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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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1

后,內地與香港的聯系日益緊密,涉及兩地的遺產繼承事項也不斷增多,為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規范涉港遺產公證業務,現將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和應注意問題的介紹》印發給你們,請即轉發各所屬公證處,以供辦理涉港遺產繼承公證時參考。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專門辦理香港和內地遺產繼承的機構和人員,公證部門辦理有關涉港公證事宜可與其聯系(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2樓B室電話:(852)28279700)。

關于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和應注意問題的介紹

一、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規定和程序

香港遺產繼承是由高等法院遺產管理處負責處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領取死者的死亡證明。如果死者在內地死亡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死亡公證書。

2.調查統計死者遺留的財產。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產物業記錄及價值、在銀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的財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價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債務。

3.申報和交納遺產稅。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死者遺產情況。將遺產詳細列表并由申請人宣誓呈報遺產署。根據香港法例規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遺產未達二百萬,不用納稅;

遺產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交納10%的稅金;

遺產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交納14%的稅金;

遺產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交納16%的稅金;

遺產四百萬以上交納18%的稅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遺留給配偶的,可免交遺產稅;

死者對公共慈善機構的捐贈也可以免稅;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內的全部饋贈(除海外饋贈外)都計算在其遺產內,需要交稅;

死者生前與他人共管的物業,雖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動轉移給其共管人,都要交稅,只不過以財產購買時的出資比例而決定交稅數額;

死者已轉移的財產,如果仍保留控制權,也列入遺產的范疇;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債務,都從財產中扣除,然后決定稅額和稅率。死者的喪葬費限于扣除一萬港幣。

不動產的遺產稅,可以分八年繳納,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個月內承辦人不向遺產稅署申報稅金和利息,可由遺產官視有無合理的拖延理由,而決定是否予以雙倍繳納的處罰。

如果死者和遺產受益人在五年內相繼死亡,其物業及生意應繳的遺產稅可酌情減少。

遺產額在豁免交稅以下的,可獲得遺產稅署簽發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和明細表;如果遺產超過豁免交稅額,遺產稅署會發出繳稅通知書,申請人交妥遺產稅后,遺產稅署會簽發已交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清單。在任何情況下,遺產稅署都可以向遺產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入息稅或薪俸稅。

4.向高等法院申請承辦和驗證。

(1)官方承辦人申請承辦遺產的條件:a.死者在香港既沒有遺囑,也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b.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要求官方承辦人承辦;c.死者有遺產在香港,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在十二個月內未提出申請承辦;d.死者沒有遺囑,但有遺產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繼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遺囑,而執行人拒絕執行,也作為沒有遺囑處理;f.官方承辦人需作完整遺產帳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辦人的條件。承辦人不得超過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一人;如果所承辦的遺產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權益則承辦人不得少于兩人;但承辦者如果屬于信托公司,則可以單獨執行。

遺囑繼承中,遺囑執行人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繼續執行其任務;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執行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或執行人拒絕執行,繼承人可以申請承辦,但需按遺囑執行。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委派承辦人,或認可承辦人。

(3)承辦人的權力與責任:a.承辦人有權代替死者起訴;b.承辦人有權出售、轉讓、抵押死者的遺產;c.承辦人在忠誠辦事的情況下無需負責遺產的損失;d.承辦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辦人為信托人的,如果購買遺產,受益人有權推翻,但如果所付價錢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領承辦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應負與承辦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4)向法院申請承辦的文件:a.申請人作為合法遺產管理人的宣誓,誓詞應證明死者的身份、繼承人是誰,死者有無遺囑,并保證依法執行;b.一位證人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的宣誓,內地申請人需提供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的公證書;c.死者的死亡證明書;d.遺產稅已交納或予以免稅的證明原件,并附上經遺產稅署核定的死者遺產清單;e.如果申請人不是唯一的遺產受益人,遺產官有權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證人,以保證承辦人按照法律辦事。

(5)死者遺產總值不超過港幣五萬元,申請人可在申領遺產稅署簽發的免稅證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請簡易承辦。

5.提取死者遺產。承辦人經過向高等法院申請領取了死者遺產管理證明書或遺囑檢定書后,憑這些文件向有關銀行領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遺物,向田土廳辦理房產轉名登記手續,向股票登記處辦理有關股票、股息及紅利事宜,而后,可以辦理房產、股票、黃金的出售。

6.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在清償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支付了喪葬費和承辦費用等項開支后,依照死者的遺囑或無遺囑法定繼承的規定,將遺產剩余部分分配給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規定的無遺囑合法繼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兒侄女、甥兒甥女時,死者的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無論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遺產中首先劃出五萬連同年息以5%計算,從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財產日止,由配偶繼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沒有子女,配偶首先繼承二十萬連同利息以5%計算,從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財產時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繼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們的子女平均繼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無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繼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沒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繼承。

6.死者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遺產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們的子女繼承;如無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繼承;如無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繼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遺產由政府沒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撫養的人,政府可視情況撥出部分遺產給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辦遺產的優先次序

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耽誤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規定了有權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納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應注意的問題

1.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出具公證書。近年來,在辦理香港遺產繼承中,發生了幾起一個繼承事項由內地幾個公證處同時出具不同內容公證書的問題,有的為此導致了訴訟。為避免發生類似情況,繼承人涉及兩個以上公證處的,應由一個公證處為主辦理,同時,公證處應加強與遺產承辦人的聯系,根據香港規定和承辦人的要求,出具有關的公證書。

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2

[論文關鍵詞]企業法律文化 問題 對策

一、企業法律文化概述

所謂企業法律文化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和行為模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企業內部組織、管理制度的總和。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法律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三,即物質表現層、制度行為層以及精神理念層。物質表現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現和重要載體,表現為可觀察到的組織機構和組織過程;制度行為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中間層和支持保障層,表現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行為;精神理念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內核,表現為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法律信仰等。

企業法律文化的三個構成要素既相互獨立又高度統一,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只有三者相互協調、共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企業法律文化在企業生產經營及持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法律文化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一)物質表現層

根據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法律工作人員。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工作人員。然而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一些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都沒有達到國資委規定的要求,更不用說地方國有企業和大量的民營私營企業了,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招聘了法務人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也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將法律工作停留在企業管理的表面層次上,沒有真正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法律事務組織機構的缺失和總法律顧問、法律工作人員的缺位使得企業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組織和智力支撐,更使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重要載體和表現形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自然不能得到有效開展。

(二)制度行為層

一方面,制度建設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業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除了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規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礎性內控制度,企業的很多內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其次,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但制度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銜接,內部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時大相徑庭,同時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難以執行和操作,使許多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再次,不少企業的制度執行力不強,雖然制定了許多完善可行的規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造成了雖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另一方面,行為建設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業的決策及經濟行為中缺少法律審核環節,忽視了法律審核在企業重大決策、規章制度制定及經濟合同簽訂中的重大作用,極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駕護航能力。其次,很多企業沒有將法律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僅將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糾紛案件處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權管理、風險管理等日常的企業管理門檻之外,成了企業管理的看客。規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為的缺失使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動落實,僅成了一種口號。

(三)精神理念層

首先,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意識還不強,對企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傳統的人治思想較為嚴重,依法治企能力較弱,市場法制規則意識薄弱,遇事沿襲習慣做法,靠關系,講擺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思想基礎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業對普法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忽視了普法宣傳在法律意識培養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單一、全員參與程度較低等,難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環境氛圍后天不足。

三、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對策

(一)提高思想意識,充分認識企業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機制,關鍵是嚴格依法辦事。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有利于企業依法規范行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實,發揮效率,保證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層之間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不依法經營必然造成市場風險的放大,一旦法律風險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控制,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業強化法律意識,加強企業法制建設,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3.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深化企業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實現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標志。要做到科學、有序、高效,就必須摒棄人治思想,積極推行依法治企。企業內部決策,要從經驗決策、個人決策向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轉變;企業內部管理,要從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精細管理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適應這一內在要求,需要提高企業領導和全體員工的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民主法制建設。

(二)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全員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企業上下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普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推動企業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實現企業普法工作的常態化局面。要圍繞重點,狠抓落實,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將各級領導和關鍵崗位員工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把實施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普法內容,把企業法律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和典型教訓作為普法案例,促進普法工作取得實效。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企業普法教育,增強全員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運用法律”的良好氛圍,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水平的提升。

(三)加強組織建設,夯實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組織基礎

組織建設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設立總法律顧問,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逐步推動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專業化,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領導作用。要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明確職能和工作流程,確定分管領導和機構負責人,切實加強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法律工作人員,明確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職責等,逐步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時企業應該加強法律顧問后備人才培養,營造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做好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取證工作,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強制度建設,筑牢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制度支撐

加強基礎性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工作制度體系,是規范企業行為、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業治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強化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減少原則性與抽象性規定,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的各項內部管理行為有規可依。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加大對規章制度的宣貫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做到有規必依、依規必嚴,促進企業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軌道,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五)加強法律審核,確保企業各項決策及行為合法合規

法律審核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重要保證,更是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環節。企業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經濟合同以及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業必須制定有關法律審核的規章制度,確保法律審核嵌入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流程;二是要覆蓋全過程,從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執行,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從重大項目的決策到運營,法律管理必須全程參與。通過法律審核,不斷促進企業依法決策、依法行為,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良好的合規環境。

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3

    曹玉川系北京市密云縣大華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法律工作者(主任)。大華所是曹玉川于1996年4月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而創辦的密云縣第一家民辦法律事務所。1999年4月9日,曹玉川將法律工作者執照交予密云縣司法局,參加一年一度的年檢注冊工作。5月底,局辦其他法律事務所人員的執照早已發還,而曹玉川的卻杳無音信。曹玉川去追問時,密云縣司法局仍推說“市局還沒有回來呢”。6月2日,曹玉川專程去北京市司法局詢問,才知曉自己的執照提交年檢后杳無音信的原因——1998年底,密云縣司法局要求大華所上繳收據存根,曹玉川堅持按財政部門有關“發票存根出具單位保存5年”的文件規定辦事,拒絕司法局非法收取管理費。

    1999年6月3日,曹玉川以不服密云縣司法局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為由,向密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月10日,密云縣法院以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權在市局為由,駁回了起訴。9月17日,曹玉川又以北京市司法局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理由是被告對其實施了變相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12月15日,西城區法院作出判決,指出:“原告曹玉川雖認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對其實施了吊銷工作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但卻未能提供相應的事實根據?,F因原告曹玉川不能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故原告以不服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西行初字第46號]

    1999年12月27日,曹玉川上訴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特征,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并賠償其被迫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而被上訴人同意原判。一中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終審判決,指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應有基本的法律事實。上訴人曹玉川認為北京市司法局未給予其法律工作者執照進行年檢注冊,是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顯然有違基本事實,且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其要求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該行為并給予其經濟賠償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據此以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一中行終字第26號]

    「評析

    一、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不僅是學術界公認的原則,而且是現行法上的明確規定?!缎姓V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決不應該反過來要求原告負舉證責任?!缎姓V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的“有……事實根據”,只是列舉了起訴條件,并且,這里所要求的是一種形式要件。因此,本案一審法院根據該規定作出駁回判決是沒有道理的。當然,若法院經過案件的審理,確認原告的起訴果真缺乏事實根據的話,亦可以根據該規定作出駁回判決。但是,本案的情形卻恰恰相反。

    本案中,被告對其“不予注冊并收回《法律服務執照》”的事實并無異議,并主張“司法機關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務執照不予注冊,不是行政處罰行為”。既然如此,爭議的焦點不是“事實根據”問題,而應該是該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合法。像本案兩級法院判決那樣,以曹玉川“未能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作出“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的結論,進而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必須強調的是,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而決不是相反。

    二、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行為

    (一)司法行政機關和大華所之間的關系

    民辦大華所,其所有制既然為“民辦”,一般情況下不能成為“政法部門的基層組織”,即不應成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大華所之間是行政主管單位和管理相對人的關系。這是公法與私法相區別的一條重要原則。無限制地擴大“政法部門的基層組織”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違反行政組織法的,也是不符合依法治國精神的。大華所法律工作者曹玉川將其執照交予司法行政機關參加年檢注冊,即相對人提出了延續執照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是作為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相對人行使職權,必須遵循行政組織法所確定的職責和權限規定,同時也必須遵循行政行為法。對相對人的申請采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其失去在下一年度的執業資格,嚴重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實依據”是不證自明的。

    (二)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性質

    由于本案中是針對已擁有法律工作者執照的原告(上訴人)“違反執業紀律”而對其“工作執照不予注冊”,因此,不予注冊的行為雖然在名稱上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實質乃是吊銷和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更確切地說,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不予注冊,不予發還,實際上等于收回)拒絕延續執照。對現行有效的法律工作者執照收回不予發還,屬于“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將到期的法律工作者執照不予注冊,使其持有人在下一年度失去執業的資格和權利,屬于拒絕頒發(延續)許可證和執照。關于這類行為,《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彪m然不能將該法回溯適用于當時的案件,但是,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地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這本身就具有《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定所列舉的不作為的屬性。也就是說,此種行為當然屬于行政處罰。因此,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工作者執照不予注冊的行為不是行政處罰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該款第1項規定,對包括“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在內的行政處罰不服而提起的訴訟,也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內。

    三、行政機關作出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應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行政管理行為,都必須遵循相應的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必須掌握充分的事實根據,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否則,將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

    被告(被上訴人)借年檢之機,收回了原告(上訴人)的執照,根本沒有任何正式通知,也沒有作出任何文字決定,僅僅是依據“慣例”,主張“我們就是不給他了!”這完全是無視法律規定的程序,無視管理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做法。如果說,在長期的司法行政管理過程中真的形成了如此慣例的話,那么,以此案的審理為契機,確實到了徹底改一改這種慣例的時候了。況且,作出對工作執照不予注冊這樣的、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必須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機會。有關這方面的程序,《行政處罰法》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包括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在內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第42條)。違反法定的程序所作出的處罰決定等,或者不能成立,或者無效(第41條、第3條)。

    四、法院判決應注重說理

    從本案兩級法院行政判決書來看,法官的說理不夠充分,所論也有諸多錯誤。一審判決以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為由,作出了“故原告以不服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的結論,實際上是曲解了有關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曲解了行政處罰之本質特征的結果。二審判決強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應有基本的法律事實?!边@本身沒有錯。但是,不知基于什么理由導出了上訴人的主張“顯然有違基本事實,且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其要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結論?二審法院同樣將舉證責任推給上訴人,而對本案所爭議的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屬性根本不予法律剖析,對被上訴人的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不予任何涉及,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存在的實際上的行政管理關系不予任何邏輯分析,便武斷地得出上述結論,則是很不應該的。

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4

一是制定了全縣2014普法教育工作要點。按照全市2014年普法教育工作要點作出的要求,結合實際,及時印發了《2014年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從而指導各單位和部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建設一處縣青少年法制教育警示基地。由縣司法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教體局和縣看守所參加,在縣看守所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警示基地。我們每年將組織二次這樣的活動,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各學校將那些重點學生進行摸底和統計,縣普法辦統一組織到看守所進行現身說法教育。

三是較好落實了全縣專業法主管部門的普法教育作用。充分發揮全縣有主體法部門的積極性,督促和指導各專業法主管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工作原則,認真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先后開展了由政法委牽頭的綜治宣傳月活動,由工商部門牽頭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日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督局牽頭的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舉報活動,由礦產局牽頭的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主題宣傳活動,由文廣局牽頭的侵權盜板及非法出版集中銷毀活動,由安監局牽頭的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等。據統計,上半年開展法律咨詢活動11次、擺放板52塊、接收現場咨詢830余人,法律六進活動15次,發放法律宣傳資料15000余份。

四是認真開展了三大系統電子顯示屏公益法制宣傳動。我們及時按照市普法辦的要求,對全縣金融、通信、教育三大系統單位電子顯示屏進行了全面摸底,逐一登記造冊,并進行了工作協商和對接。據統計全縣三大系統共有電子顯示屏14個單位,有顯示屏19塊,其中教育系統有3個單位3塊;通信系統有2個單位2塊;金融系統有9個單位14塊。這些部門都按照每月更換二次,實行滾動播出要求,進行了公益法制宣傳活動,并做好了活動記錄。做得好的有共青農村商業銀行,銀行支行和人民保險公司支公司。

五是開展了民主法制創建工作。我們按照全市普法辦主任會議的要求,及時落實了民主法制創建工作,把創建任務安排在基礎條件好,班子有戰斗力,能辦事會做事,對創建活動有愿望的地方。經過調查和綜合考慮,在縣第一小學開展了“依法治校示范?!眲摻ɑ顒?,在縣寶塔鄉楊橋村開展了“民主法制示范村”創建活動,在蒲亭鎮雁家湖社區開展了民主法制示范社區創建活動。這些活動正在按照創建標準有序開展。

六是繼續辦好《法治》電視品牌欄目。今年上半年已播放22期法治節目,在節目內容上做到緊貼法理,緊貼生活,緊貼基層,緊貼心聲。在節目拍攝上做到文字與圖片相一致、相互動。達到實景、生動、圖文并茂。在節目播放上在黃金時間進行播出?!斗ㄖ巍冯娨暪澞楷F在已成為全縣群眾一檔喜歡看的一檔電視節目。

七是印制“六五”普法書二種。2014年我們已落實全市普法書箱征訂任務500冊。又自籌21800元資金,印制普法書籍二種共一萬冊,內容是縣法律進校園讀本,面對中小學生,另一本是縣以案說法普法書,面對農村及社區。

(二)人民調解工作有新特色。

結合維穩工作,狠抓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全縣15個鄉(鎮、場),81個行政村、12個社區均設立了調解委員會,全縣共聘請了260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截止5月底,化解矛盾98起,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預防民轉刑案件2起、群體性上訪2起、防止群體性械斗1起,為我縣矛盾糾紛化解,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法律援助工作有新成績。

今年初,縣局黨組把法律援助作為服務民生的實事項目來抓。為落實好該項工作??h司法局依托鄉鎮司法所和相關部門設立了2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81個村級法律援助聯系點,明確了司法所長為法律援助信息員;組建了專業化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將律師、法律工作者等人員納入志愿者隊伍行列。縣法律援助中心緊跟上級部署,進一步完善了“青少年維權中心”、“勞務輸出維權工作站”、“婦女兒童法援工作站”、“維殘法援中心”、村法援聯系點網絡體系建設,制定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方案,規定了法律援助任務數,完善了案件質量評查和獎懲機制,為弱勢群體尋求法律援助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綠色通道。今年以來,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理法律援助94件,接受法律咨詢983余人次,接受群眾來訪1145人次。

(四)公證、律師管理、司法鑒定及法律服務工作有新進步。

今年,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年檢注冊工作,狠抓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管理,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秩序。在五月份,組織了全縣12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據不完全統計,截止目前,全縣律師事務所及法律工作者共辦理法律服務案件43件(起),其中:刑事辯護35件,民事案件29,辦理非訴訟案件23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141起,擔任法律顧問21家;公證處辦理各類國內民事公證212件,民事類209件,經濟類3件,義務解答法律咨詢185人次。另外,司法鑒定部門共辦理司法鑒定案件71例。

(五)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有新起色。

截止6月底為止,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13人幫教率100%,安置率在90%以上,銜接100%。遠程會見5人,會見率100%。按照“銜接好、監管好、引導好”的工作思路,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到目前為止,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98人,已解除43人,目前在冊人數55人,其中:管制12人,緩刑39人,假釋4人,暫予監外執行0人。

(六)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有新突破。

重點加快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進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完成全縣司法所國債項目建設任務。目前,全縣13個司法所已完成辦公用房的修建任務,配齊了辦公設備。按照省定標準,著力加大了司法所的內部規范化管理。

(七)信息報道宣傳工作有新進展。

為更好地宣傳司法行政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影響力,今年制定和完善了鼓勵干部職工上稿的激勵措施。并出臺獎勵辦法。到目前為止,在省級媒體上發表法治方面的文章4篇,在市級媒體中發表法治方面的文章4篇。

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合同管理;經濟效益;經營風險;重要因素。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合同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針對這個問題,國家電網公司經過長期的調研和探索,結合國家當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形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各級供電企業的合同管理,特別是出臺了《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辦法》,從合同管理的職責分工、合同的審查、訂立到合同的監督檢查都做了詳盡的規定。然而對于大多數還屬于代管體制的縣級供電企業來說,由于自身管理基礎薄弱、規章制度建設滯后、人員素質偏低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還在著許多問題,簡單歸納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管理混亂,許多縣級供電企業無統一歸口管理部門,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有些雖然明確了歸口管理部門,也規定了各部門各自職責,但都不能真正行使相應職權,根本起不到對本單位合同的有效管理、監督作用。

(二)合同文本不規范,沒有嚴格按照《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制作合同范本,有些縣級供電企業合同沒有分類編號,沒有統一歸檔管理。有些合同例如物資采購類合同甚至沒有統一的合同范本,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埋下了隱患。

(三)合同的審查環節不夠嚴格,沒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身份、資信等情況做詳盡審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對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以及相關證照進行審查,但在許多縣級供電企業這些審查工作要么流于形式,要么不夠完備,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合同的內容過于簡單粗略,有些縣級供電企業的合同從格式到條款也都基本符合規定,但內容卻過于簡單粗率,許多關鍵條款如質量、安全、質保要求以及違約責任、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往往一筆帶過,根本起不到這些條款應有的作用

(五)對于合同中一些細節的疏漏,一些供電企業對于合同中的一些細節諸如桿號、距離、數量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內容不太注意,由于種種原因填寫錯誤或者疏漏,從而給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六)合同的簽訂存在弊病。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必須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簽訂才算完備有效,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縣級供電企業都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相關主管領導或是部門負責人簽訂,但沒有相應委托手續,這就有引起法律糾紛的隱患。

二、對策及建議

針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縣級供電企業應該如何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如何確保在合同中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呢?根據縣級供電企業目前的經營現狀,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明確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由合同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以往所有有關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參照《合同法》和上級公司關于合同管理的規定,重新制作、改進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合同管理環節中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合同的審查、登記、、備案工作,同時負責合同專用印章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制作、保管以及協調合同糾紛的處理;各職能部門負責合同的簽訂、履行并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告合同的履行情況,以確保合同的有效運行。

(二)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對合同的分類管理工作,協同農電、營銷、規劃建設、物資部門對供用電合同、工程建設合同、招投標合同進行重新審核,規范格式,充實內容,嚴格按照《合同法》和《國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辦法》統一制作合同范本,審查簽訂完畢的合同要及時分類歸檔,統一編號。

(三)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審核工作。合同管理部門不僅要做好合同格式和內容的審查工作,還要在合同簽訂之前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資質、資信、營業證照進行認真的甄別審查,并做好相關記錄,與合同文本及合同審批程序表一起歸檔備案。

(四)注重合同細節的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都要盡可能詳細、明確,如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數量、安全、時間、距離等以及違約責任都要有詳盡、明確的約定,不能簡單的以“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簡單概括了事,避免因歧義而引起的爭議糾紛,如質保金就要明確質保金的繳納方式和比例,違約責任就要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對于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于我國民事糾紛目前按屬地管理,合同雙方的所在地的仲裁機構和法院都可以受理,但處于協調有利等各方面因素的考慮,供電企業應盡可能在合同中約定自己所在的地方中此機構和司法機關受理。

(五)規范合同簽訂程序,對于不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一律要由合同管理部門出具制式的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合同利益方當事人也嚴格按此要求,避免日后因此而對合同的效力發生爭議和糾紛。此外,合同審批程序要進一步完善,審批流轉表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不僅要簽字,最好也明確注明審查意見。

(六)在縣級供電企業推行合同管理系統軟件,使即將到期的合同都能及時顯示提醒,尤其是供用電合同,這樣盡可能避免因期限問題而產生法律糾紛,同時合同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既往簽訂的合同進行認真審閱,一旦發現合同有超過法定期限的,立即向領導匯報,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法律工作管理辦法范文6

(一)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1、嚴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關制度。根據司法部的《現行有效司法行政規章目錄》,修改了《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職權分解》,繼續完善了縣的《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政公開工作規定》等。

2、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3月,在我縣召開的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簽訂了專項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進一步細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項內容和項目。同時,嚴格制訂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規劃和執法質量考評實施方案,并下發到17個鄉鎮、2個律師事務所、2個法律服務所、公證處、法援中心和司法鑒定所。全年我局各職能股室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中,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執法紀律,確保合法的執法行為和主體。做到了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手續齊全、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并認真落實了省委政法委“六個嚴禁”的規定。

3、嚴格審核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年度考核、注冊的相關資料,并對其進行初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各所考核、注冊的相關材料,確保各所執業資格的合法性。

4、及時報道數據,綜合信息情況統計。年來,我局法制工作嚴格按照上級要求,綜合各類信息材料,其中,向社會公示了7個法律服務機構和4個職能項目,解答各類法律服務咨詢60余個,關于本職工作方面的月小結、季總結、半年總結及時進行了匯總,并及時報送了市局法規科。

(二)全面進行檢查,確保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化

月初,我局開展了對全縣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的規范化管理、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檢查,本次檢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財務管理、案卷檔案管理、人員管理等為內容,結合各所簽訂的目標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況,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通過檢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關規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財務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沒有明確的收入、支出明細,且依法納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案卷、檔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無從業人員專用檔案柜;案卷材料不規范,不能及時裝訂、歸檔;

3、中心工作方面:沒有抓好信息綜合和法律調研工作,未能及時向市局報送相關信息材料。

4、人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全所人員管理欠規范等。

各所執業人員存在的問題:

1、法律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沒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職責,未能將各項制度全面地執行。

2、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個別負責人不重視,如收案登記不規范,案卷整理工作相當不重視。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及時上報相關信息材料。

4、法律服務執業人員不服從法律服務機構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個別法律服務人員未完成規定數量的法援案件,并在處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個根本出發點。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積極督促各所及相關人員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時上報總結和個人的整改總結材料,縣局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組織工作人員嚴格地、不定期的對各所進行檢查,發現未及時進行整改到位的,或發現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個人,依法進行了處理,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注冊的重要依據,視情況將對各所和其個人進行了通報批評。

(三)抓服務、促發展,完善管理機制

1、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規范發展。通過年初的執法檢查,發現了相關問題,我局及時召開動員大會,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縣律師隊伍中開展為期半年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專項教育活動。通過學習教育,全體律師提高了職業道德水準、增強了執業紀律、提高了整體素質。積極引導律師主動介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當好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積極為重大工程項目、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招商引資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引導律師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鼓勵律師與涉法涉訴,努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年,我縣兩家律師所共擔任政府、企業法律顧問10家,各類訴訟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訴訟案件2件,非訴訟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書25余份,解答法律咨詢200多人次。參加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100余次。

2、進一步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發展。全力加大公證質量評查力度。積極引導公證處圍繞縣委、政府城鎮改造、政府采購、重點工程建設等中心工作開展公證法律服務工作。半年來辦理各類公證事項279件,接待群眾來信來訪300多人次。

3、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圍繞我縣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農民工工資問題、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等方面案件的實際,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建立健全經濟困難證明操作規程,建立與相關部門工作協作機制,方便了困難群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進一步提高了工作質量和辦案質量。同時,完善了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制度,確保辦案經費足額按時發放,做到“一案一補”,有效提高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來訪、來電2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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