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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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房屋管理辦法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根據《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寧市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三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并按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按《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制訂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門開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專項帳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可使用。

第五條  凡需在本市從事專營房屋拆遷業務的,必須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拆遷業務。

第六條  凡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經公安機關辦了入戶手續的戶主,應持戶口簿到市房屋拆遷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由于拆遷當事人就補償安置問題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進行拆遷而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期限延長手續。

第八條  拆遷人整個項目房屋拆遷完畢后,應書面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告房屋拆遷完成情況,經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拆遷人持證明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九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臨時建筑許可證》又未明確規定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用紅磚砌墻體、石棉瓦或紅機瓦蓋頂的,扣除50%作為舊料復用,余下50%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二)采用無法復用的材料(油氈、竹席等),根據總價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復用的,扣除復用部分,然后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第十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地段價格

(附件二)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裝飾價格按附件三結合成新計算。

第十二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是指拆遷人根據房屋的結構、功能、質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體的價格方案,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物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審核確定的房屋價格。

第十三條  《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征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征購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價格(附件八)

第十四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營業鋪面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第十五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補償的,按附件七的調換系數折算建筑面積。

第十六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拆遷屬于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遷人自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作價補償的金額;

(二)因異地遷建而發生的征地所需費用;

(三)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所需費用和設備安裝費用;

(四)被拆遷企業停產期間內停工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補貼。沒有執行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企業,按職工本人停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收入(除去獎金和加班工資)支付。停工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按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工資按下列計算公式支付:

應支付人數=(被拆遷企業在崗停工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在職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

應支付金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及政府規定補貼津貼總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應支付人數

第十七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拆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私房自搭閣樓(不含在原房屋頂上加建的住房),閣樓的補償可根據高度和質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結算;被拆遷人要求按原面積60%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由被拆遷人支付安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賃憑證為計算單位,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六);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2、非住宅:營業鋪面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的標準補償,其他非住宅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十九條  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正常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設施的最低標準是:

(一)臨時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層高在2.6米以上,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磚砌墻、內墻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熱層;

(二)臨時安置房屋應配備廚房、廁所,供水、供電和排水設施良好;

(三)臨時安置房道路暢通,并有專人負責管理臨時安置房的治安、衛生、房屋維修等工作。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屋離原居住點路線距離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遷人應解決交通工具或參照公共汽車月票價格每人每月付給交通補助費。

第二十條  《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房屋搬遷補助:

1、住宅房屋按戶口簿常住人口為計算單位,1-3人戶每戶300元/次,4人戶(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及里程計算,依據本市運輸價格規定付給搬遷補助費。

3、搬遷誤工費每戶100元/次。

不屬拆遷人要求,被拆遷人自行增加搬遷次數的,拆遷人可不付搬遷補助費。

(二)其他搬遷補助:

1、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搬遷次數并依據電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付給被拆遷人;

遷移營業性電話,被拆遷人要求繼續營業的,按以上標準執行;被拆遷人不要求繼續營業且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停機的,由拆遷人支付原電話安裝費用;

2、有線電視安裝費,按廣播電視部門規定的原安裝收費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3、三相電源的安裝費,按供電部門的規定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4、被拆遷戶子女需要轉學的,由教育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就讀,拆遷人按5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付給接收入學的學校,學校不再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助費,依據原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并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營業鋪面)房屋:辦公倉庫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營業鋪面按實際營業面積計算(不含營業配套用房):一級地段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級地段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級地段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級地段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級地段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級地段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請的臨時工要清退的,由拆遷人按勞動合同或勞動部門規定的工資標準,付給每人一個月的工資。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前自行將住房改作營業鋪面且經營手續齊全的,可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三款的標準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補助費,但補償仍按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用途和面積補償。

已按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領取企業停工職工工資的,不再付給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屬落實政策回城戶,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居住滿十年且他處無住房的,拆遷人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按原住房的面積結合常住戶口人數給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向拆遷人交納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價格購買。

第二十三條  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由拆遷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超出按規定應補償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安置面積超過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因家庭成員結構要求分戶安置的,拆遷人應視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和其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給予分戶安置。

第二十四條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安置房屋內裝修最低要求是:內墻刮膩子,樓地面水泥或花磚,設有獨立廚房、衛生間。衛生間設蹲式便器,臥室、客廳安置日光燈,每套住房配有水、電表。

安置房竣工須經質檢部門驗收,質量標準達到合格以上和裝修標準達到上述規定后,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間,保修期內的房屋維修費由拆遷人負責,人為損壞屬使用人責任的,其房屋維修費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舊房作為安置房的,須經市拆遷辦審核,室內裝修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禁止將危房用作安置房。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并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而擅自拆遷的,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0元?50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拆遷的,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5元?10元的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按補償、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5元?10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四)擅自擴大或縮小已依法確定的拆遷范圍的,按擴大或縮小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5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按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5元的罰款。

(六)違反《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500元?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2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其罰款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3元?4元的罰款,超過6個月的,加倍處罰。

對其他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處以200元?1000元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1000元?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由于被拆遷人的責任未按期搬遷,造成拆遷人經濟損失的,被拆遷人應按拆遷人應支付給本拆遷范圍內其他已搬遷被拆遷人的臨時補助費、交通補助費之和的5?50%給予拆遷人賠償。

第二十八條  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搬遷完畢交出房屋給拆遷人拆除的,拆遷人可根據被拆遷人搬遷完畢的時間給予下列獎勵:

(一)同等條件下按所簽協議的順序號,優先選擇安置房的樓層、朝向及房號。

(二)實行作價補償的,按補償金額(不含附屬費用)的3%給予獎勵,但每本房屋所有權證的獎勵金額應不少于2000元。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按重置價格結算后,按本條第(二)項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規定的有關拆遷費用標準今后如需調整,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武鳴、邕寧兩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2

某市登記機構詢問:有一單位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書等資料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在收件時,我們發現其中有一幢房屋為臨時建筑,竣工圖上也有該幢房屋的圖形。我們告之申請人臨時建筑不能登記,但申請人認為:臨時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按 《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房屋竣工就取得所有權,為什么不能登記?我們查了一下相關的規定:除了原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臨時建筑不予登記外,沒有發現其他明確不能登記的規定。從理論上講,臨時建筑在有效期內(一般為兩年)是有所有權的,其國有土地也不是臨時用地,那么,在有效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是否可以登記?臨時建筑在登記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以后,今后如果要求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是否和 《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矛盾?

金紹達:臨時建筑不同于違法建筑,是經過批準后建造的。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前,新建的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后才能更好地獲得法律的保護,臨時建筑也是一樣。但在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立法時,考慮到臨時建筑允許存在的時間短,到時還應當無償拆除,如果允許臨時建筑登記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有些權利人可能以有房屋所有權證為由而不愿意無償拆除。因此,原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3條在規定不予登記的幾種情形時,包括了“屬于臨時建筑的”。

在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后,原城鄉建設部在《關于對 〈關于大慶市對臨時性房屋能否繼續進行產權登記的請示〉的復函》(建住房市函 〔1998〕06號)中,曾明確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臨時建筑登記等途徑,切實加強臨時建筑的管理”,實際上并未完全禁止臨時建筑的登記。

《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合法建造的臨時建筑也可以適用于《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其房屋所有權在房屋竣工時就已發生效力,是否進行不動產登記并不影響建造人對臨時建筑所擁有的所有權。且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隨著 《房屋登記辦法》的實施而廢止。因此,除了當地對臨時建筑有不予登記的規定外(如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頒布的 《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了“臨時用地、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地產權登記……不得買賣、抵押、交換、贈與”),對合法建造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可以予以登記,并在登記簿及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為“臨時建筑”,以示區別。

臨時建筑在登記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以后,仍然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物權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而且是長期和穩定的,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段餀喾ā吩诘?條就規定了“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按 《城鄉規劃法》第44條規定:“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因此,要求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并無矛盾。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3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一、暫停辦理有關事項

1、[暫停事項申請]

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用地單位應當提交暫停辦理事項申請書、規劃批準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

2、[暫停事項通知和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單位暫停辦理事項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審查批準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暫停事項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戶籍、工商、稅務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暫停期限等內容。

3、[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提前30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并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期申請后,應當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戶籍、工商、稅務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審查和通知時限按照本實施意見第2條規定執行。

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的以外,暫停期限滿20日后,區縣國土房管局方可拆遷公告。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

4、[用地批準文件]

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用地批準文件包括:

(1)屬于征地拆遷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2)屬于占地拆遷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集體土地的批復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批復。

5、[規劃批準文件]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規劃批準文件是指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拆遷實施方案]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拆遷實施方案,是指拆遷人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的文件。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

(2)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期限,委托拆遷和評估等內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

(4)補償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內容;

(5)拆遷補助辦法;

(6)其他應當在拆遷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內容。

7、[占地拆遷實施方案]

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拆遷人擬訂的拆遷實施方案,需要時,可以征求區、縣國土房管局的意見。

8、[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拆遷范圍內公布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的征地拆遷實施方案或者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的占地拆遷實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當日)公布。

9、[安置房屋證明]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安置房屋證明文件,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權證。

10、[補償資金證明文件]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拆遷補償資金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向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拆遷補償資金到位證明文件,具體辦法按照市國土房管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177號)有關規定執行。

11、[跨區縣項目發證]

跨區、縣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分別由所涉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也可以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中一個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區、縣國土房管局。

12、[兼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情形]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兼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核后,統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

13、[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用地批準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但是用地范圍外的房屋與拆遷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拆遷范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14、[拆遷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15、[許可證印制]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內容主要包括拆遷人、項目名稱、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等。

16、[拆遷許可證備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委托拆遷和評估

17、[委托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征地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具備本市自行拆遷資質。

委托拆遷的,受托拆遷單位應當具備本市受托拆遷資質;拆遷人應當與受托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書面合同;拆遷人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委托拆遷合同和受托拆遷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18、[拆遷評估]

征地拆遷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本市房屋評估規定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拆遷人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委托評估合同和受托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占地拆遷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可以參照前款規定評估,也可以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的拆遷實施方案確定。

19、[拆遷招標投標]

征地拆遷,屬于下列項目的,用地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受托拆遷單位和評估單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二)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建設項目拆遷居民戶數在5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8000萬元以上的。

有關招投標事宜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本市拆遷項目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306號)執行。

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一式二份,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在房屋拆遷中必須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協議原件。

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21、[權屬證件移交]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

五、拆遷裁決程序

22、[拆遷裁決程序]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裁決程序,參照市國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京國土房管拆[2002]1116號)執行。

2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拆遷當事人對區、縣國土房管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貨幣補償方式

24、[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第四條的規定,以鄉鎮為單位確定和公布,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應當考慮各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區位差異,具有一定的幅度。

具體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區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內,根據被拆遷房屋宅基地的實際情況評估確定;

(二)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關部門在區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內,根據被拆遷房屋宅基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方法。

25、[兼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鄉鎮]

鄉鎮行政區域內兼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或者與國有土地相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該鄉鎮統一參照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或擬訂拆遷實施方案。

七、房屋安置方式

26、[房屋安置方式解釋及協議]

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即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依法給予貨幣補償后,被拆遷人再以其所得的貨幣補償款購買拆遷人提供的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先按照貨幣補償相關規定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再另行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協議。

27、[市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

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第五條規定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政府定向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28、[拆遷補償資金和房屋要求]

征地拆遷宅基地房屋,拆遷人在銀行專戶存入的拆遷補償資金,原則上不得低于該項目拆遷貨幣補償所需資金總量的60%。拆遷人準備的拆遷補償資金低于該項目拆遷貨幣補償所需資金總量的,應就不足部分提供相應數量的安置房屋。

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被拆遷人數量超過預計比例或其他原因致使拆遷人存入的拆遷補償資金不足的,拆遷人應當及時補足;拆遷完畢后,拆遷補償資金有結余的,拆遷人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申請劃轉余款。

29、[征地拆遷安置房屋條件]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則上應當是現房,并具備合法審批手續;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設施和生活服務配套設施,應當具備使用條件。

拆遷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經與被拆遷人協商同意,可以用于拆遷安置,但是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不予計入拆遷人準備的安置用房數量:

(一)期房;

(二)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的拆遷,安置房屋不在四區范圍內、也不在規劃市區內,且距離拆遷地點超過15公里的;其他郊區縣拆遷,安置房屋不在本區縣范圍內的。

3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

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安置房屋應當具備用地、規劃批準文件。

31、[委托安置]

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人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二)拆遷實施方案由受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擬訂,屬于征地拆遷的,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的,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也可以由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被拆遷人簽訂。

八、另批宅基地安置

32、[適用條件]

按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另行批準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征得區縣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具備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被拆遷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33、[審批手續]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宅基地申報審批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被拆遷人應予協助。

34、[宅基地減少的補償]

新批宅基地面積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對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九、宅基地面積標準

35、[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市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并予公布,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折合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規定的標準,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

36、[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

被拆遷人宅基地面積認定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確定。

十、其他問題

37、[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38、[提前搬遷獎勵費]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39、[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

用地范圍內涉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辦法》有關宅基地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40、[已拆遷公告的項目]

2003年8月1日以前,已經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拆遷公告的,不適用《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繼續執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41、[施行日期和文件廢止]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4

這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法律界、房產界引起強烈反響。由于我國房屋維修基金制度啟動比較遲,一些購房者對維修基金的必要性認識不夠,認為繳納維修基金與否和辦理房產證之間沒有必然聯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表明: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就不能辦理房產證。

龔文勇等3名原告于2003年購買了長沙市亞華。香舍花都小區的商品住房,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房款,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并繳納了政府規定的購房契稅。當開發商湖南亞華置業有限公司配合3名原告向被告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讓登記時,被告要求3名原告繳納首期維修基金后,方能辦理產權證。

對此,3名原告認為,并非自己不愿意繳納維修基金,而是被告將繳納維修基金作為辦理產權登記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的前置條件,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規定,嚴重侵犯了3名原告的合法權益。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憲法,個人財產,平等保護,帶戶返還。

憲法是一個國家根本的法律。在一個國家當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說就是“依憲治國”?!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通過并施行,1988年、1993年、1999年修訂)在序言中明確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痹谝粋€國家當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只有嚴格“依憲治國”才能保證全體公民權益的實現,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制的尊嚴。

在憲法的各項規定當中,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占有重要的地位。公民的權利是公民所固有的權利,憲法并非是將某項權利賦予公民,而僅是對公民的權利予以確認。政府要積極按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公民所享有的各項憲法權利,公民也要珍惜和積極行使自己的憲法權利,二者都是法治精神深入民心的重要表現。反之,如果政府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任意踐踏,公民對自己的權利輕視、放棄、漠然置之,則只能說明法治的觀念尚未深入民心。既然憲法是民意的集中體現,那么當國家的權力被肆意濫用、公民的權利隨時面臨被侵害的危險時,政權的民意基礎也必將產生動搖,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就難以保障了。

而在公民的各項權利當中,公民的財產權又占有重要的地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备母镩_放至今,公民的個人財產迅速增長,如何加強對公民個人財產的確認和保障,避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侵害,已經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只有對公民個人的財產加大保護力度,對公民的財產權進行有效的確認和保護,才能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才能使公民對政府更加擁護和愛戴,才能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要使每個公民的個人財產都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就必須注意對公民個人財產權利進行平等保護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笨梢?,我國憲法對公民的權利的保護是平等的,不因公民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本人信仰、教育程度等而有所不同。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其所享有的憲法權利就是平等的,政府不應對公民的財產權利實行差異性對待。

為了使對公民財產的保護更具操作性,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庇纱?,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方面的內容。而且,非經法定程序和給予合理補償,國家無權將公民的個人財產收歸國有或以其它形式加以限制或剝奪。但是否我國公民的個人財產都能得到平等的保護呢?筆者近日所遇到的一個案例引發了筆者對此問題的思考。

2003年沈陽市政府對全市的棚戶區進行大規模地改造,在此期間,私房房主楊某為了讓該私房的承租人騰房,訴至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所有的住房曾在“”期間被收歸國有,后因落實政策帶戶返還給了原告,所帶的承租戶為被告宋某和黃某,原告與兩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于1997年11月末到期,其后未再簽訂租賃合同,但兩被告一直交納租金至2003年初。該院認為,訴爭房屋為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期滿后,兩被告繼續使用該房屋,原告雖提出異議,但收取了租金,應認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間,原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房屋的主張應予支持。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判決雙方的租賃關系解除。

似乎楊某的權益已經通過該判決得到了保護,但是,楊某的問題并未就此解決。楊某的權利無法最終行使的原因在于其所擁有的房產的特殊性,即該房為“帶戶返還”的房屋?,F拆遷人認為,該地區正在進行拆遷,而該房系“帶戶返還”的住房,雖然法院已經作出了解除房屋租賃關系的判決,但對楊某仍應按《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關于“帶戶返還”的規定處理。楊某現對能否最終實現自己的權利產生了疑問。

該案看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問題而產生的沖突,但深入分析卻會發現,該案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

“帶戶返還”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啊逼陂g,憲法雖然存在,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踐踏卻非常嚴重,國家曾剝奪了大量私房房主對房產的所有權,將其私房收繳。至“”結束后,此種情況已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以遼寧省為例,據遼寧省城建局于1980年7月16日向遼寧省政府提交的《關于期間錯接、錯管城鎮私房處理意見的報告》記載:“期間,全省城鎮錯接、錯管私人房產共152萬平米,涉及28000多戶。到目前為止,只退還了50萬平米、9000余戶,還有102萬平米、19000余戶未退還?!边|寧省城建局在該報告中提出了如下解決方式:“期間錯接、錯管的私房,原則上應退還原主。原出租的,帶戶退還,原自住的,退還產權后,如房主仍需自住,現住戶的住房由住戶所在單位負責抓緊解決。這些單位在今、明兩年分配住房時,對住在應退還原主的私房中的職工要優先安排,以盡快騰出房屋。住戶在未遷出之前,要向房主交納租金……”由于此問題在全國各地均有存在,故1980年10月30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以(80)城發房字264號通知轉發了《關于處理機關不對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北京)和《關于期間錯接、錯管城鎮私房處理意見的報告》(遼寧),以供各地在處理同類問題時參考。即國家對此類問題的解決方式是:將房屋所有權返還原房主,但要求房主允許承租人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并僅需向房主支付較低的租金,這就是所謂的“帶戶返還”。

但是,二十余年過去了,由于種種原因,仍然有大量“帶戶返還”的房產的所有權人沒有收回住房。以北京為例,據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統計,至2001年尚有1.9萬居民住在按照標準租金出租的私有房屋內(所謂標準租私房即指初期由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后落實私房政策帶戶發還產權,并執行該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城鎮私有出租房屋)。而且,由于國家對“帶戶返還”的住房的租金進行了限制,故造成了“帶戶返還”的住房的租金與房產市場的房租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距,嚴重影響了房屋所有權人的財產收益。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民主法治建設不斷深化,全社會對公民個人財產保護的意識不斷加強。而與此同時,各地由“帶戶返還”引發的糾紛也日益突出,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不斷出現。為此,國家正在不斷加大力度以實現對“帶戶返還”房屋的所有權人權益的保護,各地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來解決由“帶戶返還”所引發的問題:

(一)放開對租金的限制,采取措施促進承租人騰房,確保房屋所有權人全面行使所有權。

例如,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就曾于2001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關于解決本市按照標準租金出租私有房屋問題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批轉。在該《意見》當中,就規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期實現產權人的權益,例如“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處另有已購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應當無條件搬出”、“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處沒有住房,其所在單位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其單位應當按照房改政策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并負責將承租人搬出”、“承租人未搬出之前或屬可暫不搬出的,產權人可以按規定提高租金。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3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年12月起放開租金”等;

上述規定強調了房產的所有權人對房產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利于房產所有權人全面行使對房產的處分權,有利于“帶戶返還”的房產的所有權人與其他私房所有權人一樣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結合舊房拆遷改造,對“帶戶返還”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其他私房所有權人實行同等對待,在全面保護“帶戶返還”房屋的所有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顧承租人的利益。

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拆遷私有自住用房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承租人的補償安置,適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關規定,但其拆遷補償金額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扣除比照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所需金額后確定”。

上述規定在充分考慮了“帶戶返還”的問題的特殊性,既適當照顧了承租人的利益,又著重強調了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給以全面保護,其指導思想是與我國憲法原則相一致的。

但是,沈陽市政府的規定卻與此不盡相同,《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對“帶戶返還”的相關規定頗值得商榷,以下試結合楊某的情況加以分析:

(一)以“但書”改變了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的適用范圍。

《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達成協議,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倍谌臈l規定即是對“帶戶返還”的規定。

該規定源于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和遼寧省人民政府的《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之規定。但是,與《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不同的是,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當中對適用該條款的對象沒有加以限制,更沒有對“帶戶返還”房屋進行特殊的規定?!渡蜿柺谐鞘蟹课莶疬w管理辦法》實質上是以“但書”的形式改變了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的適用范圍。

(二)對私有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問題實行差異性對待。

單位房屋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騰退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家庭原住房是指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的申請人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申請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必須騰退。首都功能核心區是指東城區、西城區。

    (二)申請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區之外的區縣,但已列入本市棚戶區改造范圍或地鐵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設等公益性項目(以下統稱公益性項目)拆遷范圍的,必須騰退。

    (三)除上述兩類情況,申請家庭可自愿選擇原住房騰退或不騰退。愿意騰退原住房的,按標準配售;不騰退的,降檔配售。

    第五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應將原住房騰退給產權單位。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為申請家庭成員與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賃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繼續承租。

    產權單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沒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將原住房騰退給戶口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單位與公房產權單位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按照騰退住房面積給予騰退家庭一次性的騰房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由各區縣政府按照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的軍產房的,可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六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私有住房需要騰退的,應當將產權過戶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承諾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權利情形,涉及產權糾紛的,不予騰退。

    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給予適當貨幣補償。具體標準可由各區縣參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的若干意見》(京建拆〔2009〕431號文)精神,綜合考慮騰退房屋的區位、用途以及申請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積、本區縣擬公開搖號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區位、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七條 申請家庭獲得的原住房騰房經濟補助或貨幣補償與該家庭其它資產總和不能超過該家庭所申請的政策性住房申請條件中規定的家庭總資產標準。

    第八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房經濟補助或貨幣補償所需資金由各區縣財政安排。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委托市或本區縣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購申請家庭騰退的原住房。騰退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購資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由市、區縣政府按規定比例分擔。

    第九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程序:

    (一)需騰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時,原住房應騰退給產權單位的,需提供與原住房產權單位簽訂的騰退原住房協議;原住房需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申請家庭需書面承諾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的單位。

    (二)騰退家庭在參加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公開搖號,選定的政策性住房簽訂購房合同以前,應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簽訂騰退原住房協議,并辦理原住房承租人變更或房屋轉移登記,承租人變更或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結后方可簽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原住房所在區縣房管部門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需要經濟補償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及時向申請家庭支付騰房經濟補助或貨幣補償金。

    (三)騰退家庭應在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內騰空原住房,并交給原住房產權單位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

    第十條 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簽訂騰退原住房協議,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承租人變更或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已簽訂騰退原住房協議并辦理承租人變更或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但未在規定時間內騰空原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可向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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