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行政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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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行政論文

醫院行政論文范文1

1.1政策法規能夠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對于醫院有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證醫院能夠在市場中處于不敗之地,醫院一切工作必須以服務患者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們或者直接服務于患者,或者間接為患者提供服務。而對于患者而言,醫院行政管理中能夠將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等運用其中使患者實實在在地感到醫院帶給他們的溫暖和關心,也就無形中樹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務的品牌。

1.2政策法規是醫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醫院的行政管理和企業行政管理有許多相似之處,而在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政策法規則成為了運轉的堅強后盾。在我國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傳達、組織、協調、督促等任務。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樹立“臨床第一”的服務理念,將相關政策法規熟記于心,并且善于運用政策法規去解決科室間的關系,能夠為患者解決實際問題,盡可能地減輕醫務工作壓力,把行政管理功能發揮到極致[5]。此外,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善于發現一線科室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解決問題,保證一線能夠正常運轉。

1.3政策法規能夠提高醫院整體效益

醫院行政管理在我國現行醫院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規在現代醫院管理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員掌握政策法規并且正確、合理地運用,將直接影響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運行,它制約著全院的整體效益。著名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等人曾經在自己的書中說到:效率是“以正確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規則是“做正確的事”。醫院的行政管理并不應該背離政策法規而獨立存在,兩者應該共存。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著眼于政策法規,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6]。醫院是一個人才輩出的地方,更是一個高技術含量、多專業協作的特殊專業,對從業人員要求較高,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相對較大。醫院應該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力度,充分調動行政人員的管理主動性,讓他們能夠根據政策法規充分激發人力資源潛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從源頭上促進醫院整體效益的提升。

2討論

醫院行政論文范文2

1.1一般資料

我院是一所三級甲等省級婦幼保健院,共有20個護理單元,護士長20名,實行三級護理管理,護理部主任1名,分管護理質量與安全副主任1名,分管教學和培訓專干1名,部門干事1名??谱o士長3名,其中大婦科片為專職科護士長,大產科和大兒科為兼職科護士長。

1.2方法

1.2.1護理督導專家組分組方法和工作職責

根據我院護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共設11個護理督導專家組。分別為:護士素質組、病室管理組、基礎護理組、護理安全組、消毒隔離組、愛嬰醫院組、特殊護理單元組、護理文書組、健康教育組、護理教學組和護理科研組。各護理督導專家組由5人組成,組長、副組長各1名,組員3名。每個護理督導組負責對本組的工作進行全面的督導、反饋、整改和追蹤。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針對引起問題的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并在全院范圍內推廣、執行。改進措施有:調整管理措施,加強個別督導,加強單項工作的培訓,組織學習等。

1.2.2護理督導專家組工作方法

護理督導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組長將組內成員分成兩組,對院內各護理單元分組進行督導。小組督導范圍保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不變,目的是保持護理督導專家督導工作的穩定性,對相應問題有持續的追蹤。每季度各護理督導組都對本組的工作在全院范圍內進行督導,其他時間各護理督導專家組根據臨床實際的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全院范圍內的督導,也可采取對小范圍的護理單元進行重點督導的工作方式。

1.2.3護理督導專家組督導問題質量分析

各護理督導專家組對督導發現的問題,需進行深入的分析。在組內深入分析的前提下,提交護理部部務會討論,找出問題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護理部的組織下,各護理督導專家組每半年進行工作匯報,向全院護理管理干部介紹所督導內容全院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運用質量管理工具PDCA循環,品管圈等,不斷推進護理工作的持續改進和提高。

1.2.4護理督導專家組發現問題和反饋問題的方式

各護理督導專家對每次督導發現的問題,記錄在督導檢查表上。同時將發現的問題當場反饋,并記錄各護理單元的《病室護理護理質控周檢查記錄本》上,并于當月對督導發現的問題進行復查,在下月的護理質量與安全分析會上通報上月護理督導發現問題及復查情況。各護理督導專家發現的問題,每月進行匯總,匯編成《護理簡訊》,在每月的護士長和護理質量與安全分析會上進行通報和解讀。

1.2.5護理督導專家組與護理部行政管理的關系

護理部行政管理與護理督導專家組的屬于相互交錯,相互支持和相互滲透的關系。護理部成員和科護士長都需擔任1~2個組的組長。在進行護理督導工作時,護理部成員以督導專家的身份工作,不以行政職務出現,體現護理督導專家的專業性和專一性。各護理督導專家組提出的改革和管理措施需在護理部部務會上討論通過,體現出護理部行政的管理職能。

2效果

2.1建立了隨機進行護理督導的模式

不再有原來每月指定的護理質量檢查日。各護理督導專家組根據自己時間和臨床工作的實際情況,機動的安排到各護理單元進行相應護理工作督導的時間,建立了隨機的護理工作督導模式。隨即督導模式的建立,促使了各護理單元建立始終如一的工作思路,打消了以往在檢查前進行突擊的工作方式,促進了護理工作長效改進機制。

2.2各護理督導專家組工作的主動性和延續性

各護理督導專家相對較長的時間內專門負責某方面的工作,這樣的工作方式,促使各護理督導專家組對自己負責的工作主動進行深入分析和臨床調查研究,主動思考相應的管理和改進措施,以產生長效的管理機制。每半年一次得集中匯報,各護理督導組之間形成對比和競爭,促使各護理督導專家組的主動工作。

2.3推出務實、有效的護理管理措施

從去年9月份開始實施護理督導專家組工作方式以來,各護理督導小組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管理舉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已經在護士素質、病室管理、消毒隔離、護理安全、健康教育、愛嬰醫院和護理科研等護理督導小組產生很好的實際效果。提出了護士交班質量的提升和交班內容規范化的管理,病室5S管理法,病室每周一晨會,各護理單元的二級護理督導小組對上周出現問題的反饋,全院范圍內搶救車的規范設置和搶救車管理規范的修訂,健康教育處方的開發和健康教育同質化的培訓等,促進了全院各項護理工作的改進和提高。

3討論

3.1護理的各項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和督導

比文介紹的護理督導專家的督導內容比楊松蘭的研究護理督導專家的工作范圍更全面,更廣泛。隨時隨機抽查,客觀真實,具有較好的督導性,提高了護士工作的自律性,避免以往檢查時提前準備,檢查完畢后工作松懈。隨時檢查,及時評價、反饋,指導工作,有利于護理質量的規范化管理和持續改進,保證了護理安全。同時督促護士不斷學習新知識,與病人溝通,了解病人的需求,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消除了護患間的隔閡,提高了護理綜合滿意度。

3.2護理部的行政管理與護理專家督導管理通過護理督導專家組的工作很好的結合起來

由護理部成員、科護士長擔任各護理督導小組組長,由臨床護士長擔任各組組員,每個護理督導專家組有各層面的護理管理干部參加。各護理督導專家組提出的各項決定和改革措施,都經過護理部的部務會討論通過以后再在全院范圍內執行,通過此項措施將護理部的行政管理職能與護理督導專家組的專家職能完美的結合起來。

3.3護理部推出的各項護理管理舉措能更加的貼近臨床、貼近實際

醫院行政論文范文3

內容提要: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所保護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和與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承繼原告資格的取得,應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權、名譽權、繼承權、受遺贈權、公法債權、私法債權及其他合法實體權利,由此承繼原告不應受現行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的限定。承繼原告的范圍應包括原始原告的近親屬和近親屬之外的遺贈撫養人、公法債權人、私法債權人、受遺贈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單位或基層組織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3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進而明確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權提起訴訟的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現行立法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后,有權承繼其權利而起訴的原告主體僅僅限定為是該死亡公民的近親屬,這將產生對與死亡公民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又不是近親屬的其他法律主體不公平的問題,形成對他們的利益保護不足的漏洞。本文試就此問題提出見解,以期能完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的制度,彌補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設立的目的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明確了作為原告的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資格承繼問題。由此,行政訴訟原告要劃分為兩大類來加以分析,即“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注:這一分類法為劉巍在《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與承受問題探析》(《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中所創設,本文贊同并運用這種分類來進行闡述。)。原始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享有原告資格、但卻死亡或終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原告是指因原始原告的死亡或終止而承受其原告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原始原告為死亡公民的,是公民原始原告,原始原告為終止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組織原始原告。本文主要研究公民原始原告的資格轉移問題,以下所稱原始原告,在范圍上專指公民原始原告。

在行政訴訟中之所以有原告資格轉移的規定,較一致的觀點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確保原告死亡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能得到糾正。但在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到底保護誰的合法權利的問題上,觀點不甚一致。這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認為保護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有學者就提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宗旨是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不例外。在各個具體的行政訴訟中,主要保護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侵犯的合法權益,也即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而承繼原告自身固有的權益并未受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薄皬男姓V訟的起始來看,是保護原始原告的權益,正是由于原始原告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一法律事實,就沒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產生,更沒有原告資格的轉移與承受。這似乎也是法律讓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延續的一個原因。”[1]

二是認為保護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律規定死亡公民的近親屬享有原告資格,實質上是保護該公民的近親屬的權益。如行政機關對公民財產作出沒收、罰款等處罰,就有可能影響該公民近親屬的財產繼承權或生活來源等。如果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死亡后,不許其近親屬提起行政訴訟,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因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得不到司法保護。[2](P182)另外,在我國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所以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權利,這在民法上是一個定論。同樣,在我國行政法中,隨著公民的死亡,他們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因此,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規定原告資格的轉移,主要還是為了保護承受原告資格一方的權利。

三是認為既保護原始原告可轉讓的權利(對承繼原告而言就是承受的權利),也保護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所波及和影響到的承繼原告的利益,以及承繼原告的訴訟權利。[3]這涉及到保護兩者合法權利的問題,主要是從原始原告與承繼原告利益轉換的角度認識的。

我們認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設立實際上保護的是綜合權利,既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也保護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單獨保護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法律制度的設立歸根結底,都是為了保護合法權利。就行政訴訟法而言,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為侵害的權利提供救濟。那么在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中,正是因為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都享有合法權利,并且都存在該合法權利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法律事實,所以法律規定該項制度以切實保障二者的合法權利,避免出現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救濟的情況。以下分別論述:

(一)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利事實的,原始原告死后該合法權利并未消失,而是轉化為死者的身后權利,行政機關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權結果仍然存在。所以,仍然可就該權利提起訴訟。但是,死者享有權利的觀點與傳統的民法理論相違背。在我國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同樣,在我國行政法中,隨著公民的死亡,他們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依此理論,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的觀點就不甚準確。但是,任何一種理論的提出都是來源于實踐的,隨著實踐的發展,理論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民法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觀點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了。在實踐中,人死后的某些權利是應受到尊重和保護的,這在很多國家的立法上都已得到體現。如《捷克民法典》第15條規定:“公民死亡后,請求保護他的人身權利屬于配偶和子女。沒有配偶和子女的,屬于父母?!薄缎傺览穹ǖ洹返?6條規定:“死者名譽受到侵犯時,可由死者的親屬和死者遺囑受益人提起訴訟?!蔽覈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項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盵4]這些立法例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民法理論,是基于需要所作出的規定。死者應享有合法權利,有學者稱其為身后權。對身后權進行法律保護,有利于教育后人,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和民眾的良知善行。規定身后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尺度,并有效防止了侵害死者權利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為其進行救濟提供法律基礎。身后權既包括死者生前延續而來的權利,也包括了死者在死亡以后才享有的權利。包括身后名譽權、身后榮譽權等。[5]行政機關在原始原告生前無論侵害了何種合法權利,其死后該合法權利都會轉化為身后權的一種而依然存在。因此依據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給予原始原告保護。但原始原告已死亡,這決定了他本身不能提起訴訟,而必須借助一定的利害關系人,通過賦予該利害關系人程序意義的訴權來保護死者,也就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權。因此,行政訴訟法設定了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其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利害關系人的起訴來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

(二)保護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承繼原告被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合法權利實際包括兩部分:第一,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在侵害原始原告合法權利的同時,牽連侵害了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違法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只針對原始原告作出,但同時也會牽連侵害了承繼原告的合法權益,這主要是指承繼原告基于與原始原告之間的特定關系(如夫妻、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等)而應具有的名譽權、身份權等。當行政機關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承繼原告的此類權利時,本應通過原始原告的起訴,原始原告在主張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就一并保護了承繼原告的這類權利,但由于原始原告已死亡,導致保護承繼原告合法權利的起訴主體已喪失,承繼原告就必須自己提起訴訟才能有效保護這類權益。因此承繼原告獲得了原告資格,成為行政訴訟的真正原告,承繼原告的原告資格取得是基于原始原告的死亡。

第二,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繼原告可因其死亡獲得的利益。如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可能使承繼原告的利益減少或滅失,那么承繼原告基于追回自身利益的要求就應獲得原告資格,向行政機關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繼原告依法可享有的利益包括:1.原始原告可轉讓給承繼原告的財產權利,如承繼原告繼承原始原告被行政機關因罰沒錯誤而退還的財產,繼承原始原告通過行政賠償而獲得的金錢;2.承繼原告應當從原始原告處享有的債權利益等。如承繼原告從原始原告被行政機關因罰沒錯誤而退還的財產中清償應有的債權。可見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能保護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

綜上,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設立,既可以維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利,也可以維護承繼原告的合法權利。同時,還起到了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使得原始原告死亡后,不因其死亡而未能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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