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農民土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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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收農民土地政策

關于征收農民土地政策范文1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補償

一、“城中村”改造概述

1.土地的城市化

因歷史的緣故,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形式包括集體土地、承包制土地與宅基地等。盡管部分的土地與宅基地己經被城市化,然而農村的存在仍然沒有改動。在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必須將集體土地、承包制土地與宅基地等城中村的土地,轉變成城市建設的用地,這樣將會為城市的發展建設與提升城市化水平等目標的實現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

2.居住環境的城市化

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準切實改善人居的環境質量、提高城市形象。同時,保護好歷史文化和古跡等,切實做好周邊環境友好型工作,與城市融為一體。

3.生存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城中村雖占據著一定有利的地理位置,但村民在本質的生活與思維方式方面發生改動變化的事例較少,導致其生活社交居住等相關方式和城市整體的基調不和諧,且城中村公共綠化、學校、醫療健康與公共服務等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也不齊全,市政配套設施不全面不完整,“臟、亂、差”的城中村的總體形象比較嚴峻,須將城中村進行全面改造更新,才能使得其本質的生存生活方式進行根本性的轉變[1]。

4.規劃發展管理的城市化

對城中村的規劃和管理比較滯后或置之不管,是形成其現狀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必須對城中村實行更新改造,進而促使其能真正融入進城市當中,成為城市的一員。城中村的改造須遵從相關的城市總體規劃規定與相應的規劃管理程序和制度等。

二、“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城中村”房屋拆遷的補償依據不明確

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遷補償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但是《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城中村”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并且其中規定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與征收宅基地的補償是不能相提并論的。[3]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補償標準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并且是為了保護農民集體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而制定的。

2.補償的主體不明確

從《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中可以看出,“城中村”改造的主體拆遷人,同時也是拆遷補償的主體。

根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順序,拆遷人不是自被拆遷人處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是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出讓獲得,那么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收回己經出讓給他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為相應補償及退還出讓金,因此補償人應當是國家而不是開發商或領取拆遷許可證的其他人[4]。

西安市“城中村”房屋拆遷的許可證是頒發給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的,但是在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并沒有對被拆遷者進行補償,而是由房地產開發商進行補償。

三、“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失

對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有部門規章、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和指導,但由于制定的部門不同,側重點不同,各個條文之間存在許多不一致的情況。這導致作為最基層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知道究竟該如何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城中村”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如前文所述,政府劃撥的土地征收補償費主要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么之后征地補償費用能否合理地分配給失地的農民?如何才能合理地分配?這些問題,法規當中沒有具體的說明,也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在法規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按照本村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配方案。這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擁有了更大的自由決定權,進而容易造成補償費用分配的混亂現象,也埋下了社會矛盾的隱患。

(二)法律和政策貫徹不到位

近年來,隨著全國各大中小城市改造“城中村”行動的不斷開展,國家對各地的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日益重視。2010年至2011年間國務院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規范集體和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與此同時,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國土資源部也聯合出臺了《關于做好有關征地拆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各地依照中央的精神,優化相關的立法和政策,健全征地補償工作制度。

但在現實的征地過程中,很多地方“城中村”改造的依據仍然是過去制定的法規和政策。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村民就對地方法規和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并要求政府依照現行有效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征地拆遷工作。有關部門對于這些質疑的解釋是地方立法和文件的廢止應當由其制定部門來做出,征地拆遷部門作為執行部門在實施拆遷補償工作時所適用的地方立法,如果沒有被廢止那么在其轄區范圍內就是有效的。村民對此十分不滿。

四、完善我國“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征地補償原則規定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否需要做出補償的問題。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雖然規定了政府征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后,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但這并不是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因為各地政府制定的補償費用的標準不一,可操作性不強。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應當對基本的問題作出規定,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也應進行規定。因此,在今后的憲法修改中,可以考慮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在憲法中規定“公正補償”的征地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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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D4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我市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加,其社會保障矛盾日益突出。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我們對部分街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狀況進行了調研??偟目?,各級對被征地農民保障非常重視,做了大量工作,被征地農民都得到了一定保障,但保障水平低下,社會保障沒有制度安排,基本處于自發狀態,嚴重制約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而被征地群眾要求得到社會保障的愿望日益迫切,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研討,加大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投入,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文件并組織實施,已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一、保障現狀

總的看,被征地村都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為群眾發放生活補貼,部分村為群眾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但保障標準不統一,保障資金難以為繼的問題很突出。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被征地村每年為群眾發放生活補助費用較大,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有限,難以維持長久:二是現在的補償標準低于種地的收入,群眾對征用土地越來越抵觸;三是被征地農民受各種條件限制,在就業和從事第三產業上存有困難,部分人處于沒地種、沒工作、沒社會保障的狀態,特別是40周歲以上的大齡人員,就業問題難以解決,迫切需要解決養老、醫療及基本生活保障,否則,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二、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的政策依據

目前,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主要依據兩個文件,一是煙政辦發【2008】46號轉發的《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二是山東省人民政府2010年8月17日以第226號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一)關于失地農民的界定及保障標準

煙政辦發【2008】46號文規定: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60周歲以上的納入新型農保制度,其保障水平原則上不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0周歲以下的參加新型農保,在其未穩定就業或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前,男年滿45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的,每月可參照征地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二)關于保障方式及籌資渠道

煙政辦發【2008】46號文規定:針對被征地農民的不同情況,要采取各種方式,全面實施社會保障工作。保障形式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保)為主,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只限于穩定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自謀職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采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多渠道共同籌資的方式。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當地政府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繳,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已實行貨幣安置的各類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時,政府和集體出資部分要做相應抵減。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征地區片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同時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O%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三、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的思考

近年,各地都積極探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主要采取了兩種保障方式,一是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渠道,保障水平高但財政負擔較重;二是政府給予適當補貼納入城鄉居民保障,財政負擔相對較輕,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根據上級政策規定和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進行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的基本思路應是:以新征地農民保障為重點,做到即征即保,今后征用土地時,嚴格落實政府社會保障補助資金,作為政府出資部分;集體和個人要從所得土地補償兩費總量的80%中拿出相當一部分,與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配套使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以大齡人員為社會保障的重點對象,在資金使用上給予適當傾斜;以勞動年齡內人員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對其進行技能培訓,指導幫助就業,使其擺脫對土地的依賴。

關于征收農民土地政策范文3

一、土地政策

根據法制辦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解釋,《*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見》第三條第(三)項土地政策修改補充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全部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辦理征收審批手續,轉為國有土地。擬征收的集體土地中有農用地的,應依照法律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征收集體土地中有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代征土地費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遷安置費用。

(二)集體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后,留給村民的生產、生活用地由轉制后的集體股份制經濟組織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組批準的改造方案和規劃部門批準的具體建設項目,對進行拆遷改造的用地逐個以協議方式出讓給轉制后的集體股份制經濟組織;暫不進行拆遷改造的,待拆遷改造時再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城中村在土地條件許可的前提下,根據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人均用地標準,留給轉制后的集體股份制經濟組織的發展用地,用于轉制后村民的生活、生產、就業安置。

二、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市人民政府關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并政發〔20*〕29號)相關政策第二條:“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標準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設施、預留生產發展用地、道路交通、綠化等用地”,修改補充為:

人均133平方米建設用地,應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區級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紅線30米以下)、小區級及以下配套公共綠地、預留的生產發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益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城市公共綠地、城市道路(道路紅線30米及以上)及兩側綠化用地不計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設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農戶房屋拆遷改造人均安置用地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綠地、為實施改造的資金籌措開發用地。

三、改造規劃編制及審批

城中村改造規劃包括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規劃部門依據市城中村改造領導組下達的試點村名單及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各區(管委會)城中村改造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各城中村村委會提供規劃編制所需的基礎資料,土地面積、人口數量應分別由各區國土資源、公安部門確認;編制過程中應征詢村委會、鄉鎮(街辦)、區(管委會)意見。規劃編制完成后,市規劃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各區(管委會)城中村改造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各城中村村委會或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規劃設計單位依據已批復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程序審批。

四、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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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溫州模式;民眾訴求;三分三改;經濟發展;社會民生

[中圖分類號]D6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08-0075-06

以城市建設驅動力的來源劃分,城市建設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自下而上的社會公眾需求驅動的“建設城市”模式,其動力主要源于社會公眾對城市擴建的需求,由社會公眾影響政府去開發和建設城市;另一種是自上而下的政府部門需求驅動的“城市建設”模式,其動力主要源于政府部門依靠城市擴建來解決社會、經濟、政治問題的需求,由政府主動提出并倡導社會公眾去開發和建設城市[1]。目前,我國城市化類型主要是后一種政府推動“城鄉一體化”的“城市建設”模式,既取得了建設成績,也存在著建設中的土地征收“執行困境”的問題。關于城市化建設中理性的土地征收模式問題,可以研究我國改革開放的典型城市“溫州”。溫州城市建設中土地征收的道路,既有“自下而上”民眾訴求“拋磚”的推動,也有“自上而下”政府主導“引玉”的改革;既有其成功的獨特性,又有可以普遍推廣的城市建設中土地征收模式的共性??茖W總結溫州城市化建設中土地征收的成功經驗,對于指導城市化建設中土地征收和諧化進程有著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自下而上”民眾訴求“拋磚”的推動:溫州將軍村征地的實踐

鹿城區的城市規劃建設是溫州市城市化建設的典型成果之一。上個世紀90年代初,由于溫州民間社會的成長,迫切需要城市化“以造城來滿足居民對于城市生活與發展的需要”[2],溫州市鹿城區的規劃建設便應運而生。

1.鹿城區進一步城市化“建新城”面臨的問題

鹿城區“城中村”改造與城市化建設面臨的最重要的經濟問題是如何科學規劃,實現工業與邊緣區域農業產值的相對均衡、協調發展。具體而言,溫州市鹿城區城市化建設面臨的困境主要有如下幾方面:(1)制度層面:歷史規劃欠科學,政策執行欠合理。在法制建設相對不健全的情況下,市場經濟運作的“盲目性”特征,使得早期溫州市鹿城區的城市化建設缺乏科學規劃,越權批地、亂占耕地、侵吞耕地問題較嚴重,造成了工商業用地與農業建設用地比例嚴重失衡。(2)環境層面:土地質量整體下降,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一方面是工業區的興建與城市居民住宅區、商業區的分布紊亂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鹿城區歷史建設的規劃欠科學,對工商業與農業的投入比例失衡,使得工業用地區域“廢氣、廢水、廢物”的排放超標,城市區域的水資源、大氣資源、土地資源遭到破壞。(3)利益層面:市場主體維權意識強,城市規劃利益協調難度大。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規劃建設必然的一個環節。鹿城區進一步城市化建設的規劃,必然涉及土地資源利用的調整性問題,即涉及包括城市居民、邊緣區農民、外來務工人員、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社會中介組織等各個市場主體切身利益的問題。土地征收的利益調整“不到位”,則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會出位”的問題。

2.鹿城區城市化中“民間訴求”推動的土地征收改革

如何在城市化建設中建立“深入了解土地征收的民情、充分反映征地利益的民意”的決策機制和執行機制,使得城市化建設中的城市規劃與土地征收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合法化,顯得頗為重要。溫州鹿城區的城市化建設,在土地征收中高度傾聽了“百姓心聲”,創造了一種自下而上、民間要求的“保護”被征地群眾自身合法權益的土地征收模式,即溫州“返還地”模式。溫州“返還地”模式,可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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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規范土地報批工作,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

1、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上述兩個規劃或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的,不得報批用地。

2、報批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用地定額標準。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優先發展的項目,優先報批用地,優先供地。對禁止類和限制類的項目分別實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

3、工業項目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32號),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的比重等各項指標進行嚴格審核,控制項目用地規模。

二、落實土地征收的補償政策,嚴格按程序征收土地

4、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嚴禁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租代征等各種違法用地行為。

5、依法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科學制訂征地補償方案,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用。征地安置補償未到位前,不得強行征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6、征地補償費和勞力安置補助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進一步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拖欠、截留、挪用“兩費”用于其它方面的建設。

三、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格執行供地政策

7、任何項目禁止零地價供地。地價嚴格按照政辦發]6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試行)的通知》精神執行。凡確實需要以優惠價供地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向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8、工業用地項目實行協議出讓。協議出讓的程序是:

(1)用地者按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的要求提供用地要點資料、可行性報告和環評資料等。

(2)用地者在規定時間內向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交開發區項目審批部門同意其在開發區落戶的立項批文和選址定點通知書。

(3)用地者與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協商項目建設地塊出讓金價格、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經過協商一致并按程序報批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者根據合同規定足額繳付土地出讓金后,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用地通知書。

9、經營性用地項目嚴格實行招、拍、掛。凡經營性用地項目須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拍、掛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其中,拍賣出讓經營性土地的基本程序是:

(1)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及市地產交易中心公開招標拍賣公司,嚴格按招標程序確定拍賣公司。

(2)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拍賣地塊的用途、容積率、綠化率等指標以及土地評估價格,邀請建設、規劃、紀檢等部門人員對拍賣地塊的地價擬定起拍價,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拍賣領導小組確定后交由市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拍賣。

(3)拍賣公告公布二十日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拍賣公司進行拍賣。以競價高者取得拍賣地塊土地使用權,簽訂確認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競得單位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逾期未履行合同者將視同放棄競得權,并不退還競買保證金。

10、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采、動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和其他資源。

四、嚴格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加強土地檔案資料管理

11、凡進區項目用地需登記發證的,必須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履行下列程序:

(1)由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用地單位提供的項目批文、規劃圖件、建設批準文件、土地出讓合同以及繳納土地出讓金單據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投資強度、土地利用率以及土地出讓金是否繳清等。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查上述內容后,還要到現場核查項目建設是否完成、設備是否安裝到位。

(2)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核查合格后,將審查、核查結果送開發區各相關部門會簽并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然后按程序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2、切實抓好開發區土地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強土地檔案資料的管理,保持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為發揮土地檔案資料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利用檔案資源、依法管好土地提供依據。

五、嚴格執行土地調控政策,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

13、發揮土地供應的調控作用,全面落實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的政策規定,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管理,進一步優化開發區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14、對開發區歷年的土地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現行土地法規和政策的,一律予以廢止,堅決制止違規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

六、其它

15、開發區原有規定與本通知的規定發生沖突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16、本通知的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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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地管理預存征地補償費

2006年6月國務院批復《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試驗改革方案》,確立了天津濱海新區作為中國經濟第三增長極的地位。隨著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天津市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經濟發展進入上升期。2005年至2009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幅始終保持在20%以上。特別是2009年,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增勢強勁,固定資產投資突破5000億元,同比增長47.1%,為近18年來最快增速。見圖4-1

圖22005年-2009年天津市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趨勢圖

資料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網站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天津市的人口規模也穩步擴大。在外來人口作用下,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228.1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52.16萬人。其中外來人口265.99萬人,增加41.99萬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為21.7%,提高2.7個百分點。

土地是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的載體。根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到規劃期末 2020年全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達到1450平方公里,規劃期內需要新增城鎮建設用地389平方公里,相當于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600公頃,土地資源需求旺盛,征地任務量巨大。規劃期的前五年2006年-2010年,全市年均征地面積在6000公頃以上,年均發生征地補償費在50億元以上。

一、目前天津市征地制度建設概況

天津市一直十分重視征地工作,將征地工作視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抓手之一,在征地制度建設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

近年來,天津市在征地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在健全征地機構方面,2007年征地事務職能與土地儲備職能分離,成立了市級征地事務機構,隨后陸續成立了區縣一級的征地事務機構,為開展征地工作提供了人員保障。在規范征地程序方面,2007年市國土房管局出臺《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08年進行了修訂。為實現土地審批與出讓無縫對接,同年發文進一步明確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出讓程序。在補償安置標準方面, 2007年4月8日天津市在全國率先實行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2008年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此外早在2004年市政府轉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奠定基礎。上述三文件共同構成天津市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制度體系。

除上述三個主要方面外,天津市在征地領域的改革創新包括:實行土地征收轉用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制定天津市集約節約用地控制標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濱海新區綜合配套試驗改革的批復,探索并推廣征轉分離的土地管理模式,一方面提前落實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一方面實現地等項目,提高土地保發展促增長的能力。

盡管國家在一九九九年開始頒布實施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對政府統一征地做出了規定,但是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天津市長期以來多頭征地的問題一直十分突出。這些原因包括建設單位和農民習慣舊的直接談判的征地方式、國土部門成立較晚且初期人力不足、征地事務機構長期與土地儲備機構及土地整理機構聯合辦公等。因此在實際執行中,區縣政府往往按照項目類型,分別委派園區管委會、建交委、水利等部門實施征地,有的仍由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由于這些部門和單位對征地的標準、程序和政策不了解,直接與被征地鎮村協商價格、簽訂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極易引發各種矛盾。這其中征地補償是征地問題的焦點。由于大部分補償資金不通過國土部門,不但其補償標準擾亂了整體市場秩序,而且監管缺失,無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容易形成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問題。

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為制止亂占濫用土地,防止突擊批地,抑制一些行業、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明電〔2004〕20號)要求,2004年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結合開發區清理行動,繼續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行動。行動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175.46億元,協調處理一大批由于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工作程序問題引發的矛盾。針對治理整頓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國務院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監管,規范征地行為。

在全國范圍內第一個提出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地區是遼寧省。2004年8月遼寧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提出“各市縣在申請征地前,必須落實征地資金,將不低于總額50%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存入國土資源部門或征地機構設立的征地資金專戶?!边@是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發端和雛形,以后各地建立的相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發展完善的。此后,廣東、貴州、海南、江蘇、安徽等省先后對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并以省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文件的形式下發,建立了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

2010年6月26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第一次在全國性文件中提出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具體規定是第一條第二款:“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三、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資金預存制度的必要性

結合目前具體的工作,我們認為現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電〔2010〕15號)中要求:“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眹临Y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也明確要求: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國土資源部門在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工作。該文件明確提出了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要求。因此,規范征地工作,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需要。

(2)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做好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需要

近年來,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加速,重大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集中開工建設,用地需求壓力較大。重點項目征地工作中一些不規范行為影響了用地保障工作。如有的區縣與被征地村協商征地補償標準隨意性大,造成同一項目的不同部位補償標準懸殊,引起農民不滿;有的將征地工作與其他無關事項打包簽定協議,由于打包事項沒有解決,影響項目征地報批和開工建設;還有部分項目不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造成群眾上訪,導致征地工作被動。為保障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好重點項目用地服務工作,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

(3)減少違法用地數量,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部分區縣政府在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委托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征地。這些部門對征地政策不了解,與被征地村商定征地價格后簽定協議,直接將費用撥付給被征地村和農民,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確認、聽證、審批、公示等法定程序,也沒有將社保費用打入社保專戶,就開始拆遷、施工,形成事實上的違法用地。在國土資源部門后期補辦征地手續時,由于社保費用沒有落實,或者被征地農民拒絕履行征地程序等原因,導致項目用地無法正常依法批準,增加了全市違法用地數量。2008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對違法用地數量較多的地方政府進行問責。規范征地管理,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有利于減少違法用地數量,提高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水平。

四、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資金預存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已經具備的基礎條件如下:

(1)征地補償標準有法可依

2007年公布《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近期即將完成修訂;2008年公布《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這兩個標準保證征地補償費測算結果科學合理,按此預交的補償費能夠滿足補償安置要求。

(2)征地事務機構隊伍壯大

2007年成立市征地事務機構-天津市開墾征地事務中心,2008年成立全市12個涉農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的征地事務機構。經過三年的發展,兩級征地事務機構的實戰經驗不斷豐富,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干事力量不斷增強,有能力、有思路、有信心完成補償費收付管理和征地組織實施等一系列工作。

(3)區縣實踐基礎比較廣泛

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自發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比較普遍。12個涉農區縣中有9個曾采取過類似措施,占到75%。絕大多數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調查中表示支持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呼聲很高。

(4)社保資金預存制度施行

2010年11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58號),開始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該制度與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可以彼此借鑒。

綜上所述,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它針對當前存在征地補償渠道不規范的情況,不能從制度上保證補償費按時足額到位,導致出現補償費按時足額到位,直接引發一系列不穩定社會因素的問題,將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用地審批內容中,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資金收付進行統一監管,既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力度,進一步規范征地工作秩序,又實現征地資金陽光運轉,切實保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電〔2010〕15號)

㈡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

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58號)

㈣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9〕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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