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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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1

全國土地日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物權法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制度

一、典型案例及其基本情況

2007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抵押人河南宏興建材經營有限公司和抵押權人中國銀行某市分行辦理了180萬元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其中抵押物一欄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事實上,這批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已建成為鋼結構廠房。后因該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本息,抵押權人將抵押人訴至該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到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閱并復制了該動產抵押登記案卷資料,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二、案例引發的關于抵押登記的爭論

本案中,關于債權與債務的關系已無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抵押登記的效力問題,即抵押權人是否有權對作為抵押物的鋼結構建材進行處置。

1、認為抵押登記有效的理由

一方認為,根據《擔保法》、《物權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動產抵押登記。同時,《物權法》對動產抵押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本案中,動產抵押登記書中抵押物分別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屬于《物權法》中規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范疇,按照《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某市工商管理局有權辦理這些形態動產的抵押登記,因此,抵押登記有效。

2、認為抵押登記無效的理由

另一方認為,按照民法的劃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標準的。按照這一標準,鋼結構廠房是一種由鋼材等組成的特殊建筑物或地上定著物,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因此,鋼結構廠房在性質上屬于不動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之規定,對不動產抵押擔保物權的設定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又據《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之規定,《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登記有明確要求。

本案中,用于抵押登記的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應該視同鋼結構廠房。但是,目前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均未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未明確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因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為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的鋼瓦、槽鋼、角鋼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

三、關于我國現有不動產登記及抵押登記制度的分析

1、關于動產、不動產,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區分

《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绷硗?,民法對動產、不動產的區分也有說明,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因此,本案中抵押物由于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屬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屬于“不動產”范疇,辦理抵押貸款時不應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書》,而應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書》。

2、《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币虼耍凑铡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畻l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財產抵押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3、目前不動產登記實際上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

現有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地產、房產以及林產、水面、灘涂、道路等。由于《物權法》頒布后,并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也無相關規定,所以,目前房產、地產等不動產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實際上仍依照《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相關規定等辦理。另外,部分地區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等地方性法規,以對特定的不動產抵押登記作出規定。

4、《物權法》與《擔保法》等法規沖突,導致原法律法規關于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

《物權法》頒布后,其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其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由于《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關于登記和抵押登記的規定與《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產生沖突,自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生效時,這些法律法規關于抵押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條文,以及按照這些法律法規辦理的新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已面臨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另外,原有法律法規未能覆蓋的其他不動產,如本案中涉及的鋼結構廠房,面臨登記和抵押登記無法可依的境地。

四、解決爭端的相關建議

1、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對《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承認目前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保證不動產登記有法可依。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各地地方性法規未依照《物權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原《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的登記規定辦理,其效力受法律保護。

2、盡快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

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管理體制,實際是對不動產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灘涂、道路等分別制定部門規章意義上的不動產登記規則。這些規則較為散亂而且與《物權法》相沖突,所以,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參考《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制定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同時,應盡快對“不動產的范圍”、“不能進行抵押的不動產范圍”、“需要進行登記和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范圍”作出規定。如“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不動產應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能進行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其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不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各種不動產的登記所屬的機關不同,導致不動產登記不統一,從而引起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基礎不統一,嚴重妨礙不動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局限性,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法定其他機關或設立新的機關)擔任不動產登記機關,并強化其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動產市場交易的司法功能。除指定的統一登記機關外,原有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如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林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承擔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職能。

4、應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辦法

以往由于不動產登記基本制度不統一、登記辦法也不統一,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應統一登記的辦法,以科學、高效的登記程序規范當事人登記行為和登記機關的職務活動。其中,對登記和抵押等的不動產范圍、應當提交的文件、《不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不動產抵押登記書》設立日期、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和《不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辦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辦法、社會查閱不動產抵押登記證書的辦法等,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可能出現的登記失誤、效力爭議和欺詐行為。

5、制發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當前,我國由于登記體例不統一,存在著地權證、土地權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產權證、林權證等多種不動產權屬文書并行的情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統一,不但加重了權利人的經濟負擔、加重了不動產市場規范的矛盾,而且加劇了不動產管理機關相互的爭執。且由于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國家公信力保障發揮公示作用的,多樣化的權屬證書對其公示職能構成傷害,從而影響其反映物權狀態、保障不動產物權變動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國應當實行不動產權屬證書統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制度。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EB/OL].國家法規數據庫.htt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EB/OL].國家法規數據庫.http://.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法律;法規

1 房地產法律法規的綜述

1.1 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的組成

房地產法主要適用于調整房地產的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主要包括房地產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間以及房地產的所有權人之間在房地產進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產的租賃、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房地產權屬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由三部分組成:(1)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市規劃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關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和《草原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等。

1.2 房地產法實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土地的公有原則;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經濟為基礎,并且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經濟體系。土地是國家的資產,也是國家的資源。我國實施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關法律規定屬國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屬勞動群眾所有。同時,國家因需要有權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屬全民所有。

(2)堅持國家土地的有償使用原則;國家土地的有償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農村集體經濟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聯營和人股的形式與其他的個人和單位共同合作辦立企業。但是,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能通過轉讓、出租、出讓的方式用于非農業方面的建設。對于根據法律取得的建設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總體規劃的企業,由于兼并和破產造成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土地除外。

(3)堅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護耕地的原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珍惜土地資源,保護耕地已經成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對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全面規劃土地的使用,嚴格控制、開發、管理和保護土地資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嚴禁個人或者集體組織非法占用土地。要對土地實施特殊的保護制度,根據相關法律堅持實施土地使用用途的管制制度、耕地占用的補償制度、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

(4)堅持房地產的綜合開發原則;房地產企業對土地進行開發經營要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同時實施配套建設、綜合開發、合理布局、全面規劃。

(5)堅持城鎮住房的商品化原則;為了改善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條件,國家要適當的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加大對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鎮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滿足人們不斷增加的住房需求。

(6)堅持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相互結合的原則;房地產業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由于房地產市場具有高風險和高利潤的特性,尤其要警惕出現泡沫經濟,不能讓房地產交易活動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太死。因此,對于房地產市場以宏觀調控為指引,由市場去調節才是最科學的管理方法。

2 針對房地產業融資風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2.1 正確劃分政府部門在房地產業融資風險中的行為界限

作為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穩定的發展,其首要目標是控制房價?;馊谫Y風險比較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體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場體系中明確定位目標,并實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門還要明確房地產行業融資監管的局限性和正當性,房地產融資監管的正當性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強烈的外部性和公共產晶特性,通過金融組織的運行規則和行為規則的制定,從而建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預警制度和價格監管制度,并采取多種預防和控制措施來穩定房價,保證房地產市場快速、穩定的發展。同時還要明確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融資市場化能夠有效解決房地產行業的融資風險,通過價格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產融資結構。

2.2 完善房地產金融體系、建立健全的房地產法律制度

在我國的房地產開放經營中,銀行信貸是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因此銀行體系名副其實地成了房地產企業融資風險的集中地。因此,需要為房地產企業提供更多新的融資手段,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分散銀行體系承擔的融資風險,從而形成完整的房地產行業金融體系。同時,還可以確立證券、信托等融資方式在房地產行業融資中的合法地位,通過統合性的法律措施,從而建立起市場體系多層次、組織機構多元化的房地產融資體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雖然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會因不適應經濟發展而產生主體退出市場,因此還需要依法構建房地產行業融資的退出機制。還要依法建立房地產行業融資的信用平臺,信用平臺的建立,有助于房地產企業估價的科學化和信息化,提高銀行體系的放貸質量。

2.3 健全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但是對于房地產企業的金融監管方面只有少許的規定。因此,要加強對于專業性較強并且復雜多變的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方面的立法。同時要獨立司法、嚴格執法。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僅要體現在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法。完善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的法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監管、法律監管、自律性監管,從而減少房地產企業的融資風險。

3 針對預售商品房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城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的基本義務就是要進行商品房的預售登記。實行商品房的預售登記不但能夠預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產糾紛,還能夠保護商品房購房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確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購房者和房地產企業要在行動上和思想上對預售合同引起足夠的重視,要積極地到相關部門進行合同登記,在進行商品房預售登記后就能讓預售合同產生相應的公示效力,減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預售糾紛,同時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購房行為,防止購房糾紛。

在房地產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還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監控保管工作,房地產企業需要付給監管機構一定的報酬,并且等到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將商品房預售款退還給房地產企業,從而有助于工程款項的供給得到保障,還有保證商品房預售款項的專項使用,確保工程項目的建設款不人為地流失,確保工程項目的建設順利進行,也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4 結束語

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涉及到每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解決和減少房地產企業糾紛,關鍵在于完善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不但能夠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質量,還能讓房地產企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俊安.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2

[2]郭梅珍、翁玉江.談商品房預售有關法律問題.河南:中國法院網,2003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4

1.繼續加大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力度,嚴格落實土地承包政策

采取多種有效形式,繼續讓法律法規和政策下鄉、進村、入戶,不僅要使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調解仲裁人員熟練掌握和準確把握法律法規與政策,增強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要讓農民群眾理解和領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質,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農業主管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要嚴肅查處。工作中,著眼于把群眾上訪問題化解在基層,按照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工作思路,變農民上訪為干部下訪,堅持排查和化解并重,使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2.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

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屬地管理責任制、案件包保責任制、領導接待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實工作預案,按照“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土地承包矛盾糾紛問題的排查和整改,繼續接待和協調處理好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而引發的上訪工作。既要抓好一般性案件的處理工作,又要重點抓好越級訪、群體訪案件的督辦工作和疑難案件的指導工作。對群眾上訪反映的一般性問題,按照工作制度,及時轉交相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對少數解決難度較大的上訪案件,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針對性的法律政策宣傳,積極主動地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能解決的盡快解決,對依法不能或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盡量向群眾解釋清楚,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征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減少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的發生。

3.積極建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長效機制

深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化建設。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調解仲裁體系建設,配齊配強調解仲裁員,搞好業務培訓,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調解為基礎、仲裁為依托、司法為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健全土地資源臺賬,全面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大力實施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和制度建設,努力實現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

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聯席會議制度

保持相關部門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高壓態勢。在鞏固農村資源糾紛集中整治和作風建設涉農問題專項治理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級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合作,按照抓重點部位、抓關鍵環節、抓突出問題的原則,健全“排”、“調”、“防”、“控”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成員單位協調配合、齊抓共管、上下聯動的新機制、新格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部門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責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做到勁不松、力不軟,促進工作早安排、矛盾早排查、問題早解決。行跟蹤,落實案件包保責任人,促進上訪案件的有效解決。

二、結束語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5

1、 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省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2、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1。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二、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1、 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省仍是一個農業大省,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3、 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

三、 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因此,有關部門應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和完善,切實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其他政策法規,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應適當體現均衡原則,即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和分配。區分情況收回符合條件成員的承包權并再流轉或承包給新增人員。具體做法建議將其寫入相關規定中,制定成《農村土地承包細則》,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6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事項:

宗地位置:_________

權屬證號:_________

評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積:_________

批準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

設定土地使用權性質:_________

批準用途:_________

評估設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現狀條件:_________

評估設定條件:_________

評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份數: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

宗地規劃要點

宗地圖

宗地規劃平面圖

甲方及時、準確、真實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因甲方提供虛假資料而使報告失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在評估報告設定的使用范圍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超范圍使用報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技術力量,參與評估的估價師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進行評估。

3.乙方實地踏勘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估價規程》的工作標準執行,進行拍照,存檔等工作,所獲數據真實可靠。

4.乙方對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對報告負有保密責任。

四、項目經費及付款方式:

收費標準按計價格_________號文件執行,簽訂合同時甲方先預交乙方_________圓整,余額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規定時間提交圖件和報告,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另委托其它評估機構。

2.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乙方所編制的報告和圖件需評審認定的,由乙方負責評審認定,并承擔評審認定的費用,如需評審認定的報告而未進行評審認定,甲方可以不予認可,并有權拒付評估費。

3.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乙方有權拒交報告和圖件。

六、其它事項:

1.本協議條款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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