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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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1

(包頭市房地產產權管理處,內蒙古 包頭 014030)

摘 要:本文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現狀的分析,指出如何發揮政府職能,全面促進房地產市場繁榮。

關鍵詞 :房地產;市場;全面發展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3-0247-01

前言

房地產經濟是一個國家向宏觀經濟發展的堅實基礎和中堅力量,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查和分析,妥善調控、積極引導,保持房地產市場規范、有序,對我國房地產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房地產經濟發展現狀分析

1、房地產市場結構不合理,房價上漲幅度大

住房保障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住房保障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實施對象難以區分,經濟適用房不經濟、價格高、不適用等現象,制約了公房、經濟適用房及其他存量房的交易,資金沉淀在閑置房產上無法收回,許多房地產企業的資金周轉將受到影響,制約房地產經濟的發展。

2、房地產投資波動大,投資效益低

住房價格應圍繞其固有價值上下波動。而住房的交換價值則意味著住房具有投資性質,可作為資產而帶來利潤。只要人們對房價有上漲預期,或房租高于長期存款利息,就助長更多炒房者進入市場,為“賣”而“買”的投機性需求就會產生。由于過度投機,住房價格的“泡沫”越積越大。

3、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的良性引導不足

一些城市政府的房地產經營管理部門只偏重對直管公房的物業管理,而偏廢對社會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的營造和管理,規范性地方性中介大市場難以形成,擾亂了市場秩序,房地產行業經濟發展緩慢。

二、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策略

如何化解房地產經濟帶來的不穩定因素,推動房地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重點在于在剖析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現存問題的根源的基礎上加強管理,為國內房地經濟的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提出對策。

1、加強政府的宏觀調節

在完善房地產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一方面要保持經濟發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個別行業的過度投機行為。西方國家在規范房地產的經驗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政府利用稅收和利率的杠桿來調節房地產的投資,調高購買人購房的準入門檻,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和囤積土地的行為。因此,目前我國政府應著手考慮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開發權的項目,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管,開征不動產稅等等。同時,要加強對金融機構資產運行情況的監管,嚴格規定金融部門向房地產貸款的比例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融資的比率,緊縮信貸總量。嚴格審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條件,降低融資比率,加大對抵押物與信用擔保方的核實力度,建立一套全面評估貸款方的風險監控體系。

2、調整市場供給結構

對目前房地產市場中所存在的結構性不合理和房價過高問題,當務之急是要以市場為導向,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控制高檔商品房建設,鼓勵擴大中低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規模,提高低收入家庭的購房能力,滿足普通市民改善居住條件的愿望。提高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供應比例,鼓勵中低收入者租用房屋以解決居住問題。同時,政府應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在住房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應在降低經濟適用房價格的基礎上,將經濟適用房賣給真正需要補助的低收入者。從而,減少空置房地產,完善產業資金周期,促進經濟發展。最后,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市場的需求,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和調控土地的供應總量。

3、營造規范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

一方面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實行市場準入,保護誠信房屋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

對信譽好、實力強、誠信高、規模大、房源多的中介機構要優先扶持。淘汰一批違法違規操作和信譽差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同時,進一步明確房地產部門在房地產中介管理中的地位,由房管部門牽頭,聯合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共同對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進行清理。

三、總結

房地產市場的管理重點在于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引導開發商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合理投資,調整房地產供需結構,營造規范市場秩序來化解市場矛盾。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和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之間的相互配合及共同調控,房地產經濟一定會走上健康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1] 黃興文,蔣立紅.住房體制市場化改革[M].北京:中國財經出版社,2009.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2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咨詢服務、進行房地產策劃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策劃,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投資管理、產品營銷和項目運營并收取擁金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吉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后,方可執業。

第六條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人員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人員,須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三個等級。

(一)一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2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4.有7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8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6.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產經紀合同規范。

(二)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連續3年以上,且取得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

4.有5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6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6.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產經紀合同規范。

(三)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條件: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經紀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

3.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經紀人,3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人,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四)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及聘任合同;

(五)企業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已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1份。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限制

(一)一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房屋銷售、居間等活動,提供房地產咨詢及代辦手續等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二)二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除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以外的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三)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從事除房地產項目營銷策劃、房地產以外的所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季度上報更新企業業績等信息。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遺失證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設廳網站聲明30日后,方可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按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并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委托的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前,應當明示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應當約定交易資金交付的條件和具體方式。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有執行該業務的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簽名。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后,方可對外相應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條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該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資金、業務資料檔案和業務臺賬,房地產經紀人員要將執業證書編號和身份證號在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并寫入房地產經紀合同中。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各類房地產廣告,應載明經紀機構的名稱、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編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

(二)轉讓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的經紀業務;

(三)索取、收受經紀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提高或者壓低經紀活動收費標準;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六)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七)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八)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九)簽署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良記錄。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經紀行業;人員素質;考試制度;改革方向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8. 271

1 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從業人員存在的問題

1. 1 房地產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無資質、無證書上崗

相關條例嚴格規定,我國的房地產經紀人必須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并且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如果沒有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是沒有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資格的。在我國,房地產經紀業務起步較晚,是一個新興的業務。雖然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經紀行業也得到相應的發展和完善。但是,有些房地產經紀機構規模較小,管理力度不夠,缺乏必要的行業監管機構。因此,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并不高,導致從業人員的無證上崗。

1. 2 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缺乏專業人員

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步伐開始加快,一大批房地產公司在這種背景之下成立起來,社會各類人員開始涉足房地產行業,成為房地產行業的從業人員。由于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層次繁多和以往資格考試的內容注重理論不重實務,導致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并且專業人才相對匱乏。大多數從業人員對房地產行業了解不多,不具備從事房地產行業應該具備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有些工業人員缺乏必要的職業道德,并且沒有經過專門的專業技能的培訓。

1. 3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經營中信譽較差

在我國,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信譽上仍然不能夠讓人滿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營業中過分強調利益,把利益最大化作為經營的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從業人員操守行為的培養不重視,導致房地產經紀機構誠信的缺失。有些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鉆相關法律的空子,致使交易雙方的利益受損。從業人員的操守行為可以代表企業的形象,房地產經紀行業忽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培養,造成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誠信缺失,必然會影響企業未來的生存與發展。

2 房地產經紀行業新一輪考試制度的改革方向

2. 1 考察房地產經紀人知識素質

2. 1. 1 加強經濟學基礎知識的考察

作為一個合格的房地產經紀人,一定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素養,掌握經紀學基礎知識是房地產經紀人必需的素質要求。在房地產行業新一輪的改革中,要加強對報考人員經濟學基礎知識的考察,尤其要把市場以及市場營銷知識作為考察的重點。

房地產經紀人要熟練掌握市場調查的方法,會進行市場預測,對商品房市場有足夠的了解。會結合我國當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現狀,了解房地產市場供求變化,找出其發展規律以及發展趨勢等。報考人員要有分析經濟模式以及經濟增長模式對房地產活動的影響的能力。

為了可以實現無障礙交流與溝通,更好地為外國人士服務,房地產經紀人要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同時還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具有看懂國際英文傳真的能力。

2. 1. 2 加大專業知識的考察力度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要有足夠的房地產專業知識,房地產專業知識包括的范圍很廣,主要有房地產金融與投資知識、房地產經紀知識、建筑工程知識等。在房地產經濟行業的考試中,一定要加大專業知識的考察力度。同時,掌握一定的會計、統計、房地產市場營銷、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也是作為一個房地產經紀人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在考試命題時,要結合各類房地產知識,綜合全面的考察報考人員的能力。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一個房地產經紀人需要掌握的知識也越來越多,計算機已經開始普及并且應用到房地產工作中。因此,房地產經紀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計算機使用能力,可以熟練的應用各種辦公室軟件,了解掌握數據庫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等。

在我國,從事房地產經紀行業還要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在房地產經濟活動中,要求房地產經紀人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以及法制觀念。因此在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考試中,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考察。

2. 1. 3 加強對其他輔助知識的考察

與別人打交道是房地產經紀人最主要的工作內容,因此房地產經紀人要對社會學、心理學、人際關系學等方面的知識有充分的了解。同時,演講學、傳播學、廣告學等相關知識也是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掌握的輔知識。掌握這些知識,可以讓經紀活動更加的具有吸引力。因此,在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考試中,要對這些輔知識進行考察。

房地產經紀人的主要工作是與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作為一個合格的房地產經紀人,不僅要掌握評估房地產價格、質量的方法,同時還要有較高的文化修養。知識面要涉及地理、民俗、社區文化等各個方面,要有較強的閱讀能力以及藝術鑒賞力等,這樣才能得心應手的應對各色的當事人。

2. 2 考察房地產經紀人能力素質

2. 2. 1 對房地產經紀人的一般能力進行考察

房地產經紀人所具備的一般能力包括創造力、理解力以及判斷力。在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當房地產經紀人面臨特殊問題時,可以對以往的經驗進行概括,并創造出新的解決方法,具備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房地產經紀人要有冷靜思考的能力,要根據自己掌握的各種情報以及各種信息,冷靜地對形勢作出思考,客觀、全面的分析所面臨的環境,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并且可以快速地做出回應。這些能力都是作為一個房地產經紀人所必需的一般能力。因此,在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考試時,要加強對這些能力的考察。

2. 2. 2 加強處理房地產業務能力的考察力度

房地產商品與其他的商品不同,每一宗房地產都是不同的。因此,房地產經紀人要對買方的具體要求進行充分的了解以及把握,為買方提供合適的房源。在房地產經濟活動中,房地產經紀人要牢牢抓住每一個交易的機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合理的供需搭配。

3 結 論

近年來,房地產經紀行業得到快速的發展,但是房地產經紀人無證上崗、專業素質能力較低等現象普遍存在,這對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進行改革,為房地產經紀行業提供高素質的人才。

參考文獻: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經紀現狀 存在問題 對策分析

一、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現狀的行業環境分析

據徐州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底,具有房地產經紀資質的徐州市房地產經紀企業共計659家,其中具有A級資質的企業52家,具有B級資質的企業69家,具有C級資質的企業538家。

規模較大的企業有連鎖店30家以上,包括鋼運房產、大澤置業、中房網絡、大業興房產、中原地產、美聯物業等本地和外地房地產經紀企業在徐州市場上形成兩分天下的競爭態勢。

(1)本地企業競爭分析。本地企業按市場占有率大致可分為三個陣營:第一陣營的包括鋼運房產、中房網絡、大澤置業與大業興房產等企業連鎖店規模均在50家以上,各自占據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10%以上的份額;第二陣營的包括琴琴房產、中先地產、博頓房產等企業連鎖店均在10至50家,市場占有率各約5%左右;第三陣營的房地產經紀企業是指連鎖店在10家以下的經紀企業群體。

(2)外地企業競爭分析。外地企業的競爭主要來自香港中原地產以及美聯物業,其二三級市場聯動的業務經營模式、純粹的經紀人管理制度以及標準化的服務體系在香港市場取得成功的同時迅速復制到內地,其品牌影響力吸引了不少人才加入,使公司在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占據牢固的市場地位;21世紀不動產于2008年登陸徐州,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No.1地位所彰顯的品牌號召力正逐漸吸引眾多加盟商通過特許經營的加盟方式形成公司營銷渠道網絡,可以預見21世紀不動產必將成為未來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不可忽視的重要競爭對手。

二、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滯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于2010年10月27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予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徐州國土資源房屋評估與經紀協會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于2005年制定了《徐州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然而,隨著市場發展變化的不斷推進,地方法律法規在促進和規范徐州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同時,與國家法律規范相比表現出明顯的滯后性。無論是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內涵,還是其業務范圍均早已超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標準不明晰而且與房地產經紀服務業自身的發展嚴重脫節;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雖然有些可以依照合同法來處理,但是由于房地產商品內在的特殊性和經紀服務的無形性,使得許多問題在合同法中找不到確切的解決依據;缺乏明晰的法律法規對經紀企業及行為加以規范和管理,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造成與經紀企業相關的法律糾紛屢見媒體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不正當競爭普遍存在

一是無照非法經營,“一間房子、一張桌子、一部電話”就可以進行房地產買賣和租賃等經紀業務;二是給錢就做,有利就做,經紀企業間相互壓低價格;三是超業務范圍經營,個別經紀企業通過幫助客戶墊資提前還貸或進行資產抵押等從中收取高額利息,“高利貸”服務變成了經紀公司獲取利潤的生財之道等現象時有發生。不規范服務和黑經紀的存在使得對房屋經紀的投訴連續幾年居高不下,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經紀行業的整體形象,也造成了守法經紀企業經營成本的提高,市場中甚至出現了“劣幣驅逐好幣”的“格雷欣現象”。

(三)行業監管問題

在行業監管方面,政府管理部門多,而且管理部門職能不清,各相關主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不同部門各自為政,職能和規定缺乏統一性,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滯后和部分監管職能的重疊和空白,導致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部門不能很好地依法監管和及時有力地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助長了行業的不正之風。究其主要原因還是政府重視不夠、立法滯后,監管不力。目前,無論是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徐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的直接監管,還是由行業協會――徐州市徐州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進行的自律性監管,都存在缺乏監管力度的問題,監管基本上流行形式。

(四)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落實不到位

從2002年國家開始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以來,全國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人數超過40000余人,徐州已有超過4000人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但是,從市場反映的實際情況來看,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從業人員的素質偏低的現象仍然不容樂觀,這與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的落實不到位密切相關。目前來看,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吸引了大批有志于本行業的人員取得了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以及國家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所以目前從業人員的執證比例逐步升高,但從從業人員在持證上崗方面情況來看,比例仍然很低,職業資格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十分明顯,這給行業的監管帶來極大的麻煩。

三、徐州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的行業前景及對策分析

(一)行業前景

(1)擁有廣闊的市場空間。房地產經紀市場是完整健康的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房地產經紀市場的成交量占整個房地產市場成交量的比例占80%以上。進入十二五時期,徐州面臨更多的發展機會,由剛性需求所引起的二手房市場規模的日趨擴大,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徐州市的房地產業正處在由增量市場向存量市場轉變的重要發展階段,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交易比例達到1比0.7到0.8是徐州二手房市場比較協調的比例,也是政府部門的一個工作目標。

(2)發展機會巨大,人才和信息是關鍵。房地產經紀服務作為以人員和信息為主要資源的服務行業,其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人才和信息的數量與質量上。一方面,較高的人員素質,意味較高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較強的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信息資源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缺少信息,企業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歸根結底,人才是房地產經紀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目前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徐州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人員流動率較高,怎樣才能留住人才并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是企業能否把握住機會的關鍵所在。

(二)對策分析

(1)建立更強有力的資金監管機制保證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刹扇〉牟呗杂腥阂皇窃诜课葙I賣合同簽約完畢后,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自行到銀行開立雙控賬戶,買方按合同約定將首付款或者全款存入賬戶,銀行對資金實現凍結,同時,銀行根據買賣雙方約定的條件,在買賣雙方一起到銀行情況下,銀行才給予放款,目前已有部分銀行開設了此項業務;二是買賣雙方約定通過其他可靠的第三方進行資金監管??捎僧數胤课莓a權管理局即設立了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業務,只要買賣雙方自愿選擇了房產局對資金進行監管,房產局即聯合銀行對交易資金的流轉予以控制,只有當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才會將全部購房款支付給賣方,用政府部門的職能對此予以監管。畢竟政府部門的公信力要遠大于房地產經紀機構,政府部門也不存在關門歇業的風險。又如在發達國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在律師事務所進行或者是委托律師辦理,交易的資金往往也通過律師事務所流轉,由律師監管。因為相比較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經營以及律師本人的執業條件要嚴格得多,資金流轉的安全也更易保障,而買賣雙方也可以采用這種形式;三是對于房屋的租賃業務,出租人在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委托租賃的合同時,最好還是保守的采取租金按月支付的方式,壓縮租金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停留的時間,以降低風險。

(2)從交易合同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從業規范。房地產經紀合同(以買賣合同為例)是指購房者與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條款、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然而,目前的徐州房地產經紀企業往往利用合同信息的不對稱性特點,進行“合同欺詐”,使房地產經紀行業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建議取消現狀下各經紀機構各自采用自已訂立合同的現狀,由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規范的格式合同,并且統一編號,由經紀機構統一到徐州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處集中采購(或無償領?。?。合同從成交價款、標的、中介費取得等重要要素等方面進行統一,從而從合同上規避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行業交易秩序混亂現象,提高行業形象,為房地產經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

(3)嚴格房地產經紀企業資質認定的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執業(職業)資格程序。目前徐州房地產經紀企業資質認定為A、B、C三級,房地產經紀企業至少需要具有房地產經紀人三個及經紀人協理四個以上的專業房地產經紀人員組成。對于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及考核,房地產經紀主管部門可借鑒美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嚴格的執業牌照管理制度與教育訓練制度,規定經紀機構的每項成交業務必須由取得資格的經紀人代表公司與客戶簽定成交合同,并且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實行終身負責制,即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從而為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從制度上提供可能;其次,要通過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一個行業的行業協會往往是健全該行業的必需機構。綜觀房地產中介業發達的國家(地區)的經驗,要完善房地產中介業的結構,除了國家立法規范,行政管理完善之外,很大程度上有賴于行業協會發揮其教育及監督的功能,以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北京市雖然也成立了相應的行業協會,但是其目前的發展狀況與有效承擔社會賦予的相應職能還有一定距離。隨著脫鉤改制工作的開展,今后行業協會要逐步承擔起原由行政部門承擔的資質評定,審核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資格管理等行業管理工作。政府部門要給協會明確的授權,健全和強化學會的機構職能和力量。政府部門除了保留監督和最終裁定權之外,其它所有的事情都應交給協會來辦。

參考文獻:

[1]陳文.房地產中介企業違規行為規范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 2011.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5

關鍵字:房地產經紀 監管 從業人員

房地產經紀業是我國房地產行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是否健康有序的發展直接關乎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針對目前我國房地產經紀業出現的問題,筆者從以下六個方面提出監管建議:

一、完善和建立我國關于房地產經紀的法律監督體系

從我國目前關于房地產經紀的法律監督體系來看,存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監管混亂。由于我國關于房地產經紀的條款多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甚至于地方性法規等等級較低的層級制定,各部門、機構間的具體規定由于地域、人員的差異存在沖突矛盾的現象突出。此外,各部門制定的關于房地產經紀監管的很多規定與我國的《行政許可法》、《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存在沖突,使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違背了法理學中關于法律位階的原則。

完善、統一的法律法規的缺失,是很多房地產經紀行為失范的重要原因,要加強對房地產經紀的監管首先要建立房地產經紀的法律監督體系。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首先要將各部門、各地方有關于房地產經紀的法律規范進行整理歸納,將相關的規范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統一予以規定。提高房地產經紀監管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階層次,使之符合法理學中關于位階層次的要求,取消或廢除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的規范,避免上、下位法之間的沖突。

二、政府監管主體職權的合理配置

從我國房地產經紀監管的是實際操作中看,政府作為監管主體的職權劃分存在交叉或空缺的情況。我國目前房地產經紀的監管主體的職權沒有做出明確的分配,時常會存在兩個機關共同享有監管權或同時不能確定監管權的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極容易發生重復監管或者互相推諉的現象,這使得監管效率變低,不利于房地產經紀市場的發展。

其次,我國對于房地產經紀監管主體的再監管缺乏明確的規定。導致監管失靈主要包括監管主體信息與市場實際不對稱、監管主體自身的價值取向及監管效率低下等原因,為避免監管失靈,實行對監管主體的再監管顯得尤為必要。對政府監管主體的再監管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首先,從政府內部來看,運用分權制衡的方法,將監管權力分散給多個部門,同時授權相關部門對監管部門的行為進行監督。其次,從政府外部來看,積極發展行業協會、市場組織等多個監管模式,避免政府"一家獨大"。最后,堅持信息公開制度。政府監管部門應將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措施及監管的結果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管作用

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了多個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2004年成立的"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是一個全國性的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此外,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等房地產經紀發達地區也都成立了本地方的房地產經紀協會。但是,這些協會大部分依附于當地政府,權力也由政府授權,而不是由由成員約定,這使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行業協會要在政府放權的前提下行業協會成員間要認識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自覺按照成員間的協議辦事,提高行業的自律監管。

四、提高房地產經紀的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基本制度,是政府監管的第一環節。

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市場交易主體進入市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遵守一定的程序。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建立制度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取得制度是國家對房地產經紀業監管的第一環節,是保證我國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建立專門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前提。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基本法的規定以外,還要符合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符合的實體條件,如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相關部門同時可以建立等級劃分制度,將存在經營規模小、整體素質差、無證經營、私設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排除在外,提高行業的整體質量。

在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取得制度上,我國借鑒了歐美國家的做法。目前我國對經紀人資格取得主要依靠要求相關申請人員參加考試并考核,對合格者核發資格證書的資格準入監管制度。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有利于在源頭上把握從業資格者的素質,提高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

從目前來看,我國尚未建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禁入制度,只對準入制度進行了嚴格監管,缺乏從業后的約束機制。因此我們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仿效其它資格取得制度,建立一套從取得到退出的完善的監管機制。完善的激勵機制和懲罰措施有利于培養一批專業知識扎實、具備良好職業道德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有利于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

五、加大信息披露制度與告知制度的行業監管

在現實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機構主要通過掛牌公示的方式來履行其信息披露制度與告知制度的義務。監管主體要按照其行業自身運作模式及特點進行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首先應當確認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是否按照《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合法取得相關的職業資格;二、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后,是否如實、準確的了房源、客源信息,是否存在虛假、欺瞞現象;三、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作為交易雙方的中介,是否有主動或幫助欺瞞交易相對方現象的發生;四、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是否有利用便利,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牟取非法利益的現象;五、是否有利用哄抬價格或內部認購等營銷手段,造成交易雙方誤解市場的現象;六、是否有泄漏或出賣其利用中介身份獲取的商業機密或者其他方式獲取的交易相對方的秘密,牟取不益的現象。監管機構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建立激勵機制和懲罰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進行懲罰。

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營業保證金制度。當發生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存在欺瞞、欺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出現時,營業保證金可以作為一種救濟手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加大對行業交易資金和交易傭金的監管

我國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了中介機構交易資金混亂的問題。2006年的《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要求中介機構通過專業賬戶進行交易結算。但是從目前來看還存在很多中介機構仍然利用買賣雙方的交易時間差,采用"拆東墻,補西墻"非法對資金進行挪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專業賬戶流轉手續費較高,監管不到位造成的。要解決這一問題,應當要從一下三個方面解決:(1)政府強制要求建立專業賬戶,要求經紀機構交易資金必須從專業賬戶劃轉。同時降低流轉手續費和流轉程序,降低流轉成本;(2)政府應當聯合銀行對專業賬戶進行監管,建立專業具體的監管措施,嚴防監管漏洞;(3)加強專業賬戶的宣傳力度。

我國對房地產經紀傭金的監管部門是價格主管部門,主要通過確立收費標準、收費條件來進行監管。從我國目前的監管現狀來看,監管的方針政策和收費標準核定等主要由國務院價格部門制定,而收費的具體標準一般則由省級政府或者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執行。針對目前房地產經紀市場存在的收費混亂、收費與服務不對稱的現象,筆者認為對于房地產經紀業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而指導價的形成應當是政府與經紀機構協商確認的價格,此指導價可以有上下浮動的自由空間便于經紀機構與委托人自由協商服務水平與確認收費的具體價格。經紀機構應當明碼標價,拒絕價格欺詐,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參考文獻:

【1】周楠生:《試論我國房地產經紀的法律調整》,載《廣東社會科學》,1996年第5期。

【2】參見吳弘、胡偉著:《市場監管法論--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版。

【3】中國房地產經紀人網,http://.cn/cirea/cirea_web/academy.aspx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范文6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保障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為他人提供房地產咨詢、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經營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主管機關。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局(處)(以下簡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

工商、土地、物價、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章  中介人員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房地產或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七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寧波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證》(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申領《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紀業務知識考核合格;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本地固定或臨時居住證明或經批準合法錄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四)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非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發《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每兩年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驗證一次。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第九條  按《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已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還應當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申領《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設立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法人中介服務機構、合伙中介服務機構和個體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法人中介服務機構(含兼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的專職咨詢人員占從業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有二名以上熟悉房地產業務的助理經濟師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五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員;

(四)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合伙中介服務機構(含兼營)的,應當有二名以上合伙人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并符合合伙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個體中介服務機構(含兼營)的,申請人應當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并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設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一個月內應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歇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中介服務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活動,必須由該機構內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人員,必須以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除簡單的咨詢業務外,中介服務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中介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中介服務收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中介服務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房地產權屬等情況如實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房屋租賃中介服務的,應當要求承租人提供本市固定或臨時的居住證明或其他合法證件。

中介服務機構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將租賃合同的副本及有關情況提交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務機構不能收取或不能全額收取中介服務費,但因委托人過錯造成的除外。

由于中介人員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由該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機構可以對中介人員追償。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房地產中介合同為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后,當事人之間是否履約,不影響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但中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后,轉委托他人的,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收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納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中介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等事項。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收取中介服務費應當出具市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建立記帳簿,編財務報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中介人員進行中介服務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中介人員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二)為權屬不清或法律、法規禁止轉讓、抵押、出租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

(三)超越核準的中介服務業務范圍經營;

(四)弄虛作假或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當事人權益;

(五)索取、收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超過核定標準收費;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或中介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經房地產咨詢業務知識考核合格或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騻卧臁⑼扛?、轉讓《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吊銷《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五)項規定情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四)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四)項規定情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

中介服務機構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七)項規定情形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中介服務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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