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優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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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優點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1

關鍵詞:財產保險標的;屬人主義;從物主義

一、“屬人主義”原則

(一)“屬人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意味著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應在財產目標轉移后立即暫停。保險人是否承認承繼的保險合同成為保險合同持續有效的重要因素,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恢復,則終止合同有效性。這種主張下,保險公司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該原則著重于保護財產保險合同的個人特征,并認為保險合同關系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確定的。該信任關系是維持合同效力之根本。該模型認為保險合同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非被保險財產。因此,被保險人的個人因素成為保險公司審查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重要考慮因素。轉讓財產保險主體時,被保險人的身份和地位由受讓人取代,保險合同確立的信托關系也動搖。同時,該原則要求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以確保保險公司擁有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權。英美法律體系中的大多數國家主張該原則,重在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并且能在保障原始保險合同效力的穩定性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它還確保保險公司可以重新審查和評估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帶來的一系列風險變化。為了保護保險合同關系中的價格平衡,保險公司有效地防止了超出保險范圍的目標轉移過度補償,使受讓人可以獲得不正當的財富。其次,該原則在理論上與保險合同的相對和連續特征一致。在債務承諾的情況下,合同的另一方當然有權同意失去自己的利益。在英美法律體系中,該原則被用作保險立法的理論基礎。美國的法律對保險公司應當同意書面轉讓保險合同,否則轉讓無效。”的約定條款一般持認可態度。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典規定:“只有被保險標的的轉讓不足以轉移保險。此時,其效力暫停,直至受讓人成為保險合同的所有人和保險標的?!?。

(二)“屬人主義”原則的不足

這一原則過多地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利益,這將不可避免地減少對被保險人和受讓人利益的保護。首先,它否認了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合同有效性的可能性。其次,如果依照“屬人主義”原則,被保險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證,原因在于保險公司一旦獲得同意權,這意味著在財產保險目標轉移后,一方面,在保險公司同意之前,原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空白的。被保險人的利益將處于合同保障的“盲點”;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可能濫用這個權利。如果在此空白期內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濫用此權利。為了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將被告知決定終止其有效性并逃避法律責任。此外,理論上,由保險公司表示同意的模式來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合同轉讓行為的否定。一般認為,合同有效性的轉移要求合同在不間斷和連續模式之間自由轉移。但在該原則的影響下,即使保險公司同意,它基本上是保險公司和受讓人對同一保險目標的重新要約和承諾。它的基本屬性不是保險合同的轉讓,而是簽訂新合同。在實踐中,這種方法不可避免地給受讓人和財產保險實體的轉讓人帶來很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的程序和成本。

二、“從物主義”原則

(一)“從物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認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根據財產保險主體的轉移而轉移的。保險合同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自然由受讓人繼承,原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無需同意。受讓人、被保險人等僅有義務通知,該原則否認保險人的同意權對合同有效性的影響。換句話說,保險合同應在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后持續有效力,至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將在風險評估完成后進行判斷。該原則的優點有:第一,它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換句話說,在財產保險轉移的法律制度中,財產保險標的轉移是財產保險利益的轉移,基本內容是相同的。因此,當財產保險實體的所有權轉移時,隱藏的保險利益也被轉移,受讓人也獲得保險利益。因此,繼承保險合同下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理的。其次,該原則使保險合同的轉移變得切合實際,這使得保險公司的同意無效。在受讓人的自然繼承模式下,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得到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商品交易和財產轉讓的完整性。有利于貿易往來與業務開展。最后,這一原則也避免了過于注重保護保險公司利益的事實,該原則重點是保護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以幫助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這主要表現在,可以以自然繼承的方式驗證保險合同的有效性,理論上可以消除“保險合同效力空白期”,彌補被保險人權利保護的“盲點”。堅持該原則的立法風格的有大多為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如德國保險合同法、“日本商法典”第650條和“臺灣保險法”第18條。

(二)“從物主義”原則的不足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2

    1.1戰略合作的可能性

    鑒于工程保險對社會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及我國當前工程保險的發展水平,發展工程保險已成為我國保險業的當務之急,并對我國整體宏觀經濟有著深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1.1.1發展工程保險是推動我國房地產業和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房地產市場也空前繁榮,工程保險也必將成為我國房地產業和保險業的強勁增長點、盈利點,成為我國房地產業和工程保險業的主要險種。工程保險對風險管理等保險技術的苛刻要求,決定了它在房地產業和保險業的高端地位,其發展也必將推動總體保險技術的快速提高,工程保險的發展成熟將是我國工程保險發展史上的里程碑。1.1.2發展工程保險是促進建筑工程市場順利健康發展的需要為分散風險,提高抗風險能力、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廣大建筑商和房地產公司迫切需要將工程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以穩定經營。規模越來越大的工程建筑市場已經越來越需要依靠保險市場來分散風險。從某種程度上講,工程保險的發展程度制約著建筑市場的發展速度,沒有強大的工程保險市場作后盾,建筑市場就無法順利發展。發展工程保險,通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提供風險管理建議、風險管理培訓、督促被保險人整改等途徑,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監督。與此同時,還可以促進建筑業的誠信建設,那些有不良記錄的建筑公司將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承保,或以較高的費率承保,使其成本增加,喪失競爭優勢,督促其為改善自身形象、爭取較低費率而改善工程質量。大力發展工程保險也是完善我國建筑市場的迫切需要。

    1.2戰略合作的現實性

    我們可以從萬科、萬達、世茂等房地產公司統一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看出,由房地產公司購買“建工一切險”,對于實現工程保險目標具有現實意義。(1)可較好體現建設部頒發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0條,明確施工方和房地產公司方購買保險的義務條款。(2)發揮集團規?;瘍瀯?保費可以降低,同時減少了重復購買或漏項購買保險。由房地產公司統一投保的方式,降低了保險公司的冗長服務和項目風險事故的冗余責任,避免了由各承包商單獨投保容易出現的重復投?,F象,增強了房地產開發商與保險公司的談判力量,從而降低了項目投保的費用。(3)可降低意外風險責任,注重風險控制。便于房地產公司在集團層面制定一個投保范圍和保險責任范圍前后連貫的明確的保險計劃。(4)提高了損失控制的效率。采用房地產公司投?!敖üひ磺须U”的方式,便于協調整個項目的損失控制計劃。(5)在房地產公司統一管理下,處理保險理賠時,更容易協調各方利益。(6)房地產公司統一購買“建工一切險”,改善了項目的投資環境和公眾形象,有益企業品牌的樹立。這一點對于上市公司的項目建設特別重要。(7)可以獲得優質的保險服務,由房地產公司投保建工一切險,相當于把集團開發所有項目共同投保,數額一般比較大,保險公司對于重點客戶的服務理當比對承包商分別投保的服務條件優越。鑒于房地產公司投?!敖üひ磺须U”的諸多優點,現在許多房地產公司已經意識到與財產保險公司戰略合作的益處,如萬科集團、大連萬達集團、寶龍地產、世茂集團等都紛紛與財產保險公司合作,尋求戰略合作伙伴,逐漸采用統一投保方式。但應清醒認識到,購買“建工一切險”,并不意味著放松對風險因素的控制。為了使項目保險方案能順利實施并取得成功,房地產公司在投?!敖üひ磺须U”的同時,應通過合同控制各承包商,控制現場安全保衛,控制事故災害損失,做到對項目風險的全面管理。

    2戰略合作的實施策略

    2.1發展雙方伙伴合作的信心

    滿意的合作意味著公司必須對聯盟伙伴合作有充足的信心?;锇楹献鞯男判亩x為“公司可察覺到的對未來達成滿意合作的確定程度”這一概念只涉及公司對伙伴行為的期望,與合作的行為沒有多大關系。在其他條件一樣的情況下,具有較強合作信心的公司更容易融入聯盟,合作信心固然根本,但它不是自動生成的,是需要房地產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在建立戰略合作過程中的雙方建立信任。

    2.2戰略合作中信任的建立

    信任是戰略合作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下部分將討論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建立戰略合作時應該如何建立信任關系。第一,在建立戰略合作初期,存在著冒險因素。在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建立戰略合作初期,雙方對彼此的信用狀況都不太清楚。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大,而且在市場上的影響也較大,因而相對而言,房地產公司判斷財產保險公司的信譽較為容易。但目前國內房地產公司的發展還不穩定,大多數房地產公司的成立時間都不長,因而對于財產保險公司在選擇其戰略合作伙伴時,所冒的風險要比房地產公司大得多。所以盡管冒險產生信任,但公司也不能為了發展信任關系去盲目冒險。不管是對于財產保險公司還是房地產公司來說,在戰略合作發展的初期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即初期只投入有限的資源,當風險和不確定性都大時,逐步地投入資源可能是最好的戰略。在對滿意經歷的積累過程中產生信任,并作為下一步冒險的理由,從而逐步建立雙方的信任。此外要注意,找到一個聲譽好的伙伴是一個好的起點,誠實、公正和值得信賴的合作伙伴是冒險所需的第一條證據,因此,特別是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在選擇房地產公司作為戰略合作伙伴時,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調查和審核工作,為將來的戰略合作穩定發展打好基礎。第二,戰略合作雙方要維持公正性。在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建立戰略合作時,一定要確保最大限度地維持公正和公平,這樣做方能有效地建立信任。相對于財產保險公司,房地產公司對建工一切險專業條款理解上要薄弱得多,因而在雙方進行戰略合作時,財產保險公司在建工一切險條款設計上會傾向于有利于保險公司,但這種現象將會造成雙方之間的不信任,短期內,這種不公正會使合作伙伴忍讓,但延長的期限或不公正事端的增長將造成緊張氣氛并損傷現有信任。所以,為了建立信任,利益分配必須公正。財產保險公司不能因為由于自身有優勢而在戰略合作中設定條款傾向于自己,而房地產公司不能因為在某些項目上的客戶優勢而游戲保險公司,只有建成一種公正的協議,才會使雙方增強相互間的信任,從而達到長期的戰略合作。第三,在戰略合作中要進行有效的溝通。溝通和積極的信息交流是建立信任的另一個技巧。溝通和信息交流在信任建立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以下原因。第一,開放、及時的溝通是信任關系必不可少的一個特點。第二,公司需要收集關于伙伴可信度的證據,溝通可促進這一過程。隨著互惠過程逐漸獲取可信度,伙伴之間持續的信息流動將創造一個信任的環境;第三,溝通為持續的相互作用提供了基礎,從而伙伴之間進一步建立了共同的價值和標準。

    2.3戰略合作中的控制機制

    在房地產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建立戰略合作時,尤其要注重以下三個特定的控制機制,它們與戰略合作尤其相關。第一,目標設定。目標設定強調設立具體而有挑戰性的組織目標的重要性。保險公司和房地產公司的合作目標,可以是保費收入這樣的短期目標,也可以是提供滿意的服務,提高經營效率,使主要客戶群形成規模這樣的長期目標,而這些目標要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效果卻很難確定。如果房地產公司注重短期利益傾向于設立合作的短期目標,而財產保險公司為了合作的穩定性而傾向于設立長期目標,那么雙方目標很難達成一致。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目標設立作為標準控制的一種形式。第二,結構細節。公司經常用各種結構細節來確保戰略聯盟所期望的行為。財產保險公司在與房地產公司協商階段,最好以事前約定為主,事后約定為輔。在聯盟的具體結構上事先達成一致,這樣能有效地控制合作組織,盡量避免在合作運營階段投入巨大的精力和時間進行巨大的資源和信息加工,從而進行有效的控制,維持合作的信任度。第三,文化融合。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合作時,要著重考慮如何在維持自己獨立的公司文化時如何有效地進行文化融合。在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進行文化融合時,關鍵是雙方派出人員的社會化和培訓。社會化使雙方派出人員互相影響,從而熟悉對方的組織文化,這種個人的相互影響有助于發展合作組織的共同價值和標準。

    2.4促進公司間的跨文化溝通

    (1)跨文化溝通要注意相互理解。已經形成規模的財產保險公司,一般成立的時間較早,在企業長期的發展中已經形成了強烈的企業文化。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PICC品牌具有五十六年歷史,在國內外享有顯著聲譽,已經形成“求實、誠信、拼博、創新”的企業文化,并且對全體員工經營管理行為具有重要的約束作用。而房地產公司的發展卻還處于起步階段,相對財產保險公司而言,一般都尚未形成穩定的企業文化。合作雙方要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不要輕易做出任何價值判斷,合作中需要好奇、靈活和敢于創新,但首要的是尊重對方的觀點。(2)跨文化溝通要注意組織交流。在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進行組織交流時,可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鼓勵雙方高層領導直接的交流,通過上層的交流,可克服不必要的猜疑,使問題解決起來會變得簡單得多;第二,在進行組織交流時就一些關鍵性問題進行坦率的討論。第三,討論戰略保險合作實施情況,雙方可以通過交流改善服務,開拓市場。通過有效的交流,雙方可以增進理解,更好的合作。

    2.5做好合作關系的維護

    (1)維護合作關系的原因。戰略合作是不穩定的,盡管動蕩不安在合作組織的運作中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們不對它加以重視,它就可能會給合作組織造成很多麻煩。房地產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在戰略合作中要統一合作目標,并在合作過程中密切配合,由于雙方的立場不同,在合作時一定會遇到很多分歧,如果雙方不注重維護合作關系,就會使分歧不斷增大,從而導致合作關系破裂,使整個戰略合作結束。(2)維護合作關系的方法。戰略合作的雙方要維護合作關系,最重要的是建立信任感。具體來說維護合作關系的方法有如下幾點:①合作雙方表明合作意向;②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具體事項;③建立激勵措施。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3

[關鍵詞]費率監管,統計制度,費率市場化

2004年的國際保險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保險監管當局應該對行業發展中的風險進行管理。管理風險的基礎資源是數據信息,美國監管當局在其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了統計制度,獲得了真實、準確、有用的精算和業務數據信息,既保證了財產保險公司科學地對風險進行精算定價,又為實施費率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借鑒其經驗,建立統計制度對完善我國的財產保險費率監管體系、有效遏制費率惡性競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一、費率監管是美國財產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實行財產保險費率市場化的美國,依然存在著嚴格的費率監管機制。在美國的保險法律規章中,專門規定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必須滿足適當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則,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其“財產和意外保險費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確指出:“保護保單持有人及公眾免受過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視性費率的侵害”?!笆痉斗ā钡?節界定了費率過高和費率不足的判斷標準,指出:“在非競爭市場中,如果提供的保險利潤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務的相關費用被不合理抬高,則這個費率是過高的?!薄澳迟M率在其適用業務范圍內明顯不能支撐預計損失、費用和特別評估,而且如果繼續使用這個費率將會大量減少競爭或會傾向于出現市場壟斷時,這個費率為不足費率。”

實施費率監管是為了避免“市場失靈”,一是加強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因為消費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難以對財產保險保單費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斷;二是只有在監管機構的介入下,各保險公司經驗數據才能得到及時匯總,使得各保險公司的費率定價可以超越本公司狹隘的經驗范圍,能夠參照更符合“大數法則”要求的行業經驗損失率等數據。

二、統計制度保證費率監管體系的正常運行

數據統計是一種單調、重復、耗時以及成本昂貴的事務性工作,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督官為了避免陷入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之中,專門設計了一套“統計”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據是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業定價法案”,該法案指出:保險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保險費率組織或其它機構協助收集及匯編數據,在保險監督官公布的合理規則限度內,保險人及保險費率組織可以獲取此匯總數據。另外,“示范法”的第20節針對統計制度也指出: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咨詢機構或統計人來協助收集保險人的經驗并進行必要的除了用于普通商業險的費率監管之外,統計制度也用于厘定機動車輛強制險的費率和責任限額。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角色通常由各類保險行業協會承擔。統計人(statistical agents)是指獲得保險監督官許可,可從保險人收集統計表并根據統計表向監督官提供報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關保險人的統計報告業務的實體。咨詢機構,也可稱為“保險費率事務所(insurance rating bureau)”,是美國各州于20世紀初成立的,專門為保險公司收集并提供費率和賠付數據信息的行業公會。

較著名的統計人或咨詢機構有:保險服務事務所(iso)、獨立統計服務公司(iss)、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等,他們一方面為各州的監督官匯總并提供保險公司及行業的財產保險保費和賠付數據,同時也向會員公司提供上述數據,并派生出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三、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職責

1.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保險公司要購買統計人的服務,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單數據。統計人制定了保險公司的數據呈報格式與呈報時限,對各種數據元素加以定義,并要求會員公司報告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的交易記錄,上報的原始數據記錄,需通過統計人的審核確認,如果發現數據有任何問題,該筆數據就會被退回至其所屬的保險公司,并要求該保險公司更正該筆錯誤數據,然后重新申報給統計人,以保證原始數據的質量。上述細化到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交易的數據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優點:一是強化信息的驗證,二是促進及時報告數據,三是較快發現并糾正錯誤,四是在開發各種不同格式和時期的報告時具有靈活性。

2.統計匯總出有用數據。一旦原始數據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確性被確認之后,會依照不同的保險公司、不同的業務類別加以整合,并且呈報給州政府的保險監督官以確保該公司的定價符合該州的保險法規。比如,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保險服務事務所(iso)和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三家聯合署名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供各季度的個人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數據類型依各州、不同保單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災風險進行劃分。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風險暴露、已發生損失、已賠付損失、索賠頻率、索賠強度、純保費及賠付率等。統計人通過匯總行業經驗數據,得出行業損失分布曲線,使得行業能夠更好的在“大數法則”的科學基礎上運行,也使得監管部門擁有了實施科學監管的可靠依據。

3.進行趨勢分析。當要探討財產保險市場的成本變動趨勢,以及純保費、索賠頻率和索賠強度變動趨勢時,僅就單一保險公司的經驗數值無法有效地提供一個可信賴的基準。而統計人或咨詢機構在匯總行業經驗數據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變動趨勢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

四、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發展狀況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之中業務量比較大的兩家是美國保險服務事務所(iso)以及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國財產和責任險領域最主要的信息來源。作為美國各州保險監督官指定的經營財產和責任險保費與理賠數據的統計之一,從1000多家保險公司收集數據,每年采集大約25億條保險保費和理賠損失的詳細記錄,擁有至少70年以上的業務數據,員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約200人的精算隊伍。它早期是一家非營利性組織,1996年轉變為一家營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結構比較特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獨立于會員公司的控制,強化外界對iso作為一個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來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會員公司仍保留了對iso的控股權,但放棄了對iso的實質控制,僅可以參選董事會11個席位中的3席,并對公司的重大變動擁有投票權。全體員工和管理層通過雇員持股計劃(esop)等方式擁有少數股權,但可以參選董事會席位中的7席。董事會成員中除了會員公司派駐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員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險公司。

iso提供的產品主要是車險數據,其數據庫包含了95%以上的行業車險保費信息,并能夠為保險公司提供3—5年的車險損失及索賠信息。此外,iso還向保險公司提供車險個體保單信息,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地址、保單有效期、個人歷史保單數據、保單保額,個體保單信息可以幫助會員公司進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詐。

除了上述車險數據,iso還能夠提供行業5年內的火災損失、洪水損失、地震損失、信用卡偷盜、員工補償以及醫療支付方面的數據。

iso還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精算咨詢服務可以輔助客戶進行產品定價或準備金核算,也提供精算報告;巨災咨詢服務依托于iso擁有的從1949年以來的美國所有巨災損失數據,提供巨災風險管理方案;再保險咨詢為客戶提供再保險策略;市場研究服務通過對保險市場消費者的研究,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計劃,推出適合市場的產品。

2.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全資成立了一家保險數據信息公司,名稱是獨立統計服務公司(1ss)。iss服務于450多家財產和責任險公司,覆蓋了全行業一半以上的保費信息,每年獲得的保費統計額超過1000億美元。iss的產品和服務:一是為客戶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并對過去連續四年的季度數據進行趨勢分析。二是為客戶提供除德克薩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險的統計數據,涉及的家財險保單類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單、移動房屋保單、住宅統括或專項保單、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財產保單等。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已報告及預計發生損失額、已報告及預測發生索賠、純保費、平均損失、損失頻率、賠付率等。同時,iss還提供鍋爐及機器保險、盜強險、內陸水運險,火災險、一般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按揭保證保險等方面的數據信息。

五、對我國建立財產保險統計制度的啟示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4

我國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中規定的財產保險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國際上財產保險的準備金還有多種分類方式,主要包括:

1、對于未到期責任所計提的準備金(未賺保費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簡稱UPR,也稱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延遲獲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簡稱DAC)、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簡稱AURR)。

2、意外事故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災準備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賠付準備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賺保費的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報告賠案準備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發生未報告賠案準備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簡稱IBNR)、已發生未充分報告賠案準備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簡稱IBNER)。

財產保險準備金不同于資產項下的風險準備和跌價準備,它不是為資產的貶值所做的準備,而是公司的負債,是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也被稱為保單負債或技術負債。準備金,尤其是賠款準備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無法事先預料和確定的,因此賠款的發生也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因此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就是一個估計的數字。雖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無法事先確定的,但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可以對風險發生的概率進行統計,并由此確定保單的費率。在計算準備金時也是根據歷史數據進行分析計算,確定準備金的金額。對歷史數據的計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選擇就是保險公司管理人員根據經驗所做的主觀判斷。因此,保險準備金相對于其他財務項目有著更大的主觀性。

下面我們就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探討。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保險合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源于這樣一個事實,保險公司提前確認了收入,而在保單有效期內隨著時間的推移承擔保險責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產生負債的原因在于會計期間與保險合同期間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險公司應對會計期后的保險責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們考慮到一個公司獲得其保費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性質和目的就變得清楚了。假設一個公司發出一張為期一年的保單,保費為120元。保費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單還有一年的責任期,很明顯保險公司尚未賺到這些保費,而只是隨著保單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賺得。第一個月底,1/12的時間過去了,保險公司可以有理由認為賺得了這期間的保費,即10元。保費的11/12,或110元,還沒有賺得,因為保險公司還沒有為剩余的11個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個月底,一半的保費,即60元,賺得了,而另一半還沒有賺得。一直到12個月結束后,才能認為獲得了全部的保費。在會計期末,應對未賺保費部分發生的賠付提取準備金對應于未到期的責任,這種準備金被稱為未賺保費準備金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這一部分應當被認為是被保險人的信托資產。雖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費,保險公司不能把這些當作自己的資產。保費準備金因此可以被定義為保險公司已收取但未賺得的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對于未到期責任所提取的準備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對于保費的賺取而言,它是對賠款和相關費用所做的準備。其次,對于退?;虮kU責任的中斷而言,它也可以理解為對被保險人的保費退還。從這兩個方面可以引出兩個有時會令人疑惑的專業術語:“未賺保費”與“未到期風險”。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如果最初簽發保單時確定的保費基礎被認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風險可能會超過未賺保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就需要增加到與業務真實風險相一致的水平,這一過程通過“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來實現。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的全部未決賠案不僅包括保險公司已經知道的賠案,也包括已經發生但保險公司尚未接到報案的賠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發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險公司才接到報案的賠案。因此,未決賠款準備金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已報告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IBNR)。

其中已報告準備金可以分為:個別案件準備金;再報告賠案準備金(指結案后再次索賠,reopenedclaims);對已報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額外準備金(已發生未充分報告準備金IBNER)。

計算賠案準備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單個賠案損失估計法(逐案估算法)

單個賠案損失估計法是指理賠人員通過經驗判斷來估計賠付金額。當賠案的金額較為確定并且案件數較小時,這個方法很有價值。許多公司都建立這種單個賠案的估損體制,而不論年度財務報告時使用什么計算方法,因為這種估計對于賠案損失調整和評價理賠估損人員的經驗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價值法平均價值法是指通過將已報告的案件數量乘以案均賠款(由過去的經驗確定)來確定賠款準備金的總額。這種方法在賠案金額的偏差較小時比較適用(例如,車身損傷),并且具有簡單、經濟的優點。在這種方法下,還有必要說明在前一個會計期間發生的在本次報表日期前尚未賠付的賠案的情況。同樣,這個額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計法或平均價值法。

3、公式或賠付率公式或賠付率法應用這樣一個原理,即相對于保費收入,損失率和查勘費用占一個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設某項保險業務在過去三年中的賠付率(含查勘費用)為60%,那么應計提的賠款準備金就是已賺保費的60%(估計或預期的損失率及查勘費用)減去到目前已經支付的賠款和查勘費用。如果逐案估計的賠款金額大于按照賠付率法計算的準備金,那么必須以較大的金額作為提取準備金的依據。

4、IBNR的計算方法確定IBNR準備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應用階梯模型,這個計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據歷史數據來推測未來的賠款情況,并根據推測的未來賠款數據與現實數據的差來確定IBNR.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5

關鍵詞:家庭保險;問題;誤區;建議

課題項目:中華女子學院2015年度北京市大學生創新課題:“我國家庭保險規劃現狀及投保策略研究――基于北京、重慶和亳州的實證分析”(編號:110004991137)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2月20日

國務院頒布的新“國十條”明確把商業保險定位為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保險在家庭醫療、養老等風險防范方面成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本研究以家庭投保策略為研究對象,旨在解析家庭保險的重要性,投保商業保險的基本原則,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一、家庭保險的功能

(一)保險的分散風險功能。日常生活中,自然災害和一系列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損失范圍也是不確定的。而風險管理是一種主動行為,選擇保險就是一種選擇主動管理風險的方式。保險把集中在某一單位或個人身上的因偶發的災害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分攤給所有被保險人,起到了轉嫁風險的作用,即投資界的理論――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

保險機制產生的真諦,是針對風險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無論是人生的疾病、意外還是死亡風險,還是財產的損失、責任風險,保險都能通過相應的產品給予保障。所以說,保險是現代人的生活必需品。將人生風險轉嫁給商業保險,仍然是現代人“最劃算”、“最安全”的一大途徑。

(二)保險為家庭人身財產提供保障。對于一個家庭,如果每一個家庭成員都能健康平安地成長、生活,那么這個家庭就會持續穩定地存在下去。一個家庭或個人一生辛苦勞作用來支付龐大的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費、婚嫁費、醫療費,都想賺錢過上理想的生活,但“天有不測風云”,誰也不敢說一輩子不遇到點什么難事。對于一個普通家庭,無事時風平浪靜,有事時危機四伏。尤其是家庭支柱受到風險,若一個家庭的家庭支柱不幸病故,主要經濟來源就會缺失從而導致家庭破裂。因此,進行家庭保險規劃是解決后顧之憂的最佳選擇,對發生人身危險的人及其家庭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按不超過家庭收入的20%比例購買保險,編制合理的家庭保險規劃,為家庭構筑起安全的心理防線。

(三)保障不同生命周期的風險。一個家庭是由多個成員構成的,又因年齡段的不同、家庭責任的不同,每個人需要的保障是不同的。30歲以前,處于求學、就業、結婚的階段,意外發生率較高??梢赃x擇保費低廉的純消費型定期壽險。30~50歲,孩子的增加加大了家庭生活開銷,教育經費、房屋貸款使責任更加重大。作為家庭的重要經濟支柱,應當為自己提供充分的保障。中年人承載著整個家庭的壓力和責任,要考慮家庭、家人健康的雙重保障,根據家庭狀況選擇適當的壽險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需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意外險,再配合住院險和津貼型保險,萬一發生意外,可使孩子和家庭得到經濟保障。

(四)分紅保險兼具理財防通脹的功能。由國家統計局官網數據可知,2012~2014年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呈逐年增加趨勢,且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有顯著提升。把錢存入銀行是一種儲蓄方式,但存取方便的優點并不利于儲蓄。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國際進程日漸加快的背景下,家庭對資產保值、增值有了更強烈的需求。有效的家庭保險規劃就可以滿足這種需求,分紅保險或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傳統保單所規定的保險責任外,還可以分享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取得超額收益。從長期看,分紅險具有較穩定的收益性,可以幫助投保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貨膨脹對家庭資產的不利影響。

(五)保險隱含巨大的市場潛力。根據保監會和各省區政府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保險密度為1,766.49元/人(271.77美元/人),同比增長19.44%;保險深度3.59%,同比增長0.41個百分點,從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這兩個指標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總體呈上升趨勢,態勢較好。但與發達國家比較,從我國保險市場無論是保險深度還是保險密度的指標看,都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但是我國經濟平穩發展,家庭財富不斷增加,百姓的理財觀念和保險意識不斷增強,保險業將迎來更快更好的發展機遇,無論從金融業穩定,還是增加社會就業,都是巨大的潛在市場。

二、家庭保險發展現狀及問題

家庭保險分為家庭財產保險和家庭人壽保險。家庭是整個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家庭發展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點和推動力,也是保險業進一步加快發展和服務社會的主要著力點。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5)》顯示,我國當前家庭發展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家庭規模小型化、家庭類型多樣化?,F在由兩代人組成的核心家庭占六成以上;二是家庭收入差距明顯。收入最多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少的20%的家庭相差19倍左右;三是家庭養老需求和醫養結合的需求比較強烈。

家庭小型化使家庭作為傳統的風險自保和抗風險能力下降,促進風險保障的社會化,需要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合力,形成風險轉移和保障。除此之外,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調查顯示:我國計劃生育家庭約占全部家庭的七成,從統計來看,計劃生育家庭一旦“失獨”,將面臨生計、生活和精神上的困境。我國已有100多萬“失獨”家庭,每年的新增數據高達7.6萬,60歲以上“失獨”老人的規模日益龐大。由此可見,家庭保險在我國居民生活中發揮的規避風險、降低損失的作用日益凸顯,家庭保險的市場需求上升,發展空間巨大。

盡管國家密集出臺“新國十條”并加大對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支持,我國家庭保險的發展前景看好,但是由于歷史和行業原因,中國商業保險的推行之難依然如履薄冰。保險市場發展還存在制度障礙和體制機制的問題。

(一)保險運行欠規范,保險理賠能力有限

1、我國居民保險意識滯后、薄弱。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我國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繼而帶動了消費者現有財富的增長和風險總量的提高,使消費者對保險的需求不斷增加。在從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從政府轉移到了企業和個人。實踐證明,保險是應對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但由于中國不少居民存在著僥幸的心理,認為風險不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嚴重缺乏風險意識,不愿意參保。因此,我國人民的風險意識相對滯后,保險觀念單薄,這是我國保險行業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長期并且重要的問題。

2、早期保險業,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低,對保險業形象影響深遠。在長期的保險業經營中,形成了經營粗放,再加上保險人員誤導客戶的時間偶爾出現,從公眾的角度,保險被誤認為有“欺詐性”。我們的調研結果顯示:北京、重慶、亳州三地的樣本中對保險業務員表示不滿意的樣本比例達到了20%。另外,據調查,一些保險業務員由于缺乏職業道德,缺少相關知識,致使在推銷保險產品時出現誤導陳述、保費回扣、惡意招攬等違規、甚至違法現象,極其嚴重地損毀了中國保險業的聲譽。在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推廣中,保險業務員側重說明其投資的收益率,從而淡化了保險的保障功能,對消費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誤導。因而從總體來看,在保險業形象不好、信譽遭受質疑的情況下,整個保險業形象的不佳對家庭保險產生了負面影響。

(二)財產保險的普及率不高,保障范圍狹窄

1、居民對財產保險知識了解的比較少。在保險經營機構高度集中、保險推廣十分頻繁的“北上廣”也存在這種現象,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其他地區的居民就更不了解家庭財產保險了。

2、家庭財產保險投保面小,家財險業務面臨的風險高度集中。如此一來,保險公司不愿意拓寬保險責任范圍、增加險種、提高保險金額,造成的結果就是小的表面覆蓋的形成,家財險賠償條件苛刻,高風險集中。加上人們對家庭財產保險缺乏了解,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較低。

3、家財險險種偏少,險種設計不合理。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產權結構,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如家庭年收入、家庭財產的數量、流向結構等。因此,人們對家財險的需求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由于目前家財險險種偏少,沒有很好地去適應各類家庭的投保需求,從而也就限制了人們的投保意愿。并且現已初具規模的險種還在費率、保險責任等內容方面存在著設計不合理的問題,從而對居民投保產生了不利影響。

(三)人壽保險遭遇誠信危機,產品同質化,人才短缺

1、家庭人壽保險市場誠信缺失嚴重。我國家庭人壽保險市場誠信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為降低保險費用、謀求最低消費、更高保障等個人利益的考慮,會對自身的家族遺傳病、既往病史以及當前的健康狀況進行虛報隱瞞,甚至是捏造事實欺壓保險人,造成保單質量與預期質量不符,在后續的賠付上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2)在保險產品的宣傳和銷售過程中,有部分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人為了追求保險公司規定的銷售目標,夸大保障性產品的保障功能和范圍,吹噓投資類產品的保值功能和盈利水平,誤導消費者做出決定,在后續履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一系列經濟糾紛。

2、產品同質化,創新動力不足。隨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斷上升,居民儲蓄余額也不斷上升,加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時代即將到來,人們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其中對保險保障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但是,我國的壽險產品在銷售市場上卻出現了“供給不足”的問題,主要的不足在于已有產品的種類與人們的需求類型存在著差異。縱觀我國壽險公司的險種,各家保險公司產品嚴重同質化,根本無法滿足消費者因自身和家庭情況不同所提出的具有一定差異化的保障需求。

三、保險業發展分析

(一)投保人提高保險意識,避免投保誤區

1、提高保險意識,倡導全民風險意識。我們應積極主動地了解家庭保險相關知識,倡導全民風險意識,正確對待風險,消除僥幸心理、從眾心理和投機心理。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保險行業,雖然保險行業曾經存在很多問題,但它是一個朝陽行業,值得我們每個人去期待。

2、保險誤區的避免。家庭投保的`區主要有以下方面:(1)買保險不為保障為投資。保險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保障;(2)保費越多越好。保費不是越多越好,總的保險支出額度應嚴格控制在其年收入的10%以內才合適;(3)先保小孩,再保大人。大人是家里的收入支柱,應先保大人;(4)有社保就不買商業保險。社保是最低保障,商業保險應作為社保的補充。

(二)從保險公司角度來講

1、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設計多樣化、個性化產品。各保險公司應重視目前在經營方式和產品設計上面的同質化現象,應該積極主動地加強創新人才的培養,從而創新、優化自我的保險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保險產品。根據市場需求,設立具有特色的家庭保險產品,擴大業務范圍、拓寬銷售渠道、增加責任力度、調整產品結構,才能有效地發展家庭保險業務。

2、為投保人提供專業的后續服務。保險公司應該把服務質量擺在第一位,不管是保單營銷過程中還是后期售后服務中,都應將客戶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時,保險公司應該建立健全駕馭培訓體系,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素質。

(三)從政府角度來講

1、增強保險宣傳,提高社會保險意識。首先,要改變社會對保險業的傳統認識,提高社會對保險業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以及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知識的正確宣傳,充分灌輸保險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改正傳統對保險業“坑蒙拐騙”的錯誤認識,提高保險業的社會誠信度;其次,要使居民了解保險知識,提高居民的保險意向,同時要通過讓居民認識家財險的特殊保障功能、改革政府救災方式來促進居民參保意向的提高,以此促進居民家財險需求的增長。

2、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我國保險體系的有序進行。完善保險監管體系,首先要職能分工明確;其次完善保險監管工具;再次加強保險體系中法律法規的建設。

四、對家庭理性投保的建議

(一)謹慎選擇保險公司。應了解保險公司的歷史情r;了解保險公司的誠信度;了解公司的規模;了解保險公司的發展前景。

(二)因人而異配置投保產品。作為一個理智的消費者,應該根據自身家庭結構、風險狀況、收入的實際情況做出理性規劃,既要能負擔得起,又能得到較好的保障??傮w而言,保險主要是為了應付意外狀況,不是儲蓄更不是投資,不需要投入過多,一般而言保費應該占據家庭年收入的10%。

(三)合理搭配險種。在選擇保險品種時,應該先選擇終身壽險或定期壽險。通常而言,一個城市的三口之家,保額大約在50萬元比較合適。在壽險之外,家庭要考慮意外、健康、醫療等險種,通常健康大病保額在10萬~20萬元之間。大病保額在實際中建議30萬元起步,最好是5~10倍的年收入??傮w而言,壽險及意外的保額以5年的生活費加上負債為較合適。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再買一點儲蓄理財類保險,如子女教育,或養老、分紅類保險。

投保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保險產品的組合,如購買一個主險附加意外傷害重大疾病險,以得到全面保障。但是要注意綜合考慮,避免重復投保,使資金得到最大化利用。

不同生命周期的保險規劃,如表1所示。(表1)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家庭保險在家庭生活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雖然我國家庭保險在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居民儲蓄的余額也不斷攀升,加上我國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例如政府“國十條”政策的頒布使得保險公司服務不斷改善和每個家庭投保觀念的改變,家庭保險具有強大的市場需求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主要參考文獻:

[1]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2]李丞北.保險理論與實務[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7.

[3]孫大維.怎樣做好家庭保險規劃[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4]詹朝學.保險理財重規劃[J].晚晴,2010.9.

財產保險的優點范文6

[關鍵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險法》已經歷了第一次修正(修訂后的《保險法》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應該說學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對保險法的理解比較透徹了??墒枪P者在工作學習中發現,無論時學界還是司法界等,對保險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這從一些媒體對法院關于保險糾紛案件的判決的報道中就可以看出。如《車輛全額投保,保險公司咋不全賠》①之類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筆者不揣淺陋,想從一個簡單的案例入手,對保險合同(保險法)中的幾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審判決震驚了國內保險業:車輛被毀,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它打破了保險公司多年來養成的“常規”-按車輛實際價值賠償。

案件基本事實:李先生的夏利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了保,雙方約定保險價值為6萬元,并且載明于合同中,保險金額也是6萬元。1998年1月該車發生保險事故以致全損。由于對賠償數額爭執不下,李先生起訴保險公司。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全損時,到底是按保險金額賠償,還是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收費理應全額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該車出險時的價值遠 低于保險金額6萬元,這是一個超額保險合同,因此按《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經權衡,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按保險金額收取保費,如按實際價值賠償,將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決:按保險金額賠償②。

事實上,該案如何判決,關鍵在于保險合同的定性,即該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還是不定值保險合同?若是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價值賠償,而不問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若是不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賠償,而不問保險金額多少(具體到本案來說)。第二個問題是本案中保險合同是足額保險還是超額保險?若是足額保險,則全部損失全部補償,部分損失部分補償;若是超額保險,則根據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現行《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以下均以修訂后的《保險法》為準) “超過的部分無效”的規定,保險公司按實際價值賠償。第三個問題,要分析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還必須明確什么是保險價值、什么是保險金額。下面筆者將對這三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

一、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一)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么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受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③。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后者并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該案例中,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是定值保險合同,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全損時,理應按照保險價值進行全額賠償,而保險公司卻是以不定值保險合同為前提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

(二)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相比,定值保險合同主要有兩個優點:

1、減少理賠環節。我們知道,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于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便于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時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案就是如此。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定值保險合同有這些好處,是否所有財產保險合同都可適用?-

(三)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的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1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范圍。鑒于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0年2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二、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一)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概念

保險價值,又稱保險價額,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以貨幣計算的價值額,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或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損失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保險價值,簡單的說,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從其本質上來說,保險價值是一個變量。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由于市場供求的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固定資產的折舊等原因,保險標的的價值總是處在變化之中。正因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在理賠時就要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價值確定的三種方式也反映了保險標的價值的變化性:因為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斷發生變化,所以投保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要約定保險價值并載明于合同當中,以避免日后估價的麻煩;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確定保險價值的,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當時當地的市價確定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款的依據;法定保險價值僅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更具有不確定性,由于時空跨度大,保險標的的價值在起運港、中間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為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價值的爭議,于是法律直接規定了保險價值的確定依據:以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的時間定位:保險價值是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定值保險合同),或者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不定值保險合同)。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若當事人事先未約定,則保險價值為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之和。

綜上所述,盡管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但保險價值僅僅是一定時空條件下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價值與保險標的價值的關系在于保險價值的確定是以一定時點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無論是以約定法、市價法還是法定法確定的保險價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險價值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穩定性,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卻處在變動中。換句話說,保險價值是個定值,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是個變量。系爭案件中保險價值為6萬元,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遠低于6萬元。

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在全額保險的情況下,就等于保險價值。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由投保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2、由當事人雙方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3、按照投保人會計帳目最近的帳面價值確定。但無論那種方法,保險金額的確定都是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的④。

(二)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區別:

1、任何保險合同,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合同必有保險金額,但不一定都有保險價值。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的約定保險價值,有的沒有約定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則根本就沒有保險價值一說,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

2、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但不一定確定保險價值,如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就無須 確定保險價值。

3、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而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依據。

4、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而保險價值則是保險合同訂立時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是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額。即使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保險人也只在保險價值范圍內予以賠償。

(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聯系:

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而保險賠償金額又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二者都影響到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

從量上來說,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賠償金額。

我們明確了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的概念以及二者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我們再分析另兩個概念-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三、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劃分就是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進行的。

所謂足額保險,又稱全額保險,就是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超額保險,就是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p>

定值保險合同,要么是足額保險合同,要么是不足額保險合同,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確定。但它一般不存在超額保險的問題。一是因為《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即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二是因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依據來計算保險賠償金,投保人若超額投保,則除了多交保費外并沒有得到更大的保險保障。從一個經濟人的角度來說,投保人也不會超額投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在合同訂立時可能是足額保險,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必是足額保險,它可能是足額保險,也可能是不足額保險,甚至可能是超額保險。這是因為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斷發生變化,而保險金額是固定的,二者之間總會存在差異。當然,在保險期限內,如果保險標的的價值明顯增加或減少,為了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或為了避免超額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及時協商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使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符。對此,《保險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一)……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⑤明顯減少。”

在系爭案件中,由于該車輛損失險合同是足額保險合同,且又是定值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都是固定的,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保險標的的價值怎樣發生變化,該合同仍舊是一個足額保險合同。它并不因為出險時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明顯少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而變成了超額保險。

我們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于: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結語

通過對以上幾對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該案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發生爭執的原因在于雙方對保險合同的一些基本概念不甚了解,特別是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投保人是有理說不清,只是本著樸素的公平意識,認為自己全額投保、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收費,那么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自應按保險金額賠償。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的這種想法無可厚非,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情況并非如此。保險人也形成了自己的思維定勢:無論保險金額多少,在發生損失時一律按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無疑也是一種道德風險)。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形下,保險人的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至于法院判決,其結果是正確的,與按照定值保險合同來判結果是一致的,可謂殊途同歸。但其判決依據不是十分充分,難怪令“保險公司對判決大為不服”。

有感于此,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加強對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培訓,加強法官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注釋:

①《齊魯晚報》2001年10月27日。

②《保險公司,少賠了我們錢》,楊宏芹 ,《金融法苑》總第40期。

③《保險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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