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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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1

原告: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歲,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第三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歲,石油院副總工程師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從事從海水鹵水中提取鉀、溴、鎂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該所自1980年開始對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進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鎂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和“混合鹽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工藝技術的研制,并已獲國家發明專利。在上述技術的基礎上,海水所又進一步研究“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在完成小試后形成了工藝方案。隨后,海水所對該工藝方案中的分離工藝環節又進行了浮選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種分離方法的研究實驗。1992年8月,海水所將用浮選法用于“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申請了發明專利,但至今尚未獲得授權。

被告牛自得原為海水所研究人員,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調離之前,在海水所主要從事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入石油院。牛自得在調離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對其在海水所期間所從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不對外擴散。

牛自得調入石油院之后,該院針對其專業和曾從事過的工作,在院材料室為其專門成立了“鉆遇資源綜合利用”課題組。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石油院將該技術作為職務發明創造,于同月14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號93105556.3.專利文件中記載的發明人為牛自得、王宗玉。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1.……光鹵石用水進行分解,得氯化鉀和光鹵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礬母液采用物理方法進行硫酸鹽和氯化鈉的分離……。2.其特征在于分離蒸發濃縮所得的硫酸鹽和氯化鈉時,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p>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間,曾參加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等幾項發明創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調出本所時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方法之工藝技術”等內容的保證書。但其在調離本所僅5個月的時間就違背其保證,以其為主要發明人,以石油院為申請人,于1993年5月申報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牛自得的行為侵犯我所的權益;石油院從牛自得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了不應得的榮譽和經濟利益。據此,請求將“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判歸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我所的經濟損失18萬元人民幣。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辯稱:對牛自得的保證書不能理解為對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從事的本專業工作的限制。該保證書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另外,牛自得調入石油院后,是協助石油院開展用鹵水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對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財力,而且在該項目中采用了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不同的工藝路線和條件,因此,石油院對該發明專利的申請及專利權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對海水所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王宗玉述稱:其作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導了訟爭專利的開題計劃、報告的編寫工作,作為該課題組成員參加了實驗研究工作。在實驗過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篩分中常用的振蕩篩來分離硫酸鎂、無水鉀鎂礬和氯化鈉三種物質的新工藝,并經實驗室小試取得了充分的試驗數據。據此,本人在訟爭發明專利中,對核心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作為專利發明人無可非議。海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審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技術權益侵權糾紛受理了本案。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國家海洋局專利事務所函告中國專利局:“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專利權屬糾紛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專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該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還查明:王宗玉作為該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之一,是因其擔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對該發明的研制給予配合,參加了小試、中試。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在鹽化工行業中屬公知技術。王宗玉在訴前曾承認該發明的工藝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牛自得運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間從事的本職工作的范圍,并在海水所期間參與制取硫酸鉀的多種工藝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術數據、思路和信息。石油院以職務發明將該研究成果申報專利之日,距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出僅五個月時間,依有關規定,應確認牛自得在調離原單位不滿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原單位享有。牛自得違反保證書中的保證,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的有關思想等運用在該發明專利中,屬于侵權行為,牛自得對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宗玉主張該專利技術中分離環節的篩分法是其獨立的構思,但本院查證的事實及其本人訴前的承認,均說明其在該專利的工藝技術中只負責組織工作和參與了一些輔工作,其主張對該專利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證據不足,其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

石油院現持有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專利權,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權利來源不合法,該專利權應為海水所持有。石油院強調該專利技術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經申請專利的技術的發明在內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但事實證明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其本職工作時,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參與了大量的實驗工作,并已取得相應的數據記錄,故石油院的此辯解不成立。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石油院因申請該專利和維持專利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海水所如數給付。石油院對完成該專利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海水所應依法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石油院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決如下:

一、“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之專利權歸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石油院因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5175元。逾期不付按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三、牛自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中國海洋報》上刊登向海水所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查,逾期不執行由法院公告,公告費用由牛自得負擔。

四、駁回海水所的賠償請求。

判決后,牛自得、石油院、王宗玉均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牛自得上訴稱其未違反保證書的保證,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要求撤銷原判。石油院上訴稱,王宗玉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本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對該專利技術進行研究,專利權來源合法,要求撤銷原判。王宗玉上訴稱其對訟爭專利有創造性貢獻,應為該專利發明人之一,要求撤銷原判。

被上訴人海水所答辯表示同意原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專利權屬及侵犯技術權益糾紛確定了上訴案由。二審審理期間,一名名叫“郭智忠”的請求人于1996年8月7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第93105556.3號“一種用鹵水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具有實用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要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后,通知該專利持有人石油院進行意見陳述。石油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請求人提供的對比文獻充足;請求人指出的我們的專利中存在的缺陷,發明人在實施中已經發現,我們服從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迸W缘谩⑼踝谟裼谕?0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我們在實際推廣中,確實發現了郭智忠先生提出的硫酸鎂漿中含有大量氯化鎂,不能與氯化鉀轉化生成軟鉀鎂礬,以及硫酸鎂在硫酸鹽乳液中沉降不下來的兩個嚴重缺陷?!藢@痪邆鋵@男路f性、創造性及實用性?!覀兺夤侵倚紝Υ藢@膶@麢嘈鏌o效的請求,撤銷此專利的專利權。”

1996年10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以“鑒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該專利還存在致命缺陷,本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無實用性”和“專利復審委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反對的證據,可以不再查證,予以采納”為理由,作出了宣告第93105556.3號發明專利無效的決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系牛自得在海水所就職期間的本職工作,并參與了采用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的實驗研究,對篩分法亦有了解。其調離海水所僅五個月,就在石油院完成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取制硫酸鉀的方法”之發明創造,并由石油院以職務發明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權。該發明專利系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不滿一年內作出的,且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屬職務發明,所獲專利權應由海水所持有。牛自得違反其在保證書中的承諾,將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中的有關技術信息用于訟爭專利中,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宗玉稱其提出將篩分法用于訟爭專利的分離環節一節,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不予認定。王宗玉在訟爭專利的研究中只負責組織及參與一些輔工作,故其要求確認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之主張,不予支持。石油院現持有的訟爭專利的專利權,是海水所享有的職務發明,且王宗玉對該專利未作出創造性貢獻,故石油院依法不應成為訟爭專利的專利權人。三上訴人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不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1月29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6年12月13日,海水所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要求將第93105556.3號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為海水所。中國專利局經審查認為手續合格,對此已公布在1997年2月19日第13卷第8號專利公告上。

海水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6年10月6日作出的宣告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的決定,以該決定程序違法,確認該專利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理由,于法定期間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該決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專利權發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海水所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屬糾紛后,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專利局,并附有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書,專利復審委員會即已得知專利權屬糾紛已為法院受理的事實,本應中止其無效宣告審查程序,并有義務征詢海水所對該專利三性的意見和對無效宣告審查程序的意見,但其仍啟動無效宣告審查程序,而且由于石油院的原因,使海水所無從得知此事,并且對該專利是否具備專利性不作實質性審查,僅依據無效請求人和原專利權人的一致認可,即作出該專利無效的決定,這對海水所是不公平的,是違背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同時,在該專利權的歸屬尚不明確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一特殊情況視為是一般情況,進而采用簡化的審查程序,是違背相關的審查原則和程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3月19日判決如下:

撤銷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宣告的決定,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評析

一、關于訟爭專利權的歸屬

牛自得在海水所工作期間,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該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在從海水所調至石油院的五個月時,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由石油院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該項發明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調離人員在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專利發明,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原單位應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義申請并持有該項專利權,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此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

王宗玉作為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在牛自得從事“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過程中,曾參與了項目的組織和研究的配合及有關實驗。但該項技術的構思與其無關。王宗玉所提出的使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是其對該項專利作出的實質性和創造性貢獻,因審理中查明該方法屬于鹽化工行業中的公知技術,其又不能提出其它相應證據證明,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關于“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規定,王宗玉不應是該項專利的發明人之一。

二、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還是侵權

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理由是:牛自得調離海水所之前向海水所出具了保證書,保證對在海水所工作期間從事的“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研究所涉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這是其向海水所允諾承擔的義務,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不違法,故牛自得在調離后應以允諾承擔的義務約束自己的行為?,F其利用海水所的該科研成果,在石油院繼續從事同一內容的研究有違其允諾,其作法就屬違約行為。

另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其理由是:牛自得明知“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屬于海水所較成熟的科研成果,而故意在調到石油院后繼續從事該項目的研制,最終造成應由海水所享有的科研成果成為石油院持有的專利,這是對海水所應有權益的侵犯。一、二審法院采納了此種意見。

三、如何看待訴訟中出現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啟動的無效宣告程序及其決定

首先,雖然該項專利以石油院名義申請和持有,但由于海水所已對該項專利權歸屬提起了訴訟并已由法院受理,故在法院作出終審裁判之前,該項專利的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對涉及該項專利權的有關事務作出決定。石油院、牛自得及王宗玉不顧此事實,而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同意無效申請人提出的該項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示服從裁決,均屬不當。

其次,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無效申請人的無效申請和石油院、牛自得、王宗玉的陳述意見,簡單地作出了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決定,違反了有關程序。海水所在起訴后,已經函告專利局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實,并附上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以資證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是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包括無效宣告程序在內的有關程序的。國家專利局1991年3月14日31號公告中對有關中止程序問題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專利審查指南》中對請求中止的條件和范圍作了更詳盡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明知該專利權在訴訟中,卻違反其程序規定,不中止其無效宣告程序,進而作出無效宣告的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次,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贝艘幎ㄕf明,有關利害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對某項專利權是否有效得到最終的確認。本案審理尚未終結,專利權人沒有確認,如果終結本案審理,將會剝奪有關當事人可能有的上述權利。故二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是合適的。

另外,二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專利權屬和侵犯技術權益糾紛,是恰當的。

責任編輯按:本案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遇到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是少見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難度。但一、二審法院較好地把握了處理問題的關鍵所在和其機制,給我們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在實體上,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后的五個月時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屬海水所還是屬石油院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它直接決定著誰應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利人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持有人即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發明創造屬當事人調出前的原單位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是當事人在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牛自得的發明創造在調動工作后五個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時間條件的要求。二是實質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應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牛自得在原單位即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是從事從海水鹵水中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具體項目的研究工作,可以說這些項目屬海水所分配的任務。牛自得調離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擔和分配的工作任務就是“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研究,因此,牛自得在該項目上的發明創造,就不僅是與其在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而且是與原工作及任務相同范圍內的發明創造。同時,該發明創造作為發明專利的技術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即篩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藝技術,而這些工藝技術,正是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時實驗、研究和了解的對象,因此,可以說牛自得在石油院從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項目的繼續,或者說是處在了同一研究項目的出成果階段。這種狀況,就不僅在表面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淺層次要求,而且在實際內容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深層次要求。這樣,海水所作為牛自得的原單位享有牛自得調出后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此結論得出后,還不能得出訟爭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的結論,因為該發明專利授權確認的發明人有兩個,一是牛自得,二是王宗玉,王宗玉是石油院的職工,作為發明人不發生牛自得的上述問題。如果王宗玉作為發明人的身份不容否認,則其所在單位石油院將可以其發明創造部分屬職務發明創造為理由,主張在該專利權中之應有權利,即石油院有權主張訟爭專利應與海水所共同持有。因此,在海水所主張訟爭專利應歸其獨家持有的情況下,必須認定王宗玉是否能成為訟爭專利的發明人之一。由于王宗玉在該項發明創造中所參與的只是一些組織和輔工作,沒有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其發明人的身份就不能具備。訟爭專利的發明人就只有牛自得一人。這樣,海水所主張獨家持有訟爭專利權,就完全成立。

由于訟爭專利權在訴訟前已經為石油院依法定形式獲得并持有,故海水所提出其權利歸屬爭議,即在海水所與石油院之間發生專利權歸屬確權實體法律關系,石油院應是該關系及爭議的對方當事人。而牛自得違約也好、侵權也好,僅是造成該權屬爭議發生的原因和解決權屬歸屬的前提所在,故在本案以確認權屬歸屬為基本目標前提下,石油院應是本案直接被告,而不應是第三人。

在程序上,本案的關鍵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發生了案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訟爭專利無效的申請,并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情況。據此,是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還是專利復審委員會應中止專利無效宣告程序。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2

加強水資源管理成為有關水資源領域出現最為頻繁的詞匯。但究竟什么是水資源管理,目前學術界尚未統一,《中國大百科全書》在不同的卷中,對水資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釋。綜觀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點:首先,從整體上來看,他們都是以水資源開發作為主線,“保護”處于被動的地位;其次,視野相對狹窄,大多數概念只局限于水資源本身,缺乏復合系統下對水資源的綜合認識,以水論水;第三,缺乏生態環境的和水資源高效利用的內涵?;诖?,作者認為,水資源管理就是為了滿足人類水資源需求及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總和。

水資源管理學是從學科角度對水資源管理進行系統研究的科學,是水資源管理知識體系,是建立在水文學、水資源學、管理學等諸多學科基礎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綜合性學科。通過水資源管理學的研究,可以為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資源安全,通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提供理論和實踐基礎。

二、水資源管理學研究內容

水資源管理學研究對象很明確,就是圍繞水資源持續高效利用的而展開的一系列管理活動。目前,水資源危機在世界范圍內蔓延,水資源危機的出現和加劇與人類在經濟活動中缺乏對水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管理有著重要的關系。水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自然資源,人類的絕大多數經濟活動都要涉及水資源??沙掷m發展是當前和未來人類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基本戰略目標。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和解釋多種多樣,但都基本圍繞著“滿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壞未來發展需求的能力”這一核心思想。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實現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人類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求人類必須正視干旱洪澇災害、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等諸多與水資源相關的問題,這給水資源管理學提出了新挑戰和難得的機遇。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活動無法應對挑戰。實現可持續的水資源利用目標必須改變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活動,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系統的和綜合的觀點構建全新的現代水資源管理體系,這成為水資源管理學研究的主要研究內容。

具體地說,水資源管理學的研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水資源數量管理和質量管理、水資源法律管理、水資源權屬管理、水資源行政管理、水資源規劃管理、水資源配置管理、水資源經濟管理、水資源投資管理、水資源風險管理、水資源利用技術管理、水資源工程管理、水資源數字化管理、國際水資源管理、水資源綜合管理、水資源安全管理和水資源數字化管理等等。

三、國內外水資源管理學研究進展

3.1國際水資源管理學研究進展

到目前為止,明確提出水資源管理學的文獻極為有限。根據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面臨的新的問題和挑戰以及實際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特點,國際上也對新形勢下的水資源管理理論和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和研究,并就一些問題達成了某種程度的共識。他們主要圍繞著“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對水資源管理活動的要求”而展開。這些研究活動為水資源管理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的誕生和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1992年愛爾蘭召開的“國際水和環境大會-21世紀的發展與展望”上提出了水資源系統及可持續研究的問題。1993年“第二屆國際實驗與網絡資料水流情勢學術大會”上探討了水資源管理的水文學基礎和信息資料問題。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主持,國際水資源協會與國際水文科學協辦召開了“變化世界中的水資源管理研究規劃國際學術研討會”,探討了可持續發展水資源管理研究展望、水資源開發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水資源可持續管理的決策支持系統和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四個專題。

1996年在日本京都召開了“國際水資源及環境研究大會:面向21世紀新的挑戰”,討論了流域尺度的可持續水資源系統管理的應用實例等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水文計劃工作組1996年將“可持續水資源管理”其定義為“支承從現在到未來社會及其福利要求,而不破壞他們賴以生存的水文循環及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水的管理和使用”.

水資源可持續管理要求在水資源規劃、開發和管理中,尋求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人類社會福利之間的最佳聯系與協調。與傳統的水資源管理相比,可持續水資源強調了未來變化、社會福利、水文循環、生態系統保護這樣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使“未來遺憾可能性達到最小的水的管理決策”.世界銀行將水資源管理定義為一系列水資源相關領域(如水電、水資源供給與供給設施,灌溉與排水等)一體化管理。綜合水資源管理的觀點應該在水資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確??紤]社會、經濟、環境和技術等多方面因素。

1997年召開的第5屆“不確定性增加下的水資源可持續管理學術大會”,洪水與干旱管理、水資源開發對環境的影響、水文與生態模擬和環境風險評價等成為重要議題。

1998年在武漢召開了“98年國際水資源量與質的可持續研討會”,探討了流域水量與水質的統一管理問題。1998年國際水文學會在荷蘭召開了“區域水資源管理研討會”,探討了水資源管理的經驗和教訓、面對挑戰的區域可持續水資源管理、水資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2000國際水文科學學會(IAHS)年在美國召開了“水資源綜合管理研討會”.這次研討會主要探討了可持續發展條件下的水資源綜合管理的內容和目標,以及交流水資源綜合管理的經驗。此次研討會達成一個共識:未來水資源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流域的統一管理。流域統一管理是流域內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的統一協作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土地退化、保護淡水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基本框架是政府和社區公眾的共同管理。會議認為,為了實現流域統一管理的目標,必須做到以下幾點:①復雜的水資源管理活動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科學規劃基礎之上;②必須顯著提高預測各項管理活動結果的能力;③為了達到水資源管理的目的,持續的檢測和評估工作十分必要;④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管理過程必須是透明的和公開的。(MiguelA.Marino等,2001)2001年,國際水文科學學會在荷蘭召開了“區域水資源管理研討會”,會議針對區域范圍內水資源管理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討,包括:以往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經驗和教訓;面對新挑戰的區域可持續水資源管理;水資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伴隨著國際學術界對現代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研究和討論,近年來,國際學術界相繼出版了多部論述“水資源管理活動”的專著,這些專著大多以論文集的形式出版,很少從學科的角度對水資源管理的理論體系進行系統的論述和研究。盡管如此,這些專著還是探討和研究了大量有關現代水資源管理活動的主要內容,使我們能夠大致了解目前國際學術界關于水資源活動的主要理論和具體內容。并且通過編著者對一些論述水資源管理活動的論文的整理和歸類,我們可以從中基本上了解到當前國際學術界對水資源管理理論體系的劃分。

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在2001編著出版的《水資源綜合管理》收錄了國際水文科學學會(IAHS)2000年在美國召開的“水資源綜合管理研討會”的文章。

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認為,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人類從事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目標和內容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傳統的不可持續的水資源管理方式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而新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中,水資源管理活動正處在探索過程中。作者認為,在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活動中,僵化的管理體制(包括法律、政策和管理機構)是實現水資源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礙。管理體制的官僚作風、不負責任以及缺乏戰略性指導原則導致水管理體系效率低下,缺乏遠見,并且拒絕與水資源利益相關者就水資源管理問題進行公開的交流和探討。新的水資源管理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尋求實現長期可持續利用水資源的水資源管理方式,為此,他們認為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將是水資源管理活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新的水資源管理活動必須包含水環境治理和保護問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問題、水資源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以及水資源管理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問題。

由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2002年編著出版的《水資源管理》(Ⅰ和Ⅱ)收集了2000年和2001年兩年間國際上一系列關于“水資源管理”國際會議上的文章。

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本書的前言中指出,當前水資源管理問題在全球變得越來越復雜。水資源管理活動主要面臨著的主要問題是:人口的增長和人均水需水的增加正在家具人類對水資源的需求;與此對應的是,水污染、水資源浪費以及氣候變遷等因素卻正在威脅著水資源的供給。這套書從10個方面論述了當代水資源管理活動的內容,他們是:水資源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灌溉水管理,流域管理,生活用水管理,水質管理和水活動管理,廢水處置和管理,管道輸水和渠道輸水管理,水文模型,地下水管理,沿岸和港口水資源管理。(C.A.BrebbiaP.Anagnostopolos,2002)。值得注意的是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書中指出,現代水資源管理所涉及學科和領域已經超出了傳統水文地質學中關于水資源管理的思考和限制。

由M.AL-Rashed、V.P.Singh和M.M.Sherif合作編著的《水資源發展與管理(Ⅳ)》中從7個方面論述了水資源管理的內容,這7個方面包括:水資源管理的目標、政策和原則,水資源稀缺和保護,用水管理,水資源管理、規劃、水權分析和處置的決策支持系統,水電和灌溉的發展潛力,灌溉水管理,水資源稀缺管理。

其他一些比較著名的著作還包括B.DattaRay,R.P.Athparia的《水與水資源管理》(1999年);A.FarooqKhan的《水資源管理:挑戰與責任》(1998);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出版的《水資源管理:綜合政策》(1989)等。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學術界并未明確提出水資源管理學的概念,但在國際上許多大學中,都開設了以“水資源管理”為名稱的課程,這些課程的開始以及對水資源管理活動的講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水資源管理學的形成。例如在美國特拉華流域委員會計劃和行動部部長Dr.KennethF.Najjar在VILLANOVA大學為水利工程學、水文地質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開設的“水資源規劃0與管理”課程介紹中,Dr.KennethF.Najjar認為,“水資源規劃與管理”是對水資源規劃、分析、設計、經濟管理的理論和實際方法等綜合型課程,主要包括水資源法律和規章條例,流域管理、水資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給分析、洪水管理、水資源質量管理、濕地保護。水資源供給規劃包括水資源使用、需求項目,水資源配置、水容量擴充。該課程還包括水庫運行等相關問題。水資源規劃與管理是關于水資源的綜合問題的考慮,這些問題來自于從靜態的水資源法律和章程到動態的自然資源的應用。

3.2國內水資源管學研究進展

我國關于水資源管理理論的研究開始與上個世紀80年代,早期的水資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對實際水資源管理活動中的管理內容的簡單羅列和堆加,并未從理論的高度來對水資源管理的體系和框架進行系統的闡述。隨著我國水資源危機的不斷加劇以及可持續發展對現代水資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戰,學術界開始逐漸關注水資源管理理論的探討和框架體系的構建。

趙保璋主編的《水資源管理》(1994年)是我國出版較早的專門論述水資源管理的專著之一。在這本書中,作者提出,大氣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分以及廢水、污水等水形態都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有機的聯系,統一而相互轉化的整體。而現實中,長期以來我國水管理體制較為混亂,水權分散,形成了“多龍治水”的局面。該書認為,水資源管理應該以水的資源觀點、水的系統觀點、水的經濟觀點以及水的法制觀點出發,對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布局與調配,以及水資源保護等方面建立統一的、系統的綜合管理體制,按照相關法律由水行政部門實施管理。該書認為水資源管理活動主要包括規劃管理、開發管理、用水管理和水環境管理(趙保璋,1994)。

馮尚友在《水資源持續利用與管理導論》一書中將水資源管理定位為支持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在水資源及水環境的開發、治理、保護、利用過程中,所進行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組織實施、協調控制、監督檢查等一系列規范性活動的總稱。統籌規劃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資源的整體布局、全面策劃的關鍵;政策指導是進行水事活動決策的規則和指南;組織實施是通過立法、行政、經濟、技術和教育等形式組織社會力量,實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一系列活動實踐;協調控制是處理好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協同關系和水事活動之間的矛盾關系,控制好社會用水與供水的平衡和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各種措施;監督檢查則是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執行正確方針政策的必須手段。

吳季松在2000年和2002年先后出版了《水資源及其管理的研究與應用》和《現代水資源管理學概論》兩本專著。前一部是作者多年來關于水資源管理問題的報告和講話的匯編(吳季松,2002)?!冬F代水資源管理學概論》一書中,作者對水資源管理的指導思想、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標以及主要內容做了較為系統的論述。從整體來看,該書更多的是從水行政管理角度探討了水資源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左其亭和陳曦2003年合著并出版了《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規劃與管理活動》。該書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出發,對水資源管理理論作了初步探討。該書專門探討了現代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管理目標和水資源管理基本內容,并且提出了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管理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強教育、提高工作覺悟和參與意識;制定水資源合理利用措施、制定水資源管理政策、水資源統一管理以及實時進行水量分配和調度。根據信息技術發展的特點和現代水資源管理的要求,該書還專門探討了水資源的信息化管理,介紹了電子信息技術和“3S”(GIS、GPS和RS)技術在水資源管理活動中的應用。

林洪孝在《水資源管理理論與實踐》中界定水資源管理活動為:依據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遵循水資源系統自然循環功能,按照經濟社會規律和生態環境規律,運用法規、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通過全面系統的規劃,優化水資源配置,對人們的涉水行為進行調整與控制,保障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和諧持續發展。該書對水資源管理的理論和框架體系做了較為全面的探討,論述了水資源管理活動的目標、原則和方法等內容,并構架了水資源管理活動的主要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該書提出,隨著人類水資源問題認識的發展深化,水資源管理逐漸形成了專門的技術和學科,其管理領域涉及自然、生態和經濟、社會等許多方面,其管理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水資源權屬管理、水資源政策管理、水資源綜合評價與規劃管理、水量分配與調度管理、水質控制與保護管理、節水管理、防汛與抗洪管理、水情監測與預報管理、水資源組織與協調管理以及其他水資源日常管理等十個方面。該書對水資源管理活動的概括和構架基本上包含了但前水資源管理活動的所有內容,是目前比較全面的水資源管理的概括和總結。

姜文來、唐曲等2004年出版了《水資源管理學導論》,本書是國內外首部系統論述水資源管理學的專著。本書在界定水資源管理學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對水資源管理學的基本理論進行探討,然后專題闡述水資源管理的各個領域,最后展開案例研究。全書共分十九章,第一章,水資源管理學概述,界定了水資源管理學的內涵、研究內容、研究進展和與其他相關學科的關系;第二章,水資源管理學的理論基礎,分別闡述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理論、水資源復合系統理論、生命周期理論和水資源管理學的管理學基礎;第三章-第十七章,專題論述,論述了水資源的數量管理、質量管理、經濟管理、權屬管理、規劃管理、工程管理、地下水資源管理、國際水資源管理、投資管理、行政管理、風險管理、安全管理、數字化管理和其他水資源相關管理;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案例研究,以首都圈農業水資源、民勤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展開研究。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3

論文摘要: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訂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濫用職權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沒過程中.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2015年前為政策先導與框架確定階段,重點是由地方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同時盡快推進已經列人水法規體系總體規劃的蓄滯洪區管理條例、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規:2015-2020年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階段.重點是將防洪法修改完善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為制度進一步健全階段.重點是進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從而逐步建立起長期、有效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4

論文關鍵詞:煤礦礦區水源規劃綜合利用閉路循環

論文摘要:根據煤礦礦區水資源貧乏及水資源種類的特殊性,進行分析評價,歸納共性,打破常規水資源規劃范圍與內容,重點規劃利用好礦區有限的清水與污水及其資源化,結合污水處理工藝及工程技術,提出合理開發、有效治理、循環利用、污水零排放、節水和保護水資源并舉的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

1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的必要性

我國86個重點礦區有71%缺水,其中40%嚴重缺水。近幾年由于煤炭生產規模及配套工業的快速崛起,加劇了水資源供需矛盾,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礦區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實施煤炭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全面加強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工作。面對礦區缺水這個發展瓶頸,如何規劃利用好礦區每一滴水,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以效益為中心、統一管理為保障、技術創新為動力、推進礦區節水工作的進步,滿足礦區經濟與水資源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保障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原則

礦區水資源規劃依據《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工作大綱(細則)》、《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基礎上,還應遵循如下原則:

(1)貫徹落實國家新時期的治水方針,在現有水源調研、評價基礎上,尊重現實、因地制宜、分清階段、明確目標;遵循合理開發、科學治水、優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最大化的原則。

(2)根據規劃礦區自然條件和所在地域的特點,必須考慮周邊地區工農業、水環境、居民用水等非水利措施的原則,并提供多方效能,取得綜合效果,積極創建和諧礦區,搞好煤礦與地方之間的關系。

(3)根據礦區總體發展戰略目標與生產現狀,以科技為依托,統籌兼顧,整體布局,有序規劃,技術論證、分步實施,礦區內避免各類治水及水利工程重復建設的原則。

(4)礦區水資源規劃方案應納入如循環經濟等新理念,在常規給水工程基礎上,按照水資源循環經濟利用的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減少新鮮水用量,杜絕外排污水量。

(5)從多方面選擇有效的規劃措施。既要為礦區經濟發展服務,又要為礦區改善生態環境;既要兼顧礦區范圍內的水資源保護措施,又要考慮可用水量最大化;既要組合設計各類水處理工程實施措施,也要制定取水、配水、用水運行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等原則。

(6)礦區布局設置一般分生產區與生活區兩大區域,供水系統大多數兩個區域相對獨立,有的為同一個系統,但做規劃設計時必須堅持一并整體考慮的原則。

3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內容

3.1規劃技術路線及程序

技術路線:礦區調研一確定水源、污水點源—一水質化驗一一資料收集—一結合能源發展規劃一一水源開發利用評價—一需水預測—一生態環境保護一一水資源配置—一節水措施—一工程布局一一實施方案—一規劃實施效果評價。

程序:收集整理礦區的自然、經濟、技術、現狀資料,做好各項預測,確定規劃條件;按照不同的規劃水平年,預測這一時期中因能源發展可能出現經濟條件的變化,并擬定規劃任務、規劃目標、開發治理初步方案:根據不同時期的需水,研究水資源合理利用的途徑,探討水資源開發治理對礦區經濟和環境等影響,擬定初步可行性方案;優化方案,提出規劃技術成果:針對確定的方案,結合給水工程設計、各類污水處理工藝技術確定、工程量和投資估算、效益分析和對環境影響的評價;通過技術、經濟、環境等綜合分析論證,確定實施規劃方案和開發程序;將規劃方案及結論意見,報送煤炭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3.2規劃水平年確定

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由基準年、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遠期水平年組成,具體規劃水平年的年限、時程分配則根據礦區能源發展及規模而確定。

3.3規劃開發利用

(1)水資源評價:在礦區范圍內對地表水、地下水、河流徑流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特種污水、水庫水等各種水資源、水質指標、水資源總量、可利用量、用水消耗量及用水效率、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如地表水評價:規劃中應考慮利用雨水積蓄、人造水庫、攔截河流徑流水匯集等措施,作為補充礦區生產用水的新水源。地下水評價:大部分礦區都有自備水源井,利用地下水源,規劃時應掌握地下水資源分布情況、可取水量、國家與地方對地下水源保護與開發的規定進行分析評價。礦井水評價:大多數礦井涌水量較大,經深度處理可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所以礦井水的利用在規劃中是重中之重,并具有煤礦水資源規劃的特色。生活污水評價:煤礦生活污水水質特征就是BOD、COD較小,經一般處理后,可作為生產用水、生活雜用水等。因此,生活污水對礦區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再生水資源,應加以規戈4后充分利用。工業廢水評價:礦區都有與能源相配套的大型工業,如洗煤、發電、焦炭廠等用水大戶,且產生大量廢水,重點規劃對這些廢水集中起來統一處理后回用。特種污水,如化肥廠、炸藥廠所產生的特種化工污水,其處理難度較大且成本高,但污水量很少,從礦區污水零排放的規劃目標出發,必須有效處理,經處理達標后一并納入整體供用水系統。

(2)開發建設規劃:從水源類別分為:清水源、廢水源、污水源三大類;從工程建設分為:地面水源工程,地下水開采工程,非傳統水源工程,集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規劃以建設礦區骨干水源工程為重點,將各類水源規劃建設以工程形式相結合的水資源綜合利用系統網絡,形成小工程、大群體、“蓄、引、提”并重,大、中、小配套,多方位聯合的取、供、用水系統。礦區水資源規劃工程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新建改造同步、開源節流并舉、開發保護同時;考慮已有水源工程并與新規劃工程相配套,一并納入開發利用系統網絡。

3.4合理配置與供需平衡

礦區規劃配置用水分類為:生產、輔助、辦公區、職工生活區四個系統,在水資源支持下的礦區內能源、經濟、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科學合理配制水資源,考慮用水現狀,實現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區經濟發展兩大系統以及兩大系統內部用水合理配置;經相互補充和水處理工程的實施,完成不同水平年用水的時程分配,規劃礦區需水量與現有可利用水量及污水資源化后的水量進行綜合平衡,建立礦區內各用水戶的需水量集中調度、統一管理、合理分配,減少和避免用水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為保障礦區供水水源安全與企業發展相匹配。

4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技術探討

4.1規劃的特殊性

(1)礦區水資源規劃類別不同于江河流域、地區、跨流域調水、專業水資源等規劃,既可視為一個整體的供用水系統,又是一個涉及綜合性規劃的特點。

(2)礦區水資源加大開發利用并重新分配后,可能會引起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和地區生態變化。因此,規劃既是一個閉路系統,又要顧及周邊地區的水量平衡與社會關系,綜合協調地區間、地方經濟部門等可能產生的矛盾和環境質量可能變壞而引起的影響與糾紛。

(3)依據礦區范圍的大小、特點、經濟發展方向和對水資源開發、治理、利用要求,其規劃重點是服務并保障煤炭生產、配套工業、生活區用水。

(4)大部分礦區既是缺水,也是污染物嚴重的地區,加上治理滯后,水環境本底又較差,資源型缺水和水質型缺水問題比較突出,水環境同樣制約礦區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5)礦區水源工程不足,開發利用率低。因開發利用條件差,成本高,礦區缺乏大的水源骨干控制工程,現有多數帶病運行的老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型缺水問題也比較突出,開發利用率低,綜合缺水率高。

4.2規劃技術綜述

鑒于礦區水源的特殊性與綜合性,其規劃的內容與技術應結合礦區實際情況并有新的創意,采用相應的技術措施,編制有煤礦礦區特色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現將規劃技術總述如下。

(1)水資源規劃應以礦區為中心,滿足能源發展需要用水為主要目的,顧及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失等,應采用環境保護等相關專業性技術。

(2)運用先進的技術建立科學的用水體系。礦區水資源工程規劃應納入污水處理工藝技術及污水工程綜合治理技術;建立地面水源的“蓄、引、提”水利體系,優化礦區水源網絡集成技術。

(3)礦區大部分工業布局不太合理,結構性矛盾突出,高用水行業在礦區工業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使礦區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必須量水而行,優化產業結構。

(4)礦區用水浪費仍很嚴重,用水方式還很粗放,用水效率不高。因此,節水規劃始終要以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為突破口,將工程改造、開發及保障措施應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新的節水器皿,建立從源頭到末端控制完整的節水管理體系,以降低耗水總量。

(5)礦區將所有水源規劃為清、污分流,采用終端污水處理技術及污水零排放技術,在水污染治理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對取、供、用、排水四大系統為水資源鏈,使礦區水資源利用形成閉路循環系統。

(6)規劃中重點納入礦井水處理工藝技術及資源化利用技術,將礦井水處理工程可規劃在煤礦井下,經處理過的礦井水直接返回需要用水的地點,這樣便于管理,節省管道及工程費用投資等創新技術。

(7)規劃工程應考慮水資源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利用的技術。根據礦區各類水質成份、水量分布、處理程度及用水部門要求,采納分質供水、優質優用,串聯用水、一水多用的新思路與舉措,以豐富規劃內容與內涵,提升規劃的高度。

(8)隨著現代技術的進步,編制規劃時應采用數學模型、編排程序、電算優化等先進手段與技術,直接求得規劃問題的最優解,以提高分析計算問題的準確性,考慮問題全面性。

5礦區水資源綜合規劃保障措施

(1)全面規劃水資源,根據不同用水的要求,充分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因地制宜收集天然雨水。加大水資源保護力度,防止污染破壞,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生態平衡。

(2)建立礦區水資源持續供給保障體系;生態與環境安全保障體系;水資源統一管理和水務一體化保障體系;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體系;供水全成本與水價制度保障體系;規劃用水經濟考核制度保障體系。上述體系中應采取以保護水資源、節約水資源、加強管理、調整礦區產業結構、污水綜合治理與利用、調水配水平衡等六個方面解決礦區水資源治理與利用的綜合措施。

(3)規劃修建攔河壩攔截汛期洪水、雨水積蓄、河流徑流水源匯集等措施,增加對礦區的供水量;如無其它水源可利用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如引入黃河水等引水項目并同步籌建大型水廠,將引人的水源經處理后并人礦區供水系統,以緩解礦區用水緊張的局面。

(4)建立合理的多元化投資機制,確保工程資金到位。礦區水資源工程建設投資涉及到安全供水工程;蓄水、引水工程;節水;污水處理回用與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投資規劃。資金籌措來源應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國家、地方、業、社會多方籌劃資金,采取“企業自籌、銀行貸款、社會融資、利用外資、地方配套、國家補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穩定可靠的水源工程規劃投資保障體系。

(5)規劃生產節水、工業節水、生活節水、其它節水:強化節水技術和管理手段,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控制與適宜的水價制度;采用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更新礦區輸、排水管道等措施,以節水促減污,以限排促節水,保障礦區節水工作有效進行。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5

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全省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按統一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各項事業。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養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

各單位應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水利廳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門負責管理省轄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督和評價,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地質礦產部門負責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監測,并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

市(地)、縣(市、區)水利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水法》及其他有關水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編制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制定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歸口管理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處理用水糾紛;

(六)負責國家分配給我省的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

(七)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重大的水資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調處水事糾紛,保障水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市(地)、縣(市、區)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全省的綜合規劃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地)的綜合規劃和跨縣(市、區)的區域或者流域綜合規劃,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的綜合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制定中長期實施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供水、灌溉、治澇、發電、航運、漁業、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水產和水土保持事業;應積極采取噴灌、滴灌、管道灌溉等節水灌溉方式,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第十七條 興建引用黃河水工程,應對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進行科學規劃,防止渠道淤積、土地沙化和引起澇、漬、堿災害,并應妥善安排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興建水工程需要遷占、移民的,應按照受益負擔、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排好移民和遷占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所需安置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并應當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維持生態環境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業發展規劃時,必須以水資源評價為依據。擴大城市供水規模,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水運資源、水產資源和旅游資源。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向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內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或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水庫、湖泊周圍和河流兩岸采礦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體受到污染和破壞。

禁止任何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傾倒污廢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對超標排污嚴重影響水體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

對造成水資源嚴重污染和破壞的排污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維持采補平衡。對已超采的地區,應當采取回灌補源措施,嚴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區不準增打深井并限制開采量。

第二十四條 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響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興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響的,由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設施,防汛設施,導航、助航設施,水文和水文地質監測設施以及水文測驗河段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遷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集體所有的水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省和跨市(地)的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縣(市、區)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直接從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為農戶生產、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水費;使用其他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依照市(地)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水費。

第三十一條 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對農業灌溉取水,可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省轄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水資源費,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部門征收。

征收的水資源費,繳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保護、管理、補源以及補助節約用水等,??顚S茫坏门灿?。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市(地)交界線兩側各五公里,縣(市、區)交界線兩側各三公里的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三十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宣傳、實施《水法》及其他有關水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三)管理和維護水工程成績顯著的;

(四)勇于同破壞水資源、破壞水工程行為作斗爭的;

(五)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水資源科研方面成績顯著的;

(七)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水、截水、阻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和測驗河段、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至一萬元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拆除或遷移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其修復或遷回原址,可以并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水政監察人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水事公務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罰。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的《山東省城市水資源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范文6

【關鍵詞】水資源;優化配置;可持續發展;三條紅線;可持續發展;綜合效益

1 云南省水資源特點

云南省流域面積1000km2以上的河流103條,100km2以上河流306條,分屬長江、珠江、紅河、瀾滄江、怒江、伊洛瓦底江6大水系。水資源主要以地表水為主,徑流靠大氣降水補給,僅滇西北有少量融雪補給,由于受季風氣候的影響,云南省地表徑流量年內分配極不均勻,大部分地區汛期(5月~10月)徑流量占全年的61%~86%,枯季僅占全年的14%~39%。在農業生產用水最大的4、5月份,地表徑流量僅占全年的2%~16%。全省年平均降水量1258mm,但降水地區差異較大,金沙江河谷局部地區最小降水量300mm,伊洛瓦底江的昔馬平均年降水量4000mm,降水量年內分配不均,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冬春連旱比較嚴重。云南省水資源總量豐富,但由于時空分布不均,特別是河谷、壩區水資源匱乏,部分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如昆明市滇池流域人均水資源量僅有167m3/人,低于全國有名的京津唐缺水地區。總體而言,呈現以下幾個特點:①現狀云南省的人均占有地表水資源量約為全國平均值的2.3倍,但地區分布極不均勻,總的分布趨勢與年降水量基本一致,南多北少,西多東少。②水資源與人口、土地及生產力布局不相匹配,云南省內西部地區水多地少,東部水少地多;壩區地多水少,山區地少水多,水資源與人口、土地及生產力布局極不協調。③地表水資源量的年際變化不大,大體趨勢是北部大于南部,東部大于西部;愈是少水的壩區及河谷,豐枯年際間的水資源量相差越大。

2 水資源配置思路

以流域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為根本措施,優先滿足流域優越的自然生態環境,促進流域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持續發展,做到人水和諧;水資源配置的原則[6]從宏觀上看,根據稀缺資源分配的經濟學原理,水資源合理配置應遵循高效性與公平性的原則;在水資源利用高級階段,還應同時遵循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即高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從微觀上看,水資源的配置還應遵循優水優用原則、資源短缺下的最小破壞原則??傮w而言,水資源配置思路為:①可承載原則:可持續發展首先要求不允許破壞地球上的生命支撐系統(如空氣、水、土壤等),即處在可承載的最大限度之內,以保證人類福利水平至少處處在可生存狀態。②堅持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原則:水資源開發利用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規模、水平和速度相適應。③全面規劃和統籌兼顧的原則: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配置、節約、保護、管理等作出總體安排。④堅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通過水資源配置,以維持自然生態系統的更新能力和持續利用,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不僅考慮到當代人,而且顧及后代人,體現可持續原則。⑤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特點,就者流域的缺水問題進行重點研究,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集鎮與村寨、流域與區域、開發與保護、近期與遠期等關系。⑥堅持“三先”原則:在規劃中體現節水、治污和本地水資源開發利用優先的“三先”原則。⑦水資源利用和水患防治相結合原則:在配置水資源的同時,也要注意與歷史、現在和將來出現的水患治理相結合。既考慮水資源的分配需要,也要顧及可能的水患防治需要。⑧開源與節流并重原則:在建立水資源優化模型時,要兼顧考慮“開源”途徑和“節流”途徑,“開源”和“節流”是解決水資源需求的兩條基本途徑。在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利用率已經很高的地區,主要靠節水技術方法,實施節水措施,提高人們節水意識,建立節水型社會。

3 水資源配置重點問題

(1)堅持集中配置和分散配置相結合的方式,以區域骨干水源工程為主,云南省大部分地區水資源總量較豐沛,但時空分布不均,工程調蓄能力差,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不高,為工程性缺水。該類缺水地區的水資源配置重點應放在增加蓄水工程,特別是控制性骨干工程的建設上,就近解決城鎮用水和以農業為主的用水,解決水資源的時間分配不均矛盾。

(2)堅持水量與水質同等對待,以往研究多側重于水量的調配,忽視水的生態環境保護、水環境容量、水質調配的在水資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在人水和諧的今天,應更加重視水質問題在水資源配置中的地位。

(3)水資源配置不僅要考慮全年的水量分配,對年內不同季節的水量,特別是干旱期的水量也要進行分配。2009年以來,云南省發生特大干旱,在特殊干旱期,應實行特殊的水量分配制度,以保證流域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部門用水,盡量減少由于干旱缺水而造成的損失,水資源配置規劃中,應適當考慮建設一批臨時應急工程,制定在特殊干旱期不同時段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供水水量分配應急預案。

(4)充分挖掘節約用水的潛力和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對水資源問題較突出的地區,在興建水利工程時要把保護生態與改善環境放在重要位置上。

(5)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區域,本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已超過40%,水資源利用已達上限,只能依靠外流域調水工程解決,應利用小流域間調水工程充分研究水系連通的條件,通過水系連通充分利用水量,解決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的問題。

(6)堅持水資源配置與全省、區域制定的“三條紅線”相協調。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云政發[2012]126號)文,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27億m3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m3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以上,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區域水資源配置應與全省制定的“三條紅線”相一致,嚴格執行全省制定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4 水資源配置對策及建議

(1)根據規劃區水資源分布、調度方式、取水情況,分水源或行業類別進行現狀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同時考慮節水、水資源保護措施,進行規劃水平年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研究水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通過系統的水資源優化配置,提出解決流域水資源問題的方案,基于水量和水質的統一配置結果,論證分析新建水源工程對解決規劃區缺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確定工程的供水任務,擬定新建水源工程的規模。

(2)合理安排生態環境用水,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注重節約用水,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3)實現水資源統一管理,加強水資源立法和規劃工作。建立和健全高效的水資源管理機構是實施高效水資源管理的基本保障,改革水資源管理體制,以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水資源權屬與開發利用權屬分開,實現城市與農村、水量與水質、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與需水在內的水資源統一管理。

(4)盡早實現初始水權的分配,發揮市場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開放水權交易是加強水資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場的要求。另外國內學者對水權分配的研究還沒有達到國家統一的模型應用到實際的水權配置中。針對我國水資源短缺問題,一些學者提出應用虛擬水戰略進行水資源配置,探討基于虛擬水理論的水權交易,是我國水資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5)建議健全系統的后效性評價機制,迄今云南省仍未建立起較為完整的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建立系統的水資源配置合理性評價體系(社會合理性、經濟合理性、生態合理性及效率合理性四大方面)是水資源配置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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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辦公室.云南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技術細則[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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