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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1
摘 要: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經營主體素質亟待提高、涉外侵權案件有所增多、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侵權行為主體更具多樣性、侵權方式更帶有專業色彩、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配置不相適應等問題。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政府、企業、消費者等主體的通力合作。從政府層面看,應當強化義烏小商品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強對小商品生產經營戶和消費者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
關鍵詞:義烏;小商品;知識產權
由浙江省政府向國務院申報的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獲得批準,帶來提升義烏市小商品經濟的契機。但是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落實程度是關鍵,其中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一項重點工作。因此,探索適應義烏小商品特點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一、義烏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義烏的小商品聞名海內外,義烏小商品市場商品成交額連年位居全國集貿市場榜首,成為名符其實的“華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發市場,被列為全國改革開放18個典型地區之一。
義烏的快速發展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功勞?;蛘哂腥苏J為義烏小商品市場即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代名詞,何來知識產權保護的功勞。殊不知,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義烏小商品發展過程中,貫穿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只不過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力度、廣度、深度在不斷地強化。20世紀80年代,義烏小商品初始發展時期,義烏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從商號、商標領域開展。隨著《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出臺,后來擴展到專利、版權等其他領域。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義烏小商品不可能得到發展?;蛟S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最佳“度”的問題,保護過嚴,有利于權利人卻不利于競爭者的進入,可能阻礙小商品經濟的發展;保護過寬,有利于競爭者的進入卻不利于權利人的維權與創新的動力,同樣可能阻礙小商品經濟的發展?!霸∶瘛迸c“新鮮血液”之間的進與退、來與往,正是一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軟性需求。
三十多年來,義烏小商品的發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識產權保護較寬帶來的巨量小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不斷進入和廣大消費者對于廉價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時至今日,義烏小商品的發展已經不同凡響,繼續較寬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顯現了一些弊端。要進一步發展義烏小商品經濟,離不開義烏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
二、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與問題
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行經驗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機構。義烏市先后成立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創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消費者協會、知識產權保護舉報投訴服務中心、產品質量與知識產權監管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2014年3月17日,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開始運行,形成了集合原來分散的版權、商標、專利、地理標志、標準等知識產權執法職能的知識產權綜合執法一體化機構。
2.加強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安排宣傳專項經費,以“普及培訓”、“強化培訓”、“專題培訓”、“強制培訓”等不同方式,分層次對企業主、市場經營戶、市場管理人員、知識產權聯絡員、展覽機構負責人等開展了針對性培訓,培訓效果良好;同時采取多種有效宣傳形式,加大對公眾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
3.探索知識產權自律保護體系建設。一是發揮義烏商城集團的平臺作用,建立強制培訓制度、侵權信用扣分制度與聯絡員網絡制度。二是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護體系有助于加強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宏觀調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調節機制才能讓當地的小商品發展得更為穩健。
4.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管理能力。推行《義烏市專利補助和獎勵經費實施細則》、《義烏市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推進品牌國際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辦法,營造知識產權氛圍,大力培訓知識產權人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能力。
5.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協調與規范工作。義烏市法院深入開展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是全國首個試點審理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基層法院。除了組織開展“雷雨”、“天網”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之外,義烏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還牽頭建立了知識產權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和聯合行動機制,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工作進程、互通執法信息、探討疑難問題;制訂并實施案件抄告和通報制,職能部門所查處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職責部門,抄告其他部門查處,涉及外地的,通報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全市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檢查活動。
雖然近年來義烏市小商品的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義烏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絕對數還不夠多、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還不夠強、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與人才隊伍建設相對滯后等問題依然存在。從義烏市小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來看,存在經營主體素質亟待提高、涉外侵權案件有所增多、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侵權行為主體更具多樣性、侵權方式更帶有專業色彩、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配置不相適應等問題。
三、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義烏市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政府、企業、消費者等主體的通力合作。從政府層面看,主要是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但是,多年來的實踐表明,僅僅依靠懲罰性執法,保護效果有限,也會造成知識產權保護的被動結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導性執法的途徑與方法,通過指導小商品的企業與消費者,發動小商品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能量,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強化義烏小商品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由于行政保護的能動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過行政的手段,將義烏小商品的市場進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規劃連鎖經營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監管對象的素質,方便知識產權監管。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機構設置一改知識產權保護過于分散帶來行政效率低下與行政成本膨脹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內部運行機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產經營消費牽涉多地,地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協調合作。因此,義烏小商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還需要加強與外地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構的聯系、通報、合作,對于需要共同執法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進行協調處理。
雖然義烏小商品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難以有大的創新,但是并不是說不可作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義烏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更應當嚴格執法,維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權威,打消小商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的僥幸心理。義烏法院探索的知識產權三審合一的立體審判模式需要深化,義烏檢察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揮。
義烏小商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上應當強化。知識產權執法銜接機制跨越了行政與司法兩大權力運行體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加強配合、協調運作。
在立法部門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銜接機制的法律體系之前,義烏市行政司法部門可以自行協調,確定適應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識產權案件移送標準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建立行政與法院、檢察的多向銜接機制,移送知識產權案件時同時向法院、檢察院移送,便于檢察院監督法院對移送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
2.加強對小商品生產經營戶和消費者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是重要的運營和戰略問題。大部分的發達國家在全球推廣知識產權戰略,用知識產權來保護其經濟利益,推動在全球的經濟戰略。
義烏小商品已經國際化,客戶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趨勢與速度昭示著知識產權涉外問題必須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存在情況復雜、溝通不夠及時等問題,難以像非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樣得到有效的解決方案。其在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我國政府已經不能直接給予,只能依靠企業自主保護,最多加以引導、幫助。即便是在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即便是在義烏地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企業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
針對義烏小商品生產經營者普遍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引導是必須的。對于義烏本地小商品生產者來說,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下的情況,很多源于企業管理者不懂、意識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很多小商品經營戶對于知識產權作用的認識尚局限于商標領域,認為小商品的專利、版權等其他知識產權與己無關。
可見,對于小商品生產經營戶的知識產權培訓、指導需要進一步強化。為強化指導效果,除了面上的宣傳、培訓需要不斷強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對一的個性化輔導。義烏市政府職能部門可以借助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力量,幫助企業樹立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健全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激勵機制,選擇有效的獲取信息策略、技術創新策略、嚴格保密策略、知識管理策略等,推進外國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標準化等,提高其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義烏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強化對消費者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宣傳工作。消費者在購買小商品時注重知識產權問題,不夠買侵犯知識產權的小商品,甚至積極舉報侵犯知識產權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幫助了小商品知識產權權利人,實際上也影響消費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響消費者購買小商品的自由選擇權,購買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小商品后會造成部分消費者的消費挫敗感、被他人貶低以及增加劣質小商品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合理危險等不良后果。其次,從長遠看,消費者不積極參與到小商品知識產權保護中,影響小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長此以往,小商品創新與提高質量的動力削弱,消費者將享受不到優質的新穎的小商品。大部分的發達國家對增強國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十分重視,如日本從小開始灌輸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作為立國之本。義烏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各級學校,應當指導開展知識產權意識的教育。對于社會人士的知識產權保教育,可以通過講座、廣場活動、海報以及網站等不同形式進行宣傳。
參考文獻:
[1]單曉光,王珍愚.各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啟示[J].同濟大學學報,2007,6(18):102-103.
[2]李昱,劉筱君.東北地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區域法治協調機制研究[J].前沿,2011(18):73-74.
[3]陳惠珍,徐俊.論我國知識產權立體審判模式的構建[J].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研究.2006(241);11-13.
[4]鄧禮力,鄭創斌.檢察機關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路徑選擇[J].法治論壇,2010.6(19):315-322.
[5]楊濤.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銜接機制的法律思考[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2010(7):24-29.
[6]楊唐勇,賴玉明.加強廣東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J].南方論刊,2007(11):22-23.
[7]赫然.關于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問題的調查與分析[J].當代法學,2011(5):155-160.
[8]周舟,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研究[J].福建法學,.2011(1):46.
[9]常相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借鑒[J].商業時代,2007(12):30,45.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2
在世界經濟不斷由知識經濟推動的今天,強勢經濟國家將保護其具備比較優勢的知識產權作為其競爭戰略的首選。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家和企業取得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也成為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越來越重要的推動力量,有的國家還把它上升到經濟與政治問題的高度,因而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分析,對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福利和技術進步影響。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和以韓國、印度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成功實施,對其國際貿易和經濟的影響。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為例,探討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從中發現我國應對發達國家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時所面臨的問題。第四部分在對以上部分綜合理解下,結合我國經濟現狀、知識產權實施的現狀及面臨的WTO等國際規則,如何制定、實施一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知識產權政策提出建設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TRIPs;中國知識產權戰略
引言
20世紀中葉以來,以關貿總協定及其后繼的世界貿易組織為中心,倡導并形成了戰后的新的國際貿易體制,推動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從傳統的國內智力成果保護領域走向知識產權貿易的國際市場。新的國際貿易秩序帶來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問題。當今世界,知識形態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世界的普遍發展趨勢,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手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發展的進程加快,知識產權亦成為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越來越重要得推動力量。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而且還由于WTO也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發展貿易問題聯在一起,制定統一保護的標準,規定制度措施,有的國家還把它上升到經濟與政治問題的高度,成為科技、外交、經濟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促進國際交往,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在總結前人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對福利、技術進步的理論分析上,探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如韓國、印度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對國際貿易及經濟的影響,并做一些比較分析,從中提煉出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展的寶貴借鑒,并結合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現狀和面臨的問題,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有針對性的提出些對策建議。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理論綜述
過去幾十年里,由于發達國家將知識產權與財政、金融、貿易與工業政策、對外發展援助相掛鉤,發展中國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壓力。在世界經濟不斷由知識經濟推動的今天,強勢經濟國家將保護其具備比較優勢的知識產權作為其競爭戰略的首選。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利益分配無疑成為國際談判中的至關重要的議題。實際上,全球研發高度集中在幾個少數發達國家,以美國、日本和德國為首的前十個國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發資源,94%的專利和91%的專利許可費用。由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存在技術上的巨大差距,通過技術引進、模仿等技術擴散途徑成為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識產權保護是影響技術擴散的重要因素。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福利效應 國際成功經驗也表明,技術后發國家在趕超領先國時,開始都采用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對國外技術的模仿,無論是當年的美國,還是后來居上的日本及亞洲“四小龍”之一的韓國,無一例外。但技術領先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維護新技術的市場壟斷,不斷迫使后發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勢在必行,而后發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影響福利水平,存在以下不同觀點: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3
關鍵詞:知識產權 弱保護 強保護 經濟增長
決策者們對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一國經濟增長存在爭議。如果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發動機,并且企業除了通過創新而別無他法來獲得部分市場,那么,或許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促成經濟的長期增長。這里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否總是與創新和較高的增長相一致。
一、知識產權保護
正是因為知識產品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所以知識產權法試圖緩解個人收益和社會福利的天然的緊張關系。也就是說,一旦某種知識產品生產出來,它在能夠被多方使用的同時幾乎不產生或完全沒有額外成本。為了激勵創新,政府試圖確保創新者能夠從創新中獲益。但如果過于迫切地保護創新者可能會限制新思想的傳播,因而會限制經濟增長的機會。所以,這里的焦點就集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上。并且,我們也注意到,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專利的保護設定期限。一個有趣的現象是,通常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為專利提供更短的保護時間。
1.弱保護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業或個人有權自由獲得信息而非付費。另一理由是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容易引致壟斷行為。已經有證據表明在一定條件下,一個壟斷企業可能會通過專利的“休眠”累積專利數量來維持其壟斷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業通過創新部分地來確保壟斷力量的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的政策來說有特別重要的含義。Chin and Grossman(1990)證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條件并不必定使每個國家福利極大化。這里再次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會減少競爭并可能由壟斷行為替代競爭。在創新凈消費國,壟斷成本會超出為激勵更多成本節約型創新的目的而設計的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帶來的貢獻。
類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條件下,創新凈消費國只有在其需求的創新類型與創新生產國需求的創新類型不同的情況下,它才有動機去保護知識產權。如果消費國與創新國的需求一致,則不管消費國有無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國都將會研發該技術。另一方面,如果消費國的需求和創新國完全不同,則創新國在消費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條件下將會代表消費國的利益進行創新。
從那些希望鼓勵國內創新的消費國角度來看,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與制度結構有關系。Vessuri(1990)認為,位于巴西的跨國計算機企業不會有興趣研發或吸收當地技術,因為他們會嚴格地將研發限制在位于母國的公司中。因此,與保護知識產權相反,巴西試圖通過為本地企業保留一定的市場來發展本地創新。
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是,在消費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國人擁有發展中國家的大量專利,因此,實施成本所帶來的僅僅是增加了外國人的專利使用費收入和本國人更多的專利使用支出。
2.贊成強保護的理由。為何要為知識產權提供高保護呢?調查表明,至少在美國是這樣,保護刺激了創新(Mansfield),并且保護的社會回報率明顯高于對創新者的回報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對巴西377家企業的調查中.約80%的企業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護,他們愿意對國內的研發投資更多,也愿意為員工提供更好的培訓(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發現,美國企業,特別是化學品和藥品制造企業,會限制在知識產權弱保護國家的直接投資。
此外,盡管有人認為強保護會極大地提高市場壟斷力量,但是有人研究發現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并沒有長時間地阻止競爭者進行市場(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發現,在他所選取的創新樣本中,約有一半的專利保護阻止競爭者的模仿時滯僅僅只有幾個月。這些發現并沒有否認有關壟斷的觀點,但是某種程度上將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對法國專利的經濟計量研究中(包括對來自德國,美國,日本,英國和法國的申請者授予專利)發現,由專利制度生成的產權賦予了權利人以相當大的經濟租金。平均而言,這些租金大約相當于15%的對于研發的補貼額。因而,專利保護是創新活動的重要回報途徑,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個贊成強保護的理由是,如果沒有保護,則獲得技術的成本會較少,但是技術會變老而更新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個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創新消費國會影響其企業購買技術的能力,即使企業愿意付錢購買。當同這些國家的企業打交道時,外國的技術供應商會非常謹慎地出售技術,因為他們擔心這些潛在的購買者會免受懲罰地違背購買協議。
最后,值得一提的觀點是,創新消費國進行保護的動機是,創新生產國可能會對實施弱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實際上,很多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更強保護的原因直接來自于美國的貿易報復或貿易報復威脅。
二、結論
在目前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內生經濟增長中,有關中國這樣經濟轉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方面的實證研究還不夠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創新等同于技術的獲得,但實際上,技術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徑,這意味著即使不創新,通過非正式渠道也可獲得技術,既而有助于經濟增長,這種增長也有著微觀基礎。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否,是給予強保護還是弱保護,是鼓勵創新還是鼓勵模仿及其對經濟增長問題的考量實際上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將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慮在內。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研究經濟增長中的國內收入分配效應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反作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如何影響一國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4
企業知識產權包括技術專利申請、知識產權糾紛和企業間的侵權行為。企業知識產權、創新與品牌戰略是當前經濟領域面臨的挑戰。完善產品創新、專利和品牌保護活動,為著名公司市場競爭和營銷打下基礎。隨著市場競爭條件下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改進,指導者應加強基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從而推動市場競爭力和適應能力的企業。
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2個問題
2.1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延遲
企業的生存取決于內部技術和產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費者的支持。企業內部技術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重要保護目標,能為企業帶來利益,把整個產品的經營過程聯系起來。作為產品和技術領域的關鍵因素,它們可以代表特定行業的技術、創新和營銷策略的發展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放在企業的核心技術,品牌和產品包裝,以及產品的專利和其他企業的工作。該原則能促進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保護市場中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隨著商品市場的發展和競爭手段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權包括竊取先進的生產技術,品牌商品包裝抄襲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質量差、保險性差的產品可能會威脅到消費者的市場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產品和信息的獲取滯后,會導致非法行為不能及時控制。此外,低價格的有缺陷的產品可以取代在個別地區的最佳的。
2.2知識產權的盲目保護
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的了解。其實,市場上的侵權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業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而不是對專利、品牌和工作進行深入的個體化研究。企業或技術人員在同一行業中放松競爭的防范,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市場份額減少。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調整營銷戰略、優化內部結構、實現企業資源重組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戰略可以合理應用核心技術資源,使產品的開發和運作更加科學,從而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例如,企業品牌,涉及營銷分銷策略,廣告手段和市場競爭模式,可以滲透到包括生產,輸出,推出和分銷環節。品牌的保護應進行調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質資產。一個好的標志的使用和保護可以擴大產品和消費群體的影響,從而煽動消費者的選擇傾向,將知識轉化為財富。
2.3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業在一定的維權意識和渠道的基礎上,不能及時打擊非法交易者和企業的行為。這取決于狡猾的侵權者,泄漏和市場監管的時間差以及由企業侵權。例如,B廠是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低價仿冒品。之后,企業稱為B廠停止侵權行為生產和銷售假冒。發展與制造業的發展,強調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的清晰性,從而增加了產品的數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場和消費者。然而,企業沒有得到回報,而工廠沒有迅速退出市場。有了下降的好處,企業一個是在退市的邊緣。其原因是企業的一個重點是生產優先于市場上的無謂的爭論,從而使產品的工廠與透明的利潤關系。消費者會選擇價格較低的假冒產品,從而使企業的產品衰退期。在正確的防守中,大多數企業強調的是獨特性和創意性的大鼠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測量
3.1加強法律意識和企業相關知識
經過長期的產品營銷和競爭,大多數企業或多或少地強調知識產權保護。規模較大、競爭能力更為激烈的企業更為謹慎。在科技產業發展的中小規模,企業家或經營者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技術和營銷。應根據法律程序,形成科學的安全體系,促進產品的開發,從而完成注冊環節和依法維權的每一步。此外,新產品推出后,企業要進行跟蹤和環境分析,很長一段時間,包括區域分布,競爭力和競爭對手的營銷。結合實際數據,可靠
分析結果由專業人員獲得,從而為技術部門和企業領導提供參考資料。如果在跟蹤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相關部門會在快速調查取證后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如有必要,將提出訴訟。侵權人必須消除市場的消費者侵權的不良影響及承擔法律責任。
3.2優先保護核心專利
企業知識產權作為營銷的一個特殊部分,包含了專利、產品設計、品牌、特殊標識、商標等,隨著產品市場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斷擴大。對企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應側重于對權利的保護、時間和具體形式的保護。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或領導在發展初期,應將核心技術的最大價值注冊為核心技術,從而防止技術風險,如漏、沖登記。技術注冊優先,具有成本低、邊際價值高的優點,可以保護企業的特定技術或重點發展環節。這種方法在企業中廣泛應用于技術型企業。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國企業所擁有的高經濟補償的基本專利技術的大幅沖擊。專利保護的創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對企業缺乏秩序和權利保護意識,這項試驗可以將原有的意圖轉化為法規和法律,從而調節整個技術市場和研究領域的競爭。因此,基礎和核心技術將是發展和改善的目標,而不是市場競爭的約束。大數據背景下的企業經營將成為市場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力量。
3.3法律權利的維護和營銷方式的調整
法律是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佳工具。實現侵權后,領導和技術人員應收集有關知識產權和侵權的認證證書。如果認證是不完整的,領導者應依法執行產品包裝,品牌和技術的專利申請。指責和追償侵權是法律基于上述行為。有關工作人員在某些侵權案件中,應及時調查技術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有必要,律師的信件將被發送。工商行政管理專業人員應確定責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5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我國有關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及完善立法,企業應該在靈活運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同時積極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l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芍^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743.1;F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11-0005-05
一、引言
TRIPS協議的產生使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緊密結合起來,既體現了國際貿易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又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準在WTO成員國中確定下來;使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實施力度增強,WTO后來居上,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同時也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較長的時間內維持技術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發展中國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時,既要注重與TRIPS的協調,也要充分考慮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狀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因而,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定因素可以為中國的知識產權政策提供有意義的參考。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
(一)熊彼特關于創新與經濟增長的理論
熊彼特對企業家精神的重視和對市場結構和企業創新關系的開創性研究是內生經濟增長模型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理論的源頭和基礎,熊彼特(Sehumpeter(1942))首次提出:企業家通過控制和調整生產資料(土地,勞動和資本)來實現最有效率的生產,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企業家投入大量成本研發新產品,但他人的模仿侵蝕了企業的利潤,削弱了企業家創新的動力。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尤為重要:通過專利等制度賦予成功的創新者對創新思想(產品)的專有控制權,使企業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權利”(Market Power),從而能夠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上獲得足夠的經濟租金,為其研究開發活動提供激勵。雖然不能運用“市場權利”直接解釋現實的企業創新和經濟增長,但這并不意味著熊彼特的觀點已經過時。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的精髓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經濟的靜態資源配置效率與長期增長之間存在沖突;第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取決于在短期壟斷條件下對回報的期望。因而從這個角度可以明確地解釋知識產權作用于經濟增長的關鍵機制――為企業提供短期的壟斷地位,短期壟斷利潤的存在使創新企業對新技術的投資變得合算,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新技術將逐漸普及,此時企業家又創造了更新的技術并形成了新的壟斷,因而推動經濟不斷向前發展。
(二)馬斯庫思(Maskus)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的實證研究
馬斯庫思的研究(1998)指出:即使是在創新能力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也應當通過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市場深化,避免過度競爭,激勵本國企業的創新和成長,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貧窮國家經濟發展難以為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場擴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視知識產權正是市場發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這些分析實際上從側面印證了熊彼特(1942)對市場結構與企業創新行為的研究。
(三)開放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在封閉經濟中,一國可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犧牲當前經濟效率為代價來提高經濟長期增長率,但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國際經濟活動可能使一國難以收獲加強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動態收益。由于在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上具有顯著優勢,少數發達國家成為國際知識產權的主要所有者和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出口國;而發展中國家的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對國外技術轉移有較強的依賴性。南―北技術實力的巨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中主要處于技術進口國和消費國的地位。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而言,TRIPS協議的實施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意味著發達國家企業在本地市場的壟斷權利將進一步加強,這必然會降低本國的短期福利水平。
總的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更多的發達國家的企業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從而鼓勵了市場化的有償技術轉移,提高了轉移技術的水平,同時,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技術創新者所能獲得的短期壟斷利潤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自主技術創新。但是從技術接收方來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同時也會提高發展中國家的模仿成本,減少技術對本地企業的非市場化溢出,這會阻礙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對發達國家的企業的創新技術的消化和吸收,可能減少他們通過技術擴散而達到國際技術前沿的機會。因而,總的看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福利的影響依然是不確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進行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時,總會在本國自主創新和國際專業分工之間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
三、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的測量
按照吉納特和帕克的計算方法來計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GP指數,采用考察專利法令的五個方面的指標,即:保護的范圍;加入相關國際協議的情況;有關專利權喪失的條例;實施機制;保護期限。除了保護期限這個指標以外,其他的四個指標都又各自包括幾個分指標,如果某項分指標得到滿足則代表著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各項分指標都采取一種二元選擇的形式,而且給所有的分指標都賦予了相等的權重;如果該項分指標滿足則得1分,不滿足得0分,然后依據這些分指標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級指標的得分,最后,把五項指標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數。中國目前的各項指標的得分情況見表1。
依據表1計算中國在1990年與2005年的GP指數分別為:2.10,3.248??梢钥闯鲋袊詮念C布第一部專利法律以后,法律條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相應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實施方面沒有太大的改進。為了驗證本測量是否與吉納特和帕克的計算方法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測量了美國在1990年的GP指數。美國1990年GP指數在上面的所有分指標中除了兩個分指標――舉證責任的反轉和保護期限以外都得1分,其中舉證責任的反轉得0分,保護期限得分為0.859,美國在1990年的CP指數按照上面的方法計算為:4.526。而吉納特和帕克所計算的美國在1990的GP指數為4.52,所以上面的測量方法與吉納特和帕克的測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適合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
(一)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關系
吉納特和帕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國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即使同一
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因而,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相關的。中國從1990-2005年隨著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否與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狀況相適應呢?因而有必要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與各個經濟變量之間的內在聯系。本文選取了世界上12個發達國家與14個發展中國家共26個國家的樣本作為研究對象。被解釋變量為X1:GP指數,解釋變量分別為x2:人均GDP的對數;X3人均GDP的對數的平方;X4: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X5:出口依存度;X6;大學生入學率;同時還設置了D1975,D1980,D1985,D1990等四個虛擬變量來檢驗知識產權在五個不同的時間里是否存在顯明的截距變化,運用這6個變量、四個虛擬變量與1970年,1975年,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五期的數據,以X1:GP指數作為被解釋變量進行面板估計,結果發現只有X2:人均GDP的對數;X3:人均GDP的對數的平方和X5:出口依存度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其他變量對GP指數的影響并不顯著。剔除不顯著的解釋變量,重新做面板估計,所得到的結果如下:
面板估計的方程式為:
X1=5.787704-1229058X210783522+1.276234X5-0.295374D1975-0.400700D1980-0.306730D1985-0.573305D1990
對面板估計的結果作三點說明:
1.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GP指數與人均收入水平之間存在類似“U”形的二次函數的關系。由于最不發達國家沒有能力投入任何資源用于創新,因而該國也沒有知識產權需要保護,同時保護政策容易被外界(外國)力量所左右,保護水平較為隨機;當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時,國家通常處在工業化的初期,這時企業之間的學習和模仿活動加強了,消費者因收入水平的限制偏好于購買價格低廉的產品,社會上對高品質產品的需求并不多,因而質量較次的復制品大行其道,這時國內的技術擴散和經濟發展都十分迅速,主要的政治和經濟利益都偏向于低保護;當經濟發展較為成熟時,一國的技術能力也逐漸提高,一些企業開始從事微小的、邊際性的創新活動,同時消費者收入的增長導致經濟中對更高質量和差異化的產品的需求也在增加,這導致社會開始要求和關注對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最后當收入達到最高水平,企業具備了在技術前沿領域的研發和創新能力,新產品和新工藝不斷出現,而社會富裕程度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消費提供了旺盛的需求,這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隨經濟發展急劇上升。
2.外貿盈余是一國GDP的重要構成部分。隨著該國出口比重的增加,為了保護這些出口企業積極性,政府要求和關注對這些出口企業的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免它們因受到別的企業的復制性模仿而損失利益;同時,隨著該國貿易比重的上升,因貿易而牽連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也會越來越多,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也是國際壓力所驅;最后,隨著該國出口比重的加大,該國在國外就會有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需要保護,這個因素也驅使著其采取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3.從面板估計的結果來看,知識產權對收入和外貿依存度的回歸函數在不同的時間點并不存在明顯的變化,說明估計表達式隨著時間的變化也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因而以此做預測具有較好的精度。在做預測時虛擬變量D可以取均值:
D=(D1975+D1980+D1985+D1990)/4=0.3940
2005年中國的人均GDP為1 703美元,外貿依存度為0.34,那么中國按照上面的方程所算得的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
X1=5.787704-1.229058×7.44+0.107835×7.44^2+1.276234×0.34-0.394=2.6525
1990年中國人均GDP為320,外貿依存度為0.175,中國按照上面方程所算得的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X1=5.787704-1.229058×5.7683+0.107835×5.7683^2+1,…276234×0.175-0.394=2.1155
從上面的分析計算結果可以看出,中國1990年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中國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對外貿易依存度是基本適合的,或者說是稍微偏低;但是中國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相對于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而言有些偏高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隨著中國進出口貿易的急劇上升中國涉及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也急劇增加了,來自各種利益集團的壓力迫使中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取消關稅壁壘以后的另外一種最重要的壁壘來保護自己國家的產品和技術在全球的利益,他們積極推動全球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水平,而不管該水平是否與有些國家尤其是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是否相適應,TRIPS協議的強制實施就是一個重要的例子。
(二)過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危害
雖然高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有利于中國向國外的技術引進以及發達國家向中國的投資,在中長期甚至可以增加國際資本的流入,加強中國的自主創新能力,改善中國在國際貿易和投資中的地位,但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給中國帶來許多的弊端,可能會導致中國內生技術能力發展的減緩或停滯,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第一,中國的專利法已經非常完善,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只能體現在加強執行力度上,而執行力度的進一步加強將擴大知識產權在本國的有效覆蓋面,使許多原來免費使用的國外技術置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內。技術使用者不得不支付專利許可費用,這會造成本地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從而導致國內供給曲線的上移以及市場均衡價格的上升。第二,對已受保護的專利技術而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專利的價值,由于本地企業是潛在的模仿者,因而國外發明者會針對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選擇一個專利許可費率恰好使本地企業放棄模仿而選擇技術許可,從而中國向國外技術擁有者所必須支付的許可費用將會提高很多。第三,中國的技術創新能力還不高,雖然有部分企業從事邊際性創新,但是,大多數企業的技術能力還處在對國外成熟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和復制性模仿階段;國外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占據了相當大的份額,進一步加強知識產
權保護肯定會強化國外企業的壟斷權利,減少從發達國家的知識溢出,并嚴重阻礙中國本地企業逆向工程的努力。其中第三點對于中國尤其重要,可以從亞洲四小龍的工業化進程中得到啟示。在20K紀六七十年代,韓國和中國臺灣首先進入了獲得和吸收成熟技術的階段。當時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相對比較寬松:盡管某些國外的成熟技術已經獲得專利,但本地政府并未嚴格執行;而且國外專利擁有者輕視了當地復制性模仿對本企業跨國競爭力的影響,對類似的侵權行為采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國外企業的進入和經濟活動導致了一定的技術溢出;另一方面本地企業對外國標準化的成熟產品進行了積極的逆向工程。而逆向工程和學習研究也強化了本地企業的技術基礎,改善了它們在技術引進時的談判地位,從而使核心專利許可費率大幅度下降。由于不斷開發本地熟練而便宜的勞動力資源進行復制性模仿,本地企業在“干中學’:過程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同時政府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本國(地區)的人力資源素質,具備了從事創新模仿的技術能力,從而進入中級技術階段。知識產權對技術轉移和本地創新的影響取決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活動狀況。當產業技術能力處在對國外成熟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和復制性模仿階段時,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國際技術轉移和國內技術進步。第四,赫爾普曼(Helpman)(1993)的研究發現,當模仿是技術轉移的惟一手段時,更強的知識產權一方面會降低發達國家的創新頻率,另一方面也會損害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福利。雖然,模仿不是中國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技術的惟一手段,但在中國它絕對是中國本地企業學習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主要手段,因而,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的社會福利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五、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