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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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污染防治

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范文1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概述

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來源于生活垃圾、工業廢物、礦山廢渣等生活和生產的多個環節,這些物質往往含有多種重金屬。隨著沉淀和富集,無法被凈化的重金屬慢慢滲透并富集到土壤中。

土壤是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受著環境中約90%的污染物。同大氣和水體環境中的污染物相比,土壤中的污染物更不易遷移,更易集中富集。由于重金屬大多對人體有毒害作用,這種毒害作用隨著含量的增多而增大;當重金屬的濃度在一定范圍下時,其毒害作用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而容易被忽略;當重金屬對人體的毒害作用顯著發生時,多數是屬于無法治愈且不可逆轉的。

土壤中的重金屬一般是通過食物鏈進而在人體內富集,當某種重金屬的量超過安全閾值時就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研究表明,人體內的有70%鎘來源于大米和蔬菜,而大米和蔬菜中積累的鎘大部分來源于土壤,少量來源于灌溉水和空氣。鎘會影響酶的活性,影響人正常的新陳代謝,可引發貧血、高血壓、骨痛病等疾病,其危害長達數十年。陜西省華縣龍嶺村,這是一個有名的“癌癥村”。該村的土壤被多種重金屬所污染,種植的芹菜中汞、鎘、鉛、鉻、砷等重金屬含量極高,其中鉛超出國家標準限值83.5倍;生產的面粉中鎘的含量超出國家標準限值1.6倍、鉛超出國家標準限值2.98倍。富含重金屬的糧食使得該村的居民備受癌癥、肺心病、腦血管等病痛的折磨。

值得注意的是,土壤中的重金屬除了會通過植物吸收進而對生物產生毒害作用外,還會經由雨水淋濾及地表徑流作用轉移進入地表水系統,通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交互作用污染地下水體,進而對飲用水的安全構成威脅;土壤中的重金屬還可能會緩慢的、微量的釋放到空氣中,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土壤中重金屬的來源及我國的污染現狀

工業“三廢”排放、采礦和冶煉、家庭燃煤、生活垃圾滲出、汽車尾氣排放等是我國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工業廢水、礦坑涌水、垃圾滲濾液等液體成分復雜,是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的主要來源。

目前我國受污染的耕地約1.5億畝,固廢堆存地約300萬畝,合計超過1.8億畝。這些受污染的土地大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全國每年受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多達1200萬噸、因重金屬污染而導致糧食減產高達1000多萬噸,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農業部環保監測系統曾對全國24省、市320個嚴重污染區土壤調查發現,大田類農產品超標面積占污染區農田面積的20%,其中重金屬超標占污染土壤和農作物的80%。農業部調查發現:我國污灌區面積約140×104公頃,遭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面積占污染總面積的64.8%,其中輕度污染占46.7%,中度污染占9.7%,嚴重污染占8.4%,其中以汞和鎘的污染面積最大。全國目前約有1.3×104公頃耕地受到鎘的污染,涉及11個省市的25個地區;約有3.2×104公頃的耕地受到汞的污染,涉及15個省市的21個地區。國內蔬菜重金屬污染調查結果顯示:中國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形勢更為嚴峻。珠三角地區近40%菜地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屬“嚴重”超標。重慶蔬菜重金屬污染程度為鎘>鉛>汞,經調查其近郊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屬汞和鎘均出現超標,超標率分別為6.7%和36.7%。廣州市蔬菜地鉛污染最為普遍,砷污染次之。保定市污灌區土壤中鉛、鎘、銅和鋅的檢出超標率分別為50.0%、87.5%、27.5%和100%,蔬菜中鎘的檢出超標率為89.3% 。

3 環境監測為土壤環境質量的整治提供技術支持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環境污染越來越重。來自生產和生活的各種污染已經造成多數地區土壤遭受重金屬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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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完成工作情況

一是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監管,建立第一批1宗污染地塊名錄,落實風險評估。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報請縣政府與3家單位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企業責任。二是開展粉煤灰、爐渣、電石渣、污泥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調查。編制上報我縣禁塑方案,目前待縣兩辦印發。排查非法加工利用洋垃圾企業,目前我縣未發現該類企業。三是減少生活垃圾污染,聯合綜合行政執法局啟動7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四是對大豐1處廢油傾倒點應急處置,實施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整治,繼續協助公安部門辦理3宗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五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系會議制度,完善管理體系。開展年度土壤環境綜合治理,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申報3宗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六是強化危險廢物日常監管,對轄區內36家危險廢物產生及經營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考核結果全部達標。完成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備案113家,完成年度申報登記企業99家。七是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海南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轄區內30個地塊開展用地基礎信息調查工作,另外根據我縣實際情況,自行增加2個地塊,有根據此項工作最新要求,對比二污普企業名單,篩查補全又增加了海南華塑石化有限公司、海南廣?;崢I有限公司制膠廠、海南美亞實業有限公司馬村中轉油庫、海南福山油田勘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馬村油庫、洋浦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5宗地塊,增補地塊的信息調查和系統錄入工作已經全部通過國家系統的審核。

二、存在問題

一是我縣土壤環境專業監測人員配備和監測儀器欠缺,無法自行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基本項目監測,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亟待加強。二是管理工作基礎薄弱。相對于大氣、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和重金屬環境污染基礎信息數據幾乎空白,無法為管理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急需開展大量的土壤環境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和詳查等工作,摸清家底。三是我縣部分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全過程監管落實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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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關鍵詞】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痹摲ㄓ?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可以看出的是,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

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范文4

【關鍵詞】土壤污染與防治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9682(2011)05-0008-02

《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一門研究土壤中污染物污染規律、遷移轉化及治理的一門專業課程,它著重于對土壤污染基礎理論和方法的研究。使學生認識土壤污染的性質、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完善環境科學知識結構,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為將來從事土壤污染與修復工作奠定知識和基礎技能。

一、課程設置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農業生產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對食品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日益受到重視。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從污染開始到后果顯現需要一個長時間、間接、逐步積累的過程,土壤中的污染物往往是通過農作物吸收、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進而引發人們健康的變化,最終才能被人們認識和發現。土壤污染研究工作起步較晚,直到1955年至20世紀70年代初,在日本富山市神通川流域出現了“痛痛病”后土壤污染研究才步入正軌。更重要的是進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動速度緩慢,土壤受到污染和破壞后很難恢復,同時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不完善,污染治理的主體不明確,進一步導致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困難。在高校開設《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不僅能提高學生對土壤污染狀況的重視程度,而且能夠培養出一批土壤污染與防治的工作者,同時提高全民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識。

二、課程的主要內容

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介于土壤學與環境學之間的交叉學科。土壤科學的發展較早,起初僅是研究土壤圈內部的理化性狀和質能交換,隨著研究技術與手段的提高,土壤科學所涉及的范圍已擴展到自然界的各個圈層。由于土壤是人類處于鎘圈層活動的一個紐帶,同時自身又是一個復雜的自然體,聯系面寬、用途廣,因此,土壤學是一門綜合而又十分復雜的自然學科??偟膩碚f,土壤學是研究土壤中物質和能量運動規律及其與外界環境條件和植物生長關系的學科。

從土壤學的角度看,土壤污染與防治是土壤學向環境學滲透而產生的新分支;從環境科學看,土壤污染與防治屬于環境科學的一個專業領域。我們所理解的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以“人類與土壤污染”這一對特殊矛盾體為其研究對象的科學,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無機、有機物染污物在土壤中遷移轉化等動態規律,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與防治,土壤環境背景值與土壤環境容量及質量評價,土壤污染的修復與利用技術。

從傳統土壤學與土壤污染與防治的主要任務可以看出來,兩者既有一定的聯系也有所區別。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以傳統土壤學為基礎的一門新興邊緣科學,在《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中,土壤學的基本知識內容是學習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最基礎、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講授中沒有對土壤的基本知識再行贅述。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著重強調了土壤污染的危害、污染的規律、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及土壤污染的評價。

農業院校環境科學專業所學的環境科學專業所學的土壤污染與防治,則主要以土壤中污染物質的遷移轉化為重點,及由于人類的不恰當利用方式對土壤造成的損害及其修復。土壤污染與防治方面的教材共有四部,分別是林成谷(1989年)、楊景輝(1995年)、夏立江(2001年)、洪堅平(2005年)進行編寫的。就選用教材內容分布來看緒論占5%,土壤污染占8%,無機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占13%,有機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占10%,肥料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占8%,固體廢物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占12%,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與防治占8%,酸沉降對土壤生態環境的影響占6%,污染土壤的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占8%,污染土壤的修復技術占12%,工礦區污染土壤的合理利用與復墾占10%。

就整個教學內容來看,課程教授內容以土壤圈與土壤污染的關系,土壤污染與防治的發展史、現狀、危害,特別是土壤污染與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及土壤污染與防治的內容與任務開始,詳細講解了土壤污染物性質、種類、來源,及無機、有機污染物、肥料對土壤的影響,闡述了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規律,固體廢棄物、污水灌溉、酸沉降等對土壤與環境的影響、工礦區污染土壤的特點,著重闡述了對污染土壤監測評價與修復技術,具體學時分布見表1。

按照講課內容28個學時來看,土壤基礎內容的講述僅有4個學時,這對于從未接觸過土壤知識的本科生而言是遠遠不夠的。但是對于環境科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在其專業課的學習中,有專門講述土壤學、環境監測、環境質量評價、環境化學的課程,如用55%的時間來講解土壤污染與防治,如用較大篇幅講解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不僅重復,也不能使學生更好地掌握土壤學基礎知識。

三、關于《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的教學方法

1.采用多媒體手段提高教學成效

多媒體教學具有畫面多、信息量大、直觀性強的功能。在《土壤污染與防治》的教學過程中,筆者利用多媒體在教學中的這些特點,更加有效地展開教學活動。

通過兩位主講教師的努力,制作了精美的多媒體課件。通過將環境污染現象的真實、生動的畫面展示在屏幕上,讓學生了解現實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使學生產生一種身臨其境、觸目驚心的感受,更真切地體會到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同時引征眾多研究的數據,展示了污染物在土壤中轉移的規律,參考大量文獻資料,詳細介紹了國外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先進技術與方法。利用多媒體教學的手段讓學生近距離接觸了現場,提高了學生對土壤污染的直觀認識,同時由于采用多媒體教學,減少了板書的時間,有利于擴大教學信息量,提高了課堂教學效率。

2.加強實驗、實習教學提高學生案例處理能力

實驗、實習教學是理工科專業實踐教學非常重要的一環。目前《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未設置實驗、實習學時,為了提高學生的實驗及動手能力,可將工礦、企業、農田污染地作為學生實習與實驗的基地或采樣點,必須從實習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實習教學方式的改革入手,真正解決實習過程中教師“教什么”和“怎么教”、學生“學什么”和“怎么學”這一關鍵問題。讓學生自己取樣,調研當地土壤的基本結構與情況,分析存在的污染問題,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在調查實驗數據的基礎上,對采樣點土壤給出客觀合理的評價,有針對性的提出治理該土壤污染問題治理與修復的方法,并設計出可行有效的實施方案,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實習結束時要求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背景知識獨立完成實習報告,要求學生必須有自己的獨到見解和認識,努力克服實習報告的“克隆”現象。

3.開展研究性學習

研究性學習是指學生根據教師的指導進行主動探究的學習活動。它是一種學習的理念、策略、方法,適用于學生對所有學科的學習。在《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中,研究性學習指在教學過程中以問題為載體,創設一種類似科學研究的情境和途徑,讓學生通過自己收集、分析和處理土壤基本信息來實際感受和體驗知識的生產過程,判斷土壤是否有污染發生、為何種污染物、危害程度及相應的污染源情況等,進而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造能力。這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當前農業生產上對廣大環境保護工作者提出的一個重要要求。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即將全面結束,為了能夠更好的應對我國土壤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有效處理土壤污染的問題,需要高校培養大量的專門人才。隨著環境科學的不斷發展,《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的知識也將不斷更新,因此要充分注重教材的建設與改革,以不斷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 洪堅平.土壤污染與防治[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

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范文5

摘要 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環境不容樂觀,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現實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復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法律應該將土壤修復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規定。土壤修復制度的內容包括修復的義務、規劃、目標、標準、公眾參與機制、商業模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關鍵詞 土壤污染;土壤修復;制度;立法

2014年國家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污染已經相當嚴重。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產業的升級換代仍在進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塊還會暴露顯現,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時代的要求。土壤屬于難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由于污染而閑置土地或者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會造成極大的浪費,還會增加對清潔土壤的開發強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是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土壤修復制度立法的總體考慮

土壤修復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復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壞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土壤修復制度是法律對土壤修復活動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復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兩大基本考慮,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二是進行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劇,土壤修復成為一項法律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土壤修復具有三個法律性質:第一,是一項法律義務。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眾的健康、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負擔原則,土壤修復成為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復土壤的功能和價值。第二,是一項法律制度。土壤修復工作技術復雜、耗時長、涉及面廣,必須將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長遠、普遍、規范地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必須有可反復適用的普遍性要求、規范性的內容、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項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復是法律救濟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請求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制度與其他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關系

土壤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關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調查制度、土壤檔案制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制制度和修復制度等,土壤修復制度是其中一項,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緊密相連,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為前提。由于中國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進行修復,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評估,確認有修復的必要和可能時,才進行修復。土壤修復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復制度的設計必須放在土壤環境管理的總體框架下考慮,與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協調。

盡管土壤修復屬于末端應對方法,但是修復活動盡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構建邊開發、邊修復,邊建設、邊修復的經濟、生態建設一體化模式,將土壤修復行為融入開發建設全過程。這就需要將土壤修復的責任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如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要求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土壤修復措施的內容;在頒發環境許可證時可以在許可證中要求持證人承擔恢復環境損害的內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復的內容。在企業停業、關閉,資源開發活動結束,建設活動完成等階段,要求活動主體清除其行為對土壤的不良影響,修復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復周期長,等待修復完全結束再進行開發可能會影響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復也可以與開發同時進行,在嚴格的管理之下進行有限地開發和利用。這樣建立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治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也十分重要。

農業用地修復與工業場地修復的關系

國外土壤環境立法很少有農業用地修復這種提法,因為修復往往指將污染清除,農業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響面積大,由于成本太高無法進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為了保護及恢復用地生產力,一般不適宜采取物理、化學等修復方法,更多地采用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結合、生物萃取等方法進行污染清除,這些方法被認為是一種環境整治,而不是環境修復。在我國,實踐中所進行的土壤修復包括農業用地修復,在一些地區(如湖南?。┺r業用地修復甚至是土壤修復的重點。但是,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工礦業場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對人體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機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復的方式、開發利用的模式、基金來源等也有極大差異,因此,對土壤立法時,有必要針對農業土壤保護和工業場地環境風險管制適當分開立法,根據兩者的特征分別規定修復方式和目標、責任主體、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以增強土壤立法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土壤修復法律制度的設計

土壤修復作為土壤環境保護及管理的一項新的制度,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復的法律義務及義務主體

土壤修復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立法應規定土壤修復是政府及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者的一項法律義務。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造成土壤污染或損害時,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有義務承擔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復環境狀況的責任;當特定區域的環境質量惡化,對人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或者威脅時,當地政府有義務組織環境區域土壤修復,改善環境質量。當然,排污者和政府責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對其個體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政府在無法區別個體責任或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國外經驗顯示,確定一個更廣的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解決土壤修復責任主體確定困難、資金需求量大等難題。污染責任者的范圍包括污染排放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處理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場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運輸單位等。當然,修復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機構強制啟動,也可以由企業或者業主基于商業目的自愿進行。無論是強制修復還是自愿修復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及要求。

土壤修復規劃

目前,我國受到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可能對所有受污染的環境區域和場地進行修復,需要通過制定修復規劃或計劃來確定修復對象、目標和具體要求。土壤修復規劃或計劃屬于宏觀法律規制,是在事前對土壤修復進行總體和長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對各個區域或地區受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污染狀況和人體健康、環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復對象的優先名目清單,并設定修復行為的宏觀目標,部署總體行動。根據土壤修復的不同類別,修復規劃應制定短期、中長期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修復規劃,并對不同階段的修復設定不同目標和行動綱領。對此,法律應明確土壤修復規劃制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保證規劃的有序進行和有效實施。土壤修復計劃是對具體地塊的修復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標準、達到的要求、時間安排、技術手段等。

土壤修復的目標及標準

土壤修復的原則性目標是消除污染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脅,恢復土壤的特定用途。具體目標是由土壤環境標準確定。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適用的修復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適用統一標準;二是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復工程都達到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可滿足各種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場地處于什么位置,將來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適用標準時往往根據地塊環境評估的結果、人體暴露值、地塊將來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調整。歐洲國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國和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后一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標準模式對污染者一視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談判和溝通成本。不利之處是不加區別地適用統一標準不能針對土地開發利用的具體要求,可能造成過度修復,成本過大,不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后一模式靈活性強,有針對性,有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但是溝通成本大,決策過程復雜,在確定修復方案過程中投入專業技術力量大。中國歷來有適用統一環境標準的傳統,但是中國的國情復雜,區域差異大,統一標準缺乏針對性。此外,中國污染土壤修復剛起步,政策的制訂也需要考慮到修復成本對于社會的影響,建議我國在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從統一標準模式向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模式轉變。

土壤修復社會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是土壤修復中的重要一環,有效的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緩解污染場地周邊的緊張關系,幫助尋求合適的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補充政府執法力量的不足。應該在制訂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直至具體修復治理、資金籌措工作等不同決策層面上,全面開展利益相關方的對話與磋商,促進形成共識的互動過程。我國土壤修復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嚴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缺乏公眾參與意識及相關渠道。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關管理部門在土壤修復方案制定、修復驗收等環節組織公眾參與,設立專門的公眾交流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對公眾的風險教育及參與能力建設。當公眾參與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

污染土壤修復及其他受損害環境的修復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屬于公益事業,需要號召全社會各個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引導鼓勵公眾參與修復計劃的制定、實施,對政府和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土壤修復機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為此貢獻智力、物力和財力等。

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

目前從事環境修復的企業有上百家,但是對于修復企業而言,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很高,行業及市場發展緩慢。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要實現這個目標,當前亟需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 “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導向,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土壤修復的基金保障機制

土壤修復需要耗費巨額資金,僅靠責任人單一的資金來源難以解決,各國趨于建立社會化的多元資金途徑。生態問題的根源是外部不經濟性,需從設置環境資源開發行為的經濟成本人手,由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造成生態問題、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承擔主要生態修復資金義務。此外,生態環境改善屬于公共利益范疇,政府理應投入部分資金。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政府通過各種財源建立的修復基金、企業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生態修復保證金、社會捐助、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資金支撐機制。合理的資金機制可以保證開發利用主體對土地資源的謹慎開發,同時避免生態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發生。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復,還可以通過要求高危行業企業交納土壤修復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對受損環境修復的資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復責任的追究機制

土壤修復既是一項管理制度,也是一項法律責任。為了順應土壤修復的要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應進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確規定不履行修復責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擴大損害賠償范圍。將法律救濟的范圍從傳統損失擴大到生態損害,將環境恢復期間環境資源和環境服務價值暫時喪失的損失納入損害賠償之列,并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三是明確修復成本追償機制。當政府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替責任人履行了修復環境的責任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修復成本。四是延長訴訟時效。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延長,在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潛在責任主體之間建立連帶責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復責任社會化機制,如通過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環境基金制度等來分化和分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的監管機制

中國目前土壤修復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環保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參與;另一種是城市土壤修復由國土部門主導,農村耕地修復由農業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實施監管。目前,土壤修復處于起步及試點階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無論治理修復由什么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復工程技術復雜、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監管難度大。針對以上特點,政府對修復工程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特點:一是進行全過程監管。修復過程很長,包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計劃和方案的制定,修復工程的開展,修復完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緊密相聯,一個環節現出問題,修復的效果可能大受影響。政府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若干控制點進行重點審查。二是設立工程監理。土壤修復工程多為隱蔽工程,覆蓋后難以觀測,工程監理是質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術審查和守法監督適當分離。政府對于工程和技術、評估檢測等問題并不在行,應該讓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術性和專業程度高的工作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把關,政府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結果的合規性。四是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及時調整修復方案。修復過程長,隨著調查的深入、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前期調查中未發現的污染和破壞,為此.應該要求修復責任單位適時調整修復方案,使新發現的問題一并得到解決。五是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是對于各責任方履行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及核證。修復不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責任也要有一個終結。國家立法應該建立統一的治理驗收和管理程序,加強修復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

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范文6

困局待解

土壤污染治理乏術

“目前中國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確實存在困局?!北本┉h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彭應登接受筆者采訪時認為,目前我國極度缺失支撐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局不足為奇。

目前土壤污染的困局,首要體現為在其治理愈加緊迫的情況下,卻一直“治理乏術”。同其他環境污染一樣,土壤污染同樣陷入了一種“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的惡性循環。

“我覺得,不是‘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而是環境污染具有的長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傳遞性。一些污染至少會有20年以上的潛伏期,過去積累的污染經過長期的潛伏和積累,幾十年后會爆發,我國當前的營養鹽富營養化污染就是這樣的例子?!敝袊寥缹W專家、南京農業大學教授潘根興接受筆者采訪時認為,現在很多污染治理,還沒有切斷污染源,就污染事件處理污染,表面的治理治標不治本,這是許多污染得不到解決的根源。

彭應登認為,造成土壤污染治理困局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由于缺乏土壤環境保護法,企業對土壤污染沒有修復和賠償的義務約束,所以很難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其二是只看到了農業污染土壤的問題,而工業活動引起的土壤污染問題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其實,工業活動是加重土壤復合型污染的主因。其三是缺乏土壤污染控制標準與土壤修復標準。

“當前的緊迫性是防止新的污染和控制已存在污染的集中爆發?!迸烁d說,流域性污染和傳遞性污染難于治理是當前環境治理的困局。南方多金屬礦區開采引出的重金屬污染,通過酸性廢水的流失和河流的傳輸,形成對流域水系和土壤的擴散,造成大面積珠江、長江和贛江流域稻田的污染。

“另外一個困局是,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太寬松,拿這個標準說事,往往掩蓋了污染,例如鉛的土壤質量標準居然在250mg/kg以上。因而會有土壤污染未超標,但出現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安全問題。”潘根興說。

廣大的農村地區正在成為土壤污染的重災區。筆者在重慶、黑龍江、四川等地調研發現,由于城鎮化發展速度快,不少小城鎮在發展過程中沒有配備完善的垃圾處理體系,大量未處理垃圾被傾倒在周邊農村,破壞了農村環境,甚至侵占農田、湖泊河道,引起農民不滿。

科學發展

不應盲目追求GDP

“環境問題在我國正處于大規模擴散中。因此,如果只強調發展,不考慮環境的風險,這是對資源和環境的掠奪??茖W發展,應先有規劃,后有發展。不能盲目追求GDP。”潘根興說。

潘根興認為,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是任何發展項目所必須考慮的背景問題。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很多規劃,有規定的發展指標,各種改革和政策措施十分強勁,因而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但對環境污染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劃,特別是產業發展缺乏對當地環境可能影響的多效應和長期效應的評估。

例如,當前正處于產業帶向中西部轉移階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很少有對當地環境容量和環保的規劃,一些村鎮正在無選擇地承接東部轉移的產業,一些高污染產業正在由東部向西部轉移。中西部地區土壤質量差,環境容量其實比大部分東部地區低,這是十分危險的。

筆者獲悉,造成生態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頭是企業。有數據表明,我國工業企業污染約占總污染的70%,其中工業企業污染中的50%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

江蘇省小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蘇省省委黨校教授馮治認為,有關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了對周圍環境和群眾健康的保護,暴露出企業環境意識薄弱和地方政府責任缺失。從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再到紫金礦業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監管乏力、管理缺失的問題。

馮治指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當人們呼吸的空氣、飲用的水源、食用的糧食、蔬菜和肉類都遭到嚴重污染時,這種發展就背離了初衷,是不可持續的。因此,需反思產業發展模式,真正落實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針對當前土壤污染存在的問題,專家指出,要真正把科學發展落在實處,建立有效的環境監管機制,完善土壤保護與修復的相關法律,優化產業和生態布局,走一條科學、合理、可持續的發展之路。

“土地污染治理的模式有很多,有些是可以實際操作的,但實行起來為什么很難?”潘根興認為,污染面積大多是評估出來的,實際的調查卻有難度,一些地方不愿意被調查,土壤、水系和農產品的環境質量調查都如此。有很多地方甚至不愿意科研單位去研究污染環境治理,認為污染信息被釋放,不利于引資和發展。

彭應登建議,我國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圍廣,治理難度大,需要改變“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克服片面追求GDP的沖動,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制定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行政引導與管理,強調政府在制訂發展規劃、利用土地資源時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注意對土壤資源環境的保護,維護土壤自身的自凈和修復能力。

政府主導

提升環境文明觀

彭應登說,土壤污染由于其隱蔽性、長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必然會對當代人及后代人產生嚴重的影響,不利于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了避免這一后果,政府應當承擔起防治污染保護土壤環境的責任。

“現階段只有政府牽頭,并按公益性質進行部分財政投入,才能啟動土壤污染治理的大任,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和監管型政府的雙重價值?!迸響钦J為,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長期性、污染主體的多元性等,如果一味采用“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可能導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局始終無法突破。

潘根興也表示,誰污染誰治理,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上給企業誤導,認為可以先發展,后治理,但發展的實惠被企業拿走,而污染的代價由被污染者承擔了?!耙恍┢髽I帶走了發展的利益,留下了污染的包袱,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環境規劃和方案,規避和控制在先,追責治理在后。”

“土壤污染普查是制定污染防治規劃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先做好土壤污染摸底排查,才能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才能發揮資金應有的績效?!迸響钦f。

據報道,2006年到2010年,環保部費時五年耗資10億元進行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大規模調查。但對于此次調查的結果,環保部至今未對外公布。

筆者采訪一些地方農業和環保部門時也獲悉,多數被污染地區“家底”不清,雖然國家和一些省份進行過相關調查,但具體污染狀況目前仍無法確定,亟待完善相關法律細則。

彭應登建議,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的科研力度,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區分別實施不同的治理和修復措施;其次是政府要通過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進行污染控制與治理;同時,通過支持生態農業建設與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加大對重點區域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潘根興強調,在研究層面,環境研究一度追求高科技,但大規??梢酝茝V的技術仍不多。相反,一些常規但實用的技術,例如土壤化學和物理改良技術、鈍化技術等卻很有效果。例如,化工企業搬遷后留下污染地,污染物剝離轉移仍是異地污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對污染土壤進行物理封存和化學固定,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會也應有相應的環境文明觀,這在我國是十分薄弱的。公民的環境意識差,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多消費環境資源就是占有了較多的公共資源。我們需要全社會合理消費自然資源,合理保護環境,自覺維護,而不是占有?!迸烁d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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