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應急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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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應急預案范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到我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預警及應急處置。各鄉鎮(辦事處)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鄉鎮(辦事處)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也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增加風險評估和預警指標,加大風險評估和預警頻次,加強政府債務的精準化管理。

政府性債務包括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和或有債務。一般債務是指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的債務;專項債務是指以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債務;或有債務是指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1.4工作原則

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明確責任、信息共享、集中決策、協調配合、加強預警、及早應對、措施得力、維護穩定的原則。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風險應急機構組成和成員單位

根據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需要,成立“X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作為非常設機構,負責領導本縣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本縣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將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轉為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單位主要包括縣財政、發改、審計、金融、司法、國土、住建、農業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2.2應急工作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2)加強風險預警和監測,對高風險鄉鎮和債務單位債務風險及時制定處置措施。

(3)負責債務風險的善后處理事宜。

3.債務風險監測和預警

3.1風險監測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縣政府債務情況,建立債務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對全縣的政府債務進行持續的跟蹤、監測、分析,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防范債務風險檢查,及時向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3.2風險預警

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是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鄉鎮(辦事處)、縣級各債務單位要建立規范的評估預警機制,按照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重要指標進行風險測算,控制政府性債務規模。對可能發生違約的政府性債務及時向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指標

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主要指標包括: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逾期債務率和償債率。

(1)一般債務率。該指標反映地方政府動用當期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滿足償債需求能力。一般債務率風險警戒線為100%。公式:一般債務率=一般債務余額/債務平均年限/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100%,債務平均年限比照國家相關口徑定為4年。

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為一般公共預算財力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必須用于基本財力保障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部分。

(2)專項債務率。該指標反映地方政府動用當期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滿足償債需求的能力。專項債務率風險警戒線為100%。公式為:專項債務率=專項債務余額/債務平均年限/政府性基金預算可償債財力×100%,債務平均年限比照國家相關口徑定為4年。

政府性基金預算可償債財力為政府性基金預算財力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必須開支或計提的各項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

(3)新增債務率。該指標反映地方政府當期財政收入對新增債務的保障能力。新增債務率風險警戒線為10%。公式為:新增債務率=新增政府債務額/政府綜合財力×100%,政府綜合財力=地區一般公共預算財力+地區政府性基金預算財力。

(4)逾期債務率。該指標反映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中逾期債務的比重。逾期債務率風險警戒線為10%。公式為:逾期債務率=債務逾期額/政府債務余額×100%。

(5)償債率。該指標反映地方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中用于償還債務本息比重。償債率風險警戒線為25%。公式為:償債率=政府債務還本付息額/政府綜合財力×100%。

3.4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等級

根據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逾期債務率、償債率五項指標值劃分為綠色安全區、黃色風險提示區和紅色風險預警區三個范圍等級。

五項指標均在風險警戒線范圍內的,列入綠色安全區名單;五項指標有一項高于風險警戒線的,列入黃色風險提示區名單,其中高于風險警戒線的指標為一般債務率時,列入黃色風險重點提示區名單;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兩項同時高于風險警戒線的,列入紅色風險預警區名單,其中另外三項中有兩項高于風險警戒線時,列入紅色風險重點預警區名單。

列入綠色安全區名單的,要認真總結成功管理經驗,繼續鞏固工作基礎。同時也要增強憂患意識,排查風險隱患,超前預測,密切跟蹤風險變化,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關口前移,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

列入黃色風險提示區名單,尤其是列入黃色風險重點提示區名單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債務規模,認真排查債務項目風險區域;要全面查找債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控制項目規模、調整支出結構、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償債資金,及時償還和壓縮債務規模,逐步降低債務風險。

列入紅色風險預警區名單,特別是列入紅色風險重點預警區名單的,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應急處置預案責任主體、應急響應具體措施和應急預案啟動程序,避免發生債務危機,并及時上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4.信息報告

各鄉鎮(辦事處)債務管理部門及縣直有關債務單位要及時向縣政府定期報送債務本息償還情況,分析債務結構、明確償債資金來源。做好償債資金的籌集工作,若不能按期償還,應提前60天向縣政府報告。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應主動召集相關部門聽取意見,并向工作小組領導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如本預案啟動,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需將處理情況報送縣政府。

5.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響應具體措施

5.1應急響應

發生政府債務風險后,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銀行下調信用評級以及司法訴訟等惡性狀況的發生。及時與違約債務的債權人取得聯系,啟用償債準備金償還高風險債務,承諾債權人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解決債務逾期問題。

5.2應急響應具體措施

各鄉鎮(辦事處)及縣直有關單位在保運轉、保民生、保穩定的前提下,結合本鄉鎮、本單位財政和債務情況,多措并舉,化解債務風險。一要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強化自身防御風險的能力,需要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債務單位應提前30天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二要積極與銀行等債權人協商,對于即將到期的債務,通過貸款展期、適當減免利息等方式緩解當期償債壓力,規避短期償債風險。三要積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盤活存量債務項目,壓縮債務規模,避免債務違約,化解政府性債務危機。四要充分利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有利政策,首先置換或償還期限短、融資成本高的債務,達到優化政府債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五要充分挖掘政府各種有效資源籌集償債資金,如處置閑置行政事業資產以及土地等資產,其變現收入納入償債準備金。六要大力壓縮“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節約資金用于償還債務。七要在積極消化存量債務基礎上,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5.3應急結束

債務風險應急狀態解除,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6.應急保障

政府債務管理部門和各債務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日常債務風險管理工作,強化債務風險信息的報送??h鄉兩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建立和維護高效實用的政府債務管理系統。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債務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7.善后處理

政府債務風險處置后,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并不能及時消除,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有必要開展善后工作。首先債務單位要向債權人作出完善債務管理工作的書面情況說明,保證在日后的債務管理中嚴格執行債務預警機制、更多渠道地籌集償債資金措施,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總結教訓,制定具體措施,落實債務責任,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8.附則

8.1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縣財政局適時更新。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民政應急預案范文2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針對風險分析結果,以快速響應為中心,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為重點,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廣泛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兩類:

(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二)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專項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 不同層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重點規范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內容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者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一條 專項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應當根據專項預案并結合本單位職責編制本單位相應配套的應急聯動方案,報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操作手冊包括指揮機構組成與主要職責、不同情況下響應處置的程序與相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相應措施和響應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響應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易發多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駐地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范、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目錄,報屬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與上位應急預案、本級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和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基于對風險隱患的調查分析結果,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特點和所具備的應急能力,針對性強;

(四)突出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有關專家、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組織風險評估時,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組織應急資源調查時,應當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是否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協調解決;

(四)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六)應急響應設置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五)評審意見書;

(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意見書。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第二十五條 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印發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和省屬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20日前報送當地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一式10份;

(二)應急預案電子文本;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五)應急預案審批和評審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涉及保密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劃,根據預案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演練課目背景設置情況,演練組織指揮情況,參演人員應急處置和應急聯動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和應急保障情況,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對完善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進行。

第三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一般3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在突發事件應對或者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五)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印發滿3年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后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可暫緩修訂。延期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應急預案中指揮機構人員組成或者人員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情況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將更新后的通訊錄印發各成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 應急預案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八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1個月內,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四十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晉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是指承擔應急預案編制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是指審查批準應急預案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單位和基層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xx年11月20日印發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xx〕179號)同時廢止。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六大原則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社會動員,協調聯動

4、屬地先期處置

民政應急預案范文3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應急預案的適用范圍;(2)事故可能發生的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職責分工;()事故報告的程序、方式和內容;(5)發現事故征兆或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行動和措施;(6)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傷員救治)資源信息,包括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有關信息的情況;(7)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的具體通信聯系方式;(8)相關的保障措施;(9)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10)應急預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民政應急預案范文4

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意見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轉發省防指關于做好2021年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明汛防指〔2021〕4號)、《三明市水利局關于做好2021年度水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明水函〔2021〕11號)等文件精神要求,2021年3月22日,三明市水利局在三明市召開“2021年度三明市中型水庫和水電站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視頻會。參加會議的有:12個縣(市、區)水利局、40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管理單位的代表和評審專家,并成立了技術評審專家組(名單附后)。與會代表和專家根據《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閩政〔2009〕24號)、《福建省水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審批管理辦法(試行)》(閩防〔2010〕1號)及相關規程、規范和有關文件等的規定要求,并結合水庫和水電站初設、大壩安全鑒定與除險加固情況和歷年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對2021年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及防洪搶險應急預案進行了認真討論,形成技術審查初步意見,會后編制單位根據技術審查初步意見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了40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以下簡稱《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報批稿》),經復審,認為《防洪調度運用計劃》的內容和深度基本達到相關規程、規范和有關文件等的規定要求。主要技術審查意見如下:

 

一、汛期分期及起訖時間

2021年汛期時段為4月1日~10月15日。

二、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與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一)斑竹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斑竹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25.50m,堰頂高程為117.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0月16日通過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中心第三次大壩安全鑒定(壩監函〔2014〕111號),大壩審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控制水位123.50m,相應庫容1132萬m3,水庫正常蓄水位125.50m,相應庫容184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三明市城區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23.5m~125.5m,當預報入庫流量小于980 m3/s,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125.5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入庫洪水流量將大于980 m3/s,小于1440 m3/s,將庫水位降至125.0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1440m3/s,小于1820 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4.5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1820m3/s,小于2040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4.0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2040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3.50m(含)以下;

(2)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2250m3/s時,控制水位在123.5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二)東牙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東牙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15.55m,相應庫容1840萬m3,堰頂高程為315.55m。2014年12月經福建省水利廳《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三明市東牙溪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建管〔2014〕79號)安全鑒定為二類壩;2021年2月9日通過了市水利局組織的東牙溪進水口改造工程的下閘蓄水驗收(明水函〔2021〕9號);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15.55m 運行,相應庫容184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富興堡街道、城關街道等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12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水位不低于305.0m,7月1日~10月15日水庫水位不低于310.0m。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時,保持自由泄流,最大限度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正常蓄水位。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三)臺江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臺江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33.5m,堰頂高程為125.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0月3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33.5m運行,相應庫容1833.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7個行政村和下游三明市城區涉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33.5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33.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四)竹洲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竹洲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46m,堰頂高程為137.2m(溢洪道掛閘)。2015年9月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第二次定期檢查專家組鑒定,大壩為正常壩。水庫防洪控制水位145.0m,相應庫容1017萬m3,正常蓄水位146.0m運行,相應庫容137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2個行政村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街道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45.0m~146.0m,當預報流量小于1054 m3/s,庫水位保持在正常蓄水位146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洪水流量將大于1054 m3/s,小于1700 m3/s,將庫水位降至145.50m(含)以下;當預報洪水流量將大于1700 m3/s,將庫水位降至145m(含)以下。

(2)當水位降至145m,洪水流量繼續大于1700 m3/s,通過閘門開度控制按來水泄放洪水,使庫水位保持在145m(含)以下;當閘門全開啟水位仍上漲,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待洪水消退,水位回落到145m時,控制泄流,待機回蓄。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五)豐海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豐海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90.5m,堰頂高程為178.5m(溢洪道掛閘)。2020年10月1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一類壩(明水審批〔2020〕53號)。水庫汛限水位188.5m,相應庫容755萬m3,正常蓄水位190.5m,相應庫容108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的曹遠鎮豐海,安砂鎮熱水、水南、水礁、江芳、曹田、苔茹等七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下游曹遠鎮豐海、前坪、鸕鶿、埔頭、上墩、下墩等六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307及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88.5m~190.5m,當水庫入庫流量小于500m3/s時,可根據流域雨水情采取靈活調度措施,水位可控制在正常蓄水位190.50m(含)以下運行。當遭遇暴雨洪水時,水庫水位應逐步降至188.50m以下運行。

(2)泄洪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87.50 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文進行了批復。

(六)鴨姆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鴨姆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76.2m,堰頂高程為171.7m(溢洪道掛閘)。2018年12月2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8〕675號),水庫正常蓄水位176.2m,相應庫容143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曹遠鎮豐海、前坪、鸕鶿、埔頭、上墩、下墩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街道、5個行政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76.2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76.2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中小型電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七)上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上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05.0m,堰頂高程為300.8m(溢洪道掛閘)。2017年9月20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7〕495號),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303.0m,正常蓄水位305m運行,相應庫容1003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鄉(鎮)、3個行政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302.0m~303.0m。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150 m3/s,將水庫水位降至302.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450 m3/s時,閘門全部開啟泄洪,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303.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2)7月1日~10月15日,水庫運行控制水位303.0m~305.0m。當預報有大暴雨時,水庫水位控制在303.0m(含)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八)西門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西門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66.0m,堰頂高程為159.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30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一類壩(明水審批〔2020〕62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66.0m運行,相應庫容1031.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1個街道、6個行政村和下游城區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及205國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66.0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66.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九)貢川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貢川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57.5m,堰頂高程為147.5m(溢洪道掛閘)。2015年1月29日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壩監函〔2015〕66號)安全評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57.5m 運行,相應庫容2786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燕北街道、坂尾村,貢川鎮南板村和下游貢川鎮居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古城墻及“會清橋”保護文物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57.5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57.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十)水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水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31.5m,堰頂高程為321.5m(溢洪道掛閘)。2019年8月27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農電〔2019〕3號)。水庫汛限水位330.0m,相應庫容1608萬m3,按正常蓄水位331.5m運行,相應庫容1872.2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夏坊鄉的李沂村,下游大龍鄉的角溪村的沿河群眾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角溪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330.0m以下運行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331.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一)蘆下陂水庫(大壩安鑒,2017年已審查,但未審批,討論是否需降低水位)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蘆下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51.5m,堰頂高程為451.5m。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水位451.5m運行,相應庫容82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為建寧縣盟鵬水電有限公司(焦坑電站)等重要設施和下游坊頭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306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建議安全鑒定未完成前按相關文件要求,降低水位運行。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451.5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451.5m時,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正常蓄水位451.5m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二)蒙州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蒙州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89.0m,堰頂高程為383.0m(溢洪道掛閘)。2017年9月18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2017〕471號),水庫汛限水位388.0m,相應庫容1652萬m3,按正常蓄水位389.0m運行,相應庫容1779.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的新建村、下游的李沂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李沂電站、306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388.0m以下運行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38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三)黃沙坑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黃沙坑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47m,堰頂高程為442.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9日水庫通過了由三明市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明水函〔2020〕64號),水庫控制水位445.0m,相應庫容1424萬m3,按正常水位447.0m運行,相應庫容162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大陂村、姜坊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姜坊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在控制水位445.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445.0m時,采用閘門全開由溢洪道自由泄洪,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447.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四)琴源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琴源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89.8m,堰頂高程為589.8m。2016年2月26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管〔2016〕45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9.8m運行,相應庫容122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鄉(鎮)的6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589.8米以下為原則。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9.8m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589.8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清流縣琴源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清汛〔2020〕5號)文進行了批復。

(十五)嵩口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嵩口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85.0m,堰頂高程為278.7m(溢洪道掛閘)。2017年11月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7〕524號),4月~6月水庫控制水位284m,相應庫容1480萬m3,按正常水位285.0m運行,相應庫容1670萬m3。

2.防洪任務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清流縣城區及下游1個鄉鎮的3個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重要設施等。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以控制水位在284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285.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嵩口坪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清汛〔2020〕5號)文進行了批復。

(十六)泉上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泉上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64.5m,堰頂高程為463.5m(溢洪道掛閘)。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42號),于2021年1月1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寧水利〔2021〕8號)。水庫控制水位463.5m運行,相應庫容1158.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2個鄉(鎮)的2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以控制在463.5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水庫水位高于堰頂高程463.5m,閘門全部開啟,由溢洪道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七)隆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隆陂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19.0m,堰頂高程為419.0m,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 42號),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寧水利[2019]145號)。水庫按正常蓄水419.0m運行,相應庫容135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2個村沿河的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永寧高速公路和307省道、通訊長線及下游7座電站等重要設施防汛安全。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1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19.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八)沙坪水庫(安鑒工作)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沙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72.13m,堰頂高程為472.13m,除險加固工程于2011年3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水庫控制水位為471.13m,水庫按正常蓄水位472.13m運行,相應庫容918.0萬m3。建議補充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安排情況。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3個鄉(鎮)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下游1個電站、省道221等重要設施防洪安全。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縣意見汛期均為471.13m以下運行)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71.13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72.13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九)橋下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橋下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34.5m,堰頂高程為434.5m,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42號),于2021年1月1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寧水[2021]7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434.5m運行,相應庫容786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鄉(鎮)的8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下游4個電站等重要設施防汛安全。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34.5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34.5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二十)合水口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合水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17.50m,堰頂高程為317.5m。2016年11月2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6〕430號), 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17.5m運行,相應庫容750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鄉(鎮)的1個行政村和下游2鄉(鎮)的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S306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317.5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317.5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建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建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合水口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建防〔2020〕4號)進行批復。

(二十一)良淺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良淺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11.2m,堰頂高程為199.2m(溢洪道掛閘)。2016年4月壩監安監函〔2016〕152通過大壩第三次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A級)。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11.2m運行,相應庫容1437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1鄉(鎮)、1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211.2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211.2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泰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中小型電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泰防〔2018〕5號)進行批復。

(二十二)水埠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水埠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680.6m,堰頂高程為680.6m。2015年8月24日經福建省水利廳《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泰寧縣水埠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建管〔2015〕65號)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水庫按正常蓄水位680.6m運行,相應庫容1042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泰寧城區和2個鄉(鎮)的13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地下電纜、向莆鐵路、建泰高速公路和黎泰公路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680.6米以下為原則。水庫按正常蓄水位680.6m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680.6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泰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小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應用計劃和中(?。┬退畮煅雌诜篮閾岆U應急預案的批復》(泰防〔2018〕8號)進行批復。

(二十三)小王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小王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78.35m,堰頂高程為274.05m(溢洪道掛閘),2015年5月2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管〔2015〕147號)),大壩鑒定為二類壩。水庫汛限水位276.15m,相應庫容1057.0萬m3,水庫控制水位276.65m,相應庫容1107萬m3。水庫按正常蓄水位運行,相應庫容1283.0萬m³。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9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省道嶺文線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276.15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控制水位276.6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小王水庫等13座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防〔2018〕8號)進行批復。

(二十四)黃潭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黃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86.0m,堰頂高程為176.5m(溢洪道掛閘)。2019年7月經三明市水利局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農電函〔2019〕2號)),大壩鑒定為二類壩。 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185.5m,相應庫容713萬m3,按正常蓄水位186.0m運行,相應庫容786.5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黃潭鎮的將溪、大言等2行政村和下游黃潭鎮與下游五個行政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等。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185.5m以下運行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85.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2)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185.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五)大言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大言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97.8m,堰頂高程為184.8m(溢洪道掛閘)。2015年1月通過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97.8m運行,相應庫容1240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97.8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97.8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六)孔頭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孔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75.8m,堰頂高程為163.8m(溢洪道掛閘)。2018年9月大壩通過大壩安全第三次定期檢查,為正常壩,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75.8m運行,相應庫容2526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鎮、3個行政村和下游1鎮、3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將樂到明溪縣的S204省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75.8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75.8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七)范厝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范厝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61.0m,堰頂高程為149.0m(溢洪道掛閘)。2016年1月壩監安監函〔2016〕27通過大壩第三次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A級)。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61.0m運行,相應庫容250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鎮、3個行政村和下游將樂縣城2鎮、4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至順昌S204省道、向莆鐵路、邵三高速公路、將樂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61.0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61.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八)高唐水庫(安全鑒定,討論是否降低水位)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高唐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46.0m,堰頂高程為134.0m(溢洪道掛閘)。2015年11月10日通過省水利廳組織的竣工驗收(閩水農電〔2015〕10號),擬計劃2021年完成首次大壩安全鑒定工作。4月~7月水庫防洪控制水位144.0~145.5m運行,相應庫容1346萬m3、1943萬m3,按正常水位146.0m運行,相應庫容214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將樂縣城2個鎮、4個行政村和下游1個鎮、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至順昌S204省道、向莆鐵路、邵三高速公路、將樂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44.0m~145.5m,當預報洪水流量小于800m3/s,控制水位在145.5m(含)以下運行;當遭遇暴雨洪水時,水庫水位應逐步降至144.0m以下。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44.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九)官昌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官昌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44.5m,堰頂高程為440.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2月3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大壩為三類壩(明水管〔2014〕484號),除險加固工程于2018年6月通過三明市水利局恢復蓄水驗收(明水管〔2018〕431號)。擬計劃2021年4月進行除險加固竣工驗收。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442.0m,相應庫容1830萬m3,7月1日~10月15日控制水位在443.5m以下運行,相應庫容217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開發區、1個鎮與1個街道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308省道、205國道、向莆鐵路、鷹廈鐵路、南龍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442.0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控制水位443.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官昌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1號)進行批復。

(三十)沙縣城關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沙縣城關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15.0m,堰頂高程為103.8m(溢洪道掛閘)。2013年1月大壩定期檢查評定為正常壩(壩監函〔2013〕186號);2021年3月已編制完成大壩安全定檢的相關資料,待審查。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15.0m 運行,相應庫容1132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三明洋溪鎮洋口仔村沿河群眾生活與生產設施;下游沙縣虬江街道的金泉村、城南居委會、水南村、洋坊村,鳳崗街道的大洲村、石橋居委會、城西居委會、府前居委會、廟門村沿河群眾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15.0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15.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城關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三十一)高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高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03.0m,堰頂高程為89.0m(溢洪道掛閘)。2019年11月通過第三次安全定檢,評為A級正常壩, 4月~7月水庫控制水位102.0m,相應庫容1911萬m3;按正常蓄水位103.0m運行,相應庫容2489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2個街道(鳳崗街道、虬江街道)、5個行政村(瑯口居委會、古縣村、茅坪村、東門村、大洲村)和下游1個鄉鎮(高砂鎮)、3個行政村(高砂村、龍慈村、樟墩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02.0m~103.0m,當預報洪水流量小于1200m3/s,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103.0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洪水流量大于等于1200 m3/s、小于2460 m3/s,將庫水位逐步降至102.5m(含)以下;當預報洪水流量大于等于2460m3/s、小于3270 m3/s時,將庫水位逐步降至102.0m(含)以下;

(2)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3270m3/s時,控制水位在102.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高砂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3號)進行批復。

(三十二)雙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20m,堰頂高程為314m(溢洪道掛閘)。2021年3月2日通過由市水利局組織的水庫下閘蓄水驗收(明水函〔2021〕12號),水庫控制水位314.0m,水庫汛限水位319.0m,防洪高水位320.55m,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20m運行,相應庫容2578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1個開發區,1個鄉鎮3個村的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產與生活設施,以及308省道、205國道、向莆鐵路、南龍鐵路、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在控制水位31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314.0m時,采用閘門全開由溢洪道自由泄洪,做到“來多水,泄多少”。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建議水庫注冊登記后抓緊編制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并報相應部門審查審批。

(三十三)雙里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里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91.0m,堰頂高程為491.0m。2019年8月5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雙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函〔2019〕467號),大壩評定為二類壩。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20年3月27日通過下閘蓄水驗收(尤水〔2020〕35號),于2020年12月28日通過由尤溪縣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尤水〔2020〕147號)。水庫控蓄水位489m,相應庫容679.49萬m3,水庫正常蓄水位491m,相應庫容77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2個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489.0米以下為原則。4月~6月水庫控制水位489.0m以下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91.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491.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四)興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興頭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84.0m,堰頂高程為284.0m,2016年7月7日,福建省水利廳以(閩水建管〔2016〕47號下達了下閘蓄水鑒定書,2020年12月11日通過了由三明市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明水函〔2020〕62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84.0m運行,相應庫容1836萬m3。

2.防洪任務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9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5座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84.0m運行,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28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284.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興頭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9〕8號)進行批復。

(三十五)柳塘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柳塘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82.8m,堰頂高程為576.8m(溢洪道掛閘),2015年12月31日,經三明市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管〔2015〕438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2.8m運行,相應庫容410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3個鄉(鎮)的13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13座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2.8m控制,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582.8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六)雍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雍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87.0m,堰頂高程為72.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31日國家能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福建省雍口水電站大壩安全第三次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壩監〔2021〕4號),大壩評定為正常壩。水庫控制水位85.0m,相應庫容2041.0萬m3,水庫按正常蓄水位87.0m運行,相應庫容2545萬m3。

2.防洪對象

雍口電站開發任務是以發電為主,水庫不設防洪庫容,水庫調洪方式以確保水力樞紐本身安全為原則。水庫上下游無特定的防洪對象。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水庫運行控制水位85.0m~87.0m。當出現小于或等于十五年一遇洪水(Q≤4420m3/s)時,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87.0m(含)以下運行

(2)當出現大于十五年一遇洪水,小于二十年一遇洪水(4420 m3/s≤Q≤4760m3/s時,以控制水位在85.0m(含)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當出現大于二十年一遇洪水(Q>4760m3/s)時,閘門全部開啟泄洪;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七)南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南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826.0m,堰頂高程為826m。2018年1月1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8〕26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826.0m 運行,相應庫容1139.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上游有福建省俠天下文化產業運行公司經營管理的“俠天下”景區和下游“俠天下”景區以及下游梯級開發的六級水電站。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826.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八)雙劍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劍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716.0m,堰頂高程為716.0m。2019年9月9日《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尤溪縣雙劍潭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審批〔2019〕43號),大壩評為二類壩。水庫控制水位為714.0m,相應庫容790萬m3,正常水位716.0m,相應庫容88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湯川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中仙鄉3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溪邊、江下、溪嶺、上坂四個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71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714.0m時,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汛限水位714.0m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九)坑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坑口水庫主壩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副壩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614.5m,堰頂高程為608.5m(溢洪道掛閘)。2015年8月21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坑口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閩水建管〔2015〕水管64號文),應急除險加固主體工程于2018年8月8日通過由大田水利局組織的下閘蓄水驗收(田水〔2018〕138號),擬定2021年10月前完成應急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根據(閩水〔2002〕78號)的文件精神,4月~6月水庫防洪汛限水位611.8m,相應庫容2164萬m3,按正常蓄水位614.5m運行,相應庫容2547萬m3,防洪庫容153萬m3。

2.防洪對象和任務

該水庫具有承擔防洪任務,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大田縣城區及3個鄉(鎮)的11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泉三高速公路、省道、縣道公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以控制水位在611.8米以下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614.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大田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坑口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田防〔2018〕9號)進行批復。

(四十)六角宮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六角宮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39.0m,堰頂高程為534m,(溢洪道掛閘)。2016年9月5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坑口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閩水農電〔2016〕8號),大壩認定為二類壩。4月~6月水庫防洪控制水位537m,相應庫容6003萬m3,按正常蓄水位539.0m,相應庫容6521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大儒村1個行政村和下游仙峰村、京口村等2個行政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控制水位在537.0m以下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537.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53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大田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六角宮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田防〔2018〕12號)等批復。

 

      

            2021年度三明市中型水庫   

   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專家組

           2021年3月25日

 

 

 

 

 

 

 

 

 

 

 

 

 

 

 

 

 

 

 

 

 

 

 

 

 

民政應急預案范文5

破壞性地震預報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和實施震區、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一章破壞性地震的類型與地震應急原則

一、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特大破壞性地震三類。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區發生的6.5—7.0級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區或旗縣級城鎮發生7.0—7.5級的地震。

(三)特大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的地震;直接經濟損失在30億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區或旗縣級城鎮發生的7.5級以上地震。

二、地震應急原則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一)市范圍內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由震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并實施地震應急工作。市人民政府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

(二)市范圍內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特大破壞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震區所在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地震應急工作,請求自治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

(三)發生在幾個旗縣區或鄉鎮交界處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災區的人民政府負責應急工作,其相鄰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協助、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工作;發生在鄰省區與我市相鄰地域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市級或旗縣人民政府負責,其相鄰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協助,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第二章地震應急機構體系與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或臨震地震預報后,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13個應急專業工作組、地震緊急救援隊和地震現場工作隊。

第三章備震應急

一、預案準備。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預案,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市地震局備案,并依據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補充。

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2、應急通信保障。

3、搶修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

4、災害評估準備

5、應急行動方案

6、疏散地點和搶險指揮地點。

二、積極籌措、儲備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確保震后及時有效地組織救災。

三、加強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的重點建筑物進行抗震設防普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筑物要采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破壞性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市區由紅山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市危舊房屋多、人口稠密等特點,制定城市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點確定在交通便利,視野開闊,地勢平坦的地區以及體育場和各大、中、小學校操場等。

第四章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所在旗、縣、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當地地震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

旗、縣、區地震部門,要迅速了解災情震情,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地震局和同級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地震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在30分鐘內測定出地震三要素(時間、地點、震級),快速上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現場考察隊、地震流動監測臺,會同震區地震部門進行地震現場考察與震害評估;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召開緊急會商會,在地震發生48小時內,及時提出地震類型和地震趨勢的初步判斷意見,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通報震情。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職責和分工開展工作。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自治區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向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抗震救災方案;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視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第五章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同時,迅速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的緊急會議,依據地震部門確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宣布災區進入地震應急狀態,并將所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請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市人民政府向災區迅速派出市領導同志帶隊的慰問團和抗震救災應急工作隊,赴災區領導、指揮、協調現場地震應急工作。市長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組織召開指揮部成員會議,通報震情、災情,部署應急行動,視災情協調駐軍、武警,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并根據災情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請求,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

二、震區所在地的旗、縣、區人民政府迅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本地區的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及時將震區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并抄送市各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進入震后應急期,必要時實行特別管制措施;按本地區大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做到統一指揮。市或自治區領導到達地震現場后,震區地震應急工作統一由市或自治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

三、市地震局應迅速啟動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并向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地震趨勢判斷意見和應急工作的建議;定時向指揮部匯報震情和災情發展趨勢,并負責全面做好指揮部辦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災工作。指揮部各專業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職責,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確保整個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高效的運行。

五、各專業應急工作組(隊)應急工作。

(一)地震現場工作隊。迅速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對災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和分析預報,進行地震科學考察和地震震害損失評估,并隨時向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如有上級地震部門在現場,地震現場工作隊要服從上級地震主管部門的調動,積極配合上級地震部門,共同做好地震現場工作。

(二)地震緊急救援隊。調動市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埋壓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產、消防滅火、控制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三)地震監測工作組。按照大震應急預案,迅速測定地震震級、發震時間和震中位置;派出地震現場考察隊(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和流動監測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召開緊急會商會,在48小時內提出地震類型和趨勢判斷意見;加強監測,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強余震預報。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平息地震謠傳,穩定社會秩序。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四)工程震害與重建規劃組。組織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受損建、構筑物和生命線工程設施、城市基礎設施進行抗震鑒定,對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見,負責指導或組織建、構筑物抗震加固。參與災區重建規劃,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五)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搶修組。調動駐軍、武警以及地方力量,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機關檔案、搶修被毀道路、橋梁、水庫及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急救物資的運輸、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揮部部署的其它救災搶險工作。

(六)醫療救護與疾病預防控制組。組織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迅速派出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做好衛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傳染源的處理工作,并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必要時組建震區中心醫院。

(七)交通運輸保障組。組織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迅速調集本系統人員、物資,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機場和有關設施;調集本系統和社會有關部門的交通運輸工具,迅速調運搶險救災物資、輸送救援人員和災區傷病員。

民政應急預案范文6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州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針對我州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種類,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本州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冰雹、沙塵暴、雪災等)、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與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州內跨縣(鄉)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縣(鄉)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州政府負責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州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州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4)州突發公共事件縣、鄉(鎮)應急預案。

(5)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6)州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以上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第二章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州人民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

在州長的領導下,通過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為加強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州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部。

2.2 辦事機構

州政府辦公室是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州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州政府信息中心),主要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州政府各有關部門是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歸口管理的工作機構。

2.4 縣、鄉(鎮)應急機構

縣、鄉(鎮)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州、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建立各類人才庫,根據應急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6 分級應對

州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鄉(鎮)級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類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向省政府、州委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事發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各類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

3.1.2 預警級別和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確定預警級別,主要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作為第一響應隊伍,要迅速趕到事發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事態核實、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2.3 基本應急

重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專業應急隊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外,醫療衛生部門要按規定啟動醫療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護工作,并協助做好人員疏散;事發地鄉鎮、村社、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積極協助搶險,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3.2.4 應急響應

當突發公共事件趨向擴大、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或事態難以控制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向州人民政府請求援助。州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協調各有關方面給予支持幫助;需要由政府處置的,由州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州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

較大級別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3.3.2 調查和評估

要對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州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3.4 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信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國辦函[]63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要按照軍警民相結合、自救和互救相結合的全州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基本原則,健全各領域、各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4.2 經費保障

州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州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州級財政部門根據我州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規律進行審核,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h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做好預測,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眾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州級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州民政局、州經貿委、州財政局、州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4.4 市場秩序保障

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參加,負責維持工商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緊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證災區群眾吃、穿、住、用、醫等方面的需要。

4.6 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局會同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情況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運輸保障

州經貿委、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

4.9 通信保障

州通信部門、州文體廣電局、州經貿委、州人防辦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設備保障

按突發公共事件類別、性質的不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掌握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各種搶險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搶險設備的配備和保養,建立各種救援搶險設備的數據庫,保證在應急處置中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設施保障

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2 社會動員保障

要明確實施社會動員的具體條件、范圍、程序、時間、提供救助的內容、方式和相關保障制度等,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法律救助要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4.13 人員防護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5.2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全社會范圍內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各行各業的公眾都了解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方法和報警方式,知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學要開展防災減災教育。

5.3 培訓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培訓工作要因地制宜,靈活開展。職業技校要開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知識講座;各類干部培訓要增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方面的學習內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向公眾普及應急常識。

5.4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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