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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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土地標準

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1

【關鍵詞】失地農民;補償;保護;法律探究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農民權益受損的現狀

當前,中國失地農民的總人數大約有4000萬,而且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這個數字是根據經審批的合法征收土地數統計出來的,不包括違法侵占,突破指標以及一些農村私下賣地。因此,有學者認為,1987~2001年實際征占耕地數為4080~4420萬畝左右,按人均占有土地0.8畝計算,被征地農民數在5100~5525萬人。如果加上因農村超生等原因沒有分到田地的“黑戶口”勞動力,這個數目則逾6000萬。這些農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土地賦予的生活保障,沒有資格進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政治權利及受教育等各個方面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以犧牲農民利益換取城市發展,對農民利益缺乏保護,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對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2)《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3)《物權法》第42條雖然規定了“依法足額補償”,并且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就安置補償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5)《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土地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等法律法規。

三、國家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土地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權批地的政府審查的內容是土地利用總體的規劃、土地利用年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但卻未規定政府審批用地申請的具體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只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沒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可以要求聽證的具體規定。限制了廣大的被征地農民對一些關系其切身利益的重大內容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整個征地過程群眾的參與性非常有限,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地協商談判中來,農民沒有與買方平等地坐下來談判,更沒有決定權,完全由地方政府決定。

四、對城郊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對策

(1)試圖提出保護失地農民權益的宏觀思路。首先,應規范現行法律、完善征地制度,對農地產權進行明確的確定,農村集體進行法人化經營,應重構農村產權組織進行公司化法人機關改造農村集體應成為一個法人。其次,嚴格區分土地征收和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再次,改革征地補償制度,提高征地使用權的標準,將重點放到擁有使用權的身上。強調應當對失地農民的社會社會保障的補償,還應當保障農民的居住條件。最后,建立土地征地制度,提高農民的參與度。(2)試圖全面深刻的考察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理論問題。本項目根據法學原理,結合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社會學科理論,主要采用了社會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文獻研究等方法。

關于對城郊失地農民補償與保護的法律問題的研究應從現有土地征收的相關問題、對土地換保障的機制內容的實際研究分析、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相關問題出現研究等理論入手,主要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了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合理安置失地農民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完善失地農民的權益表達和司法救濟等現實問題做了詳細的研究,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提供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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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2

關鍵詞 土地征收 問題 對策

土地征收工作幾乎是每個省市建設過程中都會面臨的普遍性問題,也是社會矛盾最為集中的部分。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設的開始,是實現城鎮化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從表面上來看,土地征收亦是一個博弈并獲得雙贏、多贏的過程,事實上,土地征收也是干部群眾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互動、認識上的共識、利益上的碰撞,最終實現共贏的過程。在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如何因地制宜,找到適合當地土地征收的有效模式,已經成為擺在各地政府工作面前的重要課題。所以,土地征收工作必須堅持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總體需求。

一、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被征收者的情緒抵觸問題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土地征收基本上都是變農村用地為城市用地,需要將農民手中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以此進行城鎮化建設。但是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農民的抵觸情緒非常嚴重。一方面,征地補償涉及的項目較多,現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沒有統一規定,很多省市根據實際情況發放征地補償,這就導致征地補償難以操作。尤其是一些沒有明確標準的補償項目,大部分由征收者與被征收者討價還價決定,即使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如果現行附著物補償標準明顯滯后,遇上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原料價格上升,被征收者就會普遍覺得補償偏低,要求增加征地補償的呼聲越來越高,造成征地陷入困境;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農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還有一部分人私下調地,造成被征地人員名單無法確認,同時個人與集體部分的資金也存在相當大的難度,這就造成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制度無法落實到具體,被征地后農民失去生活依靠,子女教育、養老、就業、最低生活保障都成為問題。此外,農民失去土地就意味著要依靠其他生活方式生存,必須改變生活軌道,然而這對農民來說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農民對征地的抵觸情緒非常強烈。

(二)土地征收資金籌措困難

無論是政府財政撥款還是銀行貸款,目前我國土地征收仍未形成有效的資金籌措機制,土地征收資金保障體系尚未建立,籌資、融資渠道單一。長時間以來,融資、籌資都是困擾我國土地征收、開發工作中的主要因素。由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共同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中指出: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必須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所有土地出讓的收入必須交由當地財政部統一管理核算,如果當地財政部門沒有按時返還成本,必定給下一步的土地征收資金撥付造成嚴重的資金壓力。

(三)補償標準存在偏差,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征地補償存在偏差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區現行房屋與征地標準之間的差異較大,甚至相鄰地段之間都可能存在很大的補償差異;另一方面,在征地工作中,受到人為因素影響,普遍存在“先走先吃,晚走得益”的不正確思想,造成部分人在征地過程中保持觀望等待的態度,影響征地工作的有效開展。

另外,因為征地工作存在種種問題,缺乏明確的征地標準,在征地工作過程中,被征收者處于被動地位,從確定征地、得到補償、回遷房安置建設等,都只能坐等通知,根本無法參與到征地工作當中,同樣會影響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國有土地征收工作對策分析

(一)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穩定抵觸情緒

被征地居民安置主要采取貨幣安置。農民被征地后失去土地和基本生活保障,為今后的生活與就業埋下了諸多隱患,貨幣安置則是給農民一定的經濟作為失地補償,一般需要經過鄉政府、村委會,最后到達農民手中,事實上,農民最終獲得的征地補償僅是很小的一部分;農民獲得補償以后就無法繼續享受土地收益,補償安置只能是農民開始另一種生活的過度,但是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十分欠缺。所以,相關部門需要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生產就業的立體化補償安置方式,使被征地農民實現“無地、有業、有保障”。一方面,積極落實被征地農民的保障措施,建立基本社會保障,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積極組織農民的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就業技能,為今后的生活打下基礎。農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其對征地的抵觸情緒就會大幅緩解,征地工作也會更加順利地開展。

(二)保證征收資金需求,建立多元資金籌措渠道

征地相關部門可以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第一,可以加強與社會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獲得更多金融機構的支持。第二,爭取得到國家稅收的支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第三,積極探索委托金融機構發行股票與債券的可能性。此外,征地相關部門需要對補償資金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資金的落實。

(三)規范補償政策,營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圍

相關部門需要匯總梳理現行各類征收政策,對各項政策差異情況進行比較,統籌考慮制定能被各地方普遍接受并認同的統一政策,糾正現行不合理政策。嚴肅征收補償政策的執行,做好征收補償方案的審核和審批,杜絕政策突破,加強對征收實施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私自突破現行政策的執法人員。

通過各種形式和手段切實加大對征收工作的正面宣傳,讓群眾了解征收政策的合理性、優越性,真正讓這些與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戶曉,使得他們能主動配合征收工作。同時,落實工作制度。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統一領導、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舉報事項,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化解拆遷糾紛,防止矛盾積累激化。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各項工作,努力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總結

征地工作關系到我國城市化建設、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正因為征地工作與人們的關系緊密,問題矛盾突出,所以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更應該做好征地工作各個環節的具體安排,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國家需要進一步明確征地措施、相關補償及被征地者后續生活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才能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為臺州市黃巖區永寧江管理局)

[作者簡介:吳云星(1965―),女,浙江臺州人,本科,經濟(財政稅收)中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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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增剛.經濟學視角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J].學術月刊,2011(12).

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3

一、關于執行依據問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發號)中所公布的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執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補償費標準》(州政發號)文件。

二、關于執行標準問題。鑒于行政區劃調整,開發區所轄吉鳳街道范圍已屬吉首市市域,征地標準除執行政發[]43號和州政發[]5文件外,按從高原則按照《吉首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意見執行。

三、關于集體土地費提留問題。征地補償費用中土地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留存部分按政發[]43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為提留基數,參照吉首市的提留標準8%比例執行。

四、關于執行方式問題。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包括青苗、果樹、藥材、花卉苗木、水坑、糞坑、零星樹木砍伐費、臨時生產棚等)實行費用包干補償辦法。(具體見附表1)

五、關于墳墓補償問題

1、墳墓的補償標準中包括墳地購置費和搬遷費。

2、新葬墳和搬遷墳墓必須符合園區規劃要求,進入各村(社區)統一選址的公墓山范圍內。

3、若遇特殊情況墳墓遷出開發區規劃控制范圍的,經開發區征地拆遷辦現場驗收后按文件標準另行補償墳地購置費。

六、關于復核問題。在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定界、面積測繪、作物定級、構筑物登記等工作時,被征地農戶要積極配合并參與,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的以村(社區)組干部指認為準,原則上不復核。被征地農戶確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有誤且書面提出申請的,征地拆遷辦、村(社區)組干部及被征地戶共同進行一次復核,最終結果以復核確認的為準。

七、關于搶插問題。對于征地公告后仍然搶插、搶種、搶建的作物及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八、關于騰地問題。對補償已經到戶且騰地通知期滿的,被征地戶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仍不采摘和搬遷的,由國土部門組織依法騰地,所造成損失不予補償。

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4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耕地,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

各縣(區)要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并在規劃指導下,安排項目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建設用地預審。要按相關規劃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舊城、舊鎮、舊村改造,加大對存量建設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再開發再利用力度,促進城鎮用地合理布局,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二、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約束機制

(一)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和建設用地標準。重點保證省“861”行動計劃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節能減排項目、重點基礎設施、重要文化旅游項目、重點流域治理等農田水利綜合建設工程、民生工程等用地。認真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嚴控限制類項目用地,嚴禁禁止類項目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公共設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項目(不包括商業、商品住宅、商務、金融等完全市場化運作的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指標體系相關規定,不得超過標準。

(二)嚴格執行供地條件。工業項目的建筑容積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6%。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畝(含六安開發區、市示范園區、金安和裕安開發園區),預期畝均稅收不少于30萬元/年;縣(含葉集試驗區)管省級開發區土地投資強度一般不低于150萬元/畝,預期畝均稅收不少于10萬元/年;市管開發區單個工業項目投資額低于6000萬元、縣(區)管開發區單個工業項目投資額低于4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安排供地。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鼓勵企業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完善工業項目用地預申請會審制度。建立工業項目用地預申請會審制度。對預申請的項目用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保、科技等相關部門要進行審核把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產業政策、節能審查、項目立項可研等;規劃部門負責預審項目規劃,出具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并注明每棟主體工程等;環保部門負責預審項目污染排放防治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等;科技部門負責預審項目的科技屬性、創新性、技術水平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預審項目用地規模等。部門預審意見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市、縣(區)土地集體決策機構審定。

(四)建立土地征收和供后監管制度。新增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均要實行全程監管。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管委)應當在6個月內實施征收,逾期未征收的,收回建設用地指標;當年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不足50%、兩年累計未達70%的,暫停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等審批手續,并按未供應土地面積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用地指標計劃。土地征收后4個月內完成凈地供應,對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程項目可以預留規劃用地,根據資金實際到位情況和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建立土地供應監管制度,在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中明確投資強度、上繳稅收、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等約束條款,工業用地出讓不得低于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各類住宅項目約定開竣工時間必須符合“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的要求,出讓金必須一年內付清。工業用地自簽訂出讓合同6個月內開工建設。建立征地率、供地率、開工率、竣工率考核制度,同時建立開、竣工申報和跟蹤巡查制度。

經營性用地的供應一律實行凈地出讓,出讓土地程序、內容公開,出讓土地條件公平,執行公正。

三、有效處置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各縣(區)閑置土地清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閑置、低效用地“收回(購)”和“退出”機制。對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盤活閑置土地。對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連續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必須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整體推進的原則,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加大對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集體用地的整治力度,盤活農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設用地。

四、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監管、考核與獎勵制度

各縣(區)人民政府是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考核,確保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順利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5

附: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保持耕地面積相對穩定,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農業建設,是指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田間農用道路和從事農、漁、林、牧業生產以外的建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除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外,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土地墾復金的征收標準(按每平方米計):

(一)廣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級市轄區(不含所轄縣級市、縣)內,水田、旱地、菜地25元,魚塘、園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縣級市轄區內,水田、旱地、菜地20元,魚塘、園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縣轄區內,水田、旱地、菜地15元,魚塘、園地8元,其他土地1元。

第六條  土地墾復金由市、縣國土部門收取,統一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并在農業銀行開設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墾復耕地和其他農用土地,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發展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經批準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墾復金,國土部門憑收款單據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第七條  土地墾復金按省20%、市20%、縣(縣級市)60%的比例,分級安排使用。在各級留成使用的土地墾復金中,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取3%撥給國土部門用作征收管理經費。

第八條  經省國土廳批準,以下項目可免收或減收土地墾復金: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免收;

(二)國家和省的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用地、米袋子、菜籃子工程的生產和儲備倉庫用地免收;

(三)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公益事業用地免收;

(四)部隊軍事設施用地免收;

(五)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免收;

(六)國家級公路(國道)、省級公路(省道)用地免收,地方公路用地按應收數額的30%征收(不含建成后收費的公路用地);

(七)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免收;

(八)民政部門興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廠,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部分減收;

(九)中外合作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型企業,屬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填補國內空白的或產品以外銷為主、外匯能自我平衡的用地免收。

農村居民經批準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占用本集體單位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經所在鄉(鎮)國土所審核,報縣(市)國土部門批準,可免收土地墾復金。

第九條  各級留成的土地墾復金,納入同級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其中50%作為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國土部門安排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改造現有耕地;50%作為扶持以糧食生產為主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由農業綜合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安排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發展糧食生產。

第十條  土地墾復金的收繳、使用,由各級財政、審計、銀行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國土廳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擅自降低或提高土地墾復金征收標準,挪用、截留或拖欠土地墾復金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會同審計部門依法處理。

農村征收土地標準范文6

關鍵詞:國有農場;使用權;補償安置;政策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浦口校區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了80戶職工宿舍,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標準,對房屋進行了補償,對人員進行了安置,當時對于補償政策和補償標準并未有異議。2016年3月,校區進行第二次搬遷補償,由于要把整個校區全部搬遷,涉及國有農場試驗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總面積約6 200畝。此時,對于國有農場的拆遷補償政策到底是適用國有還是集體,出現了爭議。因此,本文對于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中補償政策以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國有農場土地性質劃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權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照利用現狀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顯然,國有農場的土地性質屬于國有,現狀里可能是包含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報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體土地才需要進行征收報批,但是,對于國有農用地有這樣的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精神,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應按照征收集體農用地的相關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即將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所以,從土地的性質上,雖然決定了國有農場是國有土地,但是進行了農轉用報批程序,并且征收補償政策也適用集體土地征收政策。這種既按照土地性質又按照土地現狀的雙重劃分標準,使得國有農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比較混亂。

二、國有農場使用權收回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的法律障礙

(一)土地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對于國有農場農用地土地收回的補償,《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導致原單位受到損失的,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由征地主體單位支付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p>

那么實際操作中,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應該按照哪個文件來實施?在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中,依據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p>

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對于國有農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都建議采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是征地補償的一個原則,那么,看起來國有農用地參照集體土地補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否是相違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是適用本條例的。因此,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適用集體還是國有政策,這是土地補償方面的法律障礙。

(二)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不同性質上蓋的房屋,造成了補償安置的高低不一。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通常是基于農村宅基地的面積,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房屋。非農業人口的認定、房屋產權面積的認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質和面積等,同國有土地上標準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體土地的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比國有的要低。

以南京為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是在“拆一補一”的原則下進行,即拆遷1平方米的農民房屋補償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農民原有住房條件不降低。最終,拆遷房屋的單價通常跟安置房價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價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價格,相對比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獎勵費、安置過渡費等現金補償。如果被拆遷人去市場上購買商品房,通常商品房價格較高,與安置房價格相比差價較大,所以不會選擇貨幣補償,選擇保障房的居多。

國有房屋拆遷的補償,主要是根據國有房屋權證面積計算,相比集體土地房屋更加簡單透明。所以,評估的價格也是參考周邊的國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夠達到周圍商品房的補償價格,選擇貨幣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質的房屋,導致了不同的補償安置政策。國有農場的房屋拆遷,涉及的宿舍、實驗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臨一個選擇集體政策還是國有政策更劃算的問題。由于補償切實關系到國有農場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選擇何種政策也是房屋拆遷補償上的法律障礙。

(三)人員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礙

《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范圍?!钡?,在國土資發[2008]202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并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p>

國有農場的編制一般都是國有企業工人性質,不是農業戶口,但又是從事農業生產,屬于“事業單位,農業管理,人員復雜”。到底社會保障費用有還是無,國有農場的人員性質如何界定,最終導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礙。

三、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政策建議

國有農場所在土地性質上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歸農場使用。但是依據現狀,屬于農業生產用地,如果參考部里的文件,對于國有農場的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補償。對于人員身份,農場人員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農民身份,由于城鄉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有差別,由此帶來補償安置的差異。因此,對于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中的補償安置政策有幾點想法:

第一,理順政策,做好銜接。由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性質不同而導致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條件,對于基層執行政策的工作人員來說,也是非常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不但關系到國有農場全體職工的利益,更是對于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應當對于國有農場政策的適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權和現狀為基礎,以不損害農場權益為前提,做好政策的銜接。

第二,保障農場權益,做好長期規劃。對于國有農場轉用后,沒有其他勞動技能,需要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安置人員,征收單位應當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生產安置留地,用于解決就業人員生活、生產用地,或作為發展農產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專款專用,補助救助。對于安置費用,應當予以列支,??顚S?。對于未滿16周歲的應當發放一定數額補助,對于滿60歲以上的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其他人員尚未進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選擇,進入社會保障。失地后自謀職業并與農場解除勞動關系的,給一定的安置補助費,也可以由國有農場重新安排就業崗位。

第四,尊重歷史,差別化管理。各個地方的農場有其歷史原因,通常涉及到農場轉型發展和體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調查和完善基礎上,切實加強國有農場的權屬管理和職工安置。根據地方國有農場的發展,尊重歷史,切實地制定出補償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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