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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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1

1財產保險的定義及業務范疇

1.1財產保險的定義

關于財產保險的定義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其中,廣義的財產保險是指將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以及損害賠償作為保險標的的險種;狹義的財產保險則是指將實體物質財產作為標的的險種。在保險實務當中,一般將狹義的財產保險稱為財產損失保險[1]。

1.2財產保險的業務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對財產保險的相關業務進行了明確的定義,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2]??梢赃M行保險的標的物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與經濟利益。其中,以具體物質形態存在的財產和利益作為標的的,被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家庭財產、房屋、車輛、生產設備等;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財產和利益作為標的的,被稱為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職業責任、投資風險、產品責任、信用保險等。

2財產保險對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為家庭財產保駕護航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為家庭財產提供保障是財產保險改善民生的一個重要表現。所謂家庭財產保險就是指將居民的有形財產作為標的物的險種,是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按照保險責任的差異,可以將家庭財產保險分為基本險與綜合險兩種。家庭財產保險在確保居民財產安全穩定、避免群眾遭遇意外災害、盜竊等損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2008年開始,我國范圍內的自然災害頻發,給不同地區的家庭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針對該現象,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相對應的提供了家庭財產保險產品,給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體系。以我國的農村住房保險為例,根據保監會的相關統計資料,2012年,我國農村房屋保險費用為5.1億元,對全國范圍內的6000多萬間農村房屋進行了保險,為農民提供了約6000億元的財產保障,基本實現了對自然災害多發區域的有效覆蓋。

2.2提高社會經濟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財產保險不但可以通過有效的風險機制為人民群眾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避免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問題。而且還能夠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對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以當前財產保險關注較為密切的“三農”保險為例,各主要保險公司對發展農村保險予以高度關注。例如,中國人保在“十一五”期間針對農業保險的投資不斷增加,獲得的農業保險費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計為1465.4萬農戶提供了包括社會治安綜合保險、小額保險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等在內的保險,對維持農村地區經濟穩定、產業均衡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保險公司還針對中央財政支持的農業產業開展了對應的保險業務,通過持續完善農業保險營銷機制和推廣發展模式,以具體的區域為對象,開發了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業保險業務。以此為基礎,將小額保險作為基本突破口,采取協調推進的模式使得農業保險業務得到了有效發展,對提高“三農”保險在農村市場的覆蓋率方面發揮了積極意義。不僅發揮了農業保險的強農、惠農作用,而且推動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維持社會穩定、改善當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2.3為抵抗自然災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對于我國保險行業而言,過去的十年自然災害頻發使得保險業務在經營的過程中面臨著多重考驗。在發生自然災害之后,保險公司關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災害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持續擴大財產保險的覆蓋范圍、拓展財產保險的滲透深度,將財產保險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務民生,為災后重建以及社會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撐。據相關資料統計,中國人保財險僅在“十一五”期間就承擔風險責任金344.07萬億元、處理理賠案件7368萬件、支付賠款達到2965億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為社會穩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貢獻。

3當前財產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險種結構亟待優化,市場供應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雖然部分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業務發展較為全面,針對不同的市場類型開發了針對性的財產保險險種,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財產保險產品結構。但是,依然存在著產品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例如,部分財產保險產品主要以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為主,其比例甚至達到了80%,存在著嚴重的結構失衡問題[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對市場定位不合理、險種結構優化意識不明確以及適銷險種較少導致的。市場保險供給是指在對應的時期內,保險人可以為整個市場提供的保險產品數量。這對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為單位的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其獨立開發保險產品的能力不足,導致其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是基于全國范圍設計的產品,缺乏針對性和區域特點,使得產品的同質化程度較高,不利于滿足當地市場的供給。從當前財產保險市場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提供的財產保險產品單一,不但不能滿足市場實際需要,而且還帶來了行業內惡性競爭、內部管理混亂、會計核算難度增加、內部控制乏力等問題,直接制約著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制約了財產保險市場的開拓

根據國外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經驗,財產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是建立在保險中介機構及體系的持續發展和完善基礎上的。在保險產業發達的國家,由人、經紀人等中介結構所提供的財產保險數量占到了總體業務的55%左右。而當前我國的財產保險業務主要由銀行、車輛管理所等具有明顯行政背景的兼職人所擔當,而且由之提供的業務量僅僅占到總業務數量的20%左右,遠遠低于國外保險業務發達國家的55%。這直接制約了財產保險業務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險業務量難以提高的問題,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發揮。

4財產保險公司業務創新策略與建議

4.1產品結構的創新

當前,財產保險市場的特色產品較少,與財產保險業務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財產保險公司責任險所占的比重較低。針對近些年自然災害頻發的問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必須深入思考責任保險及其相關產品的開發[4]。在具體的改革創新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產保險產品結構進行優化和創新:一是建立并完善總、分公司聯動開發機制。財產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儲備是財產保險營銷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險營銷工作的基礎??偣究梢曰陔娮由虅?、綜合金融等產品構建公司的整體開發及創新平臺,從而滿足下屬分公司對保險產品的實際需要。而分公司則基于其對市場實際需求較為了解的優勢,利用對應的渠道定期將搜集得到的一手產品需求信息向總公司匯報,通過這種上下聯動的產品開發方式,保證所推出的財產保險產品具有市場根基,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優化險種配置。對財產保險險種機械優化配置的過程中,可以將財產損失險、責任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險結合起來,形成一攬子的保險產品。不但能夠顯著降低保險銷售的成本,而且能夠全面滿足投保人的實際需要;三是提高保險產品的創新頻率。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首先要縮短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周期;其次要針對我國財產保險方面的空白領域,例如航空航天產品,開發對應的高科技保險產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災害管理體制,例如使得家庭財產保險能夠附加地震保險條款;最后要針對當前居民生活過程中的實際需要,退出一攬子綜合類型的保險。例如,開發增值服務子女教育險、火災責任保險等。

4.2營銷方式的創新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2

摘要: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意義。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本文從保險利益的定義、成立條件及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入手,從保險利益的意義及保險業的發展出發,針對我國財產保險合同適用法律引發的問題,提出應對保險利益的涵義作出具體規定,并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重新明確之立法建議。

關鍵詞:保險利益;合同效力;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之定義及成立條件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日本譯稱為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國學者約翰t 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故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違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法律不予保護。

財產保險利益,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美國加利福尼亞《保險法》將其定義為:凡任何一種財產上的利益或責任,或對財產的關系,因特定危險的發生而使保險人蒙受損失的,謂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經濟性、可確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認或不予保護的利益,不論當事人是何種意圖,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經濟性是指保險利益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纱_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前者稱為現有利益,后者稱為期待利益?,F有利益比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完善,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故現今已為世界各國承認。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的保險利益為社會所要求,不單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所要求。如:我國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時,若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應當從保險利益的評價作用(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強調保險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機或者賭博,從根本上不給道德危險的誘發提供機會)出發,堅持保險利益的公益性。

二、保險利益原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意義

無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從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考慮,即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和賭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限制賠償程度。對此,國內外立法大致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也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簡單以"無利益則無合同"來評價保險合同的效力,已經不適應保險業的發展。況且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其目的主要是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如果財產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則不僅增加實務上的困擾而且不利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所以,在保險利益仍為確定保險合同效力要件不變的情形下,我們應當從財產保險合同中何人、在何時具有保險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區分,以確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效力。

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界定不明確,邏輯不嚴謹。

第一,該條僅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的是被保險人損失,而被保險人既可以與投保人為同一人,也可以與投保人不為一人。由于被保險人受保險保障,是享受保險金賠償的唯一請求權人。若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后喪失保險利益,則保險公司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可能導致被保險人不能獲賠,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際意義,而且實務中也會因法律關系不明而不易操作。

第二,從文義上解釋,我國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但是,現代保險理論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

編輯整理本文。

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利害關系。"這樣規定,便于合同的訂立,而且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才有實際損失發生,保險人才據以確定補償的程度,比較合理。

其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三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內容含混不清,規定過于抽象。

第一,第十二條未將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區分開來,只給出了一個概括性定義,那么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結合第三十三條對財產保險標的界定,仍不能明確在財產保險中,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一般說來,以下六個方面可認定具有保險利益:1、享有一般財產權的人對其享有的財產;2、保管人對于其所保管的財產;3、投保人基于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對標的物;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但法律未明確規定,使得保險人無法設計更新保險產品,進而妨礙保險業的發展,限制了人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而且發生保險事故后,對保險利益任意解釋,使得解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解決糾紛無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此規定明顯可見財產保險中標的物發生轉讓后,保險合同并未當然轉讓。實踐中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非常普遍,受讓人往往忽視保險合同變更(例如轉讓機動車),導致合同無效,轉讓人亦因喪失保險利益而無法獲賠。而且轉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一定時間,其間保險標的依此規定處于無保險狀態,不夠合理。

四、立法建議

我國已加入wto,保險市場正在與國際接軌,保險業處于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人們保險意識增強,保險需求增大。只有提供一個規范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健全保險法律制度,才能促進我國保險業長遠、健康地發展。通過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與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認為,不應過分嚴格限制保險合同生效效力,應鼓勵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以此為立足點,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我國保險法應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分別界定,并明確保險利益的性質。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界定為"財產保險利益是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特定標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財產保險合同無效。"

其次,在概括式介紹保險利益概念的同時,用列舉式方法確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范圍。即"依據財產保險合同,可投保的財產利益有:1、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2、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3、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產生的利益;6、經營者對經營事業的期待利益;7、其他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

此外,對于保險標的轉讓的條款,可設計為"保險標的的轉讓,讓與人或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轉讓顯著增加危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條退還保費。保險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決定告知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告知的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標的在上述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保險合同除外。"

【參考文獻】

[1]朱銘來.保險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m],2006,(1).

[2]李玉泉.保險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鄒海林.論保險利益原則及其適用[m],中外法學,1996(5).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3

職業責任保險是分擔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專業技術活動時油于行為不當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但是由于職業責任保險所分擔的風險比較特殊月前其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因此還需要大力發展。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分擔保險車輛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的損失而承擔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中保險車輛可以是被保險人或是其允許的合格的車輛駕駛人員駕駛的。

二、責任保險的特點

作為財產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保險同樣可以運用損失分布和大數法則計算保險費率而且適用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的一般理論。但是油于責任保險承擔的是各種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不是以實體標的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又會擁有自身的獨特內容和經營風險。因此明確責任保險的特點對于研究我國的責任保險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雖然責任保險也屬于財產保險的行列但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雖然也會與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與責任有關但是這種標的卻不能以單獨的物質存在應該屬于一種無形財產。而一般財產保險卻是以一種有形財產作為保險標的。除此之外,責任保險標的是對未來發生的事故風險的分擔并不是像一般的財產保險一樣可以現在就能夠預見的確定的標的。因此在責任保險的合同中也并沒有明確的保險金額。

(二)保險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災害事故中會受到損失的財產或是相關的利益不會遭受到損害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并不是財產保險的對象。而責任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它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即除了民事責任之外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風險,并不屬于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這既不同與財產保險的物質實體也與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同。

(三)賠償目的的特殊性。盡管責任保險和一般的保險都是為了分擔風險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其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設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賠償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損失,即彌補投保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的直接損失。但是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分擔投保人所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彌補其因承擔這種賠償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填補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四)理賠依據的特殊性。一般財產保險的沒有損失就不用支付賠償的原則并不能嚴格的應用于責任保險中。這是因為責任保險并不像一般財產保險那樣投保的是物質的財產或相關利益,它補償給投保人的是其因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的間接損失。將這種無形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并不會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因此若是直接使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理賠原則就會造成理賠不明確的后果。

三、結語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4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睆谋kU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 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梢酝ㄟ^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5

關鍵詞:保險,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何謂保險?這是研究與保險有關的各種現象的起點,也是進行保險立法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對此有個正確的認識。這里我僅在商事保險的意義上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在這個問題上,各國學者歷來眾說紛紜,各國立法也采不同的學說。我國《保險法》采“擇一說”,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nbsp;這種做法是否就意味著對保險已經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了呢?

一、有關保險的各種學說

關于保險的概念,各國學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大體可以分成兩派:

(一)一元說

所謂一元說,即主張不區分保險的對象,給保險下一個統一定義的各種學說。它又可以分為損失說與非損失說兩個流派。

1、損失說

損失說認為,保險與人們因風險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密切相關。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主張:

(1)損失賠償說,認為保險即賠償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國的馬歇爾(S.Marshall)就認為:“保險是當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額,對于對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

(2)損失分擔說。其倡導者德國的華格納(A.Wagner)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指出,保險的性質是把損失分擔給多數人來賠償的經濟補償制度,保險機制運行的結果就是將少數不幸者的損失由處于同樣危險中的多數人來攤付。

(3)危險轉嫁說。此說從危險的處理角度來闡述保險的本質,認為“保險是以收受等價、實現均攤為目的而進行危險的匯集”。

此外,臺灣學者江朝國先生認為保險為共同團體,指出保險為受同類危險威脅的人為了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的需要而組成的雙務性的并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的共同團體。 雖然其把保險定位成“共同團體”,但也是以損害補償為基礎的。

2、非損失說

非損失說不從損失的角度闡明保險的概念,認為損失不能包括保險的全部內容,從而產生其他學說,主要有:

(1)技術說。此說從保險基金建立的技術角度出發,指出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存在的基礎都在于使保險費與保險金持平的特殊技術。這種特殊性區分了保險和其他現象。

(2)欲望滿足說。此說從經濟學角度研究,認為保險是以損失賠償和滿足經濟需要為其性質的。該學說的主要代表,德國的馬納斯(A.Manes)認為,“保險是保障因保險事故引起金錢欲望的組織,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引起金錢欲望為前提條件。”

以上兩種學說影響較大,此外還有所得說、經濟確保說、財產共同準備說、相互金融機關說,經濟后備說和預備貨幣說等。

(二)二元說

又稱統一不能說。此說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別看待。對于財產保險而言,均以損失為基礎,繼承了“損失說”的觀點;對人身保險,學者則有不同的觀點,以此區分為三個主要流派:

1、人格保險說。此說將人身保險的性質定位于人格保險,即人身保險不在于能賠償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在于能賠償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損失,且不能用金錢來評價。

2、否認人身保險說。此說把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對比,否認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認為是和財產保險不相同的另外一種合同,甚至為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合同。

3、擇一說。此說不同意前兩種觀點,把保險看成保險合同,并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損失賠償的合同,就是以給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合同。

二、對各種學說的分析

如此眾多的學說理論,不禁讓人看得眼花繚亂,無所適從。其實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有兩點為各個學說所公認:

(一)保險以風險為前提

不論哪種學說,對此都持肯定態度。“損失說”所說的“損失”,皆因風險而起,只不過對損失的處理認識不同。“非損失說”的各種觀點雖然與損失無直接聯系,但均認識到風險是保險存在的前提:技術說的“技術”,提出的目的就是對化解風險的一種科學設計;欲望滿足說的“欲望”由保險事故即風險的發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說”雖然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開,但終究脫離不了風險來闡述自己的理論。

事實上,保險就是伴隨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及減輕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貿易活動中。當時在巴比倫、印度、希臘、羅馬等航海商人間,流行一種以船舶和貨物為抵押的借款(不少學者稱之為“冒險借貸”),如船貨在航海中滅失,則借款免還;船舶安全到達,則本利均須償還,貸款人則借所收的高額利息,彌補遭受的風險。這種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實際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險費。后來,海上保險逐步形成。從海上保險到全面的財產保險,再到人身保險,無一不滲透了風險的觀念??梢姡L險為保險的內在因素,要正確認識保險,就不能否認風險對保險的重要作用。

(二)財產保險與損失密不可分

這點在“損失說”與“二元說”的理論中很容易發現:“損失說”本來就是從損失的角度來分析保險的,雖然其內部對待“損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圍繞損失來構建理論:“二元說”雖然對待人身保險的態度不同,但對財產保險卻有一致的意見,都把損失作為財產保險的基礎。

相比之下,“非損失說”則似乎不愿承認損失與保險的關系,提出“技術說”、“欲望滿足說”等與損失無直接聯系的各種理論,和“損失說”爭鋒相對,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勢。

可是,“非損失說”真的可以不面對“損失”嗎?不可能?!凹夹g說”的“技術”怎么建立起來的?不就是通過數學方法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預測,從而使保險費與保險金相互平衡?!凹夹g”用來干什么的?不就是想使保險費與因風險而產生的損失有相稱的比例,從而不至于保險人過多承擔損失而使其破產,無法繼續運作下去。“欲望滿足說”的“欲望”因何而起?當然是因保險事故而起(參見前文對其觀點的介紹)。保險事故怎么就引起金錢欲望了呢?還是因為造成了損失,需要彌補??梢?,雖然“非損失說”試圖脫離“損失”來解釋保險,但最終還是要借助“損失”反對“損失說”。 所以,與其說“非損失說”是對“損失說”的挑戰,不如說是對“損失說”的回避,是對“損失”的回避。

然而,“非損失說”為什么對“損失”避而不談呢?其實,不是他們不想談“損失”,而是因為他們看到“損失說”的局限性-對人身保險不能給出圓滿的解釋,從而試圖不從“損失”的角度看待保險,讓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新的框架中達到統一,以維護“一元說”的體系。只不過,他們的努力并沒有成功。盡管他們在“損失”之外進行了不少有益嘗試,發現了保險的某些特征,如其要有技術支持等,可最終還是得回到“損失”的層面上來。

總之,盡管我們從“非損失說”理論中看不到“損失”的字眼,“非損失說”的學者們也一直想回避“損失”,但是其不得不承認損失與財產保險之間有密切關系。

以上我們分析了各個學說之間的共性??墒窃诠残灾?,學說之間更多地表現為彼此的差異性,即使是在同一種學說之內,也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如前文所述)。我們不禁要問: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不同?

前文說過,“一元說”與“二元說”的劃分依據就在于是否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對待,或者說是否把兩者看成同樣性質的“保險”。對此“一元說”表示肯定,只不過論證角度有“損失說”和“非損失說”兩種;而“二元說”表示否定,認為兩者性質無論如何也不同。

這一劃分依據為我們研究學說之間的不同提供了思路:既然學說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兩大劃分,那么它們之間的不同就可以從這兩方面分析。根據前文的分析,學說之間對財產保險的態度是較為一致的,即都同意其與損失密切相關。可見,學說之間的分歧就發生在人身保險上:

“損失說”認為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保險相同,即人身保險也與損失有關:“非損失說”雖然認為兩者的性質相同,但不是在財產保險的“損失”特征方面相同,而是在其他諸多“非損失”的方面相同:“二元說”也不認為人身保險與損失有關,但仍把財產保險定位于損失上,故否定兩者的性質相同。

由此,我們看到對人身保險,各種學說的態度實際上只有兩種:一是認為其與損失有關,故與財產保險相同(“損失說”);一是認為其與損失無關,在“損失”的層面上不可能與財產保險相統一(“二元說”),即使要統一也只能在“非損失”的層面上(“非損失說”)。

總之,如何對待人身保險,成為學說之間彼此區別的關鍵所在。

那么,人身保險到底是何性質?到底可否與財產保險統一對待呢?

三、保險概念的進一步分析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可否統一對待,表面上看只是學說之間用來攻擊對方的籌碼,但這其實是個關系重大的問題,因為如果兩者可以統一成“一元”,才能把人身保險真正容納到保險的體系中來,這也是有些學者堅持“一元說”的根本原因。相反,如果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我們就不宜再說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而應該給人身保險另起“門戶”,而把保險就定位于財產保險?!岸f”中的“否認人身保險說”就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極力否定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

可是,“否認人身保險說”下結論未免早了些。盡管“一元說”的種種理論均未能很好解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而是因為“一元說”并沒有真正認識到保險的本質?!皳p失說”片面強調了“損失”在保險中的地位,當然要失??;而“非損失說”又一味回避“損失”,卻不料又得回到“損失”中構建理論。它們都被“損失”局限住了。所以,我們應當在各學說的基礎上,重新分析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再下結論。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注意到各個學說的共識(見前文),它為我們分析兩者的性質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我們應予以肯定。

其次,我們不能把視線僅停留在“損失”上,否則又要回到老路上去,不是追隨“損失說”,就是跟從“非損失說”。其實,拋開現有理論的結論,從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身出發,我們不難發現兩者有如下共同點:

其一,兩者均有“人”的因素。在現代保險運作過程中,無論是何者,總離不開人的因素,即總要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他們明顯的分成兩方:保險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與提供保險方-保險人。在前者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實際上是由投保人派生而來,因為他們均由投保人決定的。

其二,兩者均有“利益”的因素。即無論何者,保險的初衷總是因為對自己有“利”可圖。對財產保險而言,有財產上之利益:可以彌補損失;對人身保險而言,有人身上之利益:可以化解風險給人身帶來的不利后果,盡管其也表現為保險金,但目的是為了化解人身風險。例如,當人遇意外事故而遭人身傷害時,保險金就為人進行醫療提供了保障,從而恢復人的生命安全。 在法律上,兩者統一稱作“保險利益”。

其三,兩者均有“財產”的因素。對財產保險,這是顯而易見的,人無財產便用不著去為財產而保險;對人身保險而言,此財產則具有潛在性,表現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為當事人提供保險金(財產保險也有此性質)。另外,保險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這樣保險需求方就享有了債權,從而具有了轉讓的可能性,其財產性質更加突顯。

以上三者也構成了現代保險的基本組成要素。但這僅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共同外在表征,并不能說明兩者有著共同的基礎。真正將這三者有機聯系起來,從而統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乃在于風險的存在。

正是人們對風險進行了預測,出于化解風險的需要,人們才建立了保險制度。具體說,對保險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愿自己的利益因風險受損,而保險又可以適應這樣的要求,某種程度上又給自己提供了一份財產,所以進行投保。而對保險提供方,其看到人們的這種需求,用科學地技術對風險進行預測,使得保險費與保險金互相平衡,保險由此得以運作??傊?,正是由于風險,才將各種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才使保險有了存在的價值。用簡單示意圖可表示成:

保險提供方______風險______保險需求方

這種機制反映到整個社會,就會體現出資源配置的一種整體效果,使得社會生產不因風險而畏首畏尾,而借助保險更加活躍。

這樣,從微觀到宏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就統一起來了。以這樣的觀點再看“一元說”,就會看到“損失”也好,“技術”也罷,還是“欲望滿足”等,都只反映了保險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反映其本質。它們之間不是根本對立的,而是相互彌補的。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是不能統一,而是不能在“損失”上統一。如果要我給保險下個統一的定義,我會將其表達為:人們出于降低風險的需要而對自身利益的合理配置的一種制度。其基本構成為“三位一體式”,即在風險聯系下的人、利益、財產的有機結合。

四、小結

理論界至今對保險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我對保險的認識也僅為個人的淺薄之見而已。不過,理論最終要指導實踐才有意義?,F在,許多國家在立法上對保險采“擇一說”,如德國、日本及我國等,實際上是回避了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僅是權益之計,從長遠來看是不可取的。它有可能導致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對立。

盡管從操作角度說,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確有不同,而不宜統一到具體的操作中。但我們必須明白,這不是因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性質上的不同,而是因為兩者的風險測算的不能統一而造成的:財產保險易于測算出固定的保險費率,而人身保險往往不固定。

可是,它們本質上都基于風險而生,均有“三位一體”的構成,這是我們在討論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時,不能不注意的,立法時也應充分注意到這一點,而不宜對此有意回避,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參考書目:

1、[日]園乾治著,李進之譯:《保險總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2、江朝國著:《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3、李玉泉著:《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財產保險的作用和意義范文6

(一)保險受益權的性質

保險受益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一直以來,大多數學者將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保險收益權的性質定位為期待權。然而從程序上來看保險收益權是否實現取決于保險事故發生與否,并且在事故發生之前,保險收益權的權利人也就是保險受益人還處于可以變更的狀態。因此,保險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只是一種期待的地位,而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才能轉化為一項權利。進而從實質上說,保險受益權是一種基于合同而取得的債權請求權,但取得受益權的受益人并非該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訂立也不是其意思表示的結果,該合同是第三利益人合同。合同中的履約方稱為踐約人也就是債務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為債權人。由此看來,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保險人是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受益人相當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所以,從實質上看來,保險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是基于投保人而并非其自身的意思表示而享有的一種特殊的債權請求權。

(二)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性

由保險受益權的性質我們可以知道,保險受益人對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其實是對被保險人債權的繼續實現。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可以看作被保險人將其債權人地位做了一個附期限的轉讓,這個轉讓是被保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一旦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沒有變化,那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這個附期限的債權轉讓即可成立,保險受益人即可對保險金或者賠償實行請求權。在財產保險中,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獲得賠償請求權,保險人應該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受益人是基于一個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取得的期待權,進而為財產所有權,所以受益人得到賠償金是合理合法的。因為被保險人的自主真實的債權轉讓而使財產保險受益人獲得的賠償金不能屬于不當得利。

(三)財產保險受益人的法律適用

現代立法在本質上是一個利益識別、利益選擇、利益整合及利益表達的交涉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實現利益平衡。社會實踐中的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基于一定的客觀需求而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構建則取決于對該事物的社會評價以及法律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財產保險受益人對于促進金融保險業務發展以及加速資金流轉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同時也存在著轉移資產和對保險財產變相設立擔保的法律風險。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就成為一種特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目前我國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尚屬空白的情況下,應當在我國現行的《保險法》中增加關于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法律規定。另外,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進步,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合同法》和《民法》中增加關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關規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倫理分析

(一)基于目的論的財產保險受益人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1.目的論的含義。目的論倫理學有兩種,分別是利己主義和功利主義。利己主義的評價原則是:行為產生出或者會產生出行為者的最大幸?;蛘呃?,是該行為道德正確的唯一標準。功利主義的評價原則是:一個行為產生出或者會產生出全體利益相關者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該行為是道德上正確的。

2.從保險合同主體的角度分析。首先,從保險人的角度來說,在財產保險中引入保險受益人的概念,很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從表面上來看,如果存在財產保險受益人這一制度,那么受到損失者2015年第5期下旬刊(總第589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5,2015(CumulativetyNO.589)將會得不到補償,而得到補償者又沒有遭受損失,這樣賦予第三人保險賠償請求權,很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受益人很可能會為了獲得保險賠償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損害保險標的。還有可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串通而進行違法的騙保騙賠行為。然而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又已經出現“受益人”的應用,比如在抵押貸款保險中,就指定銀行為受益人,如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銀行享有對保險賠償的優先受償權。這里的“受益人”雖然對保險賠償沒有直接的請求權,但其享有對賠償金的債權。這樣的“受益人”規定又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即銀行的權益,降低銀行放貸的風險。其次,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角度來說,在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下,可以指定自己或者第三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過程其實也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過程,比如指定自己的親屬為受益人;或者自己的債權人為受益人,也是為了從債權人得到一定的幫助。所以,利己主義看來,引入財產保險受益人會有損保險人的利益,但是同時又會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也是被保險人最大幸福的選擇,該行為的正確與否不好判斷;而當這些分離的利益進行加總后,就符合功利主義的判斷標準,那么這種行為就是正確的。究竟這些主體的利益加總是否實現了最大利益,我們可以進行一個類比。從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已經存在的人身保險受益人條款可以看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自身或指定與之有婚姻關系,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第三人。與財產保險不同的是,人身保險是給付性合同,因此第三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進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到保險金給付的過程中,不存在很多學者所說的“不當得利”行為。然而,這僅僅是因為人身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質而決定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也不存在對價關系。因此,人身保險受益人條款的存在也會引發道德風險,并且在現實中這種風險事故還時常發生??梢姡赖嘛L險的產生并不是財產保險受益人條款所特有的,而道德風險的防范也不是通過禁止財產保險受益人制度的產生就能實現的,否則就不會存在人身保險受益人制度。另外,保險人作為企業法人,在整個市場參與者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部分的市場參與者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受益人。因而從功利主義學說來看,建立財產保險受益人更益于保護了大多數市場參與者的利益。

(二)基于道義論的財產保險受益人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1.道義論的含義。道義論是指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遵照某種正當標準去行為的道德理論。一個行為的正確與否,并不由這個行為的后果來決定的,而是由這個行為的動機和標準來決定的,注重的是這個行為的動機是否是“善”的,行為的本身是否體現了預設的道德的標準。這里的“善”可以用人道主義原則來界定,把人和人的價值置于首位的觀念,肯定人的權利或尊嚴,并主張人與人之間的互助、友愛的精神的倫理原則;強調互助互愛的和諧關系,強調救貧濟苦。在這一點上是與保險的職能和作用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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