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體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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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體系

司法制度體系范文1

[關鍵詞]船體分段精度控制;控制體系;方法

中圖分類號:F407.4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22-0337-01

引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船舶制造精度方面具有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與日、韓等國相比,我國在船舶制造方面存在最明顯的不足在于無法保證對船體分段精度進行控制的準確性。對船體的分段精度進行控制對船舶制造具有重要意義,該項技術不僅可以降低船舶制造的成本,還能夠提高船舶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分段精度控制的相關內容進行研究,對提升我國船舶制造行業的綜合競爭力是非常重要的。

1 船體分段精度控制的標準

在對船體建造的精度標準進行確定時,工作人員應當明確該標準不僅需要對船舶應當具有的設計性能加以滿足,還需要與船體建造過程中所應用的各項工藝相配合,保證精度控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作為船體精度標準的構成部分的分段精度標準而言亦是如此[1]。因此,在確定精度控制標準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視情況將標準公差進行劃分,即標準范圍和極限范圍,在對分段精度標準進行確定時,工作人員可以根據不同的類型,將其分為位置、形狀、尺寸以及重點部分等幾個方面,再以此為基礎對精度控制標準加以明確。

2 船體分段精度控制的體系與方法

2.1 分段精度的設計

作為對分段精度進行控制的基礎,分段精度設計涉及到了船體設計的各個階段。負責分段制造和精度管理的人員,可以根據建造現場對精度控制具有的實際需求,對精度設計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在詳細設計的階段,設計人員不僅需要保證設計圖紙能夠與基本設計具有的要求相契合,還需要在最大限度上對船體線形的變化進行減少,這樣可以降低對船體分段精度進行控制的難度,并且提高船體的分段精度。另外,對于由詳細設計逐步轉向生產設計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分段劃分圖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船體的分段精度控制產生影響。分段劃分過程中,工作人員需要對下文敘述的內容引起重視:其一,想要保證對分段端面結構的長短具有精準控制,應當將“一刀切”的劃分形式作為首選;其二,在分段劃分的過程中,應當盡最大努力將分段重量向車間最大起重量進行靠攏,以此來減少分段的個數,為后期合攏工作提供方便;其三,在分段劃分時,工作人員需要將關注的重點放在對分段整體具有的剛性進行保證方面,減少不必要的焊接工序。

2.2 分段生產的過程

分段生產的過程對分段的精度水平具有直接影響,想要對分段精度進行高效控制,重點就是保證針對制造過程所開展控制工作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也就是說,工作人員需要根據建造流程對分段精度的控制目標加以確定,然后再對分段制造的過程進行分析,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對精度目標的實現[2]。

以過程控制法為切入點,對船體分段精度的形成工程進行大致劃分,共分為以下幾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根據船舶具有的要求,對鋼板、能源、焊材以及計量等工具進行準備;第二階段,鋼材預處理、彎曲加工、切割加工等船舶建造環節;第三階段,船體分段并測量數據??偟膩碚f,在對分段精度控制所對應體系進行構建時合理應用過程控制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不同建造環節的控制精度,使其處于標準的范圍之內,保證分段精度與行業標準相符合。

2.3 其他方面的要求

2.3.1 人員

作為在對分段精度進行控制的體系中占據著主導地位的部分,在對體系內部人員需要滿足的條件進行確定時,需要以船舶制造行業和各造船企業具有的實際要求作為主要參考依據。下文就以不同部門人員需要具備的資質為主要內容,將其進行展開敘述。

第一部分是部門管理人員,負責精度管理的人員需要就讀于相關專業并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對船體分段建造所涉及的流程與要求具有系統了解;能夠結合實際情況對分段精度控制的計劃、目標和措施進行制定;對分段精度控制過程中需要應用的工藝措施以及原理加以掌握;可以獨立完成分段精度控制所遵循管理制度的制訂工作[3]。第二部分是基層檢查人員,復雜基層檢察的人員首先應當是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師;其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以及飽滿的工作熱情;最后是對船體分段建造所涉及的流程以及工藝具有準確了解。第三部分是小組操作人員,這部分人員包括電焊、裝配、起重和加工等多個不同的工種。

2.3.2 設備

對船體進行分段精度控制時,主要依靠的就是各類船舶建造設備,下面就針對分段精度控制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設備展開敘述。

2.3.2.1 彎曲加工

對分段精度控制工作而言,彎曲加工設備通常指的是單臂和框式油壓機,以及型鋼冷彎機。

2.3.2.2 切割

常見的切割設備共有三種,分別是板條切割機、光電切割機以及數控切割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為數控切割機,該類切割機的出F在極大程度上提升了分段精度控制的效率。

2.3.2.3 焊接

對于焊接設備而言,在對船體分段的精度進行控制時,應當將自動化和機械化作為挑選焊接設備的標準,這樣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人為原因而導致焊接變形問題的出現幾率。

結論:綜上所述,現階段,各行各業所面對市場的競爭形勢與之前相比都變得更為激烈,對于船舶制造行業而言,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必然需要降低建造成本、提高建造效率。本文主要針對船體分段建造過程中的精度控制體系與方法展開了討論,希望相關人員可以將本文的研究成果作為參考,對分段精度控制所應用的體系和方法進行更加深入的探索,為我國船舶制造行業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1] 郭會平,趙虹.船體曲面分段精度控制體系研究[J].中國水運(下半月),2013,03:5-6.

司法制度體系范文2

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以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小額度、持續性和制度化的信貸服務方式。在中國,小額貸款主要服務于三農、中小企業,貸款相對方多鼓勵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業用戶,堅持小、散的原則,附和自身對資金的需求限額,避免多貸導致將來還貸不能的風險。小額貸款仍屬民間借貸,與日常生活中的民間借貸有很高的相似度,但是小額貸款以公司的名義發放,并且受到政府金融辦,銀監會,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指導意見》進行監管,放貸行為規范,借貸雙方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小額貸款模式引入中國始于20 世紀90 年代中期,直到2008 年5 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擴大小貸公司試點。標志著小貸公司的經營模式有了政府文件的指導,駛上了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二、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法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雖然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說明,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和《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比較可以看出,小貸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提供貸款,但是《公司法》中并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規定,而且小貸公司不是銀行,《商業銀行法》又無法約束,導致即使有《指導意見》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但是依舊讓其處在一個尷尬地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也引出了另外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監管主體和內容不明確,很難發揮出監管作用。其一,多個監管部門的存在實際上削弱了監管的力度,使得風險承擔不能落到實處。其二,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檢測,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但是,從銀監會成立之后,金融業的監管職責主要是銀監會,而不是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其職能是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在已經有銀監會的情況下,人民銀行也不宜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中來,加之小額貸款公司的尷尬地位,也導致監管混亂。其三,經營審批權、監管權、風險處置權分離,使得各個部門責任不明,容易出現誰都要管或者誰都不管的現象,不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二)發起人承諾制度的問題發起人

承諾制度對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出入,《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提出存在發起人承諾這一概念,只有公司章程這一概念。如果說在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需要股東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的話,顯然違背了《公司法》規定,不符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性質;如果說是當公司發起人存在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需要承擔的風險的話,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揭開公司面紗,讓存在損害事實的股東直接對債權人負責,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公司最具魅力的發明,其可以保證股東不會因為公司虧損而傾家蕩產,也能為分身乏術卻欲坐享其成的投資者消除后顧之憂。而《指導意見》中也并未明確發起人具體承擔的風險指的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風險,同樣在地方的規定中也并沒明確出現。

(三)關于經營資金的問題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不允許吸收外來資本、只貸不存的原則,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貸款所使用的金額也只有公司設立時所儲備的資本。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為了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公司對申請貸款的當事人一般會進行嚴格審查,當無法償還貸款時,及時的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者拍賣擔保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受到的損失。但是即便如此,很多的小額貸款公司面對小額、大量的貸款申請,仍然容易造成資本短缺,資金流轉受阻的情況發生。其一,小額貸款公司這非金融機構的身份導致其不能享受金融機構間同行業的拆借和再貸款業務。因此,出資人投入的越多,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就越強。其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皆為貨幣資本,一旦資金流短缺,也無不動產向銀行抵押進行貸款。這樣看來,要想小額貸款公司長遠的發展下去,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不一定要充分考察當地的經濟情況,保證資本充足。

三、完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建議

(一)制訂與小額貸款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隨著新《公司法》的施行,《指導意見》必將不會滿足將來小額貸款發展的需求。明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之后,可以徹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特點、設立變更和取消、組織形式,風險處理,債權訴訟、破產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樣就不會造成多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沖突問題,讓小額貸款公司有專門的法律規制。另外,當遇到高位階的法律法規時,《指導意見》就無法有效的發揮作用,而且《指導意見》沒有相應的針對相應違法問題作出處理,不能有效地約束小額貸款公司。很多的小額貸款基本上處于試點狀態,對于新興的業務,經驗不算豐富,會有一些疏漏,加上新《公司法》施行在即,在沒有專門規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出臺前,修改《指導意見》是非常必要的。第一,在《指導意見》中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由各個省的政府金融辦進行統一管理,各市政府金融辦配合工作展開,有效緩解各部門交叉管理的摩擦,規定小額貸款機構的準入、運營、退出等條款。第二,取消發起人承諾制度。以小額貸款公司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保護發起人利益,減少因需要他們承擔風險帶來的不安。這樣做有利于為新法的制訂創造條件,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目標更加明確。

(二)適當增加銀行在融資過程中的比例

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我們可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打破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這一規定。2011 年,浙江省在《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率先做出改變,《意見》規定,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資金批發與零售業務的合作。對堅持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其融資比例可以放寬到凈資本的100%。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融入,可以緩解資金短缺的問題,充實了公司資本,使貸款業務在數量、金額上都可以得到提高和改善。

(三)暫不實行從只貸不存到貸存兼營的過渡

首先,小額貸款公司特點之一就是只存不貸,這一規定同時也表現在《指導意見》之中的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轉變經營模式,從形式上違反了《指導意見》的規定。其次,小額貸款公司以其獨有的特點,區別于一般的有限、股份公司,也區別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為了使小額貸款公司解決資金短缺、增加盈利將它進行轉型,轉型后的小額貸款公司在隨后幾年的發展當中,它的運行模式與一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異,都是有存、有貸,小額貸款公司真正的作用,對于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扶持就會減弱,繼而對其他群體進行貸款業務,擠占了三農和中小企業應有的貸款份額,現實中這種情況也變得越來越明顯。其三,如果實行存貸兼營的模式,在轉型初期,肯定是少量緩慢地吸收外界存款,當這些客戶需要現金提取,加上公司貸款業務繁多時,就會有很大的風險產生,之前說到小額貸款公司均為貨幣出資,沒有不動產向銀行抵押套現,所以一旦資金流產生問題,貸款業務就無法正常進行。在以后的發展中,小額貸款公司也是很有可能發展成銀行性質的存貸兼營模式,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但是在當前環境下,首先應該讓小額貸款站穩腳跟,再圖改變。

司法制度體系范文3

關鍵詞: 企業會計 法律體系 核算模式 國際化

一、 現有會計法律體系形成過程的歷史回顧及格局分析

以《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會計法規建設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中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基礎的相對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v向分析,我國的企業會計法規體系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會計法律,主要是指會計法。第二個層次是會計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由《會計法》授權、財政部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規范。橫向分析來看,企業會計法規體系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會計核算方面的法規;二是會計監督方面的法規;三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方面的法規;四是會計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規。

二、現有企業會計法律體系運行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

(一)行業會計制度的具體行為規范不適應企業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業所執行的具體會計規范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指導下的行業會計制度,這套規范體系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1)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多元化發展的要求。隨著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和風險機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經營將成為企業經營的必然趨勢和戰略選擇。多元化經營必然使企業涉足于各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而執行現行會計規范要求企業對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分別設置賬戶,并采用不同的會計程序與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這不僅增加了多元化經營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影響核算效率和質量,而且難以保持口徑一致,反映綜合的財務會計信息。(2)不利于會計信息的行業比較和分析。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使得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會計處理所依據的原則、程序、方法各不相同,這就必然導致會計信息在行業、企業之間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資主體對潛在投資對象的比較、分析和選擇,最終不利于資金的合理流向和資源的優化配置。(3)不便于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督。企業各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依據是財務會計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資主體出于增加投資收益、回避投資風險的考慮,會不斷的改變投資對象,使資金經常性地從一個行業轉向另一個行業,或同時分布于若干不同行業;另一方面不同行業又執行不同的財務會計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主體要實施財務監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業的會計處理原則、程序和方法,這無疑加大了財務監督的難度,影響財務監督效率。

(二)現行會計制度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基本上是圍繞企業常規會計事項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1)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 (2)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與辦法,這一方面損害了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則往往導致企業成本不實、賬目不清、數據不真。

(三)會計制度改革的國際化進程緩慢

《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會計在國際化進程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但其進展不盡如人意?,F行會計規范在許多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尚未協調,甚至差異較大,例如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等會計方法,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自行選擇;而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制度中,有關這些方法的選擇作了較嚴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國外被廣泛使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舊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等在我國尚未獲得用武之地,或在應用的范圍上受到嚴格限制。再如,國際會計準則對企業集團分部業績報告的編制、通貨膨脹條件下的財務報告等均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而我國尚缺乏這方面的準則規范。由于這些差異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國際可比性,不能充分發揮其“國際性商業語言”的功能,這正如我國的涉外企業需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與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會計準則編制兩套口徑不同的會計報表,并分別由不同國別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充分表明,由于會計規范的差異,一方面使我國涉外企業的會計工作量增大,會計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這些企業的國際性競爭;另一方面有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國際化發展和企業經營的國際化拓展。

(四)現行會計規范的協調性差

在我國,自《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后,分行業、分所有制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制度,對相關事項的核算與報告作了許多規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對公司制企業的財務會計作了一系列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第三章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從基本面看,與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諸多不協調的方面。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導致企業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無所適從,比如一個從事產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應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按《公司法》規定處理,是無從明確的,結果可能導致同一類型企業按照不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損害會計信息性。

(五)會計制度的嚴肅性受到損害

會計制度作為指導各企業進行會計處理的規范,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也即各企業會計人員均應自覺地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報告。但在現實中,一方面,由于監督措施不力,導致一些企業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會計處理上“各盡所需”。主要表現在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置會計制度規定不顧,完全按廠長、經理的意圖進行會計處理,導致核算不實、數據不真,或設置“兩套賬”以應付財政、稅務等機關的審查。更為甚者,一些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為了不得罪客戶,不顧執業規范而按客戶意圖進行審計,提供虛 假審計報告。另一方面,由于執法不嚴,縱容了違規違紀行為。比如一些企業雖然在審計或財務檢查中查出了不少問題,但在處理上大多是“限期糾正”“下不為例”,對負責人從輕處理或不予處理,這就縱容了會計上的違規違紀行為,致使一些企業違規行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

三、深化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構建企業會計制度

改革會計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規范到規范的動態過程。因此,從理論上說,會計制度應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各不同階段企業經營的特點。但事實上,會計制度變革與市場經濟發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場經濟發展作為客觀環境的變化,具有其內在的規律性,而會計制度變革是從屬于市場經濟的一種行政行為,缺乏內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場經濟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具有動態性和連續性,會計制度變革則是依據一定時期市場經濟運行的相對穩定特征,對原制度進行修正和革新,其變化具有間歇性和相對穩定性。以上兩個方面表明,會計制度的改革不僅要考慮當前的市場環境,而且要能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未來趨勢及其規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導和規范不斷出現的新業務、新事項的會計處理。

(二)加快我國會計規范的國際化進程

會計規范作為一種上層建筑,必須要隨客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經濟制度的差異,我國的宏觀經濟環境有別于西方國家,但就發展市場、規范市場體系這一點而言,各國的目標是一致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場體系的日益形成,我國市場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場體系,加入國際性的商業交易網絡,適應這種市場體系國際化的要求,作為“國際性商業語言”的會計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統一的國際會計體系之中。針對我國會計國際化的現狀,加快會計國際化的進程是深化我國會計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國際化所包含的內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會計規范的國際化。

(三)廣泛推行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應以企業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具備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前提

如果對這一問題認識不足,必將引起新情況下的會計信息失真,如濫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來蓄意調節利潤,從而造成不同會計期間的損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潛在危機的表現所在。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實踐證明,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本質是解決由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問題,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處理好作為委托人的董事會和作為人的經理之間的關系,包括董事會如何有效地激勵和監督約束經理人員。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則必然難以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四)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出臺相應的會計法律法規時應注重其內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術在財務會計領域中的發展與運用,尤其是網絡財務或電子商務會計的出現,必將對現行的一系列會計法規的建設與完善產生深遠的影響,致使相應的法律法規需及時出臺?,F行的會計法律法規在修訂過程中也要認識到這一問題,并增加其內容的前瞻性。當世界經濟從工業經濟時代向網絡數字經濟時代邁進的時候,一方面,能迅速適應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庫存”為特征的適時生產與管理系統―――虛擬企業的出現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場將聯成一個整體,在一個超越了時間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環體內,企業可以通過網絡及時獲取各種商品與服務的市場公允價格信息。在信息傳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標準后,這一切都使得會計以市價為基礎的計量屬性的推廣和應用成為可能,進而為提高會計信息同決策的相關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條件,使得現行成本的計量方法和屬性受到了挑戰。

(五)重視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及職業道德的加強是確保會計法律體系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

反映與計量經濟活動的會計工作是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的,經濟能否發展、經濟增長的預期能否實現,會計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只是一個方面。而確保法律體系的有效運行,并真正地發揮出自身的效能,需有兩個條件:一是會計人員的自身業務素質;二是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加強會計監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在運行機制上確保結果不偏離基本的道德水準;另一方面是加強外部監督,即建立健全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在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上下功夫。

(六)進一步明確會計核算制度與會計準則、稅法與財務制度的相互關系

1.會計核算制度與會計準則的關系。適應我國的國情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會計準則和會計核算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可相互代替。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會計核算制度應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應保持一致性,即對同樣的經濟業務所允許采用的會計政策應保持一致,不能出現“兩張皮”現象。二是在新的會計核算制度中應繼續保持原有的結合會計科目的使用和會計報表的編制闡述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和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做法,而不是將會計核算制度變成簡單的會計科目匯總會計報表及其使用說明。

2.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的關系。會計核算制度為稅法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性的會計資料,是納稅的主要依據。制定會計核算制度時,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與稅法保持一致,減少調整事項,以便于企業納稅。但由于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必將會導致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不一致的情況,這也是國際慣例。

3.會計核算制度與財務制度的關系。財務制度是政府為強化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而制定的,與企業所在的國家的所有制相關。隨著我國企業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相應的國家財務制度內容。也將作較大的調整,現行的財務制度中所包括的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內容,將由會計核算制度來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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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體系范文4

一、少年司法制度應有成熟的理念指導

司法理念對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穩固的基礎。如果一個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沒有成熟的理念作為指導,那么其基礎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準備,在國家親權理念、兒童無罪與公眾責任理念,社會防衛與刑罰個別化理念的支撐下,美國通過發張少年庇護所、開展兒童福利事業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完善定下了一個基本的方向。在這些理念中,有的發展成為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應當具備成熟的理念作為指導,才能保證少年司法制度基礎的牢固和平穩的發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應具有獨立性

這里所說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獨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離的二元體制。

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質的不同。少年司法制度以保護少年為基本的出發點,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對少年犯罪是不作為真正的犯罪處理的,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也不以“懲罰”為目的,對少年違法犯罪人實施的各種處罰與對成人的刑事處罰也有著本質的不同。如果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成人刑事司法系統之中,其性質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就不會具有質的區別,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必須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離,形成在專門的理念、原則指導下的法律體系、制度、機構的獨立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首先,應當為少年建立起專門針對他們的法律體系。其次要實現成年人案件與少年人案件審理的分離,為少年設立專屬的審判組織。再次要配備專門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來參與少年案件的全過程。美國的《少年法院法》受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理論的影響,從一開始就將少年法院定義為一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最終實現了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系統的分離。

然后,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要制定專門的少年法。1950年,海牙國際監獄會議的決議指出:“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之法律,無論為實體法,為手續法,均不能以適用于成年人之規定為標準。此種法律,應特別就未成年犯罪人之需要、其社會關系及不妨礙彼等將來之更生等節,為重要之考慮?!泵绹凇渡倌攴ㄔ悍ā返幕A上,建立了美國少年司法制度。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應當有獨立的審判機構。少年美國《少年法院法》在第三條規定:“要為少年審判單獨保持法庭記錄”,第五條規定:“少年法院應以簡易(summary)的方式審理和處理案件”

再次,應當建立專為少年設計的矯正機構。這種少年矯正機構應該是與成人的刑罰執行機構分離,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原則為指導,采用根據少年心理、生理發展特點設計的適合于少年的矯正方法,最終實現挽救少年,使他們能夠與同齡人一樣健康成長,順利的回歸社會。

最后,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當有專門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美國國家緩刑及假釋協會制定的原則規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須具有社會調查、兒童心理學、精神病學基礎以及其他行為科學方面的實際知識。

三、少年司法制度應關注兒童權利保護

兒童在社會上是弱勢群體,當他們陷于困境之時,很難像成人那樣,選擇各種出路來擺脫困境,尋找新的謀生的方法。很多原因會使兒童陷入困境,導致兒童權利受到侵犯。困境兒童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它泛指一切由于各種原因而陷入生活上的窘迫、精神上的痛苦中的兒童。

少年司法制度以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兒童,這就決定了少年司法制度必須對困境兒童施以援手。在我國,很多媒體都報道了各種各樣的兒童被虐待事件。例如,有媒體報道一對姐妹的媽媽讓這對姐妹跪在大街上寫作業。2010年東北某城市的一個嬰兒被父母遺棄在街頭,4天時間無人問津,直至嬰兒死亡,才有公安機關將嬰兒的尸體運走。少年司法制度關注困境兒童,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其權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實現減少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

司法制度體系范文5

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p>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趯嵺`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倍V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睆纳鲜鲆幎梢钥闯?,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司法制度體系范文6

一、少年司法的邏輯起點:孩子“觸法”,需要??啤霸\治”

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該語適用于少年司法更為恰當。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觸法”與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差異。孩子生病,家長往往選擇到專門的兒童醫院或綜合醫院的兒科就診,而未成年人“觸法”,就如同孩子生病,在處理上應當與成年人有所區別。少年司法就是針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辯證施治、專科門診,從而真正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一)典型案例之警示

案例一:醫療糾紛。原告(兩個半月大)因上呼吸道感染被某普通醫院收入院。入院后醫院違規操作,使用“慶大霉素”等藥物對原告進行抗炎治療,結果導致原告“雙耳感音神經性聾”。該案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由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四十萬元。案例二:搶劫案件。被告人李某、葉某均系某職校學生,一日兩人上完網后都沒錢了,就商量去弄錢。當晚11時許兩人在一公園門口,李某見一女性(被害人陳某)經過,就上前拉其挎在肩上的挎包,致陳某倒地。葉某上前拉住陳某的手臂,幫助李某搶得挎包,包內有人民幣80元及化妝品等物。后經少年庭審理,兩被告均被判處緩刑。但李某和葉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學校開除。為幫助兩人重新開始學業,少年庭法官與學校、家人多次溝通協商,最終簽訂復學安置幫教協議,二人得以重返校園。案例一中的孩子因非專業性的治療遭遇不幸;而案例二中的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則非常幸運,其雖已觸犯刑法,但在少年庭法官的真誠幫教下重拾學業。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專業化的重要性——對犯了錯的孩子進行有效幫教,同樣必須建立專門的司法機構,由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

(二)普通民眾之反映

普通民眾對兒童醫院的態度,可反映出設立兒童醫院的必要性和重要價值。筆者曾就相關問題向200位普通民眾做過專門的問卷調查,調查對象的范圍包括醫生、教師、公務員、社區工作者、企業職工和職校學生等,調查的內容涉及普通民眾對兒童醫院、專門的兒童診療規范、少年司法制度及少年法院的看法。調查結果發現,普通民眾對于設立兒童醫院和建立少年法院的態度有著驚人的一致,受調查者都認為未成年人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有著巨大區別,一致認為有必要建立少年法律體系,其中有99%的人都認為有必要設立少年法院。

二、少年司法的無奈與困惑:用“成人法”治孩子的“病”

(一)專門“診療規范”的滯后——少年司法的“成人”規則

少年司法的困惑首先在于少年立法的滯后,而少年立法的滯后則首先在于少年司法的成人模式。人類習慣于以成人的思維思考未成年人,習慣把適用成人的經驗性準則強加于未成年人,習慣在“愛的名義”下作出諸多對未成年人造成實際傷害的事情。從我國目前審判實踐角度來看,少年立法大部分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中,具有極大的“依附性”,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獨特的身心特點。

(二)專門“治療觀念”的偏差——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從一開始就具有刑事性質。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保護社會的痕跡過深,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較濃,少年刑事審判依然是成人審判的簡單從輕或減輕。

(三)專門“診療機制”的缺乏——少年司法的“獨木舟”現象

就法院內部而言,由于對少年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同,加上經濟發展水平、案件數量、硬件建設、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全國各地的少年審判工作開展極不平衡。少年合議庭、少年刑事審判庭、少年案件綜合庭、集中指定管轄庭等多種模式并存,呈“多足鼎立”之勢。但少年審判機構的多元化,并未改變少年司法的單一化,各地法院對涉案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護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參差不齊,各地區之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不平衡,影響到少年審判的社會效果。雖然在我國少年審判組織機構形式不能一刀切,但究竟哪種情況設立哪種形式的機構還是要基本統一。就少年司法整體而言,缺乏完備的配套體系,“獨木舟”現象顯而易見。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矯正、少年律師及少年福利等機構,少年司法配套體系的不完善,導致“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難以落實。上述無奈與困惑,均根源于我們對少年司法制度價值認識不足,更未引起立法者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視,相關理論研究也不夠深入。

三、少年司法的本質特征:兒童利益最大化

一個成功的國家必然是重視孩子的國家,一個成功的民族一定是重視孩子的民族。兒童利益最大化,不單是兒童醫學追求的目標,更是少年司法的應然選擇和終極目標。少年司法規律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兒童利益最大化絕不僅僅是一句口號、一條原則,必須作為少年司法規律最本質、最核心的價值來認識。

(一)少年司法是預防司法

貝卡利亞曾講過,懲罰的目的在于預防,除了預防沒有別的目的。①建立少年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對未成年人施以懲罰,而是為了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人類與犯罪作斗爭數千年的實踐證明:事后性質的司法干預代價過大、成本過高,也難以取得控制犯罪的良好效果,這一點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實踐中尤為突出。②“預防為主,懲罰為輔”早已成為世界少年司法制度所認同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少年司法是柔性司法

少年司法的價值絕不僅僅在于單純地追求對犯“錯”的孩子定罪量刑的準確性和等價報應,而更多是在于最大程度地實現對孩子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司法中沒有一成不變的判例,只能根據每個孩子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為他提供生存發展的機會,以主體特征和需求為依據進行個別化處遇。這個在成人司法中只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在少年司法中卻成為必須恪守的現實性原則。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少年司法中必須放棄成人司法中慣用的剛性司法理念,把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作為我國少年司法的最高目標。而圓桌審判的運用、社會調查的實施、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引入、心理干預機制的推廣及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等,均屬少年司法柔性的具體體現。

(三)少年司法是能動司法

與成人化的審判工作理念不同,少年司法審判超越了傳統刑法的報應主義觀念,凸顯教育、保護的功能,倡導教育的向前、向后延伸;裁量的側重點不在于未成年人的罪錯,而在于滿足未成年人矯治和健康成長的需要。③因此,在少年司法中法官除依法作出裁判之外,還兼具教育、保護等職責,具有積極、主動和非中立的性質,充分彰顯少年司法的能動性,法官的審判態度由被動向主動轉變,審判方式由獨立型向合作型轉變,審判內容由注重案件本體向兼顧社會背景轉變,審判職能由判決結案的模式向效能延伸的模式轉變。少年司法制度也因此帶有明顯的福利化和行政化特征,呈現出與傳統司法制度的顯著區別。

(四)少年司法是協作司法

縱觀世界少年立法比較完備的國家,其少年立法及少年司法都是全方位的,且少年司法的一體化亦越來越為社會所認同。司法——社會的一體化,即少年司法制度不是在封閉的司法體系中就能夠完成的一項制度,必須向司法體系之外、向社區里延伸。④單憑法院一家獨唱不可能實現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和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目的。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探索建立的“司法一條龍”和“社會一條龍”機制,也正是少年司法的協作特殊性、少年司法一體化的必然結果。少年司法遠遠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樣“小兒科”般幼稚,他已經顯示出自身強大的體系結構。⑤從全社會范圍來看待少年司法,所涉及的方面十分繁雜,幾乎所有與少年權益相關的活動、機構、組織和功能都與此相關。

四、少年司法的社會期待:確立專門的少年司法體系

人類只有認識規律、順應規律、把握規律,規律才能給人類社會以福祉。當前在社會管理創新的全新視野下,中國的少年法院能否“呼之欲出”,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得到系統構建,這既是民眾對少年司法實踐的一種社會期待,更是社會實踐對立法者、司法者是否順應客觀規律的一種智慧考驗。

(一)加快少年法體系的立法進程

少年審判制度作為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其發展、完善依托于相應法律制度體系的發展、完善。⑥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這既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要求,也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更是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出路。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建議采取分步走的辦法,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逐步完善相關制度,通過改革探索不斷充實和豐富少年司法制①度的內涵,從司法實踐層面有效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最終促進獨立、完備的中國特色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二)加緊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及其配套機制建設

健全的審判機構是完善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重要保障,推動少年司法工作發展必須深入推進審判機構建設。鑒于我國的司法國情,加強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的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也必將成為我國少年法院的前身和雛形,是創建少年法院的堅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少年審判機構建設,要求各地法院按照需要和可能設置少年審判機構。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推進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建設,在全國范圍內擴大試點范圍,擴大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的積極效果和影響范圍;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的工作機制。同時,可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少年審判的機構設置,吸納專業人士參與審判,在少年審判機構下設類似審判輔助組的機構,由調查員、觀護員和心理輔導師等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分別負責社會調查、跟蹤幫教和心理輔導工作,為法官審判提供專業意見和專業輔導。此外,我們應當加快配套機制建設,著力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分別關押、分案、分案審理、分開矯治的工作機制;著力探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化系統、司法聯席會議制度等,以此促進中國特色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辯護、少年矯正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強少年立法、司法的理念創新和理論研究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離不開理論指導。與中國改革車輪啟動所依賴的內驅力一樣,中國少年司法的探索依然是“理念先行”①。由于我國對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創新和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使得少年立法、司法的獨立價值并沒有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少年司法理念上與國際社會還有一定的距離。在許多人的觀念中,對未成年人的刑罰觀不是站在社會發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價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天然同情、憐憫的感性認識來看待,把制度上的要求視為情感上的恩賜。②為建立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國必須強化和優化少年法學研究,推動轉變和更新少年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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