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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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土地補償標準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1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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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法

我國現行征地補償的主要依據是以《憲法》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系統的法律體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標準……四至六倍……但是……最高十五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得超……三十倍。”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1、現階段補償測算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測算標準綜合性較差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若干倍來計算。以土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極不合理,因為它沒有考慮到土地的特征,年產值不能體現土地的潛在價值。隨著我國農業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農業種值結構呈現多元化,種植手段趨向科技化,使得不同農作物種類之間、不同種植手段之間和不同地塊之間的農業產值差別很大。土地的產值往往是以資金技術和勞務的高投入為代價的,我們在確定某地塊征用補償費用標準時,不能只算產值,而不算產值的投入和成本,也不能對那些采取高科技、高投入的生產者簡單地采取平均產值的辦法計算補償費用,這對于他們的高投入、高技術是一種否定,而應該區別對待。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忽視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我國現行征地補償費采取的基本原則是: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及農產品現行產量給予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這種純粹的補償關系沒有考慮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功能,沒有充分體現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功能,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為農民和社會各界所廣泛接受。但如今,中國已經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大多數生產要素,甚至包括城市土地(劃撥的土地除外),均采取市場機制配置,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繼續采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若干倍耕地年產值的補償思路,這無疑剝奪了農民對土地的大部分收益。

(3)征地補償范圍太窄,不能全面體現土地的價值

我國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幾項,在征用目的合法的前提下,土地征用都應給予被征地單位“公平合理”的補償。也就是說,雖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迫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但國家還是應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要將財產保障轉換為財產價值保障,至少要提供合乎財產存續的價值。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造成侵害的要給予賠償或補償,這已成為共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特別犧牲的情形下,國家盡可能給予其價值補償是應該的,而且是必要的。目前的補償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補償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損失,但離“公平合理”和“適當”的要求還是有一定差距?!肮胶侠怼?、“適當”原則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有不同的要求。

我國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土地作為資源資本和資產并重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在注重權屬安全的同時,人們更注重土地的實際利用價值,更注重其經濟價值。因而國家在處理征地時,也應更注重其價值的補償。

純貨幣化安置無法從長遠的角度上解決農民的安置問題。農民在耗盡有限的安置補助費后,自身能力素質的有限和匱乏職業技能的訓練,將會使他們面臨最嚴重的生存問題。

為了保障農民的生活權利,可以在貨幣化安置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進行多種途徑的安置,包括:① 就業安置。為充分幫助農民進行再就業,可進一步建立以下機制:a.建立被征地勞動力市場就業援助和失業保險機制;b.鼓勵各類企業使用被征地勞動力就業的優惠政策;c.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主就業、創業。② 留地安置。即:政府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劃出一部分土地來留給農民自由支配,農民可發展二、三產業解決就業問題,亦可分享周圍土地升值帶

來的潛在效益,從多方面為失地農民提供可行的保障。③人股安置。通過將土地資源進行股份化的方式,可以使農民參與土地利益分配,實現土地權益,但這種方法也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度。④實施社會保障制度。針對部分被征地農民存在著短期消費、不合理使用征地補償費等現象,各級政府部門要引導農民合理使用補償安置費,其中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將一定比例的征地補償費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使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參考文獻:

[1]劉衛東,彭俊.征地補償費用標準的合理確定.中國土地科學.2006,20(1):7一l1.

[2]劉衛東,樓立明.對中國土地征用及其管理現狀反恩.浙江大學學報:農業與生命科學版.2004,30(1):63―68.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用 補償標準 提升依據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286-01

土地是人類活動的基本載體,強化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重要課題。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農村土地資源的使用、利用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土地管理事業已經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由于土地權屬的二元性,即土地分為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這兩種所有權形式,導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問題。主要是:征地程序不規范,未能認真執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公告、登記等規定程序;未能在經批準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向村民公開征地補償標準;未能很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接受群眾監督;未能有效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農村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補償費用偏低。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而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是農民的“保命錢”。《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費為4至6倍。某省經濟相對發達,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據統計,1998年以來,全省各類征地給村里的補償費平均每畝12164元,安置補助費每人2377元,經過村集體留存,實際到農民手上的只有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7958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人2078元,青畝補償費平均每畝498元。農戶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費總額人均8828元。據這個省農調隊的調查,53.2%的農戶認為偏低。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實行統一征地,并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和掛牌交易。這種“低征高賣”對失地農民刺激很大。農民認為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現在給他們的補償偏低,普遍存有異議,這給征地工作造成很大的難度。

2.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從以往的普遍情況看,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業崗位。現在土地被征用,由農民變為城鎮居民,在工作崗位的競爭上一般都處于弱勢,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就難保障,他們對今后的生活,十分擔憂。由于被征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不高,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差,對市場的應變能力有限,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長期生活保障。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光,“坐吃山空”,相當一部分人落到了生活無著落的困境;盡管農村中已有部分農民進入二、三產業,脫離了土地不再從事農業,但是這絕非全部,有相當一部分農民仍然無法找到謀生的出路。

3.征地后對農民的管理和安置問題。土地被征后,失地農民如何管理、如何安置,這也是農民關心的問題。征地拆遷后,大部分農民要納入城市化管理,撤村建居委會工作如何進行,農民在戶籍管理、子女入學、醫療、就業、社會扶助等方面享受何種待遇,都必須解決。

二、探索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

1.探索征地補償費用標準。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導致征地權限運用不規范;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測算辦法還不夠科學合理;現行土地的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從當前來說,主要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完善貨幣化、市場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利益,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地主體、失地農民三者之間最佳的利益聯結點,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

筆者認為,征地補償標準應按當地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國家統計資料為準)來作為年產值的標準。理由是:(1)被征地的位置,一般都在城鄉結合部,在城鎮或城市規劃的規劃區內。(2)被征地農民,以后必成為城鎮或城市居民。(3)被征地農民,生活不能永遠在最低層,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按城鎮或城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是應該的。(4)農用地的年產值一般都變化不大,但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是逐年提高的,讓農民享受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也是應該的。

2.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保障失地農民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應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政府部門應當進行失地農民“創業培訓”,轉變失地農民傳統的農業觀,使失地農民樹立新觀念,促進其向都市市民轉變,將農村剩余勞動力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在城市化進程中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和充分就業。2004年溫州市政府頒布了《關于建立溫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貧有所助,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3.制定優惠政策,確保農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失地農民的安置,事關黨和國家的形象,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是住房安置;二是生活安置;三是就業安置。搞好服務,為失地農民就業創造條件。安排農民進入第三產業從事服務工作,政府應拿出一部分資金設置一些就業安置崗位,如從事旅游服務、飲食業等。政府部門還可以通過聚集農民閑置資金及村集體資金發展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來盤活資金,增加失地農民的收入。建議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對農民安置用地稅費予以減免,以降低安置成本。

4.建立監督機構,確保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土地補償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后的替代“土地保障”的“貨幣保障”,不僅是農民失去土地后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也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唯一資本。農民失去土地之時,也就是政府引導農民建立長久生活基礎的最關鍵時刻,政府對村土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的監管必須到位。成立一定的監督機構,不僅要監督村集體組織把該發的錢發給農民,而且對村集體拿土地補償款進行的項目投資也要監控,確保不損害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工業化快速推進,土地征收帶來諸多問題,尤其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土地征收補償不僅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與我們社會公平及經濟發展也是密不可分的,有效識別和解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工作有了顯著改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得到了明顯提高。但是,在工業化水平及經濟持續發展的推動下,土地征用速度、規模及范圍越來越大,土地補償引發的問題和激化的矛盾仍是屢見不鮮。通過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發現,我國對土地征用補償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進行補償,部分地區率先引進了貨幣補償安置與留地及不完全貨幣化補償安置相結合的創新模式,但是,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仍存在一些問題。

(1)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缺乏法律保障

盡管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門,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土地管理事務所、拆遷事務所等機構成為代行使土地征收補償部分行政職權的承托方。問題就在于,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這些承托行使土地征收補償部分行政職能的部門的職能和法律地位有相關明確的規定,這必然導致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進行。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補償方式單一

相關數據顯示,居住消費的增幅穩居前幾位,然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然是圍繞政府的定價,標準低,這樣導致房價與補償標準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價,最終沒有使被征地農民得到利益,反而是脂肪問題更加突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都以現金為主,有些采用現金和勞動力安置相結合的防水劑,而沒有考慮土地征收對被征地農民造成的長遠影響,土地作為農民生活安全感的重要支撐,農民的文化程度和勞動技能整體不高,現金補償只讓農民一時擁有大量的現金,短期內生活水平大幅上升,但是當這些補償款使用完后,農民的生活將得不到任何的保障,生活水平下降。

(3)土地征收補償范圍較窄

土地征收范圍是政府對征收土地那些財產進行補償的一個范圍限定,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在征收補償范圍上存在差異,但是都存在范圍較窄的問題。土地征收對被征地農戶造成的影響不單單是一個方面的,那么補償范圍不應當僅僅根據土地征收的標的物,更重要的是應當根據被征地人所受到的損失。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征收給被征地者帶來的綜合損失,并進行補償。補償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對被征地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僅僅做出狹窄的補償進行敷衍,那么這種補償矛盾是難以解決的。

(4)土地征收補償方法及執行尺度不一致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土地征收問題,很多地區都采取了變通方法執行相關土地征收的問題,這樣就導致各地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執行在方法上各有迥異,甚至同一地區在不同的時期和范圍內的補償方法也是各不相同。有些地區對于征用土地存在手續不全問題、新建的沒有拆遷的舊屋都不給于補償,但是也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作出區別對待的。這樣,補償的方法和執行的尺度不一致,必然會給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影響。

(5)征收土地缺乏科學的價值評估方法

我國土地征收拆遷補償計算的基礎數據由政府制定,政府制定的這些基礎參數,是根據一定年份的調查數據而來的,由于成本原因,往往很多年變動一次,與市場價格相比,具有很大的時滯性,無法適應市場的變化。僅僅評價土地的產值,很容易造成與土地真實的價值的差異。我國在實際評估,主觀性較強,主要是根據各種條件進行估價,缺乏一個理論模型。所以土地評估不簡簡單單就是產值倍數法進行評估,要結合實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確定一個評估方法。

2.土地征收補償問題解決對策

通過對土地征收補償存在問題的研究,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建議,對保障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減少社會沖突、建設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建立土地征收彈性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該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的發展,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參考來確定補償標準,以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被征地農民滿意度低的問題。首先,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將土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參考,真正實事求是的面對補償標準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并采取措施來彌補這一缺口。補償的多少還是被征地農民最關注的問題,這一標準提高了,那么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進行。其次,在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時候,不僅是表面的“變通”,采取差異化的補償標準,應當將區域發展狀況、城市消費水平、城市居住消費等問題綜合考慮進行“變通”。

(2)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盡管一些地區率先引進和嘗試使用一些新的補償方式,但是我國整體存在補償方式單一的問題。通過對國外相關文獻研究和國內先進地區經驗啟示,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留地安置。為被征地農民劃定生產經營用地、農業用地、開發市場用地等,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后續生活收入。第二,就業安置。增加轉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服務技能;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相關非農就業信息。第三,社會保障安置。健全社會保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可以有效解決其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 申建平. 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反思[J]. 比較法研究,2013(2)

[2] 張娟,賀海燕. 農村征地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3(6)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5

關鍵詞:農地征用制度 補償機制 土地產權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045-03

在我國,農地征用制度是指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現行的農地征用補償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于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起了巨大的作用,農民也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雖然后來也進行過幾次修訂,補償金額有所提高,但總體上還是以原土地農業產值的倍數加以補償,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最明顯的改革措施是2004年11月13日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它肯定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提高了土地補償標準。承認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確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的農戶。對征地補償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確定了農業生產、重新擇業、入股分紅等三種農民安置方式。這對于緩解當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矛盾,平衡政府、用地單位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綜觀我國農地征用領域的機制,全面的農地產權權屬與征用程序及流程、各級政府在征地中的職責及公平正義準則、縣鄉村三級協調分工及利益分配機理到農民在征地中的責權利規定等,均沒有實現科學、合理、清晰、明確的運作。特別是城鎮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又低于其他性質的征地補償標準,存在的明顯弊端或隱性問題長期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一、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使征地長期在政府行政強制色彩中運行

中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方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一方面沒有明確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未清晰闡述“公共利益”的含義和范疇,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過于籠統,導致實際操作過程中“公共利益”被輕易地擴大化。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運作實踐中,除國家公益性、重點建設或服務項目按照“公共利益”要求進行征地外,包括企業用地等其他范圍的用地,凡涉及占用集體土地的,也一股腦兒地行使國家征地權和公權力。甚至不少的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經濟效應或眼前經濟利益而通過農地征用大搞經濟開發,樂此不疲地進行權利尋租行為。另一方面,這樣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明確和保障了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最終處置權,有關政府部門實際上嚴格管制著土地的征用,任何單位用地均必須到政府部門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而當被征用土地的用途、價格和去向在真正的被征用土地使用主體被邊緣化而被省、市、縣、鄉政府與新的用地主體協商確定后,土地征用就根本不以被征地農民的同意為前提,作為對被征土地擁有集體所有權的村一級單位便主要發揮行政命令的執行角色,而不能履行談判角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會或農民也沒有多少可以影響農地征用的決策的能力了。村領導在農地征用執行過程前后,只有發揮“模范帶頭”、“說服引導”和“安撫一方”的份兒,但當遇到征地補償的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等由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才能造成的問題時,顯然簡單的說服、勸導和安撫已經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于是容易形成地方政府與農民對峙的局面,造成對社會穩定、和諧極為不利的因素,這種博弈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現象或問題長期得不到深入人心的解決或改進,在國家全神貫注發展經濟、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欣欣向榮的大環境中形成不安定隱患。

二、不清晰的土地產權界定導致征地補償中利益分配比例的不明確性和隨意性

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歸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所有,但并沒有確認究竟歸哪一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目前我國農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嚴謹的組織形式和程序。農村土地至今呈現的所有結構依然是:第一級所有為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二級所有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第三級所有是鄉(集)農民所有。盡管農村土地歸村民小組、村這些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村民小組、村的土地所有權是不完全的,通常不得不因行政隸屬的原因而在遇到農地征用問題時服從鄉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安排意見。所謂農村土地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實際上變成了無人所有,或鄉、村干部小團體所有,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位或易位。我國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不確定,實質就是產權不明晰,這就為不合理的農地征用留下可乘之機,進而導致了不合理的征地補償。

我國農地的產權特征是:產權主體模糊,產權權能殘缺,農地產權穩定性差、流動性弱(指單向度的權屬轉移)。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存在不確定性,農民持有土地的財產權,但對是否擁有農地發展權存在很大爭議,本應該部分歸屬于私人的產權混淆于公共領域中,這樣的由于產權不清晰現狀而產生的博弈的結果,當然農民職能是處于“弱勢位置”,于是農民的部分利益未被重視就“自然”地被剝奪了。

農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導致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不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混亂,導致了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的糾紛。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集體”究竟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則較為模糊。在不涉及利益分配時,鄉(鎮)政府、村委會、鄉(村)經濟組織都不關心所有權主體問題,一旦有土地征用補償費下發時,大家都爭先恐后地當土地所有權主體,都舉出充足的理由來證明自身的合法主體地位。正是因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含糊不清,才產生了土地征用補償費“鄉(鎮)扣”、“村留”、“鄉(村)經濟組織提”的現象,使得原本就很少的征用費到農民手中幾乎所剩無幾。而且截留于集體經濟組織之中的土地補償費,也無法由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直接支配,便出現了“人人所有,人人無權”的現象,加之現實集體組織對土地征用費管理使用不規范,被少數幾個管理者所控制,進而被用于發放工資、獎金、福利,揮霍浪費,甚至是貪污挪用,嚴重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有關政府部門在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從集體土地中轉移了巨額的價值。從而呈現出征地收益分配的不合理及征地補償費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基層政府之間的分配不合理。雖然這種狀況在近幾年因各地征地補償標準的上漲有所好轉,即農民得到的補償安置費用有所提高,但這種分配的比例依然未得到根本的改觀,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依然大概是:政府占20%~30%,新的用地主體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同時農地征用后的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以各種名義或形式流向政府,征地受償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將農民排除在外,被征地農民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這顯然有失公平。

從理論上講,農民土地的所有權也應該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農民對自己財產(土地)也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只因這種產權關系的長期不明確,農民只能是被動地接受這種僵化的征地機制給他們帶來的他們其實并不情愿的變化。隨著城鎮化的加快發展和國家產業調整互動發展的深入,農民一方面因農村和城市收入水平及生活水準差距的拉大而無法繼續承受越來越大的征地收益損失,另一方面農民也開始越來越強烈地不滿于這種不公平狀況的持續,于是由此引發的農民和村級經濟組織或政府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多,也日益尖銳,促成了當前制約社會穩定和諧的一大消極因素。

三、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學性

在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時,國家對被征地者所受到的損害只是給予一定的補償,我國實行的是部分補償的原則。在《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的規定中并沒有區分公共利益性質的征地補償和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補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大塊組成。依據《土地管理法》,中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4-6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年產值不確定,倍數標準存在較大幅度,政府往往在法定范圍內采取下限,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即便按最高補償30倍來算,一畝地平均產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補償費也不過3萬元左右。這個問題在人多地少的地方表現尤為突出。這種補償標準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了農用地的補償標準隨意性較大卻沒有相應有效的監督監控機制,為部分官員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F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以土地平均農業年產值的若干倍計算,只考慮了對土地的農產品的補償,沒有充分考慮土地作為農民的生產資料和重要社會保障的價值,也沒有考慮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更沒有體現土地利用的潛在價值,使被征地農民難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變帶來的增值,也難以分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這種按照年產值來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體現土地發生用途轉換的巨大增值價值,更沒有體現土地市場的供求狀況,沒有體現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和市場定位的原則,征地補償標準嚴重偏低。

四、補償安置方式單一

按照現行的補償政策來看,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貨幣安置,另一種是就業安置,其中以貨幣安置為主。目前,國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的貨幣安置,農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征地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以貨幣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農民。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操作簡單,能減輕國土部門和用地單位的安置壓力。但是,由于我國農地具有農民社會保障的功能,一次性支付一筆有限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用,對農民的生計出路缺乏長遠考慮。在經濟發達地區,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失地農民較易通過自謀職業來解決自己的生計。但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地農民在補償金用完后,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正常維持,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就業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時期實施起來困難加大。有些單位為了取得政府的安置補償費,就先安排一部分失地農民就業,等拿到政府補貼后,就將其解雇。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有用工的自由,而我國農村人口素質不高,文化程度低、勞動技能少,缺乏市場競爭力,即使再就業,也面臨著很大大的下崗風險。之前的招工就業安置在實踐中已失去了意義和作用?,F行征地機制未考慮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而且隨著人口的增加,正在顯示出“保障重于生產”的特征。失去土地的農民,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尋找就業機會,加大了就業風險和就業成本。

五、征地過程缺乏透明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批準征地要有公告程序,在征地前給于農民知情權與參與權。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遵循,缺乏應有的透明度。不少地方征用土地不能做到公開透明,不注意或根本就不聽取農民的意見,不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只強調征地具有強制性,方式簡單粗暴。由于我國長期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再加上自身知識文化素質的限制,農民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因熱衷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或者因在征地過程中取得了不小的個人收益,大量征地,甚至在農民沒有發言權的情況下,將其土地低價處理了。有些地方甚至采取未批先征,不征就占的方法,將農民趕離土地,然后由政府出讓。土地預征導致政府征地行為更加隨意、土地資源浪費、腐敗機會增多、政府與農民利益關系激化,進而導致社會不穩定。

六、結語

我國城鎮化的建設雖然如火如荼,但因長期以來,城鎮化建設進程中的征地補償一直不能實現失地農民滿意的生計和發展,造成了城鎮化率較高與失地農民生存和發展質量參差不齊且改善不佳的狀況,制度安排不到位、市場經濟在征地補償中體現不完全、農民的弱勢地位的改善沒有真正提到應有的高度等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體制背景和原因。在改革開放已經深入推進30多年的今天,應該像其他經濟發展領域的改革開放一樣,進一步大膽解放思想、拓寬思路,實現農地征用補償的科學合理運行,使得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農地征用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計得到合理改善,并啟發或促進“三農”問題的持續改進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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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失地農民;權益;問題;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37-02

有了人類,就有了人類與土地的關系,有農業,就有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在中國,農民與土地濃得化不開的關系與情結已經有幾千年了,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然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用農村土地的面積越來越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大量的農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他們處于弱勢的生存,面對未來的無助,令我們憂慮,令我們深思。

一、目前失地農民的存在問題

農民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觀念以及與其相聯系的隨之而來的就業、保障等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焦點,這是一個全新的問題,也是解決農民轉市民的關鍵。從目前情況看,失地農民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思想觀念沒有根本轉變,社會保障和就業觀念薄弱。農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習慣、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農民原有的層次上,對參加社會保險沒有充分的認識,這些問題在經濟條件差的村表現得尤為突出。通過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的意識較差,“等、要、靠”思想觀念嚴重。

(二)“一次性”補償形式單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窄。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對于失地農民的安置形式應該是多樣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安置、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墒窃趯嵺`中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腳踢”式的貨幣安置。這種補償方式,在征地行為過去幾年之后,矛盾逐漸顯現出來。失地農民在拿到征地補償款后,絕大部分將費用轉為消費資金,很少用于再生產,坐吃山空,長遠的生存失去了保障,所以,對失地農民來講,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由于缺乏相對應的政策制度安排,從而使得沒有任何生產資料、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就業技能低的失地農民,成為城市化進程中最脆弱的社會群體。

(三)就業無門,生活水平下降。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民以及文化程度較高、接受過相應技能培訓的農民,早已找到工作,而絕大多數文化水平低、以種植業為主、沒有工作經驗和技能或年齡偏大的農民,根本無法找到工作。由于缺乏就業和創業能力,農民失地后就處于坐吃山空的狀態,未來的生活極不穩定。失地農民中“弱勢群體”就業難尤為突出。這不僅包括身體上有缺陷的殘疾人和體弱多病者,還包括40歲以上的婦女,50歲以上男子農民。這些人有土地補償金,生活還能勉強維持,一旦補償金用完了,生活將無著落。所以大量失地農民處于無工作狀態,隨處可見三五成群打牌的現象,有的整天打牌或閑聊,靠安置補償過日子,吃光用光,因而失去了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生存難以為繼。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隨著我國現代化的進一步發展,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也隨之產生了。說是農民,他們已經沒有土地;說不是農民,他們又無法融入城市,只能在城市的邊緣徘徊。而這些問題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們的征地制度還存在缺陷,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征地補償分配機制存在缺陷。當前的征地補償規定對被征地農民不公正。現行做法對農民十分不利,補償費是由被征土地三年來的平均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6~10倍,加上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地面附屬物構成。這一標準對失地農民的當期效益而言無疑是一大筆收入,但對農民的長期效益來看就成了負數。因為農民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就業保險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而補償標準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數為限,沒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各種社會保障。按照這一標準,許多地方一畝土地僅僅補償幾千元,即使全部存到銀行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100多元,無法補償生計。與此同時,這種補償算法造成被除數征地農民不能分享自己的土地在城市市場所產生的增值收益。他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只與這些土地被用作農作時的價值相關,常常只是其農用價值的若干倍,遠遠低于他們在城市被作為他用時的價值。

(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農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問題,土地農轉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業、向開發商傾斜,農民得到的太少。土地問題上,有些地方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低價出讓給企業,這是以農補工,不是以工補農。即使在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把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努力促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但需特別強調:這只是一份通知,是一個非強制性的措施。

(三)失地農民的社保政策方面的缺陷更深層的原因還在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二元體制是阻礙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制度,導致農民的社會保障覆蓋面窄、發展不平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制度以嚴格限制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變、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嚴格的戶籍制度為特點,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義務教育、戶籍管理等方面構建了城鄉之間難以逾越的屏障。在城市居民中目前基本建立了失業、醫療和養勞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規定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但在農村并沒有這樣的覆蓋面。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既要有利于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鄉一體化,又要從保障農民的生活需要出發。要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和出路問題,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此,筆者認為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建立失地農民社會安全網。在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中,農民作為一個社會弱勢群體,被排斥在正規的社會保障之外。筆者認為,首先政府和用地單位要從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失地農民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要設身處地為失地農民多考慮,在執行征用地政策上,給農民的補償標準能執行上限的決不要執行下限,能求高的不要求低。在此基礎上,動員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將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按照統一進入社會保障的辦法,劃入勞動部門“社保”專戶,統一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統籌和生活補助。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勞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又要考慮與城鎮職工基本養勞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相銜接。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關鍵要落實保障資金。本著“群眾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則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予以籌集。要按照“政策引導、適當補貼、農民參加”的原則,宣傳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問題,防止農村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

第二,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競爭力。目前,要加大對農民科技培訓投入力度,不斷擴大培訓規模及資金支持,滿足農民對培訓的需求。同時,要有針對性地為農民提供培訓,在培訓前,根據農民的需求設計符合實際需要的培訓內容,培訓內容要圍繞當地農業結構調整、生產技術等開展培訓,要堅持以“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不斷拓展培訓機制,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提高農民的各項技能,特別是針對用工單位需求和農民的需要,進行“訂單式”和“菜單式”培訓,切實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和專業技術素質。

第三,積極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要爭取和落實失地農民優惠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徹底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歧視性政策,對吸收失地農民的企業,應享受安排城鎮下崗人員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大扶持力度,幫助失地農民創業發展。在失地農民群體中,有一部分人頭腦靈活,具有經商致富的能力。為此,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給政策、給教育、給培訓、給貸款,幫助這些失地農民創辦個體私營企業。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農民參照下崗失業職工的辦法,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與下崗失業職工同等的再就業優惠政策。同時,享受新辦企業和小額貸款擔保的優惠政策。

第四,加快發展經濟,增強經濟實力。發展是第一要務,就業的基礎是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了,經濟實力增強了,才能為失地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使他們安居樂業。為此要大力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踐證明:二、三產業在解決勞動力就業方面有較大的優勢。同時要大力發展外向型企業,強調這些企業要最大限度地優先安置失地農民。

第五,建立健全土地補償機制,確保失地農民長期受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成本。按照一定要維護好群眾的利益、一定要嚴格依法辦事、一定要注意節約土地“三個一定要的原則”,嚴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終堅持“凡征必補、補必到位”,對土地補償標準、補償款的發放、兌付時限都做出具體要求。明確規定,凡是對農民土地補償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確保土地補償金及時足額撥到農民手中。要防止補償安置費用的截留、挪用和濫用。同時為避免有限的補償金短期內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探索經營土地補償金的路子,把土地補償金留在村集體作為開發建設資金,通過村民入股、合作開發等形式建設標準車間向外出租的方式,讓“死”錢變“活”,“小”錢變“大”,實現了土地補償金的多次增值,讓失地農民獲得了長期穩定的收益。

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現代化。農民富才能全民富,農業興才能百業興,農村安才能天下安。三農問題說到底就是土地問題,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最可靠的社會保障。切實做好三農服務工作、特別是做好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推進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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