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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條例范文1
第一,保障范圍不同。
房屋保險的保障范圍是房屋的建筑結構;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是室內財產,包括裝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不同。
這兩個險種的保險標的不同決定了風險不同。房屋的建筑結構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火災、爆炸以及在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等;家庭財產除房屋建筑結構面臨的風險外,還存在很大的盜搶風險、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財產損失和賠償責任等風險,購買家庭財產保險的保戶一般附加盜搶險和水管爆裂險。
第三,賠償處理不同。
房屋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容易確定,而且保險標的一般不會變動,因此在投保時要盡可能足額投保,以獲得充分的保障,對不足額投保的,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家庭財產的保險標的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事先約定。保險損失發生后,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家庭財產賠付時一般不適用比例分攤制。投保人在投保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例,以免賠償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財產保險條例范文2
酒后駕駛在我國刑法的量刑上,一般是通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樣兩款罪名來定罪和量刑的。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窘境,也即“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是建立在刑法理論中的結果犯的基礎上的,具有危害結果才會被定性為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針對情節較為輕微的行為又顯得處罰過重。那么,由此便產生了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困境。如果采取行政處罰措施來規制,會遇到的問題是法律應有的震懾和規制效果不足,亦會由于行政執法本身自由裁量空間中的不同,事實上很難做到統一??删徒煌ㄕ厥绿右莺蟮谋kU理賠實例來分析和認識。具體理賠實例:2012年4月25日,北京的小于駕駛小轎車與一輛三輪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者死亡,小于棄車逃逸,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門說明情況,一次性對死者家屬賠償16萬7千多元,之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小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因為他投保了交強險,而保險公司以他逃逸為由拒絕理賠。對于這樣的理由小于不服,于是便到法院。
二、分析:從不同保險所屬范疇進行區分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理賠問題,反映了不同的解釋立場,在當前法制轉型期和保險合同法律體系下,用類型思維解釋法律更具合理性,且應堅持法律解釋形式解釋的優先性,不輕易突破文意解釋的本來含義。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是這樣認為的: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沖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這一法條的正確解讀是,機動車肇事逃逸之后,投保人不能申請賠償。但是被害人可以將交通肇事者、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申請賠償。第二,交強險屬于財產險的一種,但不同與一般的財產險。根據民法及其他保險法規及司法解釋,交強險也即交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來理賠的,使得事故中的受害者,有錢治病,有人賠償,體現的正是法的正義價值。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保險人與保險事故中的第三人,即保險公司和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責任險與財產險是不同概念,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的是,對于一般的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則保險人以賠償的金額為限,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償權。若發生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投保人若是被害人,則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賠償義務后,保險人享有對肇事者的代位追償權。
三、焦點:法律解釋的不同立場
第一,三者責任險的本意為,對第三者負意外責任的保險。從法理學的角度來分析,責任險的實質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責任險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這里所強調的意外事故,排除了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犯罪。上述案例中,小于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非故意犯罪,但就交通事故本身(不含死亡結果),案例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設立有待商榷。第二,交通肇事逃逸且已獲刑,是否應當使得投保人喪失保險合同權利。里格斯訴帕爾馬遺產繼承案“任何人不得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案件是如此經典以至于一百多年來,許多西方人對此案津津樂道?!叭魏稳瞬荒芤驗樽约旱倪^錯而獲得利益”已成為世界立法通行的一條重要法律原則。其背后的假設為,如果允許人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取利益,那么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會蕩然無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賴以生存的基礎。逃逸加劇了被害人的傷害,卻帶了保險人的脫離法律關系,無疑加重了第三人獲得賠償的難度。
四、結論:論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問題的法律出路
財產保險條例范文3
【關鍵詞】交強險 運營模式 保險公司
我國交強險歷史要追溯到上世紀五十年代。當時,由于境內的國外機動車要求強制投保,我國形成了這樣一個強制機動車投保的制度,但并非全面的立法。真正大規模的強制投保是源自于80年代。1983年,國務院頒發了第27號文件,首次要求個人與聯戶的汽車及拖拉機必須參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1984年國務院的第151號文件,明確提出對汽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通過并且生效,其中第17條強調,我國在全國范圍內設置“交強險制度和道路救助基金制度。這兩個制度和《道交法》一起,強調要在全國范圍內,機動車不分種類都必須予以全部投保[1]。同時指出,授權國務院設定交強險條例,在法律上明確汽車責任保險的強制性;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第462號文件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7月1日,該條例正式施行。至此,我國交強險正式誕生。
一、我國交強險運營模式的主要問題
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施行,但這一法案某些規定不合理、不明確,且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相沖突,致使有交通事故發生時,在涉及到有關人身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交強險賠償存在諸多問題。
(一)對于交強險保護對象――“第三者”的認定復雜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方”為交強險的保護對象,第三者方主要指本車人員,享受保險保護以外的受害者[2]。這樣的法律規定對“第三者方”的認定稍顯簡單和容易,但在真正的司法實踐中,由于交通事故形式的紛繁復雜,認定“第三者方”并非易事。
(二)目前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存在弊端
交強險經營模式目前有兩種。一種是現行于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的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這種經營模式不以贏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代辦手續費。二是由保險公司主導的商業化運作模式,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承擔經營風險。我國的交強險經營模式試圖吸取二者優長,既要讓交強險體現社會效益原則,讓保險公司不以贏利為目的,又要讓保險公司實行商業化運作,由保險公司來制定費率,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進退兩難。
(三)與交強險相配套的保障機制落后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體現了交強險的人性化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對事故原因認定的模糊性,保險公司在墊付醫藥費的實際操作中存在困難[3]。
三、交強險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與交強險相配套的法律
交強險制度是第一個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制度,由于還不夠完善、成熟,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法規加以補充。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強制性的讓機動車所有者或管理者投保,以最大程度的轉嫁機動車方在行駛過程中的風險,保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給予保險公司現行墊付以明確的法律支持,并建立救助基金墊付,以確保受害人利益。
(二)實行真正的商業化運營
在新加坡,強制保險完全的市場化與商業保險基本相同;在德國,強制保險費率完全放開[4]。我國應當吸取國際上這些成功的經驗,實現交強險的商業化運營。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及其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等情況[5],靈活確定和調整。商業化的經營方式有助于保險公司之間良性的競爭機制形成,也可以推動保險公司改進服務質量,進而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旨在現行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是人性化的規定,但其中也不乏有模糊之處,相關部門應對基金的管理機構、征收、賠償等問題做進一步明確的規定[6]。比如就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而言,由于這部分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是社會公益性質的,因此保險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對其管理并不合適,而應將其交于非盈利的非政府社會組織來管理。另外,相關部門要建立高效率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
機動車交強險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也是我國保險制度的一大突破。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保障實力的不斷增強,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交強險制度也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在保障權益、維護穩定、實現正義、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也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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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條例范文4
一、雞西市農業保險業務開展的現狀及主要特征
目前,雞西市農業保險的范圍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種植業保險;二是能繁母豬保險;三是奶牛保險。雞西市農業保險概括起來主要體現以下幾個特點:
1.政府助推,發揮農業保險的惠農作用。政府相關部門、各鄉鎮和保險公司,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運行模式,引導和鼓勵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截至2013年12月末,種植業保險保費收入為3,076.91萬元,承保面積184.28萬畝,比上年增加56萬畝,參保總農戶數26,107戶。能繁母豬養殖保險總計承保48,843頭,保費收入為293.06萬元;奶牛養殖保險總計承保20,921頭,保費收入為1,098.4萬元。
2.認真貫徹《農業保險條例》,執行好國家財政補貼政策。為適應農業保險新形勢發展需要,2012年11月國務院了《農業保險條例》,市政府高度重視,研究制定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建設條件、工作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等。為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在鄉鎮設立了“三農”保險服務站,進一步促進了基層農業保險網絡建設和服務水平的提高。目前,雞西市農業保險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種植業保險畝保費15元,由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25%,縣財政承擔不低于15%,投保人承擔不高于20%;每頭能繁母豬保險金額1000元,保費每頭60元,由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0%,縣財政補貼不低于10%,投保人承擔不高于20%;奶牛保險金額按照市場價值40%、50%、60%的比例確定,每頭奶牛保險金額4000-8000元,平均每頭奶牛保險費360元左右,由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補貼30%,縣財政補貼不低于10%,投保人承擔不高于30%。
3.轉嫁農業災害損失,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保險公司確保保單明細到戶、保險憑證發放到戶、理賠款支付到戶,保證保費補貼資金發揮效用,有效防范農業生產中遇到的不可抗力風險和經濟風險。2013年種植業成災面積達32.5萬畝,理賠戶數達7,411 戶,保險賠付金額為2,863.5萬元;能繁母豬賠付金額為181.9萬元;奶牛賠付金額為536.68萬元。
二、農業保險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機構少,且保險覆蓋范圍小。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概率偏高,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業保險,我市農業保險業務只有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公司兩家公司承辦,農業保險公司的個數遠遠低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公司的個數。當前雞西市農業保險的保障覆蓋面不能切實滿足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保險品種只有玉米、水稻、大豆、甜菜、烤煙等種植業保險,能繁母豬、奶牛等養殖業保險,險種仍顯單一。
2.政府支持力度不夠,農業保險發展后勁不足。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通過保費補貼解決農民買不起保險的問題,二是通過費用補貼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三是通過農業保險的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為農業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這兩種方式解決農業保險中巨災風險難以分散的問題。目前開辦農業保險的公司得到的財政支持僅局限于部分保費補貼和稅收優惠,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仍然缺失。如果遇上農作物受災比較嚴重的年份,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將面臨較大壓力。
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保率低。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當前實現農村農戶經營制度基本穩定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有效結合的重要載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對于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實現“四化同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我市農業保險服務對象以農戶為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保仍屬空白。
4.農業保險公司未與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農業災害損失的發生,使得農村信貸投入缺少保障,弱化了農戶獲得金融資源的能力。目前,農業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合作僅僅局限在支付保費、財政補貼的存取、發放理賠款等保險業務,尚未建立農業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的深層次合作。
三、對策建議
1.穩步推進農業保險業發展,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資金投入,銀行提供信貸資金支持,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涉農部門提供綜合服務保障的多方聯動機制。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加強農業保險政策宣傳力度,提高現行險種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與農業保險相關的制度建設。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免征部分稅賦外,還應考慮稅費返還獎勵,如完成一定比例的農業保險承保金額可以享受相應的獎勵補貼。對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有利于其加強自身經營建設,提高承受巨災賠償的能力。
財產保險條例范文5
關鍵詞:交通強制險;性質;商業性;強制性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07)-12-0025-02
1.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是指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法律上一般也稱之為”強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是一國或地區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為分散交通事故所帶來的風險與損害,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車禍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機動車輛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與之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有著本質的不同,具有如下特點:
1.1實行強制性投保和強制性承保。
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已有一些地方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商業三者險,但從法律效力和適應性上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機動車強制保險,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所有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該險種,同時也要求具有經營該險種資格的保險公司一律不得拒?;螂S意解除合同。
1.2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
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
1.3實行不盈不虧經營原則。
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具有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不虧不盈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時不加入利潤因子。商業三者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無需與其他車險險種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1.4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商業三者險實行的是同一責任限額,即無論人傷或物損均在一個限額下進行賠償,并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責任限額水平。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2.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性質之爭
有關我國交強險的性質問題,學界爭論不一,主流的觀點有兩種,商業保險說和社會保險說。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屬于我國《保險法》第二條所調整的一種商業保險,只不過相對于自愿商業保險而言,它屬于《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條款和費率“應當經保監會審批的”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是一種帶強制性的商業保險。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強險實際上帶有社會保險的性質,即國家實行該種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集合社會的力量填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失,帶有明顯的公益性質?!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邨l將此險種的名稱定為強制保險,已經可以反映此險種的性質?!稐l例》特別強調交強險的費率實行”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說明交強險是一種由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強制推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執行的強制性險種,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發行的公益性質的險種,而不是商業性質的險種。
3.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性質定位
我國的交強險具有強制性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就此就斷言交強險不是商業險是不正確的?!稐l例》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采取“雙軌制”立場,即《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使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加以區分,這是直接造成交強險并非商業保險這種觀念錯位的主要原因。
交強險存在的法律基礎除道交法和《條例》之外,還有我國的保險法,交強險仍屬于我國保險法第二條所調整的一種商業保險,只不過屬于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條款和費率“應當經保監會審批的“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而已。
將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對立起來的理由還有一種說法,即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即使被保險人“完全無責”也要賠償;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有責賠償”。這種說法的依據本身也不成立。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并沒有規定被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仍要給付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金。道交法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此系針對被保險人對受害人而言的,并不針對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僅在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對受害人才有責任限額范圍內的給付義務。此與所謂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無實質性的差別。
所以,在法律上,不論交強險的經營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仍屬于我國保險法調整的商業保險,只不過相對于自愿商業保險,它是一種強制商業保險險種。保險法所關注的問題僅在于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無論為自愿保險抑或強制保險,其核心問題仍為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場合,因為涉及受害人的及時賠償問題,才出現了解決受害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某種非合同的法律關系的立法選擇,而此等立法選擇的基礎只能是強制。
交強險的強制性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合同自由原則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領域的適用。例如,交強險投保和承保的義務法定、責任限額的法定、條款和費率法定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定限制等。事實上,只要不違背《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提供任何內容的交強險保單。例如,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可以約定為交強險的責任免除條款,此等條款對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分遺憾的是,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之約定并沒有起到保險合同控制保險公司的危險之應有作用,將交強險擺在了似乎什么危險都保的尷尬境地。筆者在此提及這樣的問題,無非是想說明,交強險作為商業保險,即使具有強制性,在發生爭議時,若爭議涉及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除道交法和《條例》另有規定外,仍應當適用交強險條款的約定或者保險法的規定來評價或者調整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交強險的商業保險性質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交強險首先是一種責任保險。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边@一表述非常明確,交強險就是由保險公司承保的強制性的責任保險。所謂責任保險,《保險法》上的定義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北娝苤熑伪kU是商業保險中的一個重要種類。
3.2交強險受《保險法》的調整和規范。
《條例》第一條明確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制定本條例??梢姡侗kU法》是《條例》的立法根據之一,交強險當然要受調整商業保險行為的《保險法》的調整和規范,當然也就具有商業保險的性質。保險人無論是依照《保險法》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都只是在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仍然是合同義務。
3.3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的險種是商業保險的特例。
如《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業保險也是一種財產保險。由于農業保險的危險難于測定,損失難于評估,在大多數國家中,有的直接由國家經營,有的則由國家提供補貼,但其性質仍是一種商業性的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明確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說明農業保險是《保險法》的特例。《保險法》出臺時不可能預見到交強險的出現,因而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與農業保險一樣,交強險只是商業保險的一個特例。
3.4商業性并不排拆強制性。
《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笨梢?,商業保險分為強制險和任意險,交強險屬于商業保險中的強制險。雖然交強險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強制推行,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執行,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商業保險性質。作為監督執行部門的公安機關,如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發的宣傳冊子《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讀》就認為,交強險是“我國商業保險中唯一的強制保險”。
3.5保險公司承辦交強險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社會責任。
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F代企業理論認為,只有把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跟社會的利益緊密結合起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保險公司作為行業壟斷企業,運用其資源和營銷網絡承保交強險,是保險公司責無旁貸的社會責任?!稐l例》第六條規定,保監會按“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說明《條例》既賦予保險公司社會責任,也顧及其經濟利益。
我國交強險雖然具有一些社會險的特征,但它的本質仍是商業險。明晰交強險的性質,有利于分清政府與保險公司在該制度運行中的責任,有利于在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間利益沖突時的均衡抉擇,對該制度今后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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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條例范文6
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車外受傷,由于事故發生時已處于車外且失去車廂的保護,應當認定該受傷人員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案情
2012年5月19日,原告劉志衛等5人乘坐被告袁豐偉駕駛的豫CU2113號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二廣高速河南省魯山縣瓦屋段時,袁豐偉違章從右側的緊急停車帶超車時撞在道路右側護欄上發生翻車,車門被撞掉,致原告甩出車外受傷。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9449.45元。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袁豐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經查,袁豐偉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公司(簡稱人保財險洛陽分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71714.35元。人保財險洛陽分公司認為原告屬于肇事車輛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應予賠償的受害人。
裁判
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應為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對于本車人員的理解,應為保險事故發生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所有人員。本案中,原告因被保險車輛與路邊護欄相撞被甩出車外受傷,雖然原告沒有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但其被甩出車外過程中所處的位置已離開機動車車廂的主體部位。因此,在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瞬間,其已從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轉化為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應當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法院判決:被告人保財險洛陽分公司賠償原告劉志衛醫療費9449.45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5097.91元。
人保財險洛陽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車外受傷,其身份為本車人員還是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