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1

 

獨立學院作為新型的高等教育辦學模式,其法學教育起步較晚,且一定程度上繼承了母體教學模式,這就忽略了其法學教育的個體性。2008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向在校法科學生開放,于是,在校學生為了通過司法考試,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通過司考上,出現了忽視法學理論學習的傾向。這種變化給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一、厘定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性質

 

對于法學教育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法學教育界一直存有爭議,但是將大學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的觀點更符合目前的現狀。原因有三,其一,我國法學教育機構眾多,主管部門也不盡相同,但是在入學考試、核心課程、公共基礎課程等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大同小異;其二,法科學生畢業后不能直接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等相關行業,而是要參加法律職業培訓和統一司法考試;第三,2008年出臺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第四條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钡谖鍡l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币陨蠗l款可以說明,國家司法考試獨立于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管轄與實施分屬不同的部門。

 

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笨梢?,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為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銜接搭建了平臺。法科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的必經途徑。另外,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理論和應用相結合、書本知識與社會知識相結合,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地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法學鄉村調查等活動與通識教育并不矛盾。

 

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現狀

 

多數獨立學院的教育模式由母體高校提供,母體的法學教學模式對獨立學院教學活動有直接影響,而傳統法學教育普遍存在著“輕應用、重理論”的現象。由此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存在以下問題。

 

(一)教學目標及定位不清

 

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清,定位不準,教學上沒有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設定符合獨立學院學生特點和學院特色的法學人才培養方式。采用母體高校的標準進行管理和教學活動,使得傳統法學教育的高理論性和高規范性壓力一直存在于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中。這是造成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實踐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課程設置偏重理論

 

大多數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中,理論課時所占比例相當大,實踐性教學內容較少。除了畢業實習外,很多課程沒有實踐教學環節。即使安排畢業實習,也只有兩三個月,甚至受到就業壓力的影響,很多學生選擇在實習期間準備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等,最終使畢業實習流于形式。

 

(三)教學方法及手段落后

 

現行獨立學院法學教學模式主要是傳承傳統法學教學模式,教學以教師講授理論為中心,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學習能力、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培養未能在教學中得到充分的重視。此外,受薪酬、學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響,在課堂外,學生與知名的法學家、法官、律師等交流的機會較少,學生的視野狹窄,學習主動性較差,自學能力不強。

 

此外,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還存在著經費緊張、受場地限制的現象,從而使得獨立學院的法學實踐性、應用性的教學活動難以開展。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面臨著重新定位及統一司法考試的雙重壓力。因此,在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進行改革的過程中,既不能忽視獨立學院自身的特點和不足,又不能不顧司法考試的影響和學科的特點而盲目地進行改革。

 

(一)根據法學學科特點,革新教學理念

 

法學教育為通識教育,但不應忽視職業能力教育。法學教育中堅持通識教育為主,職業教育為輔的原則。通識教育是基礎教育,在傳授法律基本知識、傳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養學生法律素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獨立學院的學生基本是通過高考進入大學的,之前沒有任何的法學基礎知識,因此,大學法學教育仍應堅持將法學基礎理論作為教學的重點,培養具有較強法律素養的法律通才,為將來擬從事法律職業和擬從事法學教學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礎。

 

另一方面,法學的實踐性極強,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獨立學院自身的特點和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學活動,并積極探索具有創新性的教學模式。以加強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為目標,積極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送法下鄉、法學鄉村調查等活動。因此,獨立學院在法學教育中,既要考慮學生的基礎知識教育,也要考慮職業的需要。

 

(二)調整課程設置

 

現階段,大學法學教育的課程都是由教育部設置的,共16門主干課,包括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這樣安排能夠從整體上保證高等院校所培養的法科學生在質量上的統一,但忽視了獨立學院的地域性和市場性的特點,不能充分發揮獨立學院教育方面的優勢。

 

因此,根據獨立學院“服務地方”的理念,同時兼顧法律職業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門主干課之外,開設相關的輔助課程。例如,可以根據學生未來的發展方向針對學術型和實務型增設不同的課程,學術型的學生未來主要是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因此,增設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邏輯學、比較法、法律語言學等課程;而實務型學生,可以開設司法考試的培訓課程、法律文書寫作、司法實務、刑事偵查學、法律心理學、法醫學等課程。

 

(三)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

 

傳統法學教學方法注重理論講授,受母體教學方法的影響,獨立學院法學教學也是如此,因此,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在實踐能力方面的培養一直被忽視。但獨立學院學生在創新性、動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這恰恰可以彌補學習能力的不足。

 

“模擬審判”是實踐教學的代表形式。一般來說,“模擬審判”分為五個環節:首先,選擇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選擇實務部門的真實案例,可以從法院、律師事務所選擇已結案的案例,也可以從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庫中進行選擇;其次,對學生按每組10~15人進行分組,通常按照原告(公訴機關)、被告、審判員等角色進行。各小組內部根據學生的興趣和專業特長再進行細化;再次,各小組的成員根據自己的角色,在開庭前準備相關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公訴意見書、證據目錄和說明、辯護詞、詞等,并按照法律的規定將文書傳遞給對方;第四,正式模擬開庭。按照程序法要求,進行庭審活動;第五,評議和總結。整個活動結束后,教師對模擬審判活動進行總結,指出優缺點,分析原因并給出意見。同學間可以對整個活動進行交流,對模擬審判活動發表意見和體會,以進一步提高學習效果。

 

學生在整個模擬審判的過程中,從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通過分析、篩選、歸納,從中尋找出法律事實,形成法律要點,進而查找適用相關法律規范,并最終形成辯護意見或意見。這個過程,學生既可以加深書本知識的理解,又可以熟悉法庭審判的程序,掌握舉證、質證、辯論的技巧。動手能力大大增強,彌補了傳統法學教育中實踐能力訓練和培養不足的缺陷。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2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律職業共同體

一、問題的導入

目前,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自2002年司法部開始推行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必須通過考試獲得司法職業資格。制度的設計使司法考試成為一種職業準入門檻,為建立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搭建平臺。司法考試制度施行十年以來,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訓機構,很多人指責司法考試沖擊了正常的法學教育秩序,對“博士生考不過碩士生,碩士生考不過本科生,法學本科考不過非法學本科”的現象更是嗤之以鼻。當然,我們會正視這些現象,通過司法考試體制的完善,解決現存問題。在此,我們有必要對司法考試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討。

二、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是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必然選擇

通常意義上來說,法律職業共同體主要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院四類構成,當然還包括企業法務、政府法務及其他從事與法律事務有關的職業。“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是以類似的司法考試作為司法官遴選的基本依據的?!蓖|性的法律人才是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關鍵因素,正如學者吳漢東曾指出,“法律人才應當有三個相同的規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職業倫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識結構;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薄?/p>

(二)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是提高法律職業準入門檻的必要準備

自司考設立以來,參考人數井噴式增加,到2012年超40萬人報名,近三年的錄用率在20%到27%之間。這種高淘汰率,能過濾掉部分不適格的人。同時,由于近年來,司法考試中減少了單純記憶的客觀題比重,增加了對法律時務、案例分析等更能體現法律思維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難通過考試,而經歷了正規法律教育的學生平時所積累和內化了的法律知識、技術乃至信仰往往能幫助他們通過考試。現實生活中,很多法學院校并不具備相應的師資能力,卻招收了很多學生,不僅浪費了國家教育資源,還增加了法學專業的就業壓力。將司法考試錄用率作為一項考核標準,通過良性競爭,淘汰不具備法學教育能力的院校,投入更多的資源培養精英法律人才,避免形成“法律碩士是法學本科‘壓縮版’的尷尬局面”。

(三)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是促進法律職業群體合理流動的必經階段

司法考試歷來以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為目標,而這些“法律人”因為種種原因,常會出現職業間的逆向流動?!耙苑ü贋槔幌衿渌麌乙咽峭ɡ摹ü偕?、律師多’現象,中國獨一無二地出現了‘律師少、法官多’的法律人才結構”。常出現的情況是,法官因為資歷、薪酬等原因,轉向了律師行業或者其他職業。這種職業流動模式帶來了諸多不良影響,呈現出“有經驗無地位、有地位無經驗”的現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觀其他國家,我們會發現大多數國家的職業流動模式與我國相反。例如美國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法律時務工作者都是從律師之中選出來的,律師是邁入其他法律職業的前提。

(四)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是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連接起來的必然結果

司法考試是法學教育走向法律職業的獨木橋,如何通過司法考試幫助學生更順利地過渡到法律職業階段必然涉及三者的關系問題。

1、司法考試促使法學教育將理論與實踐結合

社會格局的急劇轉型,疑難沖突此起彼伏,高端法律人才缺位。單純的理論教學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司法考試中愈加注重對法律運用能力的考察。較之以往,司考更加強調法學教育的實踐性,一方面要求更新法學教育觀念,另一方面鼓勵學生參與法律實踐。

2、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準入的最低要求

司法考試除了是法律職業準入的門檻外,還應發揮增強法律職業認同感的作用。法律職業的認同感,是構建同質性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條件。不同法律職業之間相互尊重,才能漸漸消除“部分律師遭受法官和檢察官刁難和敵視”的現象。目前我國法律職業者之間知識背景較為多元化,很難達成同質性的認識,司法考試的考試資格是導致這種現象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路徑

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考試制度,就難免會出現應試的現象,這也正是遭人詬病的地方。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完善這項制度,降低通過司考的偶然性因素,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作用。因此,本部分將結合國內外司法考試制度,試對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提出幾點改革意見。

(一)分段考試――法的確定性要求法律人的確定性

針對司考“一考定終身”的弊端,大家普遍認為一次考試偶然性過大,不足以測試學生的能力,發揮失常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有學生希望能分段考試,降低失誤的風險。那么,是否應該增加考試次數?以何種方式增加?增加考試次數究竟能否解決一次考試的弊端呢?

比較中外司法考試制度,我們會發現國外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分次或分階段考試。以德國為例,德國采取了歐陸法系比較常見的“兩段式”司法考試模式,中間還夾有一個預備期研修培訓,一般只有極少的法科生能最終獲取法官資格。德國《法官法》第5條規定:只有在大學完成法學專業學習并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然后完成見習服務并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才能取得法官資格。德國的分階段考試能夠實現選拔優秀法官的目標,但是這種高淘汰率不符合當代中國國情。首先,中國正處于法治社會的建設階段,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只有一個合理的淘汰比率才能實現集約化教育資源利用。其次,德國的培養模式要求投入大量資源在見習服務階段,這在中國職前培訓不系統、不完善的條件下是無法實現的。

我國有學者主張另一種類型的分段考試方式,即把現在的一次性考試改為法學基礎知識和法律分析論述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采用客觀題,合格率約為三分之一,合格后取得第二次考試資格;第二次采用案例分析、寫作等主觀題型,以法律實務中涉及到的實體法、程序法為主,合格率仍為三分之一。將客觀題和主觀題分開,采用兩次考試的方式,與現在的考試方式有2個明顯的不同:①淘汰體制。形式上雖然是兩次考試,分次淘汰,但通過客觀題來衡量,真能起到甄別是否接受過法學專業教育的目的嗎?②考察內容。此種分次考試方式給人拼盤花樣翻新的印象,僅是在現在的基礎上,將主觀和客觀換了一種組合方式。所以,將客觀題與主觀題截然分開的方式,筆者無法認同。

筆者認為分段和分次是有結合的余地的,具體來說,我們可以采納德國二次分段的方式,通過第一次考試者方能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一次考試的定位是單科目考核,第二次考試的定位是綜合性考核??歼^規定門數的單學科就算是通過第一次考試,之后參與一定年限的法律實踐,再進行第二次綜合性的司法考試,第二次更多的以主觀題為主,考察法律思維能力。

(二)報名資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質性要求法律人的專業性

試想,若任何人都能參與司法考試,如何能實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質性。因此,對于報名資格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怎樣完善報名資格,無外乎擴大和縮小兩種選擇。

有學者認為,設計分階段考試后,應該在報考政策上,放寬報名資格要求,放開對包括黨校文憑報考資格的限制,并向法學高學歷人才傾斜。放開資格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推進法律人才多元化。但是,結合我國實際會發現,不管從法學教育渠道,還是從教育層次來說,學習法律的人都很多,卻沒有形成實際上的法律秩序,反而導致法學教育十分混亂,例如我國既有正規的普通高等法學教育,又有夜大、自考等非正規的法學教育。

有學者主張,不管考試次數是多少,報名資格上“必須強調參考人員的法學教育背景”,其意即在保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教育背景的同質性。這不僅是大多數國家的經驗,也與我國現狀相符。大陸法系國家都將法律專業學歷文憑當作司法考試的必要條件,原來不要求專業學歷文憑的一些國家近年來也轉而提出要求,如日本和韓國。面對法科學生被各種司考培訓學校所擄獲以及資格考試階段的“棄大學而去”的現象,日本和韓國先后都在吸納美國經驗的基礎上,推出了“法科大學院改革”。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將司法考試的報名資格限制為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這不僅是為了實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質性,也是為了社會的人才結構更優化,畢竟“統一司法考試所賦予的只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那些不具有正規法學教育背景的人可以將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構建多元化的社會人才結構。法學院校也可以集中利用法學教育資源,逐步向精英化教學模式前行,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更好地結合在一起。

(三)區域分配――考用制度銜接

司法考試的統一實行,出現了中西部地區部分縣、區無人考過的窘境。而合格的司法人才,又不愿到偏遠地區參與司法工作。為此,有人建議進一步降低司法考試在部分地區的通過分數線,甚至出現“大司考、小司考”的做法,完全打破了來之不易的司法考試統一性。這樣做是否真的能解決難題?對此,筆者持反對態度。

大家之所以相信司法考試,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它的全國統一性。統一參考至少從形式上提供了公平競爭的機會,大家可以平等參與。我們并不反對司考分數線在一定范圍內不同,但大幅減低,甚至新設小司考是不符合邏輯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名存實亡。建立考用平衡制度,除了將司法考試分段化外,筆者主張采用類似注會考核的科目進修,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入大學考試成績的比例。如前所述,我們可以將第一、二次司法考試中間的法律實踐靈活處理,比如規定參與偏遠地區建設的可縮短法律實踐的時間、去基層參與固定年限的司法實踐可以獲得第一次的免考資格等。但是,尋找考用平衡點時,我們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司法考試本身,還應該從經濟待遇、社會保障等角度入手,吸引法律人才向偏遠地區流動。

四、結語

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目的歸根結底是建立起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最低入門標準,使我們的法律職業人員在較高的起點上從事專業化的司法職業。本文以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作用為切入點,結合完善司考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進一步對比各方觀點后,對司法考試存在的弊端加以回應,從分段考試、報名資格、區域分配三方面做出努力?;谏鲜龇治龊团袛?,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對司法考試制度加以研究,使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成為可能。

參考文獻:

[1]李建偉.本科法學教育、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共同體:關系架構及其改革命題[J].中國司法,2007(9)

[2]徐顯明.法學教育大家談[J].中國大學教學,2008,(2):19

[3]楊力,楊珍.當下中國法律職業準入問題研究[J].學習與探索,2012(7)

[4]季衛東.法學教育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設.“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CIDEG研討會”發言稿,2008年11月23日

[5]張吉喜.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之反思[J].社會科學家,2012(9)

[6]王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完善與發展[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2)

[7]季衛東.日本“法科大學院”改革的成敗[J].法學家茶座第27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3

為提高民事訴訟制度的效率,確立了案件審理的期間縮短一半的改革目標。通過擴大集中審理的案件數、聘請內行作為法官輔佐專員參與專業性案件審理[37]、設置專業法院[38]、大幅度提高簡易案件標的額的上限[39]、鼓勵審判外解決糾紛(特別是設置類似歐洲各國采用的勞動參審制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系統以及導入勞動調解制度[40],在法務市場競爭激化的前提條件下促進民間營業型ADR的發展[41],以及制定ADR基本法[42])、廣泛采用包括互聯網和電視會議在內的信息技術等方式方法,使涉及事實真偽之爭而需要取證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由1999年20.5個月縮短到10個月以內。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在受理之后都必須進行定立審理計劃的協商,以便當事人準確把握案件的進程和預測訴訟成本??紤]在一定范圍內導入敗訴方負擔勝訴方律師報酬的制度、訴訟費用保險的制度,降低提訴手續費的數額,并擴充民事法律援助。擬授予消費者團體等組織以獨立的訴權,引進團體訴權制度。另外,根據公民需求積極實行和普及在夜間乃至節假日也受理案件和開庭審判的新的服務項目。

為提高刑事審判的效率,要求法廷辯論原則上必須連日開庭、不予中斷(集中審理),并設立由法院主持的新的準備程序,以便在第一次公審之前整理所爭執的焦點問題、制定審理計劃[43].特別重要的是為缺乏財力的嫌疑者也設立公共辨護制度(過去只有受到的被告有權請求國選辨護人),使嫌疑者和被告人的辨護權從制度上獲得一貫性的保障[44].有必要特意指出的是,引進連日開庭的集中審理制度和嫌疑者公共辨護制度是這次刑事制度改革的劃時代性成果,如果切實施行,則相關的程序勢必在整體上發生巨大變化。另外,為了保障審訊嫌疑者的程序公正性,擬導入強制性審訊過程書面記錄制度[45],同時加強和擴大檢察審查會的功能,賦予該組織的某些決議以法律約束力[46].針對現行刑事司法對被害人權利保障重視不夠的問題,擬制定有關被害人及其遺屬的保護和救濟的法律,建立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廣泛的社會支援體制[47].

基于保障人權的需要,進一步充實行政訴訟的專業部門,改變“小司法”在“大政府”和“國會”面前容易示弱的格局,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包括對行政機關的政策性判斷及其第一手判斷權的司法介入)以及對違憲立法的審查,并考慮導入取消行政法規之訴等新的訴訟類型[48].

3 法律家人數的大幅度增加

應爭取在2004年使現行司法考試的每年合格者人數提前達到1500人,到2010年增至3000人(為2001年1千人數的3倍),從而使從事司法實務的法律家人數在2018年左右達到5萬人規模(為2001年約2萬人數的2倍以上,超過法國的法律家總人數),實現法官和檢察官人數的較大幅度增加。預計其中法官人數將增加500-700人。到2020年,司法考試以3次報考為限,但合格率從2000年的占應考人數的3%左右提高到70-80%。在2001年實施的司法考試制度在經過一定期間的過渡之后,于2010年廢止[49].

原則上侯補法官從富有實踐經驗的律師和檢察官以及富有專業知識的法學者中募集。特別重視從律師中選任法官,以便糾正司法消極主義的偏向,使法官能根據從事律師業務獲得的見識來做出大膽的法律判斷。預計到2023年律師出身的法官人數可達750人。關于這一點,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是這樣表述的∶

“在爭取落實裁判所法第42條所規定的法官來源多元化的宗旨的同時,還要適應因撤消特例法官侯補制度所引起的法官人數大幅度增加的事態,因而必須強有力地推動從律師中任命法官這一長年以來的課題的解決。為此,最高裁判所和日本辨護士連合會不得不建立起經常性的密切的協作體制。這種協作體制不僅僅限于律師擔任法官,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它還作為雙方人才交流的體制,有助于……已經改作律師的那些侯補法官順利重返法官職務。最高裁判所和日本辯護士連合會基于以上共同認識,起草了《設置關于律師擔任法官等事項的協議會要綱》,并就推進律師擔任法官等事項的互相協作達成了共識(參閱2001年5月8日通過的《關于推進律師擔任法官的具體措施的提案》)。今后,雙方應當遵循上述宗旨,齊心協力,建立經常性體制,加強協商與合作,進而不斷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推進律師擔任法官等”[50].

另外,計劃改變僅僅由 最高裁判所來決定下級審判機構的法官任命名單的做法,設立對法官人事進行外部監督的組織(反映國民意志的任命咨詢委員會),同時明確人事鑒定的主體資格和判斷標準,定立申請再議的程序[51].關于為確保法官人事透明性和客觀性的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建議的注意事項如下∶

“以最終判斷由最高裁判所法官會議行使為前提,應明確初步鑒定權的行使者;

關于鑒定標準,應明確規定諸如案件處理能力、法律知識、領導能力、道德水準、靈活性等具體而客觀的評比項目并予以公布;

應考慮在評比之際采取諸如填寫自我鑒定書等反映本人意向的適當方法,進而采取既能反映法院內部意見也能反映法院外部意見適當方法;

關于鑒定的內容以及理由等,應根據被鑒定者的請求向其本人公布;

對于鑒定內容等被鑒定者有不滿時,應為此設立適當的(申訴)程序“[52].

就律師方面而言,應該加強其公益性和社會責任,使業務活動的內容透明化。為了擴大律師活動的領域,對于法律事務所的業務范圍的管理方式由審查許可制改為報告備案制,提高選擇和決定的自由度。打破律師壟斷訴訟業務的特權及其與相鄰法律行業之間的壁壘,承認司法書士在簡易法院的訴訟權以及專業手續代辦人在侵犯專利權等訴訟案件中的權,允許稅務代辦人在有關稅務的訴訟中擔任輔佐人 [53].

使大學的通才式法學教育轉向以具備充分的專業技術和法學思考力的職業法律家的培訓為重點。新的美式法學院從2004年4月開始招生,學制一般是3年,但具備一定法學基礎知識的學生可以縮短為2年。教育形式不再以大教室講義為中心,而廣泛采取研習班討論的方法。推動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具有實務經驗的職業法律家到法學院任教。為法學教育設立作為中立第三者的評價機關,只有通過該機關認定的法學院畢業生才能獲得司法考試資格[54].與此相應,從2004年開始廢止司法考試合格人數限額制度。

4 公民的司法參與

在法定合議案件(預計每年平均5000件左右)特別是重罪案件的刑事訴訟中導入具有日本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的方式――“審判員”(暫時稱呼)制度。其內容特征可以表述如下∶按照英美式陪審制的選任方式,從公民登記簿中隨機抽取候選人、根據忌避制度的規范確定審判員(預計每年平均15000人次),再按照德法式參審制的決定方式,承認審判員基本上享有與職業法官同等的地位和權限,即審判員和職業法官共同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并衡量和科處相應的刑罰 [55].

導入審判員制度的效果至少可望在以下兩個方面表現出來∶(1)改變刑事審判以檢察官公訴狀等為中心的書面調查方式,加強口頭辯論和旁聽的成分,使法廷語言變得更加通俗易懂。(2)由于兼職性的審判員不可能長期參加法廷活動,因此檢察官開示證據的期間和范圍由法律明文規定,在公審之前必須整理系爭問題并訂立審理計劃,一旦開庭之后就要連日集中審理,以便盡早做出判決。

此外,為在其他領域推動司法參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導入醫療事故責任、知識產權等方面案件審理的專業委員制,擴充民事和家庭糾紛案件審理的調解委員、司法委員以及參與員的制度,加強檢察審查員的作用,在最高裁判所設立下級法官人事咨詢委員會,為了使最高裁判所法官的國民審查制不流于形式而進一步提供受審查法官的有關信息,等等 [56].

四 正視社會體制與司法改革的關系――日本經驗的啟示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有理由承認這次日本司法改革的確是具有理想主義色彩的、是比較徹底的。其中最有象征性的措施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日本辯護士連合會在司法改革運動中提出來的兩項根本性要求――大力推動法官從律師、檢察官以及法學研究者中選任的法律家一元化,導入以國民參與司法為理念的“審判員”制度。其中最有實質性的措施是加強司法部門對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監督機制以及按照方便群眾、保障人權的原則改善司法服務,擴大其規模、提高其質量,與此相應刑事和民事審判的具體程序也將得到較大幅度的刷新。總的來說,日本的律師、法學研究者以及社會各界對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是滿意的。

在意見書提出之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于2001年7月26日宣告解散,但在此之前的7月1日,日本內閣官房(辦公廳)設立了由有關政府官員和律師等大約30人構成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準備室”作為負責具體落實最終報告的事務機構,分為8個專題作業班,于繼續聽取各界意見的同時,著手籌備和大力推進相關的立法工作。到立法階段,各種起草和審議的作業多半將只在法制官僚和司法官僚的小圈子內進行,學者和律師雖然接受咨詢、參與審議,但其影響往往是很有限的。因此,對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所提出的基本目標能否真正貫徹、制度設計的藍圖會不會在立法作業中變形走樣,還存在著一些疑慮 [57].

顯然,在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展開的這次日本司法改革,決不僅僅是一個大幅度增加職業法律家人數的問題,其意義也并非所謂提高審判的效率和效果所能涵蓋,當然更不能把它矮小化成為一個美式法學院的模仿。這次司法改革之所以受到廣泛重視,就因為它是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互相關連的,是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社會工程收尾的復雜作業,是繼明治維新時期的法制現代化、戰后的法制民主化之后的第三次法律革命 [58].也許有人認為這次司法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審判制度所固有問題或者與之相關的技術性問題,即使不搞權力結構的整體改革、即使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在受挫后陷于停頓,司法改革也照樣可以順利實現。這是大錯而特錯的。我們固然可以說司法改革能夠成為政治改革、行政改革的突破口和杠桿,但決不可幻想離開了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也能夠把司法改革進行到底。

其實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礙在于包括律師和法官在內的職業法律家各自為政,熱衷于維護自己的身分性特權以及壟斷性利益 [59].這與政治家和行政官僚堅持小集團的既得利益而致使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半途夭折的問題并沒有什么根本的區別。如果不打破這些既得利益集團的盤根錯節的關系網,任何改革都無法深入。因此,司法改革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互為因果,分別進行到一定階段之后必須統籌安排,通過劃清權限、完備程序以及加強說明義務的方式,把整個國家權力結構的轉換――從“共同負責,都不負責”的狀態改變到“各自負責,人人有責”的狀態,從對內負責的體制改變到對外負責的體制――也納入議事日程之中。這就是緩和限制的基本邏輯。

不妨認為緩和限制是日本這次司法改革與政治改革、行政改革的共同口號 [60].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緩和限制需要制定明確而公正的規則和程序,需要加強司法制度的功能。而在司法領域自身中其實也需要緩和限制,具體表現為通過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法律家一元化、法官人事的透明化、訴訟業務對律師以外的相鄰法律行業開放、承認非職業法律家參與審判的權利等等來廢除法官和律師的資格屏障、身分性特權以及職務上的壟斷性。固然,對限制緩和的概念內容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例如,從行政改革與司法改革的關系的角度來看,把“事先監督”改為“事后監督”這種限制時機上的或先或后的變化可以被認為是緩和限制,而把“大政府、小司法”改為“小政府、大司法”這種限制主體和限制方式上的或大或小的數量性變化也可以被認為是緩和限制。這樣把握緩和限制的涵義其用意無非是要提供通俗而明確的改革指標,但作為理論指針則難免“皮相”之譏。又例如,法律界的主流見解認為只有緩和限制的司法改革論才能創造公平競爭和保護弱者人權的條件,是防止社會陷入弱肉強食的殘酷競爭之中去的制度性調節器 [61],但也有人間接地把緩和限制的司法改革論斥之為朝著弱肉強食的殘酷競爭社會的歷史倒退 [62],甚至還有人認為在緩和限制的名義之下,日本政治反倒可能從分權轉向集權,而司法改革實際上正在通過制度資源的重點傾斜、縮減政府在服務業方面的功能的方式,自覺不自覺地使政府能夠騰出手來在軍事、外交、經濟運營等方面擴充其權限 [63].但是,無論對概念理解的差異有多大,對于這次司法改革的本質是緩和限制,至少是在一定范圍內有利于緩和限制這一點是沒有異議的。

緩和限制的結果應該是自由的增加――自主選擇、自我負責,在司法領域里這意味著某種新型的當事人主義 [64].根據筆者的理解,這次司法改革中表現出來的新當事人主義傾向是∶通過廢除職業法官特權(從而承認律師擔任法官)和律師的壟斷訴訟業務特權(從而承認非律師的法律工作者享有出庭權)等方式促使法官和律師尊重市場法則,承認當事人作為法律服務的顧客和消費者有權通過ADR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通過法律家一元制和司法參與制來選擇審判主體以及通過交涉達成合意來選擇案件處理的結果,與此相應,司法制度必須在質(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和量(擴大法律職業的規模)這兩方面滿足當事人以及市民社會整體的從專業化到民主化的各種需求。

在這一意義上,不妨認為這次司法改革兼有深層次現代化和后現代化這兩個側面。所謂“深層次現代化”是指梅因關于“從身分到契約”的命題在司法領域也開始得到落實,在現代歐陸式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得到保留的法官的身分特權被“法曹一元化”以及帶有陪審制特點的兼職“審判員”等改革措施所打破,而壟斷訴訟業務的律師身分特權也被“法律服務的市場化”以及“當事人選擇自由”等改革措施所打破。所謂“后現代化”是指從形式性法治主義轉向實質性法治主義乃至一種更徹底的當事人主義,以此為契機,法治秩序的正當性不再來自某個先驗的范疇(例如自然法)或者某個外在的力量(例如國家強制力),而是來自我你他之間的相互主觀性的議論、交涉、妥協、共識以及保障這一系列溝通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公正程序。

其實中國這20多年來改革開放的方向也是緩和限制――即所謂“放權”、“松綁”,更準確地說是從全體主義體制轉變到利益多元化的法團主義體制,從硬性權威的統治轉變到軟性權威的統治,從計劃性物品經濟轉變到自由競爭的商品經濟。在加入WTO和申辦奧運成功之后,融入主流社會的壓力和全球一體化的壓力形成共振,使緩和限制的市場法則、民主法則更容易長驅直入。在這個意義上,雖然中國與日本處于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但卻在很大程度上面臨共時性的非常類似的改革任務。另外,在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或受挫或停滯的狀況下,司法改革受到社會的格外垂青并且步伐較大、成果顯著,這也是中日兩國的共同現象。因而中國和日本之間在司法改革方面的許多制度性舉措和實踐經驗是互相可資借鑒的。

盡管如此、中國的司法改革與日本還是有些根本性的差異。雖然所謂“下放審判權”的改革也屬于緩和限制的范疇,但在法院人事以及判決執行等方面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集權化和加強限制 [65],在案件處理方面更側重于以專業化和“精密司法”為目標的改革理念。這種在某些層面與日本以及歐美各國目前的司法改革逆向而動的目標模式是由中國特殊的國情、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需求、建構現代法治秩序的“補課”措施以及制度變遷的“路徑依存(path dependence)”所決定的,有其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不可與其他社會的經驗進行簡單的類比和評價。只要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現狀略作觀察就可以認識到,當前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最大任務還是提高法官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學識和社會地位、真正實現審判獨立以及通過程序合理化的措施嚴格防止司法腐敗。為此,需要在相當長時期內采取“人事集權、資源集中、信息分散、功能分化”的公式來解決制度設計方面的課題,因為只有把人事權乃至相關的財務權收歸法院系統內部特別是最高法院統一形式,才可以在政治權力過大、人際關系過稠的社會條件下強化司法部門抵制外界干預的勢力,只有把關于法律知識和法廷技術的精確信息分散到每一個合議庭和法官個人才可以提高司法部門整體的專業化的水平,只有在職權分割、功能特定的狀況中才可以限制自由裁量的任意性,促使司法界在內部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地積蓄起更充分的變革潛能。

然而,即使充分考慮到上述保留條件,中國在司法行政方面的有些集權化改革舉措的問題還是不得不指出來以供大家商榷。例如,1995年公布的法官法第11條第6款規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這一規定是否會為操縱人事權柄的任意性留下過多的藏垢之所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綱要雖然有許多令人振奮的制度設計,在審判方式改革以及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受到國家權力結構以及現實條件等方面的制約,迄今為止的司法改革還不能說是足夠徹底的。例如,綱要提出建立和完善督導員制度 [66],這對司法獨立的影響究竟如何似乎尚有待考察;如何把現有的行政性監督機制(除督導員外,還包括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以及人大常委會的“個案監督”等)轉化為適當的公民外部監督機制,也是值得今后探討的課題。在諸如此類的探討和“更上一層樓”的改革過程中,但愿筆者在這里就日本司法改革近況、特別是人事決定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過程的透明化、分權化、民主化所作的介紹或多或少有些裨益。

(完)

附錄∶

內容簡介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 書在2001年6月12日正式發表。回顧至此為止5年來的歷程,我們可以得出兩點基本結論∶(1)這次日本的司法改革由財界和政界出面號召、促進,成為公共傳播媒介關注的焦點,是繼明治維新時期的現代法典編篡運動、戰后美軍占領時期的法治秩序重建之后的“第三次法律革命”。(2)這次司法改革的各種舉措也是非常大膽而徹底的,具體表現為日本全國律師協會長期提倡的民間性兩大改革主張――從律師中選任法官(法曹一元化)、從外行中選任“法官”(導入陪審制)――都得到了官方的認可,所謂“大司法”也成為今后制度創新的目標模式。

為什么在這個世紀之交日本要進行大刀闊斧的司法改革?首先是由于全球化的壓力。已經沖破了國界限制的資本運動要求各國法律制度采取統一的規格,而世界貿易組織(WTO)解決糾紛機制的司法化使國內審判制度不得不做出相應的調整。其次是企業加強自身競爭能力的要求。為了擴大經營自必須緩和政府的各種限制和指導,為了避免競爭所帶來的無序必須加強規則的制定和實施,這兩個方面結合在一起決定了司法部門的重要性。再者,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的各種措施都不見成效,需要從牽涉既得利益較少的司法改革中尋找突破口。最后應該說這是法院功能擴張的必然結果?,F代社會日益復雜化、動態化,許多具體問題的解決不能從法律中找到現成的答案,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政策性判斷甚至創造規范。既然法官的權力已經擴大到創造規范的程度,那么就必須加強對法官的民主監督,承認和擴大公民對審判活動的參與。

這次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本質是緩和政府對社會的限制,進一步擴大當事人以及公民整體的自主和自治,把統治方式的重點從“事先監督”轉移到“事后補救”,從“小司法”轉移到“大司法”。因此,有必要制定各種明確而公正的規則和程序,并進一步加強司法制度的實際功能,特別是加強司法對立法和行政的監督機制。同時,而在司法領域自身中也需要緩和限制,具體表現為通過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法官人事的透明化、訴訟業務對律師以外的相鄰法律行業開放、承認非職業法律家參與審判的權利等等來廢除法官和律師的資格屏障、身分性特權以及職務上的壟斷性,以便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服務。

(2001年8月發表于寬溝會議,刊登于《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第1期)

「注釋

[1] 指美國政府在1994年11月15日提出的“對日本政府的緩和限制等的要求一覽表”。其后,美國政府對司法改革的具體內容實際上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建議,例如∶Submiss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Judicial Reform Council, June 6, 2000, at .

[2] 例如∶戶松秀典 “對于致力于建構司法國家的改革的期待”《法律家》第1198號(臨時增刊,2001年4月10日)69-74頁、小佃郁“司法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司法化當中的日本的司法改革”《法律時報》第73卷7號(2001年)20-22頁。順便定義一下概念的內容, “司法國家(Justizstaat)”是相對于德法式“行政國家(Verwaltungsstaat)”而言的,意味著不承認獨立的行政制度、不進行專門的行政審判,由普通法院來決定一切法律上的爭端,以英美兩國的制度形態為典型。

[3] 參見大內兵衛、我妻榮《日本的審判制度》(巖波書店、1965年)、日本辯護士連合會《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意見書批判》(1967年5月刊行)。順便指出,《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意見書批判》成為此后日本全國律師協會推動司法改革運動的綱領性文獻。也有人把戰后日本的司法改革分為三個階段,即∶(1)美軍占領當局主導下的司法改革、(2)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主導下的司法改革、(3)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主導下的改革。參閱江藤價泰“關于司法改革的思考”《法律時報》第72卷1號(2000年)44頁。本文基于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意見書的挫折以及此后繼續要求司法改革的運動等事實,更強調后兩個階段的連貫性。

[4] 野村二郎《日本的法官》(講談社、1994年)186-187頁。

[5] 詳見《法律家培訓制度等改革協商會議意見書》(1995年11月13日提出)以及為此安排的《法律時報》第68卷3號(1996年)討論專輯“法律家的培養與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小田中聰樹教授的批評意見。

[6] See at .

[8] See at )。

[34] 同上,5頁。

[35] 同上,6頁。

[36] 同上,7-8頁。

[37] 例如有關醫療的民事案件第1審的平均審理期間特別長,在1999年達到34.6個月。為了到達審理期間減半的改革目標,必須采用輔佐法官進行審理的專門委員制度。同樣的需求也存在于有關知識產權、建筑、金融的案件審理之中。參閱前引意見書17-18頁。 [38] 已經決定在東京和大阪兩個地方裁判所設立專利法院那樣的專業性機構,集中投入有關專業的人力物力。詳見前引意見書19-21頁。

[39] 現行的一般案件訴額上限為90萬日元、小額金錢債務案件訴額上限為30萬日元。

[40] 前引意見書,22-23頁。

[41] 同上,35頁。

[42] 同上,37頁。

[43] 同上,42-45頁。

[44] 同上,46-48頁。這被認為是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

[45] 同上,51頁。

[46] 同上,48頁。

[47] 同上,52 頁。

[48] 同上,39-40頁。

[49] 同上,57-58頁。

[50] 引自同上,93-94頁。

[51] 詳見同上,92-100頁。

[52] 引自同上,97頁。

[53] 詳見同上,78-88頁。

[54] 詳見同上,61-77頁。

[55] 詳見同上,102-108頁。

[56] 參閱同上,98-99頁、109-110頁。

[57] 例如,在組織司法制度懇談會和編輯《月刊司法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領導作用的宮澤節生教授就在2001年8月2日與筆者討論了在立法過程中司法改革的目標無法全面落實的可能性。但愿這只是杞憂而已。 [58] 例如:田中·前引書(注19)2頁。

[59] 參閱嗵口·前引論文(注21)。

[60] 參閱渡邊治“作為新自由主義戰略的司法改革·大學改革”《法律時報》第72卷12號(2000年)、常木淳“司法的緩和限制與律師活動的理念”《法社會學》第53號(2000年)、土田和博“新自由主義的司法制度改革與憲法原理”《法律時報》第73卷6號(2001年)。

[61] 參閱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前引)6頁。

[62] 渡邊洋三等《日本的審判》(巖波書店、1995年)288頁以下。

[63] 久保田穰“市場經濟推進的司法改革的問題性”《法律時報》第72卷1號(2000年)50-51頁。

[64] 其核心觀點是相對于法院的當事人的權利擴張到審判程序形成這一層面,注重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平面性責任分配。例如,井上正三“訴訟內的糾紛當事人的角色分擔”《民事訴訟法雜志》第27號(1982年)192頁。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4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錄制度執行力度缺乏嚴肅性。經過7年的耕耘,“凡進必考”現已成為公務員錄用的共識。但是一些地方,仍然還心存僥幸,對考錄工作認識不夠深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對高學歷、高職稱、稀缺專業人員實行免考或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試,以考調代替考錄。二是“鉆政策的空子”,利用考試與調任領導干部的空間,個別“庸才”不經考試披上公務員的“外衣”,堂而皇之登上領導干部的舞臺,出現了“考不進來調進來”的現象。三是考錄工作缺少透明度,考生、家長心存疑慮,對考錄工作“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缺乏可信度。

二、錄用要求“門檻”過高,缺少平等性。一些部門用人要求過高,使很大一批考生“望門興嘆”,也讓他們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一是學歷要求過高,只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這樣就把一批同等學歷的自考生排斥在外。這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關于“平等競爭”的規定,也違反了我國教育法關于“自考文憑和普通高校畢業文憑同等待遇”的規定。二是制定“土政策”,實行地域限制,只招收本地籍考生。這讓公務員招考面向社會成為空話。

三、考錄工作未實現定期化、缺乏連續性。一是公務員考錄信息“閉塞”。由于考錄工作未定期,考生不知道招考工作何時舉行,縣級人事部門又很難給一個明確答復,等有一個明確信息后,又由于來得比較突然,時間、空間銜接上又相對緊湊,缺乏有效準備,往往不得不放棄考錄機會,因此很多考生抱怨考錄信息“閉塞”。二是考錄工作無連續性??h市沒有招考公務員的主動權,一些地方、部門嚴重缺人,上報審批、考試錄用“戰線”太長,急需人員得不到及時補充,致使公務員隊伍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的更新與交替出現斷檔,這樣既不利于公務員隊伍的正常新陳代謝,又因人員配備不足而影響了某些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考錄缺乏針對性,用人單位難找想用的人。在當前的招考方式中,特別是在筆試、面試工作中實行“千人一卷”的模式,不能突出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具體專業要求,致使錄用對象雖然通過層層考試選拔,但仍存在著“高分低能”現象,即符合招考職位的條件,卻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五、考錄工作缺乏靈活性,考錄成本較高。鄉鎮、縣、市機關考錄公務員由市地級人事部門向省級人事部門上報考錄計劃,待審批后,全省統一組織實施。一是缺乏靈活性?;鶎訖C關補充公務員唯一途徑只能考錄,而考錄工作全省一個步調,個別地方、部門因特殊情況也不能有特批計劃,只能等待。二是現行考錄政策成本較高??荚嚱Y果只在一次考錄中適用,而報名、考試由省、市、縣分級組織,這不僅加大了工作量,無形中增加了考錄成本,而且由于沒有形成有效的機制,相同職位、相同科目的考試結果,因試卷命題、考試標準不同,難以重復有效利用。

對策及建議

一、實行分級分類制度。為了避免“千人一卷”、“高分低能”的尷尬局面,實行分級分類制度。調整筆試內容,在公共科目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職位、不同行業增加相對應的專業知識考試。公共知識作為測評機關工作者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專業知識考試以招考職位為核心,主要測評本崗位應掌握的基本技能。專業知識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置文秘、政法、人事管理、經濟管理、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并在成績的計算上要突出專業知識所占比重。

二、建立定期連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间浿贫仁谴蜷_國家行政機關面向社會的一條“獨木橋”,唯一通道開或關的時間應該為世人所共知,也即應該有一個開門關門的具體時間供人們去選擇。因此,以省為單位進行定時定期的公務員招考工作,既可以降低考試成本,又可以統一考試程序、考試內容,還能由于考生的精心準備而保證考試質量。一是規范筆試內容、形式以便考生更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查找資料、進行復習。二是借鑒普通高考、自學考試、計算機、英語、司法考試的組織方式,建立定期連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每年確定具體固定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面試時間,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試、多個專業、結果適用”的途徑,對公共知識以劃定合格分數線,不計入考試總分,測試結果各個職位有效,全省適用。凡參加公共知識考試合格者,可相應的公務員考試公共知識合格證書,并規定有效期。這樣既可減輕考生的負擔,又可減少考錄的成本。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范文5

1.忽視了對學生法律信仰和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很多學校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沒有有意識地培養學生強烈的堅持正義的使命感、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高度的信仰法治的思想、堅強秉持法治的理念、崇高的法治理想和強烈的正義使命感。有專家認為,合格的法律人才應該具有“三有”標準,即有法律的學問、有社會的常識和有法律的道德。如果只有了法律學問、社會常識,而沒有或缺少法律道德,就很有可能淪為政界的官僚政客,而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人才。但當前我國傳統的法學實踐教育模式不可能使法學學生進入真正的角色境界,因而無法讓學生真正地體驗到一個法律工作者應負的歷史使命和法律職業道德。而法學實踐教學可以使學生成為司法實務真實案件中的角色,從而使學生可以在實踐中把握職業道德標準,從心底崇尚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

2.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環節未得到相應的重視。從教育學角度來講,法學教育應當是一種素質教育。通過這種素質教育,才有可能培養出既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又有較強的司法實踐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法律人才。所以,我們一方面要重視法學理論教學,重視課堂教學,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但另一方面,我們更要將法學實踐教學放在一個重要而突出的位置,將其置于法學教育這一系統工程之中,使其與理論教學地位平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3.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形式主義明顯。我國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環節雖然形式多樣,但形式主義嚴重,沒有落到實處。目前我國高校法學實踐環節范圍狹窄、內容單調又不系統,其中一些實踐環節是否進行隨意性很大,大多數高校在實際操作中只講形式,不講內容,不講實效。這樣無疑影響了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特別是創新精神的培養。實際上,法學專業實踐課程的設計和實踐環節的實施都由法學專業教師自由安排,沒有與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劃相配套。再者,各高校實踐教學沒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學大綱和教材。另外,因各高校經費投入的有限,法學專業實踐課設計的門類少,各專業課程中實踐性環節少,法學實驗實訓更少,甚至畢業實習也大多由學生自主聯系,搞分散實習,這也使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陷入了形式主義的泥坑。

二、法學專業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必要性

1.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對法學專業學生獲取實踐知識、培養實踐能力、提高自身素質具有深刻的社會意義。在我國高校法學教學中,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課堂,輕課外”的傾向。忽視實踐教學環節,忽視學生的主體作用,已成為法學人才培養中的一個典型的薄弱環節。它嚴重阻礙了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個性的發展和創造性潛能的發揮。因此,加強法學實踐性教學環節就顯得特別重要。有專家曾指出,知識來源于實踐,能力來源于實踐,素質更需要在實踐中養成,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對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尤為重要;實踐對于大學生成長至為關鍵。在教學過程中強調實踐教學,注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是法學教學的一個特色。通過大量的法律見習、實習和實訓等社會實踐活動,不但可以提高學生思考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還可以鍛煉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和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

2.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開拓學生的創新思維、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具有獨特的效果。實踐是重要的學習方式,法學專業的見習、實習和實訓要求邊學邊做,在群體和團隊內互相學習,這需要良好的、彼此合作的創造性思維方式,所以,學習的效果十分關鍵。高校法學教育傳統的“滿堂灌”、“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往往使學生感到枯燥無味,失去學習興趣。而在法學實踐教育中教師往往直接面對一個個學生,易于進行互動式教學、討論式教學和啟發式教學,為學生提供優質的個性化服務。它有利于學生發揮所長,彌補所缺,學有所得,學有所成,獲得個性化的發展。

3.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的需要。如何使法學專業畢業生走出校園后,能盡快地適應工作環境,進入角色,服務社會,滿足用人單位對人才的實踐需求,是高等院校法學教育必須面對和急需解決的問題。在競爭激烈的畢業生就業市場,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要想取得優勢,在法學教育中就必須注重法律見習、實習和實訓等社會實踐活動,時刻將這些實踐活動貫穿于整個法學教育中,把實踐教學與職業資格和就業崗位需求聯系起來,在崗位需求上尋求突破,這樣才能在競爭激烈的人才市場上處于不敗之地。

4.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是教育部的要求和教學工作評估的需要。教育部要求高等學校強化實踐育人的意識,大力加強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并把實踐教學作為教學工作評估的關鍵指標之一。所以,我們應該站在時代的高度認識實踐教學并切實搞好實踐教學,完成好培養應用型人才的任務,辦出人民滿意的教育。

三、法學專業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建議

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形式雖然在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方面還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所以,為了加強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一方面,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真正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另一方面,在教學中,需要加強探索,勇于實踐,不斷拓寬和創新法律實踐教學形式。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真正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

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學專業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1.學校領導和法學專業教師要真正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傳統教學模式中,學校領導和教師都普遍注重法學原理和基礎法律知識的傳授,相對忽視或不重視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養,最終導致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缺乏實踐能力。要真正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就必須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必須對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法學課程的設置和教學方法進行改革,這又必須以法學教育宗旨的改革為前提,因為法學教育不僅是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更重要的是司法實踐能力的培養。而法學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讓學生受到良好的專業技能訓練,熟悉法律業務,能夠勝任經濟職能部門、企業及各類經濟實體、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及其它法律專業工作,其中最主要是要求學生熟悉并掌握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和律師業務的程序、操作規程和技巧,進一步熟悉各種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寫作要求、技巧,最終具備獨立從事審判、檢察和律師工作的能力。這些基本知識的獲得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必須通過長期的實踐操作才能達到目的。真正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就得改變傳統的實踐教學模式,樹立正確的適合法學實踐的教學理念。具體來說,必須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為出發點,在加強法學實踐環節的指導思想上引導專業教師應該進一步加深認識,采取盡可能多的方法和形式,動用盡可能多的師資和經費,占用盡可能多的資源和時間,把實踐教學工作落到實處。

2.要在課程教學計劃、實踐教學計劃和考核方式中增加實踐教學環節的比重,在重視培養學生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更加重視實踐教學環節,以達到法學專業實踐性應用人才的培養目標。在每學期開學前,由各教研室經過認真的討論和論證,首先制訂一個可行的詳細包含法學實踐環節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從而把實踐教學環節強制性地納入法學各門課程的教學計劃中。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主要包括庭審旁聽、模擬審判、專業見習、專業實習等。按照這個教學計劃,各課程專業教師要認真地選用一批合適而實用的教材,制作教學課件和教學講義,明確實踐教學的目標、內容、形式、方法、安排、操作要求、考核形式、標準及要求,以此來加強對法學各門課程的實踐教學的指導和規范。對學生學習的考核,盡量做到實踐環節考核量化。第一,規定在4年大學期間,每個學生必須親自至少參與、或辦理一個民事、刑事案件或其它案件,讓他們通過辦案這種親身經歷來把握和體會怎樣認定案件事實、怎樣分析和運用證據、怎樣適用法律、訴訟程序是怎樣進行的。第二,規定學生專業見習時間每年不得少于1個月,畢業實習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并配備專業老師予以指導和監督,以保證學生的實踐環節課時。教管部門對學生的實踐學習活動要做出積極的合理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實踐學習條件。考試部門要進行現行的應試教育考試制度改革,合理科學地設計實踐學習的考核評價制度,加重實踐學習的分值,以此來調動學生參與實踐學習活動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從而使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得到加強,使法學實踐教學質量得到提高。第三,在各門法學專業課程的綜合考核中,規定如果實踐學習環節不及格,則該課程的總成績就為不及格,實踐環節的成績直接與學生的評優評獎掛鉤。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必須綜合考慮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如果規定實踐教學課時必須占總課時的30%,教師就必須用好用足這30%的實踐教學課時,不得張冠李戴,流于形式。并與教師的評優、評先、晉級密切掛鉤,以此來督促各專業老師對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視。

3.穩定而有計劃地投入法學實踐教學經費,并逐年增加,建立和擴大校內校外實習實踐基地,逐年改善校內校外實踐基地的設施。爭取教育部財政部等上級部門的專項資金,建立健全法學各類實驗室和實訓室,如按人民法院的審判庭模式建立標準的模擬法庭,并配備先進的設備,保障學生就是在校內也能得到法學專門技術的鍛煉。對校外實習基地,更應舍得投入,并不斷加強與司法實務部門的聯系與交流,以保障學生的暑期見習和專業實習取得更好的效果。有了足夠經費的投入,才能保證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不致落空??梢哉f,足夠經費的投入是落實法學實踐教學環節的關鍵。

4.建設一支綜合素質高、實際操作能力強、實踐經驗足、責任心強的法學專業師資隊伍,是真正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的一個重要舉措。其一,建設一支“雙師型”法學專業教師隊伍,高校教學部門應該硬性規定,所有法學教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兼職,必須到法院、檢察院、監獄、公安預審部門等部門掛職鍛煉,必須在校內校外的實踐教學基地帶領學生進行實訓、見習和實習。其二,鼓勵支持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和律師等采用專家講座、周末講堂、課堂審判等形式到高校兼職任教。

(二)加強探索,勇于實踐,不斷拓寬和創新法律實踐教學形式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