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修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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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制度

生態修復制度范文1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局贫戎饕ㄒ韵聨追N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生態修復制度范文2

黃河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命線。橫貫東部、中部和西部9個省區,流域面積達80萬平方公里,分布著森林、濕地、荒漠等多種生態系統,以僅占全國2%的河川徑流量,支撐著全國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黃河流域濕地面積為392.92萬公頃,濕地率為4.88%,受保護濕地面積為232.57萬公頃,保護率為59.19%,黃河流域濕地對維護區域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多方聯動 保護濕地

多年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始終把濕地保護作為生態建設的中心任務之一,先后啟動實施了退耕還濕、流域綜合整治等一系列生態工程,2008年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成立了自治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為濕地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和機構保障。吳忠市依托“黃河穿城”而過的獨特資源優勢,提出了“生態立市”的目標,率先在全國范圍啟動退耕還濕工作,恢復濕地面積8533公頃,將青銅峽庫區濕地自然保護區內農戶開墾的灘地交還青銅峽市統一管理,為在黃河流域開展退耕還濕工作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出臺的《寧夏吳忠黃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初步實現了國家濕地公園的規范化管理。黃河流域各級政府積極探索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新模式,銀川國家濕地公園建成水生植物觀光園,農家漁村等新型濕地經濟,對合理利用黃河流域濕地資源進行了有益嘗試。

國家林業局高度重視黃河流域濕地保護工作。在2003年國務院批復的《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2―2030年)》中,專門設立青藏高原濕地區和黃河中下游濕地區,提出了流域濕地保護和恢復的工作方向,要求加強該區域濕地水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按照規劃的總體部署,國家林業局在黃河流域組織實施了一批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改善了黃河流域濕地生態狀況。此外,國家林業局還啟動了濕地保護補助、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退耕還濕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四項工作,黃河流域重要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生態恢復等多項工作全面展開。通過劃建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小區等方式,搶救性地保護了黃河流域內一批重要濕地。同時,國家林業局運用濕地生態系統評價體系首次對黃河流域的全部國際重要濕地進行了系統評價。年初國新辦了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全面掌握了黃河流域濕地資源狀況,為制定黃河流域濕地保護政策、編制流域濕地保護規劃等提供了基礎數據。

三大問題 亟待解決

隨著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黃河流域濕地也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水資源不足、污染現象嚴重。由于黃河流域年均降水量較少,且季節分配不均。區域內人口眾多,農業生產活動過度開采地下水,造成區域內水資源嚴重不足。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除草劑,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濕地,給濕地水體造成嚴重污染。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等使黃河流域水質惡化。2012年,黃河流域Ⅰ類至Ⅲ類水河長比例為55%,劣Ⅴ類水河長比例約為25%。2013年,黃河主要支流水質處于中度污染。

二是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現象依然存在。在濕地內造田、盜獵、亂捕、采砂、開挖魚塘等大規模開發活動,造成了濕地資源嚴重破壞。黃河流域土質疏松,植被相對稀少,生態系統極其脆弱,人類在濕地進行的開發活動極易造成生態系統的永久性破壞,許多河段由于濕地遭到破壞,水土流失極其嚴重,阻塞河道泄洪。一些地方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大規模種植經濟林,過度發展旅游,導致濕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生物多樣性銳減。

三是濕地保護體系不完善,管理能力相對滯后。黃河流域9省區內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雖然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但是由于歷史“欠賬”較多,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黃河流域濕地保護體系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意識方面的原因,黃河流域范圍內用于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顯著落后于東部地區,造成了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薄弱,直接削弱了保護管理成效。同時,由于缺乏綜合管理體制,有關部門有時僅從自身職責和利益出發開展資源利用和管理行為,忽視了濕地的生態系統完整性。

三方面著手 加強濕地保護

黨的十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提出了建設美麗中國的偉大目標,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作出了戰略部署。就濕地保護作出了一系列指示,他指出要擴大濕地面積,實施濕地修復工程,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些都為我們在新形勢下推進黃河流域濕地保護指明了方向。筆者建議,加強黃河流域濕地保護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法規和制度建設。流域范圍內還有山西、河南尚未出臺省級濕地保護條例,兩省林業部門要主動協調人大、政府做好條例出臺的準備工作。已經出臺條例的7個省區,要進一步加大濕地保護的執法力度,嚴格制止破壞濕地資源行為,公布轄區內重要濕地名錄。各省區應根據黃河流域濕地特點,選擇性制定濕地保護管理制度,如:自然濕地保護制度、退化濕地恢復制度、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和濕地生態系統評價制度等。要劃定濕地生態紅線并根據“二調”結果落實到具體地塊,采取多種措施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生態修復制度范文3

一、“十二五”時期農業農村發展亮點紛呈

(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跨上新臺階

全國糧食生產實現“十二連增”,連續三年穩定在12000億斤以上,基本擺脫了“兩豐一平一歉”的歷史周期,水稻、小麥、玉米三大谷物自給率保持在98%以上,糧食人均占有量達到450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建成高標準農田4億畝,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占比超過52%,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超過56%,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63%,為推進農業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農民收入增長取得新突破

在農產品產量增加、價格提高,農民工數量增加、工資提高,農業補貼增加、社保水平提高“三增加、三提高”因素帶動下,“十二五”時期農民收入增速連續5年高于經濟增速和城鎮居民收入增速。2015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降至2.73: 1,相對差距拉大的勢頭得到初步扭轉。

(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邁出新步伐

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全面提速,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持續加強,水旱災害損失明顯減少,民生水利發展惠及億萬群眾,經濟社會發展的水資源支撐能力明顯增強。截至2015年底,172項重大水利工程已開工85項,在建項目投資總規模超過8000億元。

(四)生態文明推進取得新成效

林業生態重大工程建設繼續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森林、草原、濕地、河湖等保護得到加強,水土流失、沙化土地、石漠化面積有所減少,全國森林覆蓋率由“十一五”末的20.36%提高到22.08%。編制實施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開展耕地重金屬污染、地下水超采、農業面源污染等治理,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

(五)新農村建設呈現新氣象

以水電路氣信為重點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快,農民、國有農林場職工危房改造和游牧民、以船為家漁民安居工程全面實施,以教衛文就保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事業進一步發展,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為重點的美麗鄉村建設全面展開。全面解決了3億多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圓滿完成了全部273萬無電人口通電任務,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387萬公里,“寬帶鄉村”示范工程啟動實施,農村(含國有農林場)危房改造完成近1300萬戶。

(六)農村改革取得新進展

“十二五”以來尤其是黨的十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快推進,全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面積超過3億畝。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快構建,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達到250萬家。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穩步開展,林業、水利、供銷社、農墾改革有序推開,農業支持保護、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治理制度逐步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初步形成。

二、全面做好“十三五”時期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工作

(一)著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繼續把農業農村作為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的重點領域,集中資金用于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的重大工程,確保農業農村投入力度不減弱、總量有增加、重點建設任務不打折扣。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等建設運營,力爭到2020年172項重大水利工程全面開工建設。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以??诩Z、保主產區、保耕地、保產能、保大戶為重點,著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力爭到2020年建成高標準農田10億畝。加快現代種業發展,力爭到2020年建成區域性糧食良種繁育基地100個。

(二)積極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積極推進產城融合,推動城鄉產業協調發展。加快實施“百縣千鄉萬村”試點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商業模式,延伸農業產業鏈,創新發展模式,培育新型業態,打造領軍企業。實施農產品品牌提升行動,推進農業全產業鏈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嚴格生產管理、產品認證和證后監管。

(三)不斷完善農產品價格和市場調控制度

更加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市場化改革取向和保護農民利益并重,“分品種施策、漸進式推進”,不斷改革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制度。繼續實行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合理確定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加快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合理安排消化庫存,引導多元市場主體入市。深入推進新疆棉花、東北地區大豆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補貼發放方式。完善農產品信息統計制度,穩定市場預期。

(四)努力加大農業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力度

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加快編制出臺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規劃。實施并完善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擴大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農牧交錯帶已墾草原治理、東北黑土地保護試點范圍,啟動地表水過度開發治理試點,探索農業資源合理利用、保護修復的新模式和運行機制。推進國土綠化行動,加快防護林體系、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加強京津風沙源區、青海湖等重點區域生態綜合治理。

(五)深入推進農業農村改革

盡快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抵押、擔保試點。改革農村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明晰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六)全面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

生態修復制度范文4

關鍵詞 生態服務功能;生態補償;人類中心主義;大地倫理

中圖分類號 X1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9)06-0017-06

工業化在世界范圍內的快速升級導致全球生態環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劇烈破壞,人類唯一的家園地球正在經歷著巨大的變遷。在人類切身利益的壓制下,環境保護也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人類經濟社會行為與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關系也就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長期以來共同關注的熱點。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一直是該熱點中的關鍵詞。目前,國內外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領域和生態補償領域的相關研究已經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但就二者關系而言,相關研究只是模糊的認同,并未見相關論著對二者關系在理論上進行明確的闡述。明確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的關系,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價體系的完善、生態補償理論的完善,以及社會科學發展與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理論體系的構建均具有基礎性的理論意義。英國生態學家Tansley于1935年首先將生態系統(ecosystem)定義為在一定的空間內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通過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構成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在太陽能的補償下,生態系統內部具有自我調節能力,維持著相對穩定性,并且隨著能量流動、物質循環實現了從簡單到復雜的發育過程。作為高度智慧的生物,人類生存在生態系統之中,最大程度地享受著生態系統的施予。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即是基于此而提出: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的、維持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及其效用[1]??梢?“人類”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核心”。生態系統經過人類不斷地開發、改造、利用之后,其穩定性、完整性,以及自我調節能力受到了干擾,必然地在負面或正面影響到了人類的生存,人類為了調整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干擾,實施了生態補償,即從利用資源所得到的經濟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以物質和能量的方式歸還生態系統,以維持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輸入、輸出的動態平衡[2]。

1 博弈之源:人類中心主義與大地倫理說

生態服務系統和生態補償是一對矛盾,在不斷地博弈中發展,而這對矛盾的根源在于傳統的倫理學價值觀。

1.1 人類中心主義:對生態服務系統無休止的掠奪

自人類誕生以來,人類就以萬物之尊的地位自居,一種非科學的價值觀――人類中心主義充當著人類倫理觀念的基礎。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類因擁有生命和理性而成為宇宙中具有最高價值的存在物,是整個世界的最終目的和事實中心,并據此確立起人類與自然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基本關系[3]。人類中心主義分為經濟和非經濟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以市場行為和成本效益分析為特征,它認為雖然每個人將自己利益置于其他利益之上非常自私,但不存在其他的立場與大多數人真正的思考與行為方式相一致;同時,資源稀缺是人類生存的顯著特征,資源總是無法滿足人類有形和無形的欲望。成本效益分析傾向于選擇商品與服務貨幣價值最大化,為將富人的需求置于窮人的需求之上提供了倫理學依據;又將所有事物包括人的生命都置于融資條件下的貨幣價值計算中,使后代人的利益在經濟人類中心主義倫理的視域中沒有分量。相反,后者則以對人類幸福的專注為特色,拒斥經濟人類中心主義倫理,沖擊了社會的人權、平等、公正等價值準則。但在私有財產權是最重要的權力的政治體制和私人逐利最大化是最重要的動力機制的社會中,非經濟人類中心主義倫理在實踐中顯得疲軟乏力[4]。不能否認,人類中心主義曾在物質基礎上推動了人類歷史的快速發展,然而,它所起到的負面影響更為突出。正是它對人類主體性的張揚,使人類破壞自然的野心高漲,環境持續惡化。尤其是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科學技術的進步給人類以更大的能力、興趣和勇氣去改造自然,最大程度地將人類自私的心態和征服自然的野心融合到一起,對生態服務系統進行無休止掠奪,造成了對自然環境的劇烈破壞,直到產生了生態危機,進而影響到了人類自身的生存。

1.2 大地倫理:生態補償的換位思考

人類自身的行為觸動了自身的利益,在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反思中,美國環境倫理學大師奧爾多•利奧波德[5]于1920年代創立了大地倫理。大地倫理認為,人類倫理觀的發展具有三個層次,人與人之間的倫理、人與社會之間的倫理、人與大地共同體的倫理,把道德權利擴展到動物、植物、土壤、水域和其他自然界的實體即大地共同體。與人類一樣,大地共同體應該被看作活的生命,具有自然狀態中持續存在的權利。人在自然界的恰當地位,不是一個征服者,也不是一個根據個人利益或經濟利己主義作出有關環境決定的經濟企業主,而應當是大地共同體中的一個好公民。在人與生態系統的關系上,大地倫理以對生態系統的責任和感情替代了對生態系統的征服與掠奪。半個世紀以來,大地倫理已經從最初“理想主義”的“冠名”下,確立了一種新的文化價值理念,為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了哲學理論基礎,也為法律的生態化提供了倫理學依據,使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理念與實踐得以在全世界普及。

2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內涵解構

2.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解構

學者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進行了多種定義,盡管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主要是使人類本身及其社會經濟系統直接或間接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中得到利益的服務功能。解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需要認識到是什么、為什么服務、如何服務、服務什么、服務多少的問題,第一,即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主體、客體、服務依據、運行機制、服務形式和服務量。主體是生態系統,包括自然生態系統和經過人類改造的生態系統;第二,客體是人類社會及其生存發展所需的環境;第三,服務依據是生態系統資源總量下降,系統要素間及區域間結構性破壞,人類社會生存及發展的能量需求;第四,運行機制包括:①調節服務 (Regulation),主要包括氣體調節、氣候調節、干擾調節、水調節、水供應、土壤保持、土壤形成、營養物質循環、廢棄物處理、授粉與種子傳播、生物控制,這些直接或間接的平衡與調節功能使地球生命系統得以延續;②棲息服務 (Habitation),生態系統為植物、動物提供適宜的生存環境,保存生物和基因及進化過程,包括避難所功能和育種、保育功能[6];③生產服務 (Production),通過初級生產和次級生產為人類社會提供諸多產品資源,如食物、原材料、遺傳資源、藥用資源、觀賞資源等,其中不可再生資源的損失是生產功能不可挽回的損失;④信息服務 (Information),為人類提供認識世界的機會以及只有通過人類活動才能得以實現的功能,主要包括美學信息、娛樂與生態旅游信息、文化藝術靈感信息、科學教育信息等。第五,服務形式是人類生存環境及其調節功能,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和信息。第六,服務量就是對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進行科學評價而得出的能值。

2.2 生態補償的解構

生態補償同樣需要明確是什么、為什么、如何補償、補償什么、補償多少的問題。第一,生態補償的主體是人類及生態系統的自身調節能力;第二,客體是生態系統及其內部的受害者和貢獻者;第三,補償依據是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降低、生態系統不斷被破壞以及其恢復成本的升高、生態保護成本的投入和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以及人與人、區域與區域、階層與階層之間社會非公平問題[7]等;第四,運行機制包括:生態系統自身的調節補償和人類對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補償[8] ,其中人類補償可以分為通過提高管理水平來補償、通過受益者到受害者的資金轉移來補償、通過對破壞者的限制和生態保護來補償、通過生態系統恢復來補償;第五,補償形式主要有環境要素補償,服務價值付費補償即對損害(或保護)生態系統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或通過經濟手段將經濟效益的外部性內部化[9],以及保護性投入,包括政策補償、制度補償[10]、實物補償、資金補償、技術補償;第六,補償量。根據科學評價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受益者的獲利[11]、生態系統恢復成本、生態保護成本的投入和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量來決定補償多少。

3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特征總結

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化是確定生態補償標準的基礎和依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具有各自的屬性特征,特征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

建立了復雜的相關關系。

3.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特征

3.1.1 服務過程的不可逆性

生態系統具有自我調節功能,不受劇烈破壞性影響下,其服務功能尤其是生物資源的服務功能可以視為可更新資源。但是,生態系統資源的總存量不會遞增,并且由于龐大的系統性和復雜性,自身調節速度緩慢。隨著人類對生態系統超強度持續地破壞性開發和利用,生態系統的自身調節速度遠遠滯后于人類的改造、破壞速度,生態系統的資源總存量出現不可逆轉性迅速下降,當下降到一定閾值時,將會導致生態系統資源的耗竭和物種的滅絕,最終導致對人類及生命系統服務功能的耗竭。所以,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具有不可逆性。

3.1.2 服務功能的不可替代

性首先,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生態系統可以提供生態服務,生態服務功能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類活動可以影響但不能替代它。其次,生態系統結構具有不可復制性和不可替代性。生態系統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符合系統功能的結構,這種結構服從于自然力的作用,人類能破壞它但沒有能力對它進行復制和再生。即使將來能大量復制生物種,然而物種之間的關系以及由此而生的群體結構是不能還原的。另外,生態系統資源同樣具有不可替代性,這與礦產資源的可替代性具有本質的區別。

3.1.3 服務價值的外部性

不經過市場交易環節,某經濟主體活動受到其它經濟主體活動的影響,效益有利者稱為外部經濟。例如森林生態系統能給社會帶來多種服務,如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固定CO2、保護野生生物等,它提供的服務屬于典型的外部經濟效益[11]。相對于私人物品,生態系統服務明顯具有外部性,一是資源超強度開發導致生態系統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系統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主要表現在其作為生命支持系統的外部價值上,而不是表現在作為生產的內部經濟價值上。

3.1.4 服務行為的非市場性

公共商品是指不通過市場經濟機構即市場交換用以滿足公共需求的產品或服務,包括兩個特征,一是非涉它性,一個人消費該商品時不影響另一個人的消費;二是非排它性,沒有理由排除一些人消費這些商品。私有商品都可以在市場交換,并有市場價格和市場價值,但公共商品沒有市場交換,也沒有市場價格和市場價值。據此,生態系統服務是一種重要的公共商品,并沒有進入市場,不是一種市場行為,難以進行估價[11]。

3.1.5 服務資本社會性

經濟學中,社會資本是人際合作性互動中形成和積累起來,并能夠產生收入流的一類資源,與物質資本、金融資本、人力資本一樣,是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可或缺且可以增加收益的資源[12]。不同的是,社會資本具有社會性和外部性,作為公共物品不屬于個人所有。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具有社會性和外部性,有益于區域,甚至有益于全球全人類,決不是對于某個私人而言,是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可以增加收益的資源,如森林生態系統的固碳作用能抑制全球溫室效應。因此,生態系統可以被視為社會資本[13]。

3.1.6 服務空間的連續性和差異性

生態系統是一個連續的資源系統,空間上難以分割,表現出共有性質。所以,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同樣具有連續性。其權屬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全球共有(太陽、大氣等)、多國共有、國家所有和地區所有4個層次。實現不同層次內生態系統服務的共有性質與私有制為基礎的傳統市場制度相背離,空間連續性帶來的產權不明晰是造成生態系統資源市場外部性的原因之一。另外,生態條件具有空間差異性,特定空間特征也影響著生態系統服務的發揮或實現。

3.2 生態補償特性

生態補償是維護生態系統正常運轉的根本保證。其根本特性如下:

3.2.1 補償要素的片面性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系統導向性,具有復雜性和系統性特征,而生態補償為要素導向性,具有簡單性和單要素特征。生態補償要解決的問題是系統問題,解決方式卻是對生態要素進行補償。傳統的系統理論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巨系統,系統整體的服務功能要遠遠大于各子系統服務功能之和[14],所以各生態子系統受到破壞而降低的生態服務功能之和并不能彌補生態系統降低的服務功能。目前實施的資金補償、政策補償、實物補償、智力補償等種種方式都是面向生態重點要素的補償,具有較大的片面性。

3.2.2 補償范圍的局限性

依據生態服務功能“全球共有、多國共有、國家所有和地區所有”的權屬表現形式,生態補償至少可以分為全球性補償、國家間補償、地區間補償和地區內補償。全球性補償、國家間補償目標的實現為期尚早,國內生態補償已經開始實施,但投資方式主要由國家投資,缺乏市場機制和多渠道融資途徑,補償資金來源單一;巨大的生態服務效益補償所需的巨額資金無法落實,補償數量和年限不足,補償物資得不到有效地分配和利用。這些問題都限制了生態補償的區域和要素范圍。

3.2.3 補償時序的滯后性

雖然有關專家提出生態補償除了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進行補償之外,也包括對環境正面效益的補償。但從人類社會對生態系統開發利用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的生態補償主體仍舊是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是在生態系統遭受破壞之后,為了彌補生態系統對人類及生命系統日趨下降的服務功能而實施的補償,即“先破壞,后補償”,具有顯著的問題性導向和滯后性。生態系統的修復本身具有時效性和邊際效用,這種補償所付出的代價和取得的效果值得商榷。

3.2.4 補償方式的表層性

生態系統的自身調節與修復功能會隨著系統破壞程度的增大而降低,當降低到系統所能承受的最低閾值時,生態系統的損害將會由表層的量變轉變為結構性的質變。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人類活動可以影響但不能改變其結構。生態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雖然多樣化的補償方式大大增強了補償的適應性、靈活性和彈性,進而增強補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但是基于要素導向的政策補償、實物補償、資金補償、技術補償等補償方式只是流于表層,并不能觸及生態系統結構性修復[15]。比如修建醫院雖然能夠醫治癌癥病人,但并不能滅絕癌癥的道理。

3.2.5 補償效果的短期性生態系統破壞的系統性和長期性決定了生態補償持續性和長期性。首先,生態補償存在顯著的邊際效用。在生態系統破壞較為嚴重的狀態下,人類補償的欲望最大,因而增加一單位某生態要素的補償時生態系統得以修復的效果也最大。隨著補償的延續和增加,人類補償的欲望和生態補償所取得的效果會產生“負效用”。其次,相對于生態系統的系統性修復過程而言,生態補償的要素性補償過程同樣存在短期性。

4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關系歸納

4.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是矛盾的統一

體從生態系統整體來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發揮與生態補償過程可以看作生態系統自身的調節的過程,二者是生態系統的內部矛盾。在系統內部來看,人類社會受益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又對生態系統實施生態補償??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本質上互相促進,相互制約,是矛盾的統一體。

4.1.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生態補償的產生基礎

生態系統可以分為全球生態系統和區域生態系統。在全球生態系統角度,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生態補償是一種因果關系。沒有經過人類改造的全球生態系統具有完整和穩定的整體結構,它本身具有足夠的調節能力去完成自身發展,和個體的生存、選擇和進化,太陽能是對其進行生態補償的唯一和穩定的途徑。經歷了人類改造之后,生態系統結構的完整和穩定性受到破壞,單靠定量太陽能補償已經不能維持生態系統正常的服務功能,所以人類必須進行生態補償。在區域生態系統角度,系統間物質和能量的流動性,以及對要素系統的破壞(如不可再生資源的枯竭)造成了個體間享受生態服務功能的不公平性,所以受益個體必須對非受益個體進行生態補償。

4.1.2 生態補償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完善的根本保證

生態補償的質和量制約著生態系統修復和完善的程度。首先,生態補償是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根本保證。受到破壞的生態系統得不到有效地生態補償,其自我調節能力會在系統內部抽取能量進行補償,生態系統總能量迅速下降的,最終導致對人類及生命系統服務功能的耗竭。其次,生態補償是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有效手段。生態補償方式、補償類型的多樣性和靈活性,以及補償群體的廣泛性可以有效地阻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降低,使生態系統向良性方向發展。再次,科學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是解決當前復雜生態問題的良藥,可以規范和約束人類開發建設的行為,保障動態的正負經濟性平衡。

4.2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是生態補償根本依據

根據功能和利用狀況,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可以分為直接利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選擇價值、存在價值[16]。其價值量決定著生態補償的投入量。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取決于2個方面。第一,生態系統資源、物種具有稀缺性、不可逆性、不可復制性、不可替代性,造就了個體價值;第二,生態系統造就首先是有價值存在的結構單元,結構性造就了整體性和穩定性,使系統整體價值遠大于個體價值之和;其次,還是有價值存在的性能單元,生態系統的性能對個體生命來說也至關重要。個體只對自己或同類生存與延續負責,而生態系統則護衛其中的個體并促進新的有機體的產生。由此看來,必須明確生態系統存在著顯著的整體價值。

4.3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外部性導致了生態補償的低積極性

在經濟學角度,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是一種“投入和產出”或“理想費效比”的關系,即通過科學的生態補償的投入而獲得生態系統的優化,從而產生所需的生態效益。但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外部性,包括服務價值和生態價值的外部性、服務行為的非市場性和服務資本社會性等內容,使其在全球、國際、區際、區內等各個橫向層次,以及代內、代際等縱向層次間產生的作用具有同質性和空間連續性,與私有制為基礎的傳統市場制度相背離,造成生態系統資源的產權不明晰,無法進行有效的政府干預、市場管理和宏觀政策調控。這種利益驅動特性助長了人類對資源的掠奪性消費和對環境的無節制破壞,而很難提升政府、社會組織、團體對生態補償的興趣,造成了生態補償的低效性。當前階段二者應當建立一種強制性的、有約束力的合同或契約式的關系,才能在當前生態環保行為遠沒有達到自覺行為的狀況下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提高和生態補償的可持續進行。

4.4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不可替代與不可逆性決定了生態補償的緊迫性

生態系統資源的總存量受到人類破壞之后出現減少的不可逆性,使得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降低趨勢不斷延續,并且同樣具有不可逆性。另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生態系統結構功能,以及生態系統資源的不可復制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它們成為人類賴以生存的稀缺性資源。人類社會對生態系統的破壞不斷加劇,已經削減了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和結構功能,并且永久性降低了它們作為稀缺性資源的效用,直接影響到人類乃至整個生命系統的生存環境。而生態補償是緩解這一問題的唯一手段和方式,所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不可替代與不可逆性決定了生態補償的緊迫性。

4.5 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影響著生態服務功能的可持續性

生態補償機制一詞出現在中國,是一種為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17]。這種制度從應對保護者和破壞者兩個方面發揮作用。其中,保護者為改善生態服務功能必須付出額外的保護與相關建設成本,以及會為此而犧牲發展機會成本,所以對這種保護行為的外部經濟性進行補償;破壞者對生態系統的破壞產生了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成本,并造成的被補償者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所以對破壞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進行補償。從此角度來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直接影響到生態補償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進而影響到生態服務功能的可持續發展。

5 結論與討論

通過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的內涵解構和特性分析可以發現,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已經被人類對系統資源過度地開發和利用而破壞,既影響了人類本身的生存條件,又影響了子孫后代和整個生命系統的生存條件;生態補償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就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對資源的開發強度,以及本身擁有的技術水平來看,即使人類會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但仍然不可能愈合人類自身對生態系統留下的創傷。中國關于此課題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起步較晚,研究內容還流于表層。目前,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研究方面,多數研究內容只集中于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現象靜態的描述、價值的分類及評估,與生態環境系統的動態性和空間異質性相違背;在研究方法上,還缺乏評價和計算的生態經濟學邏輯框架體系,價值評價的理論和方法還不完善,對人類干擾下服務功能的變化與響應,以及我國各類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特征的評估體系與方法探討深度不足。生態補償研究方面,生態補償基本理論基礎研究、生態補償總體框架設計、生態系統價值評估研究思路、方法創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與生態補償的銜接、生態補償的基本原理與國家重要發展戰略的結合[18],RS、GIS技術在生態補償中的應用,以及生態補償試點示范工程等內容將是該領域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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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制度范文5

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是全區環保系統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首要任務,我們將更加堅定自覺地用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統一思想、凝聚力量,進一步樹牢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生態底線思維,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加快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內蒙古。

一、以中央h保督察為契機,堅決整治突出環境問題。自治區黨委書記李紀恒明確要求,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以鐵的決心鐵的措施抓好環境問題整改。自治區成立了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與各盟市和有關委辦廳局簽訂了責任書,明確整改責任,逐一細化整改措施。通過落實臺賬管理、督查督辦、考核問責、信息公開等制度,確保組織領導到位、資金保障到位、輿論引導到位、責任追究到位,認真、堅決、徹底地抓好突出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同時,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以尾礦庫、化工園區、飲用水水源地、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垃圾焚燒項目等為重點,切實強化環境隱患和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力度,堅決打擊偷排偷放、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集中查辦和公開曝光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抓出一批群眾關心、直接受益的執法成果,有效減少環境問題存量,加快補齊生態環境短板。

二、以強化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為抓手,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全區環保系統將以全面貫徹實施國家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抓手,持續改善全區生態環境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大氣污染防治方面,通過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落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健全聯防聯控長效機制,推動全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區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完成1000萬千瓦火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和22臺小火電機組煙氣治理,基本淘汰黃標車,突出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全力做好迎接黨的和慶祝自治區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工作。水污染防治方面,通過強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不達標水體治理力度、推進重點湖泊環境綜合整治、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好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重點湖泊環境綜合治理和修復工程,力爭盡快實現湖區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通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有效落實。要啟動編制自治區及3個重點防控區“十三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篩選確定重金屬污染防治項目。

三、以綠色化為引領,協調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明確提出,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定不移地走綠色富區、綠色惠民道路,促進綠色化與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農牧業現代化融合互動。全區環保系統將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對經濟發展的優化作用,推動自治區實現美麗與發展雙贏。一是加快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保護的要求,結合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進一步調整完善自治區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加快制定配套管控措施和評價考核辦法,切實強化生態環境硬約束。二是編制完成自治區“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戰略環評。通過強化戰略環評的源頭引導,將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等要求轉化為區域開發和保護的剛性約束。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制度。建立項目管理審批與規劃環評、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以環境容量、環境質量和水資源承載能力定布局、定產業、定規模,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四是統籌協調總量指標。深入推進總量減排,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在控制新增量、擴大削減量、盤活富余量上做足文章,為全區重大項目建設騰出環境容量,全力支持自治區經濟轉型升級。

四、以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統領,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考察內蒙古時要求我區大膽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建立可持續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全區環保系統將按照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的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法規規章、管理制度、標準體系和經濟政策,構建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保護建設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一是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制度改革探索。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二是不斷完善環保責任落實體系。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嚴格落實《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盡快出臺配套考核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建立健全職責清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三是全力推進環保垂管制度改革。按照中央《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積極做好調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快組織制定自治區改革實施方案,努力構建起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環境監測監察執法體系。四是加快構建環保社會化服務體系。圍繞推進環保領域市場化改革,以內蒙古環司為龍頭,加快推進環?;?、技術服務、排污交易、環保產業四個平臺建設,采取“資本+技術+市場”的運營模式,彌補我區環保資金、技術等方面短板,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務,促進環保產業發展。五是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和文化培育。持續加大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力度,加快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政策和知識,積極營造綠色健康的生態文化。圍繞慶祝自治區成立70周年和“六?五”世界環境日主題,廣泛宣傳全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取得的新成就,積極構建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生態修復制度范文6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F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暗聡陉P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p>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環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盵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蓖瑫r,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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