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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行政安全國家安全關系對策建議
一、引言
當今世界,隨著非傳統安全概念的不斷確立,行政安全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政府之行政安全則是一次前瞻性的思索,其建立在行政決策后給行為相對人帶來的安全狀態之上,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有執行力的政府的保障。其與國家安全的關系相對復雜,是非傳統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安全意識淡薄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軟肋。怎樣增強公民行政安全與國家安全的意識,解決國家社會當前之弊病,確已成為現行之難題。本文在提出行政安全的基礎上通過理論分析得出了行政失敗一說,通過行政安全的表現形式,進一步分析給出了政府應對行政安全的建議措施。
二、行政安全與國家安全關系綜論
行政安全一說,散見于各政治家的言論與著作中,如唐太宗的“民為水,君為舟,水能載舟亦能履舟”說,《淮南子,兵略訓》的“兵之勝敗,本在于政”之說等等。然而,在現行的書籍或文章中直接描述的甚少。
1.行政安全與國家安全的界定
何為行政安全,在這一領域實屬空白。
“社會一旦有技術上的需要,則這種需要就會比十所大學更能把科學推向前進”(恩格斯致符,博爾吉烏斯,1972)。正因為如此,行政安全理論研究的價值才得以存在。行政學創始人威爾遜在其《行政學研究》中認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極為顯著的一部分,它是行動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執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顯眼的部分,并且具有與政府本身同樣的經歷(丁煌,2008)?!迸c威爾遜同樣堅持行政一政治二分法的古德諾則認為行政就是對國家意志的執行。政治就是以行政手段治理,政治的具體表現就是行政。由此可以看出,政治與行政不能處于絕對二分法的狀態。
相對于政治一行政二分法而言,古利克強調,政治與行政之間的老二分法已經失敗。他認為應該建立和發展一種“可以在具有政治和專業責任的適當組織機構中充分利用專家。”的學說(丁煌,2008)。沃爾多在總結傳統行政學時,認為其具有接受政治一行政二分法、一般管理取向、通過科學分析來尋求一般原則、強調行政活動的集權化和對“民主”的基本承諾五個特點。其在對傳統行政學進行批判的同時認為當代公共行政學則主要包括組織理論、比較公共行政學、公共政策及“新公共行政學”。馬克思(1957)在論述行政的本質時指出:“所有的國家都在行政機關無意地或有意地辦事不力這一點上去尋找原因,于是它們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國家缺點的手段。為什么呢?就因為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p>
相對于行政研究的如此廣泛和深入,同樣安全研究也有其廣闊的領域?!鞍踩币话闶侵阜€定、完整、沒有危險、不出事故、不受威脅。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則解釋為“沒有危險,不受威脅”。而在英語中被認為是指無危險、無憂慮以及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險或憂慮之物。然而,相對于個體生命而言,安全的首要價值在于生存,其次是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再次是財產。行政安全面對的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包括個人、法人、組織等。換言之,就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對象。在這里,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的行政權利,以自身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皮純協,張成福,2002)。
國家安全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是歷史上任何時期任何一個國家的首要問題。關于國家安全的研究著作頗豐,學者徐則平(2009)在《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將其劃分為三個不同的階段:一是古代至近代以軍事安全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安全研究階段;二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冷戰結束的安全研究階段;三是冷戰結束后發展到今天的通常所說的安全研究階段。在冷戰結束以前的國家安全研究主要是傳統安全領域,主要指軍事安全與政治安全,冷戰結束以后,隨著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非傳統安全得以迅猛發展,主要包括經濟安全、科學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民族安全、文化安全等等。現在的國家安全不再是單一的某一領域的安全,而是綜合的安全觀。是用一種辨證的系統的觀點來看待分析問題,是對傳統安全觀的揚棄。在學術界,對于國家安全的定義一直存在著爭論,美國學者Deutsch(2010)也認為,安全沒有確切的含義,“安全意味著和平與和平的維護,但是由于安全作為一種價值,同時享受其它許多價值的方式和條件,所以它的含義往往是不明確的”;美國另一學者Baldwin(1995)認為,安全是一種活生生的外皮,它所應用的時間和環境不同,它的色彩和內容就截然不同,因而人們難以界定或者定義國家安全的概念。中國學者認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的;和政治制度不受外來勢力的侵害”(胡錦光,王諧,2005);國家安全是一種“沒有危險的狀況”(劉躍進,2001)、是“一個國家防止境外間諜、敵特勢力進行滲透和破壞的專門能力與措施之和”(李敏,吳為,1996)、是“維護國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種要素的總和”(劉衛東等,2002)等等。
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目標管理 高校 安全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高校都通過高校園區、大學城、單獨設置分校等方式成立了分校區,以解決辦學空間不足的問題。但分校區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和困難,影響到了高校的安全穩定大局。一些高校把目標管理應用到安全管理之中,但在目標安全管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整改和提高。下面以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安全目標管理為例進行探討。
為了有效緩解學院土地緊張的局面,解決教室、學生住宿等難題,2007年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將原來位于廊坊大學城的分院遷至朝陽區金盞鄉,成立了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承載著學院大學一年級學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后勤服務等教育保障任務,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多年來,始終把安全工作作為校區的重要任務和底線要求,圍繞著校區安全穩定這一總目標,全面加強消防、治安、綜合治理等安全工作,確保了校區的安全穩定。但在目標管理的實踐中還存一些模糊的認識,在目標的確定上還存在不科學的方面。
一、東校區實行安全目標管理的意義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東校區的安全管理對學院的安全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行目標管理對于東校區的安全穩定有重要的意義,但在實踐中東校區在安全目標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陷。
1.東校區安全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東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學院的安全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學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校區的政治維穩、學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技防設施管理、周邊環境綜合整治等安全穩定工作任務。另一方面東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的基礎,因為校區的安全管理服務對象是全體大學一年級的新生,學生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法紀意識是否扎實和牢固,直接影響到了以后兩年學生在校的安全,從而影響到本校的安全穩定工作。所以說東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僅僅是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的組成部分,更確切的說是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基礎和保障,做好東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務繁重,作用突出,意義重大。
2.安全管理目標管理的重要意義
目標管理是著名的管理專家彼得.德魯克最先提出的管理理論,大多數人認為是先有工作才有工作目標,而目標管理理論認為是先有目標,進而根據目標確定工作,如果沒有工作目標,這個領域的工作就往往被忽視。根據這一理論出發點,管理者要通過層層確定目標,督促工作人員自主的去工作。實質上目標管理是一種程序或過程,就是通過層層確定目標,把工作目標作為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通過目標管理,把各級人員納入民主管理和決策的過程中,從而使各級人員明確自己的目標和方向,更加主動和積極的進行管理和參與到管理之中去,提高工作的綜合效益。
按照這一理論,具體到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運用目標管理理論,能夠有效避免安全工作的形式主義,防止安全工作的漫長無目的無效工作,提高安全工作的效率。
3.東校區安全管理目標方面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研究,我們認為學院東校區在安全管理目標的確定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安全管理的目標不清晰。學院各級對東校區提出了各種具體要求,把校區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保安全、保運行、保發展的基礎,作為校區的重要工作。安全的概念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說法,在不同的范圍,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環境背景下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對學生個體來講,發生一點小事可能就涉及到安全問題,而對于整個校區來講,個體的安全問題可能不能構成校區的安全問題。所以說只有工作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工作要求只是原則性的要求,是籠統的提法。對于東校區的安全工作要做到什么程度,達到哪些具體的要求,從學院各個層面還沒有明確的定位。目前東校區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目標模糊的問題,沒有明確安全管理的具體目標,對東校區安全管理的目標還沒有明確的定位。二是東校區安全管理目標認識不統一。從學院領導層面到東校區的管理層面,從業務部門到具體的工作人員,對東校區安全管理目標存在不同的觀點。我們通過對校區教職工調查問卷的分析發現,在東校區安全管理目標上存在兩種極端的思想。80%以上的人把安全管理目標絕對化,把平時學生違紀、后勤保障、自然災害等問題認為是安全管理問題,列入安全管理目標之內。認為任何涉及安全的問題都不能發生,校區才能達到安全。這顯然是把安全管理目標絕對化,是對安全管理目標不切實際的要求和理想化認識。60%以上的教職工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定位為不發生火災、盜竊等惡性事故,不發生刑事案件,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作為安全管理的目標,認為東校區只有不發生大事就是確保了安全,對校區的安全管理目標存在偏頗的認識。
二、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目標的確定
確定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標,就意味著明了安全管理的任務和方向。2011年北京市教育工委在全市推行“平安校園”達標驗收工作,實現“大事不出、小事減少、管理有效、秩序良好” 的具體目標。這十六字的目標要求是對所有北京高校提出的基本要求,具體到學院的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就需要結合學院的要求,針對東校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科學可行的工作目標。
東校區安全管理目標既要目標明確,又要符合校區實際,既要防止兩極化,又要符合學院要求。通過分析研究認為,東校區的安全管理目標,要嚴格依據北京市教工委提出的十六字方針,結合校區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把東校區的安全管理目標應定位為:“打牢安全基礎,杜絕責任事故,減少小事發生,管理秩序良好”。
1.打牢安全基礎
打牢安全工作基礎對于學院東校區來講有兩層含義。一方面安全工作本身就是校區發展和建設的基礎工作,安全管理涉及治安消防等管理、學生教育管理和后勤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的工作,任何一方面的工作不牢固、不扎實,都可能給安全工作帶來隱患,有可能釀成安全事故和問題,所以說打牢安全基礎就意味著保衛辦、學生辦和后勤辦等部門要嚴格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職責,扎扎實實的做好校園安全管理、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后勤安全保障等基礎性工作,從而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打牢安全基礎對于東校區有特殊的要求,由于學院東校區承載著學院大一新生的教育工作,特別是在學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如果能夠使學生掌握扎實的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從思想上樹立良好的安全意識,養成遵章守矩的習慣,培養愛學樂思的學風。無形中就為大學生安全順利度過三年的大學生活打下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本院的安全管理和學生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以說東校區的安全工作本身就是學院安全工作一個基礎,做好東校區的安全工作就是對學院安全工作的促進和提高。
2.杜絕責任事故
所謂責任事故是指一些事故發生是人沒有及時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控制、還有人的麻痹大意、責任心和自我防護能力不強等諸多人為因素。換句話說人在思想、技術、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的根源在人。作為東校區來講要杜絕責任事故的發生,不允許因為校區工作人員的失誤或失職而帶來安全事故的發生。
3.減少小事發生
“減少小事發生”是北京市平安校園建設的目標之一。所謂小事是指不影響校區安全穩這全局的一些小的安全事件,比如學生打架、物品失竊、意外人身傷害等事件。校區要加強對小的安全事件的預防和管理,從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強,盡量減少小的安全事件的發生。加強對小的安全事件的處理和原因分析,做到舉一反三,保證同類的小安全事件不發生。
4.管理秩序良好
東校區的校園秩序管理涉及門衛、交通、流動人員、新聞宣傳、生產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區要全面實行封閉式校園管理,優化校區的交通環境,全面掌握校區的流動人員的狀況,全面落實生產施工責任制度,加強校園秩序綜合治理,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三、東校區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務內容
僅僅有安全管理的目標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把安全管理的目標進行層層分解,劃分為具體的工作任務,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管理人和負責人,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安全管理的目標。
1.安全工作任務的確定依據
把安全工作目標作為任務確定的核心。安全工作涉及到校區的教學、管理、后勤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關系學生的生命財產利益,影響著校區的運行和發展,明確校區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務,是做好校區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安全管理的工作任務是根據校區安全管理目標的要求,結合東校區教學保障工作實際,具體確定安全管理的各種工作。進一步講就是對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目標進行分解,把原則性的工作目標分解成為具體的工作,工作目標是工作任務分解和確定的依據。
把教學任務需求作為任務確定的基礎。加強高校內部保衛工作是構建高校安全保障平臺的重要舉措。安全保衛工作是學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其職能是為學校方方面面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和安全服務。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是學校方方面面工作的協同努力和共同發展,在方方面面工作的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提出許多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務要求。安全保衛工作要主動吸納這些新的安全管理、安全服務職能和任務,做到學校發展到哪里,安全保障大平臺就延伸到哪里。隨著高校的不斷發展,對安全保衛工作為斷提出新的要求,安全保衛工作內容不斷豐富、重要性不斷增加,根據北京市關于平安校園工作任務的要求,“創建‘平安校園’的重點是推進安全穩定工作組織領導體系、維護穩定工作體系、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系、校園綜合防控體系、安全教育管理服務體系和應急處置體系等六大體系建設,著重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硬件建設、軟件建設、經費保障五個方面進行努力 ”。從中可以看出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從六大體系的工作內容分析還可以看到,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己經突破了狹義的高校安全保衛的工作內容,把組織領導、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安全內容全部納入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己不是單一的業務工作,己上升全面層面,成為一項綜合性的工作。
把校區的實際情況作為任務確定的參考。雖然高校安全工作總體內容范圍是一致的,但具體到不同的學校、不同的工作部門,安全工作的具體任務還是有區別的。具體到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面臨著內部和外部的雙重壓力,在校區外部環境上,校區面臨著遠離本校、地處城鄉結合部、外部環境復雜等情況,在校區內部,面臨著校區基礎設施嚴重老化、管理人員和隊伍薄弱、技防設施水平低等問題。面對校區的這種實際情況,安全管理工作就要針各種實際情況和困難,有針對性的確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任務。
2.東校區安全管理工作任務的內容
加強校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面做好校園的消防、治安和綜合治理工作,認真落實校園“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嚴格落實值班帶班、外來人員登記和出入證、外來車輛檢查登記等制度。定期加強校區的安全隱患排查和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安全隱患的督查整改工作。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緊急疏散演練,開展針對宿舍區及夜間的突發事件演練。抓好保安隊、學生安保隊等安全隊伍建設,進行針對性的教育、管理和培訓。
要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培訓。發揮校區輔導員隊伍的作用,以“三生教育”為抓手,隨時掌握學生思想動態,做好常態化安全教育工作;利用新生入學教育、“消防安全月”等節點組織開展安全教育主題活動。全面實施校區教職工和校內服務單位員工上崗安全培訓制度,確保校區教職人員會安全知識、會處置突發事件。
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3
關鍵詞:高等院校 應急管理 界定 對策
中圖分類號: 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05(a)-0000-00
這些都影響到高校的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高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問題逐步凸顯出來。因此,加強高校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能力,提高高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水平,消除管理中存在的盲區,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實現應急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是高校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對維護高校穩定,保障社會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高校突發事件及高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界定
1.1 突發事件的含義
突發事件是從公共行政管理角度研究危機的專用術語,特指政府公共管理領域所遭遇的緊急情況,主要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是對公共應急、社會穩定、國家政權有較大影響,必須迅速作出決斷,并需要付出沉重代價才能擺脫困境的突然發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或狀態,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看法,也可理解為在特定時間和地域內突然發生的并可能迅速演變或激化為較大規模和影響并威脅正常秩序、公共根本利益以及管理職能運行的事件,是危機的主要表現形式。
1.2 高校突發事件
高校突發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人為的或社會政治的(某種具體或者綜合的)原因所致,在高校內部忽然發生的,大學生起主導作用的,并可能迅速演變或者激化為較大規模,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對學校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沖擊或危害,進而危及社會安全和政治穩定的事件。
基于以上論述,高校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就是在各種突發事件發生之前、之中和之后,高校管理者及其主管部門為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減輕或減緩特殊事件的影響,恢復自身正常的運行秩序,而依照某些原則、法規制度所采取的具體行動和措施,對高校突發事件進行組織和協助控制的活動。
2 高校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2.1 充分認識加強高校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是認識到位,樹立安全重于一切的理念,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在高校整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強高校應急管理工作,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創造廣大青年學生安全健康成長環境和辦好讓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保證。各地教育工作部門和高校黨委要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抓好應急管理工作。要從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高校穩定的高度出發,把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盡可能估計得充分一些,并且寧可估計得嚴重一些,切實將應急管理的常態和非常態工作相結合,把準備工作做得扎實、再扎實,確保一旦有事,能夠快速應對、有效處置。
2.2 抓緊建立健全高校應急管理體制和責任機制。
要系統、全面地針對高校安全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使得安全工作有依據、有計劃、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以此引導、約束人們的行為,建立健全各項應急預案,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要建立安全信息監控系統,及時收集高校安全信息,通過經常性的檢查,及早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以此努力降低一些突發事件發生的概率,把安全工作貫穿到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2.3 健全高校安全應急體系,科學安排,有序管理。
安全應急體系是針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建立的。所謂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在高校里,往往容易發生火災、食物中毒、房屋倒塌、擁擠踩踏、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必然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危機發生現場,如果不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應對處理,必然會造成更大的傷亡。.有鑒于此,健全安全應急體系十分重要。
安全應急體系是一個包含幾大分系統的總系統,其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其中,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用很重要。對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是編排合理、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明確責任,要明確處置程序、工作機構、工作程序、物資準備等方面內容,確保從組織上和制度上保障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反應和處置能力。高校要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分別制定詳實的應急預案。
2.4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收集信息,迅速反饋。
高校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在報送上一定要快、一定要準。信息報送的快慢和質量高低,直接決定著突發事件的處置,也直接影響著領導決策。可以通過建立工作機制逐級報送信息,也可以通過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收集和分析安全信息,進行有力監控。各信息接報平臺要保持通信暢通,確保信息及時傳送。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學校方面就主動,處置就及時,就可以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問題、矛盾或隱患消除在基層或萌芽狀態;若信息報告不及時,高校應對處置就可能滯后,就有可能造成事態擴大,或造成嚴重后果與影響,就有可能小問題變成大問題,小事故變成大事件,小隱患變成大災難,這樣的例子和慘痛教訓舉不勝舉。所以,抓應急信息一定要突出兩個字:一個是“快”,一個是“準”。
2.5 加強矛盾糾紛和校園安全穩定隱患的排查處置工作,預防為主,及時防范。
要切實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和監控工作,按照規章制度的有關要求,嚴格依據安全管理工作的標準,師生利益無小事,必須著力解決好關系師生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和校園安全穩定隱患的排查機制,采取有效的排查措施,對各種不安定因素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提高預警能力,提前做好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安全穩定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要發揮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的作用,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排查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治安亂點和突出問題,確立整治重點,制訂整治方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或集中整治行動。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時組織維修、維護,以確保校園內和周邊環境無污染、無不健康、不安全因素,力爭從源頭上抑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盡量減少由此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于重點危險區域和危險時段,要及時組織專家進行分析和評估,以便及時治理。
2.6 加強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認識,全員參與。
安全事故非小事,一旦發生波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在高校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好應急教育和培訓工作是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它對于搶救、自救和疏散等應急處理工作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學校應大力培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員使學生掌握應急發法律法規如《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發揮高校各類宣傳教育陣地的作用,舉辦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把公共安全知識普及到全體師生,把應急管理工作覆蓋到各基層組織和單位,要充分發揮高校人才資源和理論研究優勢,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為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供理論支持和工作指導。以充分發揮學生群體參與應急處置的作用。要對高校教職員工加強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組織專業化演練,增強他們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救援處置能力。
2.7 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快速反應,全力施救。
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階段,相關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傳播或散步各種尚未形成定論的言論信息。第一時間穩定師生情緒,要求各類人員不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如有個別家長來校探視,由應急小組成員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注意維護正常的學習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其他學生的安撫工作,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如有新聞媒體要求采訪,請與學校宣傳部聯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以避免報道失實。事件平息后,學院應急領導小組要匯報改進的方法和措施,切實采取各項措施,鞏固穩定局面,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參考文獻
【1】黃樹生 淺談加強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J】現代醫藥衛生 2008.14
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4
【關鍵詞】現代法律;正當防衛;制度;完善
1.正當防衛的歷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 是在總結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時期的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產生的, 有著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正當防衛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979 年頒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當防衛條款的原貌, 只是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可濫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刑法理論上, 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2.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對于不法侵害的理解 ,刑法中并未給出明確的解釋。我們認為不法侵害的含義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侵害性;②違法性;③可制止性。[1]
2.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這個條件解決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實性和適時性問題。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后防衛。防衛不適時,屬于故意犯罪。
2.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及于與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于故意犯罪。如果針對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親友進行防衛,不僅不能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反而可能產生新的不法侵害。[2]
2.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又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對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2)對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衛的意志因素。然而我們應該注意,某些行為從形式上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主要有防衛挑撥和互相斗毆。
2.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我們每一位公民在運用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武器的同時,也必須要把握住正當防衛的界限,防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造成防衛過當。根據新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們應從不法侵害的緩急、強度以及所侵害的權益幾個方面正確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
3.關于防衛過當
新刑法在正當防衛的適用上,較明確的劃清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對于防衛強度的規定,較之舊刑法更為明確具體。新刑法第22條第2款指出:“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焙饬糠佬l強度的法定因素有兩個,一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失”。前者是防衛強度的說明,后者是防衛結果的表現,對于構成防衛過當來說,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和把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損失”? 我們認為,新刑法法典中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是指防衛行為非常顯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不是過于懸殊。所謂的“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是指防衛行為不僅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而且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重大的損失等。[3]
應當注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實質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一體兩面?!霸斐芍卮髶p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并不存在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的‘手段過當’而‘結果不過當’或者相反的現象”。[4]
4.關于無過當防衛
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首次規定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無限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 法侵略者的損害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痹谛谭ɡ碚摻缟嫌袑W者稱,此款規定是我國的無限防衛權,[5]或特別防衛權,[6]或無過當之防衛等。[7]據此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行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情形”,這一規定是我國刑法在正當防衛制度上的一個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時,能夠站出來進行英勇的反擊,不至于因過多地考慮防衛過當責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適時制服犯罪。
5.刑法對正當防衛規定的不足之處及其完善的意見
5.1關于正當防衛的適用對象的限定存在缺陷。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無過當之防衛的適用對象是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這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呢?嚴格地說,行兇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因而其含義十分寬泛,難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兇、傷害是行兇、殺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可以行兇、手持兇器可以行兇。因此,修訂后的刑法采用行兇一詞,存在一定的缺陷。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對行兇一詞加以限制解釋,限于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因而構成無過當之防衛的行兇,應當是指使用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對之實行無過當之防衛。殺人、是指故意殺人,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使用兇器,嚴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對于那些采取隱蔽手段的殺人、例如投毒殺人等,事實上也不存在防衛的問題,更談不上無過當之防衛。搶劫和,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20條之規定,是無過當之防衛的對象。那么,是否對一切搶劫和犯罪都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呢?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和搶劫,從犯罪手段上來看,有暴力方法、脅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覺不知反抗的狀態等。對于暴力、搶劫,顯然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但對于采用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行的非暴力的、搶劫能否實行無過當之防衛,我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們看來,對這種非暴力的、搶劫犯罪不能實行無過當之防衛。至于綁架,一般情況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但也有個別情況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脅迫等,在這種場合,一般不允許進行無過當之防衛。
5.2建議增加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未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民法責任,即正當防衛人是否要對損害結果作出賠償或負其他民事責任。防衛人在行使防衛權利時,既沒有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濫用權力,又盡了防止過當的義務,其行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與所產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具備損害賠償或其他民事責任的原因要件。
5.3舉證責任問題。在修訂后的刑法實施以后,適用無過當之防衛,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問題。因而無過當之防衛是被害人的一個無罪辯護的理由。無過當之防衛的立法初衷是鼓勵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爭,但是也造成了一種危險,這種危險是指可能使不軌之徒易于歪曲利用無限防衛權以遂其殺人目的。為此,對無過當之防衛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濫用。這里涉及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在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負證明責任,亦即他們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我們認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過程,仍然通行“誰主張、誰證明”的原則。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里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就包含證明責任的含義在內,在無過當防衛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當然要全面收集證據。
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5
寬嚴相濟作為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確立的、我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應當堅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檢察工作的基礎原則之一。而在審查批捕過程中,正確理解、合理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懲罰與教育的刑法目的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實現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可能推動司法文明,增進社會和諧。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特別強調了要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重適用逮捕措施。審查批捕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在把握事實證據條件、可能判處刑罰條件的同時,注重對“有逮捕必要”條件的正確理解和把握。具體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主體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老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盲聾啞人、初犯、從犯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法定刑是否屬于較輕的刑罰;情節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情形;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犯罪后是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流竄作案、有無固定住址及幫教、管教條件;案件基本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證的可能等。對于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有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順利進行可能,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準逮捕。對于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批捕。
一、“寬、輕”在審查批捕中的應用
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所辦理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簡單、輕微刑事案件應當積極倡導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對可作為犯罪可不作為犯罪的不作為犯罪,可監禁可不監禁的不監禁。
1.非犯罪化。如在審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中,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將自家的承包地先后以不同的價格轉包給其他農戶,涉嫌合同詐騙。審查批捕中發現劉某某確實將自家承包地先后轉包給本地以及外地的兩個農戶,但因后來包地的價格比較高,他又提出向先承包的農戶退錢。這類案件應屬于合同糾紛,故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非監禁化。對于那些實施了輕微的犯罪行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不適用逮捕措施亦可以防止其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適用逮捕措施。在審查犯罪嫌疑人蘇某涉嫌盜竊一案中,蘇某剛滿17歲,系高二學生,我院通過審查后認為,嫌疑人蘇某的行為雖涉嫌盜竊罪,但考慮其初犯,又系在校學生,主觀惡性不深,又有悔罪表現,其監護人又具備良好的監護條件。對此,我們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原則出發,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目的,對犯罪嫌疑人蘇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3.推進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指犯罪發生之后,受害人與加害人商談,對刑事責任問題達成的協議,加害方盡可能對受害方進行物質性賠償,受害方表示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制度上的引入,不僅給沖突雙方解決矛盾提供了機會,有效地減少、鈍化矛盾,而且盡可能地減少法院判決后的消極因素,有助于增進社會和諧。
二、“嚴、重”在審查批捕中的應用
重,即重行為重處理,“嚴、重”是指嚴密、嚴厲。首先對于涉嫌嚴重犯罪的分子要做到法網嚴密,使刑罰成為其不可避免的結果。其次,在處罰上要做到嚴厲,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則指導下,適用較重的強制措施。但 “重”也要在寬嚴之間保持一定的協調關系, 既不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 也不時寬時嚴,只有寬嚴適度才能實現政通人和的效果。
掌握“嚴”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對象。一是從行為角度看,“嚴”的適用對象是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主要包括:嚴重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聚眾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組織犯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這些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日益嚴重,影響著社會的穩定。二是從行為人角度看,“嚴”的適用對象是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累犯。職務犯罪由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其行為侵犯社會關系的多重性及對職務的違背性等,表現出更廣泛、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職務犯罪對社會的不良示范作用較之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要“從嚴治吏”。 而累犯,我國歷來將其作為懲治的重點,現行刑法也對累犯專門作了修訂,體現了我國對累犯從嚴懲治的決心。
2.適用的方式。一是實體上“依法從重”。所謂“依法從重”是指依法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和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犯罪人員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予以從重懲處。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導向的“從重”。根據社會治安的實際需要,對適用對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給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評價;另一方面是實際處罰意義上的“從重”,即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范圍內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從快”,在法定的程序下和期限以內,對適用對象及時審查、及時批捕,以達到有效地追究犯罪、懲治犯罪、打擊犯罪的效果。
政治安全的含義范文6
地震是群禍之首,是人類生存和文明建設的大敵。它以巨大的能量,瞬息間使成千上萬乃至數十萬生靈慘遭傷亡,使人們辛勤勞動的成果毀于一旦。隨著人類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地震災害隨之出現了人為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地震災害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自然災害,而是自然作用與人類行為共同引起的綜合致災過程。人類正確的主觀能動性可以大大減輕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經濟財富損失,而人類防災減災或應變行為的失當則會加重地震災害,從而帶來不應有的災難。歷史地震的教訓是十分沉痛的。由于人類自身行為失當而致災的問題,應當成為地震對策研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這對于減輕未來地震災害將會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一、地震人為災害含義辯析
地震災害從后果及致災過程上分析,一般可分為地震原生(一次)災害,地震次生(二次)災害和地震衍生(三次)災害。按照比較常見的解釋,地震原生災害是指地震時由于地震動或地殼斷層的作用,造成建(構)筑物的破壞、倒塌及由此引起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地震次生災害是指因地震誘發而導致的其它災害。如地震時大壩潰裂,釀成水災;爐火傾覆,火種撤出,引起火災;建筑物倒塌砸壞劇毒氣體容器,造成毒害,高層建筑破壞引起的玻璃雨撒,油庫、火藥爆炸、燃燒或滑坡、海嘯、泥石流等造成的次生災害。地震的三次災害又叫地震衍生災害或廣義次生災害,指因地震災害造成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職能失調,社會秩序混亂,停工停產而造成的重大損失。如電腦控制系統失靈,造成記憶毀滅,指揮系統和生命線系統失控,災民基本生活需求無法保證,傷亡人員得不到及時救治,社會治安惡化等系統的不正常反應。
地震時,幾十秒甚至幾秒種這個短暫的瞬間人們應變行為的失當,將會造成嚴重的傷亡,即所謂的人為災害。它與地震原生、次生和衍生災害有很大的區別。錢學森同志認為:“人為災害發生非常頻繁,損失很大,不容忽視,不考慮人為災害的災害學是不全面的”。人為災害包括:①各種爆炸事故;②火災;③核工廠事故;④化工廠泄放毒物事故等??梢?,這里所講的人為災害是相對于自然災害而言的人為致災過程。本文所說的人為災害,是指地震時由于人們的應變行為不當或因地震謠傳、誤傳而引起的錯誤行為造成的災害。其前提是地震自然災害或地震謠傳、誤傳的大環境。
二、人為災害成因分析
一是對地震災害心理上的誤解和扭曲。地震作為一種自然災害,有其孕育、發展和爆發的過程,對于地震,人類并不是一無所知。但是由于地震巨大的破壞性,給人們心理上蒙上了一層可怖的陰影,對地震既存有戒心,又有僥幸。從心理傾向和情感上看,人們對地震普遍關注,渴望了解地震,而又憎惡和恐懼地震,聞震心驚,談震色變,一有風吹草動,就不辯真偽,驚慌失措,造成悲慘結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良心理素質所致。
二是地震、抗震科普知識匱乏,應急應變能力低下。從地震抗震知識了解程度上看,真正了解的是少數,一無所知的也是少數,大部分則屬一知半解。這種認識上的匱乏和心理素質的障礙,反映到行為上,必然盲目行動,導致錯誤行為。震時人們災害基本上都是由于不懂得正確的地震應急避難方法所致,稍有震感,就盲目外逃或跳樓。1556年1月23日華縣發生8級大地震,死亡83萬多人。幸存者秦可大在地震后一文中深有感觸地寫到:“卒然聞變,不可疾出,伏而待之,縱有覆巢,可寄完卵,力不可辦者,預擇空隙之地,審趨避可也?!彼信e了李羔外逃覆壓而死,左熙躲在床下,“賴床格支撐,止傷一指,是避者反遇害焉”。曾經遭受過地震災難的唐山及刑臺、海城等地群眾總結的“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了,要想把命保,就地躲藏好”的順口溜,是有充分科學依據的。
三、減輕人為災害的對策
歷史地震的慘痛教訓,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在遭遇未來地震襲擊時,怎樣才能有效地減輕人為災害,在地震時恐怖的一瞬間,真正做到臨震不亂,隨機應變,審時度勢,保命求生。
(1)單位減災對策
單位及社會團體,是城市的基本單元和重要組成部分,其抗震能力的提高,對減輕地震災害至關重要。
1.單位都要把抗震工作作為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2.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識,提高廣大職工的抗震意識和震時的應急應變能力。
3.組織抗震防災演習和專業隊伍的培訓教育,提高技術素質和快速反應能力;
4.學校、幼兒園、俱樂部和農貿市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都要編制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災措施。
5.重要部位和崗位,要有嚴明的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震時嚴禁逃崗或因錯誤操作造成不應有的災害。
6.在短臨預報后,對群眾搭建的防震棚的防火安全等問題要作出明確規定,認真搞好宣傳,及時組織檢查,防患予未然。
(2)家庭應急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落實家庭應急對策,對抗震防災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家庭成員都要全面了解震前準備、臨震應急、震時自救、震末搶險和震后救災等各個時段的具體要求。
2.每個家庭成員都要了解住所周圍的環境條件及避震的場地、路線和有關規定。
3.每個家庭成員都要熟悉水電閘、閥的位置及煤氣爐灶的應急關閉操作要求。
4.每個家庭成員都要懂得搶險救災的基本知識,學會簡易的急救方法。
5.臨震前要清理家中易爆、易燃物品,容易塌落的高架物品及陽臺的花盆、磚塊等危險物品。
6.在短臨預報后或出現大量宏觀前兆異常震情十分緊張時,應建立家庭抗震防災應急箱(包),準備必要的熟食、飲水、手電、蠟燭、常用藥品、小型收音機等,以備震后使用。
(3)個人自救對策
在地震發生時的短暫瞬間,人們應變行為的正確與否,是減少人為災害的關鍵。
1.居住平房的人員,如果屋外有空曠野地,地震時可審時度勢,隨機應變,以最快的速度外出避震或就地隱蔽在室內較安全的地方。
2.居住樓房的人員,地震時千萬不要驚慌跳樓或外逃,應立即躲避在家俱、床、桌子或灶房、廁所和空間較小的房間,主震后立即撤離。
3.如果地震發生在夜間,不要因尋找衣物或穿衣耽誤時間,要爭分奪秒立即向安全地帶轉移或就近隱蔽。
4.地震時,凡逃出屋外的人員,不要在狹窄的小胡同或高大建筑物、高壓線附近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