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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1
[關鍵詞]土地產權;流轉制度;證券化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 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梢钥紤]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建議
土地證券化的前提是土地產權明晰,我國應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使土地產權真正實現獨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代表。筆者認為,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這樣的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也與現實情況比較吻合,當前重點是要加強村委會選舉的監督,完善村委會運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強化了承包權的財產權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既調動了農戶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將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清除制度障礙,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轉成本。三是農村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不僅有利于統一城鄉土地管理,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承包權,而且還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市場流動和優化配置。四是建立農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要推行土地證券化和土地市場化,就必須弱化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五是精簡鄉鎮政府。這有助于減少農村事務的管理成本,減少土地承載的負擔,加速農村社會化進程。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是土地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按照發展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建立一個開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使用權市場可以按縣、省、全國市場三級設置,縣級交易市場為本縣區域內的土地交易服務,省級交易市場為跨縣的土地交易服務,全國市場則為跨省交易服務。為規范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權市場的法律法規。土地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土地的產權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上保障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產權交易的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介組織。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項比較復雜的交易過程,必須建立相應的中介服務組織為之服務。建立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
1 必須建立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土地證券化一般都需要進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兩個途徑: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中,相對于外部信用提升來說,內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條更可行的路子。內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將全部農村土地證券分為優先級證券和次級證券兩個層次,通過弱化一部分證券的信用,來增強另一部分證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來獲得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政府農村土地信用擔保機構為主、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2 必須進一步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估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土地證券交易成本和市場投資風險,對農村土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改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方式,證券的評級應該交給市場來完成,政府的任務是制定信用評估的管理法規,維護信用評估市場的秩序。其次,國際上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評估方法和標準,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業的發展經驗,提高我國信用評估機構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關的法規,消除土地證券化中的制度障礙。具體來說,應賦予商業銀行的信托資產經營權,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專門機構從事土地證券的發行、投資等業務;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進入土地證券市場;《證券法》中應明確有關土地證券的地位,確保土地證券的合法性;稅收制度要根據土地證券發行、流通的各個環節,明確相關的主要稅種及稅率,盡量合法化地減少稅收成本,設計一個有利于證券化的稅收環境。
2 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土地證券化立法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體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為土地證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注釋:
①魏杰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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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文漢,牛勇以土地證券化促進農業發展[j],農村經濟,2003,(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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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小彪農村土地證券化:功能、障礙與對策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5,(10):45-46+54
[5]馬義華,農村土地證券化研究[d],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2
【關鍵詞】農民相對貧困;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農民致富
一、農民相對貧困現狀分析
近年來,“三農”問題得到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城鄉收入懸殊問題一直困惑著我們,2012年中國的GDP高達50萬億元,城鎮可支配收入也達24565元,而農民的純收入僅僅為7917元。一位“說實話”的基層干部---李昌平曾就“三農”問題上書總理,直言:“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中國農民問題實質上是土地問題,在經濟建設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出現了一些問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1]所以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農民致富的根本在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當今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具體影響
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中國農村普遍實行后,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調動了個人的積極性,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農村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土地制度自身問題不斷暴露出來。
(一)農村現行土地先天不足,農民收入受阻
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最大的缺點是: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政治體制的影響,較少地反映農村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具有先天的不足之癥。當前表現突出的是政府對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很低,大大地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補償中少報、截流、無償占有農民征地款的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據保守估算,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全國土地開發商從低價供地中每年獲利100億元以上。[2]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在征地補償中農民獲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體獲得約25-30%,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獲得60-70%。[3]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陳劍波的估算,1953-1978年計劃經濟確立后通過“剪刀差”使農民收到的損失大概是3000億元左右,而改革開放之后通過征地從農民手中剝奪的利益又上萬億元。[4]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農民收入受阻
農村土地流轉困難,樓惠新認為是土地產權不明晰、土地產權市場不完善、戶籍制度等限制了農村土地流轉。[5]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事實上是國家集體雙重所有。國家通過強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嚴格限制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嚴格控制土地的經營過程,嚴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農民對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權,使得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土地流轉難,大量農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勞力不足而導致的土地拋荒、棄耕等問題。
(三)農村技術、思想落后,農民收入受阻
農村土地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小規模經營,難以實現農業現代化、機械化,而且農民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低,技術進步慢,所以農民的收入就很難有很高的收入。
三、深化農村,農民致富措施
學術界對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持有3種同的觀點: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繼續完善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經過分析,最適合我們具體國情的是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進行創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土地制度實行“一地兩制”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應該采用私有制與集體所有制相結合的土地制度方案??偹悸肥牵阂徊糠洲r村土地采用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一部分農村土地采用農民所有進行管理。
(二)集體所有土地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過集體決議可以對其進行處置,比如,出租、買賣等。但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收入應該透明化,并且所得收入全部歸農村集體所有。此外,集體所有土地的收入主要應該用于農村的公共設施建設,這樣的話,農民收入不僅有所提高,農民的社會福利也會大大增強。
(三)農民所有土地
屬于農民所有的土地,又應該按照科學的方法,把農民所有的土地一分為二,一部分為耕地,一部分為住宅區,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對其進行合理管理。
1.屬于農民所有的耕地應該采取強硬的政策,即,每個村的總耕地面積不得減少,換句話說是:這類土地的用途不得改變,但是在這一前提下土地可以自由轉讓、流轉。這樣的話,可以是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使農民之間也可以進行一個合理化分工:擅長或者愛好種地的農民可以擴大土地規模、規模經營、提高專業化水平、加快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從而使這部分農民走向致富之道;其他喜歡出外務工的農民也可以很好的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尋找屬于他們偏好的致富之道。
2.屬于農民所有的住宅區,其真實含義是住宅區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全屬于農民所有,農民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其住宅區進行交易。這樣不僅能夠加速城鎮化進程、提高農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農民的人身自由性、增強農民的幸福指數。
參考文獻:
[1] 丁任重,倪英.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J]. 學術研究,2008 (01)
[2]法制日報,2003-06-25.
[3]隋卓嬌.首先是完善機制[N].中國國土資源報,2003-05-15
[4]鄒劍峰.征地:農民利益受損不可小覷[N].中國經濟時報,2002-07-31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3
是我國長久以來取得較好成果的新農村建設制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存在許多的弊端,這成為了阻礙我國小康社會進一步建設的一大障礙。由此可見,當下最緊要的是不斷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使得資源合理有效的進行配置,比如明確產權基礎,創新農村流轉體制,完善等。
一、土地流轉制度的研究背景
黨的十指出,要統籌三農建設,推進現代化農業的發展,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對于農村流轉體制健全,激活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分配等帶去了福利。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流轉可行性強的、明確權利以及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體制,從內部就可以提高農業的發展活力。因此在十以后土地流轉問題顯然是中國農村發展的重要問題,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社會、經濟方面也存在有一些聯系。從具體的研究情況而言,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中,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顯然已經成為新農村建設以及現代農業發展進程的制約因素。
土地流轉工作較為復雜,其所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考慮的政策因素較多,不單是與農村利益及穩定發展存在關系,還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存在著很大關系。最主要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進程。在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改革條件下,土地作為農村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提出,也是在致力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的面積的擴大,使得農村土地使用率的上升,優化了生產,達到了很好的土地配置效果。
二、土地流轉制度的理論基礎
1.土地轉讓
土地流轉指的是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顧名思義,就是保留其承包權,轉讓其使用權。土地轉讓是指一些所擁有的、而沒有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商再達成一定的協議,以某種有利的條件轉讓給其他農戶主體。
2.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在整個承包期間,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承包方有權對其進行量化處理,可以將其轉化為具體的股份,再通過具體的股份以入股的方式同其他的主體進行生產活動,最后根據所持股份的份額進行分紅。
3.土地轉包
土地轉包,是指在承包期間承包商可以將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條件限定,將其轉讓給同一經濟組織中的某個農戶個體用于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使得土地集中利用,流轉較為便利,農戶負擔較輕。
4.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商作為出租的一方,把自己所持有的屬于承包期間內的所有的土地或者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限定一定時間后再租給其他的主體用于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再向租入土地的一方收取租金。這樣的土地利用較為靈活,避免了許多地方出現荒地的現象。
5.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是指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戶所擁有的承包地進行反租之后,將反租過來的單個承包地再進行集中,然后對相應的農戶作出一些補償,之后再把集中的土地發包給個人或者企業。這樣的方式使得土地利用較為集中合理,大面積的產出保證了相對應的收入。
6.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承包商把自己擁有的所承包的土地委托給農戶個體或者專門的農業服務組織代為進行具體的經營管理活動,與此同時承包的一方和受托管理的一方應在達成協議后簽訂具體的合同,以及受托方會向承包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7.土地互換
土地互換,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可將其擁有的經營權交換給另外的主體進行使用,而自己則可行使從其他主體那交換過來的土地經營權。大多數的農戶都可自行交換土地使用權,使得土地利用更加的充分有效。
三、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與創新的選擇
1.適度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為了給土地流轉制度提供必要的產權基礎,政府必須適度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措施。農村土地產權具有有效性、預期性、可分性以及可轉讓性等特點,就我國目前而言,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依法進行承包經營,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許多人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卻故意回避對土地的處分權。所以這還是一種不完善的土地經營產權,必須進一步明確農民承包土地的權能與職責,真正做到權責分離。政府在確保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必須賦予農民更多的權益,使得農村土地充分歸農民所有,政府要給予肯定和保護。只有土地承包經營產權得到進一步的完善,農戶土地制度的主體地位才能真正地確立起來,才能促進我國土地流轉制度的和諧發展。
2.繼續穩定
想要穩定土地的承包關系,就必須保持的穩定,這是具有我國特色的農業發展模式,也很適合我國的國民狀況,所有必須繼續穩定這一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進一步發展起來。由于就大多數農民而言,土地依然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和謀生手段,也是保障社會生存的基本條件。所以,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很有必要的,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決策權界定給農民,使農戶成為土地流轉使用權的主體,獲得長期使用該土地的權利,保護好、利用好土地,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3.增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商品性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土地政策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使得土地承包的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相應的法律地位也凸顯不出來,所以,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條文需要做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應該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相應的法律地位;第二,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戶籍性限制;第三,積極探索滿足新增人口土地訴求的新途徑。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4
關鍵詞:“三農”問題;城鄉統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Abstrac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s 17 requirements set up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ystem, regulating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This paper that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the basic way, must accelerate and deepen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Key words: "three rural issues"; Urban and rural;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中圖分類號: F301.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形成了嚴重的二元結構,城鄉差距不斷擴大,“三農”問題日益突出。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方略。十七大進一步提出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新格局。十七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要始終把著力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系作為加快推進現代化的重大戰略。這是消除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解決“三農”問題,推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根本途徑。
1城鄉統籌發展的意義
1.1統籌城鄉發展是現階段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
農村人口眾多、耕地資源稀缺和城鄉分割的社會經濟結構所形成的體制性矛盾,是我國“三農”問題產生的根源所在。解決“三農”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外部條件的改善,讓農民在耕地以外尋找生存發展的空間,將農民從有限土地上解脫出來,最大限度地轉移到非農產業中去,謀求新的就業門路,這就需要大力推進城鄉統籌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1.2統籌城鄉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的客觀要求
根據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衡量一個國家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的指標有:人均GDP達到700-1500美元之間,產業結構中農業的比重下降到15%以下,農業就業人口比重下降到30%,城市人口超過50%?;谶@個規律,如果不考慮統籌城鄉發展,不著手從根本上改變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就會導致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就會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諸多負面影響。
2統籌城鄉發展的抓手
2.1穩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基本經營制度
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必須始終堅持有利于穩定完善這一制度的原則。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確保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
2.2完善資源要素配置機制
統籌城鄉發展,必須加快建立有利于“三農”發展的資源配置機制。著眼于堅守耕地保護紅線,提出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有序開展土地整治、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著眼于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強調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后節約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落實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加快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3創新城鎮化發展制度
城鎮化是統籌城鄉發展、破解“三農”難題的重大舉措。有序推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著力完善小城鎮發展土地供應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為小城鎮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帶動農民就近轉移就業和縣域經濟發展。
3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探索從未間斷,多樣化的創新實踐在不同區域不斷發生。有的地方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構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有的地方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有的地方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平臺,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有的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調動廣大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有的地方積極推進舊村莊、舊工廠、舊城區改造,對城市土地進行二次開發等。
3.1改革方向
實踐證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多樣化探索促進了土地要素配置的市場化,有助于實現向廣大農民群眾還權賦能的目標,為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提供制度保障。同時,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基本指向的改革舉措,有利于實現土地由零碎經營到規模經營、由低效經營到高效經營的轉變,進而加快農業生產要素聚集和現代農業發展。
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研討會上指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突出重點:一是不折不扣地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新機制,統籌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二是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大產權制度建設的力度,建立起“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保護農民的權益;三是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管理,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四是大力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范有序地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搭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平臺;五是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保障等問題。同時,在改革過程中應注重把握“梳理突出問題,設計解決方案,局部先行先試,形成制度成果”四個關鍵環節,注重依法規范,充分考慮和尊重農民意愿,依靠農民群眾,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
3.2改革設想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使之既有利于規范農村的經濟社會生活,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又有利于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對土地資源的需求,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
3.2.1建立農村集體公用土地制度
建立農村集體公用土地制度,可以滿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以便在項目實施時不占用農民的土地,從而維護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穩定,提高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
3.2.2實行激勵性的農村人口遷移政策
為了加快新農村建設,扭轉農村人多地少,勞動力與土地資源嚴重不平衡的局面,可實行以土地永久性轉讓為條件的、激勵性的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土地的規模經營;另一方面有利于為遷移者在城市中購房或置業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3.2.3規范地方政府的征地拆遷行為
當前,地方政府大量向農民征地是導致大批農民失地又失業的重要原因,而征地拆遷過程中出現的諸如補償標準過低、不尊重農民意愿強征和暴力拆遷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這不僅動搖了農業的基礎地位,也給城鄉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各級政府應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制定長期的用地計劃,規范征地和拆遷行為,堅決打擊亂征、強征和暴力拆遷行為,保護農民權益。
4結語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有序促進農民進城,最終通過構建更有效率的農村土地制度,服務于城鄉統籌發展,從根本上支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最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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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5
【關鍵詞】土地流轉 新農村建設 問題 對策
一、前言
目前,我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還未完全建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著很多不規范的行為,加上流轉后的土地經營不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落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這不僅限制了農村土地的快速流轉,也限制了農村、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不利于農民的致富、增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更好的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加強土地流轉及其管理勢在必行,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對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新農村建設是關系到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關鍵問題,而加強農村的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可以有效促進農業結構效應的充分發揮
首先,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可以優化農業生產的組織結構,因為在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下,農民始終處于被動的地位,參與市場交易的成本始終較高,對市場風險的抵御能力相對較低,很難保障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所以說農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農業生產的組織結構。而加快農村土地的流轉,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村勞動力的產業轉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農戶做為市場主體的組織集中度,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從而實現農民增收的目的。
其次,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可以優化生產要素的結構。在過去的農業生產模式下,相對區域內的農戶所享受的土地的權利都是一樣的,但是生產要素卻存在不均衡性,這就造成了土地短缺和土地閑置之間的矛盾。所以,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可以對農業生產要素進行及時、有效的優化與配置,促進農戶生產條件的不斷改善。
2.促進農業規模效益的形成
農業規模的細碎化以及傳統的土地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主要原因有三點:①嚴重影響了生產資料的利用效率,具體表現有農資閑置、經營分散、服務體系不健全、農產品單位成本投入較多、重復投資等;②限制了先進管理方式和技術的應用,例如大型農業設備受制于土地的規模而無法得到有效利用,農民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積極性不高,農業科技含量低等;③使勞動力資源難以實現最優配置,因為較小的農業生產規模和勞動力的相對分散不利于專業分工的實現。例如農村勞動力就業不充分、閑置或隱性失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不高等。
而加強農村土地的流轉,加強對土地流轉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有效規避以上問題,實現土地資源在經營者之間的自由、合理的流動,這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規?;?、集約化經營,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也有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加快我國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在增加農業投入與開發力度的過程中,實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合理轉移,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促進了社會主義農村市場經濟的合理發展。
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對策
1.深化農村戶籍制度改革
傳統的二元戶籍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如今已經嚴重限制了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首先表現在對農民的排斥、限制了農村人口的轉移,進而限制了農村的土地流轉。所以,要想加快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必須打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對現有的戶籍制度進行深入的改革,消除城鄉身份上的差別,進而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
2.加大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管力度
因為農村土地在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環節較多,又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直接關系到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所以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加大土地流轉的監管力度,以此來保障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履行,保障農村土地資料的合理利用和開發。在監管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相關監督和監察工作,防止耕地資源用途的改變,充分保障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流轉。
3.建立土地流轉登記制度
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不動產,在經營權利發生變更時必須堅持依法登記的原則,詳細記錄土地的權屬關系、面積、用途、價值、等級等內容,這不僅是政府加強土地管理的必然選擇,也是維護權利人對土地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基礎。
4.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由于受我國傳統思想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農民過度依賴于土地,主要還是因為當農民離開土地時缺乏足夠的安全感。目前,我國還未完全建立覆蓋全國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這不僅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土地流轉制度的貫徹、執行和創新。所以,要想真正加強農村土地的流轉,必須首先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建立起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總結
總之,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最終目標就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做到“以人為本”。而在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到農村土地流轉對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性,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收集相關信息,積極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農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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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范文6
1月,省委1號文件――《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意見》出臺,提出了全面貫徹中央、省委2014年和今后一個時期關于“三農”工作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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