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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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概念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財產保險;可保利益;探究

現代保險在最初剛剛開始發展的時候,人們常常將保險合同與賭博行為相提并論。17世紀中期,為了將保險合同區別于賭博行為,英國最早將保險法上,要求被保險人在承擔保險風險時,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要有利害關系,并且這種厲害關系是建立在法律所認可的基礎上的,從此保險利益的概念誕生,并逐漸被世界各國接納。[1]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首次提出保險利益的概念,但卻迄今為止沒有能夠形成統一的保險利益概念。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關于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立法界定,僅僅是采用在定義中作出說明的方式,只要符合定義的規定就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在我國的《保險法》中,關于財產保險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財產保險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2]

對于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主要是從利益的角度進行的界定,它主要是注重于財產可保利益,因為財產是有可能遭受損失的利益。因此,有研究者從關系的角度,定義可保利益的定義為一種特定的利益關系,受這種關系的影響,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某些人是要遭受財產的不利益的。它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保險的積極面,在這種積極關系面中,財產可保利益可以為某些人對于特定客體的價值關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這個價值關系就會收到影響,使得被保險人遭受財產的損失;一種是保險的消極面,在消極關系的保險中,財產可保利益為某些人對于一種可能發生的不利益的關系,這個不利益關系,是隨著保險事故的產生而變化的,這個時候被保險人是要收到財產的損失的。[3]

二、財產保險可保利益的特征

(一)合法性

可保利益在我國的法律中是被就明確規定的,屬于合法的利益,既然被法律明文規定,就是符合法律的、不會與法律禁止的規定相沖突的利益。由于法律是公眾的法律,因此可保利益也適應了社會公共秩序及道德的要求。

(二)經濟性

可保利益的價值一般是用貨幣來衡量的,一般在處理財產保險時都會用到貨幣的形式,就是那些最終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損失或責任,如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那些本來就是不具有可保性的。[4]所以,有關學者曾經在研究中說“可保利益是經濟利益”并且這種經濟利益是無比確定的經濟利益。如可投保的利益,舉例為租金、運費、買賣貨物的收入等等。

(三)確定性

可保利益的確定性,已經是學術界一致認可的觀點,因為,如果可保利益不確定,是無法得到賠償的,也是根本不能實施保險合同的,這樣,保險行業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了。[5]

因此,可保利益實在利益的驅動下,根據實踐的需要而變化了不用的內容。只有保險利益具備了法律性、經濟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才能稱之為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確定的經濟利益。也就是在糾紛發生時,可以彌補損失、分散風險。也正因如此,才收到現代社會的認可和歡迎。

三、財產保險可保利益的運用

(一)對所有權進行的可保利益

財產所有人,指的是對所有物享有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因為這種對物的所有權人是享有經濟利益的,所以可作為可保利益進行投保。[6]所有權要實施可保利益,必須做好量的度,就是確定交換價值的時間和地點,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依據當地的價格。

(二)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實際上是指在將來可能收貨的利益,具有極大的可能性,并且這種“可能性”是很強的,屬于一種積極的利益。[7]如,企業主所實施的期待利益,主要是根據目前營業和收益的狀況,在此基礎上所期待的利益。因為他們知道,沒有營業就沒有收益。所以期待利益,主要是“將來”很可能發生的利益,要保護將來的這種期待利益,就必須制定一個相應的期待利益保險。

(三)責任可保利益

責任可保利益是類似于期待可保利益的一種財產可保利益,都屬于一種現時不確定的利益。[8]只不過責任可保利益是從消極利益的角度出發的,主要是隨著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責任可保利益具有補償風險的性質。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種類也在內容上發生著變化,特別是強制保險出現滯后,責任保險的目的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它不再單純地處于消極方面的補償,也可以保護受到侵害的第三方的權益。在無需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世界很多的國家中的法律上對此都是有明確規定的,規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9]

所以說,責任可保利益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是對財產可保利益的一種補充行為,責任可保利益具有其他財產可保利益所不具有的能力和功能。[10]可以說,只有責任可保利益,才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出保險的規避風險的特征,還有體現出保險具有的補償損失的特征;也只有責任可保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保險標的物的安全。(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1]王萍著.保險利益研究[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霍書貞.財產保險可保利益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09,(06).

[3]張琪.海上貨物保險可保利益法律問題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2011,(04).

[4]陳一錚.論保險利益原則[J].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02).

[5]王曉華.試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J].科技創新導報,2011,(09).

[6]王濛濛.論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合同生效的意義[J].商業時代,2009,(11).

[7]朱玥.財產保險標的轉讓的法律效力[J].法制與社會,2009,(15).

[8]馬杰.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現狀分析[J].商業文化(學術版),2009,(05).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保險,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何謂保險?這是研究與保險有關的各種現象的起點,也是進行保險立法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對此有個正確的認識。這里我僅在商事保險的意義上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在這個問題上,各國學者歷來眾說紛紜,各國立法也采不同的學說。我國《保險法》采“擇一說”,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边@種做法是否就意味著對保險已經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了呢?

一、有關保險的各種學說

關于保險的概念,各國學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大體可以分成兩派:

(一)一元說

所謂一元說,即主張不區分保險的對象,給保險下一個統一定義的各種學說。它又可以分為損失說與非損失說兩個流派。

1、損失說

損失說認為,保險與人們因風險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密切相關。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主張:

(1)損失賠償說,認為保險即賠償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國的馬歇爾(S.Marshall)就認為:“保險是當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額,對于對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p>

(2)損失分擔說。其倡導者德國的華格納(A.Wagner)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指出,保險的性質是把損失分擔給多數人來賠償的經濟補償制度,保險機制運行的結果就是將少數不幸者的損失由處于同樣危險中的多數人來攤付。

(3)危險轉嫁說。此說從危險的處理角度來闡述保險的本質,認為“保險是以收受等價、實現均攤為目的而進行危險的匯集”。

此外,臺灣學者江朝國先生認為保險為共同團體,指出保險為受同類危險威脅的人為了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的需要而組成的雙務性的并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的共同團體。雖然其把保險定位成“共同團體”,但也是以損害補償為基礎的。

2、非損失說

非損失說不從損失的角度闡明保險的概念,認為損失不能包括保險的全部內容,從而產生其他學說,主要有:

(1)技術說。此說從保險基金建立的技術角度出發,指出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存在的基礎都在于使保險費與保險金持平的特殊技術。這種特殊性區分了保險和其他現象。

(2)欲望滿足說。此說從經濟學角度研究,認為保險是以損失賠償和滿足經濟需要為其性質的。該學說的主要代表,德國的馬納斯(A.Manes)認為,“保險是保障因保險事故引起金錢欲望的組織,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引起金錢欲望為前提條件。”

以上兩種學說影響較大,此外還有所得說、經濟確保說、財產共同準備說、相互金融機關說,經濟后備說和預備貨幣說等。

(二)二元說

又稱統一不能說。此說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別看待。對于財產保險而言,均以損失為基礎,繼承了“損失說”的觀點;對人身保險,學者則有不同的觀點,以此區分為三個主要流派:

1、人格保險說。此說將人身保險的性質定位于人格保險,即人身保險不在于能賠償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在于能賠償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損失,且不能用金錢來評價。

2、否認人身保險說。此說把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對比,否認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認為是和財產保險不相同的另外一種合同,甚至為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合同。

3、擇一說。此說不同意前兩種觀點,把保險看成保險合同,并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損失賠償的合同,就是以給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合同。

二、對各種學說的分析

如此眾多的學說理論,不禁讓人看得眼花繚亂,無所適從。其實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有兩點為各個學說所公認:

(一)保險以風險為前提

不論哪種學說,對此都持肯定態度?!皳p失說”所說的“損失”,皆因風險而起,只不過對損失的處理認識不同?!胺菗p失說”的各種觀點雖然與損失無直接聯系,但均認識到風險是保險存在的前提:技術說的“技術”,提出的目的就是對化解風險的一種科學設計;欲望滿足說的“欲望”由保險事故即風險的發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說”雖然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開,但終究脫離不了風險來闡述自己的理論。

事實上,保險就是伴隨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及減輕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貿易活動中。當時在巴比倫、印度、希臘、羅馬等航海商人間,流行一種以船舶和貨物為抵押的借款(不少學者稱之為“冒險借貸”),如船貨在航海中滅失,則借款免還;船舶安全到達,則本利均須償還,貸款人則借所收的高額利息,彌補遭受的風險。這種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實際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險費。后來,海上保險逐步形成。從海上保險到全面的財產保險,再到人身保險,無一不滲透了風險的觀念。可見,風險為保險的內在因素,要正確認識保險,就不能否認風險對保險的重要作用。

(二)財產保險與損失密不可分

這點在“損失說”與“二元說”的理論中很容易發現:“損失說”本來就是從損失的角度來分析保險的,雖然其內部對待“損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圍繞損失來構建理論:“二元說”雖然對待人身保險的態度不同,但對財產保險卻有一致的意見,都把損失作為財產保險的基礎。

相比之下,“非損失說”則似乎不愿承認損失與保險的關系,提出“技術說”、“欲望滿足說”等與損失無直接聯系的各種理論,和“損失說”爭鋒相對,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勢。

可是,“非損失說”真的可以不面對“損失”嗎?不可能?!凹夹g說”的“技術”怎么建立起來的?不就是通過數學方法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預測,從而使保險費與保險金相互平衡?!凹夹g”用來干什么的?不就是想使保險費與因風險而產生的損失有相稱的比例,從而不至于保險人過多承擔損失而使其破產,無法繼續運作下去?!坝麧M足說”的“欲望”因何而起?當然是因保險事故而起(參見前文對其觀點的介紹)。保險事故怎么就引起金錢欲望了呢?還是因為造成了損失,需要彌補。可見,雖然“非損失說”試圖脫離“損失”來解釋保險,但最終還是要借助“損失”反對“損失說”。所以,與其說“非損失說”是對“損失說”的挑戰,不如說是對“損失說”的回避,是對“損失”的回避。

然而,“非損失說”為什么對“損失”避而不談呢?其實,不是他們不想談“損失”,而是因為他們看到“損失說”的局限性-對人身保險不能給出圓滿的解釋,從而試圖不從“損失”的角度看待保險,讓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新的框架中達到統一,以維護“一元說”的體系。只不過,他們的努力并沒有成功。盡管他們在“損失”之外進行了不少有益嘗試,發現了保險的某些特征,如其要有技術支持等,可最終還是得回到“損失”的層面上來。

總之,盡管我們從“非損失說”理論中看不到“損失”的字眼,“非損失說”的學者們也一直想回避“損失”,但是其不得不承認損失與財產保險之間有密切關系。

以上我們分析了各個學說之間的共性。可是在共性之外,學說之間更多地表現為彼此的差異性,即使是在同一種學說之內,也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如前文所述)。我們不禁要問: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不同?

前文說過,“一元說”與“二元說”的劃分依據就在于是否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對待,或者說是否把兩者看成同樣性質的“保險”。對此“一元說”表示肯定,只不過論證角度有“損失說”和“非損失說”兩種;而“二元說”表示否定,認為兩者性質無論如何也不同。

這一劃分依據為我們研究學說之間的不同提供了思路:既然學說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兩大劃分,那么它們之間的不同就可以從這兩方面分析。根據前文的分析,學說之間對財產保險的態度是較為一致的,即都同意其與損失密切相關。可見,學說之間的分歧就發生在人身保險上:

“損失說”認為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保險相同,即人身保險也與損失有關:“非損失說”雖然認為兩者的性質相同,但不是在財產保險的“損失”特征方面相同,而是在其他諸多“非損失”的方面相同:“二元說”也不認為人身保險與損失有關,但仍把財產保險定位于損失上,故否定兩者的性質相同。

由此,我們看到對人身保險,各種學說的態度實際上只有兩種:一是認為其與損失有關,故與財產保險相同(“損失說”);一是認為其與損失無關,在“損失”的層面上不可能與財產保險相統一(“二元說”),即使要統一也只能在“非損失”的層面上(“非損失說”)。

總之,如何對待人身保險,成為學說之間彼此區別的關鍵所在。

那么,人身保險到底是何性質?到底可否與財產保險統一對待呢?

三、保險概念的進一步分析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可否統一對待,表面上看只是學說之間用來攻擊對方的籌碼,但這其實是個關系重大的問題,因為如果兩者可以統一成“一元”,才能把人身保險真正容納到保險的體系中來,這也是有些學者堅持“一元說”的根本原因。相反,如果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我們就不宜再說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而應該給人身保險另起“門戶”,而把保險就定位于財產保險?!岸f”中的“否認人身保險說”就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極力否定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

可是,“否認人身保險說”下結論未免早了些。盡管“一元說”的種種理論均未能很好解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而是因為“一元說”并沒有真正認識到保險的本質?!皳p失說”片面強調了“損失”在保險中的地位,當然要失??;而“非損失說”又一味回避“損失”,卻不料又得回到“損失”中構建理論。它們都被“損失”局限住了。所以,我們應當在各學說的基礎上,重新分析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再下結論。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注意到各個學說的共識(見前文),它為我們分析兩者的性質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我們應予以肯定。

其次,我們不能把視線僅停留在“損失”上,否則又要回到老路上去,不是追隨“損失說”,就是跟從“非損失說”。其實,拋開現有理論的結論,從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身出發,我們不難發現兩者有如下共同點:

其一,兩者均有“人”的因素。在現代保險運作過程中,無論是何者,總離不開人的因素,即總要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他們明顯的分成兩方:保險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與提供保險方-保險人。在前者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實際上是由投保人派生而來,因為他們均由投保人決定的。

其二,兩者均有“利益”的因素。即無論何者,保險的初衷總是因為對自己有“利”可圖。對財產保險而言,有財產上之利益:可以彌補損失;對人身保險而言,有人身上之利益:可以化解風險給人身帶來的不利后果,盡管其也表現為保險金,但目的是為了化解人身風險。例如,當人遇意外事故而遭人身傷害時,保險金就為人進行醫療提供了保障,從而恢復人的生命安全。在法律上,兩者統一稱作“保險利益”。

其三,兩者均有“財產”的因素。對財產保險,這是顯而易見的,人無財產便用不著去為財產而保險;對人身保險而言,此財產則具有潛在性,表現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為當事人提供保險金(財產保險也有此性質)。另外,保險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這樣保險需求方就享有了債權,從而具有了轉讓的可能性,其財產性質更加突顯。

以上三者也構成了現代保險的基本組成要素。但這僅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共同外在表征,并不能說明兩者有著共同的基礎。真正將這三者有機聯系起來,從而統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乃在于風險的存在。

正是人們對風險進行了預測,出于化解風險的需要,人們才建立了保險制度。具體說,對保險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愿自己的利益因風險受損,而保險又可以適應這樣的要求,某種程度上又給自己提供了一份財產,所以進行投保。而對保險提供方,其看到人們的這種需求,用科學地技術對風險進行預測,使得保險費與保險金互相平衡,保險由此得以運作。總之,正是由于風險,才將各種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才使保險有了存在的價值。用簡單示意圖可表示成:

保險提供方______風險______保險需求方

這種機制反映到整個社會,就會體現出資源配置的一種整體效果,使得社會生產不因風險而畏首畏尾,而借助保險更加活躍。

這樣,從微觀到宏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就統一起來了。以這樣的觀點再看“一元說”,就會看到“損失”也好,“技術”也罷,還是“欲望滿足”等,都只反映了保險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反映其本質。它們之間不是根本對立的,而是相互彌補的。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是不能統一,而是不能在“損失”上統一。如果要我給保險下個統一的定義,我會將其表達為:人們出于降低風險的需要而對自身利益的合理配置的一種制度。其基本構成為“三位一體式”,即在風險聯系下的人、利益、財產的有機結合。

四、小結

理論界至今對保險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我對保險的認識也僅為個人的淺薄之見而已。不過,理論最終要指導實踐才有意義?,F在,許多國家在立法上對保險采“擇一說”,如德國、日本及我國等,實際上是回避了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僅是權益之計,從長遠來看是不可取的。它有可能導致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對立。

盡管從操作角度說,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確有不同,而不宜統一到具體的操作中。但我們必須明白,這不是因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性質上的不同,而是因為兩者的風險測算的不能統一而造成的:財產保險易于測算出固定的保險費率,而人身保險往往不固定。

可是,它們本質上都基于風險而生,均有“三位一體”的構成,這是我們在討論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時,不能不注意的,立法時也應充分注意到這一點,而不宜對此有意回避,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參考書目:

1、[日]園乾治著,李進之譯:《保險總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2、江朝國著:《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李玉泉著:《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睆谋kU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通貨膨脹 財產保險 措施

經濟發展推動了國內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手中的資金、資產也越來越多。一方面標志著國內社會正在積極步入小康社會。另一方面,隨著國內居民財產的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也成為了保險業發展的重要領域。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式復雜多變,人民幣匯率持續走低,國內經濟正處于改革和轉型的關鍵時期。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財產保險是公民財產安全的有效保障措施。在近幾年,國內的財產保險業務不斷攀升,創造了非常好的保險業績。但同時,由于國內通貨膨脹的影響,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并不樂觀。重視通貨膨脹下財產保險公司盈利問題的研究對保障財產保險事業發展有重要意義。

一、通貨膨脹概述

通貨膨脹是非常常見的經濟學現象。通貨膨脹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同時需要嚴格控制。通貨膨脹一旦超出控制范圍則會對經濟產生毀滅性的影響。目前國內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通貨膨脹控制預警機制,保障國內經濟安全運行。但從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現狀來看,通貨膨脹將是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財產管理任務。正確理解通貨膨脹對做好相關工作有重要意義。

1、通貨膨脹的定義。經濟學理論體系中對通貨膨脹的定義為:因貨幣供給大于貨幣實際需求,出現現實購買力大于產出供給,導致貨幣貶值而引起的一段時間內物價持續而普遍上漲的現象。從通貨膨脹的定義可以看出流通紙幣、鑄幣、信用貨幣的過度發現是導致通貨膨脹的主要原因。

2、通貨膨脹的原因。通貨膨脹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居民財產縮水,對社會經濟發展是不利的。但為什么還有通貨膨脹?通貨膨脹的直接原因是流通貨幣的過量發行,其間接原因則是控制紙幣發現的政府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或刺激經濟增長或平衡匯率而發現的。例如:2008年,面對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政府在國內實施了四萬億的財政刺激計劃。通過財政刺激拉動內需對保障經濟發展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貨膨脹形成的原因有很多,經濟學家認為“溫和性的通貨膨脹”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因此,通貨膨脹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將不可避免。

3、通貨膨脹對經濟影響。根據通貨膨脹的定義,可以看成通貨膨脹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首先,通貨膨脹造成物價整體上漲,間接導致流通貨幣貶值。近幾年,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國內通貨膨脹指數已經達到一定水平,國內物價普遍上漲,人工工資也普遍上漲。其次,通貨膨脹導致流通貨幣購買力下降。當前國內的經濟現狀已經讓人們意識到通貨膨脹對居民存款的影響。財富縮水已經迫使人們開始關注財產保值方面的投資。最后,通貨膨脹一旦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范圍,極有可能發展為激烈性通貨膨脹。如果一旦出現則會嚴重破壞整個經濟體系。例如: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08年的美國次貸金融危機,都對國內經濟乃至世界經濟造成了嚴重破壞。

二、通貨膨脹環境下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現狀

通貨膨脹對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同時通貨膨脹也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通貨膨脹,最終都會呈現一個結果。即:流通貨幣購買力下降,貨幣貶值。因此,通貨膨脹是居民財產安全的潛在風險因素。同時,通貨膨脹也是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重要問題。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有很大影響。

1、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來源分析。國內財險公司的盈利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即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所謂承保利潤是保費收入與費用之間的差值部分。投資收益則是財險公司利用保費對外投資所取得利潤。國內所有保險公司的盈利都來自于這兩個部分。其中任何一項收益發生變化都將影響到財產保險公司的整體收益。

2、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公司承保利潤的影響分析。通脹對保費收入影響主要基于:價格效應、收入效應、替代效應等。首先,通貨膨脹造成國內物價普遍上漲,其中財產保險公司的保費也會在非常上漲的范圍內。受保費價格上漲因素的影響,必然會造成一部分放棄投?;蚋耐镀渌kU或其他投資方式。價格上漲帶來的需求下跌是必然的。因此,通貨膨脹造成了保費收入的降低。其次,通貨膨脹對人們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壓力。就以國內近兩年的經濟情況來看,通貨膨脹的物價水平不斷上漲,但同比的工資水平上漲的比較慢。收入沒有很大的增長,但居民用于生活的開支卻在不斷上漲。這樣受生活成本壓力的影響,一些居民會選擇放棄財產保險的選擇。最后,隨著國內經濟發展,國內的金融市場越來越繁榮。居民投資理財的金融產品越來越多,例如:股票、期貨、黃金等等。在通貨膨脹綜合壓力下,居民選擇其他替資方式成為威脅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重要因素。另外,通貨膨脹也增加了財產保險理賠的概率和風險,提高了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理賠成本。

3、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的影響分析。投資收益是財產保險公司盈利的重要來源,而且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方面有加大的靈活性。為了實現投資較高的收益回報,一些財產保險公司會將投資鎖定在流動性較高的投資項目上。目前財產保險公司主要以投資銀行存款和債券為主。一般情況下通脹會提高債券投資的收益率。另一方面,由于通脹率升高時,銀行存款率也會隨之上調,因此通貨膨脹下投資銀行的收益率也會提高。因此,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投資收益在通貨膨脹情況下會有所增加??梢姡敭a保險的是應對通貨膨脹比較有效的投資方式。

三、通貨膨脹下財產保險公司提升盈利水平的措施

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還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據統計2006年,財產保險公司利潤總額1.78億,2008年則損傷83.47億,到了2010年財產保險公司利潤總額225.59億元,實現了財產保險公司盈利水平的大幅度改善。而在2006年到2010年這段時間周期內,國內的通貨膨脹指數變化明顯,是影響財產保險收入的重要觀測因素。在國內財產保險發展過程中,投入更多的精力積極研究通貨膨脹下的企業的盈利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

1、財產保險公司要正確認識通貨膨脹對企業盈利的影響。從前面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企業盈利影響的分析來看,有壞的一方面也有好的一方面。因此,正確認識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企業盈利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正視通貨膨脹下財產保險企業盈利面臨的問題是關鍵。首先,在當前一些財產保險公司過于追求投資收益,以“現金流承?!钡姆绞綋Q取更多利潤。該方式的操作在增加了財產保險投資收益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財產保險投資的風險。其次,國內現有財產保險體系和制度還不完善。通常財產保險是以承保人財產損失為賠付條件的。在通貨膨脹條件下,承保人的財產損失發生概率增加,而現有財產保險制度對財產保險的賠付條件、賠付率等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財產保險管理方面對財產賠付準備金的管理也不科學。這些漏洞都有可能增加財產保險的成本。最后,國內可用于投資的金融產品越來越多,投資的風險也越來越大。現代社會的經濟現狀越來越復雜,通貨膨脹發生概率和指數也越來越高。在這樣復雜的背景下,任何一項投資其風險都在增加。理性看待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盈利的影響,充分認識到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影響盈利的問題,是做好改善工作的前提。

2、財產保險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通貨膨脹的財務應急預案。首先,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套科學的體系用于檢測通貨膨脹指數。通貨膨脹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一般是由于企業的反應滯后造成的。建立一套完善的通貨膨脹監控系統,可以幫助財產保險企業掌握準確的市場信息,獲得及時的通貨膨脹指數,及時做出正確的財務處理,降低損傷。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系統。該系統一方面用于評估承保人的財產風險,相抵理賠風險。另一方面,用于評估財產保險企業內部投資風險,有效降低和控制投資風險,增加投資收益。最后,重視財產保險產品的創新。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可替代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受通貨膨脹價格因素的影響,難免會降低財產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做好財產保險產品的創新,定制更加合理和讓消費者放心的財產保險產品,可以大大提高財產保險的市場銷售情況,保障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有效應對通貨膨脹對財產保險的影響。

四、結束語

財產保險已經被現代社會所接納和認可,但在新環境下財產保險事業的發展也面臨了新的問題。通貨膨脹的持續存在成為影響財產保險企業盈利的隱患之一。重視通貨膨脹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盈利狀況影響的研究是非常及時和有價值的。對保障財產保險事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徐雅琴.論CPI對我國產險保費增長的影響[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1(04).

[2]周蘇玉.我國財險公司經營管理效率現狀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11(01).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5

一、英國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理論

保險是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財產、人身及有關責任提供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一種經濟法律行為。保險利益是任何保險合同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英國學者約翰T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為法律所承認的、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因此,當一個人對某一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時,他可以利用保險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

這里需要注意的事,英國人壽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概念與我國不同。在英國,人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他人的身體或生命,以此轉嫁因他人死亡或傷殘而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英國劍橋大學法學教授克拉克指出,“《1774年人壽保險法案》第一條要求被保險人對投保的生命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說明了保險合同承保的未必是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

實踐證明,設立保險利益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起到了防止人們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從而降低道德風險的作用,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法規都采用了它,我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國保險理論界對于有關保險利益的問題,卻一直有著不同的爭論。

二、我國理論界對保險利益原則的爭論

主要涉及到保險利益的翻譯和定義、保險利益的主體、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和保險利益的時效等方面。

1.InsurableInterest 的翻譯及定義

保險利益的英文原文為Insurable Interest,我國將其譯為“保險利益”,但很多學者認為如此翻譯不妥。部分學者主張譯為“可保利益”或“可投保利益”,也有學者主張應譯為“可投保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我國香港學者將其譯為“可保權益”。從原版英文詞典的解釋來看,Insurable Interest是指“Interest capable of being insured”,因此從其本意來看,香港學者將Interest譯為“權益”,比“利益”更為準確,含義更廣。

我國《保險法》則將保險利益定義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筆者認為此定義過于狹窄。比如,一個沒有參加保險,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的人,是否會因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而受益,自己的財產損毀和人身傷亡而遭受損失?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因而,筆者認為我國保險理論中的保險利益,即指交付保險人保障的那部分可保權益,也即保險利益小于或等于可保權益。因此,對保險利益與可保權益應加以嚴格區分。但為了論述方便,在本文中暫不區別使用可保權益和保險利益這兩個術語。

2.保險利益的主體

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1)投保人為保險利益主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比如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2)被保險人為保險利益主體。部分學者主張,設立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人們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并降低道德風險,而被保險人才是受保險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有實際意義,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沒有產生道德風險和不當得利的可能性,不必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而應該要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保險是人們轉嫁風險的工具,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享有保險保障,因此,應該要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部分學者認為,之所以要求投保人應當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是因為若不如此,則投保人便可以投保任何財產和生命。但這其實是對保險利益原則的誤解。其實,誰投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誰獲得了保險保障。被保險人享有保險保障,只有被保險人才有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和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所以,應該運用保險利益原則對被保險人進行資格限制,而不是對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進行資格限制。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不但難以達到設立保險利益的目的,還容易提供保險公司侵害被保險人利益、解除保險合同的借口,從而有可能擾亂正常的保險活動。

3.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范圍

理論界也有兩種觀點:(1)保險利益原則適用于一切保險。(2)保險利益原則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并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我國大部分保險學者贊同第一種觀點。但也有少數學者指出,設立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和道德風險,由于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都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享有保險保障,要求被保險人對自身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在人身保險中不必要求保險利益。根據我國的特殊情況,筆者比較贊同后一種觀點。

英美等國的保險理論認為,一個人的死亡和傷殘不僅僅是它自身的損失,而是具有保險利益的人都遭受了損失。因此,人們可以投保他人的身體或生命,以轉嫁可能為自己帶來的風險。此時投保人有權決定保險金的歸宿,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而我國的保險理論認為,死亡和傷殘只是生命人自己的損失,他人沒有遭受損失。因此,在我國,人身保險合同承保的是誰的身體或生命,誰就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保障。 由于被保險人享有保險保障,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一定具有保險利益。

4.保險利益的時效

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1)從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保險合同的整個期間,保險利益必須一直存在。(2)應區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對于財產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對于人身保險,只要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保險利益存在就行了。

就財產保險而言,人們購買財產保險是為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保險利益范圍內的補償,因此,筆者贊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可的觀點。有些保險比如貨物運輸保險,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時并不具有保險利益,一味要求保險利益反而不利于保險活動的正常開展。而對于人身保險,由上文分析可知, 保險利益原則不適用于我國的人身保險,因而也就不存在何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

三、對完善我國保險利益原則的建議

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第一,對被保險人的概念進行重新界定。我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此定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還比較科學,因為當財產作為保險標的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人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而獲得保險保障。但如此定義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卻不妥。因為依據被保險人的定義,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身體受保險保障的人”,生命和身體具有專有性,所以,在我國,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惟一的,合同承保的是誰的生命或身體,誰就是被保險人。然而由保險原理可知,保險合同保障的是保險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本身。所以,保險保障的是誰的保險利益,要比保險合同承保的是誰的生命或身體來得更重要。這也是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人們可以投保他人生命和身體,通過轉嫁因他人死亡或傷殘給自己帶來的風險,以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的原因。

第二,明確保險利益應存在于何人。我國《保險法》要求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只有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有意義。但在現實生活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并不少見,由于保險合同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風險,只有被保險人才有產生道德風險和不當得利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必要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被保險人概念沒有能重新界定以前,筆者主張,保險利益原則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在被保險人概念能如前文所述進行界定后,由于人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他人的生命和身體,因此筆者主張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應該要求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即被保險人是保險利益的主體。

財產保險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保險利益;合同效力;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之定義及成立條件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日本譯稱為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國學者約翰T 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故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違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法律不予保護。

財產保險利益,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美國加利福尼亞《保險法》將其定義為:凡任何一種財產上的利益或責任,或對財產的關系,因特定危險的發生而使保險人蒙受損失的,謂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經濟性、可確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認或不予保護的利益,不論當事人是何種意圖,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經濟性是指保險利益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纱_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前者稱為現有利益,后者稱為期待利益?,F有利益比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完善,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故現今已為世界各國承認。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的保險利益為社會所要求,不單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所要求。如:我國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時,若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應當從保險利益的評價作用(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強調保險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機或者賭博,從根本上不給道德危險的誘發提供機會)出發,堅持保險利益的公益性。

二、保險利益原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意義

無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從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考慮,即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和賭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限制賠償程度。對此,國內外立法大致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也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簡單以"無利益則無合同"來評價保險合同的效力,已經不適應保險業的發展。況且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其目的主要是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如果財產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則不僅增加實務上的困擾而且不利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所以,在保險利益仍為確定保險合同效力要件不變的情形下,我們應當從財產保險合同中何人、在何時具有保險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區分,以確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效力。

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界定不明確,邏輯不嚴謹。

第一,該條僅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的是被保險人損失,而被保險人既可以與投保人為同一人,也可以與投保人不為一人。由于被保險人受保險保障,是享受保險金賠償的唯一請求權人。若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后喪失保險利益,則保險公司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可能導致被保險人不能獲賠,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際意義,而且實務中也會因法律關系不明而不易操作。

第二,從文義上解釋,我國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但是,現代保險理論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利害關系。"這樣規定,便于合同的訂立,而且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才有實際損失發生,保險人才據以確定補償的程度,比較合理。

其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三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內容含混不清,規定過于抽象。

第一,第十二條未將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區分開來,只給出了一個概括性定義,那么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結合第三十三條對財產保險標的界定,仍不能明確在財產保險中,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一般說來,以下六個方面可認定具有保險利益:1、享有一般財產權的人對其享有的財產;2、保管人對于其所保管的財產;3、投保人基于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對標的物;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但法律未明確規定,使得保險人無法設計更新保險產品,進而妨礙保險業的發展,限制了人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而且發生保險事故后,對保險利益任意解釋,使得解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解決糾紛無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此規定明顯可見財產保險中標的物發生轉讓后,保險合同并未當然轉讓。實踐中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非常普遍,受讓人往往忽視保險合同變更(例如轉讓機動車),導致合同無效,轉讓人亦因喪失保險利益而無法獲賠。而且轉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一定時間,其間保險標的依此規定處于無保險狀態,不夠合理。

四、立法建議

我國已加入WTO,保險市場正在與國際接軌,保險業處于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人們保險意識增強,保險需求增大。只有提供一個規范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健全保險法律制度,才能促進我國保險業長遠、健康地發展。通過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與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認為,不應過分嚴格限制保險合同生效效力,應鼓勵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以此為立足點,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我國保險法應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分別界定,并明確保險利益的性質。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界定為"財產保險利益是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特定標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財產保險合同無效。"

其次,在概括式介紹保險利益概念的同時,用列舉式方法確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范圍。即"依據財產保險合同,可投保的財產利益有:1、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2、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3、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產生的利益;6、經營者對經營事業的期待利益;7、其他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

此外,對于保險標的轉讓的條款,可設計為"保險標的的轉讓,讓與人或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轉讓顯著增加危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條退還保費。保險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決定告知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告知的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標的在上述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保險合同除外。"

參考文獻

[1]朱銘來.保險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M],2006,(1).

[2]李玉泉.保險法[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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