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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堅持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節能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節約用能
第七條用能單位應當遵守節能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節能工作責任制和各項能源管理制度,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淘汰超過國家能耗定額的舊設備,降低能耗,節約用能。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生產、銷售低能耗的產品,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八條用能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或者其他項目;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三)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引進落后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
(五)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
(六)其他違反國家用能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當進行合理用能專題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第十條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重點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應當制定節能規劃及其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條鼓勵生產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輛、船舶和農業機械。
機動車輛、船舶應當符合國家能耗標準;超過國家能耗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條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采用節能型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采用節能產品。賓館、商廈、劇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應當采用高效節電照明產品和節能型空調系統。
鼓勵城鎮新建住宅整體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其太陽能熱水器及輸水管道的安裝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的市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城市應當制定熱力規劃,逐步淘汰單體鍋爐,推廣集中供熱。
第十四條農村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沼氣、秸稈氣化、秸桿發電等生物質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省柴節煤等節能灶,合理規劃、開發小水電資源。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加強辦公場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統的用能管理和節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務交通工具的節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十七條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未標注的,不得銷售。
鼓勵銷售通過節能質量認證的產品。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
第十八條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熱值燃料,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廣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潔能源。
第三章節能保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能技術服務,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節能工程建設。下列重大節能工程應當優先納入各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和科技攻關計劃:
(一)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
(二)區域熱電聯產工程;
(三)余熱余壓利用工程;
(四)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電機系統節能工程;
(六)能量系統優化工程;
(七)建筑節能工程;
(八)綠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機構節能工程;
(十)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十一)需要優先納入計劃的其他重大節能工程。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關部門確定適合推廣應用的先進節能技術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定期推廣使用的節能技術和產品名錄。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資金,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以及節能宣傳、培訓、監測、獎勵等。
利用余熱、地熱、礦井瓦斯、劣質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發電、供熱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資金用于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監測、獎勵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大型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其能源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及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條件的重點用能單位,可以設立能源管理機構。
參照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的用能單位,可以配備專業能源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均可受用能單位委托依法開展節能監測業務。
節能監測的數據和分析報告,應當真實可靠、客觀公正。
第四章節能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定期部署、協調、監督、檢查節能工作,并將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節能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節能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節能法律、法規;
(二)提出節能政策、措施;
(三)編制節能規劃草案,制定節能規劃的實施計劃;
(四)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協調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和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未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監督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受委托的節能監測機構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質量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報送檢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和引導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對有關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并定期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的公報。
統計、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科學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能源價格監測制度,依法運用價格杠桿,調節能源使用,促進能源節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的設計未按國家強制性標準采用節能型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物的建造未按設計要求采用節能型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開展節能監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數據和分析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被監測單位拒絕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 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政策措施
低碳經濟是基于能源消耗導致污染環境,又引起氣候異化的客觀事實,為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所實施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自二十一世紀初以來,全球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就對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制定了各種政策和措施,從其取得的經驗及成效上都值得學習和借鑒。
一、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政策與措施
根據《京都議定書》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推動低碳經濟發展這條道路上無論是在制定發展戰略與政策、嚴格法制和促進低碳產業發展上都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先行者。
(一)制定規劃與政策,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
1.把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提升為國家發展戰略。英國是低碳經濟發展的先行者,“低碳經濟”概念最早見之于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明確提出了2010年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標,即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6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建立低碳經濟社會。2007年至2009年,英國政府先后頒布了《能源白皮書》和《英國可再生能源戰略》,進一步明確了實現低碳經濟的能源總體戰略,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政府預算框架內特別設立碳排放管理規劃的國家。從2006年起,日本政府也出臺了多項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引領經濟和社會的長期和可持續的發展。如2006年6月日本政府出臺的《國家能源新戰略》,提出從發展節能技術、降低石油依存度、實施能源消費多樣化等六個方面推行新能源戰略,到2007年6月,日本內閣會議審議通過《21世紀環境立國戰略》、《新經濟成長戰略》等一系列發展規劃與戰略,描繪了日本中長期低碳經濟發展的國家環境戰略。2007年年底,歐盟委員會也通過了歐盟能源技術戰略計劃,明確提出鼓勵推廣“低碳能源”技術,促進歐盟低碳經濟發展。
2.制定低碳經濟發展政策。一是制定稅收政策。近年來英國為了確保其低碳經濟發展目標實現,推出了兩種政策手段:即在其“氣候變化計劃”中提出了征收氣候變化稅。計稅依據是根據使用的煤炭、天然氣和電能的數量,使用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等則可減免稅收。二是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即對所有電力供應商都制約于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額,目的在于鼓勵企業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同時,英國積極培育和推動碳排放交易市場及建立了碳基金。美國政府提出的新能源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新建的節能住宅、高效建筑設備等都實行減免稅收,并實施“總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計劃,設立國家建筑物節能目標;與此同時,美國對在2006年到2010年之間購買柴油轎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的消費者給予最高3400美元的稅收返還;一些州政府如加州政府還對使用清潔環保汽車實行直接補貼。法國也宣布了一系列結合稅務和投資的環保措施,從農業、交通、住房建設等方面入手,要讓法國成為對抗全球變暖的先鋒。
(二)采用法制手段,強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1.制定法律法規形成有效的法律約束。英國是最早制定低碳經濟法律的國家之一,在2007年6月英國就頒布了《氣候變化法案》,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的國家。美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近年來十分重視節能減碳,從2007年以來,美國頒布了《低碳經濟法案》、《美國綠色能源與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法律框架。日本國會則在2008年中,分別通過了《能源合理利用法》修正案、《推進地球溫暖化對策法》,經濟產業省修改了《石油替代能源促進法》。此外,還頒布實施了《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家用電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法律,構建了由能源政策基本法立法為指導,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利用合理化、原子能立法等為中心內容的法律制度體系,為推動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德國政府也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使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快速發展。從2008年1月起,歐盟公布了包括《歐盟碳交易機制修改指令》,《碳捕集與封存(CCS)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指令》和《關于為實觀歐盟2020年減排目標,各成員國減排任務分解的決議》等五個立法建議,強化低碳經濟的立法。
2.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減排目標落實及監督管理。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低碳經濟,確保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發達國家紛紛成立了相關的機構,負責減排目標落實及監督管理。如英國政府就成立了“氣候變化委員會”,負責研究減排目標落實情況,并向政府提供獨立的專家建議和指導等。日本政府主要以細化管理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及監督。如對企業的節能減排管理人員實行“節能減排管理師制度”,對能源消費總量不同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制度,根據能源消耗多少對能源使用單位進行分類,對各類建筑物實施用能管理制度,用能超過限額的建筑物配備能源管理員,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節能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等等。
(三)重視低碳產業的發展,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1.重視低碳產業技術開發與創新。低碳產業技術研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自2008年以來,發達國家就十分重視低碳產業技術開發與創新。如美國政府制定了低碳技術開發計劃,成立了專門的國家級有關低碳經濟研究機構,為從事低碳經濟的相關機構和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研發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從國家層面上統一組織協調低碳技術研發,以落實節能減排目標。日本持續投資化石能源的減排技術裝備,重點開發燃煤電廠煙氣脫硫技術裝備,形成了國際領先的煙氣脫硫環保產業。澳大利亞政府持續投資于研究開發、示范推廣關鍵的低排放技術,并將低排放技術的重大突破作為低成本的長期的可持續減排的關鍵所在。
2.加大低碳產業發展的投資力度。美國是世界上低碳產業投入最多的國家,從2009年10月到2010年底美國就對清潔燃煤技術的研究開發就提供了150億美元的撥款。近期又計劃投入10億美元集成最先進技術建造世界上第一個零排放的煤基地發電站。日本則投入巨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光能、地熱能等方面的研發,打造低碳產業鏈。英國則加大對可再生能源以及低碳排放技術的投入,在2002~2008年間,英國政府每年提供5億英鎊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發;投資3.7億英鎊成立國內“環境變遷基金”,推動環保技術產業化;投資10億英鎊重點研發可再生能源技術,計劃2020年前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財政支持達到20億英鎊。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直接資助和投資已經超過35億澳元;政府設立的5億澳元的低排放技術示范基金吸引了近30億澳元的投資。
二、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效應
(一)承諾減排目標,減排效應明顯
1.明確承諾減排目標。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發展低碳經濟,各國先后就本國減排目標作出了承諾。英國政府在2003年就提出計劃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60%,建立低碳經濟社會。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攬子能源計劃中,承諾到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消耗量減少20%。此外,歐盟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2O%,如果其他的主要國家采取相似行動則將目標提高至3O%,到2050年希望減排6O%~8O%。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變暖對策――“福田藍圖”,表示日本減排的長期目標是到2050年使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目前減少60%~80%。
2.取得了明顯的減排效果。2006 年以來,幾乎所有的歐盟的單位GDP碳排放增長趨于下降。瑞典和荷蘭的碳排放已保持穩定,而在很難控制的運輸行業,瑞典和日本已經穩定住了碳排放。英國國內政策實踐所積累的經驗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借鑒,如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吸取了英國排放貿易制度中很多有益的元素。據英國環境-食品-鄉村事務部(DEFRA)的資料顯示,2005年英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歐盟溫室其他排放貿易機制的作用)是629.2Mt二氧化碳當量,比1990年水平減少18.8%。預計到2010年,英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592.2Mt二氧化碳當量,比1990年水平減少23.6%,是英國承諾《京都議定書》目標的2倍。
(二)再生能源投入逐年增長,產業發展正在崛起
1.再生能源投入快速增長。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再生能源的開發投入。日本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就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以及潮汐能、水能、地熱能等新能源。據日本內閣府2008年9月的科學技術相關預算數據中,僅單獨立項的新能源技術的開發費用就達近100億日元,其中創新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預算為35億日元。美國也將發展新能源作為重要內容,于2009年2月出臺了《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投資總額達7870億美元。包括發展高效電池、智能電網,可再生能源,如風能和太陽能等在節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投資汽車節能技術。
2.新能源產業正在崛起。英國風力資源豐富,第一個海上風力發電站于2000 年12月開始建設,經過近 10 年的發展,英國已成為全球擁有海上風力發電站最多、總裝機容量最大的國家,而且其陸、海風力發電站的電量足夠向280萬家庭供應電力。到2009年,英國在全世界低碳技術和綠色產業的產值已經達到3萬億英鎊,從業人數達到88萬人。德國也是再生能源產業迅速發展的國家,可再生能源占整個德國能源消費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已由2003年時的3.5%提高到2008年的8.7 %。發電行業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在2008 年時已達到17%。瑞典則重視環保型汽車產業的發展,2007年1月至6月,瑞典共銷售了23058輛以節能和低廢氣排放為標志的環保型汽車,同比增長25%,其產值位居歐盟各國之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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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 物權 礦產能源 制度
一、明確界定能源與礦產能源
(一)能源的涵義和內容
1、能源的涵義
能源可簡單地理解為含有能量的資源。在《現代漢語辭典》中,對能源的解釋為“能產生能量的物質,如燃料、水力、風力等”。此外在各種有關能源的書籍中還有其他的表述,例如“能量是指提供某種形式能量的物質或物質的運動”,“凡是能直接或者經過轉換而獲得某種能量的自然資源通稱為能源”?!澳茉词强梢詮钠渲蝎@得熱,光和動力之類能量的資源”。不論何種表述其內涵都是基本相同的,即能源就是能量的來源,是提供能量的資源,這些來源或資源,要么來自物質,要么是來自物質的運動,前者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燃料(又稱化石燃料),后者如水流、風流、海浪、潮汐等。
2、能源的內容
在自然界里有一些自然資源本身就擁有某種形式的能量,它們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換成人們所需要的能量形式,這種自然資源顯然就是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核能等。但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由于需要或為便于運輸和使用,常將上述能源經過一定的加工、轉換使之成為更符合使用要求的能量來源,如煤氣、電力、焦炭、蒸汽、沼氣、氫能等,它們也稱為能源,因為它們同樣能為人們提供所需的能量。
(二)礦產能源涵義
由于礦產資源與能源二者在內容及范圍上有一定的交叉,比如礦產資源的分類中有一類是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天然氣等,這些重要能源是以礦產形式存在并表現出來的;但我們并不能因此而認為“能源是礦產資源的分支,礦產資源包括能源”。因為能源的內涵與外沿也是非常廣泛的,比如能源領域的電能、太陽能等,這些都是迥異與礦產資源而為能源所特有的。通過對能源的含義的界定,從而可以看出所謂礦產是指地殼中能夠被人類利用的礦物資源。煤、石油、天然氣等三大礦產,是當今社會發展生存的最主要的能源資源,因此人們通常把這些礦產稱作能源礦產,把這類能源稱作礦產能源。
二、礦產能源的物權屬性――以礦業權為例
(一)物權法上關于礦業權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明確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權以及它所派生的礦業權不但具有物權的基本屬性,同時又具有傳統物權不同的特征,這一屬性是完善礦業權制度的重要前提。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5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同時還把探礦權和采礦權(合稱礦業權)定位于用益物權,這一原則性、銜接性規定,間接的對礦產能源利用的權利有了法律上的準入性。我國礦產資源屬國家自物權,權利主體和權利代表均是唯一的,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或國務院相關部門給予授權,才能正當行使其權利;由于礦產資源的珍貴、有限、一次性使用耗竭,決定了其所有權的重要性和權利行使的嚴格、嚴謹與嚴密性;礦產資源的隱蔽性和勘查開發的明顯,決定了國家資源所有權對礦業權的高度依賴,可以說是“形影不離”;整個礦產資源所有權權利和利益的實現,是一個由勘查到開采、由未知到已知的不間斷的過程,決定了所有權行使上的連續性和諸多不同特征的探礦、采礦兩大階段;以及與土地、生態環境的緊密關聯性等。
(二)以公法和私法調整規制好礦產資源所有權與礦業權的關系,是完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及礦業權制度的核心問題
1、礦業權的自物權屬性
礦產資源國家自物權,總體而言是受公法規制,礦業權則主要受私法規制。公法是以權力為本位的,規范處于隸屬地位的主體之間的權力服從關系,集中體現公權力對社會的干預;而私權則以權利為本位,規范處于平等地位的私人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的是私人之間的自由意志。前者運行主要靠行政權力,后者則主要靠市場機制。前者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和保障,后者則是在公權允許的范圍內,追求權利的保障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礦業權市場上,礦業權人是民事主體,而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則是兼有行政管理身份的“特殊民事主體”。上述不同,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諸多矛盾和利益沖突,化解矛盾,兼顧二者利益,尋找最佳平衡點,是礦業立法、礦業權制度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2、礦業物權的私權屬性
在此,既然已經明確了礦業權是一種物權,就是說礦業權人享有在法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可對于其權利客體―礦產地進行獨立找礦、勘查、開采,并且可以對第三人轉讓權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礙。在傳統民法上的物權是典型的私權,以私法自治為主要的宗旨,公權干預極少。令人費解的是,礦業權不是典型的私權,而是公法化的私權,是準物權,它具有雙重性。因為,礦業權的客體――礦產資源的特性決定其具有鮮明的公法干預傾向,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礦業權涉及國家戰略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在礦業權的取得、轉讓、處分等諸多方面被加上公法上的義務,礦業權的出讓必須通過行政許可,是要式法律行為,許多礦業權糾紛(主要是礦業權授予許可的糾紛)都要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解決,并非全都是通過民事訴訟機制來解決。是礦業權出讓后,就應該依據物權的性質進行管理,主要以私法來調節,受市場規律控制,在履行完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后,國家要保證礦業權持有人的獨有權,任何人不能隨便干涉。
三、社會主義國家有建立完善礦產能源制度的必要
物權法規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時至今日,礦產能源制度在我國目前尚屬于缺位狀態。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我國開始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可流轉不動產物權制度。這為礦產及整個資源立法創設了樣板。雖然《礦產資源法》的修改主要是努力建立符合市場經濟對礦產資源規范體系。盡管在某些方面已經與世界各國礦產立法接軌,確立了可交易的礦業權。然而,這部法律仍然是一部以行政管理為主導思想的立法,其目的仍是為了維護和保障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它還不是一部確認權利、限制權利、規范權利行使為內容的法律。沒有統一的對礦產能源做統一勘探、開采等一系列的制度來歸置。單個的能源法律法規五花八門,形式多樣,不僅有立法直接規定的,還有其他行政部門的規章,整個礦產能源管理缺乏穩定性,某些情況下甚至出現了管理混亂,多頭管理,找不到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方式,因此造成有些資源的浪費和增加了當事人處理礦產能源問題的難度。礦產能源利用權是具有強烈社會性的私法,以物權法的思路定位和規范礦業權,建立以物權規范為基礎,由經濟行政法和環境法為輔的規范體系,是礦產資源法的理想模式。因此,建立完善礦產能源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實行國家對礦產能源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
礦業權是物權范圍內的用益物權,它以權利為客體;一般用益物權并不消耗標的物自身,但是礦業權自然滅失后,礦產資源所有權也不復存在;礦業權不是一種單純的私權,而是帶有強烈公權色彩的私權,因而其權利的取得、行使和終止不僅要受到私法的規制而且還要受到公法規制。它權屬的本身就決定了它要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規則的限制。由于礦產資源的單一國家所有制,決定了對其應當實行自上而下的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國家所有者權益的保障。以礦產能源為代表的礦業權是一種私權,而所謂私權,就是自然人、法人乃至國家在自主、平等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所擁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兼具財產與人身屬性的權利如知識產權。對于礦業權來說,其內容并不涉及任何價格和身份利益,是一種純粹的財產權。
(二)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能源礦產企業的臨時征收權
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戰爭發生,戰備儲備,國際礦業市場形勢巨變等,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征收征用征購和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征購礦業權或讓礦業權人按定向要求把礦業權轉讓給大的優勢企業。相對于政策,法律更具權威性、持久性,而且政策必須符合法律、服從法律。不可因隨意調整政策而剝奪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這條關系國家整體利益,關系礦業權人權益,關系和諧礦業建設的條款內容似應進一步修改,應強調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定的程序和補償原則征收(購)礦業權或讓其向定向企業轉讓。前提是要對“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及“法定的程序和補償原則”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三)礦產能源制度首先在礦業權市場準入機制上應嚴格規范,只要有不符合礦產能源資質要求的單位,應一律禁止取得和經營該權能。同時明確規定禁止各級政府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直接或變相經營礦產能源的權利;對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和運作方式等也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重視和加強礦產能源方面民事權利的設計,增加礦產能源權利保障實現的具體條款和內容,解決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賠償問題。
(四)保障能源礦產的物權法律地位
長期以來,我國非法采礦情況比較嚴重,而得不到有效根治,比如小煤窯非法開采,不僅安全事故頻出,而且不利于整個礦產能源的統一利用,這根本性原因是單純依靠行政權力管理礦業開發,不重視民眾特別是礦業權人參與管理,不重視礦產能源權利保障。制定統一穩定的礦產能源制度是解決亂開亂采規制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以往的《礦產資源法》修改稿籠統提到礦業權排他性和國家保護合法礦業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區和礦區生產、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但受到侵害、影響和破壞怎么辦?要不要賠償?如何賠償?卻沒有提出相應的辦法和規定。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瀆職,違法侵害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只是追究行政處分和法律責任,而沒有政府經濟賠償的條款內容。我國《物權法》第120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該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由于礦產資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戰略性等特點決定了礦產能源制度制定的價值取向,既要保護礦產能源權人的利益,同時又要兼顧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通過統一規劃、許可使用、嚴格監督管理,實現合理開發利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業,政府不是萬能的,不能包打天下;政府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不等同于國家司法機構;行政權力不能替代司法仲裁;行政處罰也不可代替民事賠償。既要政治,也要法治和民治。尤其在社會主義現階段的基本國情之下,急需礦產能源制度來規范一些市場不規范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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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4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贛府發〔*〕30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資源節約的若干意見》(贛府發〔*〕3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我市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力度,確保全面完成我市“*”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全市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環保優先、節約優先的方針,扎實推進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單位能耗明顯降低,環境資源保護明顯加強。但總體而言,我市節能降耗、治污減排、環境保護、資源開采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市資源相對緊缺,全市原煤保有儲量約1億噸,年開采原煤約130萬噸,煤礦年開采能力已接近資源量的承載極限,且受多種因素制約,開發難度越來越大。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持續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全市GDP達214.27億元,萬元GDP綜合能耗2.56噸標準煤,總耗能量463萬多噸標準煤,煤炭需求缺口逐年加大;*年全市企業用電量38.5億千瓦時,全市完成發電總量33.93億千瓦時,用發電仍不平衡;全市工業與生活化學需氧量(COD)總排放量1.69萬噸,比上年增加6.9%,二氧化硫總排放量5.58噸,比上年增加3.9%,長期以來形成的粗放型增長模式仍未得到根本轉變。一些地方沒有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對生態環境盲目樂觀,危機意識不強,忽視資源保護;有的資源開發不合理,導致山體植被破壞嚴重,使環境更加惡劣。如不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將出現資源支撐不住、環境容納不下、社會承受不起的狀況,經濟也不可能保持健康持續發展。必須看到,我市在推進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認識、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夠到位的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直接影響“*”目標的實現。
黨的*大從戰略高度提出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節能環保水平。加強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是我市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是推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維護人民群眾長遠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節能減排、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省的決策部署上來,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堅持節約優先發展戰略,切實加強節能減排工作
㈠工作目標
堅持節約優先發展戰略,按照開發與節約并舉的原則,把節能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突出企業的節能主體地位,從根本上改變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到“*”期末,全市單位GDP能耗(以*年可比價計算)比“*”期末降低25%。初步建立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比較完善的節能政策保障體系、技術支撐體系、監督管理體系,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自覺節能機制。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切實抓好重點領域節能減排工作。一是強化工業節能減排。抓好鋼鐵、光伏、電力、建材、紡織等重點耗能行業和年耗能超過3000噸標準煤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工作,樹立一批節能示范項目和企業。著力加強對新鋼公司等13家重點用能企業、19家市重點監控企業、9家縣(區)重點監控企業節能目標管理和節能監察,尤其對新鋼公司、新電公司、江西二化等3家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的重點企業,加強節能監督管理,做好跟蹤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重點用能企業節能降耗技術改造的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幫促企業加快節能技改步伐,確保實現“*”期間節能目標。二是推進建筑節能。推廣節能省地型建筑。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加大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建設推廣力度,大力推廣綠色建材、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在城區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加大對現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力度,重點是墻體節能系統、門窗、中央空調系統及配套供用能系統的綜合節能改造,著力提高賓館、飯店、大型商場、會場、辦公樓等公用建筑整體用能效率。各地要盡快制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時間表,結合新農村建設,逐步把“禁實”工作推廣到鄉鎮。三是加強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加速推進城市綜合交通節能體系建設。采用先進技術裝備,提高運輸業效率,降低燃料消耗。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現城市交通快速便捷聯系,加快建設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相適應的綜合交通體系。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汽車及船舶,發展節能型交通運輸工具,推廣小排量節油汽車。嚴格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嚴禁報廢汽車違規過戶、銷戶、無證回收、改裝上路,禁止拼裝或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承攬運輸業務。四是引導商業和民用節能減排。在公用設施、賓館、商廈、寫字樓、體育場館、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廣使用高效節電照明系統,減少普通白熾燈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壓汞燈,切實提高高效節能燈的使用比例。五是抓好農村節能減排。加快農業提水排灌機電設施更新改造,積極推廣農村安全供水系統,加大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農業機械和漁船裝備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省柴節煤灶,因地制宜發展太陽能和農作物秸稈氣化集中供氣系統。六是推動政府機關節能。重點抓好政府機構建筑物和空調、照明系統節能改造以及辦公設備節能,推動政府節能采購。嚴格控制公共場所室內空調溫度,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有關部門要據此修訂完善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有關標準,并加強監督檢查。
2、著力構建節能減排型產業體系。一是大力調整產業結構。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40號)文件精神,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經濟發展由主要依靠數量擴張帶動向優化升級帶動轉變。大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由資源主導型向創新主導型轉變和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充分發揮服務業能耗低、污染少的優勢,把發展服務業作為經濟工作的重點來抓,堅持市場化、產業化和社會化方向,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服務業,努力提高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三次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二是大力調整工業結構。大力發展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高新產業,對企業搬遷改造嚴格能耗準入管理,嚴格控制新開工高耗能項目。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技術和設備,提升工業增長質量,優化工業結構和用能結構,鼓勵企業通過挖潛增效和技術改造等措施,提高節能水平。注重發展循環經濟,大力發展高效清潔能源、水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三是大力推進節能減排技術進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節能技術創新體系,加快節能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鼓勵企業依托科研單位大力開發、推廣、使用高效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優先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示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達到超前性國家能效標準和經過認證的節能產品給予適當的補助,鼓勵高效節能產品生產企業做大做強。積極推廣應用適合我市產業特點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大力實施重點節能工程,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扶持,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做好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服務工作。
3、強化節能減排監督管理。一是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體系?!?”期間我市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要求降低25%。要把節能指標分解到各地和重點用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各地也要與轄區內重點監控企業(單位)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要嚴格實行節能工作問責制,從今年開始節能降耗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各地各單位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年度考核體系,對超額完成目標的給予獎勵,對未完成目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二是強化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管理。各重點用能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高度重視節能降耗工作,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將節能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個人,并加強監督檢查。要在技術節能、結構節能和管理節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責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企業的能源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對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公布重點企業能源利用狀況。三是加大節能監督檢查力度。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高耗能企業及公共設施的用能情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禁止或淘汰設備異地再用情況、以及產品能效標準和標識、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行業設計規范執行等情況,對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物不準開工建設。
㈢加大節能減排工作的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的節能減排工作負總責,把節能減排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和分工,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級節能減排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本區域內節能減排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節能減排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過明察、暗訪、重點抽查等辦法,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和監察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重點耗能企業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公開曝光并依法查處,對重點案件掛牌督辦。開設節能環保違法行為和事件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建立節能環保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力、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三、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著力點,切實加強資源開發工作
㈠工作目標
礦產資源開發堅持“規劃引導、政策激勵、項目突破、市場運作、上下聯動、有序管理”的方針,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嚴格限制原礦輸出,逐步減少初級產品輸出,在延長產業鏈、開發終端高附加值產品上下功夫,到2010年形成一批特色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體系。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做到不裸山、不亂挖亂采,堅持依法和科學合理采伐,加強林政資源管理,強化“三防體系”建設,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木竹經營加工單位的管理,大力培育資源節約型和綜合利用型企業,提高科技興林水平,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55.2%、城市綠化率達到40%以上。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實行部門管理,進行有計劃審批。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各級政府要對資源開發進行開采規劃,要劃定開采范圍、開采規模,統一有序進行開采,非規劃區內不得開采。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資源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采礦、采砂、采石、采土、砍伐樹木和破壞植被與城市綠線。凡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條例》的規定,必須先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后,再由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礦產資源和山體開挖開采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管理。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礦產資源為: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以外的其他礦產(不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礦區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的礦產資源。由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礦產資源為: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山體開采;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的礦產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開采,不得越界、越層開采;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選擇科學合理的采礦方法;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要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在采、選主要礦產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回收,對暫不能回收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要及時準確報送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國家保護性開采的礦種,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規模經營、重點保護的原則。保護性開采礦種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省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控制組織生產,不得超總量控制指標生產,不得將開采總量指標轉讓給他人,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購單位銷售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礦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運輸、收購、銷售無采礦許可證和無計劃開采憑證的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礦產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
第二,城市規劃區內砍伐樹木、叢林、移動植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和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屬于城市綠線。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有關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規定和已經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因特殊情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論證,落實補救措施,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城市規劃區之外林業資源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對亂砍濫伐森林、亂采濫挖珍稀野生植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堅決打擊。要堅持并完善森林限額采伐制度,堅持憑證采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木竹,對無證采伐、非法運輸、無證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竹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對破壞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資源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懲。要加強對大樹移植的管理,嚴格控制大樹運輸出市。要切實加強林地保護管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制定林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林地利用總量控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采礦產資源等,應當盡可能少占林地,確需征收、征用的,必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實行辦證收費,依法進行開發。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開采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登記,領取許可證后方能開挖開采。開挖開采權的出讓,必須嚴格按照頒發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擅自與他人或機構簽訂資源開挖開采合同及其他開采權出讓行為。開挖開采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取得,依法取得的開挖開采權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抵押。開采資源,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開采權價款和開采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各項稅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實行采后復墾,維護綠色環境。資源開采必須按照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要求,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森林保護、項目用地、土地復墾等法律法規。堅持“誰開采、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開采、誰復墾”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建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開采的單位和個人有復墾的義務和責任。開采完成后,開采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復墾,開露的山體要復土種草植樹、恢復綠貌。采伐的樹木要復種、復栽,盡快還林。對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不繳納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延續、變更手續。
㈢加大資源開發工作的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的資源保護負總責,把資源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和分工,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級國土和林業部門作為資源開發的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本區域內資源保護的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資源開發工作。對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屬于當事人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條例》、《*市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余府發〔*〕31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余府發〔*〕22號)實施管理。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著力解決環境突出問題,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㈠主要工作目標
到2010年,重點區域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各縣(區)城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農村地區環境質量保持基本穩定,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區域環境質量有明顯好轉,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削減9.8%和9%,總量控制目標分別為1.43萬噸和4.898萬噸,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仙女湖、孔目江水質穩定在Ⅲ類標準,袁河*段及袁惠渠水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農村飲水條件有所改善,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森林和濕地的生態功能得到恢復,水土流失面積減少。基本建成機構健全、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監管有力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和環境事故應急體系。
㈡主要工作措施
1、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為重點,改善水環境質量??茖W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環境功能區,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嚴肅查處危害飲用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定期監測并公布水源地水質狀況。加快實施農村改水工程,切實改善農村飲水質量。認真組織實施仙女湖、孔目江、袁河*城區段、袁惠渠水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2、以降低二氧化硫和可吸入物排放總量為重點,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認真落實對新鋼公司、新電公司等企業二氧化硫總量控制目標,加強煙塵、粉塵治理,加大水泥等行業結構調整和污染整治工作,限期淘汰城市中心城區4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和原煤散燒民用爐灶及其它污染嚴重的鍋爐。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范機動車排氣檢測,嚴禁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淘汰污染嚴重的車輛。3、以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深入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加快推進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分宜縣要新建1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市區內要新上無動力污水處理設施,確?!?”期間,我市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置場,各鄉鎮逐步實施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
4、以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鄉村清潔示范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節水農業,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開展測土配方施肥。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實現達標排放,努力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快農村改水、改廁和沼氣池建設步伐,逐步實施農村無動力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切實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積極創建環境優美鄉鎮和文明生態村。
5、以加強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監管為重點,維護環境安全。積極推進危險廢物的安全集中處置工作,加快處置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排查,督促企事業單位對存在的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進行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要責令停產停業整治。加快輻射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強化輻射污染源的跟蹤監管,確保環境安全。
6、以提高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大投入,健全機構。加快我市環境監測和監察機構標準化信息化體系建設,組建*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和環境事故應急處理中心。制定并實施好主要污染物排放統計和監測辦法,完善統計和監測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數據網上直報系統和減排措施調度制度,對轄區內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實施聯網在線自動監控,并加強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㈢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追究
1、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定期研究環境保護,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分宜縣政府、渝水區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