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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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1

北京市朝陽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接到規劃部門2011年北京市第三次衛星遙感監測違法建設的案件,其中一處位于金盞鄉沙窩村朝陽農場院內,于是立案調查,經查建筑物系北京觀唐假日休閑運動俱樂部有限公司建設的,經規劃部門認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管執法機關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分別于2012年1月4日和2月25日向該單位制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拆除。

2012年3月底,北京觀唐假日休閑運動俱樂部有限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已就其建設上述房屋占用國有林業用地問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已申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4月,經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朝陽分局調查了解,北京觀唐假日休閑運動俱樂部有限公司建設的上述房屋確系占用國有林業用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已于2011年4月27日做出了(京國土朝陽分局罰字【2011】第07、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由于北京觀唐假日休閑運動俱樂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該處罰決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已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已于2011年11月18日做出了((2011)朝執他字第12158、12159號)《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

存在問題:國土部門已對非法占地的違法建設作出了拆除決定,并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城管執法機關是否繼續履行執法程序報請區政府責成。

案例分析:

一、從《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管理制度上分析

憲法規范無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總綱第十條專門規定了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應當被認為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城鄉規劃法》則是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城鄉規劃法》主要是將城鄉規劃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加以規定,是一種“政府主導,專家領銜,公眾參與,行政決策”的技術方案;規劃法處理違反規劃而進行建設的基本方法是技術整改,只有嚴重影響規劃實施才予以拆除或者沒收。憲法和《物權法》將土地所有權作為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范疇加以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表明土地管理法具有嚴格約束城鄉規劃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的基礎和核心是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土地管理法處理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本方法是排除侵害。

本案中,違法建設單位建造違法建筑,既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又存在違法建設的行為,從違法行為影響和后果而言,非法占用土地更為嚴重,因此由國土部門執法并無不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0】15號)第二十條針對此類情況規定了牽頭協調負責制,凡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由市國土局牽頭協調;不涉及違法用地,而涉及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市規劃委牽頭協調。本案涉及違法用地,國土部門依法查處,作出處罰決定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牽頭負責制的規定,其他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此規定尊重國土部門的執法行為。

二、從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目的上分析

第一,行政執法主體是以法律為依據,行政執法權力具有法律的從屬性,是具體實施法律,執行法律的權力。司法權通過執掌法律,實現訴訟目標,司法權有“執掌、操控” 法律的能力。行政執法權力運行的最終目的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司法權力運行的最終目的不在于維護社會管理秩序,而在于公平解決爭議,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二,行政執法權力的過程重在行政執法的效率,在這個前提下,兼顧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司法權力運行的過程重在程序,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的公正。因此,法院對國土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處罰決定進行審查并裁定準予執行,表明應經認定該處罰決定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下一步將強制執行。

三、從執法資源上分析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2

一、細化法律規定,以貼近農村實際,體現以人為本。

《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绷⒎ㄕ邇H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作了規定,但并未考慮到村民建造的住宅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土地類型是耕地還是建設用地,而一律規定限期拆除。如此一刀切的規定,沒有從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一旦移交到法院,也不利于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妨參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的規定進行修改,對村民的違法建房,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先采取沒收措施,再允許村民回購,這樣既能解決村民的住房需求,還能避免司法強制執行中出現的不利后果。

二、對如何沒收及處置違法建筑物作出詳細規定,便于執法部門的實踐探作。

《土地管理法》第73條和第76條規定,對于在非法轉讓、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但是至于如何沒收,沒收以后如何處置,是拆除還是再利用,應當移交給哪個部門保管,建筑物被沒收后,該建筑物所占用的集體土地應當如何處置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違法建筑物一旦被沒收,就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其占用的土地所有權性質并不因建筑物的沒收而改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房地權屬不一,直接影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違法建筑物沒收后的進一步處置。對此,法律應當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以方便執法部門的實踐操作。

另外,對于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筑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時應當部分予以沒收,部分予以拆除。此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實踐中應當如何執行,法律亦應當有明確說法。

三、借鑒《城鄉規劃法》,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物的拆除責任。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本條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違法建筑物的拆除責任,規劃主管部門不必再將違反城鄉規劃法需要的案件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減輕了法院的執行負擔,又較好地解決了違法建筑物的拆除問題,確保案件能夠得以執行。

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其強制執行權,對于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只能移送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同樣面臨著一系列的執行困難,導致土地違法案件執行率極低,對成片建設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工業廠房尤其如此。因此,有必要借鑒《城鄉規劃法》第68條之立法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物進行的權力。

四、加大對“以租代征”中出租方的懲處力度,必要時增設刑事責任條款。

現行法律對“以租代征”行為的懲治手段比較軟弱,《土地管理法》第81條僅規定了“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懲治力度的不足,導致更多“以租代征”的發生。因此,建議加大對非法出租集體土地的懲治力度,必要時增設刑事責任條款。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執法監察總隊 王高強)

“糧倉”更要加大保護力度

海倫市位于黑龍江省中部,自然條件優越,耕地集中連片,素有“糧倉”美譽。為保護“糧倉”優勢,海倫市國土資源局近幾年積極采取保護措施,加大土地占補平衡和整理力度,效果頗為顯著。

質量與數量占補雙平衡。首先,一直堅持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耕地減少相掛鉤策略。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成果,對本市耕地質量狀況作出科學評定,全盤掌握不同等級耕地的數量、分布。針對不同的情況相應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使節約用地得到嚴格的政策支持。

其次,為了杜絕土地利用過程中“多占地、占好地”、“低效用地”等現象發生,海倫市國土局把約束機制引入到耕地質量考核的標準中:凡是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將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收繳與耕地質量等級掛鉤,等級越高則繳納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越高。另一方面,對占用的耕地進行等級評定,補充耕地不僅要在數量上與占用耕地相等,而且在耕地質量上也要相當。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提高農地生產力。2006年,海倫市被確定為國土資源部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海倫市國土資源局在認真調查分析農村土地現狀的基礎上,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計劃實施國家和省級土地整理工程5個。其中,國家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區涉及土地總面積7090.21公頃,土地整理規模6666.16公頃,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581.07公頃;省級項目區涉及土地總面積7165.80公頃,土地整理建設規模6668.82公頃,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69.78公頃。

經過土地整理,海倫市的耕地面積達到293853.87公頃,其中旱田280968.01公頃,占耕地面積的95.6%;水田12324.77公頃,占4.2%;菜田561.09公頃,占0.2%,人均耕地面積0.54公頃,高于全省人均耕地0.31公頃的水平。按照《黑龍江省農用地分等》標準,項目區基本農田經過整理后,耕地質量至少提高一個等級以上,畝產提高150斤~200折,成為高產穩產農田。

嚴格管理新增耕地。落實糧食增產的成果,必須嚴格管理新增耕地。海倫市國土資源局首先加強了新增耕地權屬管理。通過對整理后凈增耕地權屬管理合法的調整,不但將新增耕地落到圖斑、臺賬上,更落到土地所有權證書中,明確權屬,防止今后土地利用中可能引發各種糾紛。其次,加強新增耕地的經營權管理。要求土地所有權單位要把凈增耕地作為機動管理,按照機動經營管理的規定,實施競價發包,簽定年期5年以下的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達到所有權單位增加積累和承包人增加收入的目的,確保糧食產糧。如今,通過對耕地的集約利用,海倫市耕地總面積達293853.87公頃,農業總產值達到156800萬元。

(黑龍江省海倫市國土資源局 周志國 胡太祥 李淑媛)

應用DEM計算土方量更準確

土地平整工程是土地整理項目的核心內容,是實現農田水利化、農業機械化的重要條件,是建設高產穩產、旱澇保收基本農田的重要措施。而土地平整工程中土方量計算又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可塑性,其平整精度不但影響到土地整理后的土地質量,而且關系到投資大小等問題,因而備受各方關注。

土地整理項目需要一種具有廣泛用戶基礎、操作簡單、能充分利用現有數據資源且計算結果精度較高的土方量計算軟件與方法。

獲取正確的數據是建立DEM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它不僅直接影響DEN的精度,而且直接影響費用開支。常規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地面測量――利用自動記錄的測距經緯儀(常用電子速測經緯儀或全站經緯儀)在野外實測。這種速測經緯儀一般都有微處理器,可以自動記錄和顯示有關數據。還能進行多種測站上的計算工作。

現有地圖數字化――利用數字化儀對已有地圖上的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的方法,目前常用的數字化儀有手扶跟蹤數字化儀和掃描數字化儀。

空間傳感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結合雷達和激光測高儀等進行數據采集。

數字攝影測量――這種方法是由航空遙感,用攝影測量的方法來建立空間地形立體模型,量取密集的數字高程數據,建立DEM。數字攝影測量方法是空間數據采集的有效手段,它具有效率高、勞動強度低的優點。

綜合考慮這幾種方式,選擇地圖數字化和GPS測量相結合的方式,首先數字化土地整理項目區的地形圖,然后配合外業測量采集離散的高程點。

根據項目區現場踏勘來看,區內地勢較平坦,不宜大面積田塊平整增加土地平整土方量,應盡量依據自然地形、地勢,合理設計高程,使挖填土方量最小,同時滿足機械作業、灌溉、農作物耕種的要求,土地平整內容主要對荒草地、田坎、零星水利設施用地、雜亂的交通用地進行平整。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3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F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4

一、什么是違法建設:

(一)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7、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它建筑。

(二)違法建筑之種類

違法建筑之種類,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標準可以對違法建筑作出不同的分類。

1、以所違反的法律性質為標準,可以將違法建筑分為違反土地管理法類型的違法建筑和違反規劃法類型的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類型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從此類違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結構來看,主要是指其平面上未經有權審批的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超過批準的范圍的情形,應有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規劃法類型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從此類違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結構來看,主要是指其立體結構上未經有權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或超出批準的范圍的情形,應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劃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此項職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予以確定的,但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江西九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精神,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此項職能應由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

當然,作這種分類并非絕對,事實上存在著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又同時違反規劃法的復合型違法建筑。從理論上講,對于這種復合型違法建筑在查處時,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查處,既可以單獨查處,也可以聯合查處,但對于同一違法狀態一般來講應避免重復查處的情況發生。

2、以違法建筑存在的地域為標準,可以將違法建筑分為城市(區)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所謂城市(區)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這類違法建筑由于位于人口相對稠密的城區,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以違法搭建即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為主,主要影響城市市容(當然也就影響城市規劃);發現比較容易,因為城區內人員流動相對比較頻繁,城市管理隊伍比較充足;但是,由于城管隊伍的組建較遲(主要組建于上個世紀末,05年市三區就集中開展了大規模的綜合整治工作,做到了還路于民),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所謂鄉村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廣大農村地區的違法建筑,這類違法建筑的特點是:以固定的違法建筑為主,主要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但違反規劃法律的情形也已出現并呈增多趨勢;由于執法力量比較薄弱,發現往往較遲,查處工作比較被動。當然,作這種分類主要意義在于可以明確執法、管理工作的重點,但實際上隨著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正在大量地出現雖已列入城市規劃區但實際上在發展程度上仍屬于農村的地區,即城中村的問題,在這類地區違法建筑的存在仍呈現出鄉村違法建筑的特點。

3、以違法建筑是否已實際建成為標準,可分為已建成違法建筑和在建違法建筑。這里,對于“已實際建成”的標準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違法建筑已完成結頂即為建成,并不要求完成違法建筑的裝飾工程。作這種分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執行期間其意義重大,因為發現時違法建筑是否建成直接關系到處罰措施的選擇。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違法的情形時,違法建筑已實際建成,則只能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而不能直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法律將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采取強制措施如的權力賦予法院。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違法的情形時,違法建筑尚未建成則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一定的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當然自《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以來,在查處違法建筑時此類法律上的強制制約問題已經解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具有執法權的部門。

對違法建筑還可以其他標準作進一步的分類,如以違法建筑本身的物理結構為標準,可分為固定違法建筑和臨時性違法建筑;以違法建筑的實際用途為標準,可分為生活型違法建筑、生產型違法建筑、經營型違法建筑和其他類型違法建筑(如用于飼養信鴿的鴿棚);以違法建筑所有人即違法主體的戶籍為標準,可分為當地居民所有的違法建筑和外地人所有的違法建筑;以事先是否經過審批為標準,可分未經審批之違法建筑、申而未準之違法建筑及超過審限之違法建筑,等等。但每一種分類可能都有一定的意義,都會對具體查處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違法建筑之違法構成

1、違法建筑之主體。一般來說,當指違法建筑之所有人。然而,社會生活之實際表明,違法建筑之所有人往往并非個體之自然人,而是以家庭為表現形式的特定之自然人集合即所有家庭成員。那么,是否所有的家庭成員均為違法建筑之違法主體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違法建筑之違法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而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一般來說只能是成年人(包括年滿16周歲且已獨立生活之人),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行政違法的主體,所以可以且應該排除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人。同時,根據一般家庭的實際情況,建筑主要應由戶主決定并具體組織實施的,家庭中的戶主相當于法人組織中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我們在查處此類違法建筑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將戶主列為違法主體。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在這方面加以注意。

只將戶主列為違法主體本身并不意味著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就不是違法之主體,相應的行政處罰之法律后果應該由家庭成員共同來承擔,如罰款應由家庭共同財產來承擔,而不能由戶主個人之財產來獨立承擔。同時,家庭成年成員(主要應該是共同生活的)中,如果有機關工作人員則即使其不是戶主也應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后,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的行政或黨紀處分。

2、違法建筑之主觀方面。很顯然,違法建筑作為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這種故意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之情形,如非戶主家庭成員之違法可能出現放任違法,但這種間接故意仍然應承擔與直接故意相同的法律責任,也即并不能因某家庭成員系“放任”違法建筑而可以不共同承擔責任。

在違法建筑之主觀方面,有必要作進一步分析的乃違法之動機。動機雖然不影響違法建筑之構成,但應該成為在具體處罰時予以考慮的一個因素。有的違法建筑主體,系出于解決居住的實際困難而建筑;有的系出于解決謀生而建筑,如殘疾人臨時搭建為設攤;有的系出于個人愛好且帶有一定公益性而搭建,如信鴿協會會員為飼養信鴿而搭建;有的是符合條件卻受不了相關人員的拖沓甚至刁難而違法建筑;而有的則主要是因為從事或擴大經營而建筑,有的則主要是為了享受而建筑,等等。顯然,前幾種動機在一般人來看均屬“情有可原”,而后二種情形則一般均屬不符合條件,屬違法故意比較明顯且惡劣。在對違法建筑進行具體查處時,有必要區別不同的動機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比如對于“情有可愿”的應在法定范圍內盡量選擇較輕的處罰措施,給予適當更為合理的寬容期限,而對于違法動機純屬無理甚至惡劣的則應相對給予較重之處罰,采取的強制力度可以適當大一些,以體現執法之威嚴。

3、違法建筑所侵犯之客體。一般認為,違法建筑侵害的客體可分為三種,一是侵害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二是侵害了國家對城市或農村的規劃管理制度,三是既侵害了土地管理制度同時又侵害了城市、農村的規劃管理制度。當然,違法建筑可能還同時侵害了相鄰關系,但這不是違法建筑所主要客體。

4、違法建筑之客觀方面。簡單地講,違法建筑之客觀方面是指違法主體實施了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之審批或超出范圍故意實施違法建筑的行為并實際地使所建造之建筑物、構筑物處于違法狀態。每一個違法建筑行為都會有各不相同的客觀方面,這里對“違反規劃”作一些適當的分析。

社會生活的實際決定,任何一份標準的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都不可能對規劃范圍內的每一幢(棟)建筑物都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劃說明,一般來說規劃只能明確一些大的原則,如功能區之設置、公用設施之布置、道路之布局等等,而每一幢(棟)具體的建筑是否影響規劃則不一定能在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中找出十分充足的理由。為此,實際部門有人提出未經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視為“違反規劃”,與審批內容不相符的也一律視為“違反規劃”。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但我認為首先,《城鄉規劃法》及其相關的法規、條例中均沒有“違反規劃”之說法,《而城市規劃法》只有“影響規劃”和“嚴重影響規劃”之說,《城鄉規劃法》對此進行重新表述,更加科學和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關處罰款,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違法建筑之四個構成要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有當某行為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時我們才可以說這個行為構成了違法建筑(行為)。

三、違法建筑查處中的問題分析

對于違法建筑的查處或者說違法建筑之整治,目前來看主要由政府部門中的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這項工作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化利用,關系到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也關系到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綜合發展的水平,也關系到和諧社會、小康社會的建設,對此予以充分地重視實有其內在的、迫切的現實需要。但是,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

1、行政執法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性?!胺擅媲叭巳似降取笔俏覈鴳椃ㄋ_定的一個立法、執法、司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應適用于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對此是眾所周知的,行政執法自然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貫徹到具體執法實踐應該說主要是對同樣的情況應給予同樣的法律評價,不能區別對待。然而,在對于違法建筑的查處過程中,我們發現經常出現執法中的不公平現象。比如,對于毗連的違法建筑群中,只查處其中的一處;在一個相對比較狹小的范圍內同時出現的違法建筑,部分被查處而另一部分卻被“視而不見”;同樣的違法狀況,有的被處以拆除甚至沒收,而有的只是相對比較輕微的罰款;基本同樣的情況,有的被批準了,有的被沒有理由地長期擱置沒有答復。九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存在大量此類問題,如05年廬山區政府拆除潯南大道周邊大量的違法建筑,但也仍存在大量的違法建筑,給以后拆遷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困難。開發區拆除九瑞大橋下兩幢違章建筑,業主就投訴相關部門執法不公。

3、對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罰缺乏可操作性。相關法律、法規所設置的處罰措施都有其相應的適用對象,對具體處罰措施的選擇應該注意把握其可操作性。在對違法建筑的處罰中,問題最為突出的是對“拆除”措施的采用??陀^地講,“拆除”是一種在法律上恢復原狀,使違法建筑恢復到原有的合法狀態最為有效的方法,但在實際操作中“拆除”并非始終都是合適的。對于過去違法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相對比較簡單的情形或者一般的違法搭建,拆除無疑是可行的,但對于目前經常出現的大量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違法建筑來講,拆除就越來越顯得不適宜了。比如,某份處罰決定要求對某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別墅式建筑拆除其超高的1.2米頂部,如何執行?且不說這種“拆除”須有非常高的技術要求(否則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大的技術風險),而且作為一個整體的建筑物拆除其上部必然會對下部造成損害,那么,對于這種損害具體執行部門就有承擔賠償的風險。如姚家洼一家農房,違章加層,部分違章,市執法局配合街道拆除兩次,但難度非常大。當事人對執法部門的工作不滿意,目前仍在反復投訴。對于拆除目前經常出現的建造得非常考究的建筑物之一部分,畢竟不是切菜,具體承擔強制執行的相關部門并不具備應有的技術力量。其實,從目前的科技發展水平來看,要對其他部分不能損害地拆除部分違法建筑,其執行(即拆除)的成本明顯過于龐大。所以,我們認為,對于那種拆除整體違法建筑中的緊密相連部分的處罰屬于“執行不能”。作為建筑物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整體,一旦出現超審批范圍,就可視其整體為違法建筑,如必須拆除則其范圍應及于整體之全部,當然,作為執法部門來說,關鍵或者說應將主要的精力放在及時監管之上,應避免在違法建筑整體完工之后才卻查處,因為建筑物越考究其建設所需的時間也越長,給執法部門提供的查處時間也越長,應該有可能在其整體完工之前就著手查處,在未完工之前拆除顯然更為合適且執法成本較低。

4、具體處罰欠缺合理性。行政執法部門的同志往往認為合理性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在具體中無法把握,但行政執法中的合理性其實也是為行政法律所明確要求的,我國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法院對于行政具體行為的審查標準中就明確包括合理性的要求,同理,對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也應包括合理性之審查,對于確屬不合理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相當一部分違法建筑之出現有其內在的客觀原因,這些原因包括行政許可部門工作的過錯或瑕疵,如當事人符合報批條件但審批部門工作不及時導致未批先建;歷史原因,長期以來行政部門對于客觀存在的違法、違規建筑未予查處,以至類似情況得以蔓延;生活原因,有的違法建筑主體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搭建,且其搭建影響其生活關系至巨,對此類情形應先在設法幫助其適當解決生活之出路后再行拆除為妥,等等??傊婕昂侠硇詥栴}的情形,我們認為應盡量在執法中體現執法為民的觀念,努力幫助相關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的前提下再來的嚴肅性,也即執法必須同時考慮維護政府和黨的形象。

四、違法建筑整治中應予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區別對待,將查處的重點放在新出現的違法建筑。從目前城市規劃區內的實際情況來看,違法建筑存在的面仍然很廣,大量歷史遺留下來的違法建筑一下子全面查處不利于當地的社會穩定。所以,應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并將查處之重點放在新出現的違法建筑,這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法的公平性,但這是一種從實際情況出發的執法政策之選擇,有其合理性。

2、把握合理性。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建筑由于執法的力量、成本,我們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有步驟、分階段地逐步整治,在這一過程中應努力把握好合理性。主要是指對于同樣的情況應努力給予同樣的法律評價,具體操作中對于同時發生并發現的違法建筑應基本同時地予以查處,在一個相對比較接近的小范圍內(如物理結構上毗連,目力所及的范圍)幾處違法建筑應考慮同時查處。當然,在實際查處中確有理由的可以例外,但這種例外必須屬少數甚至極少數且這種理由應為普通人所能普遍接受(06年開發區在組織對茅山頭號墾殖場三分場范圍內的違章建筑時就出現此類總問題)。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5

一、規劃的重點內容和相互間的關系

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定目標”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主導內容是確定近遠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明確需要重點建設的項目列表,規定項目一經確定,嚴格進行更改。其他規劃均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準,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和坐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體現對建設定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等指標的剛性約束。建設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等規模必須以土地規劃為準。綜合協調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類的結構和布局,解決各地類“放哪里”的坐標定位問題。

3.城鄉總體規劃----“定布局”

城鄉總體規劃發揮宏觀戰略分析的優勢,領銜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具體確定城市空間結構、城市建設用地內部各項用地比例和空間布局。具體解決“放什么”的用地布局問題。

4.各類專項規劃----“定方向”

各類專項規劃主要是依據地區的產業、資源現狀,提出未來發展的思路、重點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則是不能違背“三大規劃”。

關于規劃的問題,要從規劃體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傮w上講,規劃體系大體可以分為三大塊,一塊是發展規劃,一塊是專項規劃,還有一塊是空間規劃。發展規劃主要是各級政府授權各級發改委牽頭編制的五年發展規劃綱要。專項規劃是發展規劃的細化,包括發改委和其他政府各個部門編制的行業規劃、事業規劃,等等。第三塊包括建設部門抓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或謂城鄉規劃,國土部門抓的土地利用規劃,發改部門抓的區域規劃,這些規劃合在一起叫做空間規劃。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發展規劃處于統領地位,由它確定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是管“干什么”的;專項規劃明確一個一個領域、一個一個行業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間規劃是解決空間布局和管制問題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規劃有機統一,這就是我們的規劃體系。

二、當前各類規劃之間存在的矛盾

當前,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三規合一”,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合為一體。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均提出了“三規合一”的相關要求?!锻恋毓芾矸ā返诙l對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冻青l規劃法》第五條提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但如何依據、如何銜接依然是目前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非常棘手的問題。

多年的規劃實踐表明,我國當前的空間規劃體系突出地存在著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的弊端,在同一個城市空間上,往往多個政府部門都有規劃引導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間缺乏協調甚至相互沖突,導致了開發管理上的混亂和建設成本的增加,這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規”之間在工作目標、空間范疇、技術標準、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規劃最具有技術和管理實力,但它屬于專業管理部門,城市規劃在綜合作用的發揮上受到較大制約。發改委具有綜合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職能,但其空間規劃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耕地保護為主要約束條件的單一目標規劃體系,難以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發揮各項用地供需之間的綜合協調作用。

三、盱眙規劃的基本現狀

就盱眙的規劃實際情況來看,主要有:

一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年綱要。該規劃由縣發改委牽頭編制,目前正在執行的是“十二五規劃”,從2011年至2015年,是重點針對產業發展布局的規劃。同時,著手考慮“十三五規劃”。

二是城鄉規劃。該規劃由縣住建局牽頭負責編制,盱眙縣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旨在恢復盱眙縣城區山水生態風貌。規劃通過有機疏解老城區人口,改善城區住房條件,優化城區生活空間;控制城區建筑高度,凸顯盱眙山水城市風貌特色,將“山、水、城”融為一體;完善城區文化、旅游服務設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產業發展。

三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規劃由縣國土局牽頭編制,規劃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該規劃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對上級下達的各項規劃指標,圍繞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力爭在規劃基期年內確保各類項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還有各類產業規劃、行業規劃、特色園區規劃等,這些都是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編制,是比較專業、單一的規劃。

四、對規劃整合的建議

1.構建領導機制體系??h級政府成立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專家庫,負責對全縣所有的規劃編制進行指導、審查。建議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位分管縣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縣直各職能部門,并且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

2. 重點重抓關鍵規劃?!皣窠洕蜕鐣l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大重點規劃是地區規劃的核心,規劃的水平和層次必須要高。建議對此三大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聘請資質水平較高的咨詢機構參與編制,之后縣政府組織專家反復論證。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城市化;土地管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7-00-01

一、城鎮土地資源的現狀分析

城鎮土地資源是城市建設的空間和載體,為城市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及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空間,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一種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資源。近幾年,隨著全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小城鎮建設異軍突起,城鎮土地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就我國土地資源總體情況來看,土地絕對數量大,人均占有量小,耕地資源緊張,特別是城鎮土地用地資源緊缺,而目前在城鎮土地的利用過程中s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做到建設和保護協調發展。城鎮土地資源管理中存在以下矛盾和問題:

(一)城鎮土地資源管理體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國城市土地資源管理體系尚不完善,各級政府經常為短期經濟目標忽視長遠的角度來規劃和利用現有的城鎮土地資源,從而造成城鎮局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用地及不合理,造成城鎮土地資源有很大的浪費,不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城鎮土地缺乏科學長遠持續的發展規劃。就我國的土地總體工作情況來看,土地總量大、人均占有量少,且耕地緊張,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建設用地需求量越來越大。從國家層面,有嚴格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上層層面,而具體到基層的縣、市缺少長期的城鎮用地規劃,多有近期或短期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而相關的配套性的規劃缺失,缺少城市建設用地控制性規劃和詳細化規劃,這種短期行為,制約和影響了城鎮建設用地和長遠發展。隨著城鎮建設的加快、鄉鎮一級的城鎮用地呈增長上升的趨勢,就基層鄉鎮來說,鄉鎮一級的規劃存在空白,鄉鎮既缺少規劃專業人員,有無力開展規劃設計工作,致使新農村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引進等工作受到了規劃的限制,影響了效果。

(三)城鎮土地的有效監管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國的城鎮建設用地緊張,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建設,由城區拆遷改造、棚戶區改造、引進促進地區發展的大型工業重點工程項目時,受征拆補償利益的驅動,在城鎮土地的規劃區,違法突擊和偷搶建行為嚴重,無規劃平手續,建設工程項目許可證,導致違法建設蔓延,而基礎土地規劃監察力量缺失,就全國而言,城管執法部門履行城鄉規劃監察職能職責,但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錯位執法的現象,且土地、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職能交叉,互相推諉,影響了城鎮建設土地的有效管理。

(四)城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宣傳匱乏。對城鎮土地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缺少有效的社會宣傳,應大力加強對《土地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號召社會各界遵規守紀,特別是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動員群眾自覺反對地址各類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全民共管理的有效社會合力,推動正常的城鎮建設土地秩序。

二、加強城鎮土地管理的思考

(一)加強城鎮土地規劃管理。城市管理規劃先行。這是外地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實踐也證明,城鎮土地的整體規劃,直接影響著城市的今后發展,如果沒有超前和一定水準的規劃,就會在城市建設中留下敗筆和遺憾。要圍繞市容環境、市政設施、綠化園林、城鄉規劃、交通管理、澡污管理、攤販管理等7個方面制定控制性發展規劃詳規,重點對各類建筑布局、層高、風格以及外裝,各類道路交通、路寬、停車場、通道,城區綠化帶、廣場、路燈,城區集貿市場、商業街、底店分布,各類廣告、公眾信息平臺,市內公交運輸,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學校、醫院的布局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在農村牧區的城鄉規劃區,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照“抓緊規劃、嚴管土地、遏制違建、強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重新啟動新一輪的鎮村建設規劃,重點對村集體土地利用整體規劃、鎮村區域發展控制性詳規、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規劃,以及新農村建設改造規劃,為農村牧區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保障。

(二)加強城鎮土地的執法管理。城市土地管理執法是保障。在城鎮土地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要懂得執法、會執法,以強有力的執法促進城鎮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的協調統一發展。、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土地行政執法機關必須解放思想,創新觀念,確立“和諧執法”和“人性化執法”理念,統籌兼顧各方關系,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統一、和諧、長效”的管理模式,塑造良好的執法社會形象。要進一步加大城鎮土地執法的社會宣傳教育力度。城鎮土地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平衡的是社會各界和各階層的用地關系,與人民的生活緊密相連,要切實加大社會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積極創新城鎮土地執法工作機制。要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土地、規劃、城管與建設、公檢法、國土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暢通信息渠道,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互通情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城鎮土地管理執法的強大合力。要建立查處案件移交協調配合機制。土地、城管等執法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的聯系和溝通,在查處土地違法建設案件中發現黨員領導干部和村干部的違法建設案件,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成果互用,形成辦案合力,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四)加強城鎮土地的科學化管理。土地管理工作的程度較為復雜,且信息量非常大,在管理的過程中僅僅依靠單純的人工操作及紙上操作,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在管理的過程中也很容易出現信息失真的狀況。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普及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土地管理管理部門在工作的過程中可以借助網絡以及數據庫等技術,建立辦公系統以及個性化的個人平臺。辦公系統中增加土地政務的多個方面,比如土地登記、公文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并對土地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事前預測、事中監督以及事后分析,為城鎮土地的科學發展提供優良的等平臺。

綜上,對城鎮土地管理進行改革創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適用性已經成為共識。以城鎮土地管理綜合執法為依托,從立法、執法兩個層面進行改革和創新,切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土地管理執法效率,從而促進城鎮土地的科學利用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海鴻,張斌.虛擬政府參與下的土地管理創新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33).

[2]段朝立.城管執法視角下違法建筑治理問題及對策研究[J].山東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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