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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擔保書范文1
抵押擔保范圍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抵押擔保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擔保書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書
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擔保人______,系被擔保人______的(____),擔保人_____,和被擔保人共同出資購買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單元____樓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備案號:____________二手房:房產證號: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該房屋產權份額擔保人占%被擔保人占%,現被擔保人______準備向北川住房公積金中心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余款,擔保人自愿以該房屋自己所擁有的產權全額作為被擔保人______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擔保人對房產抵押的有關事宜保證如下:
1、擔保人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內容予以認可。
2、擔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產份額全部給被擔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積金管理處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如被擔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擔保人自愿承擔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償還責任,并承擔因抵押擔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如被擔保人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處分抵押房產的,擔保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擔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書2租賃合同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證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區/縣)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商鋪。
2、甲方告知乙方該房屋
(已/未)設定抵押。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賃上述房屋用于經營________
加盟店,非經甲、丙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變房屋用途的情況下,以承包、轉租等形式變更實際
承租人,但不影響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將房屋擅自對外轉租。
若乙方擅自對外
轉租的,丙方有權接替乙方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對外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賃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該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則乙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將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證金雙倍(無息)退還給乙方,并將乙方已經支付的租金雙倍一并退還乙方。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
四、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計算租金:
該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合計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遞增 %,為人民幣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計收一次,乙方于每檔租期開始日起的 個工作日內,在收到甲方開具的發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租賃房屋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賬單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銀行信息供乙方按時繳納房租:
銀行賬號:
開戶人:
開戶行:
聯系電話:
五、保證金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計人民幣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項后,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2、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終止,乙方交還甲方正常使用狀態的房屋后二天內,甲方將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3、因乙方原因導致第三方對乙方的投訴、索賠或任何形式的權利主張,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六、裝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裝修免租期。
2、裝修免租期內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應繳納該期間使用房屋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租賃期內,乙方必須保持該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狀態(除自然損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2、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3、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盡快進行維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時間內未進行修復的,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費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甲方提供該房屋內水、電滿足乙方的經營需要,確保正常規范的排污系統,提供三相電電容不低于
KW;預留 個外掛空調位置。
八、裝修
1、若乙方在該房屋交付后需對該房屋進行裝修的,由乙方自行負責實施。
乙方同意自行處理施工過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
2、在租賃期內,政府主管部門對乙方在該房屋的裝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設施等,提出任何書面整改要求,乙方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租賃期屆滿合同終止,乙方將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還甲方,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應對租賃物內的裝修予
以評估作價后,對乙方的裝修損失進行補償。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張裝修損失。
2、乙方如在搬離過程中造成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的,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十、特別約定條款
1、丙方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所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租賃關系終結時,甲方與依據本合同確定的合同相對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后合同義務。
十一、解除、終止本合同的條件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變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①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該房屋因社會公益被征用的;
③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納入城市拆遷范圍的;
④該房屋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在擬終止租賃關系之日前辦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導致無法或逾期辦理交接的,該方應當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相對方支付相當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時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導致乙方在租賃物內無法正常經營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物內正常經營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租金,連續拖欠超過 個月,且經書面通知丙方壹個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違反第二條之規定,或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取代乙方成為該房屋的唯一合法實際承租人,丙方行使該權利的,自丙方書面通知甲方送達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③乙方發生重大財務問題,可能影響乙、丙雙方之間的加盟關系的;
④乙方在經營加盟店期間有違法經營情況,被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⑤乙方經營之加盟店嚴重虧損,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自行經營的; ⑥乙方違反加盟合同約定或丙方公司規章制度,與丙方發生法律訴訟的;⑦乙方單方欲終止租賃關系的;
⑧其他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的情況。
十三、稅費、規費承擔
1、甲方、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各自按時繳納稅收和有關費用。
2、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印花稅、登記費及一切附帶手續費(如有)將由甲方與乙方各負擔一半。
十四、郵寄
1、依據本合同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文件而發出的所有通知、單據均采用書面
形式,并用快遞或掛號發至對方。
2、使用快遞發送的,在發出后視為收訖;
使用掛號信發出的國內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五日后視為收訖;國外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三十日后視為收訖。
3、雙方的聯系地址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應及時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導致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由甲方負責向房屋所在地區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附件。
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電話: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3抵押權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廈愿為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年__×月__×日甲方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號的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土地使用證號
。
第三條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廈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4經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貸款______________.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還款計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即為________%.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后1 個月,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依照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執正本1 份,公證機關1 份。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貸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
審批組長:(章)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
信貸員:(章)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公證員:(章)______________
總公司擔保書范文2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聯結點,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這是我國關于法律規避的最新規定。在此之前,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中對法律規避問題未做明確的規定,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兩處司法解釋:一是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行性或禁}卜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但對于規避外國強行法的行為是否有效則沒有規定。二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我國涉外審判實踐中,依據法律規避而判定行為無效的案例并不少見。這些案例中,在法律規避的認定問題上,大部分的法院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有三個案例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自2011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來,在筆者查找到的案例中有三個案例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關于這些案例具體是如何認定法律規避的,下文將選取其中的三個案例作詳細的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國銀行香港公司與中國長城工業總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時,以法律規避為由排除了香港法律的適用。該案的基本案情是:1991年9月17日,長城公司為華長電子有限公司向興業銀行香港分行的5000萬關元貸款提供了擔保。擔保合同約定:本擔保書受香港法律管轄,并根據香港法律闡釋。同年9月19日,長城公司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但是其提供的擔保書并未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1992年7月,雙方又簽訂了循環貸款協議,但是長城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簽宇。1998年華長公司破產。2000年中銀香港公司以長城公司為被告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定長城公司對華長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城公司出具的擔保書因其未按當時我國有關金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擔保許可登記手續而無效,因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擔保書中關于受香港法律管轄的約定不再適用,而應適用內地法律。中銀香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但本案擔保并未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亦未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長城公司與中國銀行香港公司在外匯擔保書中雖明確約定受香港法律管轄并根據香港法律闡釋,但內地公司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履行批準及登記手續是內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在未履行規定的審批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有關適用香港法律的約定違反了內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本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對于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的情形,亦應當參照這一規定執行。本案當事人對外匯擔保未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的行為,規避了內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不發生適用香港法律的效力,本案仍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是,與前述案例具有同樣案情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銅川鑫光鋁業公司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該案的案情如下:銅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案外人金明亮公司向中國銀行香港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契約》,并約定由香港法律管轄。后來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珠海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認為《不可撤銷擔保契約》約定該擔保契約受香港法律管轄,但《不可撤銷擔保契約》所涉及的擔保在性質上屬對外擔保,而內地法律有對外匯嚴格進行管制的規定。參照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香港法律的效力。因此《不可撤銷擔保契約》的效力之爭由內地法律調整。銅川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擔保書中約定適用香港法律屬于法律規避行為是不妥的。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通過改變連接因素,排除本應適用于該法律關系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法律之適用,選擇對其有利的法律的行為。法律規避的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有規避相關法律的故意且選擇一個與本來所涉法律關系無關的法律。然而在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適用香港法的行為中存在規避中國內地法律的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當事人可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境內民事主體不能提供對外擔保,也沒有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就本案當事人所選擇的香港法律而言,與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也是有聯系的。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的行為屬法律規避行為是不妥的。廣東省高院對原審判決予以糾正,調整本案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為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的香港法律。
在汕頭海洋(集團)公司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擔保合同糾紛,海洋集團、李國俊的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均在中國內地,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海洋集團主張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而終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997年1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并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制度,該行政法規屬于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以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關系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勝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該條系本案行為時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本案即應當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所涉擔保合同的效力并作出處理。盡管海洋集團、李國俊與香港中行之間簽訂的三份擔保合同中均約定適用香港法律,但在我國內地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上述幾個案例中,我國法院在認定法律規避行為時,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在法律規避的四要件中,法律規避的主體、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容易客觀認定。唯法律規避的意圖最難判定,但其卻是構成法律規避的最主要因素。在筆者搜集到的案例中,在適用法律規避制度時,法院大都不去探究當事人是否存在規避意圖。而很多時候當事人的規避意圖也難以查明,或根本就沒有規避意圖。在筆者搜集到的21個案例中,均為內地當事人向位于香港的金融機構提供外匯擔保或向其外匯借款,當事人約定適用香港法,觸犯了內地對于外匯擔?;蚪杩铐毥泧遗鷾屎偷怯浀膹娭菩砸幎āΥ祟惏咐绾芜m用法律規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一份判決中的表述可謂經典:我國內地對于對外擔保有強制性的規定,本案擔保契約如果適用香港法律,顯然規避了上述強制性規定,故本案當事人關于擔保契約適用香港法律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糾紛應適用我國內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此番論證涉及法律規避的主體、對象、方式和后果,惟規避意圖這一關鍵要素沒有提到,在此情況下援引法律規避制度,無疑影響判決說服力。
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等擔保糾紛案中,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即在準據法為外國法的具體案件中,若法律規避與強制性規范的適用條件都具備,應如何適用?選擇適用強制性規范更符合實踐的要求,有以下兩點考慮:第一,當事人規避意圖的查明難度使大多數適用法律規避制度的判決存在說服力不足的問題。與此不同,由于強制性規范的適用并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適用該制度可避免上述問題。第二,適用法律規避制度時,對當事人規避意圖的查明由法院負責。但適用強制勝規范制度時,即便在個案中當事人存在規避意圖且該意圖可以查明,法院也不必去探究,從而簡化了司法任務。
三、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啟示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法官對自由裁量的把握影響法院地國解決法律規避問題的水平。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歷來在理論探討中是有分歧的,其應用又是靈活而存在風險的。這就要求法院應當謹慎地運用它,對規避法院地法的行為不應草率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官應從我國的長遠利益出發,公正合理地結合適用禁止法律規避的制度。法官在援用法律規避理論時,不能盲目武斷,應當詳細闡明適用的理由,注重說理的充分性。特別要注重當事人規避法律意圖的論證。
總公司擔保書范文3
近年來,伴隨著齊齊哈爾市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各種經濟模式的企業風起云涌,人力資源逐步實現市場化配置,職工由“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改組、改制、兼并、破產的企業日益增多,管理檔案的人員變動頻繁,人員流動規模和速度不斷擴大,企業丟失職工人事檔案的糾紛也隨之增加。在企業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需提供企業職工個人檔案,因部分企業改制后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混亂,造成了大部分企業職工檔案丟失、需歸檔的要件不齊全等,嚴重影響了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為此,部分企業職工相繼到市辦、法院、檔案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進行上訪。這一現象引起了齊齊哈爾市檔案局的高度重視,他們把檔案工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服務的認識提高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上來,積極查找檔案工作服務大局、服務民生中存在的差距、問題和癥結,依法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2002年以來,共為9181名職工補建檔案,有效維護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成效。
二、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補建職工檔案工作流程。只有建立健全企業職工檔案內容,才能充分發揮企業職工檔案在供需對接、跟蹤管理方面的作用,才能為企業職工、用工單位和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提供有效服務。為此,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總體要求,齊齊哈爾市檔案局制定了《齊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辦理補檔工作流程》。要求丟失職工檔案的單位提供以下方面的內容:一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應分別向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企業補建職工檔案的報告。二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職工自然狀況。要求單位提供該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報告,提供職工簡歷、職工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三是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職工依據性材料。要求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單位任何一年的調整職工工資的原始名冊、企業職工名冊以及企業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提供單位所有制性質,以及需補建檔案的職工身份性質。四是證人證言材料。要求丟失職工檔案單位提供該單位2―3名證人證言材料,填寫責任擔保書。責任擔保書中規定,如以后有據可證補建檔案職工不是本單位職工,擔保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即取消享受企業退休未參加養老保險職工一切相應待遇并追回所發放資金)。同時提供擔保人檔案的相關復制件,如工作調令、歷年調整工資表等。五是在材料組織過程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須打印,每份文件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文件材料都要加蓋該單位紅色公章。要求證人用藍黑或炭素墨水簽字,畫押要求每份材料為紅色手印,并提供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從而保證了文件材料的規范統一。
2.堅持原則,最大限度做好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為充分發揮檔案部門的作用,最大限度做好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齊齊哈爾市檔案局積極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溝通,確定由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認定的補辦材料與原檔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的條件,齊齊哈爾市檔案局做出了詳細規定:一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二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如企業發生火災、水災造成企業職工檔案損毀的;三是職工個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的給予補建,如企業職工在轉遞職工檔案過程中丟失在汽車上、被盜等。由于工作中既堅持了原則,又把握了工作的靈活性,使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起來。從2006年起,該市企業職工因個人檔案丟失而無法辦理的上訪投訴將至為零。
3.條塊配合,確保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有序開展。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齊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之所以能夠健康有序開展,在于市檔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能夠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時刻放在心上,真心實意幫助群眾排憂解難;在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和市檔案局等三個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協同作戰。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中,市檔案局的工作職責是負責丟失損、毀職工檔案補建中各種文件材料認定審核,證人證言材料依法調查取證,確保辦成鐵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職責是在接到市檔案局關于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職工檔案的函后,依照該職工提供的依據性材料負責理順企業職工工資關系、工齡認定、工種認定等勞動管理行政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負責確定企業職工工作年限、職工身份、工種、勞動保險關系的認定等,工資科負責理順企業職工工資關系。從齊市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工作看,99%的職工補建檔案是為了辦理職工養老保險。為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是在企業職工健全職工檔案后依法為其辦理社會勞動保險手續或者進行其他管理。
三、找準定位,充分發揮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建認定工作中的職能和作用
1.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有力地維護了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各級部門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仡欭R齊哈爾市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歷程,2002年補建3名職工檔案、2003年補建24名職工檔案,2004年補建30名職工檔案,2005年補建350名職工檔案,2006年補建737名職工檔案,2007年補建3200名職工檔案,2008年補建2850名職工檔案,2009年補建1987名職工檔案。這些補建職工檔案的企業員工,98%為下崗工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補建檔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依法享受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轉社保、辦理再就業證等。如果憑經驗辦事、因循守舊,不敢想、不敢試,不做改革的探索者,如果企業再對員工不負責任,相互推諉,企業職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切實維護,勢必造成不和諧聲音,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權責清晰,檔案依法監管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在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補建工作中,齊齊哈爾市檔案局一改過去偏重于業務指導、事后備案的管理方式,走上“前臺”,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企業職工
丟失檔案補建文件材料審核認定工作,依法督促有關企業實事求是地為丟失職工檔案的員工進行補建。加大檔案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嚴重違法的單位進行了依法查處,如對某開發總院處罰5萬元、齊齊哈爾市中亞工貿總公司收取職工檔案保管費的依法處理等案件執法在社會上反響強烈,有力地維護了檔案法律法規的尊嚴,維護了社會穩定,受到市政府表彰。2008年該市因企業職工檔案丟失越級上訪或者到市政府鬧事的事件僅1件,并得到了依法處理,即齊齊哈爾市釀酒廠廠長牛亞君收取廠內職工檔案保管費案件。2009年市檔案局接待群眾上訪8000人次,做到了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在城市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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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和《辦法》共規定了六種外資金融機構的形式,其中屬于外資銀行的有:
(1)外國銀行分行,這是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從數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國銀行代表處,指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因為其所從事的主要是非經營性活動,對其監管比較簡單,本文不予討論。
(3)中外合資銀行,指外國金融機構同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4)外資銀行: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從《條例》對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的條件要求來看,[注釋]此處的外資銀行應理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華投資設立的子銀行,也有稱為附屬行的,為和標題中的總稱外資銀行相區別,本文將此類銀行稱為外資子銀行。
從這樣四種形式來看,對其管理均涉及到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這個問題極為復雜,即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國際間的協作問題。本文擬首先討論近年來國際間所確立的對于跨國金融機構(主要是跨國銀行)的監管合作原則,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國的適用。
一、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
跨國銀行是跨國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各國一般普遍接受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發展中的跨國公司:第三次調查》中下的定義:“跨國公司是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它在一個決策體系下經營,各實體間通過股權或其他形式密切聯系”??鐕y行在本世紀發展迅速,各國對它的監管一般是基于兩大類原則。
(一)股權原則和母國監管原則
所謂股權原則是指股東有權對其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并承擔責任。依此原則,跨國銀行的總行必須對其所設立的分行和子銀行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責任。而按照國際公法上的國籍原則,一國對其國民的行為、利益或其他關系,不論發生在境內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轄權,即跨國銀行的國籍國可對跨國銀行行使管轄權,由此可以推出母國負責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
對跨國銀行實行控股權原則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規定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應承擔民事責任;對子公司則僅以所投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依此,跨國銀行母行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分行應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但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只承擔有限責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轉移資產以逃避稅收和債務的規制,而銀行則本身既為經營貨幣的企業,在各個銀行、企業之間貨幣的流入注出為當然之事,在此,對關聯企業的限制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很多國家因此禁止設立外資子銀行,只準設立分支行,而允許設立子銀行的國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責任。如德國銀行法為了保護德國境內債權人的利益,就在對外資子銀行的設立條件中加重了總行的責任,要求(1)外國銀行總行應提交保護說明書;(2)根據存款保護基金會的規定,要求外國總行提交賠償保證書,保證賠償該基金會為挽救子銀行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二)地方市場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
地方市場原則引出的是東道國監管原則。外資銀行在東道國活動,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會造成影響,東道國家依據國際公法之領域原則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管轄;另一方面,東道國為外資銀行提供市場,可以直接了解當地金融市場和跨國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由其對外資銀行的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管比較方便和直接。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國銀行之間的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的特殊性致使這兩大原則在實踐中存在著嚴重沖突。如甲國的A銀行在乙國設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獨立性,故應歸甲國監管。但如A行總行破產,則依法在乙國的分行也應同時宣布破產清算。但如該分行在乙國吸收存款,則其破產對乙國的經濟秩序影響極大,極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乙國對此決不會坐視不管,從而產生了管轄權的沖突。
正是鑒于1974年原聯邦德國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風波,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十國集團和瑞士的中央銀行在巴塞爾開會討論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和管理問題。1975年2月成立了常設監督機構“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又稱庫克委員會。1975年9月,該委員會達成了第一個文件,即《對銀行的外國機構的監督》。一般稱之為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該協議是對兩大原則沖突的第一次調和嘗試。該協議認為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都負有監管的責任,雙方應當分工合作。協議規定東道國監督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資子銀行的清償力;總行則負責其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對于子行的流動性總行負道義上的責任。此外協議還要求監督當局之間互通信息,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總行直接檢查其海外機構,否則東道國則代為檢查。該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反響,但由于對兩大原則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監管責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綜合管理法的確立表明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偏向于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同時突破傳統股權原則的限制,將分行和子行均統一到一起計算,考慮到了跨國銀行業的特殊性質。
在綜合管理法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出臺,一般稱之為第二個巴塞爾協議。此協議規定,把分行的流動性由過去的東道國負責改為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即基于綜合管理法,總行從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動性;子行的流動性則仍由東道國負責管理。同時,也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行提供備用信貸。關于清償力,其規定分行的清償力由母國負責;子行的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母行所以負責,當然仍是基于綜合管理法。對于合資銀行,則由東道國負主要責任,但如果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其清償力。對于外匯管理,則由母國和東道國共同負責,總行負責管理其全球的外匯頭寸,東道國則只管理其境內的外匯交易。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個巴塞爾協議體現了“以股權原則為主,當地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管為輔”的總體思路,對監督責任的劃分比較明確,比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有顯著進步。
在此之后,巴塞爾委員會的努力成果又表現為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一般稱之為《巴塞爾報告》,它規定了對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要求,是對巴塞爾協議的具體化。
綜合管理法當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綜合管理法要求總行對海外分行和子行實行全面控制。母國對總行的監管往往和東道國的國內法,如關于銀行保密等義務相沖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國大通銀行案即為一例。[注釋]
(2)綜合管理法注重強調母國的監管責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國銀行的母國多為發達國家,容易造成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侵害;另一方面,強調了母國監管責任,也會使東道國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資的進入,從而造成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
(3)綜合管理法允許總行對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進行資金的內部調撥,這往往容易使東道國的有關管制落空;并且資金的內部轉移也有可能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盡管如此,綜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為比較合理和全面的一種監管辦法,為各國所采用。美國在1991年底通過的《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原籍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督,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同時還規定: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國內的銀行法規;美國聯邦儲備局有權核準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命令其停止營業,或是對之實施金融檢查。美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就是一個適當分配母國監管權和東道國監管權的好例證。而歐盟則一方面規定了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的最低標準,如最低資本額及經理、董事的任職標準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認”原則,即各會員國(東道國)必須承認其他會員國就其金融機構所發之執照以及依該國法令所準許之營業項目。相比而言,歐盟的方法過于強調母國監管,但因過于放松東道國的監管,而不能同時保證跨國銀行受到全面的監管。所以,歐盟目前亦擬采用類似美國的監管制度。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來看,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部分吸取了美國《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的優點。這主要表現在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但從總體來看,我國是不承認以綜合管理法為基礎的第二個巴塞爾協議確立的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的。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可見,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來對待這兩類外資銀行的,將前者作為獨立法人處理,承認其總行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這一點,我們前面已談過,是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殊性質的。同時,我國如果過于強調東道國的監管,會在國際合作方同遇到困難,與強調母國監管的國際慣例相沖突,容易受到他國的對等對待,既不利于引進外資,也不利于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
總的來說,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面臨著兩個矛盾:一是吸引外資的需要和加強監管的矛盾;二是作為東道國監管原則與母國監管原則的矛盾。第一種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引進外資銀行對我國會帶來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國又擔心外資銀行可能帶來的負效應而要對它進行監管,監管力度不夠的話,負效應無法抑制;但如監管過于嚴格,在當今世界各國競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環境下,我國又會失去投資吸引力,達不到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適度的監管,看來確實是一個難題。第二種矛盾是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著重討論過,此處不再贅述。
筆者以為,我國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實際出發,應適用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如果我們選擇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我們是有可能擺脫矛盾的兩難境地的。首先,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并不意味著放棄監管,第二個巴塞爾協議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依此,跨國銀行仍然受到母國的全面監管。而依照綜合管理法的話,總行的安全也可保證外國機構的一定安全。畢竟,監管只是手段,防范風險、安全經營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其次,在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時,我們完全可以依照巴塞爾協議對監督責任的分工,輔之以東道國的監管,而不會使跨國銀行缺乏監管,有空可鉆。這樣我們就可以達到更好地吸引外資的目的,而不至于象現在這樣一味在“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間追求平衡,以至造成中外雙方不能公平競爭,雙方均有怨言的情況。
那么,堅持以母國為主的原則,會不會造成對我國主權的侵害呢?應該承認,這是有可能的,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時注意平衡,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如完善有關銀行為客戶保密的規定,可以規定一些材料和信息經審查后才能提供給外資銀行的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