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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1
[關鍵詞]中日韓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協定;法律對策
1 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概念及其構建意義
(1)自由貿易區和自由貿易協定的概念。自由貿易區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初級階段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根據關貿總協定(gatt)第24條第8款b項的規定,自由貿易區應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中,對成員國之間實質上所有產自該領土的產品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如必要,按照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和第20條允許的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除外)。一般來說,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享有對非成員國出口的關稅決定權和在自由貿易區范圍內對原產地規則的遵守。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國家之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則,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貿易自由化所進行的地區性貿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另外,ftas還可依據gatt和wto的“授權條款”簽署,其較一般自由貿易區的安排更為寬松。
綜上,自由貿易協定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安排,協定的締約方所形成的區域即為自由貿易區。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即為中日韓三國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自由貿易而作出的貿易安排,協定所形成的區域即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
(2)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意義。盡管中日韓之間因政治、歷史等方面問題的困擾,加之貿易中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大量存在,給三國間的經貿往來蒙上了陰影。但總體上看,中日韓之間的貿易往來較為密切,中日、中韓、日韓的貿易增長均超過中、日、韓在全球的貿易增長。雖然三國在農產品、汽車和鋼鐵等方面存在貿易摩擦,但三國較高的貿易依存度,即在國際分工中明顯的競爭和互補關系,為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韓民間團體、企業和政府都對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構建做出了積極努力。
從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成功運作看,中日韓自由貿易區一旦成立,必定會給三國提供更多貿易創造的機會,促進三國產業結構的調整,推動三國間相互投資的增長,有利于三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對于中日韓在能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歷史、外交糾紛等的化解也有著積極作用,進而推動東亞一體化進程。
2 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存在的國際法律問題分析
(1)從簽署主體上看多邊協定較雙邊協定的簽署困難。從世界范圍內看,由于wto框架內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國香港回合談判的不果而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在進口中的貿易歧視措施的設定以及發達國家彼此間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使得多邊貿易自由化進程重重受阻。在這種背景下,東亞國家和地區將經濟貿易合作的領域由“多邊”轉向“雙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已成為其經貿合作最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對構建中日自由貿易區態度并不積極,加之日韓自由貿易區談判的擱淺,中韓自由貿易區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韓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較中韓、中日與日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困難。
(2)從擬簽署協定的內容上看自由貿易開放范圍的談判任重道遠。鑒于區域自由貿易本身會帶來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wto對自由貿易區作出了兩條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須是區域內全面的自由貿易,而不能僅僅是某些方面的優惠。即自由貿易范圍的不完全開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這就意味著協定的簽署需要締約國在貨物貿易、投資、服務、技術、知識產權、環保等領域達成共識。其中貨物貿易所包含的農產品、紡織品、鋼鐵和汽車等產品的貿易,涉及三國的敏感產業。如果三國就各自的弱勢產業堅持實施保護措施且互不退讓,不能實現貿易范圍的全面開放,很可能會使談判陷入僵局。
(3)從擬簽署協定中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看其選擇適用的局限性。中日韓同為wto成員,雖三國間貿易爭議不斷,但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解決的微乎其微,且中國多是以應訴者的身份出現。尷尬的是,在程序問題上,協定的締約方因受wto爭端解決機制強制管轄權的限制,不能排除對其的選擇適用。在實體問題上,wto爭端解決機制首選wto體制下的協議作為法律依據,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爭端解決機構的法官在裁判時“造法”也顯得十分謹慎,從而使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處于窘迫地位。由于wto爭端解決機制市場的縮小且效率較低,使得一種可供涉外爭議較為高效、便捷解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使用成為必要。
3 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國際法律對策
(1)實現從雙邊到多邊協定的逐步過渡。根據目前的情況,中日韓之間可依gatt(1994)第24條第5項以及gats第5條的規定,先簽署臨時協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內實施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計劃和進程安排。中國可以先同日韓簽訂三方臨時協定,然后根據時機的成熟,分別簽訂中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日自由貿易協定、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有步驟地實現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構建。
(2)擬簽署協定的內容與wto相關規則相符合。在貿易開放范圍的具體安排上,可以參照《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先在貨物貿易領域實現自由化,然后根據對外貿易實踐在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同時可以借鑒《中國—東盟投資協議》的內容,與日韓開展投資貿易自由化的商談。
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2
關鍵詞:服務貿易;政府推動;人才培養;引導
中圖分類號:F75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54-02
美國服務貿易快速發展離不開美國政府的推動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政治界和經濟界就已經意識到應當將國際貿易的比較優勢從貨物領域轉向服務領域,積極擴展服務出口對美國實現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的宏觀經濟目標有重要意義。美國政府為保障服務貿易出口增長進行了一系列的努力。
一、美國服務貿易發展中政府的推動作用
(一)制定相關法律,規范和發展服務貿易
美國政府對服務業出口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促進服務貿易出口。1974年,美國國會一致通過了《貿易法》。除《貿易法》之外,還有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貿易與關稅法》、1988年通過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這兩個法案都把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并列作為擴大出口的兩項內容。除了上述綜合性法案外,美國政府還制定了十分廣泛的行業性法律法規,如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1984年的《航運法》等。
美國《貿易法》對服務貿易管理體制的內容規定很少,除涉及部門的分工以外,對服務貿易的主體資格、貿易行為限制也較少,有關服務貿易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也相對較少,而把服務貿易管理的主要的職能放在了對服務進口引起的經濟的損害、服務貿易協定實施、服務貿易談判等方面,賦予了美國商務部管理服務貿易時必要的談判權、促進權和報復權,為其管理和服務職能提供了強而有力法律約束和保障。因此,美國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實際上擁有對內管理相對自由、對外職能強化的特點。
(二)推行“服務優先”的出口戰略
美國政府注重服務出口,推行“服務優先”的出口戰略。1994年,克林頓總統遞交了《國家出口戰略實施報告》,指出美國政府將集中力量支持國內服務業的發展。該報告總的方針是:美國服務出口主要依靠歐美國家和日本的傳統市場,同時要在傳統市場和新興市場同時尋找新的貿易機會。在金融和保險服務方面,逐步進入設有貿易壁壘的日本市場;在信息技術出口方面,以其優質的信息技術為基礎,將地方、國家和區域間的網絡相互連接,使得全球共享其信息通訊網絡,創造一個全球性的信息市場;在航空運輸方面,為打開國際空運服務通道做出努力;在服務業出口的新型市場的開拓中,由于發展中國家缺乏服務業所需的商業基礎設施,因此,美國與這些國家也將有更廣泛的合作項目。
(三)注重人力資本的投資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的移民輸入國,不僅擁有高質量的人才,也同時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2011年,美國的教育投資占GDP總額的比重為7.4%,其平均受教育年限達16年,高等教育入學率達40%。美國除了在正規教育上重視人力資本的投資,在繼續教育方面也是如此。各個服務型企業都加大力度對企業員工進行培訓,并根據不同的競爭需要進行不同程度的員工繼續培訓。
豐富的人力資本不僅推動美國服務貿易的發展,還使美國服務業形成強大的國際競爭力。可以說,各國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的差距體現了人力資本的差距,而且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不斷發展,服務貿易向具有人力資本優勢的國家或地區轉移是一個十分明顯的趨勢。
(四)加大高新技術的投入
高新技術在現代服務業形成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只有通過高新技術的不斷滲透才能形成高科技型的現代服務業。大量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有助于提高美國的服務貿易質量,能讓許多原先“不可貿易”的服務轉化為“可貿易”的服務。高新技術大大地增加了美國服務貿易的種類,全面提升了美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美國主要的十大服務貿易行業:運輸、旅游、金融、教育培訓、設備安裝維修、通訊、娛樂業、信息和醫療保健、商務服務在國際上均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非常強的競爭力。高新技術不斷推動上述十大產業的發展,同時還為美國本土產業和企業提供低廉的有效服務,創造和改善要素配置,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土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
同時,高新技術革命增加了高素質的專業科技人才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國際間的交流和國際流動,形成了大規模的境外服務輸出,推動了國際貿易流量的擴大。隨著科技的進步,美國的產業結構逐漸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由于高新技術的發展,使美國在國際間擁有“話語權”,進一步使美國成為擁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奠定基礎。
二、對中國的啟示
(一)發展服務貿易,必須大力加強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建設
中國政府應該根據目前我國服務貿易法制體系不健全、管理落后的狀況,進行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建設。在服務貿易立法方面,到目前為止,我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仍以《對外貿易法》為主體,已頒布實施了相當數量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完善。如法律法規數量不足,許多條文存在模糊、抽象,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等。美國經驗告訴我們,有必要建立不同層次、內容齊備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在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體系,修訂《對外貿易法》,推動出臺《服務貿易促進條例》。法律法規的滯后嚴重影響到我國服務貿易的出口,對其進行完善已是勢在必行。在管理方面,應當盡快建立、健全服務貿易管理的組織機構和協調機制。如明確國家統一的服務貿易管理機構;建立常設的服務貿易的談判小組;組建專業的服務咨詢專家委員會等。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繼續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加強,繼續在互惠原則基礎上進行服務貿易談判,就非常重要了。
(二)應當注重人才的培養
發展服務貿易,關鍵是培養高素質的從業人員。從美國的經驗看,人力資本的投資是其服務業具有強大競爭力的根本保障。我國的人口眾多,尤其是農村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比例很高,平均受教育程度還很低,在普及大學教育的同時,更應當要大力發展各級專業教育、成人教育,在全社會提倡終生教育的理念。從服務貿易的構成來看,無論是商業存在還是自然人流動,人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服務質量的高低,因此,高素質的人才培養成為提升服務競爭力的重中之重。
(三)調整貿易結構,拓展對外服務貿易市場
調整貿易結構,引導服務業發展方向,努力拓展對外服務貿易市場,政府的推動在美國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發揮了不小的作用,同樣,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也離不開政府的正確引導和政策的制定。是要重視服務業基礎設施的建設,給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搭建一個平臺,特別是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產業政策,促進金融、保險、通訊行業的競爭,以提高效率,增加高附加值服務在對外貿易中的比重。相關的稅收、信貸等財政優惠政策也要與產業傾斜政策相結合。我國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優惠政策引導外資流入的方向,通過外資示范效應和引入競爭來加速國內保險、金融、咨詢等服務業的發展。但是,開放程度還要依據國內行業發展情況而定,有些服務行業競爭力過于小,失去了政府的保護極有可能造成外資的壟斷。在服務貿易出口方面,我國在抓好原有市場的同時,還必須要下大力去拓展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諸如可以舉辦一些展銷會、開展書籍報刊宣傳、派員赴外國實地宣傳、電腦網站宣傳、政府間的對話、企業間的聯誼會等。介紹我國服務業的現狀、優勢和取向,也可以有效的介紹我國服務業發展中的需求等。
(四)注重高新技術的投入,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動力
服務業信息化是當今服務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從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看,以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為支撐的技術創新,提高了服務業信息化程度,服務交易更加便利,服務的可貿易性進一步增強。當前,以云計算、物聯網為代表的新一輪信息技術革新方興未艾,催生了新的服務業態,提升了服務業的產業能級,擴大了增值空間,為高附加值服務貿易和高附加值服務外包快速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國家加大對高新技術的投入,選擇和重點扶持具有巨大的外部效應的“戰略性”產業,對提高我國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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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虹,等.中美服務貿易競爭力的實證與比較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2009,(12).
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3
關鍵詞:現代商人習慣法 法律性質 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商事貿易關系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并國際商事法律領域的歷史性變革。這一變革不僅表現為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為載體的世界多邊貿易法律體制或法律框架的創立,更表現為商人習慣法的復興與發展。國際商事法律領域的這一重大發展——“舊”商人習慣法的復蘇和“新”商人習慣法的產生即現代商人習慣法,在我國也有著積極的回應。
一、商人習慣法的含義
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概念和理論是借鑒了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概念提出的,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商人習慣法的歷史源流。就拉丁語LexMercatorial,英文的對應詞為LawMerchant形成而言,它是一個具有歷史性的、地域性的概念。我國國際貿易法的權威人士沈達明和馮大同教授撰寫的《國際貿易法新論》(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書,則把它稱為“商人習慣法”(該書第2頁)。趙秀文在翻譯《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時,將這一拉丁文譯為“商人習慣法”。因此本文采“商人習慣法”的譯法。我們認為,商人習慣法產生于中世紀商人階層的國際商事活動,是調整他們之間商事交易關系的習慣和法律。
二、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沿革
商人習慣法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到12—13世紀,商人習慣法逐漸從地方性的法律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并開始成為調整跨國性商事交易關系的支柱力量。當歷史的車輪駛人16世紀的時候,商人習慣法的發展又進人了另一個階段。自16世紀開始,延展至并主要是在18和19世紀,發生了商人習慣法的國內化的傾向。各國出于各種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原因,采用不同的實施方法,把商人法納人各國的國內法律體系中,從而使其在性質和內容上所具有的“公平”、“靈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并開始出現了衰落。
后來,隨著社會生產力與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商事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以致國內法律體制在調控這種跨國性的商事交易時,愈來愈感到捉襟見肘,于是就不免使人回想起過去曾經存在過的商人習慣法規則在調整國際商事關系時的那種“便捷”、“靈活”和“公正”,這就在客觀上要求重新建立和完善一種新的國際商事法律秩序,以保障從事國際商事交易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國際商事關系的正常運轉。正是在這種社會歷史背景下,國際商事團體或機構為使其所從事的國際商事活動擺脫國內法的桎梏,就呼吁、提倡并通過自己的商事實踐來推動一種帶有“自治”性質的新法律的產生。這種新產生于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不論在淵源、性質和特征上,還是在形式上都根源于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從某種角度來看,這種新產生的法律可以說就是中世紀商人法的復蘇或再現。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稱這種新產生的法律為“新商人習慣法”或“現代商人習慣法”。
三、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性質
現代商人習慣法不同于其他規范。比如道德規范只產生道義上的力量,而現代商人習慣法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是一種法律規范。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及某一國際慣例時,其規范的內涵當事人均已清楚,無須國內立法或合同再予以詳細規定。當其經當事人選擇或經法院、仲裁法庭采用時,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法律淵源之一。而國際社會普遍實踐,雖已形成一定的行為模式,適用時仍要借助國內立法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法院和仲裁庭也無法在案件中予以適用。
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4
關鍵詞:俄中區域經濟合作法律基礎國際規則雙邊協議
近年來,俄羅斯與中國的關系備受關注,中俄兩國區域經濟合作的程度也隨著兩國經濟的發展而持續提高。最近兩年,俄中兩國高層多次會晤,地方之間交流也日益頻繁,俄中經貿合作項目涵蓋能源、投資、金融、通信、運輸、地方合作等多個領域,雙邊貿易額連續兩年以百億美元為臺階向上邁步,接連實現歷史性突破。隨著俄中關系未來進一步深化,兩國作為具有共同戰略利益和較強經濟互補性的近鄰,雙邊經濟合作將繼續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
一、俄中經濟互補性
中國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但人口眾多,人均擁有量極少,加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羅斯是資源大國和資源出口強國,石油和天然氣儲量巨大,開采量頗具規模,森林資源極為豐富。同時,中國可利用豐富勞動力資源的優勢,與俄羅斯開展投資開發資源的合作,這樣既可以滿足中國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又可以資源為契機加快俄羅斯東部的發展[1]。同時,俄羅斯是世界科技大國,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領域都處于世界領先地位,而中國國民經濟要進一步發展,離不開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羅斯豐富的科技資源。此外,中國的輕工業品在世界上具有競爭優勢,而俄羅斯此類產品正好匱乏,可以加強此方面的經貿合作。
俄中兩國都面臨著發展經濟的歷史重任,兩國有幾千公里長的邊界,經濟互補性強,兩國政府重視雙邊經濟合作,這為兩國建立自由貿易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俄中區域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經過長時間與世界經濟的融合,俄羅斯和中國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從法律淵源來看,既有國際法,又有國內法,以下僅就國際法部分作簡要闡述。
(一)涉及區域經濟合作的國際規則
WTO對區域經濟一體化所規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首先是GATT第24條,對貨物貿易領域中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和運作作了規定,并在《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其次是所謂的授權條款,即《1979年關于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不同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主要是解決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成員在貨物貿易領域的優惠貿易安排問題[2];最后是GATS第5條的規定,主要解決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區域一體化問題,對發達成員方和發展中成員方同時適用。
除了WTO規則外,在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還存在著一些通用慣例。目前,較為重要的國際條約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國際匯票公約》等,此外,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貿易慣例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些慣例作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需要中俄兩國在加強雙邊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時加以重視。
(二)俄中雙邊經濟合作協議
1、俄中政治層面合作協議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戰略協作伙伴關系以來,政治互信不斷加深,經貿合作逐步擴大,在國際事務中的磋商與協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兩國元首簽署的《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確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為敵"的和平思想。
《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以及《俄中政府間2001-2005年貿易協定》簽署后,俄中貿易發展進入快車道。
為了確定相關協議和法律的基本執行程序,兩國相關部門就司法合作簽訂了一系列協議。上世紀90年代,俄羅斯和中國簽訂了《俄羅斯聯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決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1994年又締結了《俄羅斯聯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這樣就為在雙邊貿易中出現的糾紛能夠依法有效地解決提供了堅實基礎。2006年9月雙方簽署《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協議》,就最迫切和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磋商。
2、俄中經濟層面合作協議
俄中兩國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經濟合作業己啟動,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俄中(包括其他成員)簽署了《開展區域經濟合作和啟動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多邊經貿合作綱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且建立了經貿部長會議機制,協調和推進區域經濟合作。隨著雙方相互投資的擴大,近期兩國又簽署了《俄中政府間投資保護協定》。
作為雙邊貿易的重要內容,俄中簽訂了許多能源合作協議。兩國總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簽署了《俄中輸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協議》。
2005年7月,雙方簽署了《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油關于長期合作的協議》和《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化關于成立合資企業的議定書》。2006年3月,兩國簽署《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油中石油關于在俄中成立合資企業深化石油合作的基本原則協議》,就在俄羅斯境內開展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合作和在中國境內開展煉油加工和銷售一體化合作在原則上達成共識。在電力合作領域,2005年7月俄中兩國簽署了《俄羅斯統一電力系統股份公司與中國國家電網公司關于長期合作的協議》,雙方的合作包括加大向中國的電力供應、共同項目的開發、發電設施的制造、輸電線路的架設與改造、設備供應等。
此外,目前兩國間經貿合作領域其它有效的政府間協議主要有《:俄中政府間關于經濟貿易關系的協定》(1992年)、《俄中政府間關于進出口商品合格評定合作協議》(19%年)、《俄中政府間關于解決政府貸款債務的協定》(1998年)、《俄中政府間關于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短期勞務協定》(2000年)、《俄中政府間關于共同開發森林資源合作的協定》(2000年)等[3]。
俄中兩國作為相鄰的兩個大國,長期以來經濟往來就較為頻繁,因此兩國簽訂協議的數量不少,是俄中建立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法律基礎。
但是通過俄羅斯與中國簽訂的經濟合作協議來看,其內容不是過于寬泛,就是過于具體,而涉及雙邊貿易法律制度的較少,建立自由貿易區、符合WTO相關規則的協議少之又少,俄中經濟合作缺乏成套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具有明顯的就事論事的傾向,可見自由貿易區立法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郭連成.中俄區域經濟合作路徑探析[J].東北亞論壇,2007(5):6.
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5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貿易保護
中國加入WTO后,應正確認識WTO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性質,在宏觀政策上制定出相應符合WTO的原則,反映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筆者就如何構建中國的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進行了闡述。
一、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Box)政策等等。
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半[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旆,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努,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l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
反補貼也是比較新型的非關稅壁壘,也成為各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1989~l993年期間發起的反補貼案數目占全球反補貼總數的比重高達93.2%。中國最近也頒布了《反補貼條例》,但是,至今中國的反補貼尚無實際操作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也較為突出。
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6
【關鍵詞】服務貿易;現狀;存在問題;對策
一、寧波國際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寧波長期以來是以商品貿易為主的,國際服務貿易尚未系統地開展,與上海、天津、廣東等發達、先進的開放城市相比,相當滯后。據統計,國際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占比很小,寧波的服務貿易遠遠低于貨物貿易的比重,這與寧波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極不相稱。寧波國際服務貿易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服務貿易現有工作基礎薄弱
目前,寧波的國際服務貿易工作尚未系統的開展,基礎工作相當薄弱,尚未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構。寧波市政府部門缺乏統一權威的信息監測和工作協調機制,至今仍沒有負責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商會、協會等中介組織,開展工作體制不順,缺乏力度,協調難度大。并且,由于寧波服務貿易工作起步較晚,缺乏相應的政策引導和推動。
(二)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服務貿易的種類越來越多,而目前外匯收支統計體系的項目設置也已經不能全面反映服務貿易發展的真實狀況;而服務貿易的外匯管理法規也比較缺乏。近年來,雖然我國加快了服務貿易立法的步伐,先后頒布了《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廣告法》等一批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重要法律法規,但是立法未成體系,許多領域還是空白的,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與國際上的法律體系還有一定的差距。
(三)缺乏從事服務貿易所需的高素質人才
服務貿易能不能構成競爭力,其中高素質的人才是至關重要的。目前寧波國際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主要體現在運輸、旅游等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的領域,而金融、保險、咨詢、計算機信息服務、廣告宣傳和電影音像等技術密集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貿易行業發展相對比較落后。員工外語能力和基礎商務技能不高,素質偏低,從事服務貿易所需的高素質人才較為緊缺。
(四)第三產業的不發達制約了服務貿易的發展
國內服務業的發展是服務貿易的基礎,決定著服務貿易總體的國際競爭力。寧波第三產業發展的相對滯后,并且寧波市服務業的發展主要集中于傳統服務業上,但是在全球國際服務貿易總額上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險、咨詢、通訊等技術和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寧波市尚處于初始發展的階段。第三產業是服務貿易的基礎,發展速度比較緩慢,明顯低于同等發展水平的國家和地區。由于第三產業的不發達,會影響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寧波大部分的服務領域(如電信、運輸、金融、保險等)市場競爭力不強,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寧波服務業的發展速度。因此只有盡快的發展寧波市的服務業,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產業基礎,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市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
(五)高附加值或技術含量較高的服務貿易落后
國際服務業的發展主要是集中在傳統服務業上,而在全球服務貿易總額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險、咨詢、通訊等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行業,技術含量和服務質量也越來越高,這促使國際服務貿易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整體呈上升趨勢,并且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新興服務貿易中占據著主要地位。在相比之下,寧波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貿易運輸方面,極少部分分散在旅游、轉口貿易、經營租賃等勞動密集型或資金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項目,技術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務產業的出口雖然有所上升,但是仍偏低,處于劣勢狀態,發展速度相對比較緩慢。
二、促進寧波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對策
(一)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完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
政府在服務貿易中的角色是管理者,保護者,扶持者,在必要時可以對服務的進口進行適度的控制,也可以對敏感行業中的外資企業的擴張速度進行適度控制,以維護自己國家的經濟安全。并且可充分利用《服務易總協定》的規定,對本國競爭力比較弱的服務業進行保護,不能任由國外強大的服務業沖擊本國的市場。政府要加大對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尤其是知識技術密集型的服務企業的政策傾斜與扶持力度,完善財政、信貸等的優惠措施。
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加強服務貿易的立法,建立系統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政府應結合寧波市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GAI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盡快完善服務貿易的法律規章,建立不同層次、內容齊備且相互協調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寧波市的國際服務貿易的迅速、健康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二)加快培養精通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人才
發展國際服務貿易需要透徹了解并嫻熟運用國際商法、國際運輸、國際金融、國際商務、國際旅游、國際展覽、國際通信網絡等業務人才。而寧波市的服務人才培養主要面對兩個問題,即人力資本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和人力資本投資收益較低,造成專業性的高級人才比較少。因此必須高度的重視并迅速的培養國際服務貿易所需的各個層次和各個部門的專業人才,并且可以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通過某些國際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引進人才和技術?,F有寧波各高校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專業中加開國際服務貿易課程,有條件的院校、科研所可以積極的籌建國際服務貿易專業,培養熟悉國際貿易的復合型人才,讓他們了解和熟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為寧波市服務貿易的發展不斷輸入新生力量,從而提高寧波市國際服務貿易的市場競爭力。
(三)堅持國內服務業的發展與制造業的相互促進,發揮產業集群的優勢
浙江的產業集群具有比較大的優勢,而寧波的服裝產業集群則是其中的一個,在全國同類產業中占比較大的比例。但制造貿易的發展不能以犧牲服務業為代價,而應與服務業形成良性的互動。強大的制造優勢,使生產要素與制成品的進出口將大幅增加,從而帶動物流業的發展。不僅如此,事實上,未來制造業的“制造”指的是為用戶創造和提品的全過程,包括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流通和售后服務等各個方面,服務作為中間投入要素將越來越多地融入制造業,而制造業企業活動的外置又帶動服務業的發展,服務業與制造業高度相關、雙向互動。因此加快服務業的發展,需要進一步的轉變觀念,將其放到與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協同共生發展,形成整體合力,進而保持其。
(四)促使寧波服務產業升級,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寧波國際競爭力
要促使產業的升級,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并且順應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潮流,首先要大力發展寧波市的服務業。調整寧波的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引導服務業在各行業中的發展。利用新型的技術不斷改變傳統服務業的發展模式,使得寧波市的服務業向著經濟高效運行的生產型、技術型、中介型的現代化信息服務業發展。同時要關注服務外包、品牌戰略等新型服務貿易方式,因為這些已成為現代服務貿易的重要形式。因此,寧波市要加快改變對傳統國際服務貿易的依賴,大力發展服務外包、品牌戰略等新型服務貿易,從而提高寧波市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
并且,不同性質的服務行業應采取不同的產業政策。對于生產者服務,應當優先發展,產業政策的著眼點應該是:積極扶持、引進競爭,以產業化為導向、促進市場的發育以及扶持信息服務等的新興服務行業;對于消費服務,如旅游、房地產等,它們的特征是與居民生活需求密切的聯系,進入退出的壁壘相對比較低,產業政策的重點應該是強調市場的調節,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改進和協調市場的管理;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服務行業,要改變政府包攬的做法,實現“政府主辦、政府參與、政府指導”的分層次的供給機制,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除少部分具有特殊性質的公共服務以外的其他公服務業,促進寧波市服務業的健康發展。國際旅游、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國際運輸等是寧波市傳統國際服務貿易行業,占比高,要繼續支持擴大出口;金融、保險、通訊郵電、特許專利等雖然目前出口金額不大,但屬全球國際服務貿易增長最快的領域,增長空間相當大,對這些行業要制定發展規劃,要進行有效地推動;咨詢與計算機信息服務,是寧波這幾年發展比較快的國際服務貿易行業,需要進一步重點扶持;文化、教育、電影音像、廣告宣傳等行業對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也需要得到重點支持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