象。
關鍵詞 土地經濟 土地財政 宏觀經濟 土地使用權
一般說來,土地經濟政策指的是作為主體的政府,在土地分配、經營和征收等活動中進行的財政活動、收支活動、利益分配活動和統籌等活動。在我國特有的國情來看,土地財政主要是依靠農用土地的征收權獲取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與土地經濟稅收相關的資金收入。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已經依賴土地財政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通過近年來土地經濟的數據分析,2008年我國土地財政的收入為9600億元人民幣,2009年迅速增長為15000億元人民幣,增長了56%,2010年較2009年更是增長了93%,達到了29000億元人民幣。由于我國土地財政的經濟形勢迅速膨脹,其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愈發的明顯和深遠。
一、土地財政的經濟學和社會學本質
我國的城市市區用地由國家統一所有,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權利由地方政府掌握,獲得土地出讓金的出讓利益的基礎源自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制。二元制是土地征收作為集體土地轉為國有的唯一途徑的生存土壤。這種途徑被現有制度完全鎖定,地方政府由此對農地征收權形成極高的壟斷。農用土地產權失去了對其財產收入規則的保障。私有的財產權和政府的征收權出現了實質性的分離,土地所有權二元制的實行根本目的在于保護耕地出現高度集中,保障農民的農戶權益,不過現階段地方政府不斷追求更大利益,致使不健康的,甚至違規的過低價格征收儲備土地,再以高價出售定期的土地使用權獲得高額土地出讓金帶來的收入。這樣就可以順利把土地資產轉變為土地資本。這兩種行為主體構成的是對抗關系。土地財政的急劇膨脹說明在現階段國內征收權與財產權之間的關系不再保持平衡,一方面財產權沒有相對應的法律保護,而征地權又失去了財產權的制衡。我國土地財政是一種利益輸出游戲,游弋于失去平衡的居民土地財產權和政府征收權,游弋于失去約束和監管的政府權力。這就是現階段我國土地財政及依賴土地經濟現象的實質。
二、土地財政影響宏觀經濟的走向趨勢
1.土地財政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雖然暫時穩定了地方財政,消除了財政收支赤字,但土地資源有限,缺乏可以替代的財政收入來源,存在著風險與隱患。通過最近一屆的政府換屆,暴露出很多地方政府出現無地可賣,同時由于基礎建設欠下大量銀行貸款的情況。從1994年開始的分稅制度改革到今天,地方政府財政的“財權上移”、“事權留置”等現象致使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規模巨大的缺口。通過幾年的土地財政增長,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已經占到了地方財政收入的60%,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導致了地方政府對于土地出讓的收入的病態依賴。土地財政與現階段的土地經濟確實匯聚了大量的城市、鄉鎮的建設資金,極大程度地支持了城市的運行、規劃和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周邊農村經濟的快速轉型。
2.二元經濟的擴大拉開城鄉差距。
首先,城鄉的“二元土地制度”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流通、分配等方面有著非常大的差別。城市和農村有巨大的價格差。大量的農用土地在征收后,對其補償基本是統一定價,農民沒有自己的話語權。而且,由于配套設施和勞動特點,農民“被上樓”后生活成本加劇,勞動效率降低,生活質量出現降低。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生活水平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其次政府的土地出讓金獲取的大量資金,基本上都是用在了城市基礎建設,對于農用土地的開發和深度利用遠遠不夠,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的生活和社會保障、鄉鎮基礎建設、農村的環境資源保護、農業科技生產支持等方面投入的非常少,造成了農村資源逆流向城市,在統籌城鄉建設的今天,甚至出現了城鄉差距加大的情況。
三、扭曲的城市化進程導致逆向城市化
現階段土地資產的資本化成為推動城市化的運行體制,這是一種透支行為,是要由后代來為我們買單的。土地財政膨脹和土地經濟的大熱透視出土地出讓金最大化竟然成為了政府財政的最終目的,扭曲的城市化進程將有限的土地資源使得城市化發展越來越缺乏動力,引發經濟層面和社會層面的矛盾。不僅城鄉距離加大了而且資源從窮人流向富人,拉大貧富差距,誘發社會矛盾,激起社會不安定因素。
土地財政是城市擴張的動力,無限制無秩序的土地財政無疑導致地方政府陷入“征-賣-征”的惡性循環。2009年土地出讓面積是2008年16.3萬公頃的138%,2010年是2009年土地出讓面積的205%。這種急劇的循環后果是惡性的侵占耕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土地尋租現象增多,圍繞低價征地,高價買房引發的社會矛盾愈演愈烈。規范的法制體制是解決這一社會問題的唯一的手段。
四、高房價激起多種民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