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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承包法范文1
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問題;對策;青海互助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2-0343-01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隨著我國農村市場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規范有序地進行土地流轉已成為必然要求。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有土地互換、轉讓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1]。
1 互助縣農村土地流轉現狀
目前,互助縣農村土地流轉仍處于起始階段,且流轉方式多為零星、分散式。據調查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485.07 hm2,占全縣播種面積的0.81%。從土地流轉方式劃分,實現轉包面積260.13 hm2,占土地流轉面積的53.6%;轉讓面積59.93 hm2,占土地流轉面積的12.4%;租賃面積90.6 hm2,占土地流轉面積的18.7%;互換面積74.4 hm2,占土地流轉面積的15.3%。
2 互助縣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2.1 對土地流轉缺乏認識
長期形成的土地依附性,使農民形成嚴重的戀地情結,一些農民害怕失去土地,對出讓土地經營權心存疑慮;鄉村干部對土地流轉的必要性缺乏認識,阻礙土地的正常流轉。
2.2 缺乏地方配套政策
目前,各地規范土地流轉主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規,尚未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指導性文件,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
2.3 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
據調查,農村土地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通過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或鑒證的流轉土地只占極少數。即使簽訂了書面流轉合同,協議條款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發生糾紛時,沒有相關依據,給處理問題留下了隱患。
2.4 土地集中流轉困難
互助縣當前農村勞動力轉移基本以本地企業就業和外出打工為主,且以有一定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的青壯年居多,其他則仍依靠承包地收入維持基本生活,沒有良好的、穩定的預期經濟收益保障。
3 制約互助縣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
3.1 農民轉移就業空間小
互助縣第二、三產業規模較小,吸納農村勞動力能力有限,除外出務工人員外,其余多數是農閑外出務工,農忙回家耕作,農村勞動力轉移數量非常有限。
3.2 承包土地零散
農戶在嚴重分散的土地上種植其他家庭所需作物,進一步加重了土地的分散程度,形成了分散、細碎、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方式,難以實現土地成片集中流轉[2-3]。
3.3 土地比較效益低
川水地區種植效益相對較高,而當前土地流轉價格普遍僅在45萬元/hm2左右,農戶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而淺腦山地區由于氣候條件、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差,交通不便,比較效益低,基本上沒有流轉市場。因此,比較效益成為制約全縣土地流轉的直接原因。
4 互助縣農村土地流轉對策
4.1 改善土地流轉條件
一是加強土地細碎化整理。二是利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三是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4.2 保障農民利益,暢通土地流轉渠道
土地流轉中必須確保農民的利益,農民不愿交出土地使用權,根本原因是怕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包括土地升值后的價格,要解決土地流轉后的風險問題。
4.3 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加強監管力度
政府要有針對性、有層次地修訂、制定土地流轉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從體制和國家政策導向上促進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轉。加強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職責,形成配套的流轉管理辦法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積極引導、實施、管理和監督[4-5]。
4.4 拓寬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渠道
農業現代化的過程就是不斷地將農民轉變為市民的過程。農民轉移與土地流轉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解決農民的耕地問題,最終的辦法就是減少農民。因此,加大農村勞動力對外輸出力度,提高農民轉移就業的能力,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程。
4.5 促進土地規?;洜I
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這個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通過政府建立獎勵基金、減免稅收、政策扶持、國家公職人員帶頭領辦等優惠政策,緊緊圍繞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結合馬鈴薯、油菜、蠶豆三大優勢傳統產業、設施農業、特色蔬菜和制種基地建設,以發展設施農業、食用菌、多品種特色蔬菜等為主,集中連片建設科技與推廣結合、龍頭與農戶相連的無公害特色蔬菜生產基地,積極聯系龍頭企業到農村承包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加快土地流轉力度,使原本零散的耕地逐步集中到種田能手、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組織中,從而擴大經營規模,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提升農業集約化、科技化、產業化水平,加速推進現代農業進程[6-7]。
5 參考文獻
[1] 徐連貢.對互助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土地,2008(4):21-22.
[2] 黎春桂.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與對策[J].今日南國:理論創新版,2009(7):212-213.
[3] 韓子銳.對海東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思考[J].青海國土經略,2012(1):36-39.
[4] 于忠軍.市場化加速背景下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0(4):8-9.
[5] 劉開森.莆田市荔城區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08(24):336,339.
新版土地承包法范文2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八條 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九條 條例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關于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稅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買契稅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后,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后拆料,屬于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后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系,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權),一般低于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于契約成立后10日內,按當地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一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于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征契稅,也不更換契證。
(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契稅,并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新版土地承包法范文3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10-0052-04
中華民族乃禮義之邦,自古孝行天下。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我國老年人口的基數不斷增大,而如何解決農村養老的問題亦日益凸顯。1999年我國開始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1]2014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2億,該數字約等于整個歐盟的人口總和、美國人口的三分之二。[2]20世紀以后歐美發達國家相繼進入老齡社會,其主要依賴社會養老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以美國為例,政府以社會資本運作的方式建設獨立式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護理院和老年養生社區等等。我國古代的“養老文明”孕育了人類破解養老問題的“中國路徑”――以孝養老。孝道是我國一種古老的養老保險。孝道突出養老為本位,將養老作為家庭的主要職責之一,使老年人得以接受子女的奉養;孝道主張老年人不僅物質上需要幫助,而且精神上要得到慰藉,感情上要有所寄托,從而引導家庭養老實現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的統一;孝道不斷地將養老和敬老的觀念賦予家庭養老,使得家庭養老從家庭行為轉變為社會規范,短期行為變成世代相繼。面對當下“老年社會”的浪潮,可通過重構孝道文化以應對農村養老問題,并著力推動傳統孝道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以現代孝道筑強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底色。
一、傳統孝道以“養老敬老”為基本倫理準則
“孝”是中國儒家傳統文化的核心價值觀。但近年來經濟的迅猛發展令家庭關系面臨前所未有的緊張局面,有數億人離開父母到城市打工,將父母留在農村無人照看。與此同時,計劃生育政策意味著照顧老人的負擔將主要落在獨生子女肩上。許多中國家庭面臨規模變小及家人分離的狀況,正焦慮地尋找新的盡孝方式。在以高度的經濟化為中心的社會發展模式中,亟待從社會層面樹立傳統文化中的孝道,重拾中華傳統孝道文化的內在價值。
(一)“孝道”的發端
“孝”是我國古代社會維系家庭關系的道德準則,也是中國儒家倫理思想的核心。從詞源上考察“孝”,《說文解字》中將“孝”字解讀為:善事父母者?!靶ⅰ弊鳛橐粋€象形文字,下為“子”,上為“老”,表現出跪拜之“子”的意思,凸顯出長幼尊卑的次序和禮節。孝的原始含義是崇拜祖先、孝敬祖先,以祈求祖先對其子孫的庇佑,屬于人倫范疇。
首先,孝親源于人類的天性。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奔醋优铕B父母是人之天性,孝道是社會的天理法則?!白锬笥诓恍ⅰ保胺切⒄邿o親”。孔子進而指出孝敬父母乃源于天性的五種表現:“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后能事親?!逼浯?,孝親是一切善德的起點??鬃诱J為:“孝,德之始也;悌,德之序也;信德之后也;忠,德之正也”。人類的善心、善德和善舉可通過多方面行為表現,亦可通過多方途經予以塑造,但是皆從孝的血緣親情中發軔而來。再者,孝道是教化的根本。素質教育以德育為首,而孝道為德行之根本,所有的思想道德教育皆在此基礎上而產生。最后,孝敬不等于盲從??鬃釉凇缎⒔?諫諍章》說:“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于父;臣不可以不爭于君?!笨鬃臃磳σ晃睹?,反對愚忠愚孝。主張做父親的若有能諫諍的兒子,就不會陷于不義的行為之中,作兒子的若看到父親有不義的行為,就應該直言相勸;為人臣子的若看到君王有不義的行為,就應該進言勸止。上述孝道精髓,充分體現了孔子的辨證思想和民主思想。
(二)孝道的內在價值
傳統孝道乃在我國古代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條件下孕育而生,它是我國傳統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產物,有著其合理的內核。傳統孝道主張養老敬老,孝老敬親是中國人倫道德的根本。
1“奉先思孝”、善事父母,民以敬老為德。愛敬父母是孝最基本的內容。孝之愛敬,從何而來?《禮記?祭義》有云:“立愛自親始”,即這種“愛人”之情來源于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是一種出自自然人性,發自子女內心的對父母的親近、敬重?!吧剖赂改浮笔切⑽幕罨镜囊蟆_@首先指“能養之孝”。孔子說“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要求“事父母,能竭其力”;在“能養之孝”的基礎上,孔子又提出“敬親之孝”。他說,“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即是說如果對父母不是由衷地敬愛,那養父母和養牲畜就沒有什么差別。在這里,孔子援“敬”入“孝”,拓寬和升華了孝的內容。那么,怎么才算敬養,怎么才算孝子之行呢?《孝經》中提出了“五備”:“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也,然后能事其親?!薄拔鍌洹钡囊x在于要將父母放在心上,以誠敬的心情做好“生、養、死、葬”中的每一件事。這一點實際上為后世對老人的“精神慰藉”“人文關懷”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2導民以孝,以孝侍親,國以敬老為計。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洪荒年代”有過集體養老。“孝之本宜,恐非限于父母,諸父諸祖亦應善事?!鄙鐣幱谝环N原始、初級的集體養老的階段,撫養老人是全氏族成員的共同責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的養老方式由集體養老逐步轉變為家庭養老。這首先是因為,物質生活資料有了相對剩余,私有財產的范圍逐漸擴大,從而為人們的“親親之私”及養老方式變化提供了客觀條件。二是由于婚姻家庭形式發生重要變化。人類社會逐漸步入了父系社會時期,形成了一種新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子女受父母撫育照料并有權繼承父母的私有財產,同時子女也須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自此,奉養老人的行為落到了個體家庭之中。這種家庭養老模式,對解決古代中國的養老保障問題發揮了關鍵的作用。與此同時,孝的觀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轉而以“善事父母”為核心內容。
二、新時期農村養老亟待傳統孝道的現代轉化
面對“老有所養”的問題,我國古代以“導民以孝,以孝侍親”的孝文化作為解決養老問題的思想基礎,后被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引伸到政治生活中,與禮、義、忠、信并列而成為統治人民的一種工具?!靶⒌琅c養老”,二者之間存在內在關聯。如何在傳統孝道和現代社會政策之間找到融合點,是我們應該理性探討的問題。每個民族在其發展過程中都要解決“老有所養”的問題。我們民族給出的答案是“導民以孝,以孝侍親”,以孝文化作為解決養老問題的思想基礎。面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應著力推動傳統孝道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現代孝道筑強我國養老保障制度。
(一)傳統孝道轉化的現代語境
首先,生產方式的改變引發家庭關系變化。我國古代社會以農業生產為基本生產方式,春種夏管,秋收冬藏,處理生產生活中的問題主要靠經驗,而人越老所掌握的知識越多,越值得社會尊重,故而老人在家庭生活中處于支配地位。但在生產方式發生重大變革的現代社會,當晚輩的知識結構、資源財富、權力地位都超越長輩時,他們在家庭中的“話語權”便會加大,而老人們的地位難免會“邊緣化”。其次,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孝治。在封建社會中,統治者為要求臣子對自己盡“忠”而鼓吹百姓們行“孝”,“忠孝”也成為當時最高的道德評價標準。而在當今社會中,古時的“父母官”變成了當今的“人民公仆”;那時的“子民”“草民”,而今變成了“公民”“國家的主人”。最后,現代社會生存及養老的壓力增大。當今社會,生活節奏加快,生存壓力增大,子女對父母盡孝的難度提高。大多數家庭人口的“421”倒金字塔結構,使得子女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常常有心無力。凡此種種因素,使得孝道傳統日漸失去昔日的約束力,子女們對父母不盡贍養之義務、老而無養、養而不敬的現象屢見不鮮。[3]不少子女在老人還有一點利用價值時,一味索要,無度“啃老”;而老人一旦年高體衰,便視為累贅,甚至虐待或遺棄。傳統孝道文化依靠歷史的慣性踉蹌而行。
然而,孝道養老的延續具備深厚的現實基礎。首先,源于情感基礎。“養”和“敬”源自人性天良善心,出自人類敬老扶弱本性。對曾經給自己以“身體發膚”,并為后代耗盡生命能量的至親,予以養敬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要人類親子關系存在,此種珍貴的感情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基于群眾基礎。古往今來,孝道文化在國人的心中具有最重的分量。從小到大,由愚而聰,孝道文化在國人的身上留下了最深的烙印,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就是中國人的特征、中國的國民文化,“人不能不講孝,千千萬萬的老百姓篤認孝理,愿當孝子,中華民族就是講孝的民族?!弊詈?,其具備政治基礎。政府認識到傳統文化的重要作用并鼓勵子女對父母行孝;法律層面上,國家也規定了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以上的諸多因素,皆有利于孝道文化的延續。
(二)孝道的現代性轉化
唯有對孝道文化進行現代性闡釋,方能實現古代傳統到現代規范的轉變,使傳統孝道獲得新的生命力與創造力。辯證吸納傳統孝道精髓,對于建設當代新孝道,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孝道在不同時期的衍化表現出二重性的特征,應適時地對傳統孝倫理的局限進行必要的批判,以適應新時代對新孝道文化的要求。[4]以我國古代的二十四孝圖為例,二十四孝是一個故事敘事,只有變成了“二十四孝規范”才是社會公共政策。但用古代孝道規范現代社會的運轉一定要慎重。某些故事可以勉強效仿,有些照著做,則會有丟掉性命的危險,更是觸犯法律的行為。流水不腐,戶樞不蠹,新時代的道德觀也需要不斷揚棄不斷進步,而傳承傳統文化,更應該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個基本辯證方法,方能得其精髓,滋養心靈,在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構筑和培育現代美德的公共空間。如全國老齡委公布并倡議的新版“24孝”行動標準,節假日經常與父母共度、親自給父母做飯、每周給父母打個電話,它剔除了一味順從、愚孝的封建糟粕,不僅包括“教父母學會上網”“為父母購買合適的保險”等與現代生活緊密結合的行動準則,還著重于“支持單身父母再婚”“仔細聆聽父母的往事”等觀念的突破和對老年人的心理關懷,因而得到了人們的肯定。[5]弘揚孝道文化,不能食古不化。在價值觀日益多元、法治水平日益提升的公民社會,我們更應該注意傳統文化與時展的有益對接。
現代孝道體現平等性,父子義務對稱,其強調“孝”與“慈”相輔相成,強調兩代人平等、自由、民主相處?,F代孝道體現情感性,強調給予老人物質生活上的豐富和精神生活的富足。情感性是孝道文化的精髓,應特別注意發揮其優勢作用。現代孝道體現時代性,強調互助互利共享。孝道文化在根本上是調整代際關系的道德規范,它應成為調整青老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的良好黏合劑。青老兩代的機會和權利,只有不同時段的各自側重,并無任何一方的獨占或舍棄。
(三)孝道養老是國家養老政策的底色
社會化養老不能取代家庭養老,孝道養老是國家養老政策的底色。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主要存在家庭養老保障模式、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障模式,并且在實踐中表現為土地養老、以房養老、保險養老、醫養結合等諸多形式。對于普通農民而言,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資料,是生活的寄托之所。以農村土地養老為例,農村的土地除國家所有以外,主要歸屬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農民依賴土地而生存,能否合理地利用農村土地使用權關乎農民的主要財產收入。然而,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使得土地細碎化,難以形成土地經營的現代化與規?;又r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尚不健全,降低了農民的財產收入,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農村養老制度的良性發展。
究竟應該以上述何種模式為重點和發展方向,目前學界仍存有較大爭議。社會養老論者主張限制或控制各地區的制度差異,在全國范圍內構建一個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負責的統一的國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計劃。家庭養老論者則主張家庭依然是我國養老的基石,應從制度倫理建構入手,建立家庭養老為主其他養老方式為輔的養老保障模式。[6]亦有學者主張,養老要全部推向市場,或者讓國家全部包攬。若全部推向市場,老人的心理需求并未得以滿足。以“孝道”中的子女給老人端茶倒水為例,通過市場雖然亦能實現,但其難以產生感情滿足和精神慰藉的效果。若國家全部包攬,更不現實。據統計,我國老齡人口已達兩億,養老市場資金缺口是22萬億,若國家全力承擔,必將是沉重的負荷。[7]個人認為,社會化養老,更多地借助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參與,其根本的目的就是對傳統家庭養老的補充或更新,是對功能弱化的傳統家庭養老的一種強化,而絕對不是取代家庭養老。目前家庭養老不僅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主要養老方式,也是大部分老年人意愿和實際的選擇。無論采取何種制度安排或規定以構建一個以何種養老方式為主、何種養老方式為輔、何種養老方式為補充的養老保障模式,皆應在弘揚農村孝道文化前提下,實現農村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非正規養老三者的有機結合。古代中國的“養老文明”彰顯了人類破解養老問題的“中國路徑”,以及這一路徑的先進性。天倫之樂具有普適性,無關乎古今中西。同時,天倫之樂也是社會化養老無法取代的。黑格爾認為,古代中國的特性便是客觀的家庭孝敬。但是,孝文化在當前農村養老中功能弱化,這突出地表現在尊老養老觀念淡化、家庭倫理道德淡化、不盡贍養義務和虐待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權益等諸多方面。
三、以現代孝道筑強國家養老保障體系
(一)將孝道由家庭倫理提升為社會倫理
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社會養老,都必須借重現代孝道。我國古代以孝為計破解養老困局,國家以弘揚孝道文化來鼓勵家庭成為養老主體。當下傳統孝道的價值在市場邏輯等因素之下悄然變化,社會政策與孝道觀念不能相互照應。在農村養老的問題上,社會政策與孝道觀念需要相互補充,以應對已出現和未來將會出現的各種難題。原為養老理論支柱的孝道文化,現在要從一種家庭倫理上升為一種社會倫理,為養老社會化提供文化支撐,促成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一同協力解決養老困局。這既是一種邏輯的推衍,又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老年人的生存狀況和精神面貌是社會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重塑傳統孝道文化的應用,采取中國特色的養老模式――以孝養老、政府調控、社會力量輔助多條腿走路,積極探索農村養老的非正規制度和正規制度的結合,真正使農村老人老有所養,保證我國農村老人衣食無憂和安度晚年。未來的養老制度體系建設應充分重視現代孝道的導向作用,建立一種以現代孝道為依托,符合中國國民心理需求,滿足老年人物質生活、照顧護理、精神慰藉幾個方面需求的全面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二)強化法治意識,為孝立法
孝道在古代屬于家庭倫理范疇,而現在發展到了“為孝立法”的階段。孝親是人類的天性,但是要自覺地盡孝道義務,尚賴于后天的養成教育和法律的規范。以法助孝是行之有效的道德教化手段,尚需將現代孝道精神貫徹于養老立法之中,使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與相輔相成,如韓國頒行《孝行獎勵資助法》,而美國法律則通過法定監護人制度保護老人的財產,并使其接受強制醫療。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三方面:財務、個人和醫療,因為這跟老人以及一些有特殊精神病或者其他物理疾病的人有密不可分的關系。[8]我國在此方面較為欠缺,現行社會中的大部分敬老院,若欲入院首先被要求體檢,長期患病的老人不能入住,精神疾病的老人亦不能入住,即使入院也往往對老人缺乏治療。我國法律欠缺強制性養老規定,老年人監護監督制度和政府監護制度亦亟待構建。目前在我國,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恕!睂⑿⒌酪苑蓙砑s束規范,為年邁的父母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執行起來仍存在著一定的難度。新條款的規定較為籠統,對應該如何看望并未做出界定,也未對沒有履行法律義務的當事人提出具體的懲罰措施。
(三)在法律范圍內賦予老人更多權利
古代在弘揚孝道文化的同時,出臺了一些優待禮遇老人的制度,包括對孤寡老人和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救濟幫助。以古代鳩杖制度為例,鳩杖在先秦時期乃長者地位的象征,漢代時70歲以上的老人持有國家授予的鳩杖,出入官府衙門,不受限制;行走王土,食宿均有照應;做小本營生,一律免稅務;身份地位受國家保護,有膽敢欺凌拄鳩杖老人者,以蔑視皇帝罪論處,嚴重者處以死刑。當尊老愛老慢慢地演變成一種國家制度時,鳩杖成為古代敬老養老的標志。在我國,老年人達到一定年齡時,可以申領到優待證。持有優待證的老年人可在許多方面享受到優惠和照顧,這正如手持鳩杖可享受諸多“特權”。如果說“孝”是中國未來生活的基本價值,還需要在國家政策和社會規則的層面上有所回應,包括每一個立法的改革都應考慮在法律范圍內賦予老人更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