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修復方針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生態修復方針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生態修復方針

生態修復方針范文1

關鍵詞:公路路基路面;養護工作

公路路基路面的病害處置,必須從病害成因入手,遵循有的放矢的針對性原則。公路路基與路面的病害處置是一個系列和長期的工程,往往具有綜合治理的特點。因此,在分析路面病害成因、制訂處置方案時,要考慮路基和路面層次的影響因素。確定病害處置方案,還應確保能夠與病害處置的資源配置相協調。

1 公路養護工作的方針、技術要點

根據公路建設工作總方針的要求,公路養護工作的方針是“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為此,應根據積累的技術經濟資料進行科學分析,預作防范,消除導致公路損毀的因素,增強設施的耐久性,提高抗御災害的能力。基于上述方針,相應的公路科學養護技術主要可歸納為: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盡量選用當地天然材料和工業廢渣有工程設施,以降低養護成本;應用和推廣先進的養護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改善養護生產手段,提高養護技術水平。

重視綜合治理,保護生態平衡、路旁景觀和文物古跡,防止環境污染,注意少占農田,全面貫徹執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加強橋梁的檢查、維修、加固和改善,逐步消滅危橋,公路的改善提高應符合國家有關公路技術改造的方針、政策和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施工應注重社會效益,保障公路暢通,養好路面 是養路工作的中心環節,是質量考核的首要對象。

2 公路路基常見病害與處置對策

在分析路基病害成因及其制訂處置方案時,要考慮路基因素對路面產生的綜合影響。對于由水損壞引起的病害,往往要考慮其綜合性病害的特點,應采取徹底的防治水損害以及根治的措施。以下就公路路基常見幾種主要病害進行分析。

2.1 路基翻漿成因及其處置對策

季節性冰凍地區,春融時路基或路面基層含水率過大,強度急劇降低,在行車作用下造成路基濕軟彈簧、路面破裂、冒出泥漿等的現象。非春融的雨季,如果路面密水性差,導致降水浸入路基,造成路基或路面基層含水率過大,也可能造成翻漿。

2.1.1 路基翻漿的成因分析

水損壞是翻漿的根本成因。根據導致翻漿的水類來源的不同,可將翻漿分為五個類型,即地下水類、地面水類、土體水類、氣體水類和混合水類。

2.1.2 路基翻漿的處理措施

正確的分析翻漿成因是處置翻漿的前提。翻漿是因水而生,要準確分析水損壞類型,分清地表水與地下水、臨時性浸水還是長期補給水,由此決定處置方案。和修補坑槽一樣,翻漿的處置亦宜采用矩形修補,且各邊分別垂直或平行于路線中線,用以增強界面結合。處置方案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經濟性、可行性及技術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因素。

2.2 路基滑坡的成因及其處理措施

滑坡是高陡斜坡上巖體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下沿帶或面滑動的現象。滑坡是路基上邊坡或路基局部自上而下的滑移,具明顯的滑動界面?;率腔瑒咏缑婵辜魬π∮诨瑒討Χ鸹瑒芋w產生位移。

2.2.1 路基滑坡的成因分析:①底層巖性是滑坡產生的重要地質基礎;②地質構造是產生滑坡的另一物質基礎;③不合理開挖是滑坡的重要誘因;④水是滑坡產生的另一重要誘因和催化劑。

2.2.2 路基滑坡的處置與預防對策

路基滑坡屬于地震災害的范疇,處理措施有多種選擇,需要進行詳細地現場調查,必要時還應該進行地質勘探,查明滑動面及其它相關資料,對癥下藥地予以處置。無論采用何種技術措施與方法,其處置的基本方法不外乎采用抗滑樁、削坡減載、反壓坡腳、排泄地表(地下)水、護坡及生態防護等措施,或采用其中的幾種措施作為綜合治理方案。

3 瀝青路面常見病害與處置對策

瀝青路面的病害處置,必須從病害成因入手,遵循有的放矢的針對性原則。瀝青路面的病害處置是一個系列工程,往往具有綜合治理的特點。

3.1 瀝青路面裂縫成因及其處置對策

瀝青路面在荷載和溫度應力作用影響下產生線性開裂,被稱作路面裂縫。路面基層開裂反射(影響)到瀝青路面開裂,也叫做裂縫或反射裂縫。

3.1.1 裂縫的成因分析

瀝青路面開裂的主要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由于行車荷載的作用而產生的結構性破壞裂縫,一般稱之為荷載型裂縫。另一種主要是由于瀝青面層溫度變化而產生的溫度裂縫,包括低溫收縮裂縫和疲勞裂縫,一般稱之為非荷載型裂縫。

3.1.2 瀝青路面裂縫的處置對策

瀝青路面在使用過程中,因荷載與環境因素而逐漸損壞,而瀝青路面裂縫是瀝青路面損壞最早和最常見的病害,應重視對其處置。目前對瀝青路面裂縫的處置主要采用灌縫、貼縫和封縫等幾項處置措施,灌縫是最常使用的技術措施。灌縫處置后,為改善路面狀況指數,往往輔以罩面措施。裂縫維修的最佳時期為秋末深冬季節。

3.2 路面坑槽的成因及其處置對策

坑槽是指在行車作用下,路面骨料局部脫落而產生的坑洼。瀝青路面出現坑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瀝青路面透水;②路基強度不足或因輕微病害沒有得到及時處理;③車輛滴油漏油(柴油是瀝青的溶劑)侵蝕瀝青路面;④瀝青混凝土層與基層之間局部出現隔離(干擾)層。

如果坑槽較深且深度大于6cm時,宜采用兩層或兩層以上分層修補。若因基層結構組成不良,如含泥多、含水率過大或基層局部強度不足等使基層破壞而形成坑槽,應先處治基層,再修復面層。

4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常見病害與處置對策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常見主要病害有:斷板及坑洞等。水泥混凝土路面屬剛性路面,除養護進行灌縫外,其它病害處置基本上都采用修復方法進行處置;應特別注重施工期間的病害預防。

4.1 斷板成因及其處置對策

斷板為水泥混凝土路面貫穿板全厚度的橫向裂縫,造成板塊斷裂影響行車。同時,也包括角隅斷裂類病害。這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最主要病害。

4.1.1 斷板的成因

①因路基、路面基層不均勻沉降等原因造成斷板;②由于車輛荷載引起的斷板;③除上述原因引起的斷板應進行針對性處置外,水泥混凝土路面斷板多因施工過程控制引起,如,干縮裂縫、冷縮裂縫以及切縫不及時。

4.1.2 斷板的預防措施

嚴格控制混合料組成配合比,嚴格把住材料關;水泥混凝土必須振搗均勻密實,并注重施工作業的連續性。要在施工中及時正確地切縫是預防斷裂病害的有力措施;在進行基層施工中,使基層表面平整,也是預防混凝土路面斷裂的有效措施。

4.2 坑洞成因及其處置對策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坑洞是指路面表面出現面積很小、深度很淺的小坑。

4.2.1 坑洞的成因分析

坑洞主要是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時造成的。它是由于砂石材料含有大泥塊、煤塊等雜物,在混凝土拌制過程中這些雜物未能被“粉碎”而成塊狀的融入混凝土中(如果被“粉碎”融入混凝土中,混凝土的品質也將受到影響),在混凝土硬化后這些雜物所在部位呈“軟弱”狀態,因行車等因素使泥塊、煤塊脫落而形成坑洞。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中局部受到強力破壞也可能產生坑洞。

4.2.2 坑洞的修復

坑洞表面積

5 結束語

我國現階段公路養護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重點發展,科學管理,保證暢通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提高為主”。因此,各級公路管理機構都應把公路的預防性科學養護研究和技術改造作為首要任務。為了維持高質量的路面而又不超出預算限制,考慮從傳統的反應型養護方式轉變為預防型養護方式,預防型養護實質上體現在路面維護。

參考文獻:

生態修復方針范文2

一、回顧西醫學和西藥學的發展史

近500年來,西醫藥學隨著化學、光電工業、生物學、計算機和相關學科技術的進步,而迅速發展。16世紀開始從人體解剖學進入器官病理探究,17世紀從發現血液循環進入全身生理學探究,18世紀開始實驗探究,19世紀開始細胞學、微生物學、遺傳學探究,20世紀開始基因、分子醫藥學的探究。西醫藥學建立了流行病學、免疫學、基因圖譜和基因工程、研制磺胺類、抗生素類、阿斯匹林等化學分子藥物和疫苗、旦白質、DNA、單克隆抗體等生物技術藥物,首先為人類消滅和預防烈性傳染病作出革命性貢獻,并建立了基因—分子醫藥學的先進理論。西醫學不僅深入探究生命物質的微觀世界,而且也廣泛探究產生和影響生命物質的宏觀世界,即從細胞、基因、分子等體內物質到社會、地球、大宇宙等體外環境,從神經、體液、器官等結構到生理、心理、活動等功能,從病毒、細菌、寄生蟲等病原體傳染到流行病學、免疫學、藥物學等診療,從流行病學、臨床學、實驗學、化驗學、影像學、解剖學、病理學等多學科揭示人類疾病的病因、病位、病機、體征、癥狀,到為人類醫學史上建立了科學的診斷學理論和針對病因病位的治療學理論。在治療學方面,除了采用藥物和手術治療之外,還開展了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納米藥械的等多種治療手段?,F在正在探究基因組學、基因圖譜、蛋白質圖譜,應用基因工程,優化遺傳基因,消滅遺傳疾病,研制基因一分子可控藥物,修復病損基因和消除人體毒害物,從根本上改善人類的遺傳學、保健學和治療學作出第二次醫學革命大突破。

二、回顧中醫學和中藥學的發展史

中醫藥學是在一個國土最大、氣溫帶最廣、人口最多、天然藥源最豐富、應用天然藥物防治疾病經驗最豐富的中國,逐漸創立和發展的最優秀傳統(人類)醫藥學。歷經數千年,經過廣大人民群眾和專業醫藥人員不斷采集、治療、體驗和總結,終于在公元前221-220年秦漢時期就出現了30余種本草書目,記載了各藥采收、應用、食禁、配伍、炮制、性味等等內容,到公元1552-1558年由世界四大科學家之一的李時珍編寫出200萬字的“本草綱目”巨著,收藥1892種,繪圖1109種,附方11000多首,集我國16世紀以前藥學成就大成,對世界醫藥學發展作出卓越貢獻。最近20多年來,中藥學發展迅猛,建立藥物實驗探究,將藥物探究提高到分子水平的物質結構及生物活性的探究,編寫了一系列“中藥系統工程體系”的巨著,總結了前人和當代中藥學科研和臨床實踐的成就。也在公元前2世紀秦漢防時期我國就有了中醫學首部著作—“內經”,記載了望、聞、問、切四診,“治末病”的預、確立“辯證求因,審因論治”;同一時期也出現了以扁鵲為代表的偉大醫學家,總結了以“內經”為代表的診療理論。公元141-1746年,先后由張仲景、華佗、孫思邈、劉完素、李東垣、朱丹溪、李時珍、葉天士為代表的中醫藥學家不斷繼續和創新,分科分病分藥越來越專業。另外,針灸學也由戰國時期著書“靈樞”,至晉代皇甫謐繼著“甲乙經”,以后迅速發展到國內外。古代中醫學堅持“天人一體”、“五臟一體”、“形氣神一體”的科學整體觀念和“全身審機論治”的綜合病機診療,以及重視“治末病”和“病后調理”的防病保健理論,已成為現代醫學模式即人類醫學模式的奠基理論。這是繼中草藥理論之后中醫學科學理論對世界醫學科學理論的又一偉大貢獻。其中有關陰陽平衡的理論,要求人體營養素需耗均衡、心態平衡、動靜平衡、維持食用物和環境清潔衛生的生態平衡,已成為當今人類追求健康長壽的“四大平衡”科學理論。這是中醫學對世界人類保健學的偉大貢獻。

中醫藥在臨床實踐上,對于產生現代人類死亡主因的非傳染性慢性疾病摘要:如心腦血管疾病、高血壓、Ⅱ期糖尿病、重型乙肝、慢性阻塞性肺氣腫、慢性腎炎等難治病,采用針對多病因多病變的中醫中藥綜合治療,均優于西醫西藥的單病因療效。這是中醫學對多病因慢性病的診療優勢。在診療學方面中西藥學的主要區別是摘要:

中醫學著重探究來自生物、心理、社會環境的多病因物質的綜合功能和人體被損害系統組織的綜合病機,以及為消除這種病機而采用具備多療效的中藥復方及配合生活飲食心理氣功針灸等作全身綜合治療——這是中醫藥學更符合現代醫學模式的優勢,但也有缺乏針對單病因單病種特效治療(如病毒性細菌性傳染?。┑膬瀯?。

西醫學著重探究一種致病物質的最小病因物質的結構和人體被損害器官或組織的最小病理物質結構,以及為消除病因和修復病損器官而采用具有單一非凡療效的西醫分子藥物治療或手術等作局部病損組織治療——這是西醫精通生物醫學的優勢,但也缺乏針對多病因多損害疾病的綜合治療(如上述多病因的慢性?。┑膬瀯?。

若將人體比作森林,中醫西醫比作園丁,那么中醫就是在天空中守護、西醫就是在森林里守護的園丁,一個看得遠,一個看得細。若加現代化信息網聯系,兩者不同崗位的功能就會得到互補。建立中西醫互補的“中西醫結合”新醫學,將是在更大范圍內研用中西醫現代科技成果,更符合現代醫學模式。這也是現代中國醫學對世界醫學的另一貢獻。

以人為本的醫藥學,需要中西醫藥學優勢互補,實行20世紀50年代由和提出的“中西醫結合”方針。實踐已經證實,實行中西醫結合之后,中醫藥又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20世紀80年代實行開放改革之后,更有利學習和引進西醫學的先進科研成果和先進診療技術,以及先進的科研設備和制藥設備,建立了基礎實驗基地和臨床實驗基地,編寫了中藥系列工程體系專著,出版了大量具有中西醫藥學水平的巨著。近五年來,還創新了不少超過西醫西藥療效的新型方藥摘要:如摘要:聯用“三參化瘀湯”和“拔毒攻堅散”,在治療93例各期胃癌,治愈率可達34%,應用“胃徵散”方藥治療41例胃癌,5-7年以上生存率可達51%,“健脾化結湯”治療5例胃癌,治愈率可達20%。有的科研單位研制了糖血寧、壓旨康、心欣舒、腦塞安等新型中成藥,可治愈Ⅱ型糖尿病、高血壓和心腦血管疾病等難治病,有的中藥廠研制便于攜帶和服用的速效救心丸和丹參滴丸等小型中成藥也很受患者歡迎。有了先進的中醫中藥參加WTO競爭,我們就有機會占領較大的國際市場。

三、我國中醫的現有地位和我國中藥的現有市場

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加強了和世界各國交往,中醫藥在世界地位逐年上升,首先在華人集居的周邊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越南等國家和港澳臺地區受到歡迎和重視。他們有的在政府部門設立傳統醫藥管理機構,有的開辦中醫院校,學習中醫專業課程,有的將中藥作為藥品,答應列入醫療保險使用。但在歐美國家盡管中醫中藥有越來越多的群眾需求,但僅當作“補償療法”或“輔助療法”,不被列入醫療保險范疇。

中藥和中醫的地位是相輔相助的,中醫未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之前,中藥的銷售也是極有限的。2000年我國中藥年出口額僅占國際傳統藥物市場的2%,占世界藥物市場0.18%,按金額年出口額僅有幾個億美元,直到2003年才提高到7億美元,出口中藥材約占75%,中成藥僅占25%。世界中藥市場,90%以上已被日本、韓國、德國等占領,國內市場也被外國占領1/5,因為他們中成藥產品符合國際GMP標準。

四、中醫藥走向世界的策略探索

我國是建立世界傳統醫藥學最先進的國家,也是世界中藥材生產量最大的國家,為何會變成中成藥市場最小的國家?隨著我國人世后大幅度降低進口“洋中藥”關稅,國內“洋中藥”市場還會繼續增大,中成藥將面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我們面臨的國際環境是摘要:由于西藥(即化學合成藥)研制成本高、毒付功能大,天然植物藥價低、多無毒付功能,所以近幾年來歐美各國植物藥銷售量呈年均8%-15%的增長率遞增,現在日、韓和歐美俄各國都在加緊投資探究和開發天然植物藥。日本向我國購買廉價中藥材,搜集我國中藥情報,投入3萬多名科技人員,設立12個科研機制,建立200多個中藥廠,實施GMP標準,生產像救心丹和柴苓湯這樣高效、平安又便用的全球通產品,打入世界各國市場,使日本的中藥生產規模、水平和出口數量,均居世界前列!其次是韓國和西德,也像日本一樣,大量研制“洋中藥”投入國外市場。韓國的高麗參、德國的銀杏葉制劑、新加坡的紅花油、香港的洋參丸、美國的仙妮蕾德等等外國洋中藥產品,年均進口額均超過我國中成藥出口額!使我國中醫藥面臨全方位挑戰。我國目前科研機構170余所,符合GMP標準的工廠車間僅有100多個,中成藥產業人員僅有20多萬,其中專業技術人才僅占2萬多人,投入高科技產品的科研資金嚴重不足,符合國際GMP標準的優質產品極少,包裝又差,加上醫古文和中醫藥術語缺乏規范譯法,這些不利因素均會削弱中藥的國際競爭力。

中醫中藥如何走向世界?筆者認為除了依靠增進政府間合作、國際間學術交流、在國外創辦中醫藥院校、設立中醫院、廣泛宣傳介紹中醫藥優點,提高中醫藥在國外知名度之外,更主要的是依靠中醫藥學理論現代化,包括科研、教學、臨床、栽培中藥、研制中成藥均要實現現代化,非凡是中藥材栽培和生產,均要按GAP標準,實現產業化和國際化。中醫藥走向世界的主要策略有摘要:

(一)建立現代化中醫學。我們按照“天人一體”、“五臟一體”、“形氣神一體”和“陰陽平衡”理論建立的古代中醫學理論,基本上已符合“生物——心理——社會”現代醫學模式的理論。西醫學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的理論,還只能劃在生物醫學理論小圈內,但它在這個小圈內,依靠先進的化學、光電學、機械學、計算機學等等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的支持,已對人體細胞里面的生命物質和損害人體組織的各種病因物質,以及消除這些病因的特效藥物,都進行了深層次的全面探究。在生物醫學的理論和技術,中醫學是遠遠落后于西醫學的,在利用中藥研制分子特效藥物方面,中醫藥幾乎空白。故此,要實現中醫藥學理論現代化,首先要認真學習和彌補這方面不足,學習和應用西醫藥學先進的理論和先進的技術,其次還要不斷繼續發展中醫藥學獨特又先進的理論和技術,才能創立起更先進的現代中醫學理論。例如既用西醫學病毒病因及其損害部位診斷感冒、肝炎的疾病,又用中醫學寒熱、陰黃、陽黃等證候,區別病機,更有利于治療。

還有對早期無癥狀的腫瘤和許多慢性疾病,由于采用中醫師手目口耳四診感覺不到,應采用西醫先進儀器檢測,或借助循證醫學診斷,或計算機仿真診斷更能避免醫生主觀差錯。中醫術語要盡量改為清楚、易懂,能和西醫術語統一的盡量統一,不能統一的要保留。如中醫取名功能系統的“腎”,就不能和西醫器官組織的“腎”等同。還有中醫理論,一定要用牽強數字,如“陰陽”加五行、“臟”加五、“腑”加六等等,使本來科學的辯證唯物論變成形而上學的機械論,限制全面客觀地反映物質運動規律,應盡量擯棄。中醫不以一種病因和體內一種病損物質的結構診斷疾病,而以系統功能、全身病機診斷疾病,故此,應將“辯證論治”改為“審機論治”更科學。只有以“審機論治”定義,才能代表和闡明中醫學的診療本質,才能將以“病機”(人體反映疾病本質的病理機能狀態)診療疾病的中醫和以“病因”(導致疾病的物質)診療疾病的西醫,清楚地區別開來。“審機論治”和“天人一體”、“形氣神一體”的人類醫學模式相適應。現代人類醫學模式是中醫學特有的首創的整體觀念的醫學模式。中醫藥現代化,不僅需要保持和發展自己先進的科學理論學說,而且還需要吸收借鑒西醫藥微觀實驗科學的成果和先進技術,應用國際通行的術語、規則和方式,才能保持自己特優,融入世界共同市場。

(二)建立現代化中藥學。在中藥學方面,不僅要重視對單味中藥的探究,更要重視對中藥復方的探究,因為中藥復方是集中醫藥學辨證施治的精華和武器,是治療多病因非傳染性慢性病的最有效方藥,也是我們參和WTO競爭的主要產品,所以我們要在中醫中藥理論指導下,對中藥復方進行多指標、多學科的綜合探究。既要根據前輩醫藥學家從臨床上對單味中藥和中藥復方所作的功效、性能、歸經、配伍、用量、毒性、禁忌等記載,又要再通過基礎實驗和臨床實驗的手段,驗證復方和單味藥的藥理或其中某種化學成分的藥理,從分子水平上分析單味藥所含的化學成分及其生物活性,提高中藥配方質量。中藥寒、熱、溫、涼之性,究竟是由哪些化合物產生?活血化瘀類中藥,含有哪些共同化學成分?尋找出和中藥功效、性味相對應的化學成分,并用現代科學語言表述中藥學基本理論,建立現代中藥學。

(三)研制高效、平安、穩定、可控、便用、低成本、符合GMP國際標準的優質中成藥。只有創立達到或超過現代醫藥學理論和科學技術水平的中醫藥理論,才能快速推進中醫藥理論步入21世紀的世界大門;只有研制超過現代西藥和傳統中藥療效水平的中成藥產品,才能快速占領21世紀的世界中藥市場。該如何研制超過現代西藥和傳統中藥療效的新型中成藥產品?筆者認為可利用以下捷徑和辦法摘要:

1、要了解和把握單味中藥和復方中藥具有以下十種藥理特性,避免研制新藥走彎路摘要:(1)單味中藥含有多種化學成分和多種藥效功能。如人參皂甙Rg1對中樞神經起興奮功能,人參皂甙Rb1起鎮靜功能,人參三醇型皂甙會增強心肌收縮功能,二醇型皂甙起擴張血管功能。(2)單味中藥有雙向調節功能。例如當機體處于低壓休克時,人參起升壓抗休克功能,當機體處于血管痙攣血壓升高時,人參又起擴張血管降低血壓功能。還有靈芝、赤芍、穿心蓮、大黃、山茱萸、五加皮等均會雙向調節免疫功能功能。(3)單味中藥的有效成分會因品種、產地、采收季節不同而不同。(4)單味中藥藥效不一定會隨劑量增加而增強,即量效關系不呈1+1=2的線性關系。如人參用小劑量會起興奮功能,劑量過大,反起抑制功能。(5)傳統中藥,并經過幾千年臨床反復驗證而保留下來的醫藥結合成果,所以,要探究和創新傳統中藥復方,是不能脫離傳統中醫藥理論的指導。(6)中藥復方的藥效不一定是復方中每味中藥的藥效相加,或是復方中有效成分的藥效相加,即中藥復方量效關系也不呈線性關系。例如單復方,是按照中醫學理論和方劑學理論(按君臣佐使配伍和證法方藥原則)組方遣藥用人參或單用知母,各有明顯降糖功能,若聯用二藥時,反而降低降糖效果,且人參用量比例越大,降糖功能越弱。(7)復方在煎煮、制備或口服過程中,往往會產生物理的或化學的變化,產生新的物質,影響了藥效或毒付功能。(8)復方中多種單味中藥之間或多種有效成分之間,會起協同或拮抗功能,使復方增效減毒,或減效增毒。因此,在復方中要作選藥配伍及影響溶出率的實驗,以達增效減毒目的。如四君子湯,每一味中藥對胃癌抑制功能較弱,但將二味、三味、四味相加一起的時候,將逐漸增強抑癌效果。四君子湯起益氣健脾功能,若和起補血功能的四物湯聯用,就會加強四物湯的補血功能。如在四逆湯中起強心功能的只有附子中的消旋去甲烏頭堿,但單用附子時,既不明顯也不持久,若加入無強心功能的甘草、干姜之后,不僅使強心增強、持久,而且避免單味附子所產生的異位心律失常,使毒性下降四分之三,這是由于甘草和附子同煎,使附子中的烏頭堿溶出率減少22%。又如在三拗湯中,經過實驗探究,起宣肺平喘、化痰止咳功能的僅有麻黃中的麻黃堿、杏仁中的苦杏仁甙、甘草中的甘草皂甙等三種化學成分,但用三成分代替三味中藥,其療效就不持久,且又有耐藥性。又如在參附注射液中,加入行氣的青皮之后,就會加強回陽救逆的功能。(9)復方藥效往往和方中單味藥劑量配比有關。如在四君子湯中,當炙甘草用量超過全方總量1/3時,抑癌功能明顯降低。如在白虎湯加人參湯的方劑中,知母和人參劑量為5摘要:3時有降糖功能,達到5摘要:9時,便喪失了降糖功能。如在四逆湯中,干姜和甘草用量宜小,附子用量宜大。如在補陽還五湯中,黃芪用120g治療組缺血性中風有效率可達100%,黃芪用30g治療組有效率僅達84.6%。又如筆者在搶救重型肝炎時,根據患者病機擬方選藥,并按當時主害病因和主導病機以及“君臣佐使”原則確定各藥量比,選擇大黃、茵陳、虎杖、黃芩、車前草或白茅根、丹參、赤芍、黃芪、西洋參或生曬參、白術、茯苓或豬苓、甘草、陳皮、厚撲、枳實、敗醬草等藥,自擬健脾利膽解毒湯,將其中大黃加至30-50g,茵陳加至60-80g,黃芪加至30-80g,再配合西醫全身營養和保肝支持療法,并隨癥加減中藥。在筆者從醫30多年期間,曾用此方經治7例陽黃重型肝炎均獲臨床治愈,每一例治愈均和選擇主藥、把握主藥用量和輔藥合理量比有關。(10)復方中成藥或湯劑,在經過人體胃腸道吸收、代謝、排泄過程,往往有部分藥物或有效成分,會跟人體生物因素(細胞因子、消化液、酶、激素等)起相互功能而引起藥效變化,或產生新物質,因此,對于中藥復方,還要進行體內動力學實驗探究。

2、要學習和應用方劑學理論,主要是學習和應用“君臣佐使”配方和“證法方藥”選藥的理論,提高選藥組方水平。

3、學習和應用中醫“整體觀念”和“審機施治”的理論,提高針對標本兼治的醫藥知識水平。

4、使用前輩經過幾千年臨床應用篩選的19000余種單味中藥,非凡是要學習和應用有分子結構鑒定和藥理記載的400多種常用中藥,作為提取藥用有效成分的最便捷最豐富的藥源。

5、使用前輩經過幾千年臨床反復驗證和更正的60000多種復方,非凡是幾百種療效較好的常用復方,作為篩選單味藥物配伍組方的最便捷最豐富的藥典。

6、依靠化學實驗、藥理實驗、臨床實驗(包括體內外實驗、藥效學實驗、藥動學實驗、毒理學實驗)等多種相輔相成的對應實驗,提高藥物探究項目和質量。

7、要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立項研制有競爭力的獨特產品,并根據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購置省時、節能、高效的先進設備,生產符合GMP標準的中成藥產品。

8、要充分應用現代先進的分離提純技術、微芯生物開發平臺、基因圖譜、蛋白質圖譜、高通量藥物篩選、計算機輔助藥物設計等等先進技術幫助,研制療效更高、毒性更小、成本更低、可控又便用的基因一分子特效藥物。選擇低成本又無毒性的中藥材,研制可修復病損基因,可消除體內有害物質的新藥,這是21世紀中醫藥的創新方向。

生態修復方針范文3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盵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F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暗聡陉P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p>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啊董h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同時,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參考文獻】

[1] 楊志峰,劉靜玲。 環境科學概論(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靜。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對中國土壤立法的啟示 [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寶。 德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與實踐 [J].環境保護,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東升。 系統科學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20)。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